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气象局、中国民航华北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5.04.02•【文号】气发〔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气发〔2015〕19号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全面深化气象改革的意见》(中气党发〔2014〕28号)和《中共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的意见》(中气党发〔2015〕1号)相关任务,加快推进气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特制定《气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气象局2015年4月2日气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部署和《中共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全面深化气象改革的意见》(中气党发〔2014〕28号)、《中共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的意见》(中气党发〔2015〕1号)的总体要求,全力做好气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和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全面深化气象改革、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快转变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依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创新行政审批管理方式,确保把该放的权力放到位、接得住、管得好。

全面依法履行气象管理职能,建立气象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为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全面深化气象改革、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和全面推进气象部门党的建设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1.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向法治、创新、廉洁和服务型政府部门转变,注重通过强化标准规范和行政执法等措施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气象行政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五批取消文件 国发[2016]5号文(DOC)

第五批取消文件 国发[2016]5号文(DOC)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21号)
取消
33
石油和化工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师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取消
原实施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行业协会
34
石油和化工行业能源管理师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关于在石油和化工行业试行能源管理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中石化协人发〔2006〕307号)
中国人民银行
水平评价类
《关于建立<金融专业英语证书考试制度>的通知》(银发〔1994〕107号)
取消
27
煤炭行业监理工程师
中国煤炭
建设协会
水平评价类
《煤炭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及注册实施细则(试行)》(煤规字〔1995〕第51号)
取消
原实施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行业协会
28
煤炭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
取消
4
民航计量检定员资格
中国民航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55号)
取消
5
考古发掘领队资格
国家文物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6
旅店服务员
中国商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01•【字号】郑政办文[2003]73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的通知(郑政办文[2003]73号2003年7月1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第371号令《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和中国气象局第5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切实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安全管理,确保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控制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我市施放气球安全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

在各种形式的展览会、展销会、体育竞赛、文艺演出和开业庆典等活动中,施放气球现象日渐增多,由此而引起的氢气球爆炸、燃烧和火灾事故以及影响航空飞行安全的事例时有发生。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狠抓《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后方可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施放气球活动单位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后持证上岗,并参加由郑州市气象局组织的定期培训。

施放气球活动必须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或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施放气球有关安全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

为确保省会公共场所安全检查,在郑州市区举办的有关活动,要求使用氦气充灌气球。

三、切实加强安全监督工作和部门协作。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三)天气雷达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四)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五)大气本底台站、沙尘暴监测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六)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七)闪电探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八)GPS气象探测站外场环境;(九)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十)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湖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施放气球操作规程》的通知

湖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施放气球操作规程》的通知

湖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施放气球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气象局•【公布日期】2004.11.15•【字号】湘气办发[2004]127号•【施行日期】2004.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施放气球操作规程》的通知(湘气办发〔2004〕127号)各市(州)气象局、省施放气球管理办公室:现将《湖南省施放气球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督促本辖区内的施放气球单位严格执行,规范施放气球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施放气球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湖南省气象局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湖南省施放气球操作规程为加强施放气球管理,进一步规范施放气球行为,有效减少施放气球安全事故的发生,以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省施放气球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1.气体的贮存和运输贮存和运输气体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2.对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要求2.1施放气球作业包括充灌、施放、值守、回收气球等。

2.2施放气球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施放气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施放气球消防安全和气象基本知识的培训,取得由中国气象局统一监制的《施放气球资格证》,持证上岗。

2.3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进入充灌现场应当关闭通信工具;严禁携带火源、火种;严禁穿尼龙、化纤等易产生静电的衣服和带铁钉、铁掌的鞋;严禁使用容易摩擦引起火星的金属工具。

3.充灌与施放现场要求3.1充灌、施放现场应空旷、无障碍物,避开人群,远离火源、架空输电线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3.2充灌、施放现场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配备必要的消防灭火器材。

充灌区场地半径不得小于20米。

3.3充灌、施放现场应保持空气湿润,相对湿度大于40%;地表温度应低于55℃;风力应小于5级;无雷雨天气。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法规类别】管理体制【发文字号】中国气象局令第5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2016)【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05年2月1日)废止【发布部门】中国气象局【发布日期】2003.06.06【实施日期】2003.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气象局令(第5号)《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6月4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2003年6月6日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有关规定和施放气球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因气象业务、科学试验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管理第六条对施放气球的作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未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施放气球作业。

第七条施放气球单位的作业人员申请《施放气球资格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经过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消防安全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取得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的;(二)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证明的;(三)符合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违反上位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8年8月18日)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违反上位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8年8月18日)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违反上位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发表时间:2008-8-18 11:57:00 阅读次数:196案情:某礼仪公司为他人宣传用,于2007年2月11日放了两只直径为1.74米、体积为2.8立方米的挂在地面的升空氦气球,气象局认为某礼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没申请作业许可,其行为违反了《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第6、13、34条的规定,依据《办法》第27条、28条第一项、34条规定对公司作出气罚字(2007)001号处罚决定书,给予其罚款5000元。

公司认为自己施放的气球直径为1.74米,不属于《办法》第2条规定的直径大于1.8米的气球,没有违反《办法》中的任何条款,不应受处罚,为此将气象局告到区法院,区法院审理认为《办法》27条设定的罚款幅度为1-3万,处罚未适用条款中必须适用的内容应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据此撤销了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后,气象局于2007年12月4日对同一事实,依据《办法》第27条重新作出了气罚字(2007)002号处罚决定书——罚款1万元。

原告第二次把气象局告上法庭。

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施放的系留气球虽小于《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规定的直径和体积容量,但从事施放系留气球经营活动并未取得资质许可和批准,其行为具有一定危害性,被告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处罚在法定幅度内并无不当,遂判决维持气罚字(2007)002号处罚决定。

公司不服上诉至中院。

上诉理由为:自己悬挂两只直径小于1.8米或体积小于3.2立方米宣传的氦气球并没造成任何危害,无需办理《施放气球资质证》,被告所适用的《办法》其附则第34条将小于1.8米或体积小于3.2立方米充气体也误称为“系留气球”归入管理,与国务院颁布的《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相违背,同时也违反了《行政许可法》有关“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之规定,故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合法依据,且被告对同一个事实经判决撤销后,又重复加重处罚,不合法理。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气发[2010]6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气发[2010]6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气发〔2010〕6号)各省(区、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办公室、老干办:为进一步加强气象部门各级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际,中国气象局制定了《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及经营收益流失,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气象部门各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

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资产使用实行分级管理。

计划财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国有资产配置、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五条国有资产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属清晰:各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

《系留气球安全操作技术规范》标准解读

《系留气球安全操作技术规范》标准解读

《系留气球安全操作技术规范》标准解读摘要:为加强系留气球的安全管理,切实减少施放系留气球活动引发的安全事故,《系留气球安全操作技术规范》(DB50/581-2015)已发布实施。

该文介绍了标准的编制背景和意义,对标准中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技术要求进行解读,为从事施放系留气球活动单位的管理、技术人员准确理解和执行标准提供参考。

关键词:安全生产系留气球技术标准标准解读中图分类号:TN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5)09(a)-0222-02经过1年多的工作,《系留气球安全操作技术规范》(DB50/581-2015)已正式发布,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是重庆市首个系留气球安全管理的强制性标准。

为使从事施放系留气球活动单位的管理、技术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很好地理解和参考使用标准,该文介绍了标准的编制背景、编制过程、主要的内容以及重点技术要求。

1 标准编制的背景和意义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文化生活的日益丰富,系留气球在会务、庆典、商业演出等民商活动中被广泛使用,它作为宣传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在为市场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同时,气球意外爆炸伤人事故和气球异常升空影响航空飞行安全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重庆市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重庆市气象条例》《重庆民用机场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了民用空飘气球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先后出台了安全管理的通知、通告和管理办法,通过对系留气球施放单位的资质管理、从业人员培训、施放活动审批等方式,加强系留气球的安全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实际在施放系留气球活动过程中由于涉及面广、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科技手段应用不够等问题,系留气球安全事故还是屡屡发生。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重庆市因施放系留气球活动引起的燃烧爆炸、危害航空飞行安全等事故多达30余起。

因此,制定该标准,是落实《安全生产法》,实行依法治安的要求,是适应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强化施放系留气球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措施,也是系留气球施放单位规范管理和规范实施施放气球活动,减少系留气球安全事故的重要技术支撑和保障。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国气象局令第5号【发布部门】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03.06.06【实施日期】2003.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气象局令(第5号)《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6月4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2003年6月6日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有关规定和施放气球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因气象业务、科学试验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管理第六条对施放气球的作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未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施放气球作业。

第七条施放气球单位的作业人员申请《施放气球资格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经过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消防安全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取得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的;(二)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证明的;(三)符合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身体健康状况及年龄不符合国家有关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规定的,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八条施放气球单位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取得资格证:(一)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审批操作标准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审批操作标准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审批操作标准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3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必需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具体方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依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升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部门会同飞行管制部门负责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二)依照桂政发〔2020〕72号文件,县级气象主管部门受设区的市气象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依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九条、《施放气球治理方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七、十八条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升放气球活动必需是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和机场净空爱惜区域外、不危及社会公共平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平安的区域内进行;(二)升放气球必需符合以下平安要求:1.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需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平安利用治理等有关规定;2.升放气球的地址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维持平安的距离,幸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3.在升放气球的球体或附属物上必需设置识别标志;4.升放气球必需符适合宜的气象条件;5.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可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6.升放系留气球必需确保系留牢固;7.升放系留气球必需加装快速放气装置;(三)升放气球单位必需具有相应的资质证(施放气球资质证);(四)升放气球必需由具有《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五)升放现场应当有预防和处置意外情形的专人值守。

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制度

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制度

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制度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制度一、部门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施放氢气球严把安全关;二、施放气球前要实地考察,确保场地空旷、远离高压线、无障碍物、无明火使用;三、氢气缸存放时要设立专用库房、严禁火种进库、闲人入库;四、氢气缸要轻搬轻放,避免碰撞、冲击,空缸、满缸要分开放置;充球时,氢气缸要采取防静电措施;五、在充气球时,严禁吸烟,禁止明火,设置禁火标志;六、氢气球移动时,应避让高压线、建筑物,施放完毕要留专人看守;七、加强施放氢气球有关安全知识的宣传,在充放氢气球时要维护好现场秩序,不得让群众围观,施放氢气球时上岗人员要穿戴防护用品;八、收气球时,排放气球内氢气不得反倒球口,禁止用挤压式排气,氢气排不完,不得收装;九、弱遇到大风无法回收气球时,为确保安全及时剪断系留绳,将气球升空;十、灌充、施放、回收中,一旦出现意外,应立即关闭气阀,转移气缸迅速灭火,并及时报告安全消防监督机构。

施放气球人员上岗制度一、凡承担施放氢气球服务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的技术培训,具备安全使用氢气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否则不允许上岗;二、上岗人员必须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各种安全制度;三、施放氢气球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按照技术规范,严格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四、上岗时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杭州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15-09-1817:12|#2楼第一条为加强施放气球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5号)、《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和《浙江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浙气发〔2015〕3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制度

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制度

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制度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强化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工程设定行政答应的确定》、《贵州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区,其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工商、公安、城管和飞行管制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强化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标准和规程。

第六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的认定工作;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的认定依法由有关单位负责。

资质证、资格证的办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认定资质的单位和未经认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七条施放气球活动必需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施放气球活动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施放范围。

第八条储运、充灌、施放气球必需符合以下安全要求:(一)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需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运用管理等有关规定,从业人员必需依法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二)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防止碰撞、摩擦和缠绕等;(三)施放气球应当将施放单位的名称和批准施放的编号等辨认标志,分别标明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四)云岩、南明两城区和其他公众聚集大型活动场所提倡施放氦气球;(五)气球充灌和回收放气必需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六)施放气球必需符适宜宜的气象条件;(七)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系留气球施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需加装快速放气装置;(八)施放系留气球必需确保系留坚固;(九)气源生产和经营单位,不得向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充灌气球气源。

合肥市气象局关于提请修订《转发市气象局关于合肥市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请示

合肥市气象局关于提请修订《转发市气象局关于合肥市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请示

合肥市气象局关于提请修订《转发市气象局关于合肥市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请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气象局•【公布日期】2018.02.26•【字号】合气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合肥市气象局关于提请修订《转发市气象局关于合肥市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请示合气发〔2018〕4号市政府: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关于做好我市“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合府法〔2017〕53号)要求,我局对《转发市气象局关于合肥市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73号)进行修订,形成修改草案。

2017年12月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征求了意见,2018年1月市政府法制办对该草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根据相关部门回复的意见、市政府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我局对该草案进行了再次修改,现形成《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草案),现将有关材料报送,请予审定印发。

特此请示。

附件:1.《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草案)2.《转发市气象局关于合肥市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73号)3.修改草案征求意见情况合肥市气象局2018年2月26日附件1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草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切实加强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的监督管理,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4〕3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乡施放气球活动越来越多,有些单位和个人违规操作,多次造成气球爆炸伤人,气球升空危及航空安全的恶性事故,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和危害人民生命安全,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程序性规定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程序性规定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程序性规定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程序性规定法定实施主体:顺义区气象局行政许可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北京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京气发〔2005〕32号)行政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个工作日行政许可程序:一、申请(一)申请条件1.施放气球单位必须具有施放气球资质证;2.施放气球必须由持有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3.施放气球活动必须在许可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4.施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1)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2)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磨擦和缠绕等;(3)在施放气球的球体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识别标志应当醒目、不易脱落,载明施放单位名称,形状为椭圆形(长半径15厘米,短半径8厘米);(4)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5)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6)施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7)施放系留气球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北京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京气发〔2005〕32号)(三)申请方式送交书面申请材料(四)申请材料申请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单位需提交如下材料:1.施放气球作业审批表一式两份;2.施放气球现场地理位置图。

(五)提示与强调1.施放气球作业审批表须加盖施放单位印章和用户印章(若用户所在地与施放现场所在地不一致时,还须同时加盖施放现场所在地单位印章);2.申请单位须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气象局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气象局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气象局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精选多篇)第一篇:xx市气象局近期安全生产工作总结xx市气象局关于近期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的总结报告省局办公室:4月中旬至今,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贯彻落实近期中国气象局安全生产有关要求的通知》(x气办发?2020?25号)的工作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我局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责任,加强宣传教育,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有力地保障了全市气象部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现将近期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和落实责任。

收到“x气办发?2020?25号”文件后,我局党组高度重视,经过专题研讨后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近期中国气象局、xx省气象局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通知》,对全市气象部门近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明确了检查方式、检查内容和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并召开局长办公会及时传达了中国局和省局文件精神,对全市气象部门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综合督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二、加强学习教育,深入宣传和动员。

在职工大会上传达了中国局和省局关于近期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和部署,要求全局干部职工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同时在局机关办公区的led显示大屏、橱窗和墙体等区域安排了安全生产警示标语和口号,努力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特别加强了安全驾驶的学习和教育工作,组织局机关专兼职驾驶员学习了公安部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的10项新规定,要求不管是在驾驶公车还是私车时,都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避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并专门明确,局专、兼职驾驶员如遇交通违规被扣12分的情况,外聘职工解聘,正式职工调离驾驶岗位,并按相关规定扣发绩效奖和目标管理奖,有力地强化了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意识。

三、突出重点,加强检查,确保消除隐患。

各县(市、区)气象局和市局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均严格按照工作要求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自查工作,完成了对新一代天气雷达、车载火箭、区域观测站、常规仪器的年检工作和业务系统的防雷检测,对通信网络、供电设备、消防设施和应急物资等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和清理,进一步完善了各类应急处臵预案并印发了《xx市气象部门气象服务应急响应工作手册》,修订了《xx市气象部门应急服务电话号码表》,加强了车辆运行、门卫值守和信息报送等工作的管理。

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气象局•【公布日期】2005.01.12•【字号】深气字[2005]6号•【施行日期】2005.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5年1月12日深气字[2005]6号)《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5项)目录编号行政许可事项1施放气球单位资质2施放系留气球作业3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作业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5防雷装置竣工验收01号许可事项:施放气球单位资质一、行政许可内容施放气球单位资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4.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1份)2.《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一式三份;3.法人资格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4.人员登记表及作业人员身份证、施放气球资格证、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5.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及措施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6.充灌气球的器材、设备清单,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气瓶充装检测合格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气象局关于公布已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国气象局关于公布已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国气象局关于公布已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7.12.12•【文号】气发〔2017〕80号•【施行日期】2017.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公布已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气发〔2017〕80号各省(区、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按照国务院有关改革要求,我局对气象部门“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工作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应废止规范性文件共计42件,修改1件。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现将上述文件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中国气象局2017年12月12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标题序号文号标题1 (84)国气科字第039号关于下发《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2 国气装发〔1990〕28号国家气象局印发《关于加强气象技术装备集中统一供应管理的意见》的通知3 中气科发〔1997〕24号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著作类)申报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4 中气装发〔1997〕12号关于印发《气象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5 中气业发〔1998〕12号关于加强公开发布城镇天气预报管理的通知6 中气科发〔1998〕14号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著作类)申报评审办法的通知7 中气法发〔2001〕9号气象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试行)8 中气测发〔2001〕14号气象技术装备管理办法序号文号标题9 中气法发〔2001〕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意见10 气发〔2001〕45号关于下发《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工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1 气发〔2001〕121号关于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12 气发〔2002〕5号关于将气象有偿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13 气发〔2002〕232号气象部门开展与高等院校合作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14 气发〔2003〕250号关于印发《气象科学技术工作奖励办法》和《气象科学技术工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5 气办发〔2004〕19号关于防雷专业技术和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16 气发〔2004〕105号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序号文号标题范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17 气发〔2004〕30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标准化工作的意见18 气发〔2005〕149号关于《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有关条文适用问题的通知19 气发〔2005〕224号关于《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条文适用问题的通知20 气发〔2005〕239号关于印发《气象科技奖励办法》的通知21 气发〔2005〕292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业气象与生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2 气发〔2006〕171号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行政执法依据和职责划分》的通知23 气发〔2006〕199号中国气象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序号文号标题关于印发《气象科学和技术工作奖励办24 气发〔2006〕256号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气象行政执法文书(2007 25 气发〔2007〕254号版)》的通知关于印发《气象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26 气发〔2007〕473号知关于印发《风能资源详查和评价工作大27 气发〔2007〕478号纲》的通知关于组织编报《风能资源详查和评价工28 气发〔2007〕501号作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通知29 气发〔2008〕98号关于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30 气发〔2008〕249号关于下发气象标准化工作流程的通知关于增设全国风能资源专业观测网测风31 气发〔2008〕361号塔有关问题的通知序号文号标题关于做好《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32 气发〔2008〕435号订)》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33 气法函〔2009〕20号知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标准化工作的34 气发〔2009〕266号意见35 气发〔2009〕451号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确认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有关工36 气法函〔2010〕10号作的通知37 气办发〔2011〕32号关于加强防雷社会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做好CQC认证防雷产品备案工作的38 气法函〔2012〕32号通知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地面气象观39 气发〔2012〕93号测站迁建撤暂行规定的通知序号文号标题40 气办发〔2013〕49号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防雷装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41 气发〔2013〕68号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的通知42 气办函〔2014〕344号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下放后续工作的通知附件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中国气象局对2003年02月13日印发的《关于印发<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气发〔2003〕56号)附件《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中有关作业组织资格和作业人员资格及有关审批程序进行删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气象局、中国民航华北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气象局•【公布日期】2003.09.02•【字号】京气发[2003]79号•【施行日期】2003.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气象局、中国民航华北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气发[2003]7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对本市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北京市气象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华北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附件《北京市充灌和施放气球安全技术规程(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充灌和施放气球安全技术规程(试行)北京市气象局中国民用航空华北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二00三年九月二日附件:北京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第三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四条市、区县气象局及当地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管理施放气球活动。

第五条市、区县气象局及当地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分工负责对施放气球活动的审批:施放总质量大于4千克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先经施放气球所在地气象局同意后,再报当地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施放总质量小于4千克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由所在地气象局审批,气象局在审批前应征得当地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放系留气球,由所在地气象局审批。

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由气象局会同当地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

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七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按《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要求向本单位注册登记地的区、县气象局报送申请《施放气球资质证》的有关材料。

在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注册登记的施放气球单位,直接向北京市气象局报送申请材料。

受理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申请的区、县气象局,应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查收申请材料,并应及时将施放气球单位提交的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市气象局;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应及时通知施放气球单位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市气象局对已受理的资质申请采取集中审批的方式,在收到申请材料后60日内审核完毕。

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施放气球资质证》;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施放气球单位的作业人员申请《施放气球资格证》,应按《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要求向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市、区县气象局提出申请,市气象局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核。

第九条施放气球活动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未经批准的不得施放。

第十条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在拟升放5个工作日前、施放系留气球应当在拟升放3个工作日前,由施放气球单位向施放气球所在地的区、县气象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在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等行政区划内施放气球的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向市气象局提出申请。

受理施放气球作业申请的气象局应当按照职责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批复。

第十一条取消施放活动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更改施放气球时间、地点或数量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下列地区或场所禁止施放充灌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一)本市三环路及三环路以内地区;(二)位于三环路以外的有关法规规定的重点保卫目标和单位;(三)人员密集的场所。

群体施放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禁止充灌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

第十三条施放气球必须由持有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

施放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

在施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施放气球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及时向当地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所在地气象局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注册登记并按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作业时,应当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施放气球资质证》复印件到施放气球作业所在地气象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施放气球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市气象局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市的施放气球活动;区、县气象局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区县气象局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充灌和施放气球安全技术规程(试行)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使用氢气和氦气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充灌、施放、回收过程中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氢气和氦气充灌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以下简称气球)。

2.规范性引用文件GB 4385-1995 防静电鞋、导电鞋技术要求GB 12014-1989 防静电工作服GB 12158-1990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T 15463-1995 静电安全术语GB 50177-1993 氢氧站设计规范3.充灌氢气球安全技术要求3.1 充灌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充灌前应穿上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或导电鞋,戴布质工作帽。

禁止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禁止在防静电服上附加或佩戴任何金属物品。

防静电服内的内衣裤不宜穿化纤织品,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更换衣物。

3.2 充灌现场应远离汽车加油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站、架空输油输气管道等易燃易爆场所。

充灌现场上空应为净空,无架空电力线、电车线等导电线缆,应与高大建筑物、树木等保持安全距离。

充灌场地选定后应用围栏将作业区包围,并悬挂禁火标志牌。

单球充灌作业区半径不应小于10m,多球充灌作业区半径不应小于20m,作业区周边20m内禁止使用明火,作业区内禁止穿行。

禁止在建筑物内充灌气球。

3.3 充灌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

当空气相对湿度低于50%时,应在场地地面上泼水,使现场保持湿润。

充灌前如有雷暴发生或四级以上的大风应推迟作业时间,充灌时如遇雷暴或四级以上大风应立即停止作业。

3.4 禁止使用水电解制氢设备或苛性钠制氢设备在现场充灌气球,禁止使用不符合压力容器标准的氢气瓶。

3.5 氢气瓶从运输车辆上装卸时应轻举轻放,防止碰撞产生火花。

充灌气球时禁止装卸气瓶和移动车辆。

移动气瓶时应使瓶底着地,不应利用防撞垫滚动。

3.6 作业现场的车辆主体金属物、气瓶和充气导管必须使用软编织铜带或多股铜导线和钢地纤电气连接接地,编织铜带或多股铜线截面不应小于50m㎡。

当现场地面为水泥地不易插入时,可将编织铜带或多股铜线平铺在地面,用湿布覆盖接地。

3.7 作业工具除接地钢纤可使用钢材外,其它工具如锤子、扳手等均应使用熟铜制品,防止摔落或碰撞时产生火花。

3.8 充气导管应使用紫铜管或外层有编织铜网的橡胶管。

铜管或橡胶管的铜网层应与减压阀和气瓶一起连接并妥善接地。

3.9 氢气瓶安装减压阀后方可使用,禁止用氢气瓶瓶口直接充灌,禁止两瓶或两瓶以上同时对同一气球充灌。

减压阀的最大输出压力不得大于0.2mpa。

在安装后应检查各连接处无泄漏后方可充灌。

3.10 充灌前应将待充气球内气体排净,更换气瓶时要防止球内氢气泄出和空气进入,以防氢气与氧气混合而成为爆鸣气体。

使用的氢气纯度不得低于96%,禁止使用天然气、煤气、沼气等混合气体。

禁止两球对灌进行补气。

3.11 充灌塑料制成的或布料涂pvc制成的气球时,应视天气和温度等条件,留有受热膨胀的余量。

充灌完毕后,应扎紧充气口,并将充灌好的气球移至施放点或在充灌现场系留距地3m左右的高度待用。

3.12 充灌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空瓶应与实瓶分开存放并及时撤离现场。

4.施放气球安全技术要求4.1 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必须在审批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

施放时要注意风力和风向,防止气球与建筑物、架空线缆碰撞或缠绕等情况发生。

4.2 系留气球的施放必须在审批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施放时应遵守下述安全技术要求:(1)系留气球由充灌现场移运到施放现场时,每一气球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操作人员移动,防止与附近建筑物、架空线缆碰撞或缠绕。

(2)施放现场应空旷,气球的系留点与高大树木、架空线缆和高大建筑物及两球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低于气球升空高度的1~1.5倍。

升空高度不得高于150m。

(3)系留配重物应有耐磨的系绳栓,配重重量可根据气球容积与气球自重加悬挂标语重量来确定。

当风力为2~3级时,配重物向下的净拉力不应低于15kg;当风力增大到3~4级时,配重物应增加1倍以上;当风力达到5级时,应停止施放,并将气球移至避风的场所或排气结束作业。

(4)系留绳索应在两端与气球和系留配重物分别拴牢。

当气球直径为3m时(体积约为14立方米)绳索拉力不应低于200kg;当气球直径为3.5m时(体积约为22立方米),绳索拉力不应低于400kg。

每次使用前均应检查,不得将磨断的绳索连接后使用,发现磨损时应更换新的绳索。

绳索上应每隔5m作一高度标识。

(5)施放系留气球,必须由持证上岗的操作人员专人监护,禁止无关人员靠近或拽拉绳索。

有条件时,可在系留点设栏杆并悬挂“请勿触动”警示牌。

(6)施放系留气球期间,如遇雷雨天气,应采取摘卸悬挂物、降低施放高度等应急措施。

同时气球下部禁止站人,防止雷击事故。

5.回收安全技术要求5.1 可回收重复使用的氢气球必须安全排放氢气后方可存放,禁止带气存放和远距离移动。

5.2 排放氢气的现场应空旷并远离易燃易爆场所,现场无架空线缆、无明火。

作业人员应着防静电工作服,穿防静电鞋。

5.3 排放氢气前应用软编织铜带缠绕充气口接地,进行十分钟以上的静电排泄,之后解开充气口将充气口朝上,升空3~5m后,自由排放。

当气球落地后,应缓慢的折叠挤气,动作不宜过大,以防止气球内残存混合气体起火。

5.4 氦气球的回收可使用空气压缩机将球内氦气抽回氦气瓶中,也可使用运输车辆将气球移运到储球场所备用。

6.氢气储运安全技术要求6.1 运输氢气的车辆不得使用密闭的厢式车辆,运输安全要求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6.2 储存氢气的库房应符合氢气库的安全规定的要求,特别指出如下要求:(1)氢气室应为独立建筑物,应远离人员密集的建筑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