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
什么是公示催告程序
什么是公⽰催告程序公⽰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之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民法院根据当事⼈的申请,以公告的⽅式催告利害关系⼈在⼀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申报,根据申请⼈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民事诉讼程序。
关于什么是公⽰催告程序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什么是公⽰催告程序1、公⽰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之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民法院根据当事⼈的申请,以公告的⽅式催告利害关系⼈在⼀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申报,根据申请⼈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民事诉讼程序。
2、就其性质⽽⾔,是⾮讼程序。
其要解决的是两个问题,⼀是除权,即解除票据的效⼒,⼜叫票据失权;⼆是确权,即确定申请⼈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适⽤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九⼗三条的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付地的基层⼈民法院申请公⽰催告。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催告的其他事项,适⽤本章规定。
申请⼈应当向⼈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额、发票⼈、持票⼈、背书⼈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因此,其适⽤范围为: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催告的其他事项。
三、⽌付与公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九⼗四条的规定,⼈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停⽌⽀付,并在三⽇内发⽣公告,催促利害关系⼈申报权利。
公⽰催告的期间,由⼈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
四、公⽰催告期限票据转让的法律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九⼗五条⽀付⼈收到⼈民法院停⽌⽀付的通知,应当停⽌⽀付,⾄公⽰催告程序终结。
公⽰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为⽆效。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院的司法解释,如果⽀付⼈收到法院的⽀付通知后,仍进⾏⽀付的,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其⽀付⾏为不能导致债的免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九⼗六条利害关系⼈应当在公⽰催告期间向⼈民法院申报。
第二十章 公示催告
(二).申报权利
1.申报权利的条件 (1)权利申报人必须是被公示催告票据的持票人。 (2)权利申报人必须在公示催告期间或在法院作出除 权判决前申报权利。 2.对权利申报的审查 (1)要求利害关系人提出票据。 (2)对票据进行形式审查。 3.权利申报的法律后果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成立以后,公示催告便没有继续的 必要而应当终结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按照通常的审理程序解决票据纠纷。
本章思考题 1.公示催告的概念和特点各是什么? 2.公示催告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3.简述公示催告的审理程序。 4.简述除权判决的条件和效力。
参考案例
1996年8月29日,重庆毛纺织染工业公 司原料供应站工作人员陈立出差途径广 州时,被他人盗走汇往江门采购原料的 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金额为30万元, 出票人是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区支行, 持票人是重庆毛纺织染工业公司原料供 应站,支付人是中国银行江门分行,承 兑协议编号9-2-2,交易合同号码91-105, 未向任何单位背书转让。供应站于1996 年9月7日向广东省江门市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公示催告。
江门市城区法院受理了申请,并于接到申请的第二天, 分别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和向支付行发出止付通 知,并在三日内公告,要求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请 权利。在公告期间,一公司向法院申报权利并提交了 被催告的票据。经审查,该票据与被催告票据完全吻 合。但申请人对申报人取得该票据的合法性提出了质 疑,法院遂要求申报人提供证据说明其获得票据的合 法性。因申报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而被法院驳回了 申报。 问题:本案审理是否正确?
(三)除权判决
1.除权判决的概念 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的 申请所作出宣告失票无效的判决。 2.除权判决的作出 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公示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人 民法院裁定驳回。 (2)必须由公示催告申请人提出申请。 (3)公示催告申请人必须在公示催告期满后一 个月内提出申请。
公示催告程序2
公示催告程序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因其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请求法院以公示方法,催促该票据不明厉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该票据权利,若无人申报或申报无效,则法院依申请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申请人获得该票据权利的程序。
二、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1、必须符合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我国公示催告程序,首先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2、须具备申请公示催告的法定事由
3、申请人须适格
公示催告的申请人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最后持有人。
4、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只能向票据支付地的基础法院提出
5、依法缴纳申请费
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缴纳申请费100元。
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二十七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 • • • • • • 一、申请 (一)公示催告申请的提出 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 请,说明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事项、原因和方式。 (二)公示催告申请的撤回 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当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 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二、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 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 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 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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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三、除权判决的撤销 民事诉讼法对除权判决的撤销,未作明文规 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人民法院作出 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应当知 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 民法院起诉。 复习思考题 简述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1、简述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2、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申请公示催告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3、申请公示催告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什么是除权判决?其效力如何? 4、什么是除权判决?其效力如何?
第二节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 • • • • •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二、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一)申请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的最后持有 人
(二)申请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 失或灭失 • (三)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 • (四)申请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 请
第二十七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督促程序和公⽰催告程序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在现实⽣活中,债的纠纷种类多,数量⼤,其中有许多属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当事⼈之间并不存在争议,但是有的债务关系却不清楚,这⾥就需要⽤到督促程序和公⽰催告程序了。
那么⼆者有什么区别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督促程序和公⽰催告程序的相同点与不同点都是⼀种简便、快捷的处理案件的程序。
都是⾮讼程序。
督促程序,是指⼈民法院根据债权的申请,向债务⼈发出⽀付令,催促债务⼈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
其特点主要有:(1)督促程序的适⽤范围仅限于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债务⼈给付标的限于⾦钱和有价证券,且与债权⼈没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2)督促程序是⼀种⾮讼程序,它不解决当事⼈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争议,以债权⼈申请⽽开始,请求法院直接发出⽀付令,不需经过法庭审理,⽽要求债务⼈履⾏债务。
(3)督促程序是⼀种简便、快捷的处理案件的程序。
公⽰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当事⼈的申请,以公告的⽅式催告利害关系⼈在⼀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申报,根据申请⼈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其特点主要有:(1)引起程序开始的⽅式特殊。
依据当事⼈的申请。
(2)适⽤于特定的范围。
只有两类情况:⼀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是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催告的其他事项。
(3)公⽰催告案件⽆明确的相对⼈。
(4)审判程序简略。
适⽤公⽰催告程序审判案件,不需要、也不存在通常诉讼程序所有的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等阶段。
(5)结案⽅式特殊。
只有两种:判决和裁定。
(6)实⾏⼀审终审。
⼆、对债务⼈异议的处理1、债务⼈收到⽀付令后,向法院提出书⾯异议的,应当终结督促程序;2、债务⼈在收到⽀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异议,⽽向其他⼈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付令的效⼒。
债务⼈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
【司考】考点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星考点)
基本概念1.督促程序:又称债务催偿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
2.公示催告程序,是指票据持有人之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或者申请被驳回,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同时失票人取得票据权利的制度。
重点考点详解一、督促程序(一)适用条件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本票、汇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以转让的存单等)。
【注意】劳动者提出的就劳动报酬的纠纷,是金钱关系。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务,不是金钱关系。
2.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注意】支付令可以适用留置送达,不适用公告送达。
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5.收到申请的法院具有管辖权;6.债权人未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二)支付令的相关程序事项1.管辖: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法院辖区的,各有关法院都有管辖权;债权人向2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注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永远基层法院管。
2.审查形式:审判员1人审查;(1)形式审查:接到申请人申请书5日内审查结束,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其申请;(2)内容审查:法院决定受理申请之日开始,15日内裁定是否发布支付令的决定,不可上诉。
3.审级制度: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再审;4.发出支付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5.驳回支付令申请的情形:(1)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2)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3)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4)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第十七讲公示催告程序
第十七讲公示催告程序第一篇:第十七讲公示催告程序第十七讲公示催告程序一、公示催告程序的含义和特点所谓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条件1、公示催告程序只能适用于可以_____________的票据以及依据法律规定允许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2、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当是有价证券的__________________3、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必须是出现了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形4、必须向________________地的_____人民法院提出申请5、申请人必须提出__________申请三、公示催告的审理程序(一)公示催告1、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如果票据支付人接到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后仍然拒不停止支付行为的,将会导致以下两个后果:第一,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____________第二,_____________支付义务2、发出公示催告的公告最少不得_________________天;在公示催告期间内,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3、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1)利害关系人必须在____________________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2)利害关系人必须_____________(3)利害关系人还必须提出__________申请书4、除权判决所谓除权判决,就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1)除权判决的条件首先,除权判决必须依__________作出其次,必须是公示催告期限内没有人提出申报,或者虽有人提出申报,但是申报被法院驳回了再次,申请人必须在公示催告期满后____________内提出申报(2)除权判决的审判组织必须是____________(3)除权判决的法律后果第一,票据_____________第二,失票人_______________第三,公示催告程序_______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__________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按照_________程序审理首先,必须是有________________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其次,必须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_________内提出再次,必须向作出__________________的法院提起诉讼最后,对于这种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例题1】(04年司法考试真题)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具有下列哪些共同特点?A.程序的启动是基于权利人的申请,无答辩程序B.程序设计上无开庭审理阶段C.都设置了义务人或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程序D.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不服者,均不能提出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答案【例题2】(07年司法考试真题)甲的汇票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民事诉讼法特殊程序论——公示催告程序
民事诉讼法特殊程序论——公示催告程序第十六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一节公示催告程序概述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及特点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促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权利或者虽有申报但被驳回,依法作出票据无效之除权判决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具有非讼程序所具有的性质与特征。
(一)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范围特定。
就适用的案件来讲,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背书转让的票据因被盗、遗失或灭失,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的公示催告。
关于适用的法院,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
(二)利害关系人具有不确定性。
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在丧失票据以后,可能存在利害关系人,也可能没有利害关系人。
如果存在利害关系人并依法申报权利,则公示催告申请人与权利申报人之间形成票据纠纷,公示催告程序即告终结。
如果没有利害关系人,法院可以依照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三)审理方式具有特殊性。
人民法院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以发布公告的形式审查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人。
(四)程序具有明显的阶段性。
公示催告程序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公示催告阶段,二是除权判决阶段。
(五)公示催告程序的审判组织具有特殊性。
人民法院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要根据公示催告的不同阶段组成不同的审理组织形式。
在公示催告阶段,可由一名审判员主持审理;而在作出除权判决阶段,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包括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以及可以通过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
(一)适用的法院与非诉讼程序一样,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公示催告的,应当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二)适用案件的范围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是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主要对象。
民事诉讼法第18章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 申请人提出申请 具备以上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来审
理是否具备做出除权判决的申请条件。
三、除权判决的撤销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作出判决前向人 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 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四、申报权利
〔一〕申报权利的条件
利害关系人必须向作出公示催告的人民法 院申报权利,并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同时 向法院提交票据。
〔二〕申报权利的效力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成立,在法律上产生 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效力。
第四节 除权判决届满后,由于无人 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宣告失票无 效的判决。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缴纳申请费用
二、公示催告的受理——7日内进行审查
第三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一、公告
是指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向社会 发出的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 申报权利的告示。
公告的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及名称 被盗、遗失或灭失的票据或其他事项的种类、票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与受理 公示催告程序的审理 除权判决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 的方法,催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 权利,如不申报权利,使其承受法律上不利 后果所适用的程序。
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没有正当理由 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有理由的,人民法院应 当受理,撤销宣告无效的判决作出新判决。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案件的非诉性 申请人的特定性 适用范围的限 定性 审理方式的特殊性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一、公示催告程序概述(一)公示催告程序概述1.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特点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人之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呈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1.引起程序开始的方式特殊。
公示催告程序的发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
公示催告申请与起诉的要求和内容不同。
2.适用于特定的范围。
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于两类案件:一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不得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3.公示催告案件无明确的相对人。
通常的诉讼案件必须具有相互争议的两方当事人存在,起诉才有可能成立。
而公示催告案件在申请之时,相对人必须处于不明确状态。
如果在申请公示催告之是地,申请已有明确的争议对象,其申请就不能成立,有关利害关系人应提起票据诉讼。
在公示催告过程中,出现向法院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时,公示催告程序即应终结。
4.审判程序简略。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判案件,不需要也不存在通常诉讼程序所有的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等阶段。
就审理方式而言,主要是书面审查和公示方式。
所以,公示催告程序比之于通常诉讼程序,是一种略式审判程序。
5.程序具有明显的阶段性。
公示催告程序分为两个程序阶段,即公示催告阶段和作出除权判决阶段,这两个阶段即独立又存在密切的关系。
公示催告阶段结束后并不必然进入除权判决阶段,需有申请人提出除权判决的申请,才能进入这一阶段审理程序。
6.实行一审终审。
通常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度,而公示催告程序则实行一审终审。
人民法院对公示催告案件无论用判决的方式结案,还是用裁定的方式结案,当事人均不得对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
此外,当事也不得对生效的除权判决或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生效裁定申请再审。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1.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法院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
第十五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十五章公示催告程序第十五章公示催告程序[考试大纲要求]本部分考查的知识点有: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条件,公示催告的审理程序,无效判决的作出及其法律效力。
第一节公示催告程序概述公示催告程序是用来解决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者其他事项,在出现被盗、遗失、灭失情形时,对权利人予以相应救济的程序,其核心在于通过公示催告,催促不特定的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如果无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无效判决。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条件应主要掌握以下几点:1.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当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者其他事项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如甲公司开出一张以广州某银行为付款人的83万元银行汇票,甲公司的业务员持该汇票到达广州时,发现该汇票遗失,此时,甲公司作为该汇票丧失前的最后持有人,可以成为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
2.公示催告程序只能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以及法律规定允许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这里的其他事项通常是指记名股票、提单等。
[考点提示]本节的考点为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公示催告的审理程序包括以下内容:一、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公示催告申请经过审查后,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二、发出止付通知与公告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的同时,向付款人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该通知构成付款人向持票人拒绝付款的书面凭证。
此时,如果付款人无视人民法院发出的停止支付的通知,而仍然向持票人付款的,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付款人自行承担。
此外,人民法院还应当在受理案件的3日内,发出公示催告的公告,该公告不仅要张贴在法院的布告栏内,还要张贴在证券交易所门前,而且还要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发出公告,该公告期不得少于60天。
公告发出后,在公示催告期内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三、申报权利及其处理在公示催告期间,或者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尚未作出无效判决之前,对票据或者其他事项主张权利的人,可以向发出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第十七章 公示催告程序
民事诉讼法学//邓周和军
本章特别提示:
一、应当熟练掌握公示催告程序的 特点。 二、在公示催告程序中,案件的审 理与除权判决的作出是独立的两个阶 段,除权判决的作出要依当事人的申 请,且由合议庭作出。
海南大学 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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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公示催告程序?其适用范围和特点 怎样? 2.申请公示催告与申请除权判决有何关系? 3.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应符合哪些要求?对 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应如何处理? 4.什么是除权判决?它有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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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本章提要:
公示催告程序
理解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特点、 适用范围,掌握公示催告程序中利 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涉及到的有关问 题,除权判决的作出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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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公示催告 除权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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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权利 (一)申报权利的主体必须同时 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与票据存在利害关系 2、必须是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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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权利的地点与期间 利害关系人应当向发出公示催告公告 的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及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除权判决作 出前申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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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除权判决的申请 申请除权判决,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 请,即必须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 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
[参考案例] 赛格进出口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无 锡市郊区支行票据承兑纠纷案(没有申请除 权判决)
公示催告程序案例
公示催告程序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公示催告程序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程序,它是一种法律规定的程序,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活动的公正、公平进行。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案例来详细介绍公示催告程序的相关内容。
案例描述: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甲公司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起诉之后,法院对本案进行了立案审查,并发现乙公司的住所地不明,无法通知送达。
法院依法向乙公司发出了传票,但传票无法送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法院决定采取公示催告程序。
首先,法院依法在报纸上刊登了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了对乙公司的起诉请求、开庭时间、地点等信息,并要求乙公司在公告刊登后15日内到法院提出答辩。
同时,法院还在乙公司住所地的村委会、居委会等公共场所张贴了公告,以确保公告的广泛传播。
在公告刊登后,乙公司并未到法院提出答辩。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便对乙公司进行了二次公告,并在公告刊登后依然没有收到乙公司的答辩意见。
最终,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判决。
案例分析: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公示催告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首先,公示催告程序是一种保障诉讼程序公平公正进行的重要手段。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护,而公示催告程序可以确保当事人充分了解诉讼活动的相关信息,有机会进行答辩和申辩,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公示催告程序是一种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程序。
在诉讼活动中,因为当事人的住所地不明或无法通知送达等情况,可能会导致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受到影响。
而公示催告程序可以通过公告刊登和张贴等方式,确保当事人充分了解诉讼活动的相关信息,从而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最后,公示催告程序是一种保障判决效力的重要程序。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未能到法院提出答辩,可能会影响判决的效力。
而公示催告程序可以通过公告刊登和张贴等方式,确保当事人充分了解诉讼活动的相关信息,从而保障判决的效力。
结论:综上所述,公示催告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一种保障诉讼程序公平公正进行、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障判决效力的重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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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
其特点是:
1.认定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事实而不是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
2.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阶段性,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是前后衔接的两个阶段,除权
判决依催告申请人再次申请做出,法院不得自行作出;
3.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范围:
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事项。
我国目前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有支票、汇票、本票三种,另外《公司法》还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并作出除权判决。
2.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申请条件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
序终结。
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申报权利的程序是:
1.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或在申报期间届满,判决作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2.利害关系人在向法院主张权利时应向法院出示票据,法院即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查看该票据,如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应当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如利害关系人未在判决前申报权利的,可以在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确权。
【除权判决】除权判决,即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是指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时,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所作出的宣告已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