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合集下载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公布(全文)2008年09月28日16:18 中新网9月28日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公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上的《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08年9月18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解读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 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员工休假方案-职代会审议

员工休假方案-职代会审议

二、年休假实施方案
年休假先冲抵超出法定假日的春节休假,剩余天数员工自行安排休假
1. 员工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年限确定,新年度的年休假天数于每年1月份产生;
2. 年休假先冲抵超出法定假日的春节休假,统一冲抵5天,剩余年休假由员工提出申请经 部门负责人同意可自行安排休假;
3. 员工年休假实行“年清制”,即当年度的年休假必须于当年度休毕,不得做延期使用。
员工休假方案
人力资源部 2014年3月
背景
1
贯彻执行2013年度公司总经办扩大会议精神,灵活员工休息时间,提 渠道反馈:希望建立带薪年休假及调休机 制
3
2014年两会带薪年休假制度纳入政府工作报告,国家对带薪年休假关 注度增加
第一部分:员工带薪年休假方案
一、国家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 中心内容如下: 1.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条例》第三条)。 2.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条例》第五条) 3.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 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企业职 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
第二部分:员工调休方案
具体实施 1. 休息日加班:因配合制造车间生产相关部门加班或职能部门安排人员值班产生的加班 须在六个月内调休完毕。(相关法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休息日加班 可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调休) 2. 工作日加班:工作日加班发放加班津贴。 3. 休息日加班必须提前申请同意后才作为有效加班,可申请调休。 4. 调休必须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并且部门负责人有权安排员工进行调休。 5. 调休除部门安排外不可连续调休三天,最小请假单位为4小时(0.5天)。

2014年国家年假最新规定

2014年国家年假最新规定

2014年国家年假最新规定2014年国家年假最新规定1、带薪年假工作年限规定职工连续工作(连续工龄不要求是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这就意味着,尽管一个职工可能是刚由其它单位进入当前工作单位,但是只要他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就具备享受法定的带薪年假的基础资格。

2、职工所享受的带薪年假天数与劳动者的工龄挂钩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5天。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高于该标准的不予干涉,但是低于法定标准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未休带薪年假工资。

3、职工不应当享受带薪年假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职工带薪年假工资计算办法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折算办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案例释明:小王自2008年7月份毕业时开始在A公司上班,后于2009年9月1日跳槽到B公司。

问:小王应当从什么时候起开始在B公司享受带薪年假?根据《带薪年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小王进入B公司时,已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应当具备了开始享受带薪年假的资格。

同时,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暂行)修改版

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暂行)修改版

一、目的为了贯彻执行员工休假制度,保证员工充分享受假期权力,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对象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0三、年休假管理办法1、休假天数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包括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公司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 、年度年休假天数计算方法工作满一年的,第二个年度开始享受年休假。

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士365天)X职工本人全年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3、休假安排规定(1)公司原则上在每年的元月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

若因生产实际情况需要的,将延后安排年休假。

若有员工不愿服从公司安排的,视为员工主动放弃年休假权利并须提交书面不愿休年假的申请报告送行政人事部。

(2)行政人事部在每年1月31日前核定各部门员工当年带薪年休假天数,并公布告知。

(3)所有员工的年休假应在下一年度内休假完毕(如:员工2013年的年休假需在2014年休假完毕),不得拖延到下一年度。

(4)员工根据自身情况,须在本年度公司开工之日起及时提出申请休上年度的年假,填写《员工带薪年休假申请表》报部门主管批准。

公司若在本年度内未收到员工任何的书面休年假申请,则视为主动放弃上年度的年休假权利。

(5) 各部门主管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员工年休假统计情况,结合员工本人申请,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并将年休假情况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6) 员工年休可分次安排并累计计算,但每次不得少丁两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7月17)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版)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版)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实施,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增强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依法在我国境内用人单位的职工。

第三条具体规定职工应当在法定的年度带薪年休假期内,由用人单位安排休假。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侵犯职工的带薪年休假权益。

第二章年休假的计算和安排第四条年度带薪年休假的天数和计算方法职工的年度带薪年休假天数,按照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年限计算。

职工在本单位第一年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年休假天数为5天。

从第二年起,每满一年增加1天,最高不超过15天。

第五条年假的安排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职工的意愿,在相互协商后进行年假的安排,并告知职工。

用人单位应当充分保障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权益。

第三章假期的计算和支付第六条年休假的计算职工年休假日数,应当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到小时,并按照职工本人工资日平均工资支付工资报酬。

第七条经济补偿1.用人单位应当在年假期间,向职工支付两倍以上的工资报酬,亦可补助职工的旅游、休闲及其他费用等形式予以弥补经济支出;2.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并不得冻结职工工资账户。

第四章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和法律责任第八条违反规定的责任1.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拒不安排或者未按照规定给职工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实际工资支付给职工两倍以上的工资报酬;职工无工资,应当按照职工最近月工资标准的三倍支付报酬;•未履行经济补偿义务或者冻结职工工资账户的,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赔偿。

2.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知带薪年休假期限已经到来,仍不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休假的;•走私、盗窃、侵占商品或者扰乱工作秩序,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故意破坏生产设备或者损毁企业财产的。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其他规定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2.违反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有投诉、控告、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3.对违反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犯罪的,依照刑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带薪年假明细模板(公式自动核算)

带薪年假明细模板(公式自动核算)

,计算结果不满1天的年休假不计; 365天*5天=1.78天;(其中129天是8月25日到12月31日的总天数)年休假不足1天不计,因此2015年休假为1天;
的,不享受年假; 的,不享受年假; ,不享受年假。
年休假为1天;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年假;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年假;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年假。
1天;年休假最高封顶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休假的假期内)。
假/产假/等带薪假期)
2. 职员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享受5天带薪年假;司龄每增加一年,假期增加1天;年休假最高封顶15天
3. 职员休年假,最长假期不超过14天。
4.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4.1职员当年度请假累计20天以上的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包含病假/产假/等带薪假期)
4.2当年度职工停工、待岗4个月以上的;
4.3离岗脱产学习超过6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 规定
4.4实习生、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职员; 4.5职员当年度无故旷工3天以上(含3天); 4.6职员当年度内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5.公司按自然年度周期计算职员年休假天数,年休假天数采用分段计算方式,计算结果不满1天的年休
例如:
•职员甲2014年8月24日入职本公司,职员甲至2015年8月23日工作满1年。
2014年度年休假为0天;(2013年未入职)
2015年度年休假分为两段:8月24日前为0天;8月24日后为:129天/365天*5天=1.78天;(其中

2014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014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014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职工工作与休息时间的关系,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职工身心健康,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适用于下列人员:(一)因工作需要无法使用年休假的人员,如必须在法定节假日和大型活动期间工作的人员等。

(二)监狱、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劳教场所、看守所等特殊行业和单位的人员。

(三)统一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日历及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第四条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休假。

第五条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安排、休假顺序等事项,由用人单位与职工自行协商确定,遵循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规范操作,推行统计与考核制度。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明确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具体规定,以及用人单位的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

第二章带薪年休假的计算第八条职工的带薪年休假天数按照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时间来计算。

第九条职工工作年限在1年但不满10年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5日;职工工作年限在10年但不满20年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10日;职工工作年限在20年及以上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15日。

职工工龄跨度满了一年,即可享受相应带薪年休假天数调整。

第十条部分职工因残疾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工作的,其带薪年休假天数按照其工作年限计算,但不少于相应年限的一半。

第十一条职工有特殊贡献或特殊困难遭遇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相应的带薪年休假奖励。

第十二条职工带薪年休假天数按照实际应休日数计算,不得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第三章带薪年休假的休假事宜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的申请和工作情况合理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时间。

第十四条职工应当提前提交带薪年休假的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合理时间内给予答复,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拒绝职工的合理休假要求。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08年9月18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机关事业单位假期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假期制度

本文涉及内容政策性强,收集的资料可能存在疏漏或不妥之处,今后可能会对有些问题作出新的规定,如本文有与新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新规定为准。

机关事业单位假期制度一、节、假日文件依据:2013年国务院令第644号(一)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三)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四)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制度文件依据:国务院令第514号、人事部令第9号、浙人发[2008]67号、台人薪[2009]12号(一)带薪年休假的范围及休假天数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1、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2、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带薪年休假有关规定1、“连续工作”、“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2、工作年限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国家和省工龄政策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实际工作时间。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6)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2)、(3)、(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年休假管理条例

年休假管理条例

索引号:110013/ZK-2008-000712公开责任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名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信息有效性:有效;生成日期:2008-04-15发布日期:2010-03-31内容概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打印本页【字号:大中小】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4•【字号】菏政办字[2014]41号•【施行日期】2014.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菏政办字〔2014〕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20号),进一步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切实维护好广大干部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结合我市实际做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做好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重要性。

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国家以法规的形式确立的一项重要福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生活、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

各级、各部门要站在以人为本、维护职工权益、顺应群众期盼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休假,以实际行动带动和支持休假制度的落实。

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从思想和行动上做好引导,鼓励干部职工正确看待工休关系,依法享受休假权益。

二、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2014劳动法对长期病假工资的规定

2014劳动法对长期病假工资的规定

2014劳动法对长期病假工资的规定劳动部劳部发[2014]15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规定:企业中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的职工(注:固定工),仍是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长期病休期间仍需凭病假建议书办理续假手续。

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或劳动人事部门,应定期对长期病休职工进行复查,复查间隔期限不应超过3个月。

一般长期病假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病假超过规定医疗期的,需重新评定岗位级别,医疗期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病假期间员工工资的发放标准: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病假规定一、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1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会计实操经验】新准则下带薪休假会计处理

【会计实操经验】新准则下带薪休假会计处理

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博会计学堂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
【会计实操经验】新准则下带薪休假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财会〔2014〕8号,以下称新准则)规定:带薪缺勤是指企业支付工资或提供补偿的职工缺勤,包括年休假、病假、短期伤残、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

从时间长短,带薪缺勤分为短期带薪缺勤和长期带薪缺勤。

前者属于短期薪酬,后者属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均属于职工薪酬。

从会计处理角度,带薪缺勤分为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

一、税务处理
从税务角度,职工薪酬称为工资薪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合理性标准是指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相对固定调整有序,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企业不具有合理性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可不予税前列支。

二、会计处理
新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_2014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_2014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2014 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为您提供2014年年假条例全文和权威解读详尽内容,帮助您更快掌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及探亲假管理办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及探亲假管理办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及探亲假管理办法为了维护职工职业健康安全,充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在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保证职工充分享受休假,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第一条休假范围凡与我公司及公司属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在岗职工,可根据不同的连续工作年限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二条享受年休假的规定及条件1、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享受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享受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每年享受年休假15天。

3、新进企业职工且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一次符合年休假相应条件的职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也按照此规定折算确定。

4、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全脱产学习满一年的职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脱产学习满一个月不满一年的职工,可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但按本条第3项折算年休假天数。

6、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⑴职工请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应享受年休假天数的;⑵职工1年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⑶年度累计旷工3天以上的职工;⑷受到公安机关治安行政处罚的职工。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7、项目因工程衔接、冬休,或其他放假的职工,单位应首先安排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后,再休其他假期,若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单位应当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超市营业员有年假吗_超市营业员有没有年假

超市营业员有年假吗_超市营业员有没有年假

超市营业员有年假吗_超市营业员有没有年假目前职工除了法定的节假日之外,还有年假,但是年假超市的营业员有没有?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超市营业员有年假吗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超市营业员有没有年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新入职职工年假怎么算《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为您提供2014年年假条例全文和权威解读详尽内容,帮助您更快掌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

【目录】
P1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P2 权威解答记者问
P3 解疑实施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
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