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研经典案例分析题: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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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经典案例分析题之共同犯罪

法硕经典案例分析题之共同犯罪

凯程考研集训营,为学生引路,为学员服务!第 1 页 共 1 页 法硕经典案例分析题之共同犯罪姜某于10月21日商场闲逛时,正好遇到在门市部任售货员的高中同学金某,姜某看货架上摆满了高档电器,遂起盗窃之心。

姜某对金某说:“没想到这儿东西还挺多!”金某漫不经心地说:“还行!”当晚,姜某到金家,密谋盗窃某商场门市的电器一事。

金某开始不太同意,后来在姜某的鼓动下终于同意了,并让姜某上心点,准备充分点。

第四天晚12点多,姜某、金某撬开商场后,偷得电器数十件,价值3万余元。

在逃离现场时,金某为破坏现场,从柜台里拿出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子。

在逃跑的路上,金某说:“我把电炉插上了。

”姜未吱声,事后才知道电炉是为了放火。

当夜,该市场被火烧毁。

【问题】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姜某构成什么罪?金某构成什么罪?两人之间有无属于共同犯罪的行为?(2)如果当时姜某看金某将电炉插上,并问金某:“干吗?”金某回答:“破坏现场呀!”姜某夸道:“还是你老兄厉害。

”接着两人离开现场,大火烧毁了该门市部,此时,姜某与金某的行为如何定性?(3)如果金某在插电炉时,姜某并不知道,只是站在商场大门处等姜某出来。

此时,正巧该门市部主任到市场有事,看见姜某站在该市场门口身边一大堆电器且商场的后门半开着,便查问姜某:“你在这儿干什么?”姜某很害怕,操起事先准备好的铁棍朝商场主任头上砸去,主任当即倒地。

后经查验,主任为重度脑震荡。

金某放火后与姜某匆匆带着赃物逃离了现场。

综观全案,姜某、金某各构成什么罪?【参考答案】(1)姜某行为构成盗窃罪。

金某构成盗窃罪和放火罪。

姜某和金某和盗窃的共同故意,并共同实施了盗窃电器的行为,因而是共同犯盗窃罪。

而金某在放火时,并没有与姜某商量,他们之间没有共同的放火犯罪故意,而且姜某也没有实施放火行为,所以姜某不能构成放火罪的共犯。

(2)姜某、金某应构成共同犯罪,构成共同放火罪和共同盗窃罪。

因为二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有协同一致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的法律案例(3篇)

共同犯罪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市某区发生了一起特大盗窃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张某、王某三人预谋,计划共同盗窃某公司仓库内的贵重物品。

经过周密策划,三人于5月15日深夜,利用公司内部人员的关系,非法进入仓库,实施了盗窃行为。

经调查,三人共盗走黄金首饰、高档电子产品等价值人民币100余万元。

二、犯罪事实1. 预谋阶段:李某、张某、王某三人因生活拮据,萌生了盗窃的念头。

三人经过多次密谋,决定共同作案,并制定了详细的盗窃计划。

2. 实施阶段:三人约定在5月15日深夜行动。

张某利用其公司内部的关系,成功获取了仓库的钥匙。

李某和王某则准备了作案工具,包括手套、面具等。

3. 盗窃过程:当晚,三人按照计划,分头行动。

张某利用钥匙进入仓库,李某和王某则在外接应。

在张某进入仓库后,李某和王某也先后进入。

三人分工明确,李某负责盗窃贵重物品,张某和王某则负责搬运和掩护。

4. 逃离现场:盗窃过程中,三人并未遇到任何阻碍。

在将盗窃物品搬运完毕后,三人迅速逃离现场。

三、法律分析1. 共同犯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本案中,李某、张某、王某三人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且实施了盗窃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2. 主犯与从犯的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在本案中,李某在盗窃过程中起到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张某和王某在盗窃过程中起到了次要作用,是从犯。

3. 盗窃罪的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李某、张某、王某三人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00余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4. 刑罚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共同犯罪_法律案例(3篇)

共同犯罪_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张伟(男,28岁,无业)和李明(男,25岁,个体经营者)相识于一次街头聚会。

两人在闲聊中了解到彼此都有盗窃前科,且对盗窃行为有一定的兴趣。

经过一番密谋,两人决定共同实施盗窃,以期获得经济利益。

二、犯罪经过2019年6月,张伟和李明共同制定了盗窃计划。

他们选择了位于市区的一处居民小区作为作案目标,该小区内有较多高档住宅。

在确定作案时间后,两人开始实施以下犯罪行为:1. 踩点侦查:张伟和李明在夜间多次前往该小区踩点,了解小区的安保情况、居民生活习惯以及重点目标的防范措施。

2. 分工合作:张伟负责在小区外围观察守候,李明负责在小区内部寻找作案目标。

3. 实施盗窃:在确定作案目标后,李明利用撬锁工具打开目标住宅的房门,张伟则在外围负责接应。

两人共盗得现金人民币5万元、高档珠宝首饰若干件、笔记本电脑一台。

4. 销赃分赃:两人将赃物变卖后,平分所得赃款,并约定今后继续合作。

三、案件侦破2019年7月,小区居民发现家中失窃,立即报警。

警方根据现场勘查和监控录像,初步判断系盗窃团伙作案。

经过调查,警方锁定了张伟和李明的作案时间和地点,并迅速将两人抓获。

四、法院判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伟和李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两人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且盗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张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 李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共同犯罪案件。

以下是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案例分析:1.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案中,张伟和李明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共同故意,且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2. 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题库(3篇)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题库(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被告人张某,男,35岁,无业。

因生活所迫,张某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一日,张某在夜晚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盗走现金5000元。

得手后,张某将赃款挥霍一空。

问题:(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张某的犯罪情节如何?(3)对张某应如何处罚?2. 案例背景:被告人王某,男,28岁,已婚。

王某因与妻子感情不和,心生报复之意。

一日,王某持刀闯入妻子单位,当众将妻子刺成重伤。

经鉴定,妻子伤势为重伤二级。

问题:(1)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王某的犯罪动机是什么?(3)对王某应如何处罚?3. 案例背景:被告人李某,男,45岁,有固定工作。

李某因怀疑妻子出轨,心生报复之意。

一日,李某在家中将其妻子毒死。

后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问题:(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李某的犯罪情节如何?(3)对李某应如何处罚?4. 案例背景:被告人赵某,男,22岁,大学在读。

赵某因沉迷网络游戏,欠下巨额债务。

一日,赵某在网络游戏中认识了一女网友,两人相约见面。

见面后,赵某发现该女网友实为一名男子。

在分手时,赵某因怀疑该男子欺骗自己,将其残忍杀害。

问题:(1)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赵某的犯罪动机是什么?(3)对赵某应如何处罚?5. 案例背景:被告人钱某,男,30岁,已婚。

钱某因妻子与情人发生争执,心生报复之意。

一日,钱某持刀闯入情人住所,将其刺成重伤。

后钱某主动投案自首。

问题:(1)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钱某的犯罪动机是什么?(3)对钱某应如何处罚?二、选择题1. 下列哪种行为构成盗窃罪?A. 未经他人同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B. 强行占有他人财物C. 暴力抢夺他人财物D. 挪用他人财物2. 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A.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B. 打伤他人,经鉴定为轻伤C. 打伤他人,经鉴定为重伤D. 打伤他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3. 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A. 投毒杀害他人B. 殴打他人,造成死亡C. 打伤他人,经鉴定为轻伤D. 打伤他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4. 下列哪种行为构成强奸罪?A. 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B. 与女性发生性关系,但未使用暴力C. 与女性发生性关系,但未使用胁迫手段D. 与女性发生性关系,但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5. 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抢劫罪?A. 使用暴力抢夺他人财物B. 使用胁迫手段抢夺他人财物C. 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D. 持刀抢劫他人财物三、简答题1. 简述盗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案例34867

共同犯罪案例34867

共同犯罪案例案例1:申某、张某在火车站扒上货车,将铁路运输物资抛下列车,然后跳下列车转移赃物。

二人先后盗窃作案28起,价值7235元。

二人在每次盗窃之前,都向王甲和王乙(拖拉机司机)打招呼:“你们把车准备好。

”申、张盗窃后,叫二王将赃物拉到销赃点销赃,每次给二王20元,二王共得320元。

[问题]二王的行为是否与申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分析:二王的行为与申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1)二王与申某、张某在事先有盗窃犯罪的通谋。

张、申在每次盗窃前均通知二王,让其准备车子拉赃。

这属于在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2)二王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

从整体上看,二王的行为与申某、张某的行为是不可分割的,只是在具体行为上,张、申和二王之间有分工,即张、申盗窃,二王运赃、销赃,这属于有分工的复杂共同犯罪形式。

案例2:强某因与他人的妻子通奸而遭到痛打,遂产生了盗枪报复的念头。

某日晚11时,强某窜入本单位武器库,哄骗值班员岳某开门,用尖刀逼住岳某,岳某被迫打开武器库门。

强某取走两支半自动步枪。

强某离开时,岳某让强某把自己绑起来。

强某就将岳某绑起,推倒在地。

强某携枪前去报复,由于枪里没有子弹未能得逞。

[问题]强某、岳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分析:强某、岳某构成共同犯罪。

理由是:(1)岳某实施了帮助强某盗取枪支的行为。

岳某为值班人员,理应忠于职守,保护本单位枪支的安全,而他在受到了强某的威胁时,对强某予以协助,从而大大便利了强某的盗枪行为。

(2)岳某被胁迫参与犯罪,但并没有完全失去身体的自由,在意志上是有选择余地的,这与完全受到强制而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形是有质的不同的。

(3)岳某参与强某的盗窃枪支,属于被迫参加犯罪的,是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

案例3:甲乙二人预谋抢劫,观察到丙的丈夫外出多日,便乘夜色蒙面闯入丙家,丙受惊吓大声呼叫,甲便强行将丙推入洗手间,并对丙进行监管,由乙寻找财物。

甲在看管丙的过程中,忽生歹念,强行奸污了丙。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男,28岁,大学毕业后一直从事网络营销工作。

乙,女,25岁,甲的女友,也是一名网络营销从业者。

2020年,甲乙二人共同策划并实施了一起网络诈骗案件。

1. 犯罪手段:甲乙二人通过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吸引求职者投递简历。

随后,以收取报名费、培训费等名义,骗取求职者的钱财。

2. 犯罪过程:- 甲负责在网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并建立多个诈骗网站。

- 乙负责筛选简历,对有意向的求职者进行初步的诈骗活动。

- 甲乙二人共同制定诈骗方案,包括诈骗金额、诈骗时间等。

3. 犯罪结果:在短短三个月内,甲乙二人共骗取了500多名求职者的钱财,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

二、法律问题1. 甲乙二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 甲乙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3. 甲乙二人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三、案例分析1. 甲乙二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甲乙二人通过诈骗手段,共骗取了500多名求职者的钱财,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2. 甲乙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本案中,甲乙二人共同策划、实施诈骗活动,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共同犯罪。

3. 甲乙二人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在本案中,甲乙二人共同策划、实施诈骗活动,共同起到主导作用,均属于主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甲乙二人应当被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共同犯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李某(男,25岁)与张某(男,28岁)因生活所迫,预谋共同盗窃。

两人经过一番踩点,选中了某小区内一户居民家作为盗窃目标。

在确定作案时间后,李某与张某于2019年6月某日凌晨实施了盗窃行为。

二、犯罪过程1. 踩点与分工:李某负责观察周围环境,确认无异常情况后,通知张某进入目标住户家中。

张某则负责寻找贵重物品,如金银首饰、现金等。

2. 实施盗窃:张某进入住户家中后,迅速寻找可能藏有贵重物品的地方。

在厨房发现一保险柜,使用撬棍撬开保险柜,窃取现金人民币10万元及金银首饰若干。

3. 逃离现场:在确认盗窃得手后,张某与李某迅速逃离现场。

两人约定分赃后各自藏匿,待时机成熟再联系。

三、法律分析1.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李某和张某均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实施盗窃行为的能力。

犯罪客体:李某和张某共同侵犯了住户的财产所有权。

犯罪主观方面:两人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且具有共同犯罪的意志。

犯罪客观方面:两人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达到了盗窃罪的构成标准。

2. 盗窃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和张某盗窃现金人民币10万元及金银首饰,属于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3. 共同犯罪的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案中,李某和张某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且实施了共同盗窃行为,应承担共同犯罪的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和张某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侵犯了住户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两人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

法律案例分析:共犯抢劫犯罪案例

法律案例分析:共犯抢劫犯罪案例

[案情介绍]2004年9月10日,李某与黄某外出,在一偏僻山坳里,看见被害人王某骑车经过,李某喝令王某停下,持水果刀上前揪住王某进行殴打,并抢走王某随身携带的手机一部和200元钱。

在李某抢劫王某财物时,站在一旁的黄某一声不吭,并顺手接过李某递给他的200元钱。

当天晚上,黄某将200元钱交给李某,但李某说这200元钱给黄某,黄某予以拒绝。

后公诉机关以李某、黄某涉嫌共同抢劫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情分析]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支配下,共同实施了同一犯罪行为的犯罪。

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和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1)注意考察犯意的提起者。

一般来说,犯意的提起者提起犯意的时候往往会得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赞同、响应,从而形成了共同犯罪故意,进而实施共同犯罪行为。

(2)注意考察共同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

共同犯罪行为中,有的共同犯罪人主要实施特定的共同犯罪行为,而其他犯罪人则起到次要作用或辅助、帮助作用。

例如:在抢劫共同犯罪中,有的实施暴力行为,而其他的行为人则在一旁站脚助威,对被害人进行精神上的胁迫,对于暴力实施者则应定为主犯。

(3)注意各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所起作用的考察。

虽然各共同犯罪行为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结果发生的作用有大有小,对于犯罪结果发生作用较大的就应当认定为主犯,而起次要作用或帮助作用的行为人则应认定为从犯。

[判决结果]本案中,李某与黄某虽然事先没有商议共同抢劫王某财物,但当李某持刀威胁殴打王某时,黄某站在一边没动手,但也未阻止,在李某抢到王某200元钱并交给黄某时,黄某并未拒绝。

因此,李某的行为和黄某的行为共同对被害人王某构成人身和财产上的威胁,事实上,黄某已成了李某抢劫犯罪的帮助犯。

虽然黄某事后未要李某给付的200元,但这只是赃物分配的问题,并不能改变李某与黄某共同犯罪的性质。

法律硕士指导:共同犯罪真题解析

法律硕士指导:共同犯罪真题解析

法律硕士指导:共同犯罪真题解析我国刑法学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是以作用为主、兼顾行为分工的标准,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在构成共同犯罪的基础上,又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主犯、从犯、胁从犯以及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又有所不同。

综观历年考题,共同犯罪是一个常考考点。

23.甲教唆乙杀丁,丙知情后,给乙提供一把匕首,乙将丁杀害。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BD)A、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复杂共同犯罪B、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C、甲,乙一般可以认定为主犯D、丙一般可以认定为从犯[分析]考查点是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以共同犯罪人有无分工为标准,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本案中,存在着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区别的共犯形态,因此是复杂共同犯罪,A正确;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属于分则特别规定的共同犯罪形式,B正确;教唆犯是犯意的发动者,因此在共同犯罪中通常是起主要作用者,应按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理,本案中,甲教唆乙,甲一般可以认定为主犯,乙、丙一般可以认定为从犯,所以D正确。

2005年真题:28.请对“凡教唆他人犯罪的一律以共犯论处”进行辨论。

[分析] (1)这种说法不正确,教唆他人犯罪的可能与被教唆人构成共犯,也可能单独构成犯罪。

未必都以共犯论处。

(2)教唆未遂的,即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被教唆人不成立犯罪,教唆人单独构成犯罪。

(3)在间接正犯的场合,即教唆人唆使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精神病人实施犯罪或唆使不知情人实施犯罪的场合,实际是把他人当作犯罪工具利用,教唆人与被利用人不构成共犯。

(4)在分则已将某种教唆行为特别规定为独立犯罪的场合,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不以共犯论处,而是分别定罪处罚,如指使他人作伪证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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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刑法案例分析(21)

法硕:刑法案例分析(21)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21)案例:某甲因盗窃某商场的电器,被某乙告发,公安机关将某甲抓获归案。

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甲有期徒刑4年,1989年12月21日甲刑满释放。

一直想找机会报复某乙。

1990年1月30日,甲找到其在派出所工作的表兄某丙,谎称准备和朋友上山打猎,想借丙的枪用。

丙当即把自己的手枪借给甲,并给了十发子弹。

甲拿到手枪后,将子弹装好,准备去杀害乙。

在寻找乙的途中,甲遇到其好友丁。

丁问甲“这么急匆匆的去干啥?”甲回答说:“乙真不是东西,害得我坐了几年牢,我找他算帐去。

”并掏出手枪晃了一下。

丁即上前劝阻甲,劝他冷静些,不要再干傻事,甲不听劝阻,执意前行。

丁冲上去想夺下甲的枪,在拉扯争夺中,甲不慎扣动扳机,将丁击中。

甲见状,马上将丁送往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丁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1)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按什么原则处罚?请说明理由?(2)丙借枪给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请说明构成什么罪?如不构成,则请说明理由。

(3)如果甲向丙借枪的时间是1997年10月2日,则对丙的行为如何认定?案例解答:(1)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和过失杀人罪。

其故意杀人罪因处于预备阶段,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甲因为在刑满释放3年内(根据当时的刑法)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

所以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预备)和过失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2)丙身为公安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将手枪借与他人,且导致了严重后果,根据关于司法解释,对丙的行为应定为玩忽职守罪。

(3)如果甲向丙借枪的时间是1997年10月2日,则丙借枪给甲的行为适用修订后的刑法。

根据修订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丙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案例:被告人某甲于1995年6月2日到某电器公司门市部闲逛时,正好遇到高中同学某乙在门市部当售货员,甲见货架上摆满了高档电器,遂起盗窃之心。

甲对乙说:“没想到你这儿东西还挺全!”乙漫不经心地说:“还行”当晚,甲到乙家,密谋盗窃该门市部的电器一事,乙开始不太同意,后来在甲的鼓动下终于同意了,并让甲小心点,准备充分点。

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

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

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8)犯罪通谋申某某、张某某于某年8月至次年9月间,从九府坟火车站扒上货物列车,于运行途中将铁路运输物资抛列车下,然后跳下列车转移赃物。

二人先后盗窃作案28起,盗窃物品有生铁、化肥、暖气片、火车闸瓦等,价值7235元。

二人在每次盗窃之前,都向王甲和王乙(均系当地农民、手扶拖拉机司机)打招呼:“你们把车准备好。

” 申、张盗窃后,再叫二王开拖拉机将赃物拉到销赃地点销赃,每次给二王20元至30元,二王共得320.50元。

[问题] 二王的行为是否与申某某、张某某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分析]两王的行为与申某某、张某某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1)二王与申某某、张某某在事先有盗窃犯罪的通谋。

张、申在每次盗窃前均通知二王,让其准备车子拉赃。

这属于在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2)二王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

从整体上看,二王的行为与申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是不可分割的,只是在具体行为上,张、申和二王之间有分工,即张、申盗窃,二王运赃、销赃,这属于有分工的复杂共同犯罪形式。

共同犯罪强某因与他人的妻子通奸而遭到痛打,遂产生了盗枪报复的念头。

某日晚11时许,强某窜入本单位武器库,叫醒正在睡觉的值班人员岳某,哄骗岳某开门,强行进屋,用尖刀逼住岳某,令其打开武器库。

岳某被迫打开武器库的房门锁头。

强某取走两支半自动步枪。

在强某离开现场时,岳某让强某把自己绑起来。

强某就用撕碎的床单布条将岳某绑起,口塞破布,推倒在地。

强某携枪前去报复,由于枪里没有子弹未能得逞。

[问题] 强某、岳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分析]强某、岳某构成共同犯罪。

理由是:(1)岳某实施了帮助强某盗取枪支的行为。

岳某为值班人员,理应忠于职守,保护本单位枪支的安全,而他在受到了强某的威胁时,对强某予以协助,从而大大便利了强某的盗枪行为。

(2)岳某被胁迫参与犯罪,但并没有完全失去身体的自由,在意志上是有选择余地的,这与完全受到强制而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形是有质的不同的。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共同犯罪(下)真题与解析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共同犯罪(下)真题与解析

1.(单选题)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

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

2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

2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

2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D.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

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参考答案】B【考点】承继(相续)的共犯;刑法的扩大解释【解析】本题的考点是两个:(1)在他人实行一部分犯罪之后,但犯罪行为尚未完全结束之际,行为人基于共犯的意思,加入该犯罪的实行的,是承继(相续)的共同犯罪。

在先行者的行为效果延续至后行者并被后行者利用;后行者利用先行者的效果并扩大结果的场合,应当承认共犯关系的存在。

承继(相续)的共犯不需要对参与以前他人已经造成的后果负责。

(2)事前和他人之间无通谋关系,仅仅在他人(本犯)犯罪之后实施赃物犯罪的人,和本犯之间不成立共犯关系。

A项,甲为劫财而将陶某打伤的行为成立抢劫罪,属于抢劫致人重伤的加重情形;在甲抢劫行为进行的过程中,路过的张某在知道真相后帮甲取走了陶某随身财物,张某属于承继的共犯,成立抢劫罪的共犯。

但是张某对其参加犯罪之前就已经发生的重伤结果不负责任,因为重伤结果发生时,张某还没参加犯罪,张某随后参加抢劫的行为与重伤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A选项说法错误。

B项,黄某成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乙在知道黄某实施该犯罪行为的前提下,仍然为其实施了收取毒品原植物种子的帮助行为,为黄某犯罪行为的进行提供了直接的帮助力,所以乙与黄某成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

B选项说法正确。

C项,李某的盗窃行为已经结束,其销售赃物的行为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这一行为对李某而言没有期待可能性,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共同犯罪案例 (2)

共同犯罪案例 (2)

共同犯罪案例1.简介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更多个人合谋进行的犯罪行为。

这种形式的犯罪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并不罕见,常常涉及多名嫌疑人协作进行犯罪活动,共同策划和执行犯罪行为,以实现各自的利益。

本文将介绍一个真实的共同犯罪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种犯罪形式。

2.案例背景该案例发生在某大城市的金融街区。

三名年轻的犯罪嫌疑人,分别是张晓明、李伟和王丽,他们有一个共同目标,那就是通过一起计划好的盗窃行动获取大笔金钱。

这三人原本是同事,他们在一家大型金融公司工作,对公司内部的安全系统和金融信息非常熟悉。

他们发现了公司内一项升级计划,意识到这将会给他们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绝佳的机会。

3.案发经过张晓明、李伟和王丽密谋了数周,计划窃取公司内的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

他们先是收集了关于公司内部安全系统的详细情报,并决定在一个周末晚上实施他们的计划。

在案发当天晚上,三人利用工作时间收集到的信息,成功绕过了公司的安全系统。

他们使用了一套高科技工具,包括无线电干扰器和密码破解器,迅速进入了金库。

在金库内,他们使用专业工具打开了保险柜。

随后,他们将大量现金、珠宝和其他贵重物品装进了箱子中,准备离开现场。

4.警方介入在这个时候,一名安保人员偶然间发现了异常。

他立刻向警方报案,并通知了他的同事。

警方迅速展开了行动。

警察在接到报案后,立即前往现场。

但是由于事发突然,嫌疑人在警察赶到之前已经逃离了现场。

然而,警方并没有轻易放弃。

他们调取了现场的监控录像,并通过与证人的交流,了解到了关于案件的更多细节。

5.追捕与审判经过一段时间的侦查,警方锁定了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并追踪到了他们的藏匿地。

在一次成功的抓捕行动中,张晓明、李伟和王丽都被警方逮捕归案。

在审讯过程中,三名嫌疑人都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同时,他们还提供了一些重要的证据,包括他们之间的通信记录和犯罪工具。

最终,张晓明、李伟和王丽分别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并被迫赔偿公司损失的巨额财物。

6.总结这个案例展示了共同犯罪的典型特征和危害。

共同犯罪的法律案例(3篇)

共同犯罪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被告人张某,男,30岁,无业人员;被告人李某,男,28岁,无业人员。

两人因长期沉迷于网络赌博,债务累累,遂产生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2019年10月,张某与李某密谋,决定共同盗窃某公司财务室,以偿还债务。

二、犯罪经过2019年10月某日,张某与李某携带作案工具,潜入某公司财务室。

张某负责撬锁,李某负责望风。

在撬锁过程中,张某不慎发出声响,被公司保安发现。

保安立即呼喊同事前来支援,张某与李某见状,迅速逃离现场。

三、侦查过程案发后,公安机关立即展开侦查。

通过现场勘查、监控录像分析、群众举报等手段,迅速锁定了张某与李某的作案时间、地点和作案工具。

2019年11月,公安机关在张某的住处将其抓获,李某在逃。

四、案件审理1. 起诉书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李某涉嫌盗窃罪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 法院审理某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张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入户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3. 判决结果根据张某、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表现为:(1)共同故意:张某与李某在犯罪前有共同的盗窃故意,并商定了作案计划;(2)共同行为:张某负责撬锁,李某负责望风,两人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3)共同犯罪结果:张某与李某共同盗窃了公司财务室的财物,实现了犯罪目的。

2. 从重处罚情节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主犯应当从重处罚。

3. 刑罚的适用根据张某、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法律考试刑法典中的从犯共同犯罪情节论述题范例

法律考试刑法典中的从犯共同犯罪情节论述题范例

法律考试刑法典中的从犯共同犯罪情节论述题范例在刑法典中,从犯共同犯罪情节是一个常见的考点。

考生需要了解从犯共同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相关的具体情节。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案例来说明这个题型的考点,并分析其构成要件和相关的解题技巧。

假设有两名犯罪嫌疑人小明和小红,他们共同参与了一起抢劫案件。

小明持有一把刀,威胁被害人交出财物,而小红则负责看守门口,以防止有人闯入。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和小红的行为涉及从犯共同犯罪。

从犯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共同犯罪的参与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他们共同意图实施某一犯罪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和小红都具有抢劫的故意,他们一起计划并实施了这起抢劫案件。

客观要件是指共同犯罪的参与人在犯罪行为中具有分工合作的关系。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持有刀具威胁被害人,而小红则负责看守门口。

他们在抢劫行为中分工明确,相互合作,达到了共同犯罪的目的。

在解题时,考生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明确案件中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参与人。

有些案例中可能只有一个主犯,而其他人只是作为辅助人员参与了犯罪行为。

其次,要分析共同犯罪的主观和客观要件是否具备。

如果案件中的参与人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或者没有明确的分工合作关系,那么就不能构成从犯共同犯罪。

最后,要注意从犯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从犯共同犯罪的参与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其刑罚可能会相对较轻。

除了以上的考点,考生还可以通过类似的案例进行举一反三,加深对从犯共同犯罪的理解。

比如,考生可以考虑一个情节稍微复杂的案例,其中涉及多个参与人,他们在犯罪行为中的分工合作关系更加复杂,或者其中的某一个参与人在犯罪行为中具有更为重要的角色。

通过分析这些案例,考生可以更好地掌握从犯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和解题技巧。

总之,从犯共同犯罪是刑法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

考生需要了解其构成要件和相关的解题技巧,并通过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说明。

2020年法考法硕之共同犯罪案例学习要点资料

2020年法考法硕之共同犯罪案例学习要点资料

共同犯罪· 例·【共同犯罪 】 违法 ,甲乙一起制造了违法事实,违法 有 性,成 共 同犯罪 责任 ,责 , 行 (违法是 的,责任是个 的)【 一】 违法是 的, 责任 ,实行者没有责任 ,帮助者有责任 ( 过)· , 。

照 , 既遂,违法 , 一起制造了违法事实,违法 有 性。

人构成违法 的共同犯罪。

责任 , 法责 ,因为 不 备责任 , 不 事责任。

违法 的 实行犯 是 ,构成 罪的帮助犯。

【 】 违法是 的, 责任 ,实行者没有责任能力,帮助者有责任能力 ( 过) 不 · 精神病发 , , 不 。

违法 , 与 一起制造了违法事实,违法 有 性。

人构成共同犯罪。

责任 法 责 ,但是 构成罪的帮助犯。

罪的实行犯就是 。

【 】 违法是 的, 责任 ,实行者没有 可能性,帮助者有 可能性。

( 了)帮助 · 甲 了一 , , 知乙真相,让乙 一 。

违法 ,甲乙共同制造了违法事实( 法 ),违法 有 性。

人构成违法的共同犯罪( 犯罪 罪)。

责任 , 法 责甲,因为对 不 有 可能性, 法 不 , 不 事责任(不构成 犯罪 罪)能 责乙,能 一 人不 帮助犯罪 , 事责任( 犯罪 罪的帮助犯)。

甲是违法 的 实行犯 。

@dozykk【 】 违法是 的, 责任 ,实行者没有故意,帮助者有故意· 老 甲欲杀 丙, 毒 给 乙 , 知真相, 丙来 毒 给 ,一个 丙到来,甲 杀死丙,乙 给甲,甲 给丙 , 丙死亡。

违法 ,甲乙一起制造了违法事实,违法 有 性。

人构成违法 的共同犯罪。

责任 ,甲 杀人故意,构成过 人死亡罪 乙有杀人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帮助犯,甲是违法 的故意杀人罪 实行犯 。

·【共同正犯】 实行 责( 是 人构成共同实行犯) 时有 人 法【 例一】 甲乙有意思 ,共同 丙 ,欲杀死丙,丙死亡, 有一 , 法 是 的 的。

刑事犯罪共犯案例分析

刑事犯罪共犯案例分析

刑事犯罪共犯案例分析刑事犯罪共犯案例分析:盗窃案案例简介:时间:2008年3月10日地点:某大型购物中心主要人物:小明、小亮、小李、小王事件描述:2008年3月10日晚,小明与小亮、小李、小王一起商量了一件大胆的计划:盗窃某大型购物中心珠宝店的贵重珠宝首饰。

小明是计划的策划者,他提供了详细的平面图和安保措施情报。

小亮和小李负责撬开珠宝店的门锁,小王负责在案发当晚提供交通工具来逃离现场。

4月10日,晚上9点,小明等四人按照计划潜入购物中心。

他们利用小明提供的蓝图,熟练地穿越了购物中心的监控区域,伺机进入珠宝店。

小亮和小李配合默契,迅速撬开了珠宝店的门锁,并进入了店内。

小明遵循事先制定的计划,带着各种工具摧毁了防盗玻璃,并盗走了一批价值数百万元的珠宝首饰,并将其放入专门准备的随身行李中。

在盗窃过程中,小霞,一位购物中心员工,巧合地路过珠宝店。

她注意到门锁被撬开并且发出了响声,于是立即报警。

保安人员很快赶到了现场,但是小明和其余三名同伙已经逃离了购物中心。

警方展开了调查,并通过监控录像得知了小明等四人的身份。

经过艰苦的努力,警方最终在4月18日将小明和小亮抓获,而小李和小王则已经逃至境外。

律师的点评:本案中,小明、小亮、小李、小王四人构成了一起盗窃案的共同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在实施一起犯罪行为中共同犯罪,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本案的共同犯罪特点明显,每一名被告人在案发过程中都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首先,小明作为计划的策划者,提供了珠宝店的平面图和安保措施情报。

他的计划为盗窃行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了重要的指引。

其次,小亮和小李作为实施者,撬开了珠宝店的门锁,为小明进入店内创造了条件。

最后,小王作为逃离现场的保障人员,提供了交通工具以便小明等人快速逃离。

四名被告人紧密配合,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共同犯罪的共犯人应当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和罪责大小分别判刑。

在本案中,小明作为策划者,具有更大的罪责;小亮、小李承担了实施盗窃行为的刑责;小王则应承担逃避追捕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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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研经典案例分析题:共同犯

案例分析题一般综合性较强,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复杂,要求考生根据案例所提供的事实,正确地运用法律进行分析,得出科学的处理方法。

下面是凯程考研为大家整理的比较经典的案例题,供大家参考。

姜某于10月21日商场闲逛时,正好遇到在门市部任售货员的高中同学金某,姜某看货架上摆满了高档电器,遂起盗窃之心。

姜某对金某说:“没想到这儿东西还挺多!”金某漫不经心地说:“还行!”当晚,姜某到金家,密谋盗窃某商场门市的电器一事。

金某开始不太同意,后来在姜某的鼓动下终于同意了,并让姜某上心点,准备充分点。

第四天晚12点多,姜某、金某撬开商场后,偷得电器数十件,价值3万余元。

在逃离现场时,金某为破坏现场,从柜台里拿出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子。

在逃跑的路上,金某说:“我把电炉插上了。

”姜未吱声,事后才知道电炉是为了放火。

当夜,该市场被火烧毁。

【问题】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姜某构成什么罪?金某构成什么罪?两人之间有无属于共同犯罪的行为?
(2)如果当时姜某看金某将电炉插上,并问金某:“干吗?”金某回答:“破坏现场呀!”姜某夸道:“还是你老兄厉害。

”接着两人离开现场,大火烧毁了该门市部,此时,姜某与金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3)如果金某在插电炉时,姜某并不知道,只是站在商场大门处等姜某出来。

此时,正巧该门市部主任到市场有事,看见姜某站在该市场门口身边一大堆电器且商场的后门半开着,便查问姜某:“你在这儿干什么?”姜某很害怕,操起事先准备好的铁棍朝商场主任头上砸去,主任当即倒地。

后经查验,主任为重度脑震荡。

金某放火后与姜某匆匆带着赃物逃离了现场。

综观全案,姜某、金某各构成什么罪?
【参考答案】
(1)姜某行为构成盗窃罪。

金某构成盗窃罪和放火罪。

姜某和金某和盗窃的共同故意,并共同实施了盗窃电器的行为,因而是共同犯盗窃罪。

而金某在放火时,并没有与姜某商量,他们之间没有共同的放火犯罪故意,而且姜某也没有实施放火行为,所以姜某不能构成放火罪的共犯。

(2)姜某、金某应构成共同犯罪,构成共同放火罪和共同盗窃罪。

因为二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有协同一致的犯罪行为。

(3)姜某构成抢劫罪,金某构成盗窃罪和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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