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三种模式

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三种模式
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三种模式

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三种模式

■科技成果按社会功能的不同可分为基础公益类、共性技术类和专有技术类三类;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模式一般分为政府主导模式、市场化模式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混合模式。三种技术标准形成模式各有长短。

技术标准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桥梁。基础公益类、共性技术类和专有技术类三类科技成果按标准的经济学属性可转化为公共标准、联盟标准和私人标准三类,三种类型科技成果宜采用三种不同的技术标准转化模式,即政府主导模式、市场化模式和混合模式。

三类科技成果

对应三类技术标准

科技成果按社会功能的不同可分为基础公益类、共性技术类和专有技术类三类。基础公益性成果属于共有资源和公共物品领域的科技成果,服务于全部公众或大部分公众利益。共性技术类科技成果主要是行业内形成的技术联盟,可有效提升联盟企业的竞争优势。专有技术类科技成果是独立法人(公司或个人)掌握的科技成果,在企业内部推广应用。

按照排他性、竞争性和收益性等经济学属性的不同,技术标准可分为公共标准、联盟标准和私人标准。公共标准是所有人都能免费使用,不具有排他性,且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标的标准,通常由具有行政权力的机构确定,包括质量标准、安全标准、环保标准、卫生标准

等。联盟标准在联盟内部可以免费使用,具有一定的排他性、竞争性和收益性。私人标准由企业制定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该类标准供企业内部使用,具有完全的排他性、竞争性和收益性。私人标准是从标准的经济学属性对通常所说的企业标准的称谓。

基础公益类科技成果和公共标准都具有公共品属性,都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共性技术类科技成果具有团体共享、利益相关者共享的属性,共性技术类科技成果多数应转化为联盟标准,而很少转化为基础公益类或私人标准。按竞争优势理论,结合专有技术类科技成果的特征和私人标准的盈利、竞争能力,专有技术类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过程中,企业有能力独立完成的情况下,专有技术类科技成果更多地转化为私人标准。

三类科技成果

转化技术标准的模式不同

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模式一般分为政府主导模式、市场化模式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混合模式。政府主导模式主要由国家行政机构组织制定,形成公共标准;混合模式主要由企业合作制定,形成联盟标准;市场化模式主要由市场作为技术标准的动力,形成私人标准。

基础公益类科技成果转化为公共标准时多采用政府主导模式,政府的主导作用不仅体现在动力机制上,更重要的是政府全面负责公共标准的制定、应用、推广、测试和认证。基础公益类科技成果转化为

公共标准的过程中,主要利益相关方包括政府部门、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政府科研主管部门、科研单位等。

专有技术类科技成果转化为私人标准多采用市场化模式。在这种模式中,企业是标准的制定者和标准化活动的管理者,负责技术标准的全面服务(制定、执行、测试、认证等),并独立出资。企业独自享有知识产权,其他企业若使用需缴纳高额费用。标准的收益归该企业所有,标准形成的规范文件,供本企业内部使用。

混合模式是介于政府主导模式和市场化模式的一种转化模式,是由相关企业作为技术标准的发起者,在遵循市场制度的前提下,依照国家政府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政策,企业联盟共同发起创立技术标准。

三种技术标准

形成模式各有长短

政府主导的基础公益类科技成果转化为公共技术标准能有效地避免标准竞争和浪费,为所有用户提供等同的标准和市场机遇,能迅速拥有较多的支持,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由于变数多、变化快,再加上技术标准制定的结果与企业商业利益息息相关,这类标准往往消耗了行政成本却很难达成一致意见。

市场化模式的优点是形成标准迅速、效率高,而且通过市场竞争产生的技术标准能适应市场与技术的动态变化。但市场化模式可能导

致的标准竞争不可避免地导致技术的重复开发、行业混乱和昂贵的标准战。

混合模式的一种情况是政府协调与市场竞争结合,协调为主,竞争为辅,可排除无关政策因素干扰,具有速度和效率优势,政府的协调能预防标准战和标准分裂以及由此产生的沉没成本。混合模式的另一种情况是市场化辅之以较强的政府指导,目的是解决公共利害关系较大的政策问题,标准的细节由市场决定,但由于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政策协调。共性技术类科技成果转化为联盟标准多采用混合模式。开放自愿联盟标准能较好地把市场机制的速度与强制标准的稳健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联盟成员主要专利的交叉许可,建立了以主要技术标准联盟为核心的企业战略联盟,既分担了标准形成的风险、减少了技术交易成本等问题,又获得了标准扩散的联盟推动力。

(作者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协同创新中的成果转化路径及特征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3315820298.html, 协同创新中的成果转化路径及特征分析 作者:马强李檬檬 来源:《中国市场》2020年第16期 [摘要]基于协同创新生态系统视角,在对创新生态系统进行定位和概述的基础上,分析了协同创新生态系统中的科技成果转化路径及系统的特征,并为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提升我国的科研发展水平,本文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协同创新生态系统;成果转化;科技创新 1 ;引言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人才和创新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科技创新水平获得了大幅度的提高,科技成果和产量已经位居世界前列。2018年我国科技研发经费投入达到1.97万亿,投入强度(研发经费占GDP比重)达到 2.19%。在研发投入规模方面,我国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国家。虽然我国研究投入规模巨大,科研产出也危机世界前列,但10%左右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同发达国家的40%相比仍 然差距较大。基于此,如何通过建立完善的协同创新系统来提升成果转化率变得尤为重要。 2 ;协同创新生态系统 自熊彼特提出了协同创新概念以来,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其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综合前人关于协同创新生态系统的研究后,本文认为一套完善的协同创新生态系统应包括研发主体、成果转化主体、管理及服务机构等部分。具体而言,研发主体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研发部门,研发主体负责相关科技创新和成果研发工作,是系统中成果的供给方。成果转化主体主要是企业,企业根据市场反馈来评估和确定相关产品的市场规模,并以此为依据判断科技成果的转化程度,企业对于市场需求的判断以及自身的技术水平直接决定了成果的商品化程度以及最终的盈利情况。管理及服务机构主要包括政府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科技中介通过持有专利、储备人才、收集信息等方式在协同创新生态系统中起到了沟通和协调各参与主体关系、优化系统组织结构的桥梁作用。政府通过自身信用以及管理职能,能够促使企业、研发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更好的合作,对于协同创新生态系统的平稳运行齐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政府、高校、企业和科技中介机构相互协调,共同合作,最终完成从技术研发到商品的转化。其中,政府通过战略支持为系统运行提供优良的外部环境;高校等科研机构根据最新学术动态、政策导向、企业和市场需求进行相应的技术研发;企业从研发结构接受相应的研发成果后,对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对科技成果进行商品化转化和规模化生产,并最终推向市场,卖给消费者;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则是整个协同创新生态系统运行的润滑剂,

国外高校技术转移的主要模式和典型案例培训课件

国外高校技术转移的主要模式和典型案例 目录一、技术许可办公室(OTL)模式典型代表:美国斯坦福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 1.人员构成2.运作方式 3.专利政策 4.工作成效二、设立技术转移公司模式典型代表:英国帝国理工学院创办的帝国创新服务公司 1.人员构成 2.运作方式 3.工作成 效典型代表:剑桥大学设立的剑桥企业有限公司 1.组织架构 2.业务内容 3.知识产权许可模式 4.投 资孵化模式三、其他模式【编者按】高校作为我国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重要创新主体,在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创新体系和创新生态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创新源泉作用。近年来,随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系列政策法规的修订和发布实施,国内高校不断优化完善内部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探索构建符合创新规律和实际需求的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本期内容聚焦国外高校技术转移的主要模式,并对典型案例进行深入梳理和分析,希望能为读者提供一些参考。报告正文一技术许可办公室(OTL)模式OTL(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即技术许可办公室。美国在《拜杜法案》的推动下,自20世纪80年代起,许多大学建立了技术许可办公室等专门机构,现已成为

美国大学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经营的标准模式。俄罗斯于2003年引入高校OTL模式,目前俄罗斯大学等研究机构创办OTL已超过100个。OTL模式的主要特点:将专利营销放在工作首位。OTL模式强调大学亲自管理专利事务,并把工作重心放在专利营销上,以专利营销促专利保护。 工作人员均为技术经理。OTL模式下,工作人员必须既有技术背景,又懂法律、经济和管理,还要擅长谈判,被称为“技术经理”。技术经理只管专利营销和专利许可谈判,在决定申请专利后,专利申请的具体事宜交由校外专利律师事务所办理。发明人和发明人所在院系参与分享专利许可收入。允许发明人分享收入旨在激励教师不断披露发明,并配合随后的专利申请和许可工作;允许发明人所在院系分享收入,提升了发明人在院系中的地位和声望。典型代表:美国斯坦福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1970年,斯坦福大学建立技术许可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促进学校科技成果产品化,包括技术成果评估和市场风险预测、技术许可、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该办公室由学校分管科研的副教务长直接管辖,向上对教务长以及学校校长负责。 1.人员构成目前办公室共有人员52人,其中负责人1名,助理2人,授权专员18人,授权助理9人,产业合同办公室8人,其他行政及管理人员14人。 2.运作方式一般包括以下6个工作环节:①发明人向OTL提交申请材料(发明和技

关于举办2019年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关于举办“年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专业人才”培训班通知 各学会、基金会: 为认真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首都北京作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在科研机构汇聚、科技成果丰富、科技人才众多的资源优势,中关村天合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中心作为北京市科协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拟在年举办期“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专业人才”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着眼解决中国科技成果转化面临的“五大瓶颈”(多数科技成果转化条件不成熟、多数企业需求承接条件不精准、转化项目供需双方对接不持续、转化项目实施路径设计不科学、转化项目所需多元资源不到位)的问题,采取举办系列培训的形式,精心设计课程,精心安排授课,精心组织实操,通过集中培训学习,强化参训学员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科技与市场相融合的理念,使参训学员系统了解掌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服务、常见问题解决、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方案编撰、转化评价体系等内容,为相关单位培养一批“懂政策、懂法规、懂流程、会实

操”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专业人才,更好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更好地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服务社会。与去年相比,今年的培训课更加专业、实操性更强,专业技能培训课有所增加。 二、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 承办单位:北京科技社团服务中心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北京市科技进修学院 支持单位:北京科技报 三、培训内容 .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最新理论及政策法规解读; .一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实操经验介绍; .三套科技成果转化系统评价体系操作技能实操培训; .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服务平台体系架构、业务模型、运维管理、典型案例; .科技成果数据信息服务技能培训; .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服务技能及金融投资服务技能培训; .实案操作及专家点评、互动(课程设置,详见附件)。

心得体会:科技协同创新的发展现状和强化路径(最新)

心得体会:科技协同创新的发展现状和强化路径(最新) 推动高质量发展,创新是第一动力。近年来,X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更是鲜明提出“聚力创新”,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加快推进创新机制研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区域战略和政策协同,提升X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地位,增强科技创新对X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意义重大。 X科技协同创新成效突出 创新型企业集群不断壮大。全省企业在全社会研发投入和研发人员的占比均超过85%。2017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突破1.3万家,其中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16%,创造了61%的企业有效发明专利。启动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首批入库企业有3137家。创新型领军企业优势凸显,140家创新型领军企业通过集聚高端创新资源,其中1家进入世界500强,22家进入中国500强,38家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31家列为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全省新建589家企业院士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机构建有率在90%左右。6300家获得研发费用普惠性财政奖励。 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效能持续提升。2017年,X围绕产业创新重大需求,强化创新供给能力,培育发展带动性强的创新型产业集群,为产业优化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科技支撑。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实现新突破,大力实施前瞻性产业技术创新专项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围绕未来网络、战略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重点方向,部署产业前瞻与共性关键技术攻关170项,组织重大科技成果转化138个,累计建设产业技术创新中心7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52个,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达12家,有力推动了重点领域率先实现技术跨越,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效能持续提升。 区域创新布局持续优化。X通过发挥高新区创新主阵地作用,统筹推进创新体系建设,区域创新呈现协调联动的新格局。《X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正式发布,为自创区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提供了有力支撑。X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获科技部正式批复建设,开展创新

2016-2022年中国科技成果转化行业市场运营态势研究报告

2016-2022年中国科技成果转化行业市场运营态势研究报告 https://www.360docs.net/doc/3315820298.html,

什么是行业研究报告 行业研究是通过深入研究某一行业发展动态、规模结构、竞争格局以及综合经济信息等,为企业自身发展或行业投资者等相关客户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企业通常通过自身的营销网络了解到所在行业的微观市场,但微观市场中的假象经常误导管理者对行业发展全局的判断和把握。一个全面竞争的时代,不但要了解自己现状,还要了解对手动向,更需要将整个行业系统的运行规律了然于胸。 行业研究报告的构成 一般来说,行业研究报告的核心内容包括以下五方面:

行业研究的目的及主要任务 行业研究是进行资源整合的前提和基础。 对企业而言,发展战略的制定通常由三部分构成:外部的行业研究、内部的企业资源评估以及基于两者之上的战略制定和设计。 行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面和点的关系,行业的规模和发展趋势决定了企业的成长空间;企业的发展永远必须遵循行业的经营特征和规律。 行业研究的主要任务: 解释行业本身所处的发展阶段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分析影响行业的各种因素以及判断对行业影响的力度 预测并引导行业的未来发展趋势 判断行业投资价值 揭示行业投资风险 为投资者提供依据

2016-2022年中国科技成果转化行业市场运营态势及 发展前景预测报告 【出版日期】2016年 【交付方式】Email电子版/特快专递 【价格】纸介版:7000元电子版:7200元纸介+电子:7500元 【报告编号】R433405 【报告链接】https://www.360docs.net/doc/3315820298.html,/research/201607/433405.html 报告目录: 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还不足10%,真正实现产业化的还不到5%。与发达国家40%的水平相比,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和转化速度明显过低。同时,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科技成果存在着“含金低”,满足不了市场与企业要求。这样使得我国的科技资源形成了极大的浪费,从而使得科技进步速度降低,严重的制约了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化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因此我国必须有效实施创新发展战略,让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成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力量。 顶层体制仍不合理。我国的科技管理体制仍然受着传统计划管理模式的影响,有着十分浓厚的行政色彩。这种体制性的障碍成为了科技发展的“瓶颈”,例如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局面仍然存在。科技管理部门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能够适应科研和技术开发规律的研发、评价和监管机制。为了能够使得科技管理制度能够更加的规范化,

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六大亮点解读

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六大亮点解读 2015年8月31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颁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了大幅修改,修改达44处之多,整部法律从37条扩展到52条,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的重视。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显着提升我国知识产权运用水平、充分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强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均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于10月1日实施,掌握和运用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关键内容,对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如下六大亮点: 一、释放活力,下放三权 本次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解决科研机构或大学转化科技成果和运用知识产权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国有企业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权属、运营等管理问题,可以通过《企业国有资产法》解决。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之前,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未将有形财产和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进行区别对待,这严重阻滞了国有科研单位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其具体表现就是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使用、处置科技成果需要层层繁琐的审批,容易丧失科技成果处置的有利时机;科研机构或高校的科技成果处置收益需要全部上缴 国库,导致科研机构和大学丧失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因此,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一大亮点就是打破科研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运用的主要体制障碍。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上述两条规定放权于科研机构和高校,确保了其真正拥有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是本次修法最有”含金量”的条文。 二、协议优先,提高奖酬 由于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自身的特点,科技成果通常属于职务科技成果,科技成果的转化也通常是在单位的转化人员或科研人员的努力下才能完成。科研人员既是科技成果的创造者,又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推动者和重要实施者。建立和完善激励科研人员和转化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对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实现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主要从三个方面健全和完善了科研人员和转化人员的职务科技成果奖酬制度。一是大幅提升了法定奖酬的比例。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最低标准是转让净收入的20%;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则规定以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的方式转化的科技成果,奖励和报酬的最低限是转让净收入、许可净收入或作价出资获得的股份、出资比例的50%。二是单位与科技人员或转化人员关于奖酬标准和数额问题,可以进行约定,并且约定优先。但有一个例外,即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制定的奖励和报酬规定或与发明人、转化人员约定的奖励和报酬标准不得低于上述法定标准。三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支出虽然应当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这一点对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极为重要,因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均有工资总额额度的限制,如果加大对科研人员或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扶持办法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晋政发〔2017〕31号)、《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太原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试行规定》及山西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的实施方案》,践行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促进科技成果在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转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在高端装备制造业、新材料产业、数字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现代医药和大健康产业、现代煤化工产业、现代物流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等十四个领域中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主要针对中试阶段成果转化项目及产业化阶段成果转化项目。 (一)中试阶段成果转化项目中试阶段成果转化项目是指省内外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实验室已经完成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行业先进性,并在示范区实施转化的中试阶段成果转化项目。成果转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先期聘请第三方科技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培育资金扶持的中试阶段成果转化项目进行专题评审,如项目通过评审,可按照示范区投资项目入区流程入区。 (二)产业化阶段成果转化项目 产业化阶段成果转化项目是指省内外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示范区实施的属于示范区重点打造的产业集群,并具有重要意义的产业化阶段成果转化项目。项目引进按照示范区投资项目入区流程操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示范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示范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各类创新组织机构(统称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由示范区成果转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探寻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新路径

探寻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新路径 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作者:刘艳整理报道 深化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 探寻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新路径 为探讨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探寻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新路径,本报自2014年1月6日至3月31日开设了“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新路径探讨”专栏,来自中央及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科技开发交流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等科技服务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及专家,就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问题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和看法,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在此基础上,本报近日举行了一次专题对话,邀请科技部及科技部火炬中心相关负责人、部分科技服务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和专家,就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对当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取得的成就以及存在的瓶颈进行全面梳理,目的是结合新一轮科技体制改革的内容,对今后如何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行展望和分析,为进一步加速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带动区域产业技术升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主持人: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社社长魏谷 嘉宾: 修小平科技部火炬中心正局级调研员 刘琦岩科技部办公厅调研室副主任 徐轶科技部火炬中心成果推广处处长 赵绮秋中国技术市场协会常务副会长 李建华北京科技开发交流中心主任 蒋佃水北京中科前方生物技术研究所所长 荀标昆山工研院小核酸生物技术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邵翔北京市长城企业战略研究所科技管理部经理 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解决科技与经济“两张皮”问题 主持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具体到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究竟如何处理好市场和政府的关系?政府该做什么?市场又能做什么?

论文投稿----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和现状

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和现状 郭强1闫诚2韩晶3裘慧4杨斌5 (1.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山东青岛266001; 2.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建福州350001; 3.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北京100026; 4.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浙江杭州310016; 5.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四川成都610000) 摘要: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实践,综述了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研究了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模式,探讨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现状分析;对策措施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提出要紧紧依靠科技创新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这一抓手,紧紧抓住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这一核心,以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主线,实现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破解经济发展难题,实现科学发展。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已成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更是成为我国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一个重点工作。 1 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现状分析

1.1国内科技成果转化现状[1] [2]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 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和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多年来,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水平始终是中国科技体制改革的主攻方向,我国相继出台了《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形成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体系基本框架。伴随着国家在科研院所改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技术交易市场、创新型企业试点等一系列重大举措的深入推进,中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局面已经出现了重大变化。 目前,我国科技成果应用比例较高,但成果实现产业化比例较低。2012年全国共登记应用技术成果43234项,其中稳定应用的成果比例达到84.29%;小批量或小范围应用、试用的成果比例分别为7.15%和3.40%;未应用的成果比例为4.92%;另有0.24%的成果应用后停用。在43234项应用技术成果中,获得经济效益的成果为10797项,占24.97%。这些获得经济效益的成果共取得技术转让收入189.93亿元,其中,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收入64.90亿元,占34.17%。 2011年,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至立表示:目前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大约在25%左右,真正实现产业化的不足5%;2013

江苏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与思考

浅谈江苏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与思考 摘要:本文通过对江苏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了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思路和流程:建立健全江苏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组织网络、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深层次服务的四个数据库、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全程服务链的打造。 abstract: starting from analyz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ransformation service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jiangsu province, the paper puts forward the idea and process of construction of the transformation service system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establishing and improving the organization network,establish four service databases, and strengthening the creation of service chain. 关键词:江苏;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数据库;组织网络;建设 key words: jiangsu;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service system;database;network;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4-0108-02 0 引言 “十一五”期间,我国坚持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6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5.30 【实施日期】2000.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相关政策,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体系。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升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扶贫开发等重大项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 第九条企业应当成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主体。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应当建立技术创新开发机构,逐步建立技术进步机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增强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能力。 第十条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与生产企业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

重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技成果转化,规范其收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重庆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是指学校师生员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师生员工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资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收入包括科技成果直接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收入和科技成果作为股权投资所取得的收入。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三条产学研合作办公室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规范管理,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转化收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行使股权管理,负责科技成果股权收入的收取,及时划转学校并通知产学研合作办公室和成果完成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计划财务处负责转化收入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收入分配。 第三章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纳入学校财务进行统一管理,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大类,设立科学技术开发及转让收入科目、成果转让奖励支出科目,对科技成果转化收、支按项目加科目进行核算。 第四章收入分配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让收入分配比例如下: 1、50%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含印花税)。奖励方式可由成果完成人选择两种或其中一种。 (1)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转入成果完成人银行卡; (2)转入成果完成人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用作其他课题启动费等,按照《重庆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2、20%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等。

科技成果转化现状及其转化模式现状

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现状及模式 摘要: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工作的重点,选择或创新出适合本地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将有效地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本文在分析江苏省科技成果产出现状的基础上,拟归纳出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实践经验和和转化模式。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The methods and modes of sci-tech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in Jiangsu province Jin fulan Fang chuanlai (Jiangsu informatio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Nanjing 210042) Abstract: sci- tech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is very important in sci-tech work. It can improve the transformation rate of sci-tech achievements to select suiting for local transformation mode. This article has analysed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sci-tech results and sums up the methods and modes of sci-tech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in Jiangsu province. Key words: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models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工作的重点。但是,目前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也有待提高。据报道,我国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比例不到30%,转化后能产生经济效益的成果约占被转化成果的30%,科技进步因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只有30%,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已达50%~70%。现在,如何快速提高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已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本文在分析江苏省科技成果产出及转化现状的基础上,拟总结出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经验和和转化模式。 1.江苏省科技成果产出的基本情况 科技成果是有关人员通过研究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使用价值的创造性成果。近几年来,江苏省每年下达不同类型和不同级别的科研课题3万多项。其中,通过省科技厅下达的课题在2000项左右,当年科研课题完成率约70%。另一方面,全省在省科技厅登记和申请奖励的重大科技成果每年有1000多项,例如,2003有1268项,2004年有1420项,两年合计2688项,这两年的具体情况如表一、表二所示: 表一科技成果类别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 为了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作出如下规定: 一、鼓励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 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上述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该项成果的,本

机械科技成果转变路径

机械科技成果转变路径 1我国农机成果转化现状 农业机械科技成果(以下简称农机成果)是科技成果中的一部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机成果起着支撑和引领作用。但目前我国80%的科技成果未转化,其中农机成果也不例外。以某省农业机械研究设计单位提取的数据为例分析,该单位从19XX年15a期间,共承担了各级政F下达的科研项目53项(开题数),其中通过鉴定或验收形成农机成果的有35项,占开题数的66%,而转化出去的成果有6项(指每项成果推广在5台(套)以上的),占农机成果的17%。在没有转化出去的87%中不乏非常有推广前景的成果,都在20世纪90年代就闲置在档案室里,正如经济问题专家指出,这是科技人才和资本的双重浪费,非常令人痛心。究竟是一堵什么样的“围墙”使成果转化的有效性低?传统的农技成果转化的老办法、老经验出了什么问题?通过什么样的新途径才能有效提高新形势下农机成果的转化率?这些问题已经成为摆在每一位农业科技工作者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2农机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问题 21开题项目没有形成强劲需求一个科研项目在开题时就呈现出弱势状态,因为没有准确地把握农村市场跳动的脉搏,开题时仅在理论状态下分析应该有转化前景,仅在只有零星用户或者在具备了一定科研基础之后,就匆匆上报项目。开题项目的弱势特征表现在: 211项目单一。既没有前期扎实的市场调查基础,项目完成之后往哪转化,科技人员心里没有底;也没有制定后期的研究方向,无法形成完整的项目链,用户接收单一项目无法使用。 212项目脱节。研究的科技内容、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不是用户所需要的,或者问题很小没有涉及到关键,缺乏用户共鸣,无法达

到预期需求。 213项目零散。一个较小的研究单位一年内上的项目达10多项,包括的领域也很广,人力、财力及实验手段都无法跟上,项目的完成很勉强,更无力去深入推广转化了。 22农机成果推广渠道不通畅如果说取得农机成果是源头,那么用户使用就是源尾。其间渠道一路畅通与否是影响转化能力的重要因素。在省及地区的实际情况是,科技成果转化到1~2个用户是完全有把握的,但是再继续多家转化就很难了。而这种障碍主要体现在: 221信息不灵。凭宏观的信息认为该成果会有很高的转化率,但微观信息即具体是哪些用户需求却没有掌握。 222成果熟化度差。用户最大的担忧是农机装备的性能、质量可靠度、操作方便性及是否有及时良好的售后服务。 223经费短缺。科研项目缺乏经费,研制的样机没有进行生产试验和耐久性试验等就匆匆投入市场,造成农机的成熟度和可靠度不够,农机经常搁浅在田间、车间等。 23对科技人员评价机制片面性对科技人员评价机制的片面性,制约了农机成果的转化率。转化率要高,就要强化推广职能,形成媒、研、产、供、销、服、馈等一条龙的链式管理,而各个链节都是科技人员组成形成合力;但是在评价科技人员成就时,只是6个链节中的“研”,因为是研究人员才能取得成果奖励证书,才能晋升职称或奖励等,而其他都是辅助人员,不属于成就评价之列。因此属于链节“研”中的人员,都不愿意改行“屈就”于其他链节,唯恐影响前程。目前缺乏有效地促进科技人员从事农机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和环境氛围,削弱了其他转化链节的功能。 24用户使用先进技术装备的技能不强我国农民知识水平整体不

国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相关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国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相关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国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相关做法值得我国借鉴和参考□邵庆国/河南省开封市科学技术开发交流中心475002 摘要:本文较为详细地介绍了美国、日本、英国、芬兰等国家关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相关做法,提出了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值得我国国民经济和科技事业发展借鉴的若干方面。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经验借鉴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使我国科技事业的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是,还应看到,在我国科技与经济结合尤其是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方面目前的确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既困扰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也影响着我国科学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有数据显示,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只有10% 左右。正因为如此,如何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和产业化率,依靠科技进步加快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和提升效益就将成为我国今后相当长时期内重要任务之一。国外一些国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做法,对我国是否有借鉴和参考的价值呢? 一、国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相关做法 1.美国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美国建立了隶属于美国商务部小企业管理局的小企业发展中心(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Research )、中小企业信息中心以及多建在大学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小企业发展中心得到政府和各方面高度重视和支持,它被明确为非营利性机构,运行经费来自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其他收入。目前已形成庞大的全国性网络,成为促进美国科技成果产业化和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社会力量。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重要手段是通过小企业创新研究项目SBIR(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Research Program)支持企业的发展。项目的具体实施由联邦政府各部委负责,各参与部委要拿出每年研发经费的2.5%作为SBIR 项目经费支持小企业创新研究。美国国会责成小企业管理局全权负责监管SBIR 项目,以避免各部委在实施过程中各自为政、无法达到资源的整合,使管理过程更加简单、有序。小企业管理局每年向国会提交年度报告,国会则对SBIR 进展及成效进行评估。SBIR 项目必须经过项目招标、项目评估等程序,中标企业在不同阶段得到相应的资助额。第一阶段:资助额为 2.5 万到10 万美元,资助期限仅为6 个月。这一阶段的资金主要用来开发技术内涵,完成可行性研究。第二阶段:资助期限可达2 年,资助金额一般为20 万美元,最高可达75 万美元,具体情况因部门不同而异。只有已获第一期资助的企业才有资格参选。第三阶段:入选只具有象征性意义,资助金额原为25 万美元以上,但现在小企业管理局规定对于该阶段入选企业不再给予任何资助,企业自找风险投资及其他私人资金来源。第二阶段获资助企业中80%可以进入第三阶段。SBIR 对我们的启示:一是立足点在于推动科研项目的转化和产业化,而不是为了对企业或项目进行奖励; 二是将支持对象定格在小企业,这就为有发展潜力的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有效地解决了中小企业所面临的融资难问题;三是建立了以国家研发资金带动民间科技资金的模式。四是实行由各部委的SBIR 办公室分类管理的机制,多部门参与,改变了仅由科技部门参与的状况,有利于全面推动科技发展。五是专家选项,科学管理。SBIR 在运作过程中,一方面依赖全国顶尖级专家学者的参与确定入选项目,从而保障入选项目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另一方面依赖联邦政府直接委派的管理人员,结合各部委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对入选项目采取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2.日本日本长期以来一直非常重视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工作。为尽量缩短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进工厂的时间,日本政府一方面设立一些特殊机构,在科技成果和企业间牵线搭桥;另一方面,还制定了各项政策和法律,鼓励企业开发应用新科技成果。早在1961 年就设立了专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的机构- -新技术事业团,并制定了“委托开发”和“开发斡旋”等制度。所谓“委托开发”是指新技术事业团在广泛搜集科技成果的基础上,从中挑选出对国民经济可能产生重要影响并有开发前途,但民间企业又难以单独承担其开发费用的科技成果,作为应用开发课题,交由新技术审议委员会的专家集体审议确定后,委托民间企业进行应用开发。“开发斡旋”制度的具体做法是,新技术事业团广泛搜集优秀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27日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成果权益 第三章转化实施 第四章政府支持和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企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服务机构等创新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落实。 本市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机制,研究、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制定并督促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和措施。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才工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有资产、地方金融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吸引国内外科技成果在本市聚集、转化、交易;积极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加强与津冀地区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和科技成果转化合作;积极推进央地合作,加强与中央单位科技资源对接,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支持中央单位科技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和产业化。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成果权益 第八条本市建立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科技成果权益分配机制,积极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尊重、维护和保障科技成果转化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等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同时约定双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方式。 前款规定的情况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本单位。 第十一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与本单位依法签订协议实施转化。 单位自职务科技成果在本单位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投资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单位应当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应当由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单位可以依法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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