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整理完整版2016年7月1日施行).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行政执法案卷(首页)

立案:年月日结案:年月日本卷共件页归档号:

承办人:

归档日期:年月日保存期限:年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档案卷内目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检查方案

第页共页

一、被检查单位:

二、监察类型或方式:

三、检查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煤矿概况:

五、检查地点:

六、检查的主要内容和分工见明细表(附件:《XX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分局)检查人员分工明细表》)

七、其他事项:

附件:《XX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分局)检查人员分工明细表》

编制人:审批人(签字):日期:

附件:

XX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分局)检查人员分工明细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现场检查笔录

第页共页

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年月日至月日检查地点(路线):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检查人(签字):记录人(签字):

陪同检查人员:

检查情况: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名: 日期: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一联存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文书续页

第页共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现场处理决定书

()煤安监处〔〕()号

我局(分局)于年月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现作出以下现场处理决定: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现场执法人员(签字):日期:

被检查单位收件人(签字):日期:

行政机关名称(公章)

年月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交被现场处理单位(或个人),一联存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

()煤安监撤〔〕()号:

我局(分局)于年月日时分,在对你单位安全监察时,发现在有

等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现命令立即从

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

此命令从年月日时分现场已作出。

如对本命令不服,可在接到本命令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命令。

作业现场负责人意见: (签字): 日期:

执法人员(签字): 日期:

行政机关名称(公章)

年月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交被命令单位(或个人),一联存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抽样取证通知书

()煤安监抽〔〕()号

你单位(或个人)涉嫌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分局)决定对你单位(或个人)的有关证据(详见《抽样取证清单》)采取抽样取证。

抽样承办人:(签字)

抽样时间:年月日时抽样地点:

受送达人(签字):日期:

我局(分局)地址:邮政编码:

我局(分局)联系人: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名称(公章)

年月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交被取证单位(或个人),一联存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抽样取证清单

编号:第页共页

上述证据经核无误。

被取证单位(或个人)(签字):日期:

我局(分局)联系人: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名称(公章)

年月日

备注:本清单一式两联,一联交被取证单位(或个人),一联存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煤安监先保〔〕()号

你单位(或个人)的行为涉嫌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分局)决定对你单位(或个人)的有关证据(详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存放在,由负责保管,在此期间,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我局(分局)将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受送达人(签字):日期:

我局(分局)地址:邮政编码:

我局(分局)联系人: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名称(公章)

年月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交被取证单位(或个人),一联存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编号:第页共页

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经核无误。

被取证单位(或个人)(签字):日期:

我局(分局)联系人: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名称(公章)

年月日

备注:本清单一式两联,一联交被取证单位(或个人),一联存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

()煤安监先保处〔〕()号

我局(分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或个人)的

等物品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煤安监先保〔〕()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上述物品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行政机关名称(公章)

年月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交被取证单位(或个人),一联存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