旅客列车给水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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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列车给水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旅客列车用水需要,加强旅客列车给水工作,提高客车给水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铁路运输企业)。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客车给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各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由分管运输工作的领导牵头,客运、车辆、机务、水电、工务、房建、防疫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联席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组织站段实施,共同做好客车给水工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及职责范围
第四条各铁路运输企业应综合考虑先进定额定员标准、充分利用工时、上水设备条件、图定旅客列车对数、停站时间和同一时间内的最高聚集客车列数等因素,按照“站停8分钟内实现全列辆辆满水”的要求,核定客车给水人员定员。
并考虑到列车晚点、气候变化、班次安排、临客开行等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预备人员。
第五条给水设备的运行、巡检、维修管理及水质化验工作以及整备给水的客技站和给水工作量少的客车给水站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核定足够的定员。
第六条结合本单位运营实际合理确定客车给水人员作业班制。
给水作业也可实行业务外包、物业管理等多种生产组织模式。
第七条按实际工作需要,为给水人员配备对讲机等作业备品,以及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更换,保证作用良好,具体标准由各铁路运输企业确定。
各客车给水站应为客车给水人员提供专用房舍,供工作、学习、间休和存放工具备品使用。
第八条考虑岗位特点和劳动强度,各铁路运输企业可按照按劳分配原则制定客车给水人员考核办法。
第九条客车给水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不准以任何借口拒绝给客车供水。
第十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客车给水人员要注意来往车辆,加强瞭望,按照固定线路行走,严禁扒车、钻爬车底、顺道心行走、抢越线路,防止发生伤亡事故。
第十一条客车给水有关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从业体检合格,能承担室外劳动作业。
(二)熟悉车辆种别、水箱构造、容量、设备布局、操作方法、水压、流量、电气化安全等知识以及给水方案、列车到开时刻、编组等情况。
(三)经过铁路运输、劳动安全培训合格。
第十二条客车给水员的职责范围。
(一)负责按照给水方案对各次旅客列车的给水工作。
(二)爱护给水设备、备品,给水车辆满水后,应及时关闭上水阀,做好节水工作。
(三)监督各次列车到站“一锁二不倒”(直排式客车锁厕所、不倒污水、垃圾)卫生执行情况,并及时反馈信息。
第十三条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
(一)车站给水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车站给水设备维修,确保设备作用良好,满足不间断供水需要。
(二)供水部门负责水压、水质测试,发现达不到标准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保证水质达到规定要求。
(三)车辆部门负责客车上给水设备的养护维修,做到设备齐全,配件充足,作用良好,杜绝跑冒滴漏。
特别要保证水压表、水位计、液位仪等设备正常使用。
(四)防疫部门负责水质检验和监督,督促供水部门做好净水和消毒及水质化验工作,监督供水水质达到规定要求。
(五)工务部门负责股道排水设施整修及给水股道间的场地平整工作;上水井临靠正线的,在线间距允许的条件下,应在正线与上水井间设置防护栏,确保正线列车通过时,上水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四章给水设备
第十四条非空调列车编挂应保证每三辆硬座车中有一辆茶炉车,每四辆卧车中有一辆茶炉车。
第十五条客车给水站按照列车运行5~6小时或距离200~300公里的原则确定,给水站由总公司公布。
第十六条客车给水站给水设备的能力,应满足同一时间最高聚集客车列数的给水需要。
(一)水井数量应满足图定旅客列车最大编组需要。
设置水井间距以25米为宜。
(二)给水量较大的车站还应配置一井双栓(仅停靠动车组列车线路一井一栓),一栓一管。
(三)客车给水站的水栓应设置检查井。
(四)给水管路的适当位置设置水表。
(五)根据需要设置防寒设施。
第十七条给水站水井使用一个栓头时,栓口设计流量不应小于 2.5L/S;双头栓同时上水时,每个栓头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0L/S。
客技站、库内给水设备的能力应满足列车
在站停或整备作业时间内全列满水的需要;客车给水系统不得接引其他用水,确保水压、流量的稳定性。
第十八条应积极研究开源节流措施,如自动上水、自动回水、节水阀门、快速茶炉等,采用标准件、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达到安全、可靠、高效、节约用水的目的。
第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客车给水设备每年进行春、秋两次大检查、大整修,按照分工负责制的要求保证设备、备品完整好用,所需费用应纳入年度维修财务预算。
第五章给水原则和方案
第二十条普速旅客列车给水原则。
(一)始发应保证辆辆满水。
(二)原则上每运行5~6小时应满水一次,每运行3~4小时应补水一次。
夜间运行(23:00~4:00)的旅客列车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延长给水间隔时间。
(三)在给水站停时8分钟及以上的应全列辆辆满水;停时6~8分钟的应全列辆辆补水;停时4~5分钟的,座、卧车隔2辆补水2辆,餐车应补水;停时3分钟及以下的,不安排给水作业。
在给水车厢总数不变的前提下,非空调列车应优先安排装备茶炉设施的车厢给水。
(四)早点或晚点的旅客列车在途中给水站实际停留时间8分钟及以上、6~8分钟、4~5分钟时,按本条第2、3款规定增加给水作业。
(五)XL、UZ、KD等非载客车辆途中不上水。
(六)临时旅客列车和旅游列车按本条第2、3款规定执行,管内旅客列车由各铁路运输企业自定。
第二十一条动车组列车给水原则。
(一)当日第一趟车始发时应辆辆满水。
(二)单程运行时间10~14小时的,途中安排重点车厢补水1次。
16辆编组的,优先安排紧邻餐吧车的前部2辆、后部2辆车厢补水;8辆编组及重联的,每组优先安排紧邻餐吧车的前部1辆、后部1辆车厢补水;部分车型紧邻餐吧车车厢没有厕所的,向邻近车厢顺延。
(三)单程运行时间在14小时以上的,途中(运行7小时前后)安排1次全列满水。
(四)车底连续套跑10小时以上的,中间(运行6小时前后)安排1次折返站全列满水。
(五)在给水站停时8分钟及以上时,辆辆满水;停时6~8分钟,辆辆补水;停时4~5分钟,重点车厢补水;停时3分钟及以下的,不安排给水作业。
第二十二条紧邻高铁(客专)正线且无隔离的到发线不得安排上水作业。
第二十三条库内不具备给水条件或库外停留的,普速列车终到后补水3辆用于车内保洁;入库整备且库内具备给水条件的,应在库内给水,出库保证辆辆满水。
第二十四条列车终到后折返停留无法供水,且整备保洁工作有用水需要,终到站应安排餐车、座车、卧车各1辆满水,每组动车安排2辆满水。
具体位置由列车担当局确定,在上水方案中公布。
第二十五条运行图编制前一个月,按照客车给水原则,结合旅客列车停站方案,担当局要制定各次旅客列车给水站及停时方案,报运行图编制部门。
第二十六条运行图编制后,跨局旅客列车担当局编制客车给水实施方案(包括给水车次、给水站、给水车厢号、交接车厢号等,格式见附件1),由总公司审核后,单独公布。
两局担当的列车应协商一致,两局不能协调解决的,由总公司决定。
给水方案应按照节约、高效、保质原则,既要满足旅客列车用水需要,又要合理安排给水频次。
跨局旅客列车按照客车给水实施方案进行清算。
第二十七条遇有列车或编组长期调整时,担当局与给水局协商一致后,由担当局以局电重新公布调整车次的给水方案,跨局旅客列车报总公司备案,同时在给水系统中调整方案。
遇临时调整时,由列车担当单位申请客调命令布置。
第六章给水作业
第二十八条列车到达客车给水站以前,列车乘务员应锁闭非集便厕所,非空调列车向旅客做好宣传,严禁向站台、股道抛扔垃圾,乱倒污水,以保证股道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九条车站给水作业程序。
(一)提前。
必须提前上岗(列车停留的到发线不邻靠正线的,客车给水人员应提前下股道到线间指定位置接车,具体时间由铁路运输企业自定),检查给水设备,清理股道中的障碍物和闲杂人员,做好给水准备工作。
紧邻高铁(客专)正线且无隔离的到发线不得安排上水作业。
(二)接车。
在规定地点目迎列车进站,列车停稳,迅速作业。
(三)给水。
人定岗、岗定栓、栓定车,落实岗位职责。
(四)整理。
作业完毕,做到水阀关闭,水管拔下、摆放整齐。
(五)报告。
作业完毕后,通过对讲机向客运值班员(客运员、站务员)报告:“××次上水作业完毕。
”,客运值班员(客运员、站务员)应答:“××次上水作业完毕,客运值班员(客运员、站务员)明白”。
第三十条给水站未给水时应向列车说明情况,列车在上报月度上水数据备注栏内注明。
方案安排给水,但长期不能给水且难以解决的,站车应报上级协调解决。
遇普速旅客列车严重缺水等特殊情况,列车应提前电话通知给水站,内容包括车次、缺水车厢号、缺水程度等,给水站应提前组织给水人员按第二十条规定重点给水。
遇到动车组列车需要途中临时补水时,列车长必须提前与所在局客运调度员、前方给水站联系,告知车次、缺水车厢号、缺水程度等,给水站接到调度指令后,应提前组织给水人员按第二十一条规定重点给水。
第三十一条遇列车长时间滞留非给水站或给水站设备故障无法给水时,根据列车需要,由所在局客调安排停靠车站为旅客和餐车送水。
第三十二条列车应做好节约用水、爱护设备等宣传。
运行途中列车乘务员加强巡视,发现浪费用水、损坏设备等行为及时劝阻。
第三十三条列车乘务员应做好防堵、防冻、解冻工作,不得随意关闭总阀,影响客车给水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四条总公司定期公布各铁路运输企业、列车担当单位、给水车站给水联系电话(格式见附件3),公布的联系电话应保证24小时有人接听。
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报局、总公司备案。
第七章考核评比
第三十五条普速列车到站前1~2分钟,安排给水的车厢列车乘务员应通过水压表、水位计、液位仪核实水箱水量,在《沿途给水情况记录薄》(格式见附件2)填写水量刻度数。
第三十六条普速列车开车后1~2分钟内,列车乘务员应通过水压表、水位计、液位仪再次核实水箱水量,在《沿途给水情况记录薄》填写水量刻度数。
列车开车后的水箱水量大于到站前的水箱水量或满水,即确认为该车厢已给水,否则确认为该车厢未给水。
第三十七条普速列车列车长根据各给水车厢《沿途给水情况记录薄》,汇总沿途各给水站给水情况,统计实际给水车厢。
第三十八条动车组列车不进行上水量核对,如遇途中长时间(1小时以上)且大面积(短编组3辆及以上、长编组或重联5辆及以上)断水的,列前一上水站未上水,上水辆数均记做0,其他情况均视做按方案上水。
动车组列车随车不增设台账,列车长应利用既有乘务日志本(册)做好上水情况记录,退乘后回单位填报《沿途给水情况记录薄》。
第三十九条各客运乘务单位每月8日前将上月担当的各次列车给水情况上报。
《沿途给水情况记录薄》按照车次、班组、日期装订,按月存档,保存期一年。
第四十条车站上水率。
车站上水率=∑车站负责的其他企业担当的各次列车实际上水车厢数÷∑车站负责的其他企业担当的各次列车应上水车厢数×100%。
管内列车上水率由各运输企业自行计算考核。
第四十一条总公司每月对上水率不低于95%的给水站给予全路通报表扬,对上水率低于85%的给水站和填报不认真的列车担当单位通报批评,纳入综合评价考核。
第四十二条“文明车站”评比周期内,发生3个月通报批评的给水站取消“文明车站”评比资格。
第四十三条“红旗列车”评比周期内,发生3次瞒报、误报上水数据的,取消“红旗列车”评比资格。
第四十四条对连续两个月通报批评的给水站、列车,由客运处分管领导带队到总公司运输局交班。
对连续三个月通报批评的给水站、列车,由铁路运输企业分管领导带队到总公司运输局交班。
第四十五条对未按规定为客车给水,造成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责任,并限期进行整改。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各铁路运输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与地方铁路、合资铁路运输企业签订直通运输协议时应明确约定办理直通运输的企业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原铁道部印发的《关于发布〈铁道部客车给水工作管理规则〉、〈全路较大车站暑期为过往客车的旅客免费送开水的暂行办法〉和〈全路客车给水工作开展“信得过给水单位”的竞赛评比办法〉的通知》(铁运〔1991〕60号)、《关于加强旅客列车供水工作的决定》(铁办〔1991〕65号),原铁道部运输局印发的《关于试行旅客列车给水工作考核的通知》(运营客管电〔2009〕2194号)、《关于重新公布直通旅客列车给水方案等事项的通知》(运营客管电〔2010〕319号)、《关于加强跨局旅客列车给水工作考核的通知》(运营客管电〔2010〕1081号)同时停止执行,总公司运输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动车组列车途中上水、吸污工作的通知》(运营客管电〔2013〕2760 号)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条款停止执行。
附件1:跨局旅客列车给水实施方案
2:沿途给水情况记录薄
填表说明:
车次:分上下行车次分别填写,按列车等级和车次大小排序。
同一车次
说明:
水量单位:水压表、水位计、液位仪的刻度单位。
水量数:水压表、水位计、液位仪的刻度数。
是否给水:开车后的水箱水量大于到站前的水箱水量,即确认为已给水,填写“是”,否则确认为未给水车厢,不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