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社区人民调解卷宗案例
社区人民调解卷宗案例篇一:社区人民调解卷宗内容顺河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卷宗卷宗类别:卷名:年度:调解员:立卷人:保管期限:备注:婚姻家庭纠纷杨红侠与赵安南婚姻家庭纠纷 2021 卷号: 2021010 李静调解日期 2021-06-27李静立卷日期 2021-06-30 长期卷宗目录调解申请书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和职务):杨红侠,女,196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顺河办事处文昌街染坊巷。
赵安南,男,196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顺河办事处文昌街染坊巷。
纠纷事实及申请事项:双方经人介绍于1988年相识,后于1989年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大的女孩,现年13岁,小的男孩,现年9岁。
婚后感情一直较好,近来由于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女方要求与男方离婚,男方认为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因此发生纠纷,已经文昌居委会调处,好了一段时间,现在又闹了,请办事处来调处。
特申请顺河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申请人(签名)登记日期2021 年 6 月 27 日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纠纷类别:婚姻家庭编号: 2021010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杨红侠,女,196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顺河办事处文昌街染坊巷。
赵安南,男,196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顺河办事处文昌街染坊巷。
纠纷简要情况: 双方经人介绍于1988年相识,后于1989年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大的女孩,现年13岁,小的男孩,现年9岁。
婚后感情一直较好,近来由于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女方要求与男方离婚,男方认为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因此发生纠纷,已经文昌居委会调处,好了一段时间,现在又闹了,请办事处来调处。
经调解,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自愿和好;2、赵安南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戒烟;3、家庭经济由杨红侠掌管。
福建法院诉源治理工作典型案例
福建法院诉源治理工作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9•【分类】其他正文福建法院诉源治理工作典型案例【案例1】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医疗美容纠纷诉前调解案例基本案情原告谢某在被告某医疗美容诊所进行隆鼻综合手术,被告收费15000元,未出具收据。
被告在隆鼻手术时擅自为原告做了鼻基底手术。
术后几天,原告发现鼻梁异位,两边鼻翼明显不对称,并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几个月下来都在吃药。
被告在手术中没有遵从诊疗规程,鼻基底手术在病历中未体现,告知书中也未明确告知诊疗风险和风险替代方案,存在医疗过错。
另外,原告还发现被告在病历中假冒其签名。
后原、被告私下签订调解协议书,被告承认原告鼻子异位,同意进行再手术治疗,并承担全部费用(预计在10万元),但被告并未履行协议。
经多次沟通未果,原告随即向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后转至鼓楼区人民法院诉非联动中心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过程鼓楼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与医患双方沟通后,了解到本案焦点主要集中在原告对手术风险的认知以及被告在术前是否履行告知义务。
针对纠纷关键问题,特邀调解员首先与被告进行沟通,明确指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案涉鼻基底手术没有在病历中体现,告知书中也未明确告知原告的诊疗风险和风险替代方案,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存在较大的医疗过错。
经过多番沟通,该医疗美容诊所表示同意再进行调解。
但原告对调解有抵触心理,在调解员多次开导劝说下,原告最终同意调解。
此后又经过多番调解,双方达成并签署调解协议,由该医疗美容诊所赔付原告谢某误工费、医药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8万元,并由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典型意义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位于省会城市的核心城区,因这一特殊的地缘特点,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具有体量大、类型多、社会关注度高的特点,同时该类案件更具有证据认证难、法律适用难、医疗标准统一难以及案件审理周期长等困点。
尚后村村委会调解案例
尚后村村委会调解案例
近日,尚后村两位村民因为院子里种的三棵老树产生了纠纷,村委会以情感人,巧用调解工作法,成功调处双方矛盾,维护了邻里和谐,营造民族交融的良好氛围。
尚后村村民陈某与丛某是平房区的老邻居,两家院子挨着院子。
陈某在老房子里修整杂物,平整土地和倒塌的围墙,经与丛某电话沟通后闹了个乌龙,误砍了丛某祖辈时种下的老树,丛某丈夫见状把陈某的果树拔掉好几颗,这让陈某报了警。
派出所调解未果,尚后村村委会工作人员闻讯马上介入调解工作。
调节现场,两人仍然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互不相让。
治保主任李国良综合双方意见,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双方各让一步的可行的调解方案。
采取“背对背”调解工作法,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温情沟通,讲明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意义和邻里关系的重要性,并说起先前住在一起陈某帮丛某照看家人的旧事,让双方放下心里的包袱,多念好,同时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治宣讲教育。
在现场工作人员的共同见证下,双方终于各让一步并签订了书面调解协议,双方“面对面”握手言和,邻里矛盾得到妥善化解。
尚后村在矛盾调解工作中把握以真情感化为轴线,在调解中要把以人为本、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贯穿始终。
在调解各种矛盾纠纷时,主动为当事人着想,真心诚意的做好当事人的说服劝导工作,为尚后村邻里和谐,民族团结做出强有力的保障。
人民调解婚姻纠纷案例
人民调解员日常面对的纠纷类型和调解思路,展现人民调解对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实效,推动平安理念深入人心。
【案情简介】张某某与余某某于2017年结婚,婚后生下一儿一女,后因夫妻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2020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明确女儿(余某甲,3个月)由女方抚养,儿子余某乙由男方抚养。
因夫妻双方对离婚协议未作认真审慎考虑,离婚后对原离婚协议均不满意。
经多次协商未果,双方来到沿滩区某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就离婚协议中有关子女抚养费等问题申请人民调解。
【调解过程】收到双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调委会立即选派擅长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员负责调解本起纠纷。
调委会经认真分析研究,制定周密调解方案,分三个步骤层层推进调解。
第一步,了解双方争议焦点,调解有方向。
一是子女的抚养费支付问题。
张某某要求余某某提供余某甲成长期间的物质保障,且一次性支付哺乳期间的生活费;而余某某只支付哺乳期间的费用且无力一次性支付。
二是子女姓氏问题。
张某某要求为余某甲改随母姓;但余某某坚持余某甲不能更改姓氏。
三是探望权的问题。
余某某要求行使探望权;因双方父母多次争吵,导致余某某与张某某双方关系更加紧张,张某某拒绝余某某探视余某甲。
第二步,召开调解分析会,奠定调解基础。
一是张某某主张余某甲抚养费均可以得到支持。
余某甲属于双方共同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因张某某离婚后无经济来源,且余某甲处于哺乳期,成年前享有教育的权利,余某某应当支付余某甲成年之前的抚养费。
二是张某某主张更改余某甲姓氏的要求应由双方协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跟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余某甲的姓氏可以跟随母姓。
三是余某某主张探视余某甲的权利应得到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因余某某无犯罪记录无吸毒史,也不存在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余某某依法享有探视权。
人民调解案例范文
人民调解案例范文某小区居民纠纷调解案例。
甲、乙两家住在同一个小区,由于乙家的装修工程扰乱了甲家的正常生活,引发了纠纷。
经过居委会的介入,最终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了纠纷。
一、纠纷的起因。
甲家是一对年轻夫妇,他们在小区的一栋楼里购买了一套房子。
而乙家是一对中年夫妇,他们也在同一栋楼里购买了一套房子。
由于小区的房子都是毛坯交付,所以甲、乙两家都需要进行装修。
甲家的装修计划比较简单,主要是换一些家具和墙纸,而乙家的装修计划比较大,需要进行拆墙、敲墙、砌墙等大型工程。
在乙家进行装修的过程中,他们的施工队伍经常加班加点,有时候甚至在晚上十一二点才停工。
这些施工的噪音和灰尘严重影响了甲家的生活,甲家多次找乙家协商,但乙家并不愿意配合。
甲家只好向居委会投诉,希望能够通过居委会的介入解决这一问题。
二、人民调解的过程。
居委会得知了甲、乙两家的纠纷后,立即进行了调解。
首先,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找到了甲、乙两家的负责人,听取了双方的意见。
甲家表示,他们并不反对乙家进行装修,只是希望乙家的工程能够不影响到他们的正常生活。
而乙家则表示,他们的装修计划已经安排好了,如果停工的话会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度,所以希望甲家能够理解。
在了解了双方的意见之后,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决定进行人民调解。
他们邀请了双方的代表到居委会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希望能够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在调解的过程中,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不断地进行沟通和协调,最终找到了一个双方都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
三、纠纷的解决。
经过人民调解,甲、乙两家最终达成了协议。
乙家同意在晚上十点以后停止施工,以减少对甲家的影响。
同时,乙家也答应在施工时加强对噪音和灰尘的控制,尽量不影响到甲家的正常生活。
而甲家也同意在乙家进行装修期间,尽量忍耐一些,不再向乙家施加压力。
通过人民调解,甲、乙两家的纠纷最终得到了解决。
双方都表示满意,并愿意遵守协议。
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也表示,他们会继续关注甲、乙两家的情况,确保双方能够遵守协议,不再发生类似的纠纷。
人民调解案例
人民调解案例人民调解是指在社会矛盾纠纷中,通过调解员的调解工作,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
它是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起源于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和为贵”的思想。
人民调解作为一种民主法制的争议解决方式,具有程序简便、效率高、费用低等优点,在我国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人民调解案例中,会发现许多涉及家庭矛盾、邻里纠纷以及劳动关系等方面的问题。
下面,我将以一个真实的人民调解案例为例,讲述一场关于邻里纠纷的人民调解故事。
某小区居民张先生和李先生之间发生了一场闹剧般的邻里纠纷,这不仅困扰着他们自己,也影响到了整个小区的和谐氛围。
这个案件涉及到的问题是一棵种在小区花坛中的树。
张先生认为这棵树影响到了他家阳台的采光,导致房间变得昏暗。
于是,他提出要将这棵树砍掉。
而李先生则坚决反对,他认为这是小区绿化的一部分,应该保留下来。
双方各执一词,情绪激动,最终经过小区物业的介入,双方同意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纠纷。
人民调解员明姐接手了这个案件。
她首先深入了解了双方的利益诉求和背后的情感需求。
通过与张先生的交流,明姐了解到他家阳台的确因为树的阴影而变得昏暗。
但是,根据小区规定,小区的绿化是由物业统一负责,居民无权私自砍伐。
明姐决定先与张先生沟通,了解他对树砍掉的深层原因。
通过和张先生的交谈,明姐发现,其实张先生不仅仅是因为阳光被遮挡而产生不满,更主要的是对小区物业管理不满,他觉得物业对于他们的诉求置之不理。
明姐明白了张先生的心声,但她也必须考虑到小区的整体利益。
她决定找到一个既能满足张先生的需求,又能保持小区整体绿化水平的解决方案。
明姐与物业负责人深入交流,了解到物业的一些工作限制和难题。
经过多方面的协调,明姐与物业共同商定了一个方案:保留树,并将其他可以挪动的花坛重新布置,以保证张先生家阳台的采光。
同时,也增加了一些小区公共休憩设施,以增加居民的满意度。
在明姐的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的意见。
张先生对人民调解的结果非常满意,也对明姐的专业素质和调解技巧赞赏有加。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案例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案例一、案例概述本案是一起因房屋租赁引起的纠纷。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1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某小区的房屋出租给张某,租期一年,租金每月1000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约支付了押金和租金,并入住该房屋。
然而,在租赁期内,李某突然提出要求增加租金,否则提前解除合同。
张某不同意,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调解过程1. 调解员首先听取了双方的陈述,了解了纠纷的起因和经过。
然后,调解员向双方解释了有关房屋租赁的法律法规,指出了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当行为。
2. 在调解员的劝导下,双方同意进行协商解决。
经过多轮谈判,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李某不再要求增加租金或提前解除合同,张某则同意在租赁期满后按照市场价续租该房屋。
3. 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并约定了履行方式和期限。
调解员还对双方进行了回访,确认协议的履行情况。
三、调解结果本案调解成功,双方达成了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调解员的专业素养和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得到了双方的高度评价和认可。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屋租赁纠纷,涉及合同履行、租金调整等多个方面。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通过耐心细致的劝导和协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解决了当事人的纠纷,也体现了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
五、案例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屋租赁纠纷,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得以妥善解决。
调解员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充分了解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耐心细致地劝导和协商,促使双方达成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同时,人民调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应得到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法律人民调解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某社区居民李某与邻居张某因房屋相邻问题产生纠纷。
李某家房屋后墙紧邻张某家,两户之间的距离仅有一米。
近年来,张某家在自家的后院搭建了一个简易棚,用于堆放杂物。
由于简易棚的存在,李某家后墙的排水不畅,导致李某家后院经常出现积水。
此外,简易棚的搭建使得李某家后墙的采光和通风受到严重影响。
为此,李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解决,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二、纠纷起因2021年5月,李某家后院再次出现积水,导致李某家后墙受损。
李某认为这是由于张某家简易棚导致排水不畅造成的,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张某认为简易棚并未影响李某家的排水,且两户之间的纠纷早已存在,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李某遂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三、调解过程1. 调解员调查取证:调解员首先对李某家和张某家的房屋进行了实地查看,确认了李某家后墙受损的情况,并拍照取证。
同时,调解员对两户之间的邻里关系进行了了解,发现双方平日里关系尚可,此次纠纷主要是由于相邻问题引发的。
2. 调解员调解: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首先向双方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强调相邻各方应当互相协作,合理使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等。
接着,调解员引导双方分析纠纷原因,指出张某家简易棚确实对李某家的排水和采光造成了影响。
3. 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张某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表示愿意赔偿李某家因积水造成的损失。
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张某赔偿李某家维修后墙的费用人民币2000元,并在一个月内拆除简易棚,恢复原状。
四、案例分析1. 相邻关系纠纷的调解原则:本案中,调解员遵循了相邻关系纠纷的调解原则,即公平、合理、自愿原则。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实际需求和利益,促使双方达成共识。
2. 调解员的调解技巧: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运用了以下技巧:- 调查取证:通过实地查看和拍照取证,为调解提供了事实依据。
- 宣讲法律:向双方宣讲相关法律法规,使双方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调解典型案例范文
人民调解典型案例范文某市某小区住户张某和李某因为一棵大树的问题产生了纠纷。
张某认为李某家的大树根部已经扩展到了自家的院子里,导致院子地面隆起,影响了自家的生活环境,要求李某进行修剪或者移栽。
而李某则认为这棵大树是小区的公共绿化植物,不应该由他来承担责任。
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张某和李某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张某提出了自己的困扰和诉求,希望李某能够理解自己的处境并协助解决问题。
而李某也表达了自己的困难,称自己并不是故意让树根扩展到张某家的院子里,也不知道该如何处理。
在调解员的指导下,张某和李某达成了以下协议,首先,李某同意承担部分责任,愿意配合张某进行树根的修剪和处理,以减轻张某的困扰。
其次,双方同意在未来的绿化维护中加强沟通和协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最后,双方也约定在日常生活中保持邻里和睦,共同营造和谐的小区环境。
通过人民调解,张某和李某的矛盾得到了化解,双方都感到满意。
他们不仅解决了眼前的问题,更建立了良好的邻里关系,增进了相互的理解和信任。
这个案例充分展示了人民调解在解决邻里纠纷中的作用和价值,也为其他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人民调解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调解方式,它通过调解员的专业指导和引导,帮助当事人以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矛盾和纠纷。
在这个案例中,调解员的存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不仅引导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还帮助双方达成了具体的协议和解决方案。
在实际工作中,人民调解需要调解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沟通能力,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总的来说,人民调解在解决邻里纠纷中的作用不可忽视。
通过调解员的引导和当事人的积极配合,很多看似难以解决的问题都可以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案。
希望在未来的工作中,人民调解能够继续发挥作用,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2021年居民楼漏水纠纷典型案例
精选word文档下载可编辑居民楼漏水纠纷典型案例案情简介:2012年10月27日9时至12时间,因被韩某暖气管破裂,大量自来水沿被告房屋地坪自上而下流入楼下底层吕某住房内,直至漫溢室外被邻居发现。
其时吕某、韩某均不在家。
漏水造成吕某卧室、厅墙面和顶面不同程度出现涂料、墙纸起壳、剥落、客厅、卧室地板、木质踢脚线浸水、受潮。
吕某下班回来家发现房屋被淹后。
立即去找找物业公司,物业负责人说室内管路有业主负责。
吕某就去找602住户韩某因水十从韩某家漏下的,找到六楼户主韩某,要求赔偿,不但被拒绝而且双方发生了争吵,以至于要闹到法院。
为节约维权成本,吕某立即向康乐社区调委会投诉。
社区调解员赵某接受投诉后,因为吕某只提供了六楼住户的基本信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损害是由六楼吕某造成的,不能确定责任,所以没有当场受理,赵某随即通过康乐小区网格工作人员联系到了六楼业主韩某,韩某说五楼的房子被淹不是我造成的,我也是受害人,家里的大米、面粉都被寖湿了,暖气管打压时通气阀被冲开时我也不在家,应该找无业赔偿,调解员赵某说物业是有规定的业主室内设施有业主承担责任,当即赵某打通了康乐小区物管站石某的电话,石某告诉韩某物业有明确的规定,业主室内的一切设施由业主承担责任,并且在暖气管打压一星期前,物业就打了通知要求在打压的当天要求室内必须留人,韩某在物证、证人证言、物业有关制度下,心服口服,立即向吕某道歉,装潢修复费用经行内人员鉴定为人民币3000元,考虑到房屋装修已四年了韩某赔偿吕某损失1000元。
运用法律:本矛盾能过顺利调解,主要是社区调委会工作人员充分《利用物业管理条例》,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业主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
使得受害方的到补偿的同时,没有加剧双方的怨气并握手言和。
案件启示:调解作为一种方便高效率、经济实用的纠纷处理方式,在处理邻里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司法部人民调解案例模板
案例一:饶某某与吴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一、案例根本信息采集案例类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典型案例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21年8月23日矛盾纠纷类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组织名称: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供稿: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张永星审稿: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曹晶海口市司法局基层处吴仲侬海南省司法厅基层处郭光星邢冠群司法部基层司熊飞郑文彪罗厚如司法部研究室卜开明郑先红朱腾飞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调委会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二、案例正文采集【案情简介】2021 年2月6日21时,海口市某路,饶某某驾驶小轿车与正横穿马路的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重伤昏迷。
吴某某被立即送医救治,至调解时仍处于昏迷状态。
交通事故发生后,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21年3月8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后经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复议,撤销之前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于2021年5月17日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者饶某某在未能确认平安情况下通行,未尽到平安注意义务,且事故发生后,指使他人顶包,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过错较重,应承当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吴某某不走人行横道、在未确认平安情况下横穿道路,过错较轻,应承当事故次要责任。
吴某某重伤昏迷,其妻子吴某梅文化水平不高,大局部时间又要在医院陪护吴某某,故吴某梅委托其子吴某全权处理事故调解等相关事宜。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责任划分以及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等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共同向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从事故发生到最终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中间间隔3个多月,为支付吴某某在医院住院、抢救和治疗费用,原本不富裕的家庭已是债台高筑。
现在吴某某仍处于昏迷状态,进一步救治急需巨额医药费、住院费。
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认真研究,立即选派了交通事故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调解员隋某某、文某某等人开展调解工作。
法律人民调解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案例名称】:李某与邻居张某相邻关系纠纷调解案【调解时间】:2021年4月15日【调解地点】:XX市XX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员】:调解员张某某、王某某【当事人】:李某(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案情简介】:李某与张某系邻居,两家住宅相邻。
近年来,因张某在自家庭院种植树木,树木枝叶伸至李某家,导致李某家的采光和通风受到严重影响。
李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要求张某修剪树木,但张某以树木属于其个人财产为由拒绝。
双方矛盾激化,李某遂向XX市XX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调解过程1. 调解员接待调解员张某某、王某某接到李某的申请后,立即通知张某,约定于2021年4月15日对本案进行调解。
2. 调解员调查调解员到达调解地点后,首先了解双方的基本情况,确认双方身份信息。
随后,调解员分别与李某、张某进行谈话,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
(1)李某陈述:李某表示,其家与张某家相邻,张某在自家庭院种植了一棵大树,树木枝叶伸至其家,导致其家的采光和通风受到严重影响。
为此,李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要求张某修剪树木,但张某以树木属于其个人财产为由拒绝。
李某认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其相邻权,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2)张某陈述:张某表示,其种植的树木并未伸入李某家,树木枝叶仅伸至李某家屋顶,并未影响李某家的采光和通风。
张某认为,李某无权干涉其种植树木,要求李某自行解决问题。
3. 调解员调解调解员在了解双方陈述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案进行分析。
(1)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李某与张某作为相邻权利人,应当相互尊重,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调解员认为,张某种植的树木虽然未伸入李某家,但树木枝叶伸至李某家屋顶,影响了李某家的采光和通风,侵犯了李某的相邻权。
张某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典型案例有很多,这里为您提供一则相关的案例:
2021年8月,王某与前妻刘某因抚养费问题产生纠纷,双方自行协商无果后,王某来到高陵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调解室寻求帮助。
调解员李某受理此案后,详细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
原来,王某与刘某于2014年离婚,当时约定由刘某抚养孩子,王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
然而,随着孩子的长大,日常开销增加,500元抚养费已经无法满足孩子的生活需要。
因此,刘某希望王某能增加抚养费。
王某则认为,自己近年来生意失败,经济状况并不好,每月500元的抚养费已经是自己承受的极限。
因此,他拒绝增加抚养费。
在了解双方的情况后,调解员李某采取了“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对双方进行劝说。
针对王某的经济状况,李某向其解释了抚养费的法律意义和责任,同时劝导其站在孩子的角度考虑问题。
对于刘某,李某则耐心解释了王某的困境,并劝导其理解对方的处境。
经过调解员李某的耐心劝导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王某同意增加抚养费至每月800元,而刘某也表示理解并接受了这一安排。
最终,这起抚养费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具体的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调解民事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化名),男,35岁,某市居民,系某小区业主。
被告:李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四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五,住所地:某市XX区XX路XX号。
纠纷事由:原告张三于2016年购买李四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房屋一套,约定于2017年6月30日前交付。
然而,由于李四公司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导致原告张三无法按时入住。
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张三遂向某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四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并交付房屋。
二、调解过程1. 法院受理某市XX区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张三的起诉状后,依法受理了本案,并依法向被告李四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2. 调解准备在案件受理后,某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指派了一名法官负责调解工作。
法官在收到案件后,立即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案情,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有关调解的法律规定和调解程序。
3. 调解协商在法官的主持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公司进行了调解协商。
以下是调解过程中的一些关键点:(1)原告张三提出的要求:要求被告李四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并交付房屋。
(2)被告李四公司的辩解:被告李四公司表示,由于施工过程中遇到了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误,并非故意违约。
同时,被告李四公司愿意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希望原告张三能够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3)调解员的调解建议:调解员建议双方当事人以实际情况为基础,相互理解,达成共识。
4. 调解结果经过多次协商,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公司最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被告李四公司同意支付原告张三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2)被告李四公司同意赔偿原告张三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万元。
(3)被告李四公司同意在2021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
(4)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调解点评1. 本案中,法官在接到案件后,及时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案情,为调解工作奠定了基础。
广州法院十大调解案例
广州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广州法院十大调解案例1. 5G助力,光速解纷——4亿元借款纠纷一日内化解【调解机构及人员】广州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张劲、周一余、黄桂洪【委派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案情】2021年5月,A银行就其与B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起诉B公司,涉案标的4亿余元。
广州中院收到起诉后,将该案委派给广州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调委)诉前调解。
2021年5月27日,在法院指导下,金调委组织案件各方当事人登录广州法院在线多元纠纷化解平台(以下简称ODR平台),在线签订了调解协议。
因涉案标的较大,为及时固定调解成果,各方当事人当即通过ODR平台在线提交了司法确认申请。
为更快更便捷开展司法确认听证,广州中院启用5G庭审本及5G智慧多功能虚拟法庭,于当天快速组建好智能虚拟法庭,及时完成了司法确认听证,并当庭宣布审查结果,一日之内完成调解及司法确认,被当事人称赞为“光速解纷”,此案也被《广州日报》《广东政法网》关注报道。
【典型意义】这次调解中用到的5G庭审本、5G智慧多功能虚拟法庭都是广州中院于2021年3月发布的5G智慧法院实验室产品。
借助这些成果,法院得以打破常规,突破地点的限制,实现异地调解、听证、司法确认等多元解纷工作。
除此之外,此前已在庭审中得到广泛应用的5G+AOL授权见证系统,也首次被应用到诉前多元解纷工作中。
当事人在线登录平台后,5分钟内即可完成从核验身份到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全流程。
有了广州5G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的加持,广州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工作如同装上强劲引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亦能开足马力驶入快车道,取得显着成效。
2. 证券调解专业化,股民权益得保障——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专业化解于诉前【调解机构及人员】广东中证投资者服务与纠纷调解中心林歆【委派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案情】某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
佛山诉前和解十大典型案例“出炉”
佛山诉前和解十大典型案例“出炉”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5.30•【分类】其他正文佛山诉前和解十大典型案例“出炉”01发挥个案调解效应保障村改工作平稳推进案情简介嘉和公司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绀村工业区某厂房出租给黄某用于生产经营。
合同签订后,黄某向嘉和公司支付了租金和租赁保证金。
2021年12月3日,上述厂房被纳入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规划范围,嘉和公司与政府部门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黄某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把厂房清空,但嘉和公司在收到政府部门的拆迁补偿款后没有向黄某支付相应补偿,且未退还租赁保证金。
黄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嘉和公司退还租赁保证金并支付拆迁补偿款。
该案分流至和解中心后,在法官的指导下,专职调解员结合同类经典案例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分析,协助双方找准利益最大化的平衡点。
最终,双方握手言和。
以该案的调解模式、调解方法为蓝本,诉前和解中心后续成功化解涉村改案件13件。
典型意义佛山市两级和解中心秉承“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的理念,积极参与到区域发展建设中,为佛山村改的平稳推进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该案的成功调解,较好平衡了涉村级工业园改造中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利益,并为同类案件的调解提供了经验借鉴,达到“调解一案、化解一批”的效果,让矛盾纠纷化解驶入“快车道”。
02延伸诉前和解支点助力“无讼”村居创建案情简介2021年6月,何某与谢某在高明区明城镇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何某受伤。
何某治疗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承保公司的赔偿项目存在争议。
因何某为坟典村村民,谢某亦在该村附近经营鱼塘,双方遂向坟典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鉴于交通事故纠纷涉及专业知识,且多次调解未果,坟典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联系高明法院挂点部门寻求指导。
高明法院启动“无讼”乡村(社区)示范点联调机制,联合区诉前和解中心、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开展调解。
二拉平原则典型案例 人情与原则并举典型案例
二拉平原则典型案例人情与原则并举典型案例标题:人情与原则并举,社会才会和谐案情概述:国营红华实业有限公司新光小学停办后,永和镇新光村村民廖素芝在该校操场开荒种地十余年。
20__0年8月,永和镇新光村村民廖帮勇与和__罗回村村民王升明与红华实业有限公司社区办签订协议,租用学校在此处合伙办厂,同时与廖素芝就学校操场的使用达成协议。
2021年廖帮勇退出后,王升明继续租用学校,的就学校操场的使用与廖素芝发生纠纷,经永和镇调解,王升明同意就操场的使用每年支付廖素芝20__0元费用。
现在王升明将租用的学校交给徐天平使用,廖素芝与徐天平就学校操场的使用问题发生纠纷。
调解过程结果:20__年6月,司法局召集永和镇司法所、和__司法所及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
通过三轮调解,初步达成协议:徐天平在使用新光小学操场期间每年支付廖素芝20__0元,期间廖素芝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徐天平的生产生活。
就在签字时,廖素芝提出要在协议里注明新光小学操场的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这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无理要求,虽然经过司法局领导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国家政策法规的反复宣传教育,廖素芝仍然要坚持这一无理要求,最终,调解失败。
案件评析:这一次调解虽然双方最终没能签订协议,但是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参与调解的司法行政干部自始至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劝诫,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充分体现人文关怀,但是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在进行人民调解时司法行政干部坚持原则,不违法乱纪,不为办结调解案而放弃原则的优良作风。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纠纷日益突出,也更加复杂,很多地方政府为了保障和谐社会,经常违心违规的用钱来买平安、促和谐,置国家法律法规与不顾,导致很多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地方政府这一不健康心理骗取钱财。
这种不良的风气必须制止,否则公平、公正的社会公德心将荡然无存,和谐社会更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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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项目部
欧阳光明(2021.03.07)
之间的房屋损害赔偿纠纷
一、案情介绍:
2014年5月27日,建桥项目部在李家村二组施工时,由于同时使用几台压路机开工,并且施工地点离李家村二组村民陈某的宅基地较近,使得陈某家的部分院墙被震裂。
事情发生后,陈某及其家人在施工地点阻挠项目部继续施工,要求项目部进行赔偿。
项目部负责人张经理与陈某家人多次进行了协商,但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由于陈某的阻挠影响了工程进度,项目部负责人张经理多次到李家村村委会寻求解决办法,但李家村委会最终调解无效,于是告知双方当事人到镇调委会寻求解决办法。
2014年6月6日下午,双方当事人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调解过程:
在当事人申请调解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认定为房屋赔偿产生的争议。
陈某及其家人要求项目部必须赔偿房屋损失30000元整,项目部不予接受。
调解员到陈某家实地查看了院墙受损情况,询问了左右邻居事发当时的情况,并到项目部施工地点进行了调查,确定了申请房屋的裂缝是因为施工导致的,施工方应给予赔偿。
根据受损程度及修补难度由调解员调解双方确定赔偿事宜。
为妥善处理陈某房屋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员咨询了律师,律师建议陈某请专业
的机构对房屋受损程度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参考本市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以及本市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规定进行索赔。
但当事人陈某嫌麻烦没有做相关鉴定。
调解员约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向其讲述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征地补偿相关条款等。
双方当事人在调委会的调解下,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协议。
三、调解和履行结果:
(一)项目部赔偿陈开强房屋受损费用20000元整。
(二)自达成协议后陈某及其家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项目部施工。
(三)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在人民调解协议书签订的当天,项目部一次性支付给陈某现金20000元整。
四、点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建设,大量的市区重点项目都涉及到土地征收或拆迁,由此引发的征地补偿纠纷越来越多,类似于陈某房屋受损赔偿的案件也会越来越多,而陈某案件只是其中之一,如果不能及时的化解纠纷,即会影响到重点项目的进展,也会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种纠纷镇调委会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特殊优势,在确实把握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双方进行调解。
在双方各持已见的调解过程中,调委会从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出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依法协调利益,定纷止争,不仅防止了矛盾的激化,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使得项目能够继续施工。
镇调委会在维护了一方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以维护项目部正常工
作秩序为已任,充当当事人的“说客”与“和事佬”,审时度势,充分考虑到陈某的房屋受损状况,深知如果项目部解决赔偿纠纷的时间拖的过长,会严重影响项目的工程进度,调委会主任及调解员积极进行协调解决。
这期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效果好,社会影响大。
在短短的几天时间内,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多方协商,最大限度的从双方有利的角度考虑,坚持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核心精神,坚持调解优先的现代法制精神,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及时、就地促使双方达成了协议,避免了矛盾纠纷的进一步激化升级,体现了人民调解不拘形势、灵活便捷、便民利民的特点和优势,最大限度地增加了和谐因素。
在本案当中,调解委员会把化解矛盾纠纷做为维护和谐稳定、服务人民群众的综合平台,在人民调解实际工作当中真正做到了正确处理好越来越突出的矛盾纠纷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切实承担起了“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发展”的政治责任,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东方之花”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