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标准化条例(2020)
2020年江西省地方标准立项指南
2020年江西省地方标准立项指南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第26号令)要求,持续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着力建设推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标准化体系,做好2020年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一)提升地方标准立项质量。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积极参与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紧密围绕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申报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
起草单位应加强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前期预研,对标准制修订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促进标准立项更加贴近需求和实际。
(二)明确地方标准界限。
申报地方标准项目应突出地方特色(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和生态文明建设等特殊技术要求)或公益属性。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三)优化地方标准体系结构。
申报的地方标准项目应与各自领域标准体系相符合,做到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鼓励制定基础通用地方标准,带动行业整体提升标准化水平。
支持制定新兴领域地方标准,增加前瞻性、引领性标准供给。
加大修订力度,鼓励对现行地方标准进行整合修订。
(四)支持应急标准优先立项。
对公共安全、疫情防控、生态文明等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具有重要影响的标准项目,可以快速立项,优先制定。
按照即报即审的原则,加快标准立项评估和报批审核,强化公共卫生、社会安全、节能环保,以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等方面标准快速供给。
二、立项重点领域(一)生态文明领域完善生态文明建设标准体系,加强资源节约与利用、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国土空间布局、绿色矿山建设、绿色生产与消费、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等重点领域地方标准研制。
严守生态环境质量底线,加快能效、能耗、水效等地方标准制修订,提高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水平。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保护修复等领域标准研制。
法律法规宣传: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
法律法规宣传: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日期:2020年05月19日《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通过,经2020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予以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地方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承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未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
承担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第八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第二批标准化服务业试点项目的通知
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第⼆批标准化服务业试点项⽬的通知⽂号:国标委服务[2017]140号颁布⽇期:2017-12-28执⾏⽇期:2017-12-2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西省、内蒙古⾃治区、辽宁省、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东省、湖南省、⼴东省、重庆市、四川省、新疆⾃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5]89号),加快培育发展标准化服务业,经审查确定了第⼆批标准化服务业试点项⽬56项(见附件)。
现下达试点项⽬,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试点建设期2年,⾃2018年1⽉1⽇起⾄2019年12⽉31⽇。
⼆、各试点单位应加强组织协调,发挥各⾃优势,突出标准化服务地⽅、⾏业发展的特⾊,统筹项⽬建设与评估,推动试点建设取得成效。
三、各试点单位应每半年上报试点进展情况,包括⽬标完成情况、总结形成的商业模式、发展路径等、下⼀步⼯作思路等。
总结上报内容应实事求是,全⾯客观地反映项⽬整体进展状况,由各省、⾃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汇总后报送国家标准委。
对试点项⽬实施中出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国家标准委反馈。
电话:010-********、010-********传真:010-********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附件:第⼆批标准化服务业试点项⽬国家标准委2017年12⽉28⽇备注:本条例⽣效时间为:2017.12.28,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11.30。
2020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变更部分(通风部分)
3
装备措施
局部通风机指定的管理人员上岗签字并进行切换试验,有记录的要求
基本要求第一条新增明细
装备措施
基本要求第二条删减不安设风机消声装置的例外情况
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与使用的风筒筒径一致,交叉风筒不安设在巷道拐弯处且与2台局部通风机方位相一致,不漏风
基本要求第一条新增明细
软质风筒接头反压边,无丝绳或者卡箍捆扎
采用激光原理CH4传感器每6个月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的要求
2020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质量控制-通风部分二、评分方法(通风标准化评分表)7.安全监控变更4处
删除
增加
增加
2020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质量控制-通风部分二、评分方法(通风标准化评分表)8.防灭火变更1处
防灭火设施设备中要求在防止自然发火设计中明确选定中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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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管理制度、技术措施操作规程、安全措施
运行稳定可靠,无循环风
防灭火措施落实到位
《煤炭矿井设计防灭火规范》(GB 51078)
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有序有效开展工作
岗位安全风险辨识
A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8.31•【字号】赣市监标〔2020〕9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我省机构改革和标准化工作实际,省市场监管局对《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2020年8月31日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架构和工作要求第三章组建、换届和调整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准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江西省标准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指由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组建,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技术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工作制度、组建、调整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场监管局对技术委员会实行统一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统一规划技术委员会的建设;(二)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调整、换届、撤销等事项;(三)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的考核评估;(四)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五)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履行以下职责:(一)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二)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支持技术委员会开展标准化活动;(三)参与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考核与监督。
全国各地标准化补贴
2022 年全国各市各地区标准化补贴奖励整理,具体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等地,详情如下。
(如有不足,欢迎补充)北京市《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2年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1.各级标准补助额度原则如下:(1)国际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100万元;(2)国家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30万元;(3)行业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4)本市地方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5)团体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2.修订标准补助额度不高于各级标准补助最高额度的半数。
3.每项标准的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标准制修订、宣贯培训、实施效果评价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
4.同一单位年度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制定国际标准的不超过100万元)。
山东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省财政对每个区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领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0万元、100万元;对每个国家级标准化推广应用平台(示范推广平台)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对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50万元;对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30万元;对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和小麦、玉米、蔬菜等优势农业领域的重点国家标准,以及乡村振兴、海洋强省、新旧动能转换领域具有重大创新引领作用的国家标准每项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50万元,对主导制定的其他领域的重点国家标准每项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20万元。
广东省《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1.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地方标准或有较大影响的联盟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地方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现状、问题及建议
Current Situation ,Problems andSuggestions of Local Health Standardization WorkLIU Lei 1,ZHENG Lipeng 2(1.Jiangxi Provincial Institute of Quality and Standardization 〔Standards and Information Service Center 〕,Nanchang 330052,China;2.The First Affiliated Hospital of Nanchang University,Nanchang 330019,China)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people's living standards have significantly improved,and the public's demand for health has also increased.Based on the development requirements of "Healthy Jiangxi"proposed by Jiangxi Province in recent years,research has found that the standardization of health and hygiene in Jiangxi Province has gradually been carried out in various units in the past two years.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Local Health Standardization Technical Committee from scratch marks the establishment of a provincial-level professional standardization technical support institution in the field of health in Jiangxi Province.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local health standardization work in Jiangxi Province from the aspect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Health Standardization Technical Committee,the number of local health standards,and the standards of health groups.It points out the corresponding problems currently existing,proposes feasible suggestions,and combines national policies and regulatory documents to prospect the health standardization work in Jiangxi Province.Key words :health and hygiene;standardization;standardization technical committee;healthy Jiangxi地方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现状、问题及建议刘磊1,郑丽鹏2(1.江西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标准与信息服务中心〕,江西南昌330052;2.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江西南昌330019)【摘要】随着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公众对于健康的需求也随之增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
2020年)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6(0)2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
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16页(P24-39)
【关键词】标准化体系建设;国务院办公厅;规划;国家;印发;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自治区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 [J],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 [J],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J], ;
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J], ;
5.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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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考评程序
六、考评程序
6.5 考评受理与准备
6.5.2 签订考评服务合同 对已受理考评的企业,由考评机构与企业签订《考评服务合同》。
江西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考评程序
六、考评程序
6.5 考评受理与准备
6.5.3 考评方案实施 6.5.3.1 确定考评可行性 根据与企业联系和考评受理结果,结合现有考评员现状,项目管理人员应 确定: 1)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已建立和实施,并按规定进行自评 2)根据确定的考评时间,企业有正在作业的生产或服务提供现场 3)企业同意在商定的时间接受考评 4)考评机构现有资源(考评员、知识、经验与作业文件)能满足企业考 评需要,或能够通过补充资源满足考评需要,补充资源包括: (1)进行补充专业知识的培训 (2)编制或完善专业考评指导性文件 (3)考评技术(包括电子化考评技术) (4)搜集相关的法律法规
江西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
6.4 申请审查与考评机构确认
6.4.1主管机关收到初次考评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是否属于本管辖范围; 2)是否满足申请条件; 3)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6.4.2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应告知企业补充、修改或重新提交申请。 6.4.3 对申请的企业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权限逐级审核。 6.4.4 对符合申请要求的企业,主管机关指定考评机构实施考评。
江西省交通运输企业安 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考评
程序
2020/11/23
江西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考评程序
目录
一、目的 二、适用范围 三、职责 四、考评依据 五、达标等级划分 六、考评程序 七、相关记录
江西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考评程序
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国标委发[2020]18号)
2020.5 EPEM21政策动向Policies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要求,加快建立协调配套、简化高效的标准体系,充分发挥行业标准的技术支撑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晰行业标准的范围。
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是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公益类标准。
行业标准的范围应限定在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重点围绕本行业领域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需求制定行业标准。
适量控制新增行业标准数量,鼓励进一步整合优化相关行业标准,提升单项行业标准覆盖面,增强行业标准的系统性、通用性。
行业标准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行业标准交叉问题等需要调整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经征求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由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跨部门、跨行业的技术要求应按规定申报制定国家标准。
二、优化行业标准供给结构。
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推动行业标准更多聚焦支撑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政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公益属性,逐步清理和缩减不适应改革要求的行业标准数量和规模,为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留出发展空间。
探索建立一般性产品和服务行业标准退出机制,鼓励社会团体承担相应行业领域内标准的供给工作,充分发挥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对政府组织制定标准的补充支撑作用。
三、加强行业标准制修订管理。
加强行业标准立项评估,完善意见征求机制,把好行业标准准入关。
增强行业标准起草组的代表性、专业性,加强关键技术指标的调查论证、比对分析、试验验证。
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国标委发[2020]18号行业标准征求意见范围应具有广泛性,覆盖标准利益相关方。
新《标准化法》时代标准化法律体系的完善
新《标准化法》时代标准化法律体系的完善■ 柳经纬1 刘 云2 周 宇1(1. 中国政法大学;2. 清华大学法学院)摘 要:我国标准化法律体系由标准化法、标准化特别法、标准化配套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化规章、地方标准化法规规章和其他标准化规范性文件构成。
2017年《标准化法》修订,对标准体系和标准化制度作了新的规定,然而由于其他标准化立法未能及时跟进,导致标准化法律体系出现诸多不协调和配套制度缺失问题。
本文建议应当加强标准化立法规划,严格遵照新《标准化法》的规定,加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健全和完善标准化法律体系,为国家实施标准化战略、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法制保障。
关键词:标准化法,法律体系,完善建议DOI编码:10.3969/j.issn.1002-5944.2021.05.002Improvement of the Standardization Legal System in the Era of theRevised Standardization Law of ChinaLIU Jing-wei1 LIU Yun2 ZHOU Yu1(1.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2. Tsinghua University)Abstract: China's standardization legal system is composed of Standardization Law of China and other laws on standardization, standardization regulations, local legislation and other normative documents on standardization. In 2017, the Standardization Law of China was revised to make new rules on the standardization system. However, many problems emerged as the relating standardization legislation is not revised in time, such as the lack of coordination and supporting systems to the Standardization Law of China. The standardization legislation planning shall be strengthened, and the development and revision of relevant laws, regulations and rules shall be accelerated by strictly abiding by the provisions of the revised Standardization Law of China to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of standardization, and provide legal guarantee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standardization strategy and the moderniza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Keywords: Standardization Law of China, legal system,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学术研讨标准化法是规范标准化活动(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的法律,标准化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煤矿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2020版)
附件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
第三条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以下简称《评分方法》)。
第四条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必须同时具备《评分方法》总则部分设定的基本条件,有任一条基本条件不能满足的,不得参与考核定级。
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次,所应达到的标准为: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90分以上(含,以下同),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9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1年、较大事故未满2年、重特大事故未满3年的;3.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检查考核未通过,自考核定级部门检查之日起未满1年的;4.因管理滑坡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降级或撤消等级未满1年的;5.露天煤矿采煤外包的,或剥离外包量超过30%的;6.有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失信行为且在惩戒期限内的;7.井下使用劳务派遣工的。
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80分以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8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井工煤矿井下作业人数超过有关规定的;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半年、较大事故未满1年、重特大事故未满3年的。
3.有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失信行为且在惩戒期限内的。
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70分以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70分。
第六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
一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考核定级。
二级、三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的初审和考核定级部门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
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第三章市场环境第四章政务服务第五章监管执法第六章法治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深化放管服改革,践行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打造一流的市场环境、一流的政务环境和一流的法治环境,实现政策优、成本低、服务好、办事快的营商环境目标,为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事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确定其他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优化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为营商环境改革提供决策咨询。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营商环境评价机制,完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定期对本省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指南(2020年版)》的通知
Focus聚焦I机械工业标准化与质量导读为做好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日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指南(2020年版)》。
现本刊全文刊登。
膝寸卜9般渕』& 0 2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指南(2020年版)》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高标准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瞄准国际标准提高水平,加快推进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做好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以下简称“采标”)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1抓好重点领域采标围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应对重大公共事件、满足进出口贸易需求,促进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助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重点支持以下领域的采标项目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1)农业和食品肥料、土壤质量、饲料、农药、动物卫生、植物检疫、农作物种子、水产、竹藤、木材、人造板、粮油、肉禽蛋制品等领域。
(2)消费品纺织品、家用电器、照明电器、家具、服装鞋帽、化妆品和日用化学品、儿童用品等领域。
(3)装备制造业通用共性技术、基础零部件、高档数控机床、机器人、增材制造、智能制造、宇航技术及其应用、航空器、船舶、牵引电气设备与系统、汽车、智能运输系统、农业机械、工程机械、高性能医疗器械等领域。
(4)信息技术与电工电力区块链、物联网、信息安全、半导体器件、超导、平板显示器件、电工电子产品及可靠性、电线电缆、电力电容器、电力电子系统和设备、10聚焦I Focus电力系统管理及信息交换、太阳光伏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等领域。
(5)新材料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化工材料、先进建筑材料等领域。
(6)服务业金融、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风险管理、项目管理、印刷等领域。
(7)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医疗防疫、法庭科学、个体防护、消防、地理信息、城市可持续发展等领域。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0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黄智权二00二年一月十七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经2002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
附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共87件)附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共87件)┌─┬─────────────┬─────────┬───────────┐│序│规章名称│文号│废止理由││号││││├─┼─────────────┼─────────┼───────────┤│1 │江西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计委│赣革发[1979]60号│适用期已过。
│││、省粮食局、省劳动局《关于│││││改进我省职工生活补贴的报告│││││》的通知│││├─┼─────────────┼─────────┼───────────┤│2 │江西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做好部│赣革发[1979]136号│已被赣府发[1998]124号│││队退伍义务兵伤残战士安置工││文取代。
│││作的通知│││├─┼─────────────┼─────────┼───────────┤│3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赣政发[1980]108号│绝大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西省农作物病虫测报站工作条││形势。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2.06.07•【字号】赣应急字2022 49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应急管理局,赣江新区应急管理局:《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2022年6月7日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依据本办法自愿申请标准化定级。
第四条企业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企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由应急管理部按照行业分别制定,未制定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的,省应急管理厅可以自行制定,也可以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配套的定级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二、三级企业建设工作。
第五条企业标准化定级工作实行分级负责。
应急管理部为一级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全部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省应急管理厅为本省二级企业的定级部门,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江西省标准化条例(2020)
江西省标准化条例(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24•【字号】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江西省标准化条例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江西省标准化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7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7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三章标准的实施第四章“江西绿色生态”标准特别规定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江西省标准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标准化工作,发挥标准在技术进步、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规范、引领及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管理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标准化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本级财政资金,用于标准化工作的扶持、奖励等。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研究制定标准化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解决标准化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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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标准化条例(2020)《江西省标准化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7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7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三章标准的实施第四章“江西绿色生态”标准特别规定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标准化工作,发挥标准在技术进步、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规范、引领及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管理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标准化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本级财政资金,用于标准化工作的扶持、奖励等。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研究制定标准化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解决标准化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与国际、国家标准化机构的合作交流,推动国际、国家标准化技术机构、培训机构落户本省。
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及个人,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化活动,培育和推动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鼓励结合实际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与区域标准化协调合作,协商区域内标准化重大事项,促进市场体系一体化建设,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推进军民标准的衔接转化,提升军民标准的兼容性。
第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从事标准化专业工作的人才培养纳入省、设区的市人才发展战略,培养标准化基础知识扎实、专业水平高、熟悉国际标准化规则的人才。
鼓励并支持高等院校等开设标准化课程和专业,培养标准化专业人才。
第八条建立标准创新奖励制度。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建立技术创新、专利保护与标准互通支撑机制,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
对于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标准创新成果,纳入本省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奖范围。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十条为满足本行政区域自然条件、风俗习惯、地理标志产品和生态文明建设等特殊技术要求,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符合市场竞争和创新发展的需要,适宜由企业、社会团体等市场主体制定标准的,一般不制定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地方标准制定应当遵循评估立项、编制计划、组织起草、征求意见、社会公示、技术审查、编号、发布、备案等程序。
对生态文明、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具有重要影响的地方标准项目,应当优先立项并及时完成。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免费公开地方标准文本。
地方标准制定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未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对暂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又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参照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制定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供科研、设计、生产和管理等人员参考使用。
第十四条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社会团体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其他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
第十五条制定团体标准应当保证各参与主体平等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参与的成员对起草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第十六条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非企业、社会团体的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制定本单位产品、服务、管理标准的,可以参照企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和区域产业集群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十八条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制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安全性、通用性和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十九条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编号规则进行编号。
企业联合制定的企业标准,以企业标准形式各自编号、发布。
第三章标准的实施第二十条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禁止提供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其提出立项申请并组织起草的地方标准,应当采取配套措施,推进地方标准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政府采购、社会治理等方面,应当加强推荐性标准引用,促进推荐性标准实施。
第二十二条鼓励通过认证认可等合格评定活动推动推荐性标准的实施。
认证认可活动及企业获得的认证证书、标志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推荐性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执行:(一)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引用的;(二)企业在产品包装、说明书或者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了自我声明公开的;(三)合同当事人约定作为产品或者服务交付的质量依据的;(四)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
第二十三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
根据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情况,对有关标准之间重复交叉或者不衔接配套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或者通过标准化协调机制处理。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地方标准进行评估。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使用地方标准的过程中,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应当公开其团体标准的名称、编号、发布文件等基本信息。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还应当公开标准涉及专利的信息。
鼓励社会团体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其团体标准的名称、编号及涉及专利情况等信息。
鼓励社会团体公开其团体标准全文和外文版本。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名称和编号。
企业执行自行制定或者其他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的,应当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其对应的试验方法。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标准制定主体宣布废除的标准,企业继续执行的,应当先转化为企业标准。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标准化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化要求。
企业应当保证公开执行的标准真实、准确。
第二十七条企业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商品信息页面的显著位置标示标准编号。
第二十八条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主体,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要求组织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复审并修订的地方标准应当重新公布;团体标准与企业标准应当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重新公开。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
第四章“江西绿色生态”标准特别规定第三十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的需要,按照权限适时制定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更加严格的生态文化、生态经济、生态安全等方面的绿色生态地方标准,并推广应用。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将生态保护、能源节约、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开发、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领域重大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绿色生态企业标准和绿色生态团体标准。
第三十一条推行“江西绿色生态”标志制度。
本省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经自愿申请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生态协调、质量领先要求的,可以在标准文本上使用“江西绿色生态”标志。
“江西绿色生态”标准的评价规范,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三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向社会公开获得“江西绿色生态”标志的标准目录。
支持企业执行“江西绿色生态”标准。
企业生产或者提供的产品、服务符合“江西绿色生态”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通过第三方机构评价等方式,可以在产品标签或者包装物上使用“江西绿色生态”标志。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政府采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供融资帮助等方式支持执行“江西绿色生态”标准。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服务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标准的服务进行规范引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分类监督机制,强化依据标准监管,保证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监督机制,保障公开内容真实有效,不低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标准立项、起草、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标准化协调机制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三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本省标准化白皮书,公布下列内容:(一)标准化工作总体情况;(二)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情况;(三)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情况;(四)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情况;(五)“江西绿色生态”标准制定实施情况;(六)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