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申请表、评估表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一、基本信息1. 申请单位名称:2. 申请单位地址:3. 申请单位联系人:4. 联系电话:5. 申请日期:二、申请内容1. 申请动物种类:2. 动物数量:3. 养殖场(场所)名称:4. 养殖场(场所)地址:5. 养殖场(场所)面积:6. 养殖设备和设施情况:7. 养殖场(场所)的环境条件:三、养殖条件审查1. 是否具备动物健康证明:是()否()2. 养殖场(场所)与周边环境的隔离程度:高隔离程度()中等隔离程度()低隔离程度()3. 养殖场(场所)的卫生条件:优()良()一般()4. 养殖场(场所)空气流通情况:良好()一般()差()5. 养殖场(场所)中动物的居住条件:良好()一般()差()6. 养殖场(场所)是否有防疫措施:是()否()四、申请单位声明申请单位保证以上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并愿意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养殖场充分具备动物防疫条件。
签字:日期:五、准予审查意见本申请表已进行初审,准予进一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六、审查结果申请单位经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后,满足相关要求。
七、审查意见经过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单位的养殖场(场所)符合相关防疫要求,予以通过。
八、备注申请单位如有其他补充或备注事项,请在此栏填写。
申请单位补充/备注:以上是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的内容,本表用于申请单位向相关部门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申请单位需要填写养殖场的基本信息、养殖条件审查等相关内容,并进行签字确认。
该申请表的目的在于确保养殖场具备良好的动物防疫条件,以保证动物的健康与安全。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申请表、评估表-V1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申请表、评估表-V1近年来,动物疫情频繁发生,防疫工作成为了我们必须要注意的重要事项。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申请表和评估表的填写和审核就成为了防疫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申请表的填写要点(1)填写人员的资料必须写清楚,包括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
(2)填写地点的详细信息,包括考虑选址的原因、选址的依据、选址的条件等。
(3)填写防疫设施的情况,如围栏、疫苗、防护设备等。
需要对每个设施进行详细说明,并标注是否符合规定。
(4)填写医疗设施和用具的情况,包括手套、消毒剂、医疗箱等。
需要说明数量和种类,以及是否符合标准。
(5)填写动物常规检测的情况,包括检测方式、检测频率等。
需要说明具体检测项目和方法。
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表的审核要点(1)审核人员要认真核对填写人员所填写的内容,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内容,要及时指出并提出改进意见。
(2)审核人员要认真评估选址的安全性和防疫条件的合理性,如果存在不足或存在隐患,要及时提出改进意见,确保防疫工作的有效实施。
(3)审核人员要对防疫设施的是否符合标准、医疗设施和用具是否齐备、检测项目是否完整等进行综合评估,确保防疫设施的完善和医疗用具的规范使用。
(4)审核人员要根据申请表和评估表的内容,确定防疫工作的具体方案,并进行制定,以便在实际防疫工作中按照计划执行。
总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申请表和评估表的填写和审核是防疫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填写和审核,才能保证防疫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动物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3•【字号】辽农办畜发〔2023〕681号•【施行日期】2023.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辽农办畜发〔2023〕681号各市农业农村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3年12月23日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促进畜禽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风险评估。
第三条选址风险评估以有效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为目标,以区域防控为基础,以优化重点场所疫病防控为原则,选址处于动物疫情受威胁区的,暂停选址风险评估。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部门负责组织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风险评估。
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址处于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等禁养区,不予风险评估。
第六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部门对申报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应当核查下列选址风险评估材料:(一)项目选址概况(包括选址地点、周边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场所分布距离以及天然屏障状况);(二)项目区域规划(包含禁养限养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等相关场所划定情况);(三)场所设计方案(包括养殖畜禽种类、设计规模、饲养模式、平面布局、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方式、排泄物等废弃物处理工艺等)。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征
但通过改进设施条件能达到的,由专家组提出整改意见,申请方同意并承诺整改的,评估结论为"整改后通过整 改期限为六个月,经原专家组确认整改合格后通过。其他为"不通过"。
六是明确了结果运用。评估结果作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颁发的依据之一。其他有关布局、设施、人员等 要素仍执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相关要求。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 处理场所选址的动物防疫条件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X
第三条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 施风险评估工作。
第四条风险评估实行〃一场一评估〃。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 屏障、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实施综合评估,确认选址。
公示期间接到问题反映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对风险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区县 (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调查处理,在相关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确认评估结论。
第十一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防疫条件发生重 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选址风险评估。
一是明确了评估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 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的动物防疫条件风险评估。
二是明确了评估责任。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
三是明确了评估原则。风险评估实行"一场一评估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场所周边的天然屏 障、人工屏障、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实施综合评估,确认选址。
动物饲养场隔离屠宰加工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距离要求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申请表评估表
附件1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距离要求一、动物饲养场选址距离要求距离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
其中:种畜禽场距离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和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IOoo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
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距离要求距离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动物隔离场所选址距离要求距离动物饲养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距离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
四、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距离要求距离动物养殖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3000米以上;距离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
附件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申请表附件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表总分IOO注:.由评审专家根据选址情况评定,最终得分取平均分。
2.场所开办前申请选址距离确认评估的,人工屏障、消毒设施等场所特殊要求项目采用承诺方式评分,专家组当面征询被评估场所负责人是否承诺场所建设后能达到评分表要求,承诺的,给予计分;不承诺的,不予计分。
被评估场所负责人同时在评估表进行承诺签名。
若场所建成后达不到评估表要求的,不予审查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表2012.09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表项目类别内容审查结果审查说明选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填写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是否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密集区500米以上;距离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布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填写场区周围建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有隔离设施;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配备紫外线消毒灯);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或有隔离设施。
设施设备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填写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有相对独立的患病动物隔离舍;人员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填写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从事动物饲养的工作人员不得患有相关的人畜共患传染病。
制度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填写免疫制度;用药制度;检疫申报制度;疫情报告制度;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畜禽标识制度;养殖档案;1。
福建省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表
配备防止害虫和啮齿动物等防护设备设施。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现场审查
综合意见
现场审查人签名:年月日
设有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且达到规范要求。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了动物免疫、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情报告、产地检疫申报上登记等制度。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9、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场区范围内没有饲养其他动物。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从事饲养、防疫、诊疗等工作人员按规定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
6、隔离区
出入口设有人员更衣消毒室和消毒设施设备。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隔离舍间距符合要求。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设有兽医室。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7、无害化处理区
设有畜禽粪便处理设施且达到规范要求。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设有污水处理设施且达到规范要求。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8、动物防疫制度
福建省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表
申请单位(个人)名称
详细地址
现场审查
时间
年月日
现场审查内容
基本条件
审查意见
1、选址
场址不属于禁养区域范围。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地址远离交通要道、居民区、城镇、学校、医院、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垃圾及污水处理场和其他动物饲养场。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2、布局设计
符合单一流向原则。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生产区、隔离区、无害化处理区等功能区布局合理。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各功能区间采用措施严格隔离。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1填写说明1.“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格式为:京+区(县)名称第一个字+年份后两位+三位编码。
如:京密03001。
市级编号格式为:京+年份后两位+三位编码。
2.“单位(个人)名称”由申办单位(个人)如实填写。
3.“场所类别”一栏设有10个选择项,申办单位(个人)根据生产经营种类在对应的选择项后划“√”,可以多选。
4.“提交材料”一栏设有10个选择项,申办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种类的不同需要提交不同材料。
◎10类场所都必须提交材料1、2、3、6、及工商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
◎属于第1、2类场所另需提交材料4。
◎属于第5类场所另需提交材料5。
◎属于第2、4、5、7、8类场所另需提交材料7。
◎属于第9类场所另需提交材料8、10。
◎属于第1、5类场所另需提交材料9。
5.“地址”一栏填写具体的生产经营地址。
6.“类别”一栏设有两个选择项,属于第一次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审批的,在初次后划“√”,属于《动物防疫合格证》到期,申请延长的,在延长后划“√”,属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在变更后划“√”。
7.申请单位(个人)应在申请表指定位置签字或盖章。
8.“审核意见”、“审定意见”、“发证日期”、“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等项目,由审核机关填写。
9.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规则市级编号格式:京+动防(合)字第+(年份后两位+三位编码)号。
如:京动防(合)字第(03001)号区(县)编号格式:京+区(县)名称第一个字+动防(合)字第+(年份后两位+四位编码)号。
如:京密动防(合)字第(030001)号。
10.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申办单位(个人)和审核单位各保存一份。
11.《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效期二年,需要延长的应于期满30日前申请延长。
2。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黑农厅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为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促进我省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我厅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试行)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5月31日附件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促进我省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2年农业农村第8号部令),结合本省实际,对《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距离确认评估办法》(黑农厅规〔2020〕13号)进行了修订,制定本评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地址变更后场所的选址审核、评估。
第三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审核、评估。
第四条坚持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病为目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开展动物防疫审查场所建设前选址审核、评估。
符合本办法选址距离规定的,无需组织选址评估。
动物饲养场不符合选址距离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部门应对申请场所实施选址距离确认评估。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报告
现场查看、查看资料
□是
□否
3
周边是否有生活饮用水源地
现场查看、查看资料
□是
□否
若本项评估为否,则不需评估第4项。
4
是否建有能有效防止污染周围生活饮用水源地的防渗、防漏及粪污处理设施设备
现场查看、查看资料
□是
□否
5
是否建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车辆、人员等清洗消毒设施
现场查看
□是
□否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选址风险评估表
序号
评估项目
评估方式
是否符合
备注
*1
是否在畜禽养殖禁养区之外
查看文件
□是
□否
2
周边是否有影响防疫安全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隔离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等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表
序号
评估项目
评估方式
是否符合
备注
1
周边是否有影响防疫安全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隔离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现场查看、查看资料
□是
□否
若本项评估为否,则不需评估第2项。
河南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1河南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为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形势,促进生猪等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令)《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范围在河南省境内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选址距离达不到《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要求的,风险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场所无需重新评估。
2019年12月18日前已受理申请但未发证的仍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审查。
二、评估原则(一)有效阻断动物疫病传播。
(二)谁发证谁组织评估。
(三)提倡建设前评估。
三、评估内容(一)评估要素根据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行政区划,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状况等因素实施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是否符合防疫条件。
(二)评估要点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在生活饮用水一级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等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的,不予评估。
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选址侧重于防范病原微生物的传入和各场之间的相互传染。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交通主干道、动物屠宰加工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活畜禽交易市场及其他养殖场所等相关场所不足500米的,要有自然屏障或人工屏障,配套与防疫需要相对应的隔断设施,以及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等设施。
3、动物屠宰加工场侧重于防范病原微生物传出。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等场所不足500米的,要有自然屏障或人工屏障,配套与防疫需要相对应的隔断设施,以及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车辆清洗消毒及污水处理等设施。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编号: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新办证□重新办证□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国农业部监制
填写说明
1.“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不用填写,下同)。
2.“申请人(签章)”由申请人如实填写。
没有签章的,加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
3.“经营围”一栏由申请人根据从事经营活动围填写,如:“生猪养殖”、“生猪屠宰”等。
4.“经营场所地址”一栏由申请人填写场所的具体地址。
5.“场所类别”一栏由申请人根据生产经营种类在对应的选择项“□”中划“√”。
其它有“□”栏目参照执行。
6.“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简称+动防合字第+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
7.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或用蓝(黑)色钢笔填写,容要完整、
准确,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
填写“审核说明”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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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
5
与其他行政区划的距离
通过地图查看距省、地级以上市、县边界的靠近程度。1公里以上满分,不足1公里的,视情况给看与周边居民、工业区、活畜禽交易市场、水源保护地、禁养区、主干道以及相关场所的距离与分布情况。综合评估给分。
15
项目
编号
评估内容
核查形式
分值
得分
口3.拟(已)建场所地及周边地图(标明周边半径3公里内自然屏障、道路、畜禽分布及数量情况;标明以上4种场所的分布情况以及距离;标注周边居民、工业区、活畜禽交易市场、水源保护地分布及距离)
口4.设施设备、相关工艺简况(突出生物安全方面)
□5.生物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6.其它材料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
年月日
评估部门意见
□同意通过选址风险评估□不同意通过选址风险评估
(评估部门盖章)
年月日
注:1.由评审专家根据风险情况评定,最终得分取平均分。
2.动物饲养场和动物隔离场所侧重于防传入和各场之间的相互传染;动物屠宰加工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侧重于防传出。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
申请表
单位名称
设计规模
项目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场所类别
口动物饲养场口动物隔离场所
口动物屠宰加工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
提供材料清单
口1.拟(已)建场所所在县地图(标注场所具体地址及经纬度、禁养区分布)
口2.拟(己)建场所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10
人工屏障
2
入场道路交叉情况
有长于200米单独的道路(动物屠宰加工场放宽到30米,均指距场大门口的距离)给满分,不足的视情况给分。
5
3
绿化隔离带、围墙等物理隔离人工屏障
根据隔断效果综合评估给分。
15
4
房舍、设施的隔断
饲养场、动物隔离场采用全封闭、现代化设备(如楼房养殖等)的情况;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根据相关工艺、设施评价对外界的影响。综合评估给分。
备注
动物分布
7
相关畜禽的分布与密度
查看周边3公里内畜禽的数量。综合评估给分。
15
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状况
8
所在县相关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情况
查看所在县动物疫病发生记录(禽:禽流感、新城疫;猪: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伪狂犬病;牛羊:口蹄疫、布病、结核病;犬:狂犬病:其他动物选取危害大的病种若干进行调查),了解当地流行情况,根据开办场所涉及的动物病种进行综合评估给分。
评估表
申请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设计规模
项目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场所类别
口动物饲养场口动物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
评估要素
项目
编号
评估内容
核查形式
分值
得分
备注
天然屏障
1
周边的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查看周边有无河流、山脉、树林等隔断。根据隔断的有效性评分(动物屠宰加工场放宽要求)。
10
制度建设
9
建立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对拟(已)建立的生物安全管理制的科学性、可操作性以及运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估给分。
5
合计
100
评估结果
□可以设立口不建议设立
口整改后设立(整改措施:
申请方确认签名:)
评估专家组签名组长:成员:
年月日
整改结果(此栏限于需整改时填写)
□通过口不通过
评估专家组签名组长: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