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私募债与集合债、集合票据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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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私募债与集合债、集合票据的比较

酝酿多时的面向非上市中小微企业的私募债券终于开闸。近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和《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对中小微型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债券作出了规定。这一重大举措的出台,不仅是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力支持,更重要的是,可能由此推动中国债券市场结构、民间融资、金融创新和风险管理的全面发展。

一、中小企业私募债

按试点办法中的定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属企业债畴。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未上市非房地产、金融类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均可作为发债主体,没有任何净资产和盈利要求。工信部对中小微企业的划定标准以企业每年营业收入和员工人数为指标,营业收入的划定标准在12亿元(年)以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行人可以采取集合方式发行私募债券。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私募债券期限在一年(含)以上,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

准利率3倍。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取备案制发行,由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私募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此外,发行人可以为私募债设置附认股权或可转股条款。

中小企业私募债将成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渠道,丰富社会资本投资品种,促进民间资本化,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二、中小企业集合债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通过牵头人(一般为政府部门、或有政府背景的相关机构)组织,以多个中小企业所构成的集合为发债主体,若干个中小企业各自确定债券发行额度,采用集合债券的形式,使用统一的债券名称,形成一个总发行额度而向投资人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一种企业债券形式,它一般以证券机构作为承销商,需由担保机构担保,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由发改委审批的新型企业债券方式。

所谓集合发债,就是俗称的“捆绑发债”。此前,开创国捆绑式发行企业债券先河的是2003年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债券,当时国不同高新区的12家企业采用“统一冠名、分别负债、分别担保、捆绑发行”的方式发债。

与普通企业债券相比,其差异和基本特征如下:(1)若干家中小企业各自作为债券发行主体,分别确定债券发行额

度;(2)发行集合债券的中小企业根据自身发行额度独立承担还本付息责任;(3)将若干家中小企业各自发行的债券集合在一起,形成集合债,使用统一的债券名称和增信方式,形成一个总发行额度。

三、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非金融企业(简称中小企业、发行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集合票据的发行发行规模:单只不超过10亿元,单个发行企业不超过2亿元且不超过其净资产40%。发行期限:标准期限:3、6、9个月或1年、以年为单位的整数期限。募集资金用途:应用于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据统计,自2009年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创新推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融资方式以来,银行间债券市场共发行该类债券49款,共募集资金137.96亿。

从发行时间来看,2011年以来集合票据开始走红,49款中的26款是2011年后发行的,其中2012年2月以来就发行了4款。

四、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创新模式——“区域集优”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区域集优”模式是指由政府出资建

立风险缓释基金,并遴选、集合当地优质中小企业,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中债增进公司提供信用增级的市场化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模式。

"区域集优"集合票据由政府背景的担保公司担保,相关国企负连带责任。这种创新方式大大提高了集合票据的信用评级,解决了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关键的风险问题。

这种创新的融资模式有三个特点:一是有地方政府的参与和支持;二是遵循市场化原则,各方参与者的利益均能通过市场化的运作得以实现;三是比较好地解决了信用风险缓释问题。

“区域集优”把全社会各方优势集合起来,包括地方政府的组织优势、金融主管部门的行业优势、中债增进公司的增信优势、中小企业优中选优的“种子选手”优势、主承销商特别是国开行的经验和技术优势、投资人的资金优势、评级等中介机构的市场化监督优势以及交易商协会的市场影响优势。

四、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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