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善意取得与拾得遗失物
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法考
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法考比如说,小明有一个特别漂亮的小皮球,这个皮球是小明的宝贝。
有一天,小明不小心把皮球弄丢了。
这时候呢,小红捡到了这个皮球。
小红可不知道这个皮球是小明弄丢的呀,她看到这个皮球就觉得好可爱,而且她以为这个皮球是没有主人的。
小红拿着这个皮球,就像这是自己捡到的宝贝一样珍惜着。
那这里面就有一些条件啦。
第一个条件就是小红得是善意的。
就像小红她真的以为皮球没主人,要是小红明明知道这个皮球是小明的,还故意拿走,那就不行啦。
这就好比你在学校捡到了一支很漂亮的铅笔,你以为是别人不要了的,你才把它放进自己的铅笔盒,这就是善意的。
要是你看到同桌刚放下铅笔去上厕所,你就把铅笔拿走当成自己的,那就是不善意的啦。
还有呢,小红得是通过合法的方式得到这个皮球的。
比如说,她是在路边捡到的,这就是合法的方式。
要是她是从一个小偷手里抢来这个皮球,那就不合法啦。
就像在学校里,你在失物招领处看到没人领的本子,你拿了,这是合法的。
但要是你偷偷从别人书包里拿出一个本子,那肯定不对呀。
再有呀,这个皮球得是有一定的价格的。
如果是一个破破烂烂,根本不值钱的东西,那就不太符合这个规则啦。
就像小明的皮球是他花了自己的零花钱买的,是个质量很好的皮球。
要是是一个已经瘪了,而且到处都是洞的皮球,可能就不太一样啦。
最后呢,这个皮球得已经交付给小红了。
就像小红现在已经把皮球拿在手里,或者放在自己的小篮子里了。
要是小明还拿着皮球,那也不能说小红善意取得这个皮球呀。
就像你在商店看到一个小玩偶,你还没付钱,老板还拿着呢,那就还不是你的,只有老板把小玩偶交到你手里了,才有可能是你善意取得了它呢。
所以呀,这就是关于东西归属的一种很有趣的规则。
我们要做诚实善良的孩子,也要知道在生活中,东西的归属是有这样一些道理的哦。
司法考试考点分析:善意取得
司法考试考点分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维护交易安全。
善意取得的条件:第一,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
第二,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
第三,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当事人出于善230意,从无处分权人手中购买了房屋并登记过户,善意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常被认为仅适用于动产,其实不然,不动产也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瑞士就有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其民法典第973条中规定:出于善意而信赖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因而取得所有权或其它权利的人,均受保护。
善意取得与可追认的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有别。
善意取得制度中出让人与可追认的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中的出让人均是无处分权人,故善意取得是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的特别规定。
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是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行为自始有效,无需权利人追认。
可追认的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中的受让人非善意第三人,其知出让人无处分权仍受让财产,故该行为是可追认的行为。
权利人追认的,让与行为自始有效;权利人不追认的,让与行为自始无效。
2020陕西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善意取得制度你真的了解了吗
【案例】:甲将自己的华为P30手机委托给乙修理,乙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手机出卖以4000元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试问:甲得知此事以后能不能向丙要回自己的手机?此问题的关键在于丙能不能取得此手机的所有权,属于民法当中善意取得的判断问题,在考试中涉及到善意取得制度有三个方面的考情:一、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出让人无处分权2、受让人是善意的3、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格4、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例题】吴某在下列哪一情形下,可主张所有权的善意取得?A.唐某与陈某签订了试用买卖合同,将一头牛交给陈某试耕。
陈某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吴某,并为支付B.钱某为孙某保管一套精美古书,好友吴某过生日,钱某谎称该邮票是以自己的积蓄购得,赠送给吴某,并未交付C.马某从图书馆借得一套《上下五千年》,涂去图书馆的标记后,以合理价格卖与不知情的吴某,并为支付D.邓某拾得贺某丢失的钱包,以100元的价钱卖给不知情的吴某,并为支付【答案】C。
解析:A选项中因为试用期届满,陈某对耕牛进行处分,视为对该耕牛的购买,所以属于有处分权;B选项中吴某未支付合理价格而取得该物;D选项中该钱包属于贺某丢失的,属于遗失物,根据法律规定,遗失物不发生善意取得,故本题答案为C二、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在丙善意取得该手机所有权后,原所有权人甲就不能再向丙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了,甲只能向乙主张损害赔偿。
三、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例题】甲在住院期间将价值4000元的手机丢失,被同在该医院住院的乙捡到后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其老乡丙。
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
因此“路不拾遗”显然已不适用。古代奉行“拾金不昧” 且不求报酬主要原因是古代人们活动的范围有限,一是碍 于面子,二是以此作为感情投资,希望有朝一日权利人能 以其他方式回报。而现今是信息化时代,时间对每个人来 讲尤为重要,况且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要履行通知、保管、 返还等义务需要投入大量的金钱与劳动,付出与回报不成 正比。“拾金不昧”可有偿是我们现实的选择。据一项调 查显示,有关部门招领处上交的遗失物的数量跟过去比明 显减少,要求人们“拾金不昧”只是个美好愿望而已。将 “拾金不昧”上升到法律规定,作为人们的强制义务要求 人们履行,得以履行的前提是人们拥有较高的道德素质, 然而我国现阶段人口素质达到较高水平的只占少数,不但
第一节
《物权法》关于遗失物拾得制度的缺陷
一、报酬请求权的缺失
《物权法》遗失物拾得制度中规定了拾得人与权利人的权 利与义务。拾得人须履行的义务主要有:通知、保管、及时 返还等,享有的权利却只有遗失物必要费用的返还请求权。 没有规定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拾得人只能依悬赏广告获 得一定的报酬,此报酬是有限的、被动的。可见,拾得人负 有的义务量远远超过了其享有的权利量,这不仅违反了权利 与义务对等原则,而且还违反了公平原则,不符合立法目的。
本案审理中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在购 买玉镯时并不知道实情,具备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已取 得玉镯所有权。所以,李某无权要求赵某归还玉镯。第二 种观点认为,玉镯作为遗失物,何某出让前对其占有并非 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属于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所以,赵某不能取得玉镯所有权,应归还李某。第三种观 点认为,虽然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权 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未向受让人请 求返还原物,2年期限届满后,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即受 让人取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因此,李某无权要求赵某归 还玉镯。
【司考】考点之善意取得制度(星考点)
基础知识概述概念: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即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法律效果: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第三人善意取得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所有权人应承受;第三人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原动产上的抵押权、质权消灭、但善意第三人知道的除外;所有权人对无权处分人享有债权请求权。
关于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须合同有效: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如果无效或者被撤销,不能发生善意取得。
一、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一)构成要件1.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
2.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出卖、互易、抵债、出资等)。
【注意】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该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
3.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不动产物权变动前是善意的。
不知情者为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让与人无处分权。
对受让人善意的判断,应以“受让时”即登记时为时点。
)即不知这是无权处分。
不动产受让人恶意的推定:有效的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未经权利人同意;记载了行政、司法机关查封等信息;受让人知道记载权利主体错误;受让人知道他人已享有不动产物权。
4.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故:赠与、继承、企业合并不能善意取得。
【注意】按照出题人的观点,只要无权处分与第三人约定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第三人是否实际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在所不问。
即,不要求实际支付价款,可以是代物清偿、互易、设立公司的出资等有偿行为。
5.办理了过户登记。
二、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一)构成要件1.须为占有委托物。
即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
【注意】占有脱离物、货币、无记名证券、禁止流通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2.动产的占有人(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均可)实施无权处分(出卖、互易、出资、抵债等)。
同样,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该(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
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善意取得知识点梳理
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善意取得知识点梳理善意取得在物权法的考察中考察频率较高,常以案例形式出题,在做题时要能够准确判断案例中的情形是否能够发生善意取得,进而判断这个物的权利归属。
善意取得这个名词看起来比较抽象,什么叫做善意取得呢?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举个例子就能够明白,甲把手机借给乙使用,乙囊中羞涩,于是心怀不轨,将手机以自己所有的名义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丙支付了50 00元拿走了手机,此时丙是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取得手机的所有权的。
多年前罗马法一直认为丙无论如何是不能取得手机的所有权的,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商品交易日渐增多,交易安全、交易秩序的保护也是需要重视起来的。
在这个例子里面,乙在出让手机时,声称手机为自己所有的,并且乙正在占有这部手机,生活的经验告诉丙,占有一个动产的人十有八九都是这个动产的所有人,如果丙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之后信以为真,把乙当成所有人,这样的信赖利益,也是不能完全无视,需要法律保护的。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法律不应该苛刻的要求丙必须要付出时间和精力把这部手机的所有权的归属调查清楚,丙做不到这一点,我们的法律也不能要求他做到这一点,因为丙根本做不到,如果让他做到会大大增加交易的成本。
因此,本案例中,乙无权处分甲手机的行为,如果丙作为受让人不知道让与人乙实施的是无权处分,那么善意受让人丙的交易安全也不能完全忽视。
那么这个时候就出现了两难的问题:一是甲的所有权要保护,二是善意受让人交易安全的保护。
到底是优先保护谁?民法认为,只有在符合以下这些严格构成要件时,我们才以牺牲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为代价,优先保护善意受让人的交易安全,也就是善意取得制度。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有哪些条件:1.出让人无处分权;首先要求出让人以自己的名义出让财产,如果以原所有权人的名义出让财产则不是无权处分而是无权代理,也就不构成善意取得了。
司考民法知识点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20XX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二)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根据《物权法》第106、107条,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五:❶须为占有委托物。
即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
如租赁物、保管物、借用物、运输物、承揽物、试用买卖物、质物。
须注意:下列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①占有脱离物。
指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
包括盗赃、遗失物(天星司考)、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
②货币。
货币属于特殊动产,占有货币即取得所有权,没有无权处分的问题(见例4)。
③禁止流通物。
如毒品、武器、淫秽书刊,国家不允许私人取得所有权,自不适用善意取得(见例5)。
❷动产的占有人(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均可)实施无权处分(出卖、互易、出资、抵债等)。
同样,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该(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互易合同)有效。
❸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
即不知属于无权处分。
❹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同样,仅须约定,无须实际支付合理价格。
❺完成交付。
须注意:占有改定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只能采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与指示交付的方式(见例6)。
【例4】甲委托乙帮自己保管5000元,乙因欠丙数千元,就将甲交给自己保管的5000元拿来还了欠丙的债。
①不能说丙(天星司考)善意取得5000元。
②原因是:货币属于一般等价物,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错币、封金除外),所以,当甲将5000元交给乙时,乙就是这5000元的所有人,乙用这5000元还债,属于有权处分。
③甲可对乙主张违约责任(或不当得利返还),那是另外的问题。
【例5】甲委托乙保管黑枪一把,因缺钱花,乙以自己的名义高价将该枪出卖给不知情的丙。
①丙不能善意取得手枪的所有权。
②原因是:手枪属于禁止流通物,一般人是不能享有所有权的,也就不发生善意取得了。
③延生一点:禁止流通物也不能成立占有,只能成立持有。
例如,甲持有的海洛因被乙盗窃,甲对乙不享有《物权法》第245条的占有回复请求权。
司考重点专题:善意取得守则.doc
司考重点专题:善意取得制度- 在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中,有一种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转让人通过法律行为转让他人动产时,善意受让人从取得该动产占有之时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的制度,善意取得的后果是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受让人返还原物,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换种通俗的说法就是:一物归甲(原所有权人)所有,由于某种原因归乙(占有人、转让人)占有,乙又把此物转让给丙(受让人、第三人),在一定条件下,丙就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此物的所有权。
那么,判断善意取得能否成立,我们可以通过图示的三个步骤去进行:此物归乙占有是否基于甲的意思|| 否||--------是||丙取得该物是否善意|| 否||--------是||丙取得该物是否有偿|| 否||--------是||成立善意取得“善意”即丙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乙无权转让。
“有偿”即支付了对价,丙取得财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具有交换性质的行为实现的。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此外,关于善意取得制度还有两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第一,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即使是盗赃、遗失物,所有人也无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对于货币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则不论是否依所有人的意思丧失占有、有偿取得,善意第三人都受善意取得的保护。
试题解析:1.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一块手表出让给丙,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2000年多选题]A.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B.甲以乙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C.丙因善意取得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D.丙只能因乙的追认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答案为:A B C依《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可见,无权处分的行为是效力待定的行为,故A对。
依《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故B对。
民法典的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有哪些
民法典的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有哪些 “我在马路捡到⼀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这句童谣⼤家⼀定不陌⽣,⽽且捡到别⼈遗失的物品这种事情⼤家也⼀定是遇到过的,那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有哪些?店铺⼩编带你来看看相关的知识。
⼀、民法典的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有哪些 《民法典》对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有以下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占有的,权利⼈有权向⽆处分权⼈请求损害赔偿,或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之⽇起⼆年内向受让⼈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付受让⼈所付的费⽤。
权利⼈向受让⼈⽀付所付费⽤后,有权向⽆处分权⼈追偿。
第三百⼀⼗四条【拾得遗失物的返还】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
拾得⼈应当及时通知权利⼈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处理】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什么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向第三⼈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产⽣的⼀项法律制度。
在⼴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往往并不知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调查。
如果受让⼈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的⽆权处分⾏为⽽使交易⽆效,并让受让⼈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且使当事⼈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
⼀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来源于⽇⽿曼法。
在⽇⽿曼法上,区别动产是不基于所有⼈的意思归他⼈占有还是基于所有⼈的意思归他⼈占有的场合,⽽规定了不同的后果: (1)在动产不基于所有⼈的意思归他⼈占有的场合,例如被盗、遗失,所有⼈仍然享有权利,动产⽆论转归何⼈占有,都有权请求返还。
20XX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善意取得制度.doc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善意取得制度
法律
教育网
(2)如果该牛在价款付清前,将同村的丙踢伤,丙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3)如果在价款付清前,乙将该牛交付给丁,丁不知道甲、乙之间的约定,那么丁是否可以取得所有权?
答:(1)应该由乙承担。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由买方承担。
因此,在本题中,尽管所有权仍然由甲享有,但是由于标的物已经交付,因而标的物的风险已经由甲转移到乙。
(2)由乙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
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题中,该牛已经交付给乙,乙为动物的饲养人,因此应该对该牛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3)丁可以取得所有权。
因为乙是从合法占有人乙处善意、有偿取得该牛,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丁可以取得该牛的所有权。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6司法考试证书领取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及内容
2016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要求
2017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内容
历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及合格分数线(2006-2016)
司法考试题库司法考试辅导司考一卷资料司考二卷资料司考三卷资料司考四卷资料。
善意取得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
【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善意取得司法考试民法讲义
我们司法考试学员问:简述善意取得。
我们解答: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内容节选:
(1)概念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此处的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2)构成要件
A.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
△注意:动产必须是占有委托物自愿(基于合同、共有关系而丧失占有)占有脱离物遗失物、盗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所有权人(遗失人)有权选择
a、主观标准,2年(除斥期间)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从第三人处可以索回自己的遗失物
(a)原则上是无偿取回
(b)第人三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取得,所有人返还价金后取回b、直接要求物权处分人赔偿注意这里的诉讼实效问题(两年)
B.占有人、名义登记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
C.第三人为善意
D.第三人支付对价受让价格合理
E.第三人取得动产占有或者变更不动产登记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善意取得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善意取得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善意取得。
民法是历年司法考考察的重点学科,历来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学通了民法再复习其他学科考生则感觉轻车熟路,民法往往成为了考生成绩的分水岭。
然而,民法具有知识体系庞大、知识点繁杂、考察难度大的特点,也是历年考生失分的“重灾区”。
1.含义:无处分权的人转让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受让人可以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的制度。
2.条件(《物权法》第106条)1)转让人无处分权(转让人没有所有权或者所有权受到限制);动产情形下一般强调转让人的合法占有。
如基于租赁、借用、委托等产生的占有;动产质权人的占有等。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法律敎育网无偿情形下不发生善意取得。
【例题·单选题】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2007-3-10)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答疑编号502783110201:针对该题提问]【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A项符合该款规定,构成善意取得;D项不属于“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本题应选 D.《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可见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BC两项均为质权的善意取得。
民法典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典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没有主观恶意的情况下,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取得权利的方式。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涉及到财产权利的取得。
根据《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一章的规定,无论是依法转让、遗赠、领受继承分配的财产,还是拾得的财物,一般情况下,只要是在善意的情况下取得,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取得人会取得相应的财产权利。
具体来说,善意取得制度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 善意购买:购买人在不知道该财产的转让人没有有效取得该财产的权利的情况下,购买该财产。
例如,某人在合法购买市场上购买了一辆车,但事后发现该车是被盗窃的,此时购买人作为善意购买人,拥有对该车的所有权。
2. 善意承受赠与:承受赠与人在不知道赠与人没有有效取得该财产的权利的情况下,接受该财产。
例如,某人作为善意承受赠与人接受了他人赠与的一幅名画,但事后发现该画是被盗窃的,此时承受赠与人作为善意承受赠与人,拥有对该画的所有权。
3. 善意拾得:拾得人在找到财物的时候,不知道该财物的失主是谁或者知道失主的身份但无法确定失主。
例如,某人在公共场所捡到一只钱包,尽力找到失主但未能找到,此时拾得人作为善意拾得人,拥有对该钱包中财物的所有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取得财产的行为涉及违法、欺诈等情况,就不属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范畴。
此外,根据我国法律,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司考考点 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
司考考点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所有人对第三人的追及权的2年除斥期间和不当得利人20日内妥善处理义务。
一、司考理论精炼遗失物指非基于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
埋藏物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易从外部发现的物。
隐藏物指放置于隐蔽的场所,不易被发现的物。
遗失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都不是无主财产,一般都要归复原所有人。
重点注意以下问题:〔一〕遗失物与埋藏物的区别标准是:发现的时候,是否是处于被埋藏与他物之状态。
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与先占的区别:前者的物为有主物,后者的客体是无主物。
〔二〕遗失物的所有权人的救济:1、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2、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复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复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3、所有权人等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三〕拾得遗失物的处理: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法|律教育网整理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所有权人等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3、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二、司考命题角度分析【角度1】拾得遗失物应归还失主,拾得人是无因管理的债权人。
例:某日甲在大街上拾得一钱包,内含1000元人民币及失主的名片,甲为尽快归还失主,花了100元打的前往失主处,问此的费谁承担答:失主。
甲为失主的利益支出的费用,属必要费用,失主承担,也符合权利义务平衡原则。
【角度2】隐藏物的归属于其所有人。
例:2006年11月30日,甲在家将一件内藏5000元人民币的旧大衣仍到垃圾堆,后被拾荒人乙拾取,并发现了此钱。
盗赃遗失物善意取得的规定是怎样的
盗赃遗失物善意取得的规定是怎样的⼩编相信⼤家都有过买卖物品的经历,每天我们都要买物品,物品在购买回来之后,⾃然归购买⼈所有。
但实践中会发⽣购买到他⼈物品之后,发现该物品是盗赃物或遗失物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盗赃物和他⼈遗失物不应参与买卖,那在购买⼈不知情的情况下,这些物品是否适⽤于善意取得呢?让我们跟着店铺⼩编⼀起来了解⼀下。
盗赃遗失物善意取得的规定是怎样的我国法律严格禁⽌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受⼈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319条的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不适⽤善意取得制度。
所以如果所有⼈因为被盗、遗失等原因⽽丧失对其财产的占有以后,不问财产⼏经转⼿,所有⼈都有权请求最后占有⼈返还。
善意取得的条件(⼀)出让⼈⽆权处分;(⼆)受让⼈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必须是善意的。
善意⼀词是拉丁⽂bona fides来的,亦称不知情,指不知存在⾜以影响法律效⼒的事实的主观状态。
我们这⾥所说的善意是指第三⼈不知道占有⼈系⾮法转让。
善意取得,是第三⼈不知并不应知转让⼈是⾮法转让,⼀般是误信其为所有⼈或其他有处分权的⼈。
例如,错误地认为动产的承租⼈、借⽤⼈、受寄⼈、运送⼈是所有⼈或其他有处分权的⼈,并且依转让物当时的环境,他也不应知道占有⼈系⾮法转让,如果是对让与⼈的⾏为能⼒、代理权的范围、意思表⽰的瑕疵发⽣误解,不受善意取得的保护。
第三⼈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这⾥的善意,是指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占有⼈为⾮法转让。
这⾥不仅不要求第三⼈有出让⼈有权处分的确信,⽽且是推定任何参加交易的第三⼈都具有这种善意。
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是公信原则的体现。
与之相对应的就是恶意第三⼈。
恶意就是第三⼈依当时的情况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让与的权利。
即根据当时的环境,依交易的⼀般情况,可以得出让与⼈⽆权让与的结论,则第三⼈应视为恶意。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拾得遗失物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拾得遗失物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拾得遗失物。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 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1)遗失物的概念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 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遗失物只能是动产, 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
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 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
(2)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后果(遗失物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A.拾得人的返还义务拾得遗失物, 应当返还权利人。
B.拾得人的通知或上交义务【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9条:拾得遗失物, 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 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C.拾得人的保管义务【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 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 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D.拾得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和依据悬赏广告而获得报酬的权利未予返还:主动不能取得所有权, 所得利益为不当得利被动拒不返还侵权赔偿责任;(返还+赔偿损失)【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12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 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 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单方允诺)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 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 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E.无人认领时国家取得所有权【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13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 归国家所有。
(3)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 权利人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
具体规则是:A.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B.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 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民法关于善意取得的案例分析,求答案民法善意取得名词解释
民法关于善意取得的案例分析,求答案民法善意取得名词解释民法关于善意取得的案例分析,求答案你好:一、甲的石头属于遗失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失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甲仍是所有权人二、乙不是石头的所有权人,无权处分该石头,其赠与行为无效三、丙是无偿取得该石头,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四、甲作为石头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其他人返还原物希丁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觉得合理合法,可以采纳我的回答民法善意占有和善意取得的两个问题占有,包括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取得与占有的心态不同。
要区分二者就要看占有人,取得人的心理态度了,这个要看不同的情况来定的。
占有和取得不同的地方在于当事人的心理态度是暂时的占有还是取得所有权。
下举例说明:善意占有:你丢了一件衣服,我拾得暂时放在我的家里,准备明天给你送回去,此时我就是善意的占有,因为我没有占为己有的意思。
善意取得:我有一幅画放在你处保管,你的同事来你家看见画很喜欢,就跟你说100卖给他,你没有告诉她画不属于你所有就卖给她了,此时,你的同事就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你没有实际处分的权利;2、你的行为足以让第三人认为你有处分的权利;3、取得的对象只能是动产;4、取得人士善意的,也就是说他不是到东西不是你的;5、支付了相应的对价。
占有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四条,第一,请求人为占有人;第二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第三,被请求人为侵夺人及其继受人;第四,须在占有被侵夺一年内行使。
根据这四条构成要件,不管侵夺人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所有权人都可以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哪些情况不适用于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赃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失散动物,货币,禁止流通物(毒品武器。
)《民法通则》第几条规定善意取得--婚姻共同财产的相关内容民法通则中没有关于善意取得的法条,可以参考以下法条:1《民通意见》中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主要是第89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遗失物和善意取得制
遗失物和善意取得制遗失物的定义我国法律并未规定遗失物的内涵,法学家史尚宽认为:“遗失物,谓不属任何人占有,而未成为无主之物。
”[1]王泽鉴认为:“遗失物者,指无人占有,但为有主之动产。
”[2]从史尚宽和王泽鉴两位法学泰斗对遗失物所下定义,我们可知遗失物的构成要件有以下3 个:1、应是有主的动产。
遗失物首先应当是有主的,只是物主失去了对其的占有导致无人占有而已,无人占有并不等于无人所有,所以遗失物区别于不为任何民事主体所有的无主物,它不能像无主物那样由拾得人适用先占取得。
遗失物还应是动产,因为只有动产才会遗失,不动产的位置固定不变不存在被遗失的情形。
2、须占有人丧失占有。
丧失占有是指占有人丧失了对物的控制和管领力。
占有状态是否真正丧失应依具体事实对其作具体分析而确定,若是很短时间内不能实行管领力,稍后又会恢复原有状态则不是丧失占有。
比如手中之物从高楼落下和遗忘在自家或他家的钥匙都不能称之为遗失物。
3、须无人占有。
它是指原占有人丧失对物的占有后,不被任何人占有,不论何种原因,只要有人一直占有该物则非遗失物,而可能成为遗忘物、赃物或误取误占物。
需说明的是,该处的无人占有特指在被拾得人拾得前遗失物的状态,拾得后则称为拾得物。
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八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二,遗失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后。
2年期满后,遗失人就不能再向受让人请求返还该遗失物,而只能向拾得人主张损害赔偿.换言之,此时的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受让人,而不再是遗失人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0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善意取得与拾得遗失物
2016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善意取得与拾得遗失物
一、善意取得
(一)概述
1.盗赃、遗失物等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2.债权不存在善意取得,股权和票据权利可以善意取得(名义股
东处分行为;股权二卖)
(二)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要件
1.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
2.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
3.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
PS:不动产登记簿上有异议登记(15天未起诉的除外)、预告登记、抵押登记,第三人不得主张为善意
4.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受让(包括互易、抵债)
5.办理了过户登记
(三)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要件
1.须为占有委托物。
即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
PS:下列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1)占有脱离物,如遗失物、盗赃(因欺诈、胁迫而移转占有的动产即使属于赃物,也不属于盗
赃,可适用善意取得)
(2)货币
(3)禁止流通物
2.动产占有人(直接占有或者接间接占有)实施无权处分
3.第三人受让时善意
4.合理的价格受让
5.完成交付(不可以是占有改定)
(四)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不要求“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2.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并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构成要件
3.占有改定不能设置动产质权
4.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不以无权处分为前提
(五)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可以善意取得
物权法107: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PS:无价记名证券不适用107条
占有脱离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和当铺质权
(六)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物权法108: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二、拾得遗失物
(一)拾得人的义务
1.返还原物和孳息
2.通知领取,送交机关——可以成立无因管理
3.妥善保管——如果没有侵占行为,一般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拾得人的权利——没有侵占
1.必要费用返还
2.如果有悬赏广告可以要求获得报酬,但是若权利人不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无权留置遗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