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平等权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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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4期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No.4,2005 (第7卷第4期) Journal of L iaoning Adm inistrati on College(Vol.7.No.4)
理论探讨
浅析平等权的内涵
张 瑜 钟菁华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067)
[摘 要] 平等价值理念必然导致权利上的制度设计,由此产生了平等权内涵的确定问题,本文旨在阐明平等既是原则又是基本权利,平等权的本质是权利平等而不是结果平等,以及平等权与特权和歧视的关系。
[关键词] 平等思想;平等权;歧视
[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53(2005)04—0077—02
一、平等的理念
任何一种权利的诞生和存在的背后都都一种思想和理
念支撑,而且这种思想和理念往往先于权利产生并促成权利
保护的实现。要研究平等权必须先回到它的“初始”状
态———平等思想。
从平等的词源上考证,“平等”一词,是梵文“UPEKS A”
的意译,简称“等”。在佛教经典中,平等作为一个术语,是指
无高下浅深等级之别,即指一切现象在共性或空性、唯识性、
心真如性等上没有差别。佛教认为,宇宙本质皆同一体,一
切法、一切众生本无差别,故称“平等”。平等,在英语中用Equality表达,意为均等、等同、均一、平等。意大利语的Equale,法语的Eqal和德语的Gle ich,不仅指“平等”,而且严格地说,它们还带有英语中的“相同”(Sa me)之意。用意大
利语、法语和德语来表达两物是平等的,就等于说它们是相
同的。在这方面,英语国家和人民比较幸运,即很少显得含
糊其辞。
平等是人们普遍追求的一大理想,美国《独立宣言》宣称
“所有人生而平等”为不言自明的真理。其实,人们在许多方
面,如体力、智力、道德判断、自制力和行为等方面,都是有差
别,那么,“法律平等”的基础到底是什么呢?众说纷纭,没有定论。博登海默注重平等的心理根源:如果一个群体得到了在法律上不平等的待遇时,他们就会产生一种自己的人格和共同的人性遭到贬损的感觉,于是奋起抗争,促进法律朝平等方向发展。罗尔斯则更加注重平等的道德根源,《牛津法律大辞典》则强调平等的哲学基础,认为“平等的基础是人人皆同样具有自由意志”。实际上,法律平等的基础可以是多元的,除了上面所说的心理基础、道德基础和哲学基础以外,至少还有生理基础和经济基础。平等的生理基础就是指从人们的基本生理需求都是一样的来看,人和人是平等的。平等的经济基础就是指商品交换的客观规律即价值规律要求人们等价交换,也就是要求人与人平等。在“法律平等”的五大基础当中,经济基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平等主义思想家把实现平等看作是法律的主要目的之
一。他们认为,法律担负着一种特殊的责任,即保证所有公
民得到不受歧视的同等对待,不偏袒某一些人或反对另一些
人。自由、博爱和平等是法国大革命的口号。这些口号见诸
于当时颇为浪漫主义的学说(例如卢梭学说)中。卢梭提出
了一种设想,即这种平等是能够实现的。这一设想在许多宪
法中得到了贯彻。这些宪法宣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确实是构成法治概念的基本设想之一。然
而,社会现实已经表明,思想家们所设想的平等在实践中并
不总是能实现的,法令全书中不提平等。美国宣布所有公民
平等的原则已将近200年了,但南部各州的现实却是对黑人
的严重歧视,直至本世纪60年代的民权运动才修改了某些
最不公正的规定。因此,平等的观念并不一定必然使平等权
得到即时的保护,它受到历史条件和社会发展的制约。法律
上所说的人人平等中的“人”是指抽象的人。但如果我们一
旦把目光转向具体化的人具体的历史时代,人性的平等就不
是那么简单了。
二、平等的性质
平等的性质向来就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一些学者认
为平等只是一种原则,因为平等权和其他的权利不同,在整
个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超越地位。在探讨人
权的体系或分类时,平等一向被认为是属于总则性人权,是
与人格尊严、追求幸福一样适用人权各范畴的一般性原则;
平等有其他权利所没有的“比较性”特质;平等的性质具有依
附性,在没有其他权利作为对象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独立的
主张平等权。
其实,平等具有双重性,它既是原则也是权利。平等成
为法律权利是现代社会走向法制的结果。平等最初只是一
个法律理念,后来随着社会的进步,被人们看成是法律原则,
再进而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权利。平等只有作为一种法律
权利时,才可能得到司法救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仅是
实际法律的平等,还应该是立法上平等。
平等必须通过平等权的实施来实现,而这种实现的途径
不能仅限于宪法的文字规范,当然,文字规范是得以实践的
唯一合法根据,我们的平等需要宪法规范性文件加以载明并
宣告,但不停留于此,它必须长途远行。(1982年《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我国宪法学中,对于宪法的该规定,通常理解为宪法规定的
平等,“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
个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宪法》第三十三条的,既指平等权,
也是指平等原则,这是学术界的通说。平等权作为一项权利
与自由权、财产权并为三大基本人权之一,与《世界人权宣
言》(1948年)中之规定相一致。例如,“人人生而自由,在尊
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一条);“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
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
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者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
等任何区别”。平等作为原则,是指导国家权力行使的准则,
即国家权力行使的指导思想。
三、平等权的分类
(一)形式意义上的平等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有学者将平等的内涵划分为两点:无差别和按比例。他
认为“无差别”是不论人们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差别,但只
要他是人类的一员,就应该平等的无差别的享有一些最基本
的人权,这是一种绝对的平等。而“按比例”则首先承认人是
有差别的,人应该得到与自己身份相称的待遇,这是一种相
对平等,这种相对平等从内容上体现差别,也就是说以一种
形式上的平等来达到本质上的平等。现代宪法或多或少的
吸收了实质上平等的原理。所谓实质上的平等,主要指的是
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事
实上的不平等,依据各个人的不同属性采取分别不同的方
式。实际上法律中已经对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进
行了一定的调和,一方面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方面也
规定了一些对弱者的特殊保护,如《残疾人保障法》等。
(二)立法上的平等和适用法上的平等
平等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分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
立法上的平等。前者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下转第81页)
[收稿日期]2005-05-12
[第一作者]张 瑜(1980-),女,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