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煤监(2015)15号关于加强托管煤矿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发文字号】安监总煤监[2012]130号【失效依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日期】2012.10.30【实施日期】2012.10.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2〕130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要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切实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今年以来,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广大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总量继续下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为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未能得到有效治理,一些地区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工作有待加强,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未根本解决,部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生产建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同时,煤矿开采强度不断加大,开采深度日益增加,开采条件更加复杂,各种灾害日趋严重,特别是跨行业、跨地区扩张带来的办矿主体多元化等问题,都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认清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形势,深刻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坚定信心,加强安全监管监察,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21•【文号】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施行日期】2012.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近年来,国家为保障能源供应安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对小煤矿实施整合技改、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大力促进煤炭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了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和生产力水平,保障了对国民经济发展的煤炭供应。
但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部分煤矿建设项目违反建设程序、违背工程建设规律,前期工作不到位、工程设计不规范、建设施工安全问题突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部分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不清、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力度亟待加强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研究制定了《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现行文件内容与《规定》不一致的,依照《规定》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2012年12月21日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范煤矿建设程序,保障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作以下规定:一、落实煤矿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一)明确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煤矿托管的法律理解、风险及防范措施
煤矿托管的法律理解、风险及防范措施摘要:煤矿托管作为一种新型的煤矿生产组织模式,运用越来越普遍,开始引起社会和管理部门的关注。
依据国家相关立法和政策,站在受托方的角度,阐述了煤矿托管的必要性,分析了煤矿托管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并对如何加强煤矿托管、保障受托方的利益提出有关建议。
关键词:煤矿托管;管理模式;风险防控0 引言煤矿托管作为一项符合市场规律、具有整合市场优质管理资源的新型煤矿管理模式,虽暂无系统性法律规制,但是已经被日益广泛运用,各地、各部门亦从不同角度做出了零散规定。
我们认为托管在法律关系上属委托代理,可以以《合同法》《民法通则》为主要遵循,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2015第15号〕(以下简称《通知》)及有关地方规定为特殊遵循,以神华神东公司的托管实践为参考,总结经验、汲取教训,进一步完善托管合同签订、规避托管风险、规范托管行为,具体涉及签约主体、决策程序、安全责任、资信审核、托管费用、奖罚机制、资产清查、管理模式、纠纷处理和退出机制等事项。
1 煤矿托管的必要性1)小煤矿的系统建设和运营能力不足。
大量小煤矿受制于资本、资金、人才、技术、装备、传统等因素,实现现代化生产、安全运营的能力呈系统性缺少,仍是当前我国煤炭行业安全事故多发、资源浪费严重的主因。
为此,把系统能力不足的小煤矿委托给卓越、大型煤炭企业管理具有主、客观必要性。
2)煤矿投资主体多元带来的专业化建设和运营能力不足。
近年来,在煤炭市场持续上行的背景下,大量社会资本聚集煤炭行业,行业内部上下游及跨行业的产业整合与聚合成为我国重要的经济现象,但投资主体多元化与煤矿自身建设与运营的专业化形成了显着矛盾,由此也催生了煤矿专业化托管模式的发展[1]3)优势煤炭企业自身发展的需求。
煤炭行业经过10余年高速发展,已经由“要增量”格局转变为“控产能”格局。
优势煤炭企业获取新的煤炭资源从而实现自身增量发展的传统模式同样难以为继,通过开展“走出去”专业化托管实现互补短板、互利双赢成为其获得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2]2 煤矿托管的法律理解托管在现行法律中没有系统性、专门性规定,从民法学的理论看,可以把托管归为一种特殊的委托关系,即煤矿所有者在不改变所有者身份和专属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将煤矿的建设和经营委托给专业煤炭企业,专业煤炭企业受其委托实施专业化煤矿建设和运营,并据此收取报酬或者共享煤矿的运营收益[3].这种模式体现了现代企业制度的若干特点,即以企业法人财产权为基础,以有限责任为核心,以专家管理为特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9.12.06•【文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9年12月6日附件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规范煤矿托管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的生产矿井。
第三条煤矿托管必须采取整体托管方式,不得违规将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
整体托管应涵盖所有井下生产系统和地面调度室、安全监控室、提升机房、变电所、通风机房、压风机房、瓦斯抽放泵站等为煤炭生产直接服务的地面生产系统,以及所有生产活动。
第四条承托方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合法有效;(二)大型国有煤炭企业或具有煤矿生产专业运营管理经验且上一年度所托管煤矿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三)具有满足需要的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熟练的员工队伍;(四)近三年来无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失信行为;无处于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期限内的失信行为;(五)承托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容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承托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安全管理经验、技术水平和良好业绩。
煤矿托管暂行规定
煤矿托管暂行规定煤矿托管是指将企业煤矿的经营权暂时转交给其他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管理和运营的一种方式。
为了规范煤矿托管行为,保障矿工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煤矿托管暂行规定。
以下是对该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托管对象:煤矿托管对象是指具备合法矿业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包括国有煤矿、集体煤矿和其他煤矿企业。
这些煤矿企业可以通过与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托管合同,将煤矿的经营权暂时转交给托管方。
二、托管资格:托管方需要具备一定的经营资质和管理能力。
具体要求包括: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能够保证煤矿的正常经营;具备相关的行业管理经验,能够熟悉并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定;具备一定的人员配置,能够保证煤矿的日常运营。
三、托管合同:煤矿托管需要通过签订托管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中应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托管期限以及责任和义务等内容。
同时,合同还应明确托管方在煤矿经营过程中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以保障矿工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四、托管期限:煤矿托管的期限应根据矿山实际情况和双方的协商确定。
托管方在此期限内承担煤矿的运营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煤矿企业仍然保留矿权所有权。
托管期限到期后,双方可以续签或解约,也可以将煤矿的经营权交还给煤矿企业。
五、托管监管:煤矿托管活动应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监管部门应严格审核托管方的资质和能力,对托管合同进行备案,并定期对托管方的经营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于违反规定的托管方,监管部门有权终止托管合同,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矿工权益保障:煤矿托管过程中,应加强对矿工的权益保护。
托管方要依法保障矿工的劳动权益、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确保正常工资发放和工时管理。
同时,托管方应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醒矿工注意安全事项。
总之,煤矿托管暂行规定旨在规范煤矿托管行为,保护矿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煤矿的安全生产。
通过明确托管对象、资格要求、合同内容和监管措施等方面的规定,可以有效确保煤矿托管的公平、合法和安全。
公司对托管煤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托管煤矿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提高煤矿生产效率,保障煤矿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托管煤矿的管理工作,包括安全生产、设备管理、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
第三条公司对托管煤矿的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四条托管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托管煤矿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六条托管煤矿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七条托管煤矿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安全生产设施完好、安全操作规程落实。
第八条托管煤矿应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九条托管煤矿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确保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第十条托管煤矿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更换磨损严重的零部件,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第十一条托管煤矿应加强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责任心。
第十二条托管煤矿应加强对设备的监督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四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三条托管煤矿应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托管煤矿应加强职工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五条托管煤矿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规范用工行为。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托管煤矿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十七条托管煤矿应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托管煤矿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状况真实、透明。
第六章环境保护第十九条托管煤矿应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托管煤矿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山煤集团煤矿托管管理办法(修改1)
山煤集团煤业管理有限公司煤矿托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以及其它有关法规、政策精神,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公平公正、互利双赢的原则,严格托管程序和验收标准,加大托管煤矿管理工作力度,确保托管煤矿安全生产、早日达产达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托管是指在采矿权、所有权、利税关系和隶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承托方对委托方的安全、生产、技术等实施全面管理的生产组织模式。
第三条委托方与承托方坚持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
第二章托管适用原则及范围第四条集团公司下属可采储量少、服务年限短、安全管理基础薄弱、自己组建生产队伍困难的煤矿可以采取托管方式管理煤矿。
第五条托管范围原则上主要包括:负责井下采煤(含撤退和稳装)、回采巷道掘进、地测防治水及钻探、运输系统、井上下供电系统(35KV变电站监管)、“一通三防”系统(注氮和注浆系统)、排水系统、照明系统和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等的安全、技术和现场管理以及设备大、中、小修等工作。
环境保护相关设备、设施的运营维护工作;地面供排水系统、矿井水处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锅炉房及供热系统等后勤物业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煤矿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下列工程进行单独托管:1.采掘工作面2.井下物探、化探工程第七条煤矿的瓦斯钻孔、探放水钻孔工程需要托管时应优先选择山西山煤国源煤矿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第三章托管方式第八条煤矿托管必须采取整体托管形式。
承托单位要对托管煤矿的生产、技术、安全实施全面管理,不得进行部分托管,或以技术服务、分项承包的形式进行托管,不得将托管煤矿再次委托第三方管理。
第九条承托方托管后,负责委托矿井的煤炭开采、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委托矿井生产经营管理期间的技术方案优化与技术管理、井下及地面主要生产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制度建设等。
关于煤矿托管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关于煤矿托管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近年来,煤矿托管业务在中国得到了快速发展,然而,托管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本文将分析煤矿托管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思考。
一、煤矿托管的现状存在的问题1. 安全问题:托管过程中,由于管理体制不完善,托管煤矿的原矿主可能没有足够的经验和技术,无法确保矿井的安全运营。
此外,托管方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可能忽视了安全生产,导致事故频发。
2.环境问题:托管煤矿中存在着废水、废渣等环境污染问题。
托管方对环境保护意识薄弱,对治理污染的投入不足,导致煤矿周围环境受到严重破坏。
3.劳动力问题:托管煤矿的工人往往面临失业的风险。
托管方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进行人员裁减,导致大量矿工失去工作,增加了社会就业压力。
4.煤矿资源利用不合理:托管方在经营煤矿时,往往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忽视了长远发展。
由于缺乏合理的煤矿资源规划,煤矿资源得不到合理利用,长期来看会造成能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二、对策思考1. 加强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煤矿托管业务的监管,规范托管煤矿的经营行为。
建立健全煤矿托管业务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托管方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的审核和评估,确保其具备托管矿井的能力。
2. 强化安全管理:建立并完善煤矿托管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托管方应全面掌握矿井的安全技术条件和运营情况,采取科学、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矿井安全稳定运行。
3. 提高环境保护意识:托管方应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加大对污染治理的投入。
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规划和利用资源,降低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4. 提供就业机会:政府应加大对托管煤矿工人的再就业培训和支持力度,帮助他们尽快重新就业。
托管方也应承担社会责任,合理安置工人,避免大量失业造成的社会问题。
5. 制定合理利用煤矿资源规划:政府应制定合理的煤矿资源规划,明确托管煤矿的开采总量和开采时限,防止资源过度开采,造成能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5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59号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及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决策部署,充分利用国家有关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政策机遇,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倒逼、政策引导原则,国家、省支持,市、县政府组织,依法关闭与引导退出相结合,化解过剩产能与转型升级发展相结合,科学分流安置人员与维护社会稳定相结合,坚决淘汰煤炭行业落后和过剩产能,实现全省煤炭行业脱困升级和安全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市场倒逼和政府引导支持相结合。
用法治和市场化手段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是承担化解过剩产能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通过政策和资金奖补支持化解过剩产能并组织实施。
化解过剩产能与促进安全生产、环境生态保护相结合。
坚决关闭非法违法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煤矿,采用联合执法、政策引导、资金奖补等综合措施,鼓励引导一批规模小、生产工艺落后、安全保障差、不符合环境和生态保护、长期亏损的煤矿主动退出,较大幅度减少煤矿数量和煤矿产能,促进煤炭行业安全、可持续发展。
推进技术进步与转型升级相结合。
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将化解过剩产能与推进技术进步、转型升级发展相结合,推进全省煤炭企业由粗放型向安全型、效益型、环保型方向发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8.07.01•【文号】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近年来,放顶煤采煤方法在煤矿得到广泛应用,对提高全国煤炭产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一些煤矿对放顶煤开采在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等方面安全管理工作的特殊要求重视不够,未严格执行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一些放顶煤开采的工作面在“一通三防”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甚至发生了重特大事故。
为切实加强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现提出以下要求:一、充分认识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的特殊性和紧迫性1.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殊性要求必须加强安全管理。
放顶煤采煤方法开采强度大,产量高,瓦斯涌出量大,采空空间高度大,瓦斯易于积聚;顶板冒落时大量瓦斯从采空区涌入工作面,易造成工作面瓦斯超限;放顶煤开采采空空间易形成风流渗入,采空区容易造成煤炭自燃;在放顶煤开采过程中易产生大量煤尘。
放顶煤开采易使工作面瓦斯、自然发火、煤尘等灾害加剧的特殊状况,要求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预防和有效控制,强化对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
2.加强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是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紧迫任务。
近年来,各地煤矿放顶煤开采工作面相继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教训极为深刻。
这些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忽视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的特殊要求,措施缺乏针对性,在通风和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等方面存在漏洞造成的。
托管煤矿安全管理办法
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规范煤矿托管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的生产矿井.第三条煤矿托管必须采取整体托管方式,不得违规将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整体托管应涵盖所有井下生产系统和地面调度室、安全监控室、提升机房、变电所、通风机房、压风机房、瓦斯抽放泵站等为煤炭生产直接服务的地面生产系统,以及所有生产活动.第四条承托方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合法有效;(二)大型国有煤炭企业或具有煤矿生产专业运营管理经验且上一年度所托管煤矿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三)具有满足需要的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熟练的员工队伍;(四)无处于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期限内的失信行为;(五)承托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容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承托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安全管理经验、技术水平和良好业绩.第五条委托方对托管煤矿负有保证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配备满足监督检查需要的人员,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一次牵头并组织相关人员对托管煤矿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重大灾害治理、采掘部署等实施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审查一次采区设计执行情况,并深入井下督促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委托方必须保证安全投入所需的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将井下工程违规承包给第三方,及时向承托方传达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主管部门各项要求.委托方有上级企业的,上级企业要将托管煤矿纳入安全管理范围,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承托方对托管煤矿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全面负责生产、安全、技术等各项工作,并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托管煤矿矿长为托管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严禁再次转包,严禁违规将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承托方及其上级企业要把托管煤矿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对托管煤矿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承托方要第一时间报告有关部门和委托方,根据事故调查情况,依法追究承托方及上级企业相关人员责任.第七条委托方和承托方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托管合同(协议),不得交由双方下属企业或单位代签,鼓励签订长期合同(协议),托管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合同(协议)要明确托管的方式、时间和内容以及双方的安全生产权利和责任清单等,明晰安全、生产、技术等职责;明确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含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质量达标)的责任方及资金来源.托管价格测算,应当以托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充足完备,产量安排合规(不超过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作为前提条件,防止出现委托方不顾生产实际设置利润总额,转嫁经营风险,致使承托方违规组织生产.采掘设备由委托方和承托方商议决定,原则上由委托方提供.托管合同(协议)签订后,委托方应在30日内,报送直接负责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同时报送同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托管期满需延续的,要提前30个工作日重新签订托管合同(协议)并履行报送手续.第八条委托方必须向承托方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提供托管煤矿各类图纸、周边煤矿开采情况、资源储量、隐蔽致灾因素(积水、积气、火区等)、重大风险点、采掘运输通风供电设备等原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负责,资料交接后双方在资料交接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托管结束后,承托方要将所有安全生产技术资料及时交付委托方.第九条承托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职矿长”(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兼职救护队员、灾害严重矿井专门防治机构和队伍等全部为承托方人员,其中“五职矿长”、科室负责人员应有本岗位工作经验,或具有在下一职级任职3年以上工作经历.为托管煤矿组建的安全生产管理团队和个人不得再兼管其他煤矿.第十条承托方井下施工队伍原则上应整建制调动,如需重新组建,自有员工占比不得低于60%.使用承托方上级企业的其他队伍或托管煤矿原有施工队伍的,必须转隶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第十一条承托方整建制调动和重新组建的队伍都要实行统一管理,井下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第十二条托管煤矿生产前,承托方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集中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掌握托管煤矿安全生产条件、风险灾害、避灾路线等内容,并考核合格.第十三条托管煤矿生产前,委托方和承托方应共同全面辨识管控安全风险、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煤矿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停工停产的煤矿,严格按照煤矿复工复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托管煤矿必须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重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前,承托方不得组织生产.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委托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对委托方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一)不能保证煤矿安全投入所需资金的;(二)强行要求承托方违法违规生产或冒险作业的;(三)要求承托方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四)不及时交付托管煤矿图纸资料或交付的图纸资料存在造假行为的;(五)强行提供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设备、材料,影响安全生产的;(六)违规将井下采掘工程再次承包或要求承托方分包给指定队伍或人员的;(七)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八)超能力下达或变相超能力下达生产、经营或承包指标的.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承托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对承托方及其主要负责人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一)存在违规转包或外包队挂靠行为的;(二)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三)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四)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导致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五)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托管煤矿资格的;(六)托管煤矿管理团队和个人存在兼管其他煤矿情形的.第十七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托管煤矿的监管监察力度.直接负责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要核实承托方是否达到第四条和第九条的规定要求,重点审查承托方必备条件、托管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建、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情况.托管煤矿正式托管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重点查处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投入不足、违章指挥作业、违规转包承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等情况.第十八条本办法印发前已形成托管事实的煤矿,必须在本办法正式实施前达到规定的各项要求,包括调整托管队伍,签订或补充完善托管合同(协议)等.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规范煤矿托管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的生产矿井。
第三条煤矿托管必须采取整体托管方式,不得违规将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
整体托管应涵盖所有井下生产系统和地面调度室、安全监控室、提升机房、变电所、通风机房、压风机房、瓦斯抽放泵站等为煤炭生产直接服务的地面生产系统,以及所有生产活动。
第四条承托方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合法有效;(二)大型国有煤炭企业或具有煤矿生产专业运营管理经验且上一年度所托管煤矿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三)具有满足需要的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熟练的员工队伍;(四)近三年来无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失信行为;无处于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期限内的失信行为;(五)承托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容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承托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安全管理经验、技术水平和良好业绩。
第五条委托方对托管煤矿负有保证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配备满足监督检查需要的人员,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一次牵头并组织相关人员对托管煤矿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重大灾害治理、采掘部署等实施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审查一次采区设计执行情况,并深入井下督促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委托方必须保证安全投入所需的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将井下工程违规承包给第三方,及时向承托方传达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主管部门各项要求。
委托方有上级企业的,上级企业要将托管煤矿纳入安全管理范围,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承托方对托管煤矿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全面负责生产、安全、技术等各项工作,并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托管煤矿矿长为托管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0.08.30•【文号】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施行日期】2010.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努力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结合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有关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积极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工作,淘汰落后产能,调整煤炭产业结构,把煤炭工业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提高煤炭工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全面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建设,切实加强安全监管监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和事故责任追究,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减少煤矿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
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一、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工人安全保护水平,按照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的煤矿企业,开展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
三、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体制,定期完善岗位职责,规范岗位活动,落实安全责任和安全生产机构的管理职责,提高安全质量,减少安全事故。
四、煤矿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开展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普及,增强工人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知识的认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存在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
六、煤矿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工人和单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七、煤矿企业要认真建立和完善安全设施,制定相应的维护保养制度,加强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检修,保证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
八、煤矿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定出台安全生产标准,引导煤矿企业落实安全标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九、煤矿企业要开展应急救援演习,定期开展灾害矿事故应急救援演习,落实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十、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安全保险制度,落实各项保险制度,为煤矿工人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
十一、煤矿企业要强化安全生产机构的建设,加强安全生产机构的管理,健全安全生产机构的法制化和科学化管理体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十二、煤矿企业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审批制度,在作业场所实行安全审批制度,落实安全控制程序,以保障安全生产。
以上就是本办法的全部内容,特此制定。
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实施后,将极大地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助于降低煤矿工人的安全风险,保护煤矿工人的安全,确保安全生产。
因此,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本办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知识培训,完善安全设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同时还要加强安全保险制度建设,为煤矿工人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
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规范煤矿托管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的生产矿井。
第三条煤矿托管必须采取整体托管方式,不得违规将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
整体托管应涵盖所有井下生产系统和地面调度室、安全监控室、提升机房、变电所、通风机房、压风机房、瓦斯抽放泵站等为煤炭生产直接服务的地面生产系统,以及所有生产活动。
第四条承托方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合法有效;(二)大型国有煤炭企业或具有煤矿生产专业运营管理经验且上一年度所托管煤矿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三)具有满足需要的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熟练的员工队伍;(四)无处于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期限内的失信行为;(五)承托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容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承托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安全管理经验、技术水平和良好业绩。
第五条委托方对托管煤矿负有保证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配备满足监督检查需要的人员,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一次牵头并组织相关人员对托管煤矿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重大灾害治理、采掘部署等实施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审查一次采区设计执行情况,并深入井下督促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委托方必须保证安全投入所需的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将井下工程违规承包给第三方,及时向承托方传达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主管部门各项要求。
委托方有上级企业的,上级企业要将托管煤矿纳入安全管理范围,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承托方对托管煤矿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全面负责生产、安全、技术等各项工作,并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托管煤矿矿长为托管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近年来,一些产煤地区煤矿托管现象比较普遍,大部分托管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但个别地区也存在托管煤矿安全责任不落实、假借托管逃避整顿关闭或假借托管转移监管责任等问题,造成监管真空,甚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为加强托管煤矿的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托管条件审查(一)托管煤矿必须是合法生产、建设煤矿。
生产煤矿必须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建设煤矿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及准予建设的相关手续。
(二)承托单位应为证照合法有效、具有法人资格的大型国有煤炭企业或具有煤矿生产专业化运营管理经验的单位。
承托灾害严重(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易自燃和极易自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等)的矿井,承托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的安全管理经验和业绩。
所托管煤矿发生一次重大事故的,承托企业一年内不得新承托煤矿;发生一次特别重大事故的,三年内不得新承托煤矿。
(三)产能在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煤矿,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的煤矿和资源枯竭的煤矿,一律不得纳入托管范围,严禁假借托管逃避整顿关闭。
二、切实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四)委托方或托管煤矿与承托单位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托管合同或协议,明确托管的方式、时间和内容以及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权利、义务等。
委托方或托管煤矿与承托单位都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五)开展托管工作前,托管合同或协议应书面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抄送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六)托管煤矿应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七)煤矿托管必须采取整体托管形式。
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
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一、背景介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下简称安监总局)是负责国家安全监管工作的最高行政机关。
为了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安监总局于最近发布了第15号令,对相关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指导。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令的背景、内容和意义。
二、令的内容和要点该令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和明确:1.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整个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的建立需遵循国家标准,制定并执行相关的安全生产准则和规范。
企业和机构应当依法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利。
2.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安监总局要求各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对从事风险较大的岗位的员工,特别是新入职员工,应进行全面的安全培训,并定期进行复训。
3.生产经营单位的巡查和监督安检总局要求各级政府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巡查和监督力度,确保其按照规定和标准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
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
4.事故报告和调查安监总局要求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事故报告,并成立专门调查组进行详细的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说明。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5.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安监总局要求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对各类事故形成有效的应急预案,并做好组织、协调、救援等工作。
同时,要加强事故后的善后工作,帮助受伤人员及时得到治疗和救助。
三、令的意义和影响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的发布,对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积极的影响:1.加强了安全意识该令要求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通过培训和教育,可以增强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规范了安全管理令明确了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要求,规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巡查和监督。
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
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是煤矿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也是煤矿企业持续发展和实现社会效益的重要保障。
为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管理,进一步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煤矿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
结合煤矿实际,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布本《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
二、则1、为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精细化的管理机制,能够有效控制煤矿安全风险,本办法规定了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的基本内容。
2、办法所称的“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指企业单位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将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规划、设计、实施、运行、评估等全过程交付第三方机构,确保煤矿安全运行,降低煤矿事故发生的概率,以及有效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损失的一种安全管理模式。
3、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既包括煤矿安全管理体系构建和改造,也包括煤矿定点安全托管、作业责任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三、织机构1、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应建立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的专门的煤矿安全管理机构,设立主管部门安全管理科,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安全评估科、安全技术科、安全监督科等分科室。
2、企业采用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管理工作,由企业直接组织聘请第三方机构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由专业机构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向企业定期提供报告和建议。
四、全管理体系1、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要建立国家煤矿安全法、煤矿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法相结合的煤矿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组织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检查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安全质量保证管理、安全生产成本管理等内容。
2、煤矿安全管理体系要以安全核查、安全评估为重点,重点完善安全技术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安全作业管理、安全检查管理、安全质量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加强安全技术设施、安全评估、安全演练、安全记录的建立和实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安全生产托管包括哪几方面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托管包括哪几方面1、企业安全(HSE)管理托管服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一、对企业进行安全现状评估1.对企业进行危险源辨识,事故隐患排查;2.指出该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和安全管理重点;3.提出安全管理对策和技术措施;4.与企业沟通确认并制定托管工作方案。
二、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1.协助企业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2.指导企业签订各级组织的安全目标责任书;3.拟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三、建立企业的安全生产体系1.协助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安全管理网络;2.明确组织机构中各级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3.指导和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4.协助建立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整改、反馈、奖惩运行机制。
四、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1.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2.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 安全检查整改制度;(2)安全教育培训制度;(3)安全奖惩制度;(4)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5)消防安全管理制度;(6)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根据企业生产特点制定的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3.建立和完善企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特别是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作业规程和机电设备维修安全规程(明确“挂牌锁机”要求)。
五、指导和协助委托企业及时报告其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或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1.督促企业及时进行事故报告;2.协助企业进行事故调查;3.协助企业进行事故处理。
六、建立企业应急救援体系1. 协助企业建立和维护应急救援体系;2.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各班组、车间、楼层简明扼要的应急疏散程序并明确负责人;3.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逃)生器材;4.指导企业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定期演练。
七、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1. 督促企业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和员工安全教育制度;2.协助企业组织员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3.协助企业组织员工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文化活动,如:张贴安全画报、设立安全生产宣传栏、举办安全知识竞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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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15〕1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近年来,一些产煤地区煤矿托管现象比较普遍,大部分托管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但个别地区也存在托管煤矿安全责任不落实、假借托管逃避整顿关闭或假借托管转移监管责任等问题,造成监管真空,甚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为加强托管煤矿的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托管条件审查
(一)托管煤矿必须是合法生产、建设煤矿。
生产煤矿必须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建设煤矿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及准予建设的相关手续。
(二)承托单位应为证照合法有效、具有法人资格的大型国有煤炭企业或具有煤矿生产专业化运营管理经验的单位。
承托灾害严重(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易自燃和极易自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等)的矿井,承托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的安全管理经验和业绩。
所托管煤矿发生一次重大事故的,承托企业一年内不得新承托煤矿;发生一次特别重大事故的,三年内不得新承托煤矿。
(三)产能在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煤矿,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的煤矿和资源枯竭的煤矿,一律不得纳入托管范围,严禁假借托管逃避整顿关闭。
二、切实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
(四)委托方或托管煤矿与承托单位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托管合同或协议,明确托管的方式、时间和内容以及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权利、义务等。
委托方或托管煤矿与承托单位都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五)开展托管工作前,托管合同或协议应书面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抄送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六)托管煤矿应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七)煤矿托管必须采取整体托管形式。
承托单位要对托管煤矿的生产、技术、安全实施全面管理,不得进行部分托管,或以技术服务、分项承包的形式进行托管,不得将托管煤矿再次委托第三方管理。
同时,要将托管煤矿纳入承托单位的统一安全管理体系,承托单位上级主管单位要对托管煤矿进行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八)托管合同签订后,承托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组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重新组建成建制的生产队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等相关规章制度。
为托管煤矿组建的安全管理团队不得兼管其他煤矿。
(九)承托单位应当强化对托管煤矿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将托管煤矿的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夯实托管煤矿安全基础。
三、加强对托管煤矿的监管、监察
(十)地方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托管煤矿的分级属地监管职责不变。
要加强对辖区内托管煤矿的监督管理,检查承托企业的安全资质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团队是否到位;检查托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度是否健全,安全责任是否落实。
(十一)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8号)严格对托管煤矿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5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