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股东及董事会内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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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转让出资与变更注册资本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三节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总经理

第七章公司内部管理机构与基本管理制度第一节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第二节基本管理制度

第八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三节监事会决议

第九章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核

第三节商务审核

第十章通知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或分立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公司营业期限为年或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股东以其持出资比例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营销总监、财务总监、生产总监、技术总监。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

第十二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三章转让出资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股东缴纳的出资可以转让。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会不同意转让的或全体股东未一致同意转让的,应当由其他股东购买该出资;股东会或全体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东对所增注册资本额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因特殊情况必须减少注册资本时,需经通知或公告的90日以后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方可允许其减资,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万元,并应同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第十五条股东转让出资,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均须修订公司章程,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出资证明书的人。

股东按其出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七条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红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股东须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出资比例获得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出资;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查阅和复印;

(1)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财务报告;

(3)公司股东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出资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股东身份的出资证明书,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比例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除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外,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出资比例达以上的股东,将其出资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资本;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个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四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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