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正峰、绍兴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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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正峰、绍兴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11

【案件字号】(2020)浙06行终5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蒋瑛范卓娅张亚彬

【审理法官】蒋瑛范卓娅张亚彬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姚正峰;绍兴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姚正峰绍兴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姚正峰

【当事人-公司】绍兴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陈芳芳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芳芳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芳芳

【代理律所】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姚正峰

【被告】绍兴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本院观点】上诉人姚正峰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行政征收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姚正峰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姚正峰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6 05:36:28

姚正峰、绍兴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浙06行终57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正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绍兴滨海新城南滨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金晓明,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芳芳,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姚正峰因行政征收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0)浙0604行初1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正峰以“上诉期间,征收实施主体绍兴滨海新区沥海街道办事处进一步与本人进行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姚正峰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姚正峰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蒋瑛

审判员范卓娅

审判员张亚彬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魏晓靖

书记员王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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