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能源集团管理制度汇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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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能源集团管理制度汇编范文

山东能源集团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能源集团的管理活动,维护公司的正常运

营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山东能源集团是一家以能源为主营业务的大型国有企业,以保证我国的能源供应和能源安全为使命,以提高能源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环保水平为目标,以实现持续健康发展为宗旨。

第三条山东能源集团的管理原则是依法合规、科学决策、民

主参与、公正公开、效率优先、诚信守信。

第四条山东能源集团的管理对象包括公司全体员工、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和各级组织机构。

第五条山东能源集团的管理任务包括需求管理、资源管理、

风险管理、绩效管理、人才管理等。

第六条山东能源集团的管理职责包括政策制定、权责明确、

过程管理、目标指标、组织保障、结果评价等。

第七条山东能源集团的管理方式包括总部统筹、分级管理、

团队协作、信息化支撑、法治保障等。

第八条山东能源集团的管理原则和方式,应当遵循经济社会

发展的规律,坚持科学决策、创新管理,不断完善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二章公司治理

第一节公司章程

第九条山东能源集团的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由

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

第十条公司章程应当包括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董事会的职权和工作程序等内容。

第十一条公司章程的变更和废止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报相关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归董事会,董事会可以授权总经

理解释公司章程,但超出授权范围的解释必须经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公司章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政

策和相关行业规范。

第二节董事会

第十四条董事会是山东能源集团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公司

的决策、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

计划,审核和批准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公司的运营和财务状况,确保公司的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其他董事组成,董事

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五年,可以连任一次。

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会会议的召开应当提前至少七天通知董事,并附上会议议程和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董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以上董事的出席和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的赞成方可生效。董事会决议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并报公司备案。

第十九条董事会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如战略委员会、财务

委员会、人事委员会等,以协助董事会处理相关事务。

第二十条董事会可以聘任专业人士担任顾问,提供专业意见

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的离职程序和任期满后的选举程序由公司

章程规定。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的决策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董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是山东能源集团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董事

会的决策和公司的运营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由监事和监事长组成,监事长由监事会选

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审核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监督公司的合规运营。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监事长主持,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应当提前至少七天通知监事,并附上会议议程和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以上监事的出席和三分

之二以上监事的赞成方可生效。监事会决议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并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可以聘任专业机构或个人为独立审计师,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独立审计。

第四节总经理

第二十九条总经理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和

业绩实现。

第三十条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任期由董事会决定,可以连

任一次。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年度经营计划和预算,组织实施公司的经营决策,负责公司的运营和管理,保证公司的合法合规。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应当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重要

事项,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三条总经理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或滥用

职权。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的离职程序由董事会制定,开展相应的绩

效评估和任期满后的选举程序。

第五节决策程序

第三十五条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须经董事会决议,包括但不

限于公司的发展战略、投资决策、合作与并购、重大财务安排等。

第三十六条决策程序应当遵循会议召开、议事纪要、决议公

告等程序,同时应当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三十七条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保证决策的

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决策应当及时、公开、透明,确保股东及相关利益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六节绩效评估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绩效评估应当定期进行,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

第四十条绩效评估结果应当客观公正,评估的指标和权重应当科学合理。

第四十一条绩效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相关方公示,并作为公司决策和激励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绩效评估结果应当用于激励和考核,优秀员工应当获得相应的奖励和晋升机会。

第四章人力资源管理

第一节招聘与选拔

第四十三条招聘与选拔应当遵循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和能力匹配的原则,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

第四十四条招聘与选拔的程序应当公开、公正、透明,遵循公开招聘、面试、体检等流程。

第四十五条招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其职责包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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