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法硕辅导:民法经典案例解析七
2009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基础答案
2009年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真题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C 『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意外,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也使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哟普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A选项和B选项行为均发生在公海上,不在我国领域内。
C选项符合题意。
D选项行为发生在丁所在的国境内,不以为实在我国境内犯罪。
因此本题答案为C2、D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的定义。
《刑法》第13条规定,从立法上即对犯罪的性质进行描述,又对犯罪的处延进行定量限制,有利于准确把握犯罪的本质,适当的界定犯罪的房屋iecong而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这一定义,只有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违反刑法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犯罪,否则只能以一般违法的行为论处。
因此本题答案为D3、B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的客体。
犯罪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
我国刑法分则就是按照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型,从而形成了完整的刑法分则体系。
A选项正确。
直接客体就是某一具体犯罪直接侵犯的社会关系。
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直接客体可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复杂客体是指一种犯罪侵犯了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D选项正确。
因此本题的答案为B4、B 『解析』本题考查纯正不作为犯。
纯正不作为犯,是指根据刑法明文规定只能有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
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由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
故意杀人罪、爆炸罪、放火罪、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
有时也表现为不作为。
因此A\C\D选项构成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老人、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恶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情节恶劣的行为。
及据此,遗弃罪只能以不作为形式实施,乙的行为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
2009年政法干警民法真题解析
2009年政法干警民法真题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C 【解析】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形成权是权利主体仅凭自己就可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例如:撤销权、合同解除权。
故C项正确。
2.D 【解析】《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人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故B项正确。
4.D 【解析】双方法律行为,又称双方行为,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该项法律行为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而且双方的意思表示还必须一致,双方法律行为是合同行为,如买卖合同等。
5.C 【解析】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分为附始期的合同和附终期的合同。
题干中甲乙约定甲父死亡,甲将房屋卖给乙,则甲乙之间开始生效。
故C项正确。
6.A【解析】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可以适用代理。
依照法律规定,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如设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不得适用代理。
7.B 【解析】双方代理,是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法律行为。
8.D 【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
《民法通则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公民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宣告死亡。
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
本题“张某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的条件既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也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下落不明人的配偶(宣告死亡的第一顺序申请人,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当然可以选择两者。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真题解析:不定项及主观题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真题解析:不定项及主观题 三、不定项选择题: (2009年) (⼀) 甲有⼀块价值⼀万元的⽟⽯。
甲与⼄订⽴了买卖该⽟⽯的合同,约定价⾦11,000元。
由于⼄没有带钱,甲未将该⽟⽯交付与⼄,约定三⽇后⼄到甲的住处付钱取⽟⽯。
随后甲⼜向⼄提出,再借⽤⽟⽯把玩⼏天,⼄表⽰同意。
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甲同意并当场将⽟⽯交给丙。
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款甚急,丙⽆奈,将⽟⽯交付与丁抵偿债务。
后丁将⽟⽯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
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1-93题。
91.关于⼄对该⽟⽯所有权的取得和交付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的买卖合同⽣效时,⼄直接取得该⽟⽯的所有权 B.甲、⼄的借⽤约定⽣效时,⼄取得该⽟⽯的所有权 C.由于甲未将⽟⽯交付给⼄,所以⼄⼀直未取得该⽟⽯的所有权 D.甲通过占有改定的⽅式将⽟⽯交付给了⼄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交付⽅式及其所有权的转移。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的合同,⾃成⽴时⽣效。
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续⽣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甲⼄之间的买卖合同⾃签订之⽇起⽣效,⽟⽯的所有权⾃交付时起转移。
在合同签订之时因⼄没有带钱,甲未将⽟⽯交付与⼄,并约定三⽇后⼄到甲的住处付钱取⽟⽯,说明起初约定的交付的时间是合同签订后的第三⽇。
所以,甲⼄之间买卖合同⽣效的时候,⽟⽯的所有权并没有直接转移给⼄。
因此,A项错误。
随后,甲向⼄提出借⽤⽟⽯把玩⼏天,⼄表⽰同意。
此说明甲⼄对⽟⽯的交付⽅式达成了新的约定,即采⽤占有改定的⽅式进⾏交付,拟制交付后出卖⼈甲仍然占有标的物,但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
所以⾃该协议达成后⼄取得了⽟⽯的所有权,甲仍继续占有该⽟⽯。
因此,BD项正确,C项错误。
2009年司法考试卷四民法案例题相关法条及答案
2009年司法考试卷四民法真题案例:四、(本题22分)案情: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
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
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
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
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
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
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
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
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
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
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
问题:1.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应如何行使权利?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5.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2005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理由是什么?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6. 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7.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什么?【考点】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雇主责任,物权的保护方法【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司法考试经典案例分析──民法
指南针倾情奉献[1]代理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担保伟达商场规定其下属的百货、家电、食品等承包组对外开展业务时可以使用伟达商场的名义和公章,但发生的债权债务概与商场无关。
1999年11月2日,该商场百货组以伟达商场的名义,与时尚服装厂签订一份购买5万件服装的合同,合同约定由百货组自行提货,签约后6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货款。
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签订时,双良商场书面承诺对该合同买方所承担的货款义务负保证责任。
此外,百货组还以伟达商场的名义,将商场的4辆汽车向时尚服装厂作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11月5日,百货组派人到时尚服装厂提货,该服装500件一包,服装厂装货人员共装运了105包服装,双方人员当时均未察觉。
货车回商场途中与一辆运煤车相撞起火,车上服装全部被烧毁。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百货组以伟达商场的名义与时尚服装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上述合同中买方的权利、义务应由谁享有、承担?为什么?(3)该批货物中的100包被烧毁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4)在百货组提货时多装的5包货物属于什么性质?其损失后果由谁承担?为什么?(5)在清偿债务时双良商场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与伟达商场抵押担保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6)设汽车抵押后汽车被雷电击毁,双良商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是什么?(7)设百货组派出的货车系通达汽车运输公司的货车,货车与运煤车相撞系由于不可抗力,现根据通达公司与百货组之间的运输合同,通达公司应否承担100包货物被烧毁的损失,为什么?(8)设在第(7)问情形下,通达公司可否要求百货组支付运费?为什么?(9)设在第(7)问情形下,哪一方应承担证明不可抗力成立的举证责任?为什么?[答案](1)有效。
本案中百货组以伟达商场名义,使用伟达商场公章,而时尚服装厂并不知悉伟达商场的内部规定,这实际上形成了百货组作为代理人为伟达商场代订合同的事实,因而合同有效。
(2)买方的权利义务由伟达商场享有和承担。
2009年度十大案例——中国宪法
一、成都自焚抗拆案件——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义务事件回放:2009年4月,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对胡昌明违法建设实施过一次拆除,胡昌明、唐福珍及其亲属阻挠致使拆除行动被迫取消。
11月13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依法实施拆除,在相持近三小时后,唐福珍情绪失控,向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用打火机点燃。
11月29日夜,唐福珍终因伤情严重,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12月,北大5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随后,国务院法制办召开座谈会,讨论拆迁制度,并表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颁布实施之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废除。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全国人大有关部门一直在积极推动拆迁条例的修改,目前更加紧了这方面的工作。
沈岿:(主要介绍了该案件的宪法意义——与宪法关联点):就第一个事件,我简单的称之为“唐福珍事件”,这个事件如果由我评议。
我收到通知的时候有点惶恐,因为有点涉嫌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在会议材料当中,没有出现北大5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情况。
由于作为5学者之一,所以我说是有点涉嫌。
但也许是因为我有这样的经历,从我个人的经验角度来看一下这个事件在我们宪法上的意义。
首先,我想说这个事件有两点不太符合作为宪法事例。
第一点,就是唐福珍本人以自焚的方式对抗暴力拆迁,应该说并不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其实,在城市的拆迁过程当中有很多这样的恶性事件出现,包括在她之前自焚的,在她之后也有自焚的。
第二点,唐福珍这个事件之后,北大的5位学者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违宪违法为由提请了一个建议,但是就唐福珍事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而言,它并不涉及到条例本身,因此是有点错位的。
她是集体所有土地上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是被拆除,而不是拆迁,这是这个事件透射出的一点信息。
而我又有四大理由说明它具有宪法的意义。
第一,唐福珍由于被媒体广泛的关注,而且由于她视频的出现,给人们的心灵极大的震撼,因此也激发了大家对于拆除、拆迁一系列事件的思考。
法硕历年民法辨析及法条分析题目法硕民法
法硕历年民法辨析及法条分析题目法硕民法法硕历年民法辨析及法条分析题目法硕民法一、辨析题1、【2010】我国民间有“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说法。
请根据婚姻法和继承法中有关家庭成员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规定,对这种说法进行辨析。
2、【2009】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父债子还,天经地义”。
轻运用债的一般原理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加以辨析。
3、【2008】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君子一言,驷马难追”。
请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对其加以辨析。
4、【2007】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说法。
如果此处“权”限为民事权利,请用我国民法中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制度和理论对此加以分析。
5、【2006】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请运用代理的理论知识对其加以辨析。
6、【2005】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说法:“一人做事一人当”。
请用民法中侵权行为法原理对此加以分析。
7、【2004】我国民间有种说法:“白纸黑字,不容抵赖”。
请运用合同法有关理论对其加以辨析。
8、【2003】“所有权是完全物权——非定限物权,意味着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地对标的物行使其支配权。
”试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所说法加以辨析。
9、【2002】判断题,如下:(1)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所属所有。
(2)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当然同时享有一切民事权利。
(3)财产租赁合同没有期限限制。
(4)直接表示商品功能文字或图形可以作为商标。
(5)我国合同法将违约金视为违约损害赔偿的预订额。
(6)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7)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
(8)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均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9)相邻关系发生在不动产所有人之间。
(10)留置权的产生基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
10、【2002】某商店开展促销活动,部分商品打折销售,并在醒目处贴出“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
2009法硕辅导:民法经典案例解析十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试题评论解析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试题评论解析2009年司法考试的硝烟渐渐散去,但是当我们把其中的民法试题拿出来仔细鉴赏,还是可以从中发现一些变化的考点与不变的精神,颇值玩味。
一、注重传统重点的考察今年司法考试的一个显著特征为:回归对传统重点的考察。
一些已经淡出司考江湖的考点,今年重新出山,虽然难度不是太大,但需要考生在之前的复习中有过一定的总结,否则,考生不是将题目做错,就是举棋不定,陷入长思,耽误答题时间。
这些考点主要有:合伙人的认定、债务承担协议的效力、无权代理的判定、宣告死亡的综合、遗产返还给被继承人生前债权人的规则以及继子女与养子女的继承权等。
例如对于合伙人的认定,综合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民通意见》的规定,只要有投资有收益就是合伙人,因此题干中所述的人都是合伙人。
再如,对于继子女的继承权,长期共同生活,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可以产生继承权。
上述这些对传统重点的回归,让我们更加深刻理解到司法考试注重扎实的基本功,而不是一味的求怪、求异。
二、注重新法的考察2009年司法考试的另一特点就是注重对新法的考察。
今年而言,在民法领域主要有两部新法与一部半新的法律,两部新法是《诉讼时效司法解释》与《合同法解释二》,一部半新的法律就是《物权法》。
由于《合同法解释二》出台较晚,因此考察的分值较少,司考的重点放在对《诉讼时效司法解释》与《物权法》的新考点的考察上。
这些新涉及的考点主要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诉讼时效的综合考察、预告登记的效力、遗失物的返还(双方关系)以及遗失物的返还(三方关系)等等。
这需要考生对新增考点有十分准确地认识。
例如在双方关系的遗失物返还中是不存在两年时间的限制的,而三方关系的遗失物返还中会涉及,如果考生在复习的时候不能对新法的这些细致差别了然于胸,将会在考试时无所适从。
三、注重综合考察今年司法考试的一个不变特点是,仍旧注重对考点的综合性考察,并以此增加试题的难度。
相关的考题主要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失效、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认定、人格权的侵权、夫妻共同财产与离婚后的损害赔偿、职务侵权以及动物侵权与地面施工人责任等。
09年法硕真题【法学】及答案解析
2009 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试题刑法学一、单项选择题(。
共 20 分。
1.下列犯罪中,应当认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是()。
A.甲乘坐外国轮船从中国港口出发,当行至公海时实施犯罪B.乙乘坐外国轮船前往中国,在公海上失手致中国公民落水而亡C.丙乘坐外国轮船前往中国,在公海上与同行的旅客斗殴,致其重伤,该旅客被送人中国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D.丁在其本国境内打猎,致正在该国旅游的中国公民死亡2.《刑法》第 13 条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该“但书”规定的目的主要在于()。
A.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免予刑罚处罚B.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非刑罚处罚C.给予司法机关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自由裁量权D.避免轻微的违法行为犯罪化3.下列关于犯罪客体的表述,错误的是 ()。
A.犯罪同类客体是建立刑法分则体系的主要依据 B.犯罪直接客体就是犯罪行为直接指向的人或物C.犯罪直接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 D.一个犯罪可以同时侵犯数个直接客体4.下列犯罪行为中,属于纯正不作为犯的是():A.甲过失致陈某重伤后拒不送医,致其死亡 B.乙对严重残疾的儿子拒绝抚养,致其冻饿身亡C.丙对自己负责维修的锅炉不维修,致锅炉爆炸 D.丁过失引起火险后,不予扑灭,酿成火灾5.在抢劫犯罪中,犯罪时间()。
A.是抢劫罪的必要要件 B.是抢劫罪的选择要件C.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D.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无关6.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能成为单位犯罪B.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不包括几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C.高等院校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D.对单位犯罪的两罚制是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7.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 )。
A.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不同B.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因素不同C.对危害结果发生是否积极追求D.对危害结果发生是否知情8.甲在教育自己的小孩时,因方法粗暴致其重伤。
民事法律行为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系邻居,甲居住在A小区,乙居住在B小区。
某日,甲在A小区的花园里散步时,发现乙在B小区的花园里养了一只狗,该狗品种为比特犬,属于烈性犬。
甲担心该狗会对小区内的居民造成伤害,于是找到乙进行协商,要求乙将狗牵回家中饲养。
乙同意甲的要求,并在甲的监督下将狗牵回家中。
然而,在甲离开后不久,乙因家中有事,将狗留在了家中。
当天下午,狗在乙家中跑出,咬伤了甲的宠物狗,甲的宠物狗因此受到惊吓,逃跑时不幸被车撞死。
甲认为乙未尽到看管义务,导致其宠物狗死亡,要求乙赔偿其损失。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乙是否尽到了对狗的看管义务,以及乙是否应当承担甲宠物狗死亡的赔偿责任。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有过错的其他责任人追偿。
”四、案例分析1.乙是否尽到了对狗的看管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乙作为狗的饲养人,有义务对狗进行看管,确保狗不会对他人造成损害。
甲在乙的监督下将狗牵回家中,乙同意甲的要求,说明乙已经尽到了一定的看管义务。
然而,在甲离开后不久,乙因家中有事,将狗留在了家中。
这种情况下,乙未能确保狗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不会对他人造成损害,因此,乙未尽到对狗的看管义务。
2.乙是否应当承担甲宠物狗死亡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无民事行为能力
.实用文档.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
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
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
”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
事后,镜子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
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
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
【问题】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 为什么?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参考答案】1、小强平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付某来承担,因为小强今年只有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付某作为小强的法定监护人,当然应对小强的行为负责。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萧某来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小强砸镜子的行为是由萧某教唆所致,所以萧某才是侵权人,损失应由萧某来承担,此时小强充当了萧某侵权的工具。
当然,如果萧某没有教唆。
则付某只能自己来承担这一损失。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
加油!.。
09年民法历年经典真题评析(陈飞)
民法历年经典真题评析陈飞一、概述1、从总体来看,民法从04 年改革以后总分一直占到100 分左右2、从分值分布来看,合同与物权总分在25 分左右,其余各部分分值在10 分左右3、民法的题型主要有单选、多选、不定项选、主观民法考题绝大多数是用案例考察考生对法律制度的理解:注意是法律制度而不是单纯法条,不能综合理解法条根本不可能通过考试4、从考试趋势来看,综合化趋势、理论化趋势、隐蔽化趋势以及模糊化趋势日益明显二、具体题目列举1、合同成立-意思表示的构成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
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
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2005-1)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参考答案‟ D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
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
结帐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1)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C.关某不应付款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参考答案‟ A复习建议:(1)本题充分体现了民法试题理论化的考察趋势,需要考生理解意思表示(2)本题告诉我们合同成立是合同法的不变考察重点,每年复习都必须重点掌握2、合同成立-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探求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 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 A 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
甲未能在A 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对此,应如何处理?(2005-22)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1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参考答案‟D复习建议:(1)本题充分体现了民法试题中结论模糊化的特点(2)本题中总结出来的解题方法应对揣摩3、合同保全甲欠乙 1 万元到期未还。
2009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该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殊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根据上述事例可知,本题A、B、C项分别属于事例中(1)、(2)、(3)中的情况,D项中应该是“省级”而非是“县(市)级”。因此,ABC项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而D项不属于.
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特别侵权行为。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即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本题甲乙之间的纠纷是侵权关系中的因动物致人损害的非凡侵权关系,不属于人身关系的范围。因此,A项错误。
甲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是在行使债权,是相对权,而非绝对权。因此,B项错误。《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一)项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1年。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特殊诉讼时效一年的规定,因此,C项正确。
4.下列哪一情形构成无权代理?( )
A.甲冒用乙的姓名从某杂志社领取乙的论文稿酬据为己有
B.某公司董事长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C.刘某受同学周某之托冒充丁某参加求职面试
D.关某代收某推销员谎称关某的邻居李某订购的保健品并代为付款
法律硕士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法律硕士民法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甲乙两村系相邻的两村庄,甲村位于乙村北侧。
甲村与乙村之间有一片鱼塘,鱼塘由乙村承包给丙户进行养殖。
丙户在鱼塘附近搭建了一座简易棚屋,用于存放渔具和生活用品。
近年来,甲乙两村因土地纠纷矛盾不断,甲村认为乙村承包的鱼塘部分土地属于甲村所有,要求乙村归还土地。
乙村则认为鱼塘及附近土地一直由丙户承包,甲村无权干涉。
在一次冲突中,甲村村民强行拆除了丙户的棚屋,导致丙户损失惨重。
丙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村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鱼塘及附近土地的所有权归属;2. 甲村村民拆除丙户棚屋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 甲村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鱼塘及附近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鱼塘及附近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乙村承包鱼塘是基于国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规定。
然而,甲村主张部分土地属于其所有,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1. 甲村如能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证明其对该部分土地享有所有权,则鱼塘及附近土地的部分所有权应归甲村所有;2. 若甲村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对该部分土地享有所有权,则鱼塘及附近土地的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乙村承包鱼塘的行为合法有效。
(二)甲村村民拆除丙户棚屋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1.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甲村村民强行拆除丙户棚屋,导致丙户财产损失,其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2. 丙户对棚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甲村村民的拆除行为侵犯了丙户的财产权益。
(三)甲村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村村民拆除丙户棚屋的行为构成侵权,甲村作为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甲村如能证明其行为存在正当理由,如自认为乙村侵占其土地等,可减免部分责任;3. 若甲村无法证明其行为存在正当理由,则应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2009--2010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情:甲和乙均缺钱。
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认为肯定有钱,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如果她不借,也许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
"甲说:"别瞎整!"乙未再吭声。
某晚,甲、乙一起开车前往丙家。
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说:"家里没钱。
"甲在丙家吃饭过夜。
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只好开车回家。
甲一觉醒来,见丙已睡着,便起身试图打开保险柜。
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快住手,不然我报警了!"甲恼怒之下将丙打死,藏尸地窖。
甲不知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翻箱倒柜只找到了丙的一张储蓄卡及身份证。
甲回家后想到乙会开保险柜,即套问乙开柜方法,但未提及杀丙一事。
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交乙保管,声称系从丙处所借。
两天后甲又到丙家,按照乙的方法打开保险柜,发现柜内并无钱款。
乙未与甲商量,通过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储蓄卡密码,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两万元的皮衣。
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甲有犯罪嫌疑,即对其实施拘传。
甲在派出所乘民警应对突发事件无人看管之机逃跑。
半年后,得知甲行踪的乙告知甲,公安机关正在对甲进行网上通缉,甲于是到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问题: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乙的各种行为和相关事实、情节进行分析,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
二、参考答案:一、关于甲的行为定性甲在着手盗窃丙的保险柜过程中,因罪行败露而实施杀害丙的行为,甲的犯罪目的是取得财物,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其杀人行为属于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应当成立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甲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
甲的杀人、抢劫行为,都与乙无关,甲乙之间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成立共犯;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给乙,不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
精选民法学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
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案例1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
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案例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后果的承担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
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
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
”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
事后,镜予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
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
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
[问题]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案例4:监护人的顺序1995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刘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刘某儿子小刘的反对。
2009年法硕辅导之民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例及分析法
关于公民民事⾏为能⼒的案例及分析⽅法
此类案例的特点是,⾏为能⼒问题经常与订⽴合同、⽴遗嘱、致⼈损害等结合在⼀起。
例如:公民甲17周岁,初中毕业后,在⼀家商店⼯作,⽉收⼊600元左右。
甲⼯作半年后,⾃作主张花1200元为⾃⼰买了⼀条⾦项链。
甲的⽗母得知此事后,以甲不具有完全⾏为能⼒,购买项链未经其⽗母同意为由,找到商场要求退货。
问:商场是否有权拒绝甲⽗母的这⼀要求?
此类案例分析⽅法是:在理解案情基础上,正确认定当事⼈的⾏为能⼒程度,判断⾏为⼈的⾏为与其⾏为能⼒的关系。
⾏为⼈的法定代理⼈有⽆责任,对⽅当事⼈有⽆过错等,从⽽确定⾏为⼈的⾏为是否有效以及哪⼀⽅当事⼈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等。
本案例中,甲虽然从年龄上看属于限制民事⾏为能⼒⼈,但由于其年龄达到16周岁以上,其收⼊能够维持⼀般的⽣活需要,属于“有固定的收⼊和独⽴的⽣活能⼒”,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属于“被视为完全⾏为能⼒⼈”的⼈,商场在买卖中也⽆过错,因此,该买卖⾏为合法、有效,甲的⽗母⽆权要求退货,商场有权拒绝甲的⽗母的退货要求。
2009年法硕案例:民法专项练习002
案例
1999年3⽉,某宾馆因重新装修,需要更换⼀批新的空调设备。
薛某作为宾馆基建处的采购科长负责办理采购事宜。
此时,某空调⼚的⼚长找到薛某,许诺将给予薛某⾼额回扣,薛某于是代表宾馆与空调⼚签订了⼀份空调设备的买卖合同,空调定价⾼于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
薛某最终从空调⼚获得5万元的“⾟苦费”。
空调安装以后,经常发⽣故障,宾馆多次接到顾客的投诉,致使宾馆商誉受损,造成很⼤的经济损失。
宾馆在调查中发现了薛某与空调⼚的串通⾏为,向⼈民法院起诉,要求薛某和空调⼚承担责任。
问:
(1)该案中所涉及的⾏为性质是什么?理由是什么?
(2)⼈民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民法学案例分析70
民法教事例剖析(26 道 )70民法事例剖析事例 1、甲有两处私房,一处自用,将另一处拜托乙出租。
乙将该房出租给丙,商定租期五年。
二年后,丙之妻从单位分得一奎住宅。
半年后,丙在外处的一亲戚来京治病,丙将承租的私房借给丁居住,商定在丁治疗结束后离京前将房子返还于丙。
不久,甲自住的私房因失火焚毁,甲恳求停止租借合同,回收住宅。
问:此案中有哪几种民事法律关系?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答:此案有三种民事法律关系。
(1)甲和乙的拜托代理关系。
此中甲、乙为主体,客体为拜托代理行为,内容为双方就拜托代理所设定的权益义务。
( 2)甲和丙的房子租借关系。
此中主体为甲和丙,客体为租借之房屋,内容为双方就房子租借所设定的权益义务。
( 3)丙和丁的房子借用关系。
此中主体为丙和丁,客体为借用之房屋,内容为双方就借用房子所设定的权益义务。
事例 2、甲之子乙年 14 岁,暑期时期经其父甲赞同去大连一亲朋家度假。
甲拜托该亲朋在此时期照看乙。
乙在大连时期与街坊家年纪相仿的丙成为挚友。
乙在返家以前为纪念与丙的友情将随身携带一价值近千元的照相机赠与丙。
乙回家后,甲对赠照相机一事不一样意,并写信请大连亲朋从丙处将照相机要回。
但丙及其父亲母亲不一样意,原因是:(1)照相机是乙自发赠予的;( 2)乙赠予照相机时,其亲朋在场并未表示反对。
问:此纠葛应怎样办理?为何?答:此赠与行为无效。
因为( 1)乙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民法公则》第 12 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进行与他的年纪、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余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赞同。
赠与价值近千元的物件相对乙而言已属价值较高,与其年纪、智力不相适应,故此行为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甲的赞同不然无效。
( 2)乙赠照相机时虽其亲朋在场,也未表示反对,但其亲朋仅为甲之拜托代理人,负责照看乙,对乙赠相机一事并没有追认权。
据此,丙及其父亲母亲应经过甲之亲朋将乙赠与的照相机返还于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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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公司委托公民乙到外地签订一份彩电买卖合同,并为此开具了正 规授权委托书。乙到外地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买卖合同 后,丙又向乙推销电冰箱。乙经考察,认为该晶牌电冰箱物美价廉,在丙地 很畅销。于是,未经甲公司同意,利用甲交给乙的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 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又签订了一份电冰箱买卖合同。甲公司得知后, 明确表示反对。 [问题] (1)甲与丙之间的电冰箱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幺? (2)设甲给乙的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的代理事项为购买家电,问:该电冰箱买卖 合同是否有效?为什幺? (3)设甲根本未给乙开具授权委托书,问:该电冰箱 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幺? [分析] (1)甲与丙之间的冰箱买卖合同无效。 该合同是乙未经甲的同意,而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的,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同时,该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行为,所以无效。理由依正常的交易,丙与乙 签订彩电买卖合同,其应该知道乙的代理权限,在双方签订此合同之后,丙 向乙推销冰箱,丙是明知乙没有代理甲购买冰箱的权利的,而又与其签订冰 箱买卖合同,尽管乙持有盖有甲的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但由于丙在主观上是 恶意的;不符合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因此该无权代理不构成表见代理,属 于狭义韵无权代理,在甲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形下,该无权代理行为无效。 (2)如 果甲给乙的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的代理事项为购买家电,则乙与丙的冰箱买卖 合同有效。因为,甲的授权委托书中没有指明家电具体包括哪些,属于授权 不明,乙又持有盖有甲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这两份文件足以使丙相信乙有代 理权,从而构成表见代,该合同有效,对甲产生约束力,甲必须承担合同的 法律后果。 (3)如果甲根本未给乙开具授权委托书,乙与丙签订的合同有效, 因为丙并不知甲是否授权给乙,其主观上是善意的,而乙持有盖有甲的公章
的空白合同书,凭着这一事实,丙足以相信乙有代理权,所以,双方的合同 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对甲产生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