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法对网络中作品的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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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完善

试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完善

品使用者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其衍 人 有权 为行使 各 项 版权 而 采用 技术 保 等 多媒 体 数 字信 息进 行 加 密 ,密码 加
生 的法 律 问题 直接 冲 击着 传统 的法律 护 措施 ,以限制 未 经其 许 可或 未 经法 密 技术 就很 难 胜任 了。 在 制度 。 网络环 境 中 , 在 如何 利 用 网络技 律 许 可 的行为 。” 现有 技术 条 件下 , 便捷 性 ,又能 维 护好 著 作权 人 的 合法 对 其著 作 权加 以保 护 :
权益 ?如 何在 强 调著 作 权人 的利 益 的 ( ) 字水 印技 术 。 字水 印是 在 4数 数
术发 展 带 给我们 的信 息传 递 和使 用 的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可 采用 以 下技 术措 施 多 媒 体信 息 中嵌 入 一定 的可能 与原 信 息 有关 或 无关 的定 制 内容 ,这 些嵌 入
■ 刘 悦
试 论 网络环境 下 著作权保 护 的完善

1 技术 手段 。 据各 国立 法 实践 进 行 加 密 ,然后 把 加密 后 的密 文 发 给 . 根 来 看 , 术措 施 可 以分为 两类 : 制访 接 收 者 , 技 控 接收 者 收到 密文 后 , 用 解密 再
延 伸 至人 类活 动 的几 乎所 有 领域 ,成 问 的技 术措 施 和控 制作 品 使用 的 技术 密钥 将 密文 恢 复成 原来 的明文 。这种

用 。 术保 护措 施 , 指 版权 人 主动采 技术 是用 户 名 口令 和身 份验 证 。 技 是 取 的 、能有 效 控制 进 人受 版权 保 护 的
人 将 超 过 保 护 期 的作 品 继 续 加 以独
() 3密码技术。 该技术对信息的保 占 。 然不 承认 其 再享 有版 权 , 通过 纵 但

分析我国著作权法对互联网版权保护的措施

分析我国著作权法对互联网版权保护的措施

分析我国著作权法对互联网版权保护的措施我国著作权法对互联网版权保护的措施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互联网上的著作权,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本文将从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方面、执法方面以及国际合作方面等角度来分析我国著作权法对互联网版权保护的措施。

第一、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措施一、完善法律法规:我国著作权法通过修订,完善了对互联网版权的保护,明确了互联网转载、转帖等行为需要获得著作权人授权或者支付报酬。

此外,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还对数字化、网络化形式的传播予以了明确规定。

二、规定合理使用:为了保护互联网用户的合理利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一定范围内的合理使用,例如转载作品应当注明作者、作品名称等信息,已经复制的作品仅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私人使用等。

三、推动版权登记机构建设:我国建立了版权登记机构,为互联网版权提供了便利。

著作权登记的作品享有优先权,可以更好地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第二、我国著作权法的执法措施一、建立版权保护机制:我国建立了相应的版权保护机制,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进行打击。

相关部门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互联网上的盗版、侵权行为进行查处。

二、强化法律执法力度:我国加强对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密切合作,加大执法力度。

相关部门对于网上侵权行为加强监管,并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三、建立举报机制:我国建立了针对网络盗版、侵权行为的举报机制,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举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供线索,从源头上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三、我国著作权法的国际合作措施一、加入相关国际组织:我国积极参加相关国际组织,与其他国家进行合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二、签订双边和多边协议: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了一系列的双边和多边协议,加强知识产权的跨境保护。

三、加强国际执法合作:我国通过与其他国家加强国际执法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知识产权侵权犯罪。

结论: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论网络作品的版权保护

论网络作品的版权保护

Vo 1 . 3 4 No. 1 1
论 网络作 品的版 权保 护
陈பைடு நூலகம் 燕
( 中共启 东市 委党 校 调 研科 ,江苏 启东 2 2 6 2 0 0 )
摘要: 随着宽带上网的普及 以及 网络媒体 的快速发展 , 网络 文学、 网络音 乐等 网络作 品大量 出现 , 网露 已成 为使 用版权作
二、 网 络 作 品 版 权 侵 权 行 为 ( 一) 侵 权 行 为 的 界 定
我 国法 律 规 定 , “ 著作权” 即“ 版权” 。 由于 历 史 原 因著 作权 和版权 两 个词 汇 都表 示 文 学 、艺 术 、 科
学 作 品 的作 者 依 法 对 他 的作 品享 有 一 系 列 的专 有 权。 根 据我 国《 著作 权 法 》 第5 6条 “ 本法 所 称 的著 作
带 来 了大 量 的矛盾 和 纠纷 。 网络 作 品 版权 侵 权案 件 近年来时有发生 , 并 呈 高 速 增 长 的 态势 。 国家 版 权 局 版权 司司长 王 自强 曾表 示 。 “ 在 版权 领域 , 网 络 的 版 权 问题 社会 关 注度 最 高 . 影 响 范 围最 广 , 法 律 关 系 最 复杂 , 矛 盾最 突 出 , 社 会 反 响也 最 强烈 , 已经 成 为 所有 版权 保 护 的一 个焦 点 问题 。 ” 对此 , 加 强 网络 作 品 的版权 保护 刻不 容缓 。
2 0 1 3年 1 1月
韶关 学 院学 报 ・ 社 会科 学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o g u a n Un i v e r s i t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NO V . 2 01 3

论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互联网已经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沟通、娱乐消遣的重要平台。

而音乐作为文化艺术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在网络环境下也得到了广泛的传播与分享。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变得日益突出。

本文旨在探讨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1. 盗版传播问题: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盗版传播现象严重。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原创音乐作品,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传播、下载和复制,导致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2. 网络平台的侵权问题:一些互联网平台为了吸引用户,对于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不力,存在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情况。

这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也对整个音乐产业形成了严重的冲击。

3. 跨境侵权问题:由于网络的全球化特性,一些国外的音乐作品在国内网络平台上被非法传播,导致跨境侵权问题较为突出。

而且不同国家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法律不同,给跨境侵权问题的解决带来了困难。

二、解决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对策1.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针对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问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力度。

各国政府应当加大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罚和制裁,加大对于盗版和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2. 加强版权管理机构的建设和运作:建立健全的版权管理机构,加强对音乐作品版权的管理和维护,通过合法授权和监管,规范网络平台的音乐作品传播行为,确保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 完善技术手段和保护机制:在网络环境下,加强技术手段和保护机制的建设是解决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的重要途径。

采用水印技术、加密技术等手段对音乐作品进行保护,提高追踪和打击盗版侵权行为的能力。

4. 提倡合法使用文化产品:提倡广大公众通过合法渠道获取音乐作品,支持正版音乐的购买和分享,培养良好的版权意识和保护意识。

浅谈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

浅谈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

浅谈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网络时代的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却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就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浅谈。

网络时代的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面临着信息传播速度加快的挑战。

在互联网与移动通讯技术的影响下,信息传播的速度空前加快。

新闻作品一经发布往往就会迅速传播到全球范围内,造成了新闻作品的著作权难以有效保护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新闻作品的原创性和独创性很容易受到侵犯,著作权保护的困难性大大增加。

网络时代的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面临着盗版和侵权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种新闻网站和社交媒体上都存在大量的盗版新闻作品,且侵犯者往往侥幸心理比较严重。

这些盗版新闻作品的存在直接损害了原作者的权益,也给新闻行业的正常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当前,仅凭著作权法无法很好地限制新闻作品的非法传播和复制,保护著作权的法律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

网络时代的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还面临着跨境侵权和维权困难的挑战。

互联网的全球化特征使得新闻作品的侵权行为更加容易跨越国界,而各国之间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的不一致性,给新闻作品著作权的维权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在跨境侵权问题上,解决方案需要国际社会加强法律合作,建立跨国著作权维权机制,以更好地保护新闻作品的著作权。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来加强网络时代的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

需要建立起更加完善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包括在刑法和民事法律方面都要进行相应规定和完善。

需要加强对新闻作品的监管力度,通过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惩罚,有效打击盗版和侵权行为。

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建立跨国著作权维权机制,加强国际著作权的保护。

新闻媒体机构和作者本身也要主动加强对新闻作品的保护和维权。

一方面,新闻媒体机构可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起完善的版权保护制度,加强对自有新闻作品的保护。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现代经济信息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田欣欣 西北政法大学摘要:如今,我们身处网络时代,众所周知,互联网是把双刃剑,在网络著作权问题上同样如此:一方面,它的资源共享性、迅捷性等特点给我们带来很多便利,另一方面,正是由于这些特点,使得网络著作权侵权事件屡见不鲜。

互联网的产生使得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增大的同时,公众资源共享和著作权主体利益的保护之间的矛盾也在增加。

然而,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并不能完全解决这类问题,因此,对于网络技术给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挑战需要进一步研究,文章在现有制度前提下探寻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新出路,以有效保护网络作品著作权。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21-0332-02一、网络著作权的概述1.网络著作权概念界定进入二十一世纪,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网络著作权这一新型权利也随之产生,这项权利的载体是网络作品。

网络作品是指通过互联网与电子计算机平台而产生的具有创作性的作品。

网络作品与传统的以纸张为载体的著作物不同,它仅存在于互联网中,同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等特点。

相应的,这种存在于网络作品之中的知识产权被称为网络著作权,具体的,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利。

2.网络著作权的特征(1)无地域性网络著作权最明显的一个特征便是无地域性,它与传统著作权不同,网络著作权无明显的地域保护特性。

因为国际网络本身具有跨国性特点,从而难以判断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作品著作权应该在哪个领域有效,受哪个国家法律的保护。

因此网络著作权不存在地域性的问题。

(2)专有性弱化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使得通过网络传播的作品具有高效性,普及性,但与此同时它的专有性与传统著作权相比被大大的削弱了。

在网络环境中,大部分网络用户只关心如何获得对他们有用的作品,而对于作品的版权人是谁,以及作品的使用条件,他们并不清楚,也不想要去主动了解。

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有哪些措施

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有哪些措施

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有哪些措施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网络文学蓬勃发展,成为了人们获取阅读乐趣和知识的重要来源。

然而,伴随着网络文学的繁荣,版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网络文学作品的易复制性、传播的广泛性以及侵权行为的隐蔽性,都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为了保障网络文学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文学产业的健康发展,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来加强版权保护。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是保护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的基础。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与版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著作权法》等,但随着网络文学的不断发展,现有的法律体系可能存在一些滞后和不足。

因此,相关部门应及时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归属、侵权行为的界定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对于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应当制定更加具体和严格的处罚标准,加大对侵权者的惩处力度,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其次,建立健全的版权登记制度至关重要。

版权登记可以为网络文学作品提供初步的权利证明,有助于在发生版权纠纷时明确权利归属。

相关部门可以优化版权登记流程,降低登记费用,提高登记效率,鼓励网络文学作者积极进行版权登记。

同时,建立全国统一的版权登记数据库,方便公众查询和验证作品的版权信息,也能够增强版权保护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是保护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的重要途径。

网络技术的发展为版权保护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例如,采用数字水印、加密技术等手段,可以对网络文学作品进行标记和保护,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和传播。

此外,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网络上的侵权行为进行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并处理侵权链接和盗版资源,能够有效地遏制侵权行为的扩散。

提高网络文学作者和读者的版权意识也是关键。

一方面,作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版权法律法规,在创作过程中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创作手稿、邮件往来等。

同时,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读者的版权意识,引导读者尊重知识产权,拒绝阅读和传播盗版作品。

保护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法律措施

保护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法律措施

保护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法律措施保护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是维护文学创作和创作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文学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方式也日益多样化和便捷化。

然而,网络文学作品面临着侵权、盗版等问题,对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为了保护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各国普遍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

一、著作权法的适用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首先需要依法确立其著作权地位。

各国通常依据著作权法对网络文学作品的创作、传播、表演、展览、复制、发行、翻译、改编等权利予以保护,从而为作品作者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著作权法也规定了作品的保护期限和权利归属等问题,确保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二、数字版权管理技术(DRM)数字版权管理技术(DRM)是一种通过技术手段来实现版权保护的方法。

它可以对作品进行加密、控制和管理,防止作品被非法复制、传播和修改。

DRM技术可以使作品在特定设备、特定时间段内进行阅读,限制未授权的使用,并追踪和记录作品的使用情况,为著作权人提供证据维权。

DRM技术有效地防止了网络文学作品的盗版和侵权行为,保护了作品的著作权。

三、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为确保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有效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同样至关重要。

行政部门可以加强对网络文学平台的监管,对侵权行为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查封违法网站,追究侵权责任。

同时,在司法领域,对于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法院可以采取诉讼途径,依法判决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并进行赔偿。

四、国际合作与立法完善保护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需要国际合作与立法完善。

各国可以加强版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境盗版行为。

此外,还需要根据网络文学作品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完善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使其更适应网络时代的发展需求。

同时,加强对公众的版权教育和意识培养,提高大众对网络作品版权保护的重视和认识。

总结:保护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法律措施包括著作权法的适用、数字版权管理技术(DRM)的应用、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以及国际合作与立法完善等方面。

浅析我国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

浅析我国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

浅析我国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浅析我国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1. 引言1.1 背景介绍1.2 问题陈述1.3 目的和意义2. 版权概述2.1 版权的定义和特点2.2 版权的法律保护2.3 互联网时代的版权挑战3. 我国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法律框架3.1 版权法律体系概述3.2 著作权法的适用与保护3.2.1 著作权的范围和保护对象3.2.2 著作权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3.2.3 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与惩罚3.3 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相关法律 3.3.1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3.3.2 数字音乐版权保护3.3.3 网络文学作品保护4. 我国网络版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4.1 现状分析4.1.1 高仿冒品泛滥4.1.2 盗版传播难以遏制4.2 存在的问题4.2.1 知识产权意识薄弱4.2.2 法律执行不力4.2.3 技术手段不足5. 加强我国网络版权保护的措施5.1 完善法律法规5.1.1 高效便捷的维权渠道5.1.2 严厉打击盗版行为5.2 科技手段与创新技术5.2.1 数字水印技术的应用5.2.2 版权保护技术的研发5.3 加强宣传教育5.3.1 知识产权意识的树立5.3.2 著作权保护法律知识的普及6. 综合评析与展望6.1 现有措施的效果评估6.2 问题和挑战6.3 未来发展的趋势扩展内容:1. 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文- 附件二:《关于加强网络版权保护的若干意见》文件摘要 - 附件三:《关于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行政执法规范》2.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2.1 著作权: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2.2 版权: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性权利和人格权利的总称。

2.3 侵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进行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行为的行为。

2.4 维权:维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

浅谈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

浅谈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

浅谈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1. 引言1.1 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在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新闻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速度越来越快,覆盖面也越来越广。

网络新闻作品蕴含着重要的信息和社会意义,因此保护新闻作品著作权不仅是保护新闻从业者的创作成果,也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著作权是新闻从业者的合法权益,是对其劳动成果的保护。

保护著作权可以激励新闻从业者积极创作,提高新闻报道的质量和深度。

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也有利于保护新闻信息的可信度和真实性。

在网络时代,虚假信息和抄袭现象屡见不鲜,如果新闻作品著作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将会导致新闻报道的失真和混乱,影响社会公共舆论的形成。

最重要的是,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还可以促进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推动新闻媒体不断创新,提升整个传媒行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2. 正文2.1 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依据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条款。

在我国,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之一,其中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法,新闻作品是指以新闻报道、时评、评论、消息、通讯等为主要内容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法律保护。

作者对其所作的新闻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等权利。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对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进行了规定。

这些法规强调了对网络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包括对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网络时代新闻作品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相关的著作权法律法规,这些法规为保护网络新闻作品的著作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和依据。

只有在遵守这些法律依据的才能有效地保护网络时代新闻作品的著作权。

论我国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

论我国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

[ 作者简介] 杨立忠(9 7 )男 , 17 一 , 山东惠民人 , 硕士 , 山东经济学院助教。李玉成 (9 9 )山东潍坊人 , 16 一 , 山东经济学院讲师。


著作 权保 护的渊源 及历史发展
字化技 术产生并在 网络上运 行 ,拥有 二进制数 字编码 形 式, 具有独创性并能 以某种有形形式加 以复制 的文学 、 艺
网络 著 作权 的侵 权 行为 较多 ,涉及 多种 侵权 主体 。 为了区分不 同侵权行为 的责任 , 应对网络著作权侵 权主体
进行分类 。网络服务 商可分 为三种 。第 一种 是网络联 线 服务提供者 , IP , 种 网络联 线 服务 既可 以通 过 电话 (A ) 这 线加调制解 调器 拨号 上 网, 可 以通过 宽带 接人 方式 上 也 网, 还可 以通过无线方式 wL L连接 。第 二种是 网络平 台
版权 公约》 的成员 国。 二、 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的新特点及网络作品的法律
认 定
品 ; 的作者则借 助计算 机信息 网络技 术将其 智力创 作 有
成果直接传输 到网络上 。新著作 权法 第 3条列 举 的具 体
形式的作品 , 当理解 为其涵 盖了数字化作 品形式 , 应 既包 括已有作 品的数字 化上 网作 品,也包括 直接 以数字化 形 式创作 的作 品。作 品的表现形式 不会 因数字 化而有 丝毫
此, 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 , 处理互联 网络引起的侵权 纠纷 。 [ 关键词] 网络环境 ; 著作权法 ; 侵权承担 [ 中图分类号 ] 53 1 [ DF 2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0 8- 5 (0 6 0—0 2 —0 10 -- 3 2 0 )4 1 1 2 - 61

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版权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网络上的知识产权,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其对网络版权保护的影响。

一、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介绍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针对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著作权的范围、保护期限等内容,并对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法保护了作者的创作权益,鼓励原创作品的产生与传播。

2.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对网络传播权保护的专门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者和权利人的权益,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者的义务和责任,对于保护网络版权具有重要意义。

3.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针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专门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等内容,保护了计算机软件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4. 《互联网行政管理办法》互联网行政管理办法是对互联网行政管理的重要法规。

该办法明确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其落实网络版权保护的措施,加强版权监管与执法。

二、法律法规对网络版权保护的影响1. 加强了版权保护意识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宣传,人们对于网络版权保护的意识逐渐加强。

网络用户越来越注重版权问题,意识到侵权行为的不法性,并自觉维护自己的创作权益。

2. 提高了网络版权保护的有效性法律法规的制定加强了网络版权保护的力度,对于盗版、侵权等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这有力地遏制了一些侵权行为的发生,提高了网络版权保护的有效性。

3. 推动了网络版权保护技术的发展法律法规的出台促进了网络版权保护技术的发展,为网络版权保护提供了技术手段。

水印技术、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等应运而生,有效地防止了网络盗版和侵权行为。

4. 加大了版权维权的力度法律法规的健全增强了版权维权的信心。

版权持有人可以依法向侵权主体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引言: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版权保护成为了一个紧迫的问题。

在数字化时代,网络版权的侵权问题愈发严重,给版权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

为了保护版权人的权益,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规范网络版权的保护和管理。

本文将对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国内网络版权保护法律框架1. 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网络版权保护的基础法律,它规定了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制、传播、展示、发表等行为。

在互联网时代,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包括网络传播权、网络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这为网络版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了进一步保护网络版权,我国于2006年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作品需要获得版权人授权,并对侵权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定义和规定。

同时,该条例还强调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络版权的保护,对侵权行为采取相应的取证和处理措施。

3. 值得注意的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网络版权,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网络版权的跨境保护问题尚未解决。

随着互联网的高度发展,版权跨国侵权问题日益严重,但是目前国际上缺乏相应的法律框架来解决这一问题。

其次,网络版权保护的技术手段还不够成熟。

尽管现有的技术手段可以对网络版权进行保护,但是还存在一些技术漏洞,使得侵权行为仍然存在。

二、国际网络版权保护法律规定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是国际上保护版权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

该条约规定了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并要求各成员国采取有效措施来保护网络版权。

各国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执行该条约。

2. 欧盟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欧盟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是欧盟为了保护数字化时代的版权而制定的重要法规之一。

该指令要求各会员国加强对网络版权的保护,包括对在线内容共享平台的监管、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保护等。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法制沙龙zhigong falv tiandi-128-2017 年第 5 期职工法律天地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林 丽(100022 北京爱接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摘 要:我国著作权立法相对较晚,再加上网络环境的影响,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主体,对象,内容都有了一定的变化,网络著作权遭到侵犯的案例也频频发生,这些无疑都侵犯了作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本文以此为出发点,通过分析网络著作权的概念,特点,探讨了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现状,从而提出了如何完善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网络环境;网络著作权;保护互联网被广泛应用,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也都发生了翻天地覆的变化,著作权所涉及的范围更广且更深,但是随着而来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例也是与日俱增,直接危害到了著作者的合法权益,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也是势在必行,很显然,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已经展现了一定的滞后性和局限性。

这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网络著作权概述网络著作权是公民或者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是主体对于文学作品、艺术作品或者科学作品在网络传播过程中享有的专有性权利,包括人身和财产两种权利。

这一概念的产生是随着网络时代而来的,由于网络环境下,知识产品的被复制比较容易,成本且低,因此保护就比较困难,因此如何保护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当前网络著作权保护中的存在问题1.用户著作权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用户著作权侵权涉及到的主体包括供应商和广大用户,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者对于网络环境下产生的作品具有合法享有权的权力,就如同网络技术一样,是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除非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其他主体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复制他人知识产品的,只不过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变得比较多元,但是我们应该树立一种“使用他人智慧结晶是需要付出一定代价”这种观念的,当下盗版产品盛行就可以看出用户对于著作权这一权力的理解是有待进一步提升的。

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知识产权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知识产权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知识产权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着作权法论文(专业热点8篇)之第五篇摘要: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经济物质水平的不断提高,网络文学作品也在此大环境下蓬勃发展了起来,因其观看阅读人口流量巨大,因此便衍生了巨额的利润,因此,网络文学作品的保护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从网络文学的创作,发表,出版以及IP转换各个环节都需要进行强有力的着作权保护。

本文针对网络文学着作权保护所面临的侵权成本低,作品容易被侵权,网民的知识产权意思淡薄,侵权问题难以取证且维权成本高,网络平台为了获得更高的利益变相纵容,立法体系不完善等五个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政府监管机制,行政救济随着网络科技的迅速发展,中国网民数量不断增多,我国正在进入信息网络传播大发展时代,开放式的网络增大了信息流动范围,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同时网络文学平台的不断更新,面临着版权违法犯罪电子取证和确定管辖困难,版权权利主体个人取证和维权过程困难等一系列问题。

网络作品的发表与传播通过大数据技术和电子稿的逐步推广,使其改变了传统的文学创作方式。

网络文学的发表方式日益便捷,不可避免的在作品创作过程中和传播中产生很多侵权问题。

在网络文学版权利益冲突中,最激烈的冲突发生在版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

如何解决这个冲突是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关键,因此,版权法律制度必须对这个矛盾予以调整和规范,为双方利益划定一个界限,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网络文学作品应受着作权法保护我国《着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是作品,作品指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而网络文学作品是指首次创作并发表在互联网上、供网络用户在线阅读。

凝聚着创作者的智慧,具有独创性,且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文学作品,自然应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

网络文学作品是着作权法所说的作品,和传统文学地位一样应受到保护。

浅谈网络版权的立法保护

浅谈网络版权的立法保护

浅谈网络版权的立法保护[摘要]互联网的发展一方面为文化与知识的传播及创作提供了有利的工具,另一方面也为未经授权侵犯作者权利的行为带来了便利。

由于网络版权自身的特性以及现有的版权立法难以跟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不断受到新的挑战,文章从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侵权为切入点,针对侵权行为的原因,提出相应的救济机制,维护版权人的利益。

[关键词]网络版权;侵权;立法保护一、网络版权侵权所谓网络版权也称为网络著作权,是指文学、音乐、电影、科学作品、软件、图片等知识作品的作者在互联网中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互联网中任何一种信息、作品,公众都可以利用互联网的强大复制功能,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对其直接进行复制、抄袭、改编或演绎。

互联网可以使人们最大限度地共享信息资源,在互联网上随意搜索诸如音乐文件、视频文件、文字作品、科学作品、美术作品、软件产品、解决方案等资源几乎就是随手可得。

据相关统计,2012年全国互联网业总产值已达2600多亿元,而触犯法律的可能性也一直处于高位运行的状态(一)网络版权侵权现象产生的原因1.商业利益的驱动许多网络经营者将他人的网络作品作为营利的手段,或是当作吸引广大网民来注册的手段。

另外,不法分子通过扫描或录入的方式,将图书作品制作成电子文件上传到网络上,吸引广大网民通过支付电子货币的方式进行营利,从而直接影响到其图书的发行量,这对著作权人权益和出版社权益是一种直接的损害。

2.版权保护意识不强我国版权业的发展较晚,经济规模较小,人们对版权重要性的认识不够充分,版权保护的意识更是淡薄,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巨大,网络文学盗版现象十分严重。

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作者本身版权意识不强,对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不了解,有时会随意授权某些不合法的不具有资质的企业从而造成版权的侵害。

3.版权保护措施不完善我国网络技术中的一些标准规范体系不健全,网络技术标准不统一,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信息资源的合法共享。

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网络文学是指以网络为载体发布的文学作品,因其便于传播和获取而受到广泛关注。

然而,随着网络文学的盛行,著作权保护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本文将探讨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一、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取得网络文学作品由作者经过创作并通过网络发表,其著作权取得与传统文学作品不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作品发表前应明确著作权人身份。

网络文学是以网络为发表平台,存在着匿名发表的情况。

但在作品发表前,著作权人应明确自己的身份,并通过网络版权登记等方式证明其著作权。

2.与网络平台的合同关系。

网络文学平台通常会要求作者签订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作者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避免合同内容与著作权法规定不符。

3.保护作品的版权。

网络文学作品可能会被盗版、复制、传播等侵犯其版权的行为,因此作者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护作品的版权,例如水印、加密等措施。

二、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与传统文学作品相似,但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1.侵权行为的证明。

因网络文学作品存在电子化传播的特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不易证明。

因此,在维护自身权益时,作者需要保留有关涉案行为的证据。

2.网络文学平台的干预。

网络文学平台作为网络文学作品的主要传播渠道,就其管理责任与作品著作权问题的界定等存在争议。

若平台存在不合理的管理措施或涉嫌从中盈利,作者需要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3.国际著作权保护的问题。

网络文学作品的传播没有国界,因此很容易发生跨国著作权保护问题。

作者在保护自身著作权的同时,也应考虑到国际著作权保护方面的问题。

三、建立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机制针对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可以建立以下制度以加强保护:1.完善网络版权登记系统。

建立便捷、快速的版权登记制度,激励作者自觉保护著作权。

2.制定网络文学版权保护条例。

针对网络文学作品的特点,制定适用的版权保护条例,明确涉及平台的责任和权力。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促进网络经济的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网络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网络上享有的与其、发现、发明、设计、商标等有关的权益。

第三条国家加强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知识产权的创造、利用和保护。

第四条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有效。

第二章网络版权保护第五条对网络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关于网络作品使用、发布、复制等权利。

第六条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保护其网络作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篡改、删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其技术保护措施。

第七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复制、传播他人的网络作品。

使用他人的网络作品,应当支付合理的报酬。

第八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他人的网络作品,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网络作品的侵权责任由侵权人负责。

第三章网络商标保护第十条网络商标权人对其商标在网络上的使用享有保护。

第十一条未经网络商标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网络商标。

第十二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合理监管其平台上的网络商标使用情况,发现侵权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章网络专利保护第十三条网络专利权人对其发明或者设计在网络上的使用享有保护。

第十四条对网络专利的使用需经网络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根据法定许可条件使用,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尊重网络专利权人的权益,保护其发明和设计不受侵害。

第五章网络侵权责任第十六条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他人在其网络平台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

第十八条对于破坏他人网络知识产权的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十九条国家建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发布和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保护合法权益。

浅谈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

浅谈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

浅谈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1. 引言1.1 网络时代对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在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新闻内容可以在瞬间传播到全球各地,但同时也带来了侵权、盗版等问题。

新闻作品著作权作为新闻从业者的重要财产,需要得到有效的保护,以促进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网络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大大增加,新闻作品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复制、转载、篡改,导致新闻从业者的劳动成果受损。

加强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有效的执行机制,才能有效抵制侵权行为,维护新闻作品著作权的合法权益。

网络时代对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但同时也为保护提供了更多的手段和方式。

合理的法律保护可以推动新闻产业的创新与发展,促进新闻内容的多样化和质量的提升。

各方应共同努力,加强合作,共同维护新闻作品著作权,推动新闻行业迈向更加繁荣的未来。

2. 正文2.1 新闻作品著作权的法律规定新闻作品著作权的法律规定是保护新闻作品创作者的权益,确保其在网络时代的作品不被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新闻作品是指记载时政、经济、文化、科学等新闻信息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图片作品、音像制品、网络作品等形式。

根据该法律,作者对其新闻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在网络时代,新闻作品的传播和复制变得更加迅速和便捷,因此需要更加严格的法律规定来保护新闻作品著作权。

侵犯新闻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包括未经授权的转载、复制、修改、发表等,对于这些侵权行为,著作权法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和赔偿措施。

新闻作品著作权的法律规定不仅是对新闻创作者的保护,也是对新闻行业的促进和规范。

只有通过严格的法律保护,新闻作品才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价值,新闻创作者才能有更好地创作积极性和创作环境。

加强对新闻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是当务之急,也是新闻行业发展的关键。

论网络文艺作品版权保护的法律适用问题

论网络文艺作品版权保护的法律适用问题

论网络文艺作品版权保护的法律适用问题网络文艺作品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中越来越受欢迎,然而,随之而来的版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严肃。

网络文艺作品涉及的版权保护问题不仅与传统文学作品类似,还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和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适用角度来探讨网络文艺作品版权保护的问题,并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一、法律适用的主体与对象网络文艺作品的版权保护,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法律适用的主体与对象。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享有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其继承人或受让人。

作者是指创作作品的个人,继承人或受让人则是指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相应继承或受让的人。

这些主体享有的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署名权等。

而网络文艺作品的对象,则包括文字、图片、音视频、程序等多种形式。

不同于传统文学作品,网络文艺作品不仅涉及到文字形式,还包括图片、音视频等多种媒介形式。

因此,在网络文艺作品的版权保护中,需要对不同形式及媒介的作品进行细分和区别,以确保版权的保护有效和全面。

二、网络文艺作品的侵权情况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文艺作品的侵权情况也日益严重。

网络文艺作品的侵权主要包括抄袭、盗版、未经授权转载等行为。

其中,抄袭是指在未经原创者许可的情况下与其作品近似或相似的程度、范围甚至内容雷同的行为。

盗版则是指在未经原著作者或出版者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发布或销售与原作相似或雷同的作品。

未经授权转载则是指以未经原作者或权利人许可的方式在互联网上转载、发布网络文艺作品的行为。

这些侵权行为的出现,严重损害了网络文艺作品的著作权利和作者的利益。

因此,亟需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保护网络文艺作品的版权。

三、版权保护的法律措施在网络文艺作品版权保护中,采取的法律措施主要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方面。

(一)立法立法是网络文艺作品版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我国的《著作权法》对网络文艺作品的版权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然而,在实际执行上,尚存在一些问题,如网络文艺作品的监管、认定和维权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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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之友,!""#$!%探索出版规律弘扬人文精神!"・每期说法・论著作权法对网络中作品的版权保护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人文学院郑海味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和广泛应用,给著作权保护不断提出新的课题。

如何既能在网络环境中较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又能建立网络本身的开放性和交互性;如何既适应国际上有关的立法趋势,又不脱离我国实际,已成为著作权法修改的热点问题。

为适应知识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也为了与&’(规则相接轨,我国于!"")年)"月!*号公布实施了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其中增加了许多关于对网络中的作品的版权保护的内容。

如明确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演绎者对演绎作品的网络传播权。

明确汇编作品的范围及对于不构成作品的数字或其他材料的汇编等等。

但是,网络发展的速度与对其法律保护水平的完善速度之间的差距,并没有因新著作权法的出台而得到全部解决,有些问题依然存在。

本文试从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网络中作品的版权保护入手,分析著作权法中业已得到表现的关于网络中作品的版权保护内容,同时也提出依然存在的有待于继续发展完善的几个问题。

一、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中已解决的对网络中作品的版权保护)+确立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一项新的著作权从《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传播权来看,公约对作品作者的保护在网络环境下已不充分。

在因特网上的传播不同于以往以广播或其他以无线电以及有线电方式向公众的传播,因为广播等传播方式对于公众是一种被动接受的传播方式,传播是单向的,而在网络传输中传播则是双向的。

因特网的一大特点就是它的交互性,公众可以自己选定适合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或上载信息,不受类似于广播等传播方式中存在的限制。

那么何种权利更适宜运用于控制这种数字传输呢?对此,各国有不同的解决途径。

美国主张用发行权来保护著作权人的传输权,认为通过传输形式向公众发行作品和以其他更传统的形式向公众发行作品是一样的。

欧盟则主张用传播权来保护著作权人的传输权,认为应把网络传输定位为“公众传播的权利”,这种权利主要针对网络上按需传输,但不包括广播和私人间的通讯。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基本采纳了欧盟的主张。

《&,-(版权条约》第.条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

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

”《&,-(表演和唱片条约》第)#条规定了著作权人“因广播和向公众传播获得报酬的权利”。

由此可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网络传播的权利与广播权分为两个权利,认为网络传播与广播是不同的两种传播方式。

基于此,我国在修改著作权法时,在第)"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的诸多权利中,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明确了把作品上网是著作权人的权利。

即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把其作品在网上传播,就将构成侵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有了这些规定,网络将不再是“盗版者的天空”。

!+规定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有效管理方式———集体管理机构管理由于网络中信息很大部分是以多媒体的形式出现的,制作多媒体时要使用大量的性质各异的素材,如果要求多媒体的制作者逐一向所用到的每一个素材著作权人去征得许可,这是非常困难的。

另外,对于网上的作品,每一个人都可能天衣无缝地将其修改并迅速传播。

作者的多项著作权会被轻而易举地侵犯。

这样,一方面多媒体制作者因无法逐一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同意而面临着侵权指控;另一方面,拥有著作权的单个作者也没有能力控制其作品在国内外的一切利用。

此时,加强权利管理便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它不仅关系到权利人专有权的实现程度,还关系到网络上信息资源的丰富程度。

因此,探索建立一种有效的著作权管理方式成为新技术给版权制度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中最核心的实际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许多国家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

如欧共体设想建立一种有多个集体协会联合组成的“一揽子交易所”的形式,以简化权利的管理工作,提高现有制度的透明度和效率;德国于)//*年成立了一家著作权和邻接权集体机构多媒体计算所,该计算所利用网络技术!0小时不间断地为多媒体制作者提供信息服务;另外,美国和日本也都尝试设立了类似“多媒体计算中心”的管理机构。

通过对发达国家先进的著作权管理方式的探讨,〔)〕我国原来仅在著作权实施条例的附则中有“著作权人可以通过集体管理方式行使著作权”的条款,但并没有在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性质、主要职能等做出规定。

所以,即便建立著作权管理机构,如编辑之友,!""#$!%探索出版规律弘扬人文精神!"・每期说法・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也无法有效地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

对此,新法第&"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同时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这一法律制度,既有利于公众迅速地取得合法权利’也有利于著作权人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目前,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正在筹建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绘画、摄影和文学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粗具规模。

数字显示,中国作家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去年代表作家争取到三百万元的著作权保护费。

相信相关数据今后将会进一步增加。

〔!〕()确立了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的法律地位数据库由制作者通过对有关信息的选择、整理、编排而成。

其中的信息如果是有著作权的作品,自然可以得到法律保护。

但许多数据库汇编的是没有著作权的作品、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如法律数据库等。

若其没有著作权,他人就可以任意复制其中的内容,只要不复制拥有著作权的程序就不算侵犯著作权。

〔(〕这会极大的挫伤数据库汇编者的积极性。

数据库汇编者为了提高数据库的价值,提高信息的可利用性,为用户查阅、获取、利用所需的信息提供方便,往往需要从浩若烟海的信息源中搜索出相关信息并通过预处理、标引等环节将其转换成机读形式,这个汇编的过程体现了汇编人的创造性劳动,如果不对这种成果加以确认和保护,无疑不利于数据库的发展。

我国修改前的著作权法规定的编辑作品对是否包括不构成作品的数据和其他材料的汇编规定的不明确。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条明确规定了汇编作品包括对不构成作品的数据和其他材料的汇编,将计算机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纳入了保护范畴。

*)对法定赔偿额做出规定在因特网中,当事人的行为往往是跨越国界实施的,各种作品可以被任何国家的上网人所利用。

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人的权利便极易在极为隐秘的情况下被侵犯。

而且,在因特网中使用信息是按时间或数据来收费的,并未按作品的使用次数来收费,一旦由于使用作品的方式的改变发生侵权行为,侵权使用的次数难以确定,造成的损失和获得的非法利益难以查清,确定侵权赔偿额将变得更加困难。

〔*〕著作权法第*+条解决了这个问题,规定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时,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因《,-./0协议》第*#条第!项规定:“司法当局还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其他开支,其中可包括适当的律师费。

”所以此次修改的著作权法,适应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对权利人的保护更加注重了。

二、依然存在的几个问题&)复制权是否包括对暂时复制的禁止这个问题似乎是一个老问题了,但是至今没有解决。

复制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权利。

《伯尔尼公约》第1条第&款规定了文学艺术品的作者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或“任何形式”复制这种作品的专有权。

这里的“以任何方式”或“任何形式”是否包含了在网络中任何形式的再现作品?目前,对于把作品数字化认定为复制已有定论,那么浏览者浏览因特网上信息时就浏览过程本身产生的暂时性复制,以及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计算机系统在用户信息传输过程中产生的自动复制,是否属于复制权禁止的范围?欧美等国曾针对此提出了“暂时复制”的概念。

它是指著作权材料仅进入计算机内存,没有固定在任何有形媒体上。

这在网络传输中广泛存在,如用户通过因特网阅读小说时,作品只是在计算机显示器上显示,用户并未下载到各种有形载体中,一旦关机退出浏览,这些文件即从计算机内存中消失。

由于在理论上进入到内存的文件均有可能被复制,因此,暂时复制在欧美等国家被看做是一种复制行为,并对此进行限制。

〔#〕《2./3版权条约》草案对于暂时复制是完全肯定的,它承认复制权中的复制应是“以任何方法或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对作品进行的永久性或临时性的复制”,但这一观点引起了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

因此在正式通过的条约中删去了包括暂时复制的有关复制权的内容。

但是在所附的声明中却提出《伯尔尼公约》第1条规定的复制权及其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化环境,尤其适用于数字化形式使用作品。

受保护作品以数字化形式在电子媒介上的存储构成《伯尔尼公约》第1条意义上的复制。

因此,世界版权组织倾向于认定暂时复制为复制的一种。

可是如果对这些技术上不可避免地再现作品都加以限制的话,无疑会给网络的发展带来极大的障碍。

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对这一问题并未做出解释,有关复制权的条款是这样规定的: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其中没有涉及暂时复制的问题,这种穷尽式的列举表达,是否意味着我国著作权法并不禁止暂时复制呢?!)对数据库作品的形成条件的设定是否过宽确立数据库作品为汇编作品的法律地位的同时,应当对其构成条件做出明确界定。

《著作权法》第&*条对于汇编作品是这样定义的:“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

”也就是说,汇编人只要对内容的选择,或者对内容的编排体现独创性,具备其中之一就能享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可是先进的电子技术很容易采用电子方式拷贝数据库的全部内容并加以重新编排,进而产生一个内容相同而编排不同的数据库。

对于这种情况,现行版权法保护的“独创性”和“形式性”的藩篱无法及于对这种行为的约束。

而这种行为的不正当编辑之友,!""#$!%探索出版规律弘扬人文精神!"・每期说法・性却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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