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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民法经典案例(3篇)

中国法律民法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同村村民,两家相邻。

2010年,张三家在自家土地上新建了一栋三层楼房,并在楼顶搭建了一个阳光房。

然而,这栋楼房的建设引发了两家之间的物权纠纷。

二、争议焦点1. 阳光房是否属于张三家的私有财产?2. 李四是否有权要求张三家拆除阳光房?3. 阳光房拆除后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三、案件事实1. 张三家在建设楼房时,未征得李四的同意,也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 阳光房的建设占用了一部分李四家的土地,导致李四家的房屋采光受到影响。

3. 李四多次与张三家协商解决纠纷,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权利人行使物权,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五、法院判决1. 阳光房属于张三家的私有财产,但建设过程中侵犯了李四家的合法权益。

2. 张三家在建设楼房时未办理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3. 李四有权要求张三家拆除阳光房,并恢复原状。

4. 阳光房拆除后的损失,由张三家承担。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物权法、城乡规划法等多个法律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分析:1. 物权法方面:张三家在建设楼房时未征得李四的同意,侵犯了李四的相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张三家在行使物权时,应当尊重李四的合法权益。

2. 城乡规划法方面:张三家在建设楼房时未办理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根据该规定,张三家应当承担拆除阳光房的责任。

3. 损失承担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张三家在行使物权时,应当尊重李四的合法权益。

因此,阳光房拆除后的损失,应由张三家承担。

民法法律案例一则(3篇)

民法法律案例一则(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某,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李某某,女,28岁,汉族,某市居民。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某将其位于某市XX区XX路XX号房屋出租给李某某居住,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

租金为每月人民币3000元,一次性支付。

合同中还约定了房屋的维修责任、租赁期间房屋的用途、租赁期满后的房屋归还等内容。

2018年6月15日,李某某向张某某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3000元。

此后,李某某每月按时支付租金,但张某某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了一次装修,将厨房和卫生间进行了改造,李某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张某某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装修事宜,且装修后房屋的居住环境变差。

2019年4月30日,租赁期满,李某某将房屋归还给张某某。

张某某对房屋进行检查,发现房屋内存在多处损坏,包括墙壁裂缝、地板破损等。

张某某要求李某某赔偿损失,但李某某认为房屋损坏是由于装修造成的,且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某遂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赔偿房屋损坏损失、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要求李某某赔偿房屋损坏损失的请求是否成立?2. 李某某是否应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本案中,张某某作为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但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装修事宜,且装修后房屋的居住环境变差,给李某某造成了不便,故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违约。

关于房屋损坏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租赁物因不可抗力、自然损耗、合理使用或者承租人过错而损坏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修理、更换、重作或者减少租金等责任。

”本案中,房屋损坏的原因并非不可抗力、自然损耗或合理使用,而是由于装修造成的,且李某某在使用过程中并未有过错,因此,张某某要求李某某赔偿房屋损坏损失的请求不成立。

民法的法律案例(3篇)

民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李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王某,男,4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案由:相邻权纠纷二、事实与理由1. 事实李某与王某系某市某区某小区的邻居,两家住宅楼相邻。

李某的住宅位于王某住宅的西侧,两住宅楼之间有一条宽度为1.5米的公共通道。

近年来,王某在公共通道上堆放杂物,严重影响了李某的通行和生活。

2019年3月,李某多次与王某协商,要求王某清理公共通道上的杂物,但王某以各种理由拒绝。

无奈之下,李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立即清理公共通道上的杂物,恢复通道畅通。

2. 理由李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李某与王某之间形成相邻关系,王某在公共通道上堆放杂物,侵犯了李某的相邻权。

李某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立即清理公共通道上的杂物,恢复通道畅通。

王某则辩称,其堆放杂物是为了方便日常生活,且杂物堆放的位置不会影响李某的通行。

王某还表示,愿意与李某协商解决纠纷,但拒绝立即清理杂物。

三、法院判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之间形成相邻关系,王某在公共通道上堆放杂物,确实影响了李某的通行和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王某应当遵守相邻关系,合理使用公共通道。

王某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王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共通道上的杂物清理干净,恢复通道畅通。

2. 王某因堆放杂物给李某造成的损失,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相邻权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相邻权的概念和范围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在行使物权时,相互之间应当遵守的合理、公平、合法的原则。

相邻权的范围主要包括:相邻土地的利用、相邻建筑物的使用、相邻水道的利用等。

2. 相邻权的行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相邻权利人行使相邻权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2)团结互助、公平合理;(3)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生活中的法律案例民法(3篇)

生活中的法律案例民法(3篇)

第1篇一、引言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各种法律纠纷,而了解民法的相关知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的民法案例为切入点,从法律角度分析纠纷解决的方法。

二、案例一:房屋租赁纠纷案情简介:张某租赁李某的房屋,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每月支付租金2000元,李某负责房屋的维修。

租赁期满后,张某因工作原因需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并与李某协商一致,约定张某提前一个月支付租金,并退还押金。

然而,在张某搬离房屋时,李某以房屋损坏为由拒绝退还押金。

法律分析: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自然损耗的,由出租人承担。

李某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修。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满,承租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出租人,并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张某提前一个月支付租金,符合法律规定。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7条规定,租赁期满,承租人搬离房屋的,出租人应当退还押金。

李某以房屋损坏为由拒绝退还押金,缺乏法律依据。

解决方法:1. 张某可以要求李某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押金。

2. 如果李某拒绝退还押金,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某退还押金。

三、案例二:交通事故纠纷案情简介:王某驾驶摩托车与行人陈某发生碰撞,导致陈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

陈某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用3万元。

陈某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用。

法律分析: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解决方法:1. 王某应当承担陈某的医疗费用。

民法法律行为案例(3篇)

民法法律行为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购房者王某于2021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约定,开发商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某住宅楼一套出售给王某,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中还约定了付款方式、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根据合同约定,王某于2021年6月1日支付了首付款5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分期支付剩余房款。

开发商承诺于2022年6月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王某。

然而,到了交房日期,王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墙面裂缝、地板不平、窗户漏水等。

王某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王某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开发商整改房屋。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2. 如果开发商构成违约,应承担哪些违约责任?3. 购房者王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三、法院判决1. 开发商构成违约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给王某,且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2. 开发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交付给王某;(2)对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直至符合合同约定;(3)赔偿王某因开发商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3. 王某的诉讼请求合理法院认为,王某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和整改房屋的诉讼请求合理,依法予以支持。

四、案例分析1.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开发商与王某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法律事实案例(3篇)

民法法律事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名下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售给张某,成交价格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约定,房屋过户手续由李某负责办理,张某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购房款100万元,剩余100万元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张某如约支付了首期购房款。

然而,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李某以房屋存在权属纠纷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涉案房屋是否存在权属纠纷?2.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件事实1. 2019年6月,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名下的房产出售给张某,成交价格为200万元。

2. 张某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了首期购房款100万元。

3. 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李某以房屋存在权属纠纷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4. 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违约,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1. 关于涉案房屋是否存在权属纠纷的问题,经法院调查,确认涉案房屋确实存在权属纠纷。

李某在购买涉案房屋时,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其对该房屋的出售行为存在权属瑕疵。

2. 关于李某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签订合同后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已构成违约。

3. 关于法院应如何判决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如下:(1)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2)李某支付张某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3)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李某在签订合同后以房屋存在权属纠纷为由拒绝履行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民法案例(3篇)

法律法规民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与李某(女)系邻居,两人因房屋买卖产生纠纷。

张某原居住在一套面积为80平方米的房屋中,该房屋产权归张某所有。

李某原居住在另一套相邻的房屋中,该房屋产权归李某所有。

由于李某家庭人口增加,住房条件紧张,李某与张某协商,欲购买张某的房屋以解决住房问题。

经过多次协商,张某同意将房屋出售给李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将房屋以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剩余房款在房屋过户时一次性付清。

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5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过程中,李某发现张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存在瑕疵,无法办理过户。

李某遂要求张某退还定金,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张某拒绝退还定金,并提出李某违约,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存在瑕疵,导致房屋无法过户,李某是否构成违约?2. 张某是否应当退还李某定金,并赔偿其损失?三、法院判决1. 关于李某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存在瑕疵,导致房屋无法过户,并非李某的原因。

因此,李某不构成违约。

2. 关于张某是否应当退还李某定金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李某遭受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请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张某应当退还李某定金,并赔偿其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张某退还李某定金5万元,并赔偿李某因房屋无法过户而遭受的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房屋产权证瑕疵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影响。

经典民法法律案例(3篇)

经典民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李某,女,28岁,某市居民。

张某与李某系邻居关系,张某在自家三层小楼的一层开设了一家小餐馆,李某则租赁了张某的小楼二层作为自己的工作室。

双方于2018年3月1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租赁张某的小楼二层,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

合同中还约定了租金、押金、房屋用途、维修责任等内容。

在租赁期间,张某发现李某在二层房屋内进行非法经营活动,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但李某置若罔闻。

张某遂于2020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李某搬离房屋,返还押金。

二、争议焦点1. 李某在租赁期间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是否构成违约?2. 张某是否有权解除与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3. 李某是否应返还押金?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李某在租赁期间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李某在租赁期间进行非法经营活动,严重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侵犯了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属于违约行为。

2. 关于张某是否有权解除与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租赁物被占用,致使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由于李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张某无法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因此张某有权解除与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

3. 关于李某是否应返还押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租赁合同解除后,租赁物应当返还,押金应当返还给承租人。

”由于李某的违约行为,导致租赁合同解除,李某应返还押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1. 李某在租赁期间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张某有权解除与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

法律民法案例(3篇)

法律民法案例(3篇)

八年级政治我与父母交朋友练习2第一单元·第二课《我与父母交朋友》第二课时:两代人的对话初二( )班学号: 姓名:年月日学习目标:1.知道与父母沟通的基本要领,学会与父母沟通的方法;2.在家庭交往中对得失利弊进行权衡,要以宽大的胸怀和积极的态度与父母交往;学习过程:一.复习1.代沟的原因和实质我们与父母,是产生代沟的.代沟的实质反映在年龄差异背后的.2.逆反心理的主要表现3.逆反心理产生的原因4.如何正确看待逆反心理二.新课学习〖一.架起理解的桥梁〗1.要亲近父母,跨越代沟对于家中父母与我们产生的矛盾和代沟,不能否定.不能漠视,也不能夸大,积极的做法是从实现中架起沟通的桥梁.对于子女而言,要走近父母,亲近父母,努力跨越代沟,与父母携手同行.遇事要与父母商量.商量就是沟通的过程,子女同父母发生矛盾,子女要冷静,保持心平气和.通过商量,弄清分歧,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办法.沟通的过程是明辨是非.寻求最佳结果的过程.要想有效的沟通,就要掌握要领,其中,彼此了解是前提,尊重理解是关键.理解父母的有效方法是换位思考,沟通的结果要求同存异.〖二.交往讲艺术〗1.赞赏父母,交往起来无烦恼父母对子女的呵护.养育恩情似海,值得子女赞扬,父母同样是人,喜欢别人的赞赏.子女赞赏父母当年之勇,会增进亲情和沟通,赞美要真诚.得体.2.认真聆听,交往起来免误会聆听是艺术,与父母交谈,要先倾听.在倾诉.尤其在接受批评时,有错就承认,有理委婉地说.在倾听中体会出父母的心情.期望和用意.3.帮助父母,交往起来无障碍现在的子女多为独生子女,从小受父母的娇惯,父母要求子女在学习上多用功,家务事上不指望孩子,学生往往懒惰,没有责任心,不会帮助父母帮事,不利于与父母的交往.因此,子女要竭力为父母分忧,努力帮助父母做事,这样父母就会更疼爱子女,更为子女着想.4.家庭交往要宽容在家庭交往中,与父母不必太计较.即使父母错了,也要多原谅,不要非与父母争个高地上下.有时即使争赢了,也不一定给自己带来快乐.给家庭带来幸福;我们认了错,也不会丢面子,反而让我们丢掉包袱,得到更多的爱和快乐.二.分层练习【选择题】(1)单项选择题;1.解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矛盾和代沟的积极做法是.A.沟通B.反抗C.惩罚手段D.压制手段2.学校中部分学生〝不受管〞,爱与老师对着干,在家里与父母对着干,这种心理属于.A.自满情绪B.逆反心理C.目中无人D.变态(2)多项选择题;1.与父母沟通的方法是.A.了解父母,敞开心灵B.笑口常开,耐心解释C.换位思考,尊重理解D.求同存异,不走极端2.可以有效沟通的是.A.彼此了解是前提B.尊重理解是关键C.求同存异D.换位思考【我思我悟】1.谈谈对〝你想让父母怎样对待你,你就怎样对待父母〞这一与父母交往黄金法则的理解.【情境模拟】在下列情况中,你将如何与父母沟通.(1)你想买双运动鞋,妈妈说家里的钱很紧张.怎么办?(2)你的考试卷子发下来,成绩不是很理想.怎么办?【中考演练】1.一天,爸爸嘴里正吸着一口烟,很惊奇的他居然看见自己的儿子也在吸烟.他便生气地对儿子说:〝跟谁学的?〞,儿子便答道:〝跟你学的.〞(1)文段中〝孩子〞的不良行为说明了什么?(2)请你对文段中〝孩子〞说几句话,劝说他改掉不良习惯.。

近年民法_法律案例(3篇)

近年民法_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合同纠纷案例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本案涉及合同履行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行为。

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货款及违约金。

案例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租赁房屋。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未按约定交付房屋,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本案涉及合同履行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乙公司未按约定交付房屋,构成违约行为。

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并交付房屋。

二、侵权纠纷案例案例一:甲在乙的店铺门口摔倒,乙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

甲受伤后,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本案涉及侵权责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乙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存在过错,法院判决乙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甲驾驶汽车与乙相撞,导致乙受伤。

经鉴定,乙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甲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本案涉及交通事故责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过错方承担侵权责任。

甲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法院判决甲承担赔偿责任。

三、婚姻家庭纠纷案例案例一:甲与乙结婚,婚后甲发现乙有家庭暴力行为。

甲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分析:本案涉及家庭暴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

案例二:甲与乙离婚后,甲要求乙支付抚养费。

分析:本案涉及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知识民法案例(3篇)

法律知识民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李某,女,30岁,某市居民。

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位于某市XX区的一套住房出租给李某居住,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

租金为每月5000元,每月支付一次。

合同中约定,如遇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018年6月,李某因工作原因需要调往外地,遂向张某提出解除租赁合同。

张某表示同意,但要求李某支付剩余两个月的租金。

李某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如遇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而李某的工作调动属于个人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因此拒绝支付剩余租金。

双方协商不成,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二、争议焦点1. 李某的工作调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2. 如李某的工作调动不属于不可抗力,张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支付剩余租金?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李某的工作调动不属于不可抗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李某的工作调动是因个人原因导致的,属于正常的人事变动,不属于不可抗力。

2. 张某有权要求李某支付剩余租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李某因个人原因解除租赁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解除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 李某支付张某剩余两个月的租金,共计10000元。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第二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第五百二十九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民法法律案例(3篇)

民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化名),男,35岁,某公司职员被告:李四(化名),男,40岁,个体经营者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案件事实2018年5月,张三通过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了解到李四有一套位于市中心的二手房出售,该房屋位于繁华地段,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

张三对房屋非常感兴趣,遂与李四联系看房。

在实地考察后,张三认为房屋符合自己的需求,并与李四协商购房事宜。

经过多次谈判,双方于2018年6月1日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1. 被告李四将其位于市中心的房屋出售给原告张三;2. 房屋总价为人民币200万元;3. 张三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10万元;4. 双方于2018年7月31日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5. 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三如约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2018年7月31日前,李四未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张三多次催促李四办理过户手续,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2018年9月,仍未办理过户。

张三认为李四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李四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

三、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构成违约?2. 如李四构成违约,张三应否获得违约金赔偿?四、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2018年7月31日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为人民币20万元,该约定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四继续履行合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 被告李四支付原告张三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

民法法律问题案例(3篇)

民法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35岁,个体商人。

张某,女,32岁,上班族。

两人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本市某区的一套两室一厅房屋出租给张某居住,租赁期限自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租金每月8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在租赁期间,张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并按时维护房屋。

然而,在2021年6月,张某因工作调动,需要将房屋转租给他人。

张某与王某(第三承租人)签订了一份为期半年的转租合同,约定王某承租该房屋,租金每月9000元。

2021年10月,李某发现张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遂向张某催讨。

张某解释称,其已经将房屋转租给了王某,租金由王某支付。

李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张某未经其同意擅自转租,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可以未经李某同意擅自转租房屋?2. 如果张某擅自转租,李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 如果李某解除合同,张某应承担哪些违约责任?三、法律分析1. 关于张某是否可以未经李某同意擅自转租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成立。

”本案中,张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转租房屋,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违约。

2. 关于李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的规定:“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本案中,李某作为出租人,有权请求张某支付违约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但是,李某在发现张某违约后,应当给予张某一定的整改期限。

如果张某在整改期限内未能改正,李某才有权解除合同。

3. 关于张某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法律十大经典案例(3篇)

民法法律十大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王某某与张某某财产分割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某与张某某于2000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

2015年,王某某因工作调动,将家庭财产转移到自己名下,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2016年,张某某发现王某某转移财产,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王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自己名下,违反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原则,侵犯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王某某返还张某某相应的财产份额。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王某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自己名下,侵犯了张某某的财产权益。

法院判决王某某返还财产,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二、案例二:张某某与李某某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某将一套房产出售给张某某。

合同签订后,张某某支付了定金。

然而,李某某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导致张某某无法入住。

张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李某某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李某某返还张某某支付的定金,并赔偿张某某的损失。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合同违约责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李某某承担违约责任,保障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三:赵某某与孙某某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赵某某在经营一家餐厅时,因疏忽导致孙某某在其餐厅内摔倒受伤。

孙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赵某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孙某某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赵某某赔偿孙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民法热点法律案例分享(3篇)

民法热点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公民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民法领域的热点法律案例层出不穷。

本文将围绕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民法热点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有益的法律知识。

二、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乙双方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名下的房屋出售给乙,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首付款30万元,甲承诺在2019年6月30日前将房屋过户给乙。

然而,由于甲未按时过户,导致乙无法办理贷款手续,乙遂将甲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甲未按约定过户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甲向乙支付违约金,并协助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焦点在于甲的违约责任。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甲未按时过户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合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提醒广大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过户时间,避免产生纠纷。

三、案例二:婚姻家庭纠纷【案情简介】丙丁双方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8年,丙因工作原因移居国外,长期分居。

在此期间,丁与戊发生婚外情,并育有一女。

2020年,丙回国后,发现丁的婚外情,遂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丙丁双方分居时间较长,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准予离婚。

同时,法院判决戊与丁所生女儿由丁抚养,丙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婚姻家庭纠纷,主要焦点在于婚外情的认定及子女抚养问题。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婚外情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故判决准予离婚。

同时,法院充分考虑了子女的利益,判决由丁抚养女儿,丙支付抚养费。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家庭关系和子女权益的保护。

四、案例三:侵权责任纠纷【案情简介】庚某在公共场所摔倒,头部受伤。

法律案例民法(3篇)

法律案例民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9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

租金为每月5000元,每季度支付一次。

合同中还约定,李某保证房屋的合法使用,并承担房屋租赁期间的维修责任。

张某在签订合同后,向李某支付了第一个季度的租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张某发现房屋存在漏水、墙面脱落等问题,多次与李某协商维修事宜,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进行维修。

张某因此无法正常居住,遂于2020年3月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承担房屋维修责任,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2. 张某因房屋质量问题遭受的损失是否应当由李某赔偿?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交换张某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其与李某之间存在租赁关系。

(2)租金支付凭证一份,证明其已支付第一个季度的租金。

(3)照片若干张,证明房屋存在漏水、墙面脱落等问题。

李某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其与张某之间存在租赁关系。

(2)房屋维修记录一份,证明其已对房屋进行过维修。

2. 法庭辩论张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本案中,李某作为出租人,应当保证房屋的合法使用,并承担房屋租赁期间的维修责任。

李某未履行维修义务,导致张某无法正常居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则认为,其已对房屋进行过维修,且张某未能证明房屋质量问题是由其造成的。

因此,李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法院判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的安全、合法使用,并承担租赁期间的维修责任。

法律法规民法案例(3篇)

法律法规民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女)与李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一套,登记在李某名下。

2015年,张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权达成一致,但就房产的分割产生了纠纷。

张某认为,房产系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而李某则主张,房产虽为共同财产,但主要资金来源于其婚前积蓄,因此应给予其较大的份额。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婚姻状况: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融洽。

2015年,双方因性格不合、沟通不畅等原因,决定离婚。

2. 房产情况:婚后,张某与李某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一套,总价款为100万元,其中李某出资60万元,张某出资40万元。

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

3. 离婚协议:在离婚协商过程中,双方就子女抚养权达成一致,但就房产分割未能达成协议。

4. 诉讼请求: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房产归其所有,并由李某支付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男女平等;(二)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三)照顾无过错方;(四)有利于生产、生活、经营;(五)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

”四、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和《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应依法对房产进行分割。

1. 房产价值评估: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房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100万元。

2. 财产分割比例:根据张某与李某的出资比例,张某应分得房产价值40万元,李某应分得房产价值60万元。

3. 分割方式:考虑到李某在购买房产时出资较多,且离婚后可能面临生活压力,法院判决房产归李某所有,但李某应向张某支付补偿款20万元。

法律民法案例(3篇)

法律民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某将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一套房屋出租给李某某,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人民币6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中还约定了房屋的维修责任、押金退还等条款。

在租赁期间,李某某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但双方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了一些纠纷。

2021年12月,张某某发现房屋存在漏水、墙壁脱落等问题,要求李某某进行维修。

李某某认为房屋在租赁前不存在这些问题,且自己已经按照合同支付了租金,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某遂将李某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房屋存在漏水、墙壁脱落等问题,责任应由谁承担?2. 李某某是否应当承担维修费用?3. 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三、法院判决1. 关于房屋维修责任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的用途。

在本案中,房屋在租赁前不存在漏水、墙壁脱落等问题,但在租赁期间出现这些问题,且这些问题影响了房屋的正常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自然损耗或者因合理使用而损坏的,租赁人应当承担维修义务。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某应当承担维修费用。

2. 关于维修费用承担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租赁人承担损失。

在本案中,房屋漏水、墙壁脱落等问题并非不可抗力,而是由于李某某使用不当或者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某应当承担维修费用。

3. 关于租赁合同效力问题: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该租赁合同有效。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 房屋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的用途。

法律案例民法(3篇)

法律案例民法(3篇)

第1篇案由:民法财产损害赔偿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0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某,男,28岁,张某的邻居。

2019年5月,张某在其自用住宅楼前种植了一棵树木,树木生长过程中逐渐影响了李某的采光和通风。

2020年3月,李某因树木影响采光,与张某协商解决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因其树木造成的财产损失。

诉讼请求:1. 判令张某赔偿李某因树木影响采光造成的财产损失人民币10,000元;2. 判令张某立即修剪树木,消除对李某采光的影响。

被告答辩:被告李某辩称,其居住的房屋采光受到张某树木的严重影响,已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

张某在种植树木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也未考虑到周围邻居的权益。

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其财产损失,并修剪树木,消除影响。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张某于2019年5月在住宅楼前种植了一棵树木,树木生长迅速,逐渐影响了李某的采光和通风。

2. 张某在种植树木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也未在树木周围设置警示标志。

3. 李某因树木影响采光,多次与张某协商解决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张某在种植树木时,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对周围邻居的采光造成影响,但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也未在树木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导致李某的采光权受到侵害。

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张某在种植树木时,未充分考虑李某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关于李某的财产损失,法院认为,李某因树木影响采光,其生活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财产损失达到人民币10,000元。

综合考虑李某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财产损失人民币5,000元。

法律知识案例民法(3篇)

法律知识案例民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被告:李四,男,40岁,某市某建材店店主。

案由:合同纠纷2019年5月,张三在某市某建材店购买了一批瓷砖,总价款为人民币10万元。

双方签订了《瓷砖买卖合同》,约定张三支付10万元货款,李四在收到款项后3日内将瓷砖送达张三指定的施工现场。

合同中还约定了瓷砖的质量标准、交货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照约定支付了10万元货款。

然而,李四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将瓷砖送达施工现场。

经过多次催促,李四于2019年6月30日才将瓷砖送达。

但张三在验收时发现,瓷砖存在质量问题,部分瓷砖出现裂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张三要求李四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李四认为,自己已经按照约定交付了瓷砖,且瓷砖出现裂纹并非自己的责任,而是运输过程中造成的。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构成违约?2. 如李四构成违约,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3. 张三遭受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瓷砖,且瓷砖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关于违约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但张三遭受的损失包括购买瓷砖的价款、运输费用、停工损失等,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关于损失计算,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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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精选案例民法案例1------案例14【导读】民法学案例答题要领1 确定法律关系对于民法的案例分析题,很多考生往往觉得看完案例的题干以后,一团雾水,不知该从何处下手。

首先应当明确题干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在具体答题时,为了节省时间,避免出错,可以在稿纸上画出一个法律关系结构图,将题干中涉及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都画在结构图上。

无论这些法律关系在问题中是否体现,最好都在法律关系结构图中一一体现。

这样答题时,内容一目了然,既可以节省时间,也可以避免忙中出错。

对于如何确定法律关系,我们认为,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当事人民事案件的特点是当事人多,因此分析案件的第一步就是确定当事人,将其中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剔除,从而简化分析内容。

在确定当事人以后,应当分析当事人的状况,确定这些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2)确定客观事实及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各个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往往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这个法律事实既可以是一个自然事实,也可以是当事人之间的行为。

其中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又可以有事实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之分。

(3)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在确定客观事实及当事人的行为性质以后,法律关系的性质也就明确了。

但要注意两个当事人之间可能产生多个法律关系。

其中既可能是多个行为导致的不同的法律关系,也可能是一个行为导致的多个法律关系。

在一个行为导致的多个法律关系中,要注意分清两个以上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是责任聚合还是责任竞合。

2 根据问题确定涉案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对于涉案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根据案例中提供的事实,确定其具体的法律后果,因为同一类型的法律关系,根据案例事实的不同,可以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如:不当得利之债产生的返还后果,要根据不当得利占有人的主观状态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返还责任。

效力待定的合同,要根据追认权人是否行使追认权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而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必然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确定。

而且要特别注意案例问题中的假设性问题。

目前的考试中,往往在问题中又增加了新的内容,这要求将新的内容在法律关系的分析中体现出来。

3 答题的具体要点:(1)一定要就题答题,不能随意发挥。

(2)先写结论,后写理由。

案例一中学生南宫琴购买洗发水中奖及利用奖金购买钻戒案(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HT〗南宫琴是某中学学生,15岁。

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南宫琴看到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每消费20元可领取奖券一张,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便买了一瓶价值为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

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南宫琴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南宫琴非常高兴,将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萧雨,母女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萧雨把这5000元钱放到家里的柜子中。

第二天,南宫琴与萧雨发生争执,南宫琴一气之下,便偷偷将柜子中的5000元钱出,到商场中购物消气,其见到商场中正在促销钻戒,便花了4800元买了一只钻戒。

几天后,萧雨要购买股票,想用柜中的钱,却发现柜中的钱已不见,于是质问南宫琴,南宫琴在质问之下说出真相。

但南宫琴认为钱是自己中奖所得,自己有权决定想买什么就买什么。

萧雨则认为南宫琴还小,钱应当由自己和南宫琴的父亲支配。

于是马上拉着南宫琴到商场,说南宫琴购买钻戒未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

售货员说钻戒售出无法退货。

【问题】1 南宫琴购买洗发水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奖金究竟属谁所有?为什么?2 南宫琴购买钻戒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萧雨能否要求退货?为什么?3 萧雨是否有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请说明理由。

4 假设南宫琴没有告诉萧雨,直接到商场领奖,商场能否以南宫琴是未成年人拒绝兑奖? 【答案】1 南宫琴购买洗发水的行为属于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故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单独获得奖励,因此奖金应归南宫琴所有。

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南宫琴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下列两类民事行为有效:一是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是接受奖励、赠与、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

2 南宫琴购买钻戒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行为。

萧雨有权要求退掉钻戒。

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而该合同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如果父母拒绝追认,则合同归于无效。

南宫琴用4800元购买钻戒,属于标的数额较大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须征得其父母的同意或者追认。

既然其母亲萧雨拒绝追认该合同,则合同归于无效。

既然合同归于无效,则其母亲萧雨有权要求退掉钻戒。

3 萧雨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

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萧雨购买股票并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故其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

4 商场不能以南宫琴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兑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6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在本案例中,南宫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洗发水获得奖券中奖的行为,是一种纯获利益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他人不得主张无效。

因此,商场不能以南宫琴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兑奖。

【解析】本案例中,涉及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监护人的职责等问题。

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南宫琴与商场的附赠与奖券的买卖合同关系、南宫琴与萧雨之间的监护关系。

对于该题要重点掌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为的行为,包括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和纯获利益的行为。

案例二精神病人甲某打伤他人及购买电视机案(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HT〗甲某曾经患有精神病,2000年10月7日甲某精神病复发。

9日上午甲某的监护人乙某有事外出,将精神病未愈的甲某独自锁在家中。

等乙某办完事返回后,发现甲某已经不知去向。

乙某立即四处寻找。

后来发现10月10日甲某来到丙某家中,将丙某打伤,造成丙左腿粉碎性骨折,花去住院费、医疗费共1000元,另外,误工1个月,损失工资1000元。

甲某打伤丙某后,又不知去向。

2002年12月,甲某的妹妹已经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某失踪,并已经获准。

2003年3月19日甲某于某市出现,并在丁商场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价款3500元,购买电视机时,甲某精神正常。

问题1 丙某应当向谁主张赔偿他的医疗费和误工费?2 丙某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3 甲某的妹妹宣告甲某失踪并获准是否合法?4 甲某与丁商场买卖电视机的行为是否有效?答案1 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应当向监护人乙某主张赔偿请求。

2 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丙某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了损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3 合法。

根据《民通意见》第24条的相关规定。

4 买卖行为有效。

因为此时甲某精神正常,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解析】考生应该注意,根据《民通意见》第24、25条的规定,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限制,而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限制。

前一顺序的人不申请宣告死亡的,后一顺序的人无权申请。

第一顺序的是配偶,第二顺序的是父母、子女,第三顺序的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四顺序的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此顺序的限制。

案例三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刘某死亡案〖HT〗某市工艺美术厂采购员刘衫,1996年3月20日外出联系业务一直未归,直至2001年仍无音讯。

5年来,刘衫的妻子马芳和刘衫的父母以及工艺美术厂多方寻找均无结果。

由于刘衫是因公外出下落不明的,工艺美术厂按月将刘的工资发给刘妻马芳。

至2001年,刘衫下落不明已达5年,工艺美术厂准备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刘衫死亡,给其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从而结束目前这种状态。

刘衫的父母则认为不能直接申请宣告刘衫死亡,应该先申请宣告失踪。

工艺美术厂认为自己有权申请,即向法院提出申请,但遭法院裁决驳回。

2001年5月,刘衫的妻子未经刘衫父母同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受理了刘衫妻子的申请,于2001年7月15日发布公告,2002年7月25日法院作出判决宣告刘衫死亡。

刘衫的财产被分给马芳和他的父母。

马芳不久便改嫁他人,不料刚结婚半个月,马芳的丈夫便在一次车祸中丧生。

2002年11月,刘衫从外地回到家里。

原来刘衫出差到外地,受他人怂恿,用公款做起了买卖,不料买卖赔了,公款一文不剩。

刘衫无脸回家,又怕承担刑事责任,于是在外待了5年。

后来终于思家心切,便回来了。

刘衫回家后得知一切,便首先提出要与马芳恢复夫妻关系。

马芳不同意与刘衫复婚。

刘衫诉至法院,要求与马芳复婚,并返还其原有财产。

【问题】1 人民法院裁决工艺美术厂不能申请刘衫死亡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2 人民法院受理刘衫妻子马芳的申请并作出了死亡宣告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3 刘衫父母认为应先宣告失踪才能宣告死亡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4 如何处理刘衫的请求?5 设马芳于2002年9月将与刘衫所生的6岁女儿送与他人收养,后刘衫能否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该收养无效?6 设刘衫被认为下落不明的原因是由于马芳隐瞒真实情况造成,马芳应负什么财产责任? 【答案】1 正确。

因为作为失踪人的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刘衫的妻子未提出死亡宣告申请,不是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的工艺美术厂无权申请宣告刘衫死亡。

2 正确。

具体理由是:(1)马芳作为刘衫的配偶,是申请宣告刘衫死亡的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同时鉴于刘衫失踪已经满四年以上,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故法院可以受理马芳申请。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1年,法院宣告刘衫死亡符合此法律规定,故人民法院在受理并公告一年后宣告死亡的做法正确。

3 刘衫父母的观点不正确。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的、前置的程序。

依据为《民通意见》第29条。

4 刘衫不能自行恢复与马芳的夫妻关系;刘衫父母和马芳继承的刘衫的财产,如果原物存在,应予返还;如果不存在,则给予适当的补偿。

5 未经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不能主张收养无效。

6 马芳应返还取得的财产及孳息,并赔偿由此给刘衫造成的损失。

【解析】本案例主要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刘衫与其父母的亲属关系,与其配偶的夫妻关系,与其单位的劳动关系,以及在宣告死亡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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