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江西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精)
为加快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 构筑水利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根据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 号和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赣水安监字〔2011〕41号,省水利厅制定了《江西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经省水利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水利厅2014年8月1日江西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江西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参照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二级、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一般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施工工期 2 年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指工商注册地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水利水电资质施工企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江西省内从事水利设施运行管理单位(非发电为主的水库管理单位。
小型水库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工期 2 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以及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1;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3。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7.15•【字号】赣建字〔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市管理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联合验收要求,我厅组织修订了《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原《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赣建办〔2001〕33号)和《江西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赣建字〔2005〕4号)同时废止。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7月15日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验收、移交、接收、保管、利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文件材料。
第四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保管、分级管理和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建档案的验收、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
省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相关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城市建设档案电子数据进行备份保存,为应对城市突发性事件提供服务。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0•【字号】赣安〔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安〔2018〕2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驻赣企业和省属集团公司:《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度省安委会第二次全体成员(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8年7月10日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分级第三章级别升降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高效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分级,是指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行业领域归属、经济属性、隶属关系、经济规模等特性进行分类,根据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分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坚持行业领域(职能)优先、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第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建立和规范分类分级综合性工作制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专项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分级第六条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领域进行分类,并作为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依据。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2.06.07•【字号】赣应急字2022 49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应急管理局,赣江新区应急管理局:《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2022年6月7日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依据本办法自愿申请标准化定级。
第四条企业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企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由应急管理部按照行业分别制定,未制定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的,省应急管理厅可以自行制定,也可以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配套的定级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二、三级企业建设工作。
第五条企业标准化定级工作实行分级负责。
应急管理部为一级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全部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省应急管理厅为本省二级企业的定级部门,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江西省标准化条例(2020)
江西省标准化条例(2020)《江西省标准化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7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7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三章标准的实施第四章“江西绿色生态”标准特别规定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标准化工作,发挥标准在技术进步、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规范、引领及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管理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标准化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本级财政资金,用于标准化工作的扶持、奖励等。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研究制定标准化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解决标准化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与国际、国家标准化机构的合作交流,推动国际、国家标准化技术机构、培训机构落户本省。
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及个人,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化活动,培育和推动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鼓励结合实际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江西省建设工程标准化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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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108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公布日期】2002.01.17【实施日期】2002.0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黄智权二00二年一月十七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经2002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
附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共87件)附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共87件)序号规章名称文号废止理由1江西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计委、省粮食局、省劳动局《关于改进我省职工生活补贴的报告》的通知赣革发[1979]60号适用期已过。
2江西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做好部队退伍义务兵伤残战士安置工作的通知赣革发[1979]136号已被赣府发[1998]124号文取代。
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作物病虫测报站工作条例》的通知赣政发[1980]108号绝大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
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南昌铁路局《关于制止损坏铁路设备的紧急报告》的通知赣政发[1980]194号已被国家铁路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涵盖5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江西省标准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赣政发[1980]236号已被1997年10月2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宣布废止6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江西省渔业许可证、渔船牌照实施办法》的通知赣政发[1980]262号已被国家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我省的相关规定涵盖。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8.31•【字号】赣市监标〔2020〕9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我省机构改革和标准化工作实际,省市场监管局对《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2020年8月31日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架构和工作要求第三章组建、换届和调整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准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江西省标准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指由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组建,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技术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工作制度、组建、调整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场监管局对技术委员会实行统一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统一规划技术委员会的建设;(二)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调整、换届、撤销等事项;(三)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的考核评估;(四)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五)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履行以下职责:(一)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二)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支持技术委员会开展标准化活动;(三)参与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考核与监督。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0.08•【字号】赣安监管危字[2006]234号•【施行日期】2006.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安监管危字[2006]234号)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全面推进我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以及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二字〔2006〕73号)的要求,现将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试点企业名单二00六年十月八日附件1: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法律、法规,确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推动我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使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从根本上实现我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
南昌物业管理条例(二)2024
南昌物业管理条例(二)一、引言南昌市是江西省的省会城市,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物业管理在城市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进一步加强南昌市物业管理的规范与标准化,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南昌市政府制定了《南昌物业管理条例》,旨在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体系,维护社区安全和社会秩序。
二、物业服务的范围和内容1.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是指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绿化、道路、电力、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进行维修、管理和保养,保障住户正常生活所需的各项服务,提供清洁、安全和优质的居住环境。
2. 商业物业服务商业物业服务包括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写字楼、酒店等商业用途的物业管理,旨在为商户和租户提供便捷的营商环境,维护商业设施的正常运营。
3. 工业物业服务工业物业服务主要是针对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工业用途的物业管理,包括对厂房、设备和环境的维护和管理,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三、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责和义务1. 维护公共秩序物业管理机构有责任维护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场所的公共秩序,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保障居民和企业的安全。
2. 维修和保养物业管理机构要负责对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和保养,及时处理设施故障,确保设施运行正常,并定期进行设备巡检和维护。
3. 提供公共服务物业管理机构要提供公共服务,包括垃圾清理、绿化养护、供水供电等服务,保障居民和企业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需求。
4. 纠纷调解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对居民之间、居民与物业之间的纠纷进行及时调解,并协助有关部门解决物业纠纷。
四、居民和企业的权利和义务1. 居民的权利居民有权享受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公共服务,有权对物业管理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价和投诉,并要求物业管理机构及时处理问题。
2. 企业的权利企业有权享受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有权要求物业管理机构维护设施和环境的良好状态,确保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3. 居民和企业的义务居民和企业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共同维护物业设施和环境的清洁和安全,不得损坏公共设施,遵守社区公约,不扰乱社区秩序。
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0.28•【字号】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三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28日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标准化工作,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对外贸易,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标准的制定、实施以及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与标准化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措施,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所涉及的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于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六条对下列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的,应当制定本省地方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以及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二)能源、资源、信息开发利用的技术要求以及交通运输的安全、卫生要求;(三)环境质量要求和污染物排放要求;(四)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五)农业(包括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包括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的品种、规格、质量要求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六)本省需要控制的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重要工业产品的技术、维修要求;(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标准的其他要求。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条件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条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28•【字号】•【施行日期】201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条件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安监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精神,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5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工作要求,我省结合本省实际,印发了《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赣安监管花炮字〔2011〕350号),并在国家安监总局标准化创建标准的基础上,多次到基层调研,在广泛听取市、县安监部门和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数次集中有关专家对创建标准进行讨论研究,拟定了我省烟花爆竹标准化创建条件标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标准化创建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落实《指导意见》和《通知》等文件精神,紧紧围绕“以标准化促升级转型”的内核要求和价值取向,按照依法治安、依法行政和依法规范的要求,按照我省标准化创建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原则,从有利于我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发展、有利于我省烟花爆竹本质安全、有利于提升我省烟花爆竹核心竞争力出发,着重从本质安全、管理优化和文化建设三个方面规范梳理,同时着眼于创建标准能从根本上推动我省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在标准化推进过程中真正起到引导作用,有利于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把关,有利于标准化工作与第三轮许可的有机结合,有利于全面落实企业标准化创建的主体责任。
通过广泛深入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全面规范提升我省烟花爆竹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发展水平。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7.26•【字号】赣财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财政厅2024年7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范围和内容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四章评审资料和评审程序第五章工作要求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省级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以下简称“财政评审”),是指省财政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规定,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造价和财务管理两个方面,对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的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修缮、技术改造等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具体分为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等预算评审、工程结算评审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第三条财政评审业务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可由省财政厅委托所属的投资评审机构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和形式产生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四条除涉密项目外,财政评审依法依规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
第五条财政评审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依规。
财政评审应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规范评审行为。
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和管理升级,全面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发〔〕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其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指导意见。
国家及本省有关部门对企业标准化建设及其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当坚持政策引导支持、部门组织推进、企业自主创建、评审机构评审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协调、各专业委员会督促推进全省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并将其纳入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容,日常工作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各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统筹推进本地区各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对各县(市、区)及设区市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容。
第六条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制定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实施指南、评审标准、激励约束措施和工作方案,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企业按期完成达标创建工作;注重发现和扶植典型样板企业,通过典型样板引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上台阶、上水平。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
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二级达标企业的审核,设区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三级达标企业的审核(以下统称负责达标审核部门)。
第八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程序包括企业创建、自评及申请、评审单位评审、评审组织单位复核、部门公告、评审组织单位颁发证书和牌匾。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30•【字号】•【施行日期】201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30日《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考核考察第四章表彰奖励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印发〈江西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及《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各类功能区(含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以铁的制度、铁的纪律、铁的手腕,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全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共绘新时代江西物华天宝人杰地灵新画卷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监察厅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监察厅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2•【字号】赣府厅发[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监察厅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11号2011年3月22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发改委、省监察厅《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实施意见(省发改委、省监察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1号)的有关精神,为从源头上规范对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现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规范工程建设决策行为,重点解决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等问题(一)严格遵守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规则和程序。
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决策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要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试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在审批重大项目前,项目审批部门应通过网络或其他媒介,公布项目信息,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
严禁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审批程序,严禁越权审批项目。
建立和完善项目储备制度,项目单位要切实组织做好项目勘察、设计、论证分析等前期工作,确保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下达后,即可完成开工准备,及时开工建设。
(二)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建设审批程序。
项目审批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审批,强化项目规划选址、节能评估、项目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涉河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前置条件的审核。
江西省标准化条例(2020)
江西省标准化条例(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24•【字号】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江西省标准化条例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江西省标准化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7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7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三章标准的实施第四章“江西绿色生态”标准特别规定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江西省标准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标准化工作,发挥标准在技术进步、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规范、引领及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管理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标准化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本级财政资金,用于标准化工作的扶持、奖励等。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研究制定标准化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解决标准化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江西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江西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发挥标准在技术进步、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引领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西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实施、复审等程序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满足本省行政区域自然条件、风俗习惯、地理标志产品和生态文明建设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第四条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地方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二)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对地方标准统一立项、审查、编号、批准、发布和备案;(三)指导、协调地方标准的起草和实施;(四)指导、协调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复审,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五)统一管理本省标准化技术组织;(六)审查和批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的制定其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申请。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体系;(一)提出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组织相关地方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等工作,依据法定职责对地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三)对提出立项申请并组织起草的地方标准,采取配套措施,推进地方标准的实施,依据法定职责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本行业本部门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调查评估和信息反馈;(四)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对地方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组织地方标准复审;(五)分工管理本部门作为主管部门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2.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民政局、市场监管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市场监管局;厅(局)机关各处室局,厅(局)属各单位,厅管社会团体:现将《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市场监管局2022年9月27日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民政标准化是民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技术支撑。
我省民政标准化工作快速发展,标准体系日趋完善,质量水平明显提升,应用范围持续扩大,发展基础不断夯实,在推动民政部门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中发挥了重要支撑保障作用。
为深入贯彻《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以及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新时代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民政标准化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和标准化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民政部工作要求,加快我省民政标准化建设工作步伐,加大标准化工作宣传,通过标准的研制、实施、监督,充分发挥标准服务、支撑和引领民政事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民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促进全省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5年,制修订地方标准45项以上,基本建成覆盖全面、结构合理、科学实用、协调配套的民政标准体系,标准供给结构更加优化,标准质量水平大幅提升,标准实施应用更为普及,全面支撑我省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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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技术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10.28
【实施日期】1998.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发布日期:2002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02年7月29日)修正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三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28日
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标准化工作,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对外贸易,维护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标准的制定、实施以及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与标准化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措施,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所涉及的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于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六条对下列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的,应当制定本省地方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以及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
(二)能源、资源、信息开发利用的技术要求以及交通运输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环境质量要求和污染物排放要求;
(四)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
(五)农业(包括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包括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的品种、规格、质量要求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
(六)本省需要控制的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重要工业产品的技术、维修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标准的其他要求。
地方标准的具体项目由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地方标准由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
(二)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
(四)本省需要控制的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重要产品标准;
(五)农业种子、种苗、种畜、种禽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