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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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规定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附件1:

有限公司劳动

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加强我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安全生产,结合我公司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生产现场从事生产活动人员使用的通用防护用品、专用防护用品和防寒用品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三、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是一种直接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的防护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应当根据我公司安全生产、防止职业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给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及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满足安全生产和岗位环境要求的原则;

(二)以人为本,实用性和美观性相结合的原则;

(三)体现人性化管理,坚持经济性和耐用性的原则。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对象是直接参加生产劳动的工人和现场工作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其它需要防护的人员。

第二章使用和管理

一、各生产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司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规定的品种、数量按时足额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责任制,不允许擅自提高发放标准、扩大发放范围以及将劳动防护用品改发其他

物品或现金代替,也不允许少发或不发。对不按规定发放、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和单位应追究责任。

二、劳动防护用品应在工作中使用,各单位要教育员工正确使用方法,在生产劳动中不按规定配戴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进入工作岗位。如发现不使用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现象,应当责令改正;对因不使用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用品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依照制度给予一定的处罚。

三、劳动防护用品一般应发给员工个人,对由单位洗涤的衣物等防护用品由公司派专人负责清洗、缝补、烘干,集体保管。发给个人的防护用品要妥善保管,因个人原因造成防护用品的损坏、丢失,由个人负责赔偿相应的劳保金额。

四、凡新录用员工根据岗位工种需要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首先到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主管处缴纳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等价押金,各生产单位才能为新录用的员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自备劳保用品符合生产岗位要求的除外,但是必须由生产单位负责人签批的暂不领用劳保用品说明),工作一个月后退回所缴纳的劳动防护用品押金。

五、员工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未达到标准使用期限而离职的,生产单位需要按核定的劳保用品标准使用期限及价格计算劳保费用(劳保结算金额=累计领用劳保用品金额-实际出勤天数*日平均劳保金额),差额部分从工资中扣除。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主管核实扣费结算是否合理后方可在离职申请表签字。

六、员工在本公司内部调换工种,原发的劳保用品适用于新工种的,应继续使用;单位临时组织的作业或因劳动条件变化,原发的劳动防护用品不适应新的劳动环境时,可由分管领导审批,发放与之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企业因停产、工伤、事假一个月以上,应停发劳动防护用品,原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可顺延使用时间。

八、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使用的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应由企业集中保管、洗涤、消毒,职工不得自行带出作业场所。对于防毒面具、防毒口罩、耳塞、耳罩、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绝缘手套等专用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齐,并绝对保证质量,单位要定期检查、试验,发现失去安全效能不利于员工健康的,应立即停止使用,换发新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各生产单位指派专人负责或兼职管理劳保用品发放工作,负责建立本生产单位劳保用品手工台账,同时建立一人一卡劳保用品电子台账。每月20日前根据职工出勤、工种变动、发放台账、库存及实际领用情况,制定下月劳保用品需求计划。每月10日之前同材料会计核对上月劳保用品收、支、存账。定期核对账、卡及库存实物,确保账、卡、物相符。

十、各生产单位提交的劳保用品需求计划先由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主管审核批准后方可按流程办理相关审批。

十一、供应部保管员在劳保防护用品发放过程中,按照领料单上的品名、数量发放,不得更换其它品种,严格按照材料领用审批程序办理。

十二、备用一定数量的防护用品,供接待外来参观和上级检查人员使用,同时应建立接待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制度,已领取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使用上述用品。

第三章考核办法

十三、各生产单位根据在职人员实际出勤情况按照《蒙港公司劳保用品核定标准》如实提交劳保用品计划,不得超出实际劳保需求计划的10%,否则处罚各生产单位负责人200元/次。

十四、各生产单位负责劳保用品管理工作的业务员,严格按照此规定第二章第五条、第九条要求办理劳保用品发放工作。不得超额发放劳保用品,超出部分金额由各生产单位承担,并且处罚劳保用品管理工作的业务员100元/次。未按要求建立劳保用品手工台账或电子台账的,处罚部门负责人500元/次。建立劳保用品台账,但是账卡物不相符的,处罚劳保用品管理工作的业务员100元/次,连续三次出现账卡物错误的,责令各生产单位调换劳保用品管理工作的业务员。

十五、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主管未认真履行劳保用品审批职责的,处罚人力资源主管100元/次。未核实离职人员劳保用品扣费结算的,处罚人力资源主管100元/次。未按要求收取新录用员工领用的劳保用品押金,而同意各生产单位发放劳保用品,造成的损失由人力资源主管承担。

第四章附则

十六、《....有限公司劳保用品标准》、《.........限公司劳保用品电子台账统计表》以电子版的形式随文下发至各生产单位。

十七、本办法由蒙港投资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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