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外资界定及投资领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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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的外资企业都有哪些呢?

关于我国的外资企业都有哪些呢?

关于我国的外资企业都有哪些呢?我国的外资企业有哪些法律主观:外资企业有,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出资的企业。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五)私营企业;(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外资企业的子公司是否还是外资企业是的。

因为外资企业的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拥有,如果是外资企业100%全额投资的子公司,那么它的资本也都是外商拥有,所以外资企业的子公司还是外资企业。

子公司在法律上独立于母公司,并拥有独立而完整的公司管理组织体系,因而在经营方面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一定的灵活性。

同时,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也要受到母公司的控制,要服从母公司的总体战略和总体利益的需要。

但这种控制是间接的,也与母公司拥有股权的比例正相关。

外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区别法律分析:1.外国企业,其实就是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合资、合作、独资(独资意为不包括中方股东,由一个外商或多个外商作为股东)。

2.外资企业,不管怎么说,都只是外商独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可以明显知道外资企业只是外商独资,但却没有含有合资、合作这两种投资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

外资企业和外企相同吗不相同。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2015修正)【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5.10.28【实施日期】2015.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二000年七月二十五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年第6号发布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办理。

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第四条被投资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投资: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第七条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

外商投资中国市场之相关政策法律

外商投资中国市场之相关政策法律

关于外商投资中国市场之相关政策法律中国北京目录第一部分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基本形式 (3)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三、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3)四、合作开发 (3)五、新的投资方式 (4)第二部分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管理程序 (5)一、设立程序 (5)二、审批权限 (6)三、经营期限及企业终止 (6)第三部分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法律框架 (6)第四部分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基本政策 (8)一、产业政策 (8)二、地区政策 (8)第五部分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政策 (10)一、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10)二、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 (11)三、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 (11)四、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12)五、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12)第一部分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基本形式我国吸收外商投资,一般分为直接投资方式和其他投资方式。

采用最多的直接投资方式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合作开发。

其他投资方式包括补偿贸易、加工装配、购买企业债券等。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

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

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各种方式最早兴办和数量最多的一种。

目前在吸收外资中还占有相当比重。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

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

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中方提供土地、厂房、可利用的设备、设施,有的也提供一定量的资金。

我国三资企业法

我国三资企业法

日本外资立法
(1)政策:从锁国保守到逐步实行有限度的开放 (2)发展历史: a.明治维新前,闭关锁国,高度推崇和维护本民族传统文化 ,排斥外来文化; b.明治维新以后,对外实行开放,但在引进外资方面,仍持 保留态度 ; c.二战后,引进外资作为国策,但仍持稳健态度 ,先后颁 布《外汇及外贸管理法》、《外国投资法》、《关于外国 投资自由化方案》、《外汇及外贸理法》等,进一步放宽 了外资政策,为利用外资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d.资本移动自由化:产业投资自由化、证券投资自由化、技 术引进自由化、其他类型投资自由化。


3、透明度
(1) 过于分散,大量不向社会公开的内部文 件、通知、批文等,涉及财务、工商、税收、 信贷、物资、进出口等各个方面,使外国投资 者难以把握和适用。 (2)现有外资法只有外资审批基本标准,缺乏 具体、明确的标准和原则,政府在外资项目审 批时往往采取逐一严格审批,程序操作的不透 明容易造成违背TRIMS协议中透明度的要求。
三资企业法规定采取 准则主义设立原则, 需经登记和审查,个 别方面还有特殊规定 给予对华投资的外国 投资者以普遍的优惠 政策 《国际投资调查法》 :除个别特别限制外, 外国投资者只有一般性的申报义务,对外资 无统一的登记、审查制度,促进了外资进出 美国的自由度 欢迎直接投资,努力创造完善的投资环境, 给予投资者国民待遇,反对财政、金融上的 优惠措施阻碍市场机制,美国对各国限制投 资的措施,保留单方面反对的权利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12

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其中西部地区鼓励类项目减按15%的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

2012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完全符 合WTO规则吗?有哪些规定不符合?

外资企业在中国投资可以吗

外资企业在中国投资可以吗

外资企业在中国投资可以吗关于外资企业是否可以在中国投资的问题。

下面文章来自找法网重庆律师一、外资企业在中国投资可以吗1、外资企业可以在中国投资。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

即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货币或者其他法定投资方式投资,全部财产所有权属于外国投资者。

这使外资企业既区别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区别于完全由中国投资者投资举办的企业;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条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二、外资企业的基本特征有哪些1、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这是外资企业区别于外国企业的基本特征。

外资企业的设立必须依据中国法律,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

并按照法定的程序申请审查批准,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设立,企业的住所在中国境内。

外国企业则是依照外国法律在外国登记设立的,其住所在外国;2、外资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有别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其所属的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负清偿责任。

二、我国的外资企业立法1、外资企业立法我国的外资企业立法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而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至今已形成较为完备的外资企业立法体系,其中重要的法律、法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资企业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等。

外资公司的五大类型有哪些

外资公司的五大类型有哪些

外资公司的五大类型有哪些一、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契约式企业。

合作各方的合作条件、收益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投资回收和经营管理方式及合作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归属等,均在合同中约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最重要的区别是,合作各方的投资或合作条件可以不折算成股权或者虽折算成股权,但收益分配、风险承担、债务分担及企业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等,可完全不按或不完全按其投资的股权状况来决定。

投资回收方式和经营管理方式也可与合资企业不同,有更大的灵活性。

二、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股权式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各方按注册资本投资比例(股权)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三、外商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又称外商独资企业。

企业所获利润全部归外国投资者所有。

四、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

五、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资公司的设立流程1.查名(名称无重复的情况下5个日);2.报送外国投资委员会申请批准证书(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约20个工作日);3.报送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约10个工作日);4.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2个工作日);5.向税务局申请税务登记证(15-20个工作日);6.办理统计证(约7个工作日);7.办理财政登记证(约7个工作日);外资公司材料要求一、证件投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要去中国驻当地大使馆做公证);2.外国银行对投资方的资信证明原件份;3.投资方承诺书及公司介绍;4.设立申请书;5.财务报表(公司成立一年以上需要提交);6.投资方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7.经投资方签署的公司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8.公司董事会人员委派书正及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9.公司董事会名单;10.投资方的法人身份证明(或护照)复印件;11.拟设上海公司法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简历、照片;12.财务人员身份证明和上岗证复印件及照片;13.授权中方某人签字的授权书(如果没有,不用提交);14.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15.委托湘沪企业注册中心代办手续的委托书;二、清单外商独资企业所需材料清单(中、英文介绍)MaterialsForEstablishingForeign-FundedEnterprise1.投资方的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Onecopyofbusinesslicenseofinvestors2.投资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Onecopyofidentificationcard(orpassport)ofthechairmanoftheinv estorOnecopyofidentificationcard(orpassport)oftheboardofthedirect orsandgeneralmanager(viceone)ofthejuniorenterprise.Theirresume,a ddressandtelephonenumberwillbeneeded.Eachoneshouldpreparetwopers onalphotosforbeingused.4.由投资方法人代表签字,公司盖章的授权书二份(正本)TheAppointmentandAuthorityshouldbesingedbythelegalrepresenta tiveofinvestor5.投资方概况Outlineoftheinvestor(totalvolumeoftrade,operationscope,annua lprofit)6.需由投资方的开户银行出具资信证明(原件两份)Ifinvestorwantstostabletheenterpriseoffproducingorprocessing andwarehousing,onebankfinancialcreditcertificateofinvestors(need edtheoriginal)7.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OnecopyofidentificationCard(orpassport)ofthepersonwillbeauth orityTOP外资公司注册登记流程主要是为了备份一份随时查,有一家台湾的公司注册,两个股东,属于外商独资企业,采用独资章程(执行董事,监事)。

印尼投资合作相关规定

印尼投资合作相关规定

印尼投资合作相关规定印尼投资合作相关规定一、相关法律印尼《投资法》、《公司法》、《所得税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破产法》、《贸易法》、《海关法》等。

二、外资准入:1、投资领域:禁止外资或内资投资的行业或领域:各类毒品种植及加工、酒类及酒精饮料、爆炸物(爆竹和烟花)、武器及零部件生产、铀矿及放射性矿开采、赌场及博彩业、海绵开采、森林开发、红木加工、以及被认为危害人体健康和破坏环境(有毒杀虫剂、有毒生产工艺、氟里昂制冷剂)的行业等。

2、禁止外商投资行业或领域:印尼珍稀物种育苗、自然林经营权、森林采伐承包商、公共交通(出租和公交客运)、广播电视及新闻媒体、电影业及相关业务、服务贸易及配套行业(不包括:购物商场、超级市场、百货公司、购物中心、分销商、批发商、进出口贸易、展览和会议服务、质量认证、市场调研、售后服务等。

3、限制进入行业:外资控股不超过95%的行业或领域:对港口、电站、通讯、海运、供水、铁路、核电等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服务(综合性医院、妇产医院、牙科诊所等),规定外资须与内资合资,内资至少占5%。

定期或不定期空运、电讯业外资控股不超过49%。

有条件(凭许可证)开放的行业或领域:淡水捕鱼和养鱼、海洋深水捕捞、有价证卷印刷(邮票、印花税票、银行商业本票或票据、护照等)等限制外企在基建工程投资;限制外国投资者拥有农用地股权。

其他领域或行业都对外开放。

4、投资方式:合资企业、独资企业、股票收购等方式投资形式。

外商可以与印尼公民、法人建立合资企业,也可建立外商独资企业,但对独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作出了限制,不允许其从事对国家和公众有重要影响的行业,包括港口、电力、通讯、航运、空运、铁路、原子能、饮用水供应,而合资企业至少5%的股权由印尼公民或由印尼公司持有。

外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可成立独资企业,投入资本不受限制,但自投产和商业运营15 年后,须至少象征性地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印尼公民,转卖不改变企业性质。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年第6号现发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本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石广生 局长王众孚二000年七月二十五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办理。

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第四条 被投资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投资:1、注册资本已缴清;2、开始盈利;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2、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4、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5、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我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新规解析

我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新规解析

屮|_|:M A R 15, 2021我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新规解析《安审办法》旨在积极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同时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为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保驾护航。

文/刘丹丹韩冰编辑/王亚亚据商务部数据,2020年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严重冲击,在全球跨国 直接投资大幅下降的背景下,我国全年 实际使用外资逆势增长,实现了引资总 量、增长幅度、全球占比“三提升”,实际使用外资9999.8亿元,同比增长 6.2%,成为全球最大的外资流入国。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是国际通行的外资 管理制度,在平衡经济利益和维护国家 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世界 主要国家和地区陆续推出或完善了其外 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在此背景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在总结我国外商 投资安全审查实践的基础上,于2020 年12月19日发布了《外商投资安全审 查办法》(下称《安审办法》),并于 2021年1月18日生效。

《安审办法》共 23条,主要规定了安全审查涵盖的外 商投资类型、审查范围、审查机构、审 查程序以及审查决定执行等内容。

明确安全审查涵盖的外商投资类型《安审办法》出台之前,我国关 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法律法规相对简 要(见表U。

根据《自贸区安审试行办法》(第1条)和《安审办法》(第2 条),国家安全审查将对影响或可能影 响我国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审查。

其中,“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 我国境内直接或者间接进行的投资活 动。

不过,相关政策对“外商投资”类表1我国先前关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法律法规生效日期发布部门法规名称2011年3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文中简称《并购安审通知》)2011年3月5曰商务部《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跔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文中简称《并购安审暂行规定》)2015年5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文中简称《自贸区安审试行办法》)2019年4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申报渠道调整的公告》(文中简称《安审申报调整公告>)资枓来源:作者根据公开倌息整理表2不同法规对“外商投资”类型的界定《安审办法》《自贸区安审试行办法》《并购安审通知»01外国投资者单m外国投资者单独或01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独或者与其他投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投权或认跔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使该资者共同在境内资新建项目或设立企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新建项目或业者设立企业02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02外国投资者通过并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02外国投资者通购方式取得已设立企过并购方式取得业的股权或资产〇3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境内企业的股权外商投资企业协议跔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且或者资产03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运营该资产,或通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议控制、代持、信境内企业股权03外国投资者通托、再投资、境外交过其他方式在境易、租赁、认购可转0A外国投资者直接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内投资换债券等方式投资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资枓来源作者根据公开信息整理27商此BUSINESS & INDUSTRY表3相关法规对安全审查涵盖的投资范围的确定安全审查涵盖的投资具体涵盖的投资范围范围类别《安审办法》《自贸区安审试行办法》第一类:国防安全投资军工、军工配套等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在军事设施和军工设施周边地域的投资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军工、军工配套和其他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地域第二类:重要领域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与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以及其他重要领域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重要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领域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公开信息整理表4相关法规对外商投资实际控制权的界定《安审办法》《自贸区安审试行办法》01 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50%以上股权02 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股权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能够对竃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03 其他导致外国投资者能够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人事、财务、技术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01 外国投资者及其关联投资者持有企业股份总额在50%以上02 数个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股份总额合计在50%以上03 外国投资者及其关联投资者、数个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股份总额不超过50%,但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蓳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0右其他导致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人事、财务、技术等产生重大影响的 情形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公开信息整理型的界定并不相同(见表2)。

各国跨国公司政策及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

各国跨国公司政策及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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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过份行为”的界定与限制
对于跨国公司的垄断、贿赂、不合理的转移定价及转嫁环境污 染等行为,应该加以限制。发达国家认为,跨国公司为了谋取 利润和扩大市场而进行的海外直接投资,对投资国和投资接受 国都是有利的,即使有一些“过份行为”也是正常的,不能随 意对其行动滥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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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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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存在的主要分歧行为”的界定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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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宗旨、国有化等问题
发展中国家作为弱者,要求实施 “差别待遇”的跨国公司政策。从跨国 公司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起什么样的作用这一“宏观经济的衡量” 出发,接受其有利国民经济发展的一面并给予优惠,又尽可能限制其消 极的一面。而跨国公司持“微观企业的观点” ,认为“行为守则”所要 解决的问题及处理的对象完全是“企业的行为”微观问题。对于补偿标 准,发达国家要求“完全”得到补偿,而发展中国家则为“合理”补偿。
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包括前言与目的、守则 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跨国公司的活动、跨国公司的待 遇、政府间的协调与合作及《守则》的履行共六章, 共计71个条文。
(一)跨国公司活动的问题 (二)跨国公司的待遇问题 (三)政府间合作及《守则》的执行问题 (四)存在的主要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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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国公司活动的问题
(一)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的不利影响
1.不利于东道国产业和地区发展目标的实现 2.影响东道国的财政收入 3.一定程度上造成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4.影响东道国贸易与国际收支的平衡
(二)发展中国家东道国限制性措施 (三)发达国家东道国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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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展中国家主要限制性措施有:限制投资部门和 参股比例、限制股利的汇出、实施“渐退政策”、加 强对跨国公司技术转让的管理、完善对跨国公司投资 的监督和管理。

哪些行业内容是我国限制外商投资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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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业内容是我国限制外商投资的?-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麻黄素、3,4-亚基二氧苯基-2-丙酮、苯乙酸、1-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脑、异黄樟脑、醋酸酐)5.硫酸法钛白粉生产6.硼镁铁矿石加工7.钡盐生产(七)医药制造业1.氯霉素、青霉素G、洁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盐酸四环素、土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生产2.安乃近、扑热息痛、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维生素E生产3.国家计划免疫的疫苗、菌苗类及抗毒素、类毒素类(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白百破、麻疹、乙脑、流脑疫苗等)生产4.成瘾性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中方控股)5.血液制品的生产6.非自毁式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及血袋生产(八)化学纤维制造业1.常规切片纺的化纤抽丝生产2.单线能力在2万吨/年以下粘胶短纤维生产3.日产400吨以下纤维及非纤维用聚酯生产,氨纶生产(九)橡胶制品业1.斜交轮胎、旧轮胎翻新(子午线轮胎除外)及低性能工业橡胶配件生产(十)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十一)普通机械制造业1.集装箱生产2.中小型普通轴承制造3.50吨以下汽车起重机制造(限于合资、合作)(十二)专用设备制造业1.中低档B型超声显像仪制造2.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制造3.320马力以下履带式推土机、3立方米以下轮式装载机制造(限于合资、合作)(十三)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生产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以发电为主的常规燃煤火电厂的建设、经营(小电网除外)五、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1.公路旅客运输公司2.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3.水上运输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超过49%4.铁路货物运输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5.铁路旅客运输公司(中方控股)6.摄影、探矿、工业等通用航空公司(中方控股)7.电信公司,其中增值电信、基础电信中的寻呼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资比例不超过3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0% 基础电信中的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外资比例不超过35%;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基础电信中的国内业务、国际业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35%;不迟于己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六、批发和零售贸易业1.商品交易、直销、邮购、网上销售、特许经营、委托经营、销售代理、商业管理等各类商业公司,以及粮、棉、植物油、食糖、药品、烟草、汽车、原油、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第6号现发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本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石广生局长王众厚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办理。

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第四条被投资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投资:1.注册资本已缴清;2.开始盈利;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2.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4.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5.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外商投资领域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领域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领域管理方法《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方法》已于20xx年4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外商投资领域管理方法,欢送阅读!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完善市场流通体系的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一)佣金代理:货物的销售代理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批发商通过收取费用在根底上对他人货物进行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效劳;(二)批发:对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批发商的货物销售及相关附属效劳;(三)零售:在固定地点或通过电视、、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对于供个人或团体消费使用的货物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效劳; (四)特许经营: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五条国家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视和管理。

第六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行为。

鼓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商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营销技术、广泛的国际销售网络的外国投资者举办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第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十大禁止外资买入股票是什么

十大禁止外资买入股票是什么

十大禁止外资买入股票是什么根据您的描述,您可能在询问的是关于中国的外资股票限制政策,下面是关于中国十大禁止外资买入股票的解答,500字以内:中国是一个对外投资有一定限制的经济体,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稳定,中国政府在一些特定领域对外资的投资进行了限制。

以下是中国十大禁止外资买入的股票:1. 国防工业:防空导弹、火箭、军舰、战机等国内的国防工业股票普遍禁止外资买入。

2. 石油和天然气领域:中国的石油和天然气产业是国家经济命脉,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外资对石油和天然气公司普遍禁止买入。

3. 银行业:中国的银行业也属于金融安全领域,对外资的投资有一定限制,外资在中国银行业的投资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审查。

4. 保险业:保险业同属金融行业,对外资的投资同样有限制。

外资在中国保险公司的投资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5. 电信和互联网基础设施领域:电信和互联网基础设施以及关键技术也属于国家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范畴,对外资的投资有一定限制。

6. 电网:电力系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外资对电网公司的投资受到限制。

7. 交通运输领域:包括航空公司、航运公司以及铁路运输公司等,外资对这些领域的投资有一定限制。

8. 农业: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对外资对农业公司的投资也有一定限制。

9. 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网络:这个领域涉及到信息传输和媒体,外资对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投资也有一定限制。

10. 其他国家安全关键领域:还有一些其他领域,例如核能、航空航天、铀矿等对外资有一定限制。

以上是中国十大禁止外资买入的股票,这些限制主要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和金融稳定。

当然,这些政策是根据国家需要而制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也有可能会发生变化。

经济法解读投资法中的外商投资准入条件

经济法解读投资法中的外商投资准入条件

经济法解读投资法中的外商投资准入条件导言:外商投资准入条件是指外国投资者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必须符合的条件。

这些条件旨在保护国家的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外商投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通过对经济法角度的解读,分析投资法中的外商投资准入条件,以及对投资者和国家的影响。

一、外商投资准入条件的法律依据对外直接投资法是制定和实施外商投资准入条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的规定,外商投资准入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需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具体的外商投资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准入条件、投资方式和比例限制、技术要求、资源保护要求等。

二、外商投资准入条件的类型1. 行业准入条件不同国家对某些特定行业可能存在准入限制,例如能源、金融、电信等领域。

外商投资者在进入这些行业前,必须获得相应的审批或者备案,并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开展业务。

2. 投资方式和比例限制一些国家对外商投资的投资方式和比例有一定的限制。

例如,外国投资者可能需要与当地企业进行合资合作才能进入市场,或者在持股比例上存在限制。

3. 技术要求部分国家鼓励外商投资者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对技术投资给予优惠政策。

但同时,也可能对技术要求进行限制,以确保国家的核心技术和敏感信息不被外商控制。

4. 资源保护要求一些国家对国家资源的保护非常重视,因此对外商投资者进入资源开发领域可能会设定一系列保护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环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等。

三、外商投资准入条件对投资者的影响1. 机会与挑战并存外商投资准入条件对投资者来说既是机会也是挑战。

准入条件的规定保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同时,准入条件的限制也可能对外商投资者造成一定的不便,增加了投资成本。

2. 降低政策风险外商投资准入条件为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降低了政策风险。

投资者可以根据准入条件进行合规经营,减少因政策变化而带来的不确定性。

3. 增加合规成本对于投资者来说,要满足外商投资准入条件需要耗费一定的成本。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相关问题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相关问题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相关问题一、境内再投资审批限制放宽关于实施《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第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准确适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持我国利用外资法律和政策的连续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4月24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以下简称《执行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执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二、…………(三)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境内投资资格,《执行意见》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公司法》明确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审查相应的投资资格证明。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不再执行。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如下: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投资:1.注册资本已缴清;2.开始盈利;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二、再投资企业的法律性质1、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规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的,则无办理审批手续,直接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根据该法规的第八条,工商行政部门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

该法规第十五条第一款亦有类同规定。

因此,该企业并不具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属于外资企业。

2、根据该法规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所设立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省级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然后再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分类标准

公司分类标准

公司分类标准在商业社会中,公司是经济活动的主体,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而对公司进行分类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各类公司,也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各类公司的特点和风险。

公司分类标准是根据公司的性质、规模、所有权、经营范围等方面进行划分的,下面将对公司分类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按所有权形式分类。

1.国有公司。

国有公司是指由国家所有的公司,国家对其进行投资和管理。

国有公司在国家经济中起着重要作用,通常在国家重点产业中扮演主导地位,如能源、通信、交通等领域。

2.私营公司。

私营公司是指由私人或私人集体所有的公司,其所有权形式多样,包括个体经营、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等。

私营公司在市场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是经济活动的主体之一。

3.外资公司。

外资公司是指由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的公司,根据外资比例的不同,可以分为外商独资公司、中外合资公司和外商合资公司。

外资公司在中国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促进了国际间的经济合作与交流。

二、按经营范围分类。

1.制造业公司。

制造业公司是指以生产产品为主要经营活动的公司,包括机械制造、电子设备制造、食品加工等各个领域。

2.服务业公司。

服务业公司是指以提供服务为主要经营活动的公司,包括金融、咨询、教育、医疗等各种服务行业。

3.商业贸易公司。

商业贸易公司是指以商品的买卖为主要经营活动的公司,包括批发、零售、进出口贸易等各种商业领域。

三、按规模大小分类。

1.大型公司。

大型公司是指资产规模庞大,拥有雄厚实力和较高市场占有率的公司,通常在国内外市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2.中型公司。

中型公司是指资产规模适中,市场地位稳定的公司,通常在某一领域或地区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3.小型公司。

小型公司是指资产规模较小,市场占有率较低的公司,通常在创业初期或者是某一细分市场中运营。

四、按公司性质分类。

1.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经过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其股票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自由买卖,受到证券法律法规的监管。

2.非上市公司。

外商投资房地产方式、限制

外商投资房地产方式、限制

概念界定外商投资房地产,是指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外商”)通过新设、并购、再投资等方式投资房地产领域,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外商投资房地产方式外商投资房地产业主要有新设、并购和转投资三种方式。

新设方式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或服务。

新设方式是外资投资房地产业最基本的投资方式。

1、商业存在原则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

即外商应首先在中国境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简单的说,商业存在原则要求“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必须按照要求“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批准、登记,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2、项目公司原则外商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的开发和经营,应当遵循“项目公司”原则。

即外商欲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必须事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者已经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或者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者房产权的预约出让或者购买协议。

也就是说,项目公司要求有“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实际需要,才能“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否则,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和“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是相辅相成的。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为前提和条件的,但同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是“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前提和条件,二者互为条件,缺一不可。

对外商投资新设房地产企业的限制(一)对经营范围的规定2007年版规定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业的限制类范围是:(1)土地成片的开发(限于合资、合作);(2)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 (3)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

此外,2007年版还将“高尔球场的建设、经营”规定为禁止外商投资项目。

(二)对注册资本金和投资总额的限制(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地方政府可能有更高要求);(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应该不低于投资总额的70%;(3)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至42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4)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含42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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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外资界定及投资领域限制
1、中国公司概念: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在中国设立的外资公司。

(公司法第二条)
外资公司概念:外资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
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公司,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
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法第二条)
是否是外资公司,以投资者是否为外国法人(公司)界定;外资公司本
身已是中国法人,不是外国法人。

2、外资公司与其他中国法人合资成立的公司是内资公司(中资),因为公司
的股东全部是中国法人。

比如北京理爱年华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是由日本理爱公司在北京设立的
外资独资公司,是中国法人;北京理爱公司与四川佳年华置地有限责任
公司在成都合资成立的礼爱年华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就不再是外资公司,
因为成都礼爱公司的股东全部是中国法人,没有外国法人(或自然人)。

3、关于医疗、美容行业对外资是否有限制问题。

经查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在“禁止外商投资
产业目录”并未有对开设医疗、美容机构的相关禁止。

比如;对“义
务教育机构,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各级
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
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
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行业明确禁止外资进
入。

因此开设医疗、美容机构,只要符合中国有关医疗、美容方面的法律、
法规及政策,都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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