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伤参与度鉴定司法审查及法律适用(最终稿)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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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刑事司法适用研究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刑事司法适用研究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刑事司法适用研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在刑事司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犯罪案件中,往往需要了解被害人的伤情程度,这个需要医学上的专业鉴定。

本文将探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的刑事司法适用研究,包括人体损伤的定义、鉴定程序、影响鉴定的因素、鉴定者的要求以及案例分析等方面。

一、人体损伤的定义人体损伤是指人体受到外来力量的直接作用或间接作用,导致生理上和心理上的一定程度的改变,包括身体上的伤害以及心理上的伤害。

伤害的程度通常以损伤的部位、范围、深度、严重程度等参数进行评估。

根据调查和研究,人体损伤分为轻伤、重伤、特重伤和致死伤四种等级。

轻伤:指人体局部皮肤、粘膜出现水肿、红肿或者瘀斑,或者轻度割伤等,不影响工作或生活能力,修养经治疗后可很快复原。

重伤:指人体器官受到破坏、组织断裂、坏死或撕裂等较为严重的损伤,需要进行手术治疗,术后需要一段时间的康复治疗,才可恢复正常生活活动。

特重伤:指人体严重损伤,如颅脑、心脏、肝脏、肺脏、脊髓或重要肢体损伤、明确导致生命危险或严重后遗症的,需要进行紧急处理。

致死伤:指因外力作用导致人体器官机能丧失,使人死亡。

二、鉴定程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一项复杂的专业工作,需要一定的程序。

通常有以下几个步骤。

1、签订鉴定委托书当司法机关需要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时,应向鉴定机构发出鉴定委托书,明确鉴定范围、鉴定要求、鉴定程序和鉴定限制等,并确认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资格。

2、收集资料鉴定人员需要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详细的调查,包括受伤的原因、时间、方式、环境、受伤情况、医疗记录以及手术治疗效果等,以帮助鉴定人员准确地判断伤情程度。

3、现场勘查鉴定人员需要到现场进行勘查,检查被害人的受伤情况,了解现场环境、受伤过程和外界因素对受害者所造成的影响等。

4、鉴定分析鉴定人员依据医学专业知识和经验,对现场勘查和收集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得出关于受害人伤情程度的结论。

5、签发鉴定意见书鉴定人员在鉴定意见书中确认被害人的伤情程度,注明伤情的部位、程度和判断理由等,并提交司法机关的鉴定报告。

外伤参与度在本案中如何适用

外伤参与度在本案中如何适用

外伤参与度在本案中如何适用[案情]:2010年5月4日时许,朱某驾驶轿车沿芜湖县湾沚镇某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行经湾沚镇沚津巷内路段与大塘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骑电动自行车沿大塘路由东向西行经路口的陶某发生碰撞,造成陶某受伤及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芜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陶某无责任。

陶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7天,诊断为:颅脑外伤,左额颌部挫伤拌血肿;鼻部及下颌挫裂伤;左足第一趾骨骨折。

陶某治疗外伤的医疗费由朱某支付,为治疗颅内占位病变用去医疗费9552元。

2011年4月10日,法院根据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所对陶某的伤病因果关系(事故的参与度)进行鉴定,结论为:陶某颅内占位病变与交通肇事伤无因果关系,但此头面部损伤,对原先脑内占位性病变起着促进,加重之次要因素,其外伤参与度为25%。

另查明,陶某系在校学生,成绩优秀。

2004年被确诊为颅内占位病变,并予以手续治疗,治疗经过:患者陶某鞍区肿瘤及脑室分流术后半月,入院时检,神清话利,入院后予以放射治疗,出院时生命体征平稳(摘自陶某病历)。

[一审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第一、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医药费经核算为9552元;原告住院治疗7天,为此依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40元,护理费为350元,营养费为140元;至于精神抚慰金和交通费,考虑到原告系过错责任大小和当地的生活水平,分别酌定为3000元和1000元,合计14182元。

第二、关于本案的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且朱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保险公司对于原告的损失均应予以赔偿,但根据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书可知本起交通事故与陶某颅内占位病变无因果关系,同时头面部损伤,对原先脑内占位性病变起着促进,加重之次要因素,其外伤参与度应为25%。

为此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陶某人民币3545.5元(14182元×25%)。

法医临床鉴定中损伤分析的作用及应用要点

法医临床鉴定中损伤分析的作用及应用要点
《法医临床鉴定中损伤分析的作用 及应用要点》
xx年xx月xx日
目 录
• 损伤分析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重要性 • 损伤分析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 损伤分析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应用 • 损伤分析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难点与对策 • 损伤分析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前景展望
01
损伤分析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重要性
损伤分析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地位
跨学科合作与交流
损伤分析需要跨学科的合作与交流,包括医学、生物学、物理学、工程学等多个 领域,通过多学科的协同创新,推动损伤分析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应用与发展。
损伤分析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应用前景
复杂案件的鉴定
损伤分析在法医临床鉴定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特别是对 于一些复杂案件,如多发伤、复合伤、陈旧伤等,损伤分析 能够为鉴定提供更为准确、全面的技术支持。
损伤分析的注意事项
鉴定时限
在进行损伤分析时,应注意鉴定时限的把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完成鉴定工作 。
鉴定程序
鉴定程序必须合法、公正、透明,鉴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确保鉴定结论的 科学性和公正性。
证据收集
在鉴定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包括现场勘查图、医学检查记录、相关证人证 言等,以保证鉴定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损伤分析的难点
损伤类型多样且成因复杂
损伤可能由多种因素造成,如物理、化学、生物等,且不同因素之间可能存在相互影响, 给损伤分析带来难度。
损伤与疾病鉴别困难
某些情况下,损伤与疾病之间可能难以鉴别,如区分猝死与外力致死、区分药物反应与中 毒等,需要高水平的临床病理学知识和经验。
判断损伤与死亡时间的关系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的损伤分析技术 和经验,提高我国法医临床鉴定水平。

司法部下发的人身损伤程度分析使用指南

司法部下发的人身损伤程度分析使用指南

司法部下发的人身损伤程度分析使用指南一、人身损伤程度分析的现状与挑战1.1 人身损伤程度分析的重要性人身损伤程度分析是法医学领域的一个重要分支,它对于判断伤者的伤情、制定治疗方案以及评估赔偿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身损害纠纷日益增多,对人身损伤程度分析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目前我国在人身损伤程度分析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方法落后、鉴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这些问题都影响了人身损伤程度分析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1.2 人身损伤程度分析面临的挑战(1)法律法规滞后: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主要针对的是刑事案件,对于民事案件的人身损伤程度分析尚无明确的规定。

一些鉴定方法和技术在民事案件中的适用也存在争议。

(2)鉴定资源不足:目前,我国的法医鉴定机构数量有限,鉴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鉴定资源紧张。

在一些重大人身损害案件中,由于鉴定时间长、费用高,可能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3)鉴定结果公信力不高:由于缺乏统一的鉴定标准和规范的操作流程,部分鉴定结果可能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导致公信力不高。

一些不法分子可能利用鉴定漏洞进行虚假鉴定,给司法公正带来严重威胁。

二、人身损伤程度分析的理论基础与应用技术2.1 理论基础人身损伤程度分析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损伤组织的结构破坏程度、功能障碍程度以及损伤对个体心理和社会功能的影响等方面。

这些理论为人身损伤程度的判断提供了科学依据。

2.2 应用技术目前,人身损伤程度分析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法:(1)外观检查法:通过对伤者的外部特征、皮肤纹理、肌肉张力等进行观察和描述,初步判断伤情的程度。

这种方法简便易行,但仅适用于轻度损伤。

(2)影像学检查法:如X线、CT、MRI等,可以直观地显示损伤组织的形态和结构,为判断伤情提供重要依据。

但影像学检查结果受操作者经验和技术水平的影响较大,需要专业人员进行解读。

(3)实验室检查法:如血常规、生化指标、组织病理学检查等,可以反映损伤对机体功能的影响。

伤残等级司法鉴定书审查要点

伤残等级司法鉴定书审查要点

伤残等级司法鉴定书审查要点
伤残等级司法鉴定书是由权威机构出具的关于个体在事故或疾病中所遭受的身体损伤的等级和程度的证明文件。

它是用来鉴定个体身体障碍程度的一种专业身份证明和证据。

在审查伤残等级司法鉴定书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鉴定机构的资质与鉴定过程
首先需要关注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和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

只有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专业合格的鉴定人员,才能对被鉴定人的伤残情况进行准确、客观的评估。

其次,需要审查鉴定过程的是否合规。

鉴定过程中应当完整记录个体的身体情况、体格检查、专业检查和相应的数据处理等。

鉴定结论必须经过科学的测算和计算,并保证鉴定过程的公正、客观、科学和准确。

二、受害人的资料及证明材料
其次,需要关注受害人提供的资料和证明材料。

在鉴定过程中,受害
人所提供的有关身体损伤的材料必须真实可信,并需要与鉴定结论相符。

如有明显矛盾或无法证实的证据,需要对其进行异议。

三、伤残等级分类标准
最后,需要审核伤残等级分类标准。

鉴定机构所采用的伤残等级分类标准必须符合当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同时,还需要了解不同伤残等级之间的判断标准和定义,以免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总结,伤残等级司法鉴定书是一份非常重要的证明文件,必须经过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认真鉴定。

审查伤残等级司法鉴定书时要关注鉴定机构的资质与鉴定过程、受害人的资料及证明材料以及伤残等级分类标准,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客观性。

司法鉴定适用法律(2篇)

司法鉴定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司法鉴定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进行专业、客观、公正的技术判断和评价的活动。

司法鉴定适用法律是司法鉴定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本文旨在探讨司法鉴定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司法鉴定实践提供参考。

二、司法鉴定适用法律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司法鉴定适用法律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即鉴定活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取得合法的鉴定资格证书。

(2)鉴定程序应当依法进行,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公开、透明。

(3)鉴定结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鉴定范围。

2.客观性原则司法鉴定适用法律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即鉴定结论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案件事实。

具体要求如下:(1)鉴定人员应当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2)鉴定过程应当严谨、规范,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

(3)鉴定结论应当以证据为依据,不得主观臆断。

3.公正性原则司法鉴定适用法律应当遵循公正性原则,即鉴定活动应当公正、公平、无私。

具体要求如下:(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不得受外界干扰,确保鉴定结论的公正性。

(2)鉴定过程中,各方当事人有权提出质疑和申请复鉴,确保鉴定结论的公正性。

(3)鉴定结论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司法鉴定适用法律的程序1.委托鉴定委托鉴定是司法鉴定适用法律的第一步。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向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鉴定机构依法进行审查,确认符合鉴定条件后,双方签订鉴定委托书。

2.鉴定调查鉴定调查是司法鉴定适用法律的重要环节。

鉴定人员根据鉴定委托书的要求,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鉴定实验鉴定实验是司法鉴定适用法律的另一重要环节。

鉴定人员根据鉴定调查的结果,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事实进行实验和分析。

4.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司法鉴定适用法律的核心。

鉴定人员根据鉴定实验的结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撰写鉴定报告,对案件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K清风损伤参与度鉴定司法审查及法律适用最终稿

K清风损伤参与度鉴定司法审查及法律适用最终稿

K清风损伤参与度鉴定司法审查及法律适用最终稿清风损伤参与度鉴定的司法审查及法律适用自然灾害常常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严重的破坏,给个人、社会乃至国家造成巨大的财产和人员损失。

为了在灾害发生后进行合理的赔偿和补偿,对于清风损伤参与度的鉴定与司法审查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清风损伤参与度鉴定的司法审查和法律适用进行探讨。

一、清风损伤参与度鉴定的意义清风损伤参与度鉴定,是指对自然灾害中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责任主体进行界定的过程,以确定谁将负有赔偿或补偿的责任。

其意义在于:1. 实现公平公正的赔偿。

通过确定损伤参与度,可以将损失分摊给相关责任主体,避免因灾害造成的损失由特定个体承担。

2. 保护受灾群众的权益。

通过鉴定参与度,可以为受灾群众提供法律依据,使其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和补偿,从而保护其合法权益。

3. 促进自然灾害管理的高效和有序。

清风损伤参与度鉴定有助于灾害管理部门更加准确地确定赔偿责任,提升灾害管理的水平和质量。

二、清风损伤参与度鉴定的原则在进行清风损伤参与度鉴定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客观原则。

鉴定过程应当中立公正,不受任何主观因素的影响,以客观的事实为依据进行裁判。

2. 差异化原则。

不同的责任主体因其引起损失的程度和性质不同,应承担不同比例的责任和赔偿。

3. 人民利益至上原则。

清风损伤参与度鉴定应优先保护受灾群众的利益,确保其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和补偿。

三、司法审查中的问题及处理方式在清风损伤参与度鉴定的司法审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需要妥善处理:1. 鉴定结果的争议。

不同方对于清风损伤参与度的鉴定结果可能存在异议,此时需要通过司法审查程序进行调解和裁决。

2.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

司法审查需审查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包括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3. 鉴定结果的诉讼风险。

当有人对清风损伤参与度的鉴定结果不满时可能会提起诉讼,此时需要司法审查对鉴定结果的合理性进行评估。

四、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与解决在清风损伤参与度鉴定的法律适用中,需要关注以下问题的分析与解决:1. 法律责任的确定。

试析损伤参与度在法医鉴定中的应用

试析损伤参与度在法医鉴定中的应用

试析损伤参与度在法医鉴定中的应用发布时间:2022-11-13T12:17:24.474Z 来源:《中国医学人文》2022年5月5期作者:饶曦[导读]饶曦(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四川绵阳621000)摘要:在法医鉴定中,对损伤参与度进行鉴定,能够通过量化的方式分析伤病与后果关系,进而对案件损伤和疾病关系进行准确判断和确定。

通过定量方式,按照一定的比例判断外因和后果关系,能够对损伤案件的赔偿金额进行科学计算,同时准确分清责任。

所以,在法医鉴定中,工作人员需要重视合理应用损伤参与度参数,科学鉴定损伤参与度。

关键词:损伤参与度;法医鉴定;定量;疾病在法医鉴定中,如果需要鉴定的伤害案件比较复杂,那么案件中可能涉及到多种致害行为,法医鉴定中科学鉴定损伤参与度能够对多种因果关系或者是一对多、多对一等因果现象进行分析,进而确定案件最终的结果。

当前我国法医鉴定中还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工作性质,鉴定标准还没有进行统一和规范,因此有可能需要重新鉴定。

1、损伤参与度的概述所谓的损伤参与度主要只是针对人身伤害案件中科学评价被害人的实际损伤状况。

若是损伤产生的影响因素较多,则需要对不同损害结果的影响因素进行鉴别。

鉴定损伤参与度能够科学评判损害行为和后果的因果关系,进而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比例进行鉴定。

关于人身伤害案件,被害人由于受到损伤会出现并发症或者是后遗症,进而导致被害人自身的机体出现复杂情况,所以,有效鉴定损伤参与度,可以对最终人身伤害案件的责任和赔偿金额进行准确计算。

2、鉴定损伤参与度的方法分析当前,在鉴定损伤参与度的工作中,我国并没有形成统一的鉴定规范和标准。

当前鉴定损伤参与度的主要方法有事故寄予度、模糊统计概念五分法以及五级法。

其中的事故寄予度根据百分数有11个等级差,其中的0%代表受到的损伤与发生的事故无关,10%-50%代表对因果关系难以确定,60%-90%代表损伤与事故之间存在基本的因果关系,若是达到100%表示因果关系肯定存在;模糊统计概念五分法主要是分为全部、大部分、部分、小部分以及无五种关系;五级法主要是针对实际的损伤参与度划分为100%、75%、50%、25%以及0%五个等级。

司法部下发的人身损伤程度分析使用指南

司法部下发的人身损伤程度分析使用指南

司法部下发的人身损伤程度分析使用指南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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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参与度

损伤参与度

外伤在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参与度的评判标准ffice ffice"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实践,特制定本标准,为正确评价外伤与疾病共同存在时外伤与所致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供科学依据和定量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中的“疾病”,除包括临床医学中所指的疾病外,还包括既往的损伤、先天畸形、发育异常、老化现象等。

第三条在侵害公众生命健康权的伤害案件中,受(被)害人原患有疾病(包括潜在性病变)及其系特异体质或特异性组织器官结构改变,在遭受外伤后,对人体组织器官结构造成损害或者功能障碍、直至死亡的案件,均适用本标准。

第四条在外伤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诸因素共同作用导致某种后果,即暂时性损害、永久性功能障碍和死亡,外伤在其中所起作用的定量分割(或因果比例关系),即为外伤在该案件中的参与度。

第五条鉴定时,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认真审查被鉴定人的临床症状及各种医学检查结果,以明确疾病的存在:(一)被鉴定人所受损伤难以解释其目前身体状态,或被鉴定人的病理变化过程不符合常规的创伤性改变的发展规律;(二)被鉴定人在外伤后出现的后果明确系疾病所致,或者所出现的后果只有疾病才能形成;(三)被鉴定人的年龄在四十岁以上,或者伤前有明确的疾病史;(四)外伤与疾病共存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评定外伤参与度,应当由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法医或者司法机关指派、聘请的医师(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资格)进行。

第七条外伤参与度的等级划分采用百分比,依据外伤在后果中的作用由小到大划分为0%至100%。

第二章活体损害案件的外伤参与度第一节损伤程度评定第八条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所致后果完全由后者造成,外伤参与度为O%。

第九条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前者为诱发因素,即外伤一般比较轻徽,对人体重要器官又没有直接危害。

但外伤诱导疾病的发作或者促使症状加重,其外伤参与度如下:(一)造成轻伤标准规定的结果,参与度为10%;(二)造成亚重伤,参与度为20%;(三)造成重伤标准规定的结果,参与度为30%;(四)造成极重伤,参与度为40%;第十条既有外伤,又有疾病,两者独立存在都不可能造成目前的后果,两者互为条件,互相影响.难分主次,其外伤参与度如下:(一)造成轻伤标准规定的结果,参与度为40%;(二)造成亚重伤,参与度为50%;(三)造成重伤标准规定的结果,参与度为60%;(四)造成极重伤,参与度为70%。

试析损伤参与度在法医鉴定中的应用

试析损伤参与度在法医鉴定中的应用

司法实践法制博览2019年01月(下)试析损伤参与度在法医鉴定中的应用王连飞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侦查一大队,四川眉山620010摘要:在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是按照被害者的损伤参与度,即衡量损伤程度与存在后果之间的因果比例的测量工具,来依法判定损伤应该担当的责任大小,界定施害者的法律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的数值。

虽然在现实情况中,量化受害者的损伤参与度的工作是极难展开的,应用范围也并不宽泛,而这又是法医学鉴定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但是,用定量比例去鉴定受害者的损伤程度与存在后果之间的因果比例,科学化地去确定受害者的刑事责任,一直是我国法医学鉴定事业领域的发展方向关键词:损伤参与度;法医鉴定;应用;量化中图分类号:D91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3-0155-02作者简介:王连飞(1984-),男,藏族,重庆人,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公安刑事侦查一大队,法医师,研究方向:法医临床检验。

在受害者人身伤害鉴定刑事案件中,工作人员常常需要对受害者的损伤参与度进行量化评估,而“损伤参与度”这一专业词汇,来自于日本法医学专业中的“寄与度”[1],其是指应用分割法来鉴定多种伤害在同一时间施行时,把损伤结果归纳到不一样的参与因素中去。

损伤参与度,是通过量化伤害行为与损害后果所存在的因果比例的大小,来让施害者就由其不当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以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量化指标值。

因为损伤后果以及损伤后果所引起的多种并发症或后遗症的多重作用,机体将会出现例如死亡、功能缺失或障碍、精神疾病等复杂局面,因此有必要对损伤行为与损伤后果二者间进行定量分析,方便工作人员判定施害者的刑事责任、与计算赔偿金额。

最近几年来,国内的法医鉴定工作已经渐渐地实行损伤参与度这一量化指标,而专家们也在努力地制定出统一化的鉴定标准,为司法机关与法医鉴定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损伤参与度的判定标准当受害者的机体受到多种损伤行为的施加时,采用损伤参与度的定量工具来测定损伤行为与损伤后果的因果比例,进而推断出施害者应承担的相关刑事责任。

损伤参与度认定,能否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损伤参与度认定,能否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损伤参与度认定,能否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一、前言在侵权赔偿案件中,如何认定损伤参与度以及如何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一直是热点问题之一。

关于损伤参与度的认定,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

本文将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对损伤参与度的认定以及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进行探讨。

二、什么是损伤参与度损伤参与度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与被害人自身原有损伤之间的比较。

一般来说,被害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前就拥有某种程度的损伤或者疾病,如果事后发生了侵权行为导致了相应的损失,那么就需要通过认定损伤参与度来确定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具体损失。

三、损伤参与度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官在认定损伤参与度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1、原有损伤或疾病的性质和程度原有损伤或疾病的性质和程度对损伤参与度的认定具有决定性影响。

如果被害人原先就存在某种严重的疾病或者残疾,并且其损失与侵权行为无关,那么其损伤参与度应该比较高。

相反,如果被害人原先的损伤或疾病是轻微的或者没有任何损害,并且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其损失,那么其损伤参与度应该比较低。

2、侵权行为对原有损伤的直接影响侵权行为对原有损伤的直接影响也是认定损伤参与度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侵权行为对被害人的原有损伤造成了直接的加剧或者加速,那么其损伤参与度应该相应地较高。

如果侵权行为对被害人的原有损伤没有直接的影响,或者其影响非常微弱,那么其损伤参与度应该相应地较低。

3、侵权行为对新损伤的直接影响侵权行为对新损伤的直接影响也是认定损伤参与度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侵权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新的损伤,那么其损伤参与度应该相应地较低。

如果侵权行为只是加剧了原有损伤,在情节上没有对被害人造成新的损伤,那么其损伤参与度应该相应地较高。

4、其他因素在认定损伤参与度时,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被害人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就业状况、家庭背景等等。

这些因素的不同因素会对损伤参与度的认定产生一定的影响。

四、如何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在认定损伤参与度之后,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减轻。

【司法案例】损伤参与度司法减损

【司法案例】损伤参与度司法减损

【司法案例】损伤参与度司法减损A6工作室,全国二万位理赔人在共同关注的微信平台。

开放,交流,分享!欢迎您的加入!====================================编者:本期我们给大家带来的司法案例,是余香成、邬舒羽两位律师给我们带来的一个真实司法判例。

希望大家可以从中,关注到损伤参与度,这个比较冷门的概念,在司法案例中减损应用。

====================================■裁判要旨原告伤病关系分析中已载明原告损伤为诱发因素,且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起次要作用,参与度为30%。

原告应获赔偿项目中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应计算外伤参与度。

■案例索引一审: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0)东红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2011年8月4日)二审: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洪民一终字第609号民事判决(2011年12月20日)■基本案情原告戚XX(68岁)诉称:2010年6月5日8时46分,被告江XX驾驶赣AN1XX轿车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碟子湖大道由南往北行驶,当行驶至珠江路口时,恰遇原告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结果两车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南昌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此事故经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红谷滩大队认定,被告江XX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赣AN1XX轿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南昌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由于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情作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戚XX腰椎骨折双下肢肌力4级评定为四级伤残;2、被鉴定人戚XX护理期限评定为伤后十六周;3、被鉴定人戚XX营养期限评定为伤后十二周;4、后续治疗费为8000元。

被告对该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认为鉴定时机违反了江西省司法厅颁布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职业规范(试行)》相关规定,故申请重新鉴定,且由于原告原有类风湿病史、腰椎间盘突出史、左股骨颈骨折病史,故还申请对原告的既往病史、交通事故本身与原告的伤残等级之间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

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贯彻落实《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贯彻落实《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贯彻落实《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3.10.09•【文号】司发通[2013]146号•【施行日期】2013.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诊断标准正文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贯彻落实《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3]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公告发布,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标准》是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最重要、最基本的技术标准,是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到公正司法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标准》的贯彻落实,进一步严格规范法医临床执业活动,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和减少重复鉴定,推动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全员培训。

各地要分期分批对现有从事法医临床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全员培训,并认真组织考核,确保每一个法医临床鉴定人都能熟悉掌握《标准》的基本内容、规范要求和具体尺度,切实提高司法鉴定人正确适用《标准》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司法行政机关要暂停执业资格,对于经多次培训考核仍不合格的,要注销执业资格。

今后各地要将《标准》作为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常抓不懈,持续提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职业素养和执业能力,确保《标准》统一适用。

二、严格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的准入条件。

自2014年1月1日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授予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时,要对申请人掌握和适用《标准》的能力进行专项考评,对于不具备能力的,不得授予执业资格。

三、切实加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执业监督。

各地要组织开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解决《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法医鉴定‖“损伤参与度”是什么?

法医鉴定‖“损伤参与度”是什么?

法医鉴定‖“损伤参与度”是什么?2014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该指导案例曲解“损伤参与度”的真实含义,并且违反侵权责任赔偿的法理,起了错误的指引作用。

损伤参与度是评价人身损害后果的,而不是确定侵权责任的过错或者因果关系。

损伤参与度由事故寄与度发展而来,虽没有统一的定义和鉴定标准,但已成为评价受害人自身疾病(或残疾)和损伤共同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比例关系的一个公认指标。

一、事故寄与度事故寄与度是日本昭和大学医学部法医学主任教授、日本赔偿医学会会长渡边富雄(1984)首先提出的,是用以确定身体障碍与交通事故等关系的一个指标。

在已有某种疾病的人于交通事故后死亡,依据交通事故(原因)对死亡(结果)寄与何种程度的关系来判断肇事者应负责任的程度。

如在行为与损害之间确实存在因果关系,则原则上应对有因果关系的部分(寄与度)负赔偿的责任。

如确定寄与度为80%,则应按照通常赔偿费的80%给付。

为了确定事故、疾病与死亡间的关系,对交通肇事的遇难者必须施行解剖。

根据解剖结果及其他有关资料结合渡边富雄提出的标准判定事故寄与度:1.与事故无关的伤病及与事故有关的伤病混在,若确实由前者造成死亡(伤害、后遗障碍),则是寄与度为0%。

2.由事故诱发疾病发作,于事故后短期间内死亡,事故寄与度为10%。

3.已发现可能由事故造成的伤病,但其作为死亡(伤害、后遗障碍)原因不如其他伤病,事故寄与度为20%。

4.已发现可能是主要由事故造成的伤病,但其作为死亡(伤害、后遗障碍)原因不如其他伤病,事故寄与度为30%。

5.已发现事故可能是决定性原因的伤病,但其作为死亡(伤害、后遗障碍)原因不如其它伤病,事故寄与度为40%。

6.既有与事故无关的伤病,又有事故引起的伤病,但两者单独都不可能造成死亡(伤害、后遗障碍),事故寄与度为50%。

7.既有与事故无关的伤病,又有事故引起的伤病,两者引起死亡(伤害、后遗障碍)的盖然性都较高,事故寄与度为60%。

损伤参与度鉴定流程

损伤参与度鉴定流程

损伤参与度鉴定流程一、啥是损伤参与度鉴定。

损伤参与度鉴定呢,就是要看看受伤这件事儿里,各种因素都占了多少比例。

比如说,一个人本来就有点小毛病,然后又出了个意外受伤了,那这个小毛病和意外在导致他现在这个受伤的状况里,各自都起了多大的作用呢,这就是损伤参与度鉴定要搞清楚的事儿。

这可不像我们平常想的那么简单,不是说受伤了就全是意外的错,有时候自身的一些状况也会影响到最后的结果哦。

二、什么时候需要做这个鉴定。

有很多情况都得做这个鉴定呢。

比如说在交通事故里,要是有人受伤了,但是受伤的人他本身可能就有个什么疾病,像心脏病或者糖尿病之类的。

这时候就需要知道,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他伤得这么重呢,还是他本身的疾病也掺和了一脚,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做损伤参与度鉴定啦。

还有在医疗纠纷里也很常见哦。

如果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了不好的情况,医生会说可能是患者自身的身体状况加上之前的病情才这样的,患者家属觉得是医疗事故,那这个时候就要做这个鉴定,看看到底各方因素都占了多少啦。

三、做鉴定前的准备。

这准备可不能马虎呀。

首先就是各种资料得齐全。

病历那是相当重要的,不管是之前生病的病历,还是这次受伤后的治疗病历,都得找出来好好带着。

要是有什么检查报告,像X光片、CT片之类的,也得一起拿着。

这些就像是证据一样,能让鉴定人员更清楚地了解情况呢。

而且呀,最好能找个对整个事情经过比较了解的人陪着一起去,这个人可以给鉴定人员详细说说受伤的过程呀,一些特殊的情况之类的。

就像讲故事一样,把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讲清楚,这样鉴定人员就能更好地进行鉴定啦。

四、鉴定的具体过程。

鉴定的时候呀,一般会有专业的鉴定人员来检查受伤的人。

这个检查可细致了,他们会看看伤口的情况,受伤的部位现在恢复得怎么样,还有身体的其他相关部位有没有什么异常。

而且呢,他们还会根据之前带来的那些病历和检查报告进行综合的分析。

这个过程可能会有点漫长,毕竟要考虑的因素太多了。

鉴定人员会像侦探一样,把各种线索都串起来。

伤害案件鉴定法律规定(3篇)

伤害案件鉴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伤害案件鉴定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它不仅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也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确保伤害案件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以下将从多个方面对伤害案件鉴定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伤害案件鉴定的概念与分类1. 概念伤害案件鉴定,是指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伤害事实、伤害程度、致伤原因等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估和判断,以供司法机关参考。

2. 分类根据伤害的性质和鉴定对象的不同,伤害案件鉴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人身伤害鉴定:包括故意伤害、过失伤害、意外伤害等。

(2)财产损失鉴定:包括火灾、盗窃、交通事故等引起的财产损失。

(3)产品质量鉴定:包括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质量鉴定。

(4)环境污染鉴定: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

二、伤害案件鉴定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对被告人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认定。

对于没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不得认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真实、合法;(二)充分、确实。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告人对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

被告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保护事故车辆,保护现场的证据,并立即报警。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不得销售。

”三、伤害案件鉴定的程序1. 委托鉴定当事人或司法机关可以向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填写鉴定委托书。

2. 鉴定机构受理鉴定机构收到鉴定委托书后,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查,符合鉴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损伤参与度鉴定司法审查及法律适用(最终稿)要点

损伤参与度鉴定司法审查及法律适用(最终稿)要点

损伤参与度鉴定司法审查及法律适用(最终稿)要点损伤参与度鉴定司法审查及法律适用南京市江宁区法院黄祝祯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逐年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日益严峻,与之相对应的,则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直接影响到各道路交通事故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交强险制度的有效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补偿,充分发挥了强制保险的公共属性和社会保障功能。

但在司法实践中,作为盈利性的商业保险公司为分散其承保风险,在利润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对因受害人因自身特殊体质、原有疾病等情形与交通事故共同导致受害人损害案件中往往申请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与受害人原有疾病、特殊体质对损害后果所起作用的参与度进行鉴定,并据此认为应当按照参与度比例计算其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亦缺乏统一可操作性的裁判标准,有法院按照损伤参与度比例直接确定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1,有法院则不区分损伤与疾病的参与度比例,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有法院则是区1如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建民初字第2795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王本志诉周小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采纳参与度鉴定意见,计算了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对其他费用则未按照参与度比例进行计算。

2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24号指导性案例:《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法院按照交通事故参与度比例计算残疾赔偿金,二审法院改判,没有支持保险公司关于按参与度比例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抗辩意见。

分赔偿项目在诸于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参与度比例,但对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全额赔偿。

3不同的处理方式直接攸关当事人切身利益,导致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预期不明确,影响了裁判结果的公信力,由此引发争议,有必要予以厘清。

《精神损伤参与度评定适用标准(试行)》(草案)

《精神损伤参与度评定适用标准(试行)》(草案)

《精神损伤参与度评定适用标准(试行)》(草案)1总则1.1制定目的、意义和依据1.1.1为解决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生活事件与精神疾病关系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特制定本标准。

1.1.2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北京高院《外伤在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参与度的评判标准(草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既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实践,以精神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科学划分参与度等级。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案件中涉及的精神疾病与生活事件关系程度的鉴定。

2分级1级参与度为0%。

评定原则:生活事件对精神障碍的发生发展无关。

精神障碍完全非生活事件所致;生活事件前即患有精神疾病,事后其精神障碍的发展没有因该生活事件的发生产生相应变化。

疾病:各种精神障碍。

2级参与度为25%。

评定原则:生活事件对精神障碍的发生发展所起的作用不明显,个体易病倾向或生活事件发生时精神状态在精神障碍产生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

生活事件诱发或促发了精神障碍的出现;或加重了原有病情;或使精神障碍的典型症状化。

疾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获益心理明显的无脑实质损伤的各种神经症;癔症;应激相关障碍等。

3级参与度为50%。

原则:生活事件对精神障碍的发生发展和个体易病倾向所发挥的作用不相上下。

有个体易病倾向或获益心理;无明确脑器质性损伤的客观依据。

疾病:神经症;癔症;应激相关障碍等。

4级参与度为75%。

原则:生活事件在精神障碍的发生中较个体特征所发挥的作用明显,个体易病倾向或获益心理不明显,。

疾病:神经症;癔症;应激相关障碍;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无脑实质损害的头部外伤后癫痫。

5级参与度为100%。

原则:精神障碍完全由生活事件所致,无个体易病倾向缺陷,无获益因素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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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参与度鉴定司法审查及法律适用南京市江宁区法院黄祝祯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逐年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日益严峻,与之相对应的,则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直接影响到各道路交通事故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交强险制度的有效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补偿,充分发挥了强制保险的公共属性和社会保障功能。

但在司法实践中,作为盈利性的商业保险公司为分散其承保风险,在利润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对因受害人因自身特殊体质、原有疾病等情形与交通事故共同导致受害人损害案件中往往申请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与受害人原有疾病、特殊体质对损害后果所起作用的参与度进行鉴定,并据此认为应当按照参与度比例计算其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亦缺乏统一可操作性的裁判标准,有法院按照损伤参与度比例直接确定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1,有法院则不区分损伤与疾病的参与度比例,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有法院则是区1如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建民初字第2795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王本志诉周小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采纳参与度鉴定意见,计算了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对其他费用则未按照参与度比例进行计算。

2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24号指导性案例:《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法院按照交通事故参与度比例计算残疾赔偿金,二审法院改判,没有支持保险公司关于按参与度比例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抗辩意见。

分赔偿项目在诸于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参与度比例,但对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全额赔偿。

3不同的处理方式直接攸关当事人切身利益,导致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预期不明确,影响了裁判结果的公信力,由此引发争议,有必要予以厘清。

上述三种处理方式区别在于对损伤参与度鉴定对赔偿义务人赔偿责任大小的确定的认识不同,反映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损伤形成原因的复杂性,其核心在于在“多因一果”4即损伤与受害人原有疾病、特殊体质等因素共同作用下导致的伤情损失的分担。

由于认识的不同,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缺乏统一的裁判尺度,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客观存在,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损害了法律的威信,理论和实务界对该问题也未给予足够的重视。

笔者在本文将着重探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损伤参与度鉴定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以其能够抛砖引玉,力求为今后处理人身损害类案件5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通识性意见,以求教于大家。

二、损伤参与度鉴定之一般分析(一)概念检视所谓损伤参与度,是指在损伤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诸因素3如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杭萧民初字第2083号民事判决书关于《顾某某诉赵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采纳了参与度鉴定意见,但认为参与度鉴定意见只应适用于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他赔偿项目因是直接损失,则不应按参与度鉴定比例计算。

4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多因一果”概念与侵权责任法上的“多因一果”应有所区分,通常侵权责任法是“多因一果”中的“多因”侧重于过错的共同性,其建立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因果关系判定及责任认定的基础在于“过错”,而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损伤与受害人原有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多因”侧重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在此将在下文做进一步阐述。

5本文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损伤参与度问题予以重点探讨,实则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生命权、健康权纠纷等案件亦具有参考价值。

共同作用导致某种后果,即暂时性损害、永久性功能障碍和死亡,损伤在其中所起作用的定量分割(或因果比例关系)。

6因此,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是指同时存在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受害人原有疾病、特殊体质、残疾等众多致害因素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中,判断交通事故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受害人损害后果上的参与度,也即原因力比例。

只有同时存在几个可能引发交通事故受害人损害后果的原因时才需要判断参与度,即判断交通事故过错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二者的关联程度。

关联程度的大小是对交通事故过错行为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害后果进行的定量因果分析,通过可量化、可视的、具体的方式对受害人损害后果与交通事故过错行为作出的具体化和直观化表述,从而便于司法人员作出判断,确定交通事故侵权人的过错行为对伤者的损失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的大小。

需要注意的是,参与度鉴定是法医学上的概念,其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与交通事故过错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所作出的判定,依据是法医学标准,是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损害后果做的病理原因的量化分析,是病理上的因果关系,属于事实判断范畴,与我国侵权责任法上规定的因果关系不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不能简单的将损伤参与度鉴定的比例直接作为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大小的依据。

我国侵权责任法以过错责任为基础,确定交通事故侵权人及损害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在于当事人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及过错大小,因此关于对于交通事故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受害人原有疾病、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室伤与病关系研究组:《外伤在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参与度的评判标准$(草案)》,《法律与医学杂志》1994年第2期。

残疾、特殊体质等多种原因造成损害后果的“多因一果”比例的判断与侵权责任法上的“多因一果”具有本质区别,前者是病理上的损害后果成因,后者则从责任归属的角度依据个人过错程度大小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大小,两种“多因一果”法律意义大相径庭,而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经常陷入的误区,如何在二者之间搭建一个桥梁,运用病理上定量比例的因果关系的科学性,合理确定侵权责任法意义上各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从而较好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则是审判实践需要回答的现实问题,也是本文力求解决的问题。

(二)参与度概念的演变及其司法运用法学家对损伤相关伤/病在人身伤害事件结果中的相关程度判断早已认为不能单纯地以“有或无”的二者择一的思考方法去判断,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早已经抛弃了是和否的二分法因果关系,而是已经采用比例因果关系,这为因果关系的定量划分提供了基础。

1968日本的加藤一郎、野村好弘就提出在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引起损害时,必然涉及如何采用分割的方法将损害结果归结各自不同原因的判断问题,并进一步提出判断外因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应引入定量比例因果关系。

71980年日本法医学家渡边富雄教授在采用了定量比例的方法对交通事故和损害结果(死亡、后遗障碍)进行研究,提出“事故寄予度”的概念,并以该概念来确定事故在损害结果中所起作用的大小。

国内方面,1986年“事故寄与度”的概念被引入我国法医学界,受到学者的高度重视,我国法医学界将该词改称为“损伤7参见何颂跃:《损伤参与度的评定标准》,载《法律与医学杂志》1998年第1期。

参与度”。

8其后,有学者提出因果关系赔偿比率的构想,在有直接关系时,视损伤对后果发生的作用大小比率分别为100%、75%、50%、25%;无因果关系时,比率则为0%共五等,此后法医学界对损伤参与度标准的制定开始趋向于五等级划分,并提出了损伤与疾病所致后果之间的5等级比例关系表。

而在司法适用方面,则应首推1994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室伤与病关系研究组制定出5等级10段的《损伤在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参与度的评判标准(草案)》,从因果关系参与度、损伤程度评定、赔偿三个方面探讨了具有我国特色的伤病因果关系评定标准内容,是符合侵权法基本赔偿原则的参与度评定方法,因而具有深远的影响意义。

9由于引入参与度概念,通过因果关系的量化,对损伤、疾病等多种原因在受害人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比例进行了科学界定,能够较为合理的区分各因素的作用力,但由于司法实践中的误用,将法医学上的因果关系比例简单的套用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比例,从而确定交通事故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比例,其症结在于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未能准确区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因果关系的不同法律意义,由此引发争议,有必要予以澄清。

(三)损伤参与度鉴定之法律效果检视1、理论回顾:事实上因果关系与法律上因果关系无论是法学理论研究还是法律实践,因果关系都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从刑事法律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到民事法律中的侵权责任、8转引自陈燕娜:《关于医疗事故纠纷中损伤参与度问题的研究》,载台江法院网闽都法学栏:/public/detail.php?id=1303,访问日期2014年7月11日。

9参见刘鑫:《医疗损害鉴定之因果关系研究》,载《证据法学》2013年第21卷(第3期)。

违约责任的构成,都离不开因果关系。

在法律层面上,一般把因果关系分为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两类,即因果关系两分法。

10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概念一般是为了揭示在涉及法律争诉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行为中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具体关联情况。

事实因果关系是指从纯粹的客观科学规律和事实的角度出发,观察和分析加害人的加害行为与受害人受到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的客观联系,即从客观事实的联系上分析归纳出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范围,这与一般的科学探索活动相同。

11事实上因果关系属因果律之问题,判断事实上因果律,与法律政策无关,纯属客观事实之判断,不应加入法官个人之主观价值判断。

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更多的出于政策考量。

反之,法律上因果关系非属事实上因果律之判断,而系在事实上因果关系成立后,探求被告是否应对原告损害负责,亦即基于法律政策或其他考虑,被告责任应如何限制之问题。

12从而要避免使加害人因社会生活中的因果关系链条无限延伸而承担过重的责任。

在民事侵权领域,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后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用“相当因果关系学说”,其重点在于注重行为人之不法行为介入社会之既存状态,并对现存之危险程度有所增加或改变。

亦即行为人增加受害人既存状态之危险,或行为人使受害人暴露于与原本危险不相同之危险状态,行为人之行为即构成结果发生之相当性原因。

13我国侵权责任法亦采用这一基本立场来判断行为人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10王卫国:《现代民法的因果关系理论》,《外国法学研究》1986 年第4 期。

11参见刘鑫:《医疗损害鉴定之因果关系研究》,《证据科学》2013年第21卷(第3期)。

12参见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版第141页。

13同上第8页。

的发生的因关系,从而确定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2、困境:直接引用or辅助参考与损伤参与度这一法医学概念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原因力”。

原因力是指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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