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项目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资产的计税基础第一节计税基础与暂时性差异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在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其计税基础一般为取得成本。
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在某一资产负债表日的计税基础是指其成本扣除按照税法规定已在以前期间税前扣除的累计折旧额或累计摊销额后的金额。
【小新点】一般思路初始确认计税基础 =取得成本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计税基础 =成本 -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金额【提示】企业应当按照适用的税收法规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一)固定资产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时一般:账面价值 =计税基础 =取得成本在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账面价值= 成本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税基础= 成本 -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累计折旧【提示】会计与税收处理的差异主要来自于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不同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1. 折旧方法、折旧年限产生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而折旧年限是由企业按照固定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估计确定的税法一般会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除某些按照规定可以加速折旧的情况外,基本上可以税前扣除的是按照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另外,税法一般规定每一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税法计算计税基础时,所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计提当期不允许税前扣除2. 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产生会计计算账面价值时,扣除减值准备的差异【例 13-1】税法规定类似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的折旧可予税前扣除,该企业在计税时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 0。
2 × 17年 12月 31日,企业估计该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 2 200 000元。
【答案】2 × 17年 12月 31日,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3 000 000 - 300 000 × 2 = 2 400 000 (元 ),可收回金额为 2 200 000 元,应当计提 200 000 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项目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资产项⽬计税基础如何确定资产不仅涉及折旧或摊销的范围、年限和计算,还涉及计税基础确定、会计与税法差异调整、损失税前扣除等,⽐较复杂,容易出错。
企业进⾏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引起⾜够的重视。
—、资产项⽬计税基础的确定资产按照外购、⾃⾏建造或开发、捐赠、投资、⾮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资产不同途径按照不同的⽅法确定计税基础。
如外购的资产,以购买价款和⽀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途发⽣的其他⽀出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式取得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等。
以固定资产为例,⼀般情况下,固定资产会计账⾯价值=实际成本-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的账⾯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主要产⽣于折旧⽅法、折旧年限的不同,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
例如,某公司⼀项固定资产,原价为3000万元,会计上使⽤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税法规定的最短使⽤年限为5年,会计和税法假设净残值均为0,计提了2年折旧后,会计期末,对该项固定资产计提了100万元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会计账⾯价值=3000-1000-1000-100=900(万元),计税基础=3000-600-600=1800(万元),两者相差900万元,其中:折旧年限不同产⽣的暂时性差异合计800万元,会计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税法规定不能扣除造成的差异100万元。
汇缴时要注意纳税调整。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税法列举了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的范围,操作中要注意进⾏纳税调整:(⼀)税法明确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使⽤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除此外已投⼊使⽤但暂时停⽌使⽤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以经营租赁⽅式租⼊的固定资产由于该固定资产已由出租者计提折旧,承租者就不能重复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三)凡与企业的⽣产经营⽆关,或者企业⽣产经营根本就不需要的固定资产,不能计提折旧也不能在税前扣除;(四)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账的⼟地;(五)固定资产在更新改造期间,不能计提折旧。
浅谈资产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
、
资 产 的计 税 基 础
得一项 固定资产 , 入账价值 为10 0 万元 , 预计净产值率为1%, 0 预计 使用年限为5 , 年 采用直线法计提折 旧。 但税法规定该类 固定资产应
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0× 年1 月3 日该项固定 资产账面价 2 7 2 1 值= 0 — 0 10 10×(— 0 ) ÷1 X9 8 . ( 11 % ÷5 2 = 6 万元 ) 0×7 2 1 5 , 2 年1 月3 日 该项 固定资产计 税基础= 0 — 0 10 10×(- 0 ) /5÷1 9 7 . I1 % X51 2X = 7 5 ( 万元 ) , 差额9 万元(6 — 7 ) 8. 7 . 在未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 5 5 形成应
[ 文 系北 京 市国 家税 务 局 2 1年 重 点课 题 《 大小 非 ” 持 税 本 00 “ 减
组收和收入分配效应都将得到有力强化 。大小非 ”减持资本利得 “ 税税率按十年逐年递减 1% , 0 鼓励企业延期减持“ 大小非” 解禁股 , 对防止集中抛售具有显著效应 。 同时 , 只要企业在十年内不 出售就 不再征税 , 鼓励 资金 留在 资本市 场 , 促进资本积 累和资本形成 , 有 利于促进 经济增长 。
经营所得与“ 大小非 ” 减持收益合并征 收企业所得税 , 不利于 真实 地反映企业管理水平 , 不利于提高资源 配置效率。 以之前选取 的企 业为例 , 其所缴纳 的企业所 得税 中6 .1 38 %来 自“ 大小非 ” 持收 减 益。 因此 , 除去这部分减持收益后 , 大量的减持企业实际处于亏损 状态。 三是妨碍资本形成和积累。 税收调控作用通过有差别 的税收 待遇实现 , “ 对 大小非 ” 减持征税是对 “ 大小非” 持收益的非公平 减 税收待遇 , 忽视资本利得。 因此 , 大小非” 对“ 减持 收益征企业 所得 税妨碍了资金进入资本市场形成资本 ; 同时 , 通过税 收将一部分资 本转化为税收退 出资本市场 , 妨碍 了资本积 累。 四是 限制集中抛售
外购无形资产怎样确定计税基础
外购无形资产怎样确定计税基础企业的资产有很多,企业的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股权投资、存货等。
对企业无形资产进行征税的,需要确定计税基础,那么外购无形资产如何确定计税基础?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外购无形资产怎样确定计税基础1、企业外购无形资产的,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资料有哪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如下: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财务报表;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8.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9.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资产的计税基础通俗理解
资产的计税基础通俗理解
计税基础是指税务部门用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依据。
对于资产来说,其计税基础通常是资产的市场价值或者是资产收益所得。
对于资产市场价值,通常是根据市场上同类型资产的交易价格来确定的。
例如,一栋房屋的市场价值可以通过查看同区域同类型房屋的成交价格来确定。
同样地,一辆汽车的市场价值可以通过查看同品牌同型号汽车的售价来确定。
对于资产收益所得,通常是根据资产产生的收益来确定的。
例如,股票投资产生的股息收入、债券投资产生的利息收入、房产出租产生的租金收入等都属于资产收益所得。
税务部门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对这些收入进行计税。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资产类型对应的计税基础和计税方式也可能不同,纳税人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税务部门的要求,合理合法地计算和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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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文档】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
第二部分重点、难点的讲解【知识点2】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一)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资产未来期间计税时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资产的取得成本-以前期间已税前列支的金额通常情况下,资产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后续计量因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可能造成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1.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原价-会计规定累计折旧-减值准备计税基础=固定资产原价-税法规定累计折旧【例题】企业于2×11年12月20日取得某项环保用固定资产,原价为30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会计上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零。
假定税法规定环保用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的折旧可予税前扣除,该企业在计税时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和净残值与会计一致。
2×13年12月31日,企业估计该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220万元。
【解析】2×13年12月31日减值前的账面价值=300-300÷10×2=240(万元),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需要计提减值准备20万元,减值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20万元;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300-(300×2/10)-(300-300×2/10)×2/10=192(万元);由于账面价值220万元大于计税基础192万元,在未来期间会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2.无形资产(1)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会计: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税法: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计税基础=会计账面价值×175%【提示】虽然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不确认所得税影响,这是因为,无形资产的初始确认不是产生于企业合并交易、同时在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按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确认有关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不确认有关的递延所得税,即比照永久性差异处理。
注会CPA: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知识点】资产、负债计税基础★★★(一)资产的计税基础通常情况下,资产在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可能造成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现就有关资产项目计税基础的确定举例说明如下:1.固定资产(1)折旧方法不同产生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既可以按直线法计提折旧,也可以按照加速折旧法提折旧。
税法规定,除某些按照规定可以加速折旧的情况外,基本上可以税前扣除的是按照直线法计提的折旧。
因折旧方法的不同,会产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
(2)折旧年限不同产生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折旧年限是由企业按照固定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估计确定的。
但税法规定了每一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而因折旧年限的不同,也会产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
(3)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产生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对固定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以后,其账面价值下降,但计税基础不会随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而发生变化(所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也会造成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例题·计算分析题】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各年税前利润均为10000万元。
2×21年6月30日以5000万元购入一项固定资产,并于当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甲公司在会计核算时估计其使用寿命为5年。
按照适用税法规定,按照10年计算确定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额。
假定会计与税法均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净残值均为零。
假定甲公司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
要求:分别做出甲公司在2×21年末和2×22年末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正确答案』①2×21年末:年末资产账面价值=5000-5000/5×6/12=4500(万元)。
年末资产计税基础=5000-5000/10×6/12=4750(万元)。
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一)概述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期间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取得成本-以前期间已累计税前扣除的金额(二)四类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关系1.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原价-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主要来自:(1)折旧方法、折旧年限不同产生的差异(2)计提减值准备产生的差异计提减值准备→账面价值下降,计税基础不变→差异2.无形资产(1)初始确认时,内部研发产生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研究阶段的支出费用化,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资本化税法规定:符合“三新”标准的研发项目,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发生当期按150%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的150%摊销(2)后续计量时,差异来自摊销规定的不同及减值准备的提取。
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要求摊销,每期末进行减值测试。
税法规定:除外购商誉外,无形资产均应在一定期间内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和计提减值准备可以比照固定资产的折旧和计提减值准备来理解。
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1)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
税法: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
4.其他资产(1)投资性房地产①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其期末账面价值为公允价值而税法不认可其公允价值变动,计税基础应以取得时的历史成本为基础确定。
②采用成本模式的,暂时性差异的计算可比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来理解。
(2)其他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主要包括:①存货②应收账款③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减值准备税法均不允许税前扣除,由此产生暂时性差异。
资产与负债的计税基础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资产与负债的计税基础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计税基础分为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负债的计税基础两类内容。
不管是从资产和负债的定义来看,还是从计算公式来看,两者的性质就是不同的,所包括的内容也是不同的。
通过下⾯的⽂字来学习资产与负债的计税基础的具体内容:⼀、资产的计税基础: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价值的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额。
1.固定资产账⾯价值=实际成本-会计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税法累计折旧2.⽆形资产除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形资产外,以其他⽅式取得的⽆形资产,初始确认时其⼊账价值与税法规定的成本之间⼀般不存在差异。
(1)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有关研究开发⽀出区分两个阶段,研究阶段的⽀出应当费⽤化计⼊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出应当计⼊所形成⽆形资产的成本;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艺发⽣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形资产计⼊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的50%加计扣除;形成⽆形资产的,按照⽆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形资产在后续计量时,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主要产⽣于对⽆形资产是否需要摊销及⽆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账⾯价值=实际成本-会计累计摊销-⽆形资产减值准备但对于使⽤寿命不确定的⽆形资产,账⾯价值=实际成本-⽆形资产减值准备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税法累计摊销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融资产(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当期损益的⾦融资产会计: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当期损益税法:成本(2)可供出售⾦融资产会计: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税法:成本4.采⽤公允价值模式进⾏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税法: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确定⼆、负债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额。
固定资产原值和计税基础差异及纳税调整【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固定资产原值和计税基础差异及纳税调整【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一、外购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对比外购固定资产是最常见的一种形式,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见下表:会计准则规定税法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外购固定资产差异分析:在一般情况下,外购固定资产的原值与计税基础是不存在差异的,但是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则存在差异。
(一)外购固定资产票据的问题税务上对于外购货物发生的支出必须强调要有合法的发票或票据,否则即便是实际支出了也不能作为计税基础。
而会计上则没有强调发票的问题。
(二)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问题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固定资产采购款时,会计上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先确认并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然后在付款期内分摊计入“财务费用”。
而税务上则不需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划出一部分,仍然是按照合同约定价款及发票金额确认计税基础。
二者在原值与计税基础方面有明显的差异,直接导致后期折旧计算与税前扣除也会有明显的差异。
二、案例实务及所得税申报表填报【案例】甲公司2014年12月向乙公司采取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了一台机器用于生产,乙公司负责包安装、调试,调试合格后于12月31日移交给甲公司投入使用。
计税基础
计税基础一、资产的计税基础资产计税基础,是指某项资产按税收法规规定,在未来收回计税时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其金额是资产的入账成本减去已经在税前抵扣金额后的差额。
1、货币资金。
该类资产均在经济利益流入(如取得销售收入)时已计税,将来也可以全额税前抵扣。
则:计税基础=账面价值。
2、交易性金融资产。
准则规定该项目初始取得时按成本计量,在各期期末时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即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税法规定按成本计量,只有在处置时,才能将实际发生的损益额税前抵扣。
两者的差额就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即:账面价值=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末公允价值计税基础=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注:上述公式中,若为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应加,若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应减。
3、应收票据。
准则规定:带息票据的应收利息,在年末时应确认利息收入,同时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
税法规定:带息应收票据的利息应在实际收到时才确认应纳税所得。
则:账面价值=期末应收票据票面金额+应收利息计税基础=账面价值-应收利息4、应收款项。
这里特指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准则规定:应收款项初始计量,应按发生时应收未收的货款或其他款的实际金额入账,期末后续计量时按可能收回的实际净额反映,即按原记金额减去估计坏账损失后的净额反映。
税法规定:应收款项只有原记账面余额和按账面余额的3‰——5‰计提的坏账损失才允许税前抵扣,其他坏账损失应在实际发生时才能税前抵扣。
则:账面价值=应收款项账户余额-会计确认坏账计税基础=账面价值+会计确认坏账-税法确认坏账=应收款项账面余额-税法确认坏账例:A公司年末应收账款账户余额500万元,坏账准备账户余额5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该公司坏账提存率5‰,该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为:账面价值=500-50=450万元计税基础=450+50-500×5‰=497.5万元或=500-500×5‰=497.5万元5、应收利息。
第66讲_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资产的计税基础第一节计税基础与暂时性差异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在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其计税基础一般为取得成本。
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在某一资产负债表日的计税基础是指其成本扣除按照税法规定已在以前期间税前扣除的累计折旧额或累计摊销额后的金额。
初始确认计税基础 =取得成本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计税基础 =成本 -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金额【提示】企业应当按照适用的税收法规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一)固定资产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时一般:账面价值 =计税基础 =取得成本在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账面价值= 成本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税基础= 成本 -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累计折旧【提示】会计与税收处理的差异主要来自于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不同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1. 折旧方法、折旧年限产生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而折旧年限是由企业按照固定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估计确定的税法一般会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除某些按照规定可以加速折旧的情况外,基本上可以税前扣除的是按照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另外,税法一般规定每一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税法计算计税基础时,所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计提当期不允许税前扣除2. 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产生会计计算账面价值时,扣除减值准备的差异【例 13-1】税法规定类似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的折旧可予税前扣除,该企业在计税时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 0。
2 × 17年 12月 31日,企业估计该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 2 200 000元。
【答案】2 × 17年 12月 31日,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3 000 000 - 300 000 × 2 = 2 400 000 (元 ),可收回金额为 2 200 000 元,应当计提 200 000 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的确定
计税基础的确定项目计税基础的确定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中最基础的内容,也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学习中的难点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区分资产、负债项目分别对计税基础做出了相应界定,而会计准则界定的“计税基础”中,无论是资产项目还是负债项目,都涉及到一个共同的概念:未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金额。
下面将结合各项目计税基础的定义,以及税法对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分析各项目计税基础及其金额的确定。
(一)资产项目的计税基础确定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而资产与成本、费用、损失的联系较为明显,如出售存货,由此结转的存货成本计入营业成本;固定资产使用期间产生的折旧费用计入费用或成本、处置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的资产净值等,这些成本、费用、损失的形成均与资产项目本身直接相关。
在把握资产项目计税基础时,会计人员一般能较好地理解资产项目与成本、费用、损失的关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将会计上的成本、费用、损失与税法规定可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区分开来。
依据税法规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使用资产过程中产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等金额(针对价值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转移的资产,如固定资产等),一部分是处置资产时税法允许扣除的金额。
这两部分金额合计数应与假设报表日处置该资产时税法允许扣除的金额相等。
为减少理解过程中的相关干扰点,笔者认为,可以将资产计税基础视同为:假设在报表日处置该项资产,税法上允许作为成本税前扣除的金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十四条相关规定可知,处置资产时可以税前扣除的是资产的历史成本或以历史成本为基础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净值。
因此,资产计税基础就是资产的历史成本或以历史成本为基础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净值。
融资租入资产税务折旧计税基础
融资租入资产税务折旧计税基础
融资租入资产的税务折旧计税基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来确定。
具体来说,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基础。
如果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那么计税基础则是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虽然在融资租赁状态下,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但是租赁人实际上负担了租赁物的绝大部分风险,是租赁物实质上的所有人,与租赁人所有的其他资产的性质类似。
因此,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以融资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计算折旧扣除,但允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计算折旧扣除。
总的来说,融资租入资产的税务折旧计税基础是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相关费用,或者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费用来确定的。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规定可能会因不同的税法规定和实际情况而有所差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参考相关税法规定和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一、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的,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的,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一)资产的计税基础本准则第五条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通常情况下,资产在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可能产生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
比如,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按照税法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其计税基础保持不变,则产生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
假定某企业持有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为1000万元,期末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如计税基础仍维持1000 万元不变,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500万元即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二)负债的计税基础本准则第六条规定,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负债的确认和偿还,通常不会对当期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其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
但在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损益,并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
比如,上述企业因某事项在当期确认了100万元负债,计入当期损益。
假定按照税法规定,与确认该负债相关的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准予税前扣除,该负债的计税基础为零,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企业应于资产负债表日,分析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两者之间存在差异的,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常见的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常见的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固定资产:会计: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税法:计税基础=固定资产原价-税收累计折旧无形资产(外购等方式取得):会计: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税法: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税收规定的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内部研发):会计:账面价值=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累计摊销税法:计税基础=无形资产入账价值×150%-税收规定的摊销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期末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按照成本计量。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期末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税法:按照成本计量。
税法上对于会计上计提的减值准备都是在实际发生的时候才能扣除,所以减值准备的计提通常是会引起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不同。
负债:对于负债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的确认,一般是比较简单的,因为一般情况下负债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都是相等的。
产生差异的事项如下:预计负债:会计:按照或有事项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税法:视情况而定债务担保税法上无论是否实际支出都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因为产品售后费用和未决诉讼等情况的是可以在实际发生的时候扣除的。
产生暂时性差异。
预收账款:会计:账面价值=入账价值税法:计税基础,看税法是否确认收入。
应付职工薪酬:会计:账面价值=入账价值税法:有一定的标准。
按照题目条件中的计税工资的标准,如2000元。
因为是在发生的当期一次性扣除,所以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另:罚款和滞纳金在发生的当期全部加回来纳税,所以是不产生暂时性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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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固定资产怎样确定计税基础
⾃建固定资产怎样确定计税基础在现实⽣活中,有些企业会⾃⼰兴建房屋等的固定资产,⽽房屋作为固定资产,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确定其计税净基础,确定计算基础后,才能确定纳税数额,那么⾃建固定资产如何确定计税基础?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建固定资产怎样确定计税基础1、企业⾃⾏建造固定资产时,如建筑物、房屋、机器、机械等,以竣⼯结算前发⽣的⽀出为计税基础。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法确定计税基础:(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途发⽣的其他⽀出为计税基础;(2)⾃⾏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结算前发⽣的⽀出为计税基础;(3)融资租⼊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的相关费⽤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的相关费⽤为计税基础;(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5)通过捐赠、投资、⾮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项和第(⼆)项规定的⽀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的改建⽀出增加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怎么更正(⼀)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纳税⼈经⾃查发现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误,需要修改申报时,需持下列资料到税务征收⼤厅办理相关⼿续:1.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全部附表的复印件(⼀份);2.修改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全部附表的原件(两份);3.修改纳税申报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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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项目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资产不仅涉及折旧或摊销的范围、年限和计算,还涉及计税基础确定、会计与税法差异调整、损失税前扣除等,比较复杂,容易出错。
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资产项目计税基础的确定
资产按照外购、自行建造或开发、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资产不同途径按照不同的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如外购的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等。
以固定资产为例,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会计账面价值=实际成本-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主要产生于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不同,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
例如,某公司一项固定资产,原价为3000万元,会计上使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税法规定的最短使用年限为5年,会计和税法假设净残值均为0,计提了2年折旧后,会计期末,对该项固定资产计提了100万元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会计账面价值
=3000-1000-1000-100=900(万元),计税基础
=3000-600-600=1800(万元),两者相差900万元,其中:折旧年限不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合计800万元,会计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税法规定不能扣除造成的差异100万元。
汇缴时要注意纳
税调整。
二、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
税法列举了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的范围,操作中要注意进行纳税调整:(一)税法明确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除此外已投入使用但暂时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由于该固定资产已由出租者计提折旧,承租者就不能重复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三)凡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或者企业生产经营根本就不需要的固定资产,不能计提折旧也不能在税前扣除;(四)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五)固定资产在更新改造期间,不能计提折旧。
三、未结算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仍可计提折旧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例如,某公司建造一项固定资产,合同预算总造价为200万元,2012年9月投入使用,但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只取得部分发票金额150万元。
预计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年限5年,保留残值为零。
为此,该公司可暂按合同金额200万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2012年计提折旧=200÷5÷12×3=10(万元),但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