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指南第3号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指南第3号——科创板股票为了使投资者充分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股票或存托凭证(以下统称科创板股票)交易(含发行申购)的相关风险,开展科创板股票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制定《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
《风险揭示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科创板企业所处行业和业务往往具有研发投入规模大、盈利周期长、技术迭代快、风险高以及严重依赖核心项目、核心技术人员、少数供应商等特点,企业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主营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公司收入及盈利水平等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二、科创板企业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等情形,可能存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
三、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
科创板新股发行全部采用询价定价方式,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
同时,因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四、初步询价结束后,科创板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
五、科创板股票网上发行比例、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申购单位、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发布等与目前上交所主板股票发行规则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在申购环节充分知悉并关注相关规则。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不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条件的限制,即存在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束后,发行人增发股票的可能性。
七、科创板股票可能因触及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英文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英文版Paragraph 1:Pursuant to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of the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investors are required to sign a risk disclosure statement before purchasing securities on the main board.This document serves as a crucial safeguard for investors, outlining the potential risks associated with investing in the stock market.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在购买主板证券前必须签署一份投资风险揭示书。
该文件对投资者具有重要的保护作用,明确了股票市场投资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
Paragraph 2:The risk disclosure statement must clearly state the risks inherent in investing on the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main board,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market risk, liquidity risk, credit risk, and regulatory risk.Investors should carefully review and understand these risks before making any investment decisions.投资风险揭示书必须明确指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投资所固有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监管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任何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这些风险。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是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为了向投资者说明投资顾问服务风险而公开发布的文件。
这份文件的内容和格式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是投资者了解投资风险、做出合理决策的重要依据。
接下来,我们将从内容和格式两个角度来探讨这份文件。
一、内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必须明确指出投资顾问服务的风险,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1. 投资顾问服务的风险是存在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应当明确指出,在接受投资顾问服务时,投资者的本金有可能会受到损失,同时,投资顾问的业绩也可能会表现不佳。
2. 投资顾问服务的收益和风险有关。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应当指出,投资顾问服务的收益和风险密切相关,以往的业绩不代表未来的表现。
3. 投资者需自行承担部分风险。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应当明确指出,投资顾问可能会给出错误建议或判断,因此投资者需对部分风险自行承担。
4. 投资者需对投资顾问进行风险评估。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应当明确指出,投资者在选择投资顾问时,需要对其进行风险评估,以确保选择的投资顾问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专业能力。
二、格式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的格式也非常重要,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 面向投资者的导语。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应当以面向投资者的语言,简洁明了地概括投资顾问服务的风险和重要性。
2. 投资顾问服务的安排。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应当介绍投资顾问服务的安排,例如投资顾问选择、聘用、约定服务时长等。
3. 风险条款。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应当阐述投资顾问服务的风险,例如投资风险、市场风险、免责条款等。
在具体陈述风险时,应当考虑读者的语言理解能力和行业背景,以确保投资者能够理解风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1. 投资存在风险,您应该认真评估自己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2. 投资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可能会造成资金亏损。
3. 相对于保证资金安全的银行存款,证券市场存在不同程度的价格波动、交易风险和资金安全风险。
4. 小盘股、新股、次新股以及非主板股票等投资品种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可能存在较大的价格波动和流动性不足等问题。
5. 股票融资交易、股票期权等投资品种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可能造成较大的资金亏损。
6. 基金、期货等投资品种具有较高的杠杆效应和市场波动风险,可能产生较大的投资损失。
7. 投资需谨慎,您应该遵循自己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科学合理地配置投资组合。
8. 在投资过程中,您需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和行业动态,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
9. 您应该遵守证券市场相关法律、规定和交易规则,保证交易行为合法合规。
10. 您需要注意市场信息披露的风险提示和警示内容,合理应对股市风险。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尊敬的客户:为了提醒您在选择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需明确了解所涉及的风险和限制,我们将在本文档中全面揭示相关事项。
在选择并委托我们作为您的证券投资顾问之前,请您务必仔细阅读本揭示书,并确保完全理解以下内容:一、证券市场风险揭示(一)证券市场的风险证券市场涉及各种金融工具和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
由于市场因素,例如供求关系、政策调整、经济变动等,证券价格可能会有波动,投资者可能因此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
过去的业绩与未来的投资回报并无必然联系,投资者需理解市场风险,承担自身的投资决策所引发的风险。
(二)市场资讯的不确定性在证券投资过程中,市场资讯不断涌现,这包括公司财务报告、政策法规、宏观经济数据等信息。
尽管我们将尽力提供全面准确的市场资讯,但无法保证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因此,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慎重考虑,并自行评估相关信息的可信度。
二、投资风险揭示(一)投资策略风险针对不同的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我们可能提供不同的投资策略,包括价值投资、成长投资、指数投资等。
这些策略均包含风险因素,并不能保证投资收益。
在选择投资策略时,您应审慎评估自身投资目标,充分认知策略的潜在风险,并做出理性决策。
(二)市场流动性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指的是某些证券或金融产品在市场上的交易量较小,买卖挂单不易成交的情况。
当证券市场流动性不足时,您可能无法及时买卖所持有的证券,从而导致无法预期的损失。
(三)信用风险在涉及债券等金融产品投资时,存在发行人 or 担保方无法按时兑付本息的风险。
尽管我们会对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但无法完全排除投资损失的可能性。
投资者应当了解债券信用风险,并在投资前请仔细核对发行人资质和信用评级等信息。
三、委托交易风险揭示(一)委托交易的风险作为您的证券投资顾问,我们将以您的授权进行交易委托。
然而,委托交易涉及市场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价格波动、交易执行延迟等风险。
投资顾问风险揭示协议书(2篇)
投资顾问风险揭示协议书甲方(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资顾问):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服务内容1.乙方根据甲方的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为甲方提供投资建议、市场分析、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
2.乙方提供的投资建议仅供参考,甲方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二、风险揭示1. 市场风险:投资市场存在波动性,可能导致投资本金损失。
2. 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方可能无法履行合约,导致甲方损失。
3. 流动性风险:某些投资品种可能存在流动性不足,导致甲方无法及时变现。
4. 操作风险:因甲方或乙方的操作失误,可能导致投资损失。
5. 法律风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可能影响投资收益。
6. 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汇率风险等。
三、甲方声明与承诺1. 甲方充分了解并认可上述风险,自愿承担投资风险。
2.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因资料不实导致的法律责任。
3. 甲方承诺按照乙方的建议进行投资,但投资决策权在甲方。
四、乙方声明与承诺1. 乙方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提供专业、客观的投资顾问服务。
2.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投资建议基于合理分析和判断,但不保证投资收益。
3. 乙方承诺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投资顾问服务费。
2. 费用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六、协议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期满后可续签。
七、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投顾业务风险揭示书
东海证券北京西三环营业部万得投顾业务风险揭示书尊敬的证券投资者:为了您能更好地参与本公司提供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了解其业务内容以及您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中存在的风险,,请您在接受该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认真详细阅读:一、投资顾问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二、投资顾问仅负责为您提供股票等金融产品买卖投资建议,在此基础上仍需要您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三、证券公司及其投资顾问人员通过投顾平台为您提供的投资建议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不能在任何市场环境下长期有效。
四、使用万得投顾服务终端设备提供的的证券研究报告和投资分析意见等,可能存在不准确、不全面或者被误读的风险,您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作出理性判断。
投资导致的风险将由您自行承担。
五、您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和相应的密码,请勿委托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自己的资金账户或代理买卖证券,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将由您自行承担。
六、在证券公司及其投资顾问人员以万得投顾服务终端设备为载体,为您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时,在接受使用该终端设备等前,请务必先仔细阅读相关说明书,了解其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和使用风险。
若因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使用不当或受到病毒入侵、黑客攻击等不良影响的,由此导致的风险将由您自行承担。
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证券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
特别提示:投资者签署本风险揭示书,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风险和损失。
本人已经详细阅读该风险揭示书,对其条款已经明确知晓并同意。
投资者: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融资融券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附件2融资融券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证券公司在为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交易权限时,应当以纸面或电子形式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充分揭示北交所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风险,风险揭示条款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强制平仓风险】发生以下情形时,投资者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1)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投资者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2)因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和折算率调整、维持担保比例调整等原因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
二、【暂停交易风险】发生以下情形时,交易所可能暂停相关股票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相应投资风险:(1)单只标的股票的融资余额、信用账户担保物市值占该股票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均达到25%时,交易所暂停相关股票融资买入交易;(2)单只标的股票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股票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暂停相关股票融券卖出交易;(3)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持续大幅波动时,交易所暂停特定股票或全部股票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交易。
三、【提前了结风险】发生以下情形的,投资者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1)因标的股票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或发生其他重大风险情形、标的股票进入终止上市程序或转板等原因导致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调整的;(2)因投资者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投资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的。
四、【证券强制划转风险】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转板,并且投资者未申请将有关证券从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中的,投资者面临相关证券在终止上市前被证券公司从其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的风险。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09.07.01•【文号】中证协发[2009]112号•【施行日期】2009.07.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指引》及《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引》的通知(2014修订)(发布日期:2014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14年1月13日)废止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中证协发[2009]112号)各证券公司:为促进创业板市场规范发展,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理性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我会制定了《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称《必备条款》)。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2009年7月15日起施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必备条款》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订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提出了总体性要求。
各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必备条款》的规定,制订创业板市场风险揭示书文本。
二、《必备条款》并非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
证券公司在制订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文本时,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必备条款》的内容做必要的增加和补充,但增补内容不得与《必备条款》已规定的内容相抵触。
三、我会将密切跟踪《必备条款》的施行情况,并将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检查。
附件:《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略)二○○九年七月一日。
证券投资风险揭示保证书
证券投资风险揭示保证书尊敬的投资者:您参与证券市场的投资是基于自愿和独立的决策。
我们作为证券经纪机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向您提供以下证券投资风险揭示保证书。
一、风险揭示投资证券市场存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操作风险等。
在您进行证券投资之前,请您谨慎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理财需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 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具有不确定性和随机性。
价格的上升和下跌与个体证券、行业、经济和政策等多种因素相关。
您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行情不佳、股票价格下跌、投资损失等风险。
2. 信用风险投资涉及到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
在交易过程中,如交易对方无力或不愿履行合约义务,您将可能面临资金损失等风险。
3. 政策风险证券市场受到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例如,税务、外汇、利率、监管等政策调整可能对您的投资产生不利影响。
4. 操作风险投资涉及到个人的投资决策和操作能力。
错误的投资决策、不当的交易策略、技术故障等可能导致投资失误、交易失败等风险。
二、投资建议在面对证券投资风险时,我们建议您:1. 谨慎投资,建立风险意识在进行证券投资之前,请您做好充分的研究和准备工作,了解相关证券产品的特点、风险收益特征、市场走势等因素,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和财务状况进行投资决策。
2. 分散投资、降低风险通过合理配置证券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降低单一证券或行业对整体投资的影响。
避免将全部投资集中在某一只股票或特定领域。
3. 审慎选择证券经纪机构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合法经营资质的证券经纪机构,并核实相关的政府批文及资质,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和投资安全。
三、法律责任与申明1. 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为您提供证券投资咨询和交易服务,并履行相关的义务和责任。
2. 本保证书不排除或限制任何法律规定的责任。
3. 本保证书并不构成对您参与证券投资进行任何承诺或保证,也不构成购买或销售任何证券的要约或邀约。
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
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尊敬的投资者:没有只涨不跌的市场,也没有包赚不赔的投资。
在您进入证券市场之前,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相关风险,根据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
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第一条宏观经济风险: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政策风险: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由于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由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如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由于上市公司经营不善甚至于会导致该公司被停牌、摘牌,这些都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
第四条技术风险:由于交易撮合、清算交收、行情揭示及银证转账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同时通讯技术、电脑技术和相关软件具有存在缺陷的可能,这些风险可能给您带来损失或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
由于证券交易所主机和证券公司主机客观上存在时间差,若您的委托时间早于或晚于证券交易所服务器时间,将会产生不利于您的委托成交或不成交的风险。
第五条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交易所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瘫痪;证券公司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证券公司和银行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银证转账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会使您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或者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和不便。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指南第1号——风险警示股票》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指南第1号——风险警示股票》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1.01.22
•【文号】上证函〔2021〕108号
•【施行日期】2021.01.22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指南第1号——风险警示股票》的通知
上证函〔2021〕108号各市场参与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统称退市新规)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指南第1号——风险警示股票》(以下简称新版必备条款),现予发布。
请各证券公司对照新版必备条款,制定新版《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对首次委托买入风险警示股票(不含科创板风险警示股票)的投资者,应当要求其以纸面或电子形式签署新版《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
已签署旧版《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无需重新签署。
请各证券公司按照退
市新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提示。
修订后的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指南第1号——风险警示股票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内容+题目C1100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解读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
第九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指南第1号风
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指南第1号——风险警示股票为使投资者充分了解被本所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的交易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制定《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面临的风险。
《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必备条款:一、投资者在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风险警示股票交易规定和相关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并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审慎考虑是否买入风险警示股票。
二、投资者在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投资者买卖风险警示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的方式。
三、投资者在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与其他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不同。
四、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一定比例的,属于异常波动,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五、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该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量合并计算;投资者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
六、投资者应当特别关注上市公司发布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及时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七、风险警示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制定、废止和修改,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除上述各项风险提示外,各证券公司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风险揭示书》中对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存在的风险做进一步列举。
《风险揭示书》应以醒目的文字载明:本《风险揭示书》的提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中国证券业协会征求意见稿)尊敬的投资者:创业板市场是一个全新的市场,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创业板市场投资的基本知识和相关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的规定,本公司特为您提供此份材料,请认真阅读并签署。
一、重要提示(一)创业板市场发行、上市等业务规则与现有的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的相关业务规则存在一定差别。
在参与创业板市场投资之前,请您务必认真阅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章、业务规则和指引。
(二)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与现有的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相比较,一般具有成长性强、业务模式新,但规模较小、经营业绩不够稳定等特点。
在参与创业板市场投资之前,请您务必仔细研读相关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及其他各种公告,了解公司基本情况,做到理性投资,切忌盲目跟风。
(三)为确保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稳定健康发展,创业板市场将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强化市场监管。
请您务必密切关注有关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公告、风险提示等信息,及时了解市场风险状况,依法合规从事创业板市场投资。
(四)本风险揭示书无法详尽列示创业板市场的全部投资风险。
您在参与此项业务前,请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
二、创业板市场投资特别风险揭示参与创业板市场投资,除具有与主板市场投资同样的风险外(详见《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引》之风险提示书),还请您了解以下内容并特别关注五大类风险(请认真阅读并逐项确认)。
确认请打√风险类型风险描述□规则差异可能带来的风险我国创业板市场与现有主板市场在制度和规则等方面有一定的差异,如认知不到位,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投资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一、创业板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与主板市场存在较大差异。
创业板市场股票发行人的基本条件是:(一)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尊敬的客户:您即将与我公司签署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协议,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在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我公司特向您揭示以下风险:一、宏观经济风险1.经济周期波动:由于经济周期的不确定性,投资存在周期性风险。
在不同经济周期下,各类资产的表现可能出现较大波动,投资者资金面临损失的风险。
2.政策风险: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可能对资本市场产生重要影响。
政策可能随时发生变化,从而对您的投资决策带来不确定性。
二、行业风险1.行业竞争风险:每个行业都存在竞争,市场位置可能会因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而受到冲击,投资者面临行业发展与公司竞争力下降的风险。
2.技术进步风险:科技的快速发展可能导致传统行业的改变和更新,一些旧的技术可能被淘汰,导致您的投资资产贬值。
三、市场风险1.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由于供需关系、投资者情绪等多种因素,市场价格可能出现剧烈波动,您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和价格损失。
2.流动性风险:在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遭遇买卖困难,导致无法及时变现,无法按时完成交易的风险。
四、专业投资风险1.市场信息风险:尽管我们将竭尽全力获取和分析市场信息,但由于信息的不确定性和不对称性,可能导致您的投资决策不准确,面临市场风险。
2.选股风险:由于行业和企业特质的多样性,我们无法保证所提供的选股能够持续取得超额收益,投资者面临增加投资风险的可能性。
五、法律风险1.监管风险:证券市场受到国家法律、政策和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可能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
2.投资合同风险:投资顾问与客户签署的投资合同中存在风险条款。
请您在签订合同时,认真审阅相关条款,了解可能产生的风险。
在签署本业务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上述风险揭示,认真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并慎重决策。
如您对上述风险揭示有任何疑问,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或者向我公司咨询。
特此声明![公司名称][日期]以上为您提供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希望对您的投资决策有所帮助。
证券风险警示协议书
证券风险警示协议书《证券风险警示协议书》甲方(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乙方(证券公司):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作为证券投资者,乙方作为甲方提供证券交易及相关服务,为明确双方在证券投资过程中对风险的认知和责任划分,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风险警示协议书。
第一条风险警示1.1 甲方应当充分了解和认识到证券市场存在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等。
1.2 乙方应当向甲方充分揭示和警示上述风险,并告知甲方在证券投资过程中应谨慎操作,合理控制投资比例,以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二条风险自担2.1 甲方明确知晓并自愿承担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经营状况变化、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的投资损失。
2.2 甲方承诺在乙方提供的证券交易及相关服务范围内,自主决策、自担风险,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主张赔偿。
第三条信息披露3.1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甲方披露证券交易及相关服务信息。
3.2 甲方应主动关注并了解证券市场信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做出投资决策。
第四条合同解除和终止4.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4.2 如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甲方对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所提供服务的相关责任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约定6.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6.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乙方(证券公司):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请注意,本协议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在签订类似协议时,请务必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以确保合法、合规。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为了使投资者充分了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风险,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中存在的风险。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应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由投资者签收确认,并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归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保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一、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已经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二、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含义,理解投资者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后需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三、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不能确保投资者获得盈利或本金不受损失。
四、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不能在任何市场环境下长期有效。
五、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作为投资建议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和投资分析意见等,可能存在不准确、不全面或者被误读的风险,投资者可以向证券投资顾问了解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和发布时间以及投资分析意见的来源,以便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作出理性判断。
六、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所在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收费应向公司账户支付,不得向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或其他个人账户支付。
七、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如投资者发现投资顾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利益冲突情形,如泄露客户投资决策计划、传播虚假信息、进行关联交易等,投资者可以向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投诉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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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为了使投资者充分了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风险,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中存在的风险。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应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由投资者签收确认,并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归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保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已经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二、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含义,理解投资者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后需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三、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不能确保投资者获得盈利或本金不受损失。
四、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不能在任何市场环境下长期有效。
五、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作为投资建议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和投资分析意见等,可能存在不准确、不全面或者被误读的风险,投资者可以向证券投资顾问了解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和发布时间以及投资分析意见的来源,以便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作出理性判断。
六、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所在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收费应向公司账户支付,不得向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或其他个人账
户支付。
七、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如投资者发现投资顾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利益冲突情形,如泄露客户投资决策计划、传播虚假信息、进行关联交易等,投资者可以向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投诉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八、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存在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导致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九、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投资顾问人员存在因离职、离岗等原因导致更换投资顾问服务人员并影响服务连续性的风险。
十、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应向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说明自身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等情况并接受评估,以便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向投资者提供适当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十一、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应向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和服务获取方式,如有变动须及时向所在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进行说明,如因投资者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投资者未能及时获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责任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二、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时,应保管好自己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和相应的密码,不要委托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自己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代理买卖证券,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前,必须仔细阅读相关说明书,了解其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由于投资者自身原因导致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使用不当或受到病毒入侵、黑客攻击等不良影响的,由此导致的风险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如表示该软件工具、终
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提示投资者了解其方法和局限。
十四、风险揭示书还应以醒目文字载明以下内容: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投资损失的所有因素。
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
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作出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特别提示:投资者应签署本风险揭示书,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风险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