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整体搬迁到皮革和氟化工产业开发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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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整体搬迁到皮革和氟化工产业

开发区的意见

【法规类别】化学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阜政发[2013]12号

【发布部门】阜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19

【实施日期】2013.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整体搬迁到皮革和氟化工产业开发区的意见

(阜政发〔2013〕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的能力和竞争力,促进产业开发区可持续发展,加快转型振兴步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政府对工业五项工程要求及《阜新市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及我市皮革、氟化工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的国内外相关产业转移项目。

(二)可实现产业持续发展并具备一定经济规模和效益能力,有利于整合资源、完善

产业链条的企业。

(三)企业迁入我市皮革、氟化工产业开发区后产能不低于我市平均工业增加值。

(四)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整体迁入我市皮革、氟化工产业开发区的企业、完成注册登记经审核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享受本政策。

二、补偿范围

(五)企业整体搬迁项目。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并将企业整体搬迁到我市皮革、氟化工产业开发区,且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的项目。

(六)将公司总部设在我市皮革、氟化工产业开发区,已经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及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且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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