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招投标暂行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录1

潍坊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计分办法

潍建招字[2009] 2号

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公正性,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辖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监理评标定标工作。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潍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

督管理。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

1、本市行政辖区内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本市行政区域内一般公共建筑单体工程建筑面积在8千平方米以上(含8千平方米)的;

3、住宅工程(小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或单体工程12层以上(含12层);

4、高耸构筑工程高度50米以上(含50米),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

5、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涉及公共安全的项目。

其它工程,监理业务可直接委托,但每个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并报项目属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投标单位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要求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配备的人员应包括土建、安装和其它注册类专业。特殊专业工程可做适当调整,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六条每个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配备总监理工程师1名,并按照以下标准配备专业监理师和监理员:

一级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2名,监理员6名;

二级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1名,监理员4名;

三级工程监理员2名。

工程等级按照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在工程监理招投标时(含监理业务直接委托项目),监理单位在项目监理机构配备中,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和结构情况,明确设置安全监理员,否则投标书无效,监理业务直接委托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不予备案。

第七条项目总监必须按核准的等级承担工程监理任务。经企业法人书面授权,征得同期服务的所有建设单位同意,一级项目总监可担任一个一类或两个二类或三个三类工程的项目总监,二级项目总监可担任一个二类或两个三类工程的项目总监,三级项目总监可同时担任两个三类工程的项目总监。

第八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注册证书,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从事监理工作。项目总监兼任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参照项目总监可承担的业务范围执行。

第九条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时应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原件,并明确主投标人,主投标人应为项目总监所在单位。由两家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主投标人的人员配备应不得少于拟投标监理机构的60%。管理考核得分及动态加减分等以组成联合体的各方平均值为准。

第十条投标报名后不允许调整项目总监,确需调整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调整后总监资格应符合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条件的要求。未经备案擅自调整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分项不得分。投标报名其它情况不允许调整。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四)联合体投标的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况的。

第十三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

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第十四条投标人提供的监理业务手册、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手册、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登记表、中标通知书等所有证明材料必须是原件,且真实有效。

第十五条作为企业业绩、总监业绩的工程必须是已经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日期为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确认或签署日期。

第十六条外地投标企业须按照《潍坊市外地入潍监理企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监理投标企业市场管理考核分数按照《潍坊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和《潍坊市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办法》执行,首次进入潍坊市的外地监理投标企业管理考核分数按基本分100分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否则该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累计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不超过两名有排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