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伤参与度鉴定司法审查及法律适用(最终稿)
外伤参与度在本案中如何适用
外伤参与度在本案中如何适用[案情]:2010年5月4日时许,朱某驾驶轿车沿芜湖县湾沚镇某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行经湾沚镇沚津巷内路段与大塘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骑电动自行车沿大塘路由东向西行经路口的陶某发生碰撞,造成陶某受伤及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芜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陶某无责任。
陶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7天,诊断为:颅脑外伤,左额颌部挫伤拌血肿;鼻部及下颌挫裂伤;左足第一趾骨骨折。
陶某治疗外伤的医疗费由朱某支付,为治疗颅内占位病变用去医疗费9552元。
2011年4月10日,法院根据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所对陶某的伤病因果关系(事故的参与度)进行鉴定,结论为:陶某颅内占位病变与交通肇事伤无因果关系,但此头面部损伤,对原先脑内占位性病变起着促进,加重之次要因素,其外伤参与度为25%。
另查明,陶某系在校学生,成绩优秀。
2004年被确诊为颅内占位病变,并予以手续治疗,治疗经过:患者陶某鞍区肿瘤及脑室分流术后半月,入院时检,神清话利,入院后予以放射治疗,出院时生命体征平稳(摘自陶某病历)。
[一审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第一、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医药费经核算为9552元;原告住院治疗7天,为此依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40元,护理费为350元,营养费为140元;至于精神抚慰金和交通费,考虑到原告系过错责任大小和当地的生活水平,分别酌定为3000元和1000元,合计14182元。
第二、关于本案的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且朱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保险公司对于原告的损失均应予以赔偿,但根据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书可知本起交通事故与陶某颅内占位病变无因果关系,同时头面部损伤,对原先脑内占位性病变起着促进,加重之次要因素,其外伤参与度应为25%。
为此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陶某人民币3545.5元(14182元×25%)。
【九省高院】关于损伤参与度的典型案例及裁判规则
【九省高院】关于损伤参与度的典型案例及裁判规则┃来源:广州交通事故律师网┃作者:尹方杰律师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关于损害赔偿是否应当按照“损伤参与度”的鉴定结论来进行赔偿,一直未有明确说法,虽然最高院第24号指导案例“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明确了,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但各地法院依然会以各种理由出现与指导案例精神不一致的裁判。
为此,笔者搜集了各地高院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再审民事判决书等,以为参考。
1、浙江省(1)浙江高院(2015)浙民申字第726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主要观点】自身体质导致损害后果扩大,损害后果超过正常情况下的预期范围,按照损伤参与度在残疾赔偿金中做相应酌减应属合理。
(列此案例主要是为了对照,该案在2015年以上述理由驳回了再审申请后,再审申请人向检察机关申诉并获得浙江省检察院抗诉支持。
2016年6月21日该案经浙江高院裁定由该院提审,并于2017年1月18日做出再审民事判决书,作出认定:原判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认定沈伟中自身疾病“在构成伤残等级的比例中占20%”为由,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作相应扣减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法院认为】关于损伤参与度问题,经司法鉴定,沈伟中除颈髓损伤外,尚存在4/5椎间盘突出症、颈椎管狭窄、颈椎退行性改变等疾病。
其中交通事故在沈伟中颈髓损伤中为直接因素,起主要作用,在构成伤残等级的比例中占80%,疾病在颈髓损伤中为诱发因素,在构成伤残等级的比例占20%。
虽然自身疾病并不属于沈伟中的过错,但由于沈伟中自身体质导致损害后果的扩大,损害后果超出正常情况下的预期范围,原判在此情况下酌情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沈伟中的残疾赔偿金中做相应酌减,应属合理。
关于沈伟中申请再审提出的交强险责任问题,由于沈伟中的实际损失已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原判并未参照损伤参与度对沈伟中有关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作出扣减,故不存在减轻侵权人交强险责任的情形。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14.01.06
•【文号】[2014]司鉴1号
•【施行日期】2014.01.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鉴定
正文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司鉴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司法鉴定管理局(处):
经与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协商,现就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损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审判或者正在审判,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原鉴定标准。
但按照《损伤标准》不构成损伤或者损伤程度较轻的,适用《损伤标准》。
二、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后,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损伤标准》。
三、对于2014年1月1日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依照原鉴定标准进行。
请及时将本通知内容告知各司法鉴定机构。
特此通知。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外伤参与度鉴定能否影响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外伤参与度鉴定能否影响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外伤参与度鉴定作为一种常见的民事鉴定类型,对于判断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外伤参与度是指被害人在发生事故中所遭受的伤害,与该事故的直接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
一个人的外伤参与度越高,表明他对事故的成因和后果所负的责任越大。
因此,根据外伤参与度的鉴定结果,可以作为判断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
一般情况下,外伤参与度的鉴定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事故发生前和事故当时被害人的身体状况:对于被害人在事故发生前和事故当时的身体状况,鉴定人需要进行全面评估,包括身体结构、生理功能、身体状况等方面,以确定该人遭受的伤害是否与事故相关。
2. 事故发生时,被害人的行为:鉴定人需要对被害人事故发生时的行为进行综合分析,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如饮酒、闯红灯等),以及这些行为在事故中所起到的作用。
3. 事故原因和后果:鉴定人需要对事故原因和后果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估,以确定被害人遭受的损伤是否与事故的直接原因相关。
通过以上方面的鉴定,鉴定人可以得出被害人的外伤参与度,进而作为判断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
如果被害人的外伤参与度较低,说明他对事故的成因和后果所负的责任较小,则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也相应减轻。
但如果被害人的外伤参与度较高,说明他对事故的成因和后果所负的责任较大,则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也会相应增加。
然而,外伤参与度鉴定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首先,在实际操作中,外伤参与度鉴定往往涉及到复杂的医学和法律问题,鉴定人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并且要进行全面而准确的评估,否则容易出现误判的情况。
其次,外伤参与度的鉴定结果也可能被存在主观性,因为鉴定人在评估的过程中,往往会受到自身的价值观和态度的影响,导致评估结果出现偏差。
最后,被害人的外伤参与度只是判断侵权人赔偿责任的一个重要因素,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被害人的财产损失等。
综上所述,外伤参与度鉴定在判断侵权人赔偿责任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但这种鉴定方法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局限性。
K清风损伤参与度鉴定司法审查及法律适用最终稿
K清风损伤参与度鉴定司法审查及法律适用最终稿清风损伤参与度鉴定的司法审查及法律适用自然灾害常常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严重的破坏,给个人、社会乃至国家造成巨大的财产和人员损失。
为了在灾害发生后进行合理的赔偿和补偿,对于清风损伤参与度的鉴定与司法审查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清风损伤参与度鉴定的司法审查和法律适用进行探讨。
一、清风损伤参与度鉴定的意义清风损伤参与度鉴定,是指对自然灾害中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责任主体进行界定的过程,以确定谁将负有赔偿或补偿的责任。
其意义在于:1. 实现公平公正的赔偿。
通过确定损伤参与度,可以将损失分摊给相关责任主体,避免因灾害造成的损失由特定个体承担。
2. 保护受灾群众的权益。
通过鉴定参与度,可以为受灾群众提供法律依据,使其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和补偿,从而保护其合法权益。
3. 促进自然灾害管理的高效和有序。
清风损伤参与度鉴定有助于灾害管理部门更加准确地确定赔偿责任,提升灾害管理的水平和质量。
二、清风损伤参与度鉴定的原则在进行清风损伤参与度鉴定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客观原则。
鉴定过程应当中立公正,不受任何主观因素的影响,以客观的事实为依据进行裁判。
2. 差异化原则。
不同的责任主体因其引起损失的程度和性质不同,应承担不同比例的责任和赔偿。
3. 人民利益至上原则。
清风损伤参与度鉴定应优先保护受灾群众的利益,确保其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和补偿。
三、司法审查中的问题及处理方式在清风损伤参与度鉴定的司法审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需要妥善处理:1. 鉴定结果的争议。
不同方对于清风损伤参与度的鉴定结果可能存在异议,此时需要通过司法审查程序进行调解和裁决。
2.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
司法审查需审查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包括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3. 鉴定结果的诉讼风险。
当有人对清风损伤参与度的鉴定结果不满时可能会提起诉讼,此时需要司法审查对鉴定结果的合理性进行评估。
四、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与解决在清风损伤参与度鉴定的法律适用中,需要关注以下问题的分析与解决:1. 法律责任的确定。
试析损伤参与度在法医鉴定中的应用
试析损伤参与度在法医鉴定中的应用发布时间:2022-11-13T12:17:24.474Z 来源:《中国医学人文》2022年5月5期作者:饶曦[导读]饶曦(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四川绵阳621000)摘要:在法医鉴定中,对损伤参与度进行鉴定,能够通过量化的方式分析伤病与后果关系,进而对案件损伤和疾病关系进行准确判断和确定。
通过定量方式,按照一定的比例判断外因和后果关系,能够对损伤案件的赔偿金额进行科学计算,同时准确分清责任。
所以,在法医鉴定中,工作人员需要重视合理应用损伤参与度参数,科学鉴定损伤参与度。
关键词:损伤参与度;法医鉴定;定量;疾病在法医鉴定中,如果需要鉴定的伤害案件比较复杂,那么案件中可能涉及到多种致害行为,法医鉴定中科学鉴定损伤参与度能够对多种因果关系或者是一对多、多对一等因果现象进行分析,进而确定案件最终的结果。
当前我国法医鉴定中还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工作性质,鉴定标准还没有进行统一和规范,因此有可能需要重新鉴定。
1、损伤参与度的概述所谓的损伤参与度主要只是针对人身伤害案件中科学评价被害人的实际损伤状况。
若是损伤产生的影响因素较多,则需要对不同损害结果的影响因素进行鉴别。
鉴定损伤参与度能够科学评判损害行为和后果的因果关系,进而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比例进行鉴定。
关于人身伤害案件,被害人由于受到损伤会出现并发症或者是后遗症,进而导致被害人自身的机体出现复杂情况,所以,有效鉴定损伤参与度,可以对最终人身伤害案件的责任和赔偿金额进行准确计算。
2、鉴定损伤参与度的方法分析当前,在鉴定损伤参与度的工作中,我国并没有形成统一的鉴定规范和标准。
当前鉴定损伤参与度的主要方法有事故寄予度、模糊统计概念五分法以及五级法。
其中的事故寄予度根据百分数有11个等级差,其中的0%代表受到的损伤与发生的事故无关,10%-50%代表对因果关系难以确定,60%-90%代表损伤与事故之间存在基本的因果关系,若是达到100%表示因果关系肯定存在;模糊统计概念五分法主要是分为全部、大部分、部分、小部分以及无五种关系;五级法主要是针对实际的损伤参与度划分为100%、75%、50%、25%以及0%五个等级。
损伤参与度
外伤在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参与度的评判标准ffice ffice"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实践,特制定本标准,为正确评价外伤与疾病共同存在时外伤与所致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供科学依据和定量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中的“疾病”,除包括临床医学中所指的疾病外,还包括既往的损伤、先天畸形、发育异常、老化现象等。
第三条在侵害公众生命健康权的伤害案件中,受(被)害人原患有疾病(包括潜在性病变)及其系特异体质或特异性组织器官结构改变,在遭受外伤后,对人体组织器官结构造成损害或者功能障碍、直至死亡的案件,均适用本标准。
第四条在外伤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诸因素共同作用导致某种后果,即暂时性损害、永久性功能障碍和死亡,外伤在其中所起作用的定量分割(或因果比例关系),即为外伤在该案件中的参与度。
第五条鉴定时,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认真审查被鉴定人的临床症状及各种医学检查结果,以明确疾病的存在:(一)被鉴定人所受损伤难以解释其目前身体状态,或被鉴定人的病理变化过程不符合常规的创伤性改变的发展规律;(二)被鉴定人在外伤后出现的后果明确系疾病所致,或者所出现的后果只有疾病才能形成;(三)被鉴定人的年龄在四十岁以上,或者伤前有明确的疾病史;(四)外伤与疾病共存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评定外伤参与度,应当由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法医或者司法机关指派、聘请的医师(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资格)进行。
第七条外伤参与度的等级划分采用百分比,依据外伤在后果中的作用由小到大划分为0%至100%。
第二章活体损害案件的外伤参与度第一节损伤程度评定第八条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所致后果完全由后者造成,外伤参与度为O%。
第九条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前者为诱发因素,即外伤一般比较轻徽,对人体重要器官又没有直接危害。
但外伤诱导疾病的发作或者促使症状加重,其外伤参与度如下:(一)造成轻伤标准规定的结果,参与度为10%;(二)造成亚重伤,参与度为20%;(三)造成重伤标准规定的结果,参与度为30%;(四)造成极重伤,参与度为40%;第十条既有外伤,又有疾病,两者独立存在都不可能造成目前的后果,两者互为条件,互相影响.难分主次,其外伤参与度如下:(一)造成轻伤标准规定的结果,参与度为40%;(二)造成亚重伤,参与度为50%;(三)造成重伤标准规定的结果,参与度为60%;(四)造成极重伤,参与度为70%。
损伤参与度司法鉴定申请书
损伤参与度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为男性,汉族,身份证号为XXXXX,居住在广东省。
他代表受害人梁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申请司法鉴定。
具体来说,他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受害人梁的医疗费用和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受害人梁在事故中自身疾病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
申请人提出这个请求的原因是,他提交的证据材料表明,受害人梁在事故前存在多种疾病。
因此,申请人认为受害人梁的死亡是自身因素和交通事故外力两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他认为自身因素是主要原因,交通事故外力因素是次要原因,因此在计算赔偿责任时应考虑损伤参与度。
此外,受害人梁在医院就诊过程中产生医疗费用,但原告未提交与票据相对应的费用清单。
申请人认为,可能存在一些检查和治疗措施与受害人梁自身疾病相符,同时还有可能存在除其目前病情以外的疾病进行相关检查和用药的治疗措施。
部分医学检查、相关辅助及常用耗材用药不符合诊疗技术规范和病情需要,可能存在超出病情范围的情形。
因此,在本案鉴定
中以及责任最终承担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应区分自身疾病和交通外力双重因素影响下的医疗费,不能由申请人承担。
综上,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安排前述鉴定事宜,并希望法院能够公平公正地处理本案。
医疗损害参与度的司法解释
医疗损害参与度的司法解释
医疗损害参与度的司法解释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专业的鉴定组织为受到医疗事故伤害的一方进行鉴定,主要鉴定受到医疗伤害的原因与医院有多大的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受到的损害与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进行鉴定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而医疗损害参与度的司法解释,就是针对这个环节的具体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
试析损伤参与度在法医鉴定中的应用
司法实践法制博览2019年01月(下)试析损伤参与度在法医鉴定中的应用王连飞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侦查一大队,四川眉山620010摘要:在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是按照被害者的损伤参与度,即衡量损伤程度与存在后果之间的因果比例的测量工具,来依法判定损伤应该担当的责任大小,界定施害者的法律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的数值。
虽然在现实情况中,量化受害者的损伤参与度的工作是极难展开的,应用范围也并不宽泛,而这又是法医学鉴定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但是,用定量比例去鉴定受害者的损伤程度与存在后果之间的因果比例,科学化地去确定受害者的刑事责任,一直是我国法医学鉴定事业领域的发展方向关键词:损伤参与度;法医鉴定;应用;量化中图分类号:D91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3-0155-02作者简介:王连飞(1984-),男,藏族,重庆人,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公安刑事侦查一大队,法医师,研究方向:法医临床检验。
在受害者人身伤害鉴定刑事案件中,工作人员常常需要对受害者的损伤参与度进行量化评估,而“损伤参与度”这一专业词汇,来自于日本法医学专业中的“寄与度”[1],其是指应用分割法来鉴定多种伤害在同一时间施行时,把损伤结果归纳到不一样的参与因素中去。
损伤参与度,是通过量化伤害行为与损害后果所存在的因果比例的大小,来让施害者就由其不当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以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量化指标值。
因为损伤后果以及损伤后果所引起的多种并发症或后遗症的多重作用,机体将会出现例如死亡、功能缺失或障碍、精神疾病等复杂局面,因此有必要对损伤行为与损伤后果二者间进行定量分析,方便工作人员判定施害者的刑事责任、与计算赔偿金额。
最近几年来,国内的法医鉴定工作已经渐渐地实行损伤参与度这一量化指标,而专家们也在努力地制定出统一化的鉴定标准,为司法机关与法医鉴定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损伤参与度的判定标准当受害者的机体受到多种损伤行为的施加时,采用损伤参与度的定量工具来测定损伤行为与损伤后果的因果比例,进而推断出施害者应承担的相关刑事责任。
损伤参与度和因果鉴定
损伤参与度和因果鉴定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损伤和因果关系往往是密不可分的,就像一对形影不离的好朋友。
想象一下,咱们去超市买东西,结果不小心把东西摔了,那损伤就是显而易见的。
但是,如果问你这损伤是怎么来的,嘿,那就得好好聊聊了。
说实话,有时候事情就像一团乱麻,让人头疼。
不过,搞清楚损伤的参与度和因果关系其实不难,只要你愿意深入挖掘一番。
比如说,咱们可以想象一个小姑娘,她在操场上玩耍,结果不小心摔倒了。
这时候,我们可以分析一下她的损伤参与度。
她的摔倒是因为没注意到地上的石头,还是因为风太大把她吹得跌了一跤呢?咱们的眼睛并不一定能看得见真相,就像摸黑找东西,费了半天劲,结果还是一无所获。
那要搞清楚这事儿,咱们得先从小姑娘的行为开始聊起。
她可能是太投入于玩耍,结果没看到那些“埋伏”的石头。
唉,这就像是我们生活中的各种状况,明明有很多潜在的风险,却总是觉得“没事,没事”。
这种时候,损伤的因果关系就会变得扑朔迷离。
我们可以把小姑娘的摔倒看成是一个“因”,而这个“因”又可能是由她的注意力不集中造成的。
搞明白这些,才算是走上了正确的道路。
再说说那些“旁观者”,他们看到小姑娘摔倒,第一反应就是想要去帮忙。
可是,他们的参与度又该如何衡量呢?如果他们及时伸出援手,可能就能避免更大的损伤。
可要是他们只是在一旁冷眼旁观,那就只能干着急了。
说到底,帮助和不帮助之间的差距,就在于每个人的选择。
人们常说“见死不救”,这话听着让人心寒,但现实就是如此无情。
对损伤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时,咱们还得考虑各种外部因素。
比如天气、环境、甚至是心理状态,这些都可能在关键时刻起到决定性作用。
你也许就只是因为一时的冲动,或者心情不好,导致了最终的“意外”。
这样看来,损伤的背后可真是藏着不少故事呢。
就像一个个小小的线索,等着咱们去一一解开。
咱们在分析这些事情时,也别忘了自己的情绪。
生活中发生的每一件小事,都会在我们心里留下痕迹。
小姑娘的摔倒不只是身体上的损伤,心理上的阴影也许更为严重。
损伤参与度认定,能否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损伤参与度认定,能否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一、前言在侵权赔偿案件中,如何认定损伤参与度以及如何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一直是热点问题之一。
关于损伤参与度的认定,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
本文将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对损伤参与度的认定以及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进行探讨。
二、什么是损伤参与度损伤参与度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与被害人自身原有损伤之间的比较。
一般来说,被害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前就拥有某种程度的损伤或者疾病,如果事后发生了侵权行为导致了相应的损失,那么就需要通过认定损伤参与度来确定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具体损失。
三、损伤参与度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官在认定损伤参与度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1、原有损伤或疾病的性质和程度原有损伤或疾病的性质和程度对损伤参与度的认定具有决定性影响。
如果被害人原先就存在某种严重的疾病或者残疾,并且其损失与侵权行为无关,那么其损伤参与度应该比较高。
相反,如果被害人原先的损伤或疾病是轻微的或者没有任何损害,并且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其损失,那么其损伤参与度应该比较低。
2、侵权行为对原有损伤的直接影响侵权行为对原有损伤的直接影响也是认定损伤参与度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侵权行为对被害人的原有损伤造成了直接的加剧或者加速,那么其损伤参与度应该相应地较高。
如果侵权行为对被害人的原有损伤没有直接的影响,或者其影响非常微弱,那么其损伤参与度应该相应地较低。
3、侵权行为对新损伤的直接影响侵权行为对新损伤的直接影响也是认定损伤参与度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侵权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新的损伤,那么其损伤参与度应该相应地较低。
如果侵权行为只是加剧了原有损伤,在情节上没有对被害人造成新的损伤,那么其损伤参与度应该相应地较高。
4、其他因素在认定损伤参与度时,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被害人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就业状况、家庭背景等等。
这些因素的不同因素会对损伤参与度的认定产生一定的影响。
四、如何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在认定损伤参与度之后,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减轻。
【司法案例】损伤参与度司法减损
【司法案例】损伤参与度司法减损A6工作室,全国二万位理赔人在共同关注的微信平台。
开放,交流,分享!欢迎您的加入!====================================编者:本期我们给大家带来的司法案例,是余香成、邬舒羽两位律师给我们带来的一个真实司法判例。
希望大家可以从中,关注到损伤参与度,这个比较冷门的概念,在司法案例中减损应用。
====================================■裁判要旨原告伤病关系分析中已载明原告损伤为诱发因素,且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起次要作用,参与度为30%。
原告应获赔偿项目中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应计算外伤参与度。
■案例索引一审: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0)东红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2011年8月4日)二审: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洪民一终字第609号民事判决(2011年12月20日)■基本案情原告戚XX(68岁)诉称:2010年6月5日8时46分,被告江XX驾驶赣AN1XX轿车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碟子湖大道由南往北行驶,当行驶至珠江路口时,恰遇原告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结果两车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南昌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此事故经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红谷滩大队认定,被告江XX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赣AN1XX轿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南昌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由于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情作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戚XX腰椎骨折双下肢肌力4级评定为四级伤残;2、被鉴定人戚XX护理期限评定为伤后十六周;3、被鉴定人戚XX营养期限评定为伤后十二周;4、后续治疗费为8000元。
被告对该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认为鉴定时机违反了江西省司法厅颁布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职业规范(试行)》相关规定,故申请重新鉴定,且由于原告原有类风湿病史、腰椎间盘突出史、左股骨颈骨折病史,故还申请对原告的既往病史、交通事故本身与原告的伤残等级之间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中精神损伤的伤害因素参与度量表式评定方法的研究
独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本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的总结。
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标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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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完全意识到本人将承担本声明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华中科技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保密□,在_____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本论文属于不保密□。
(请在以上方框内打“√”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指导教师签名: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一、前言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精神伤害事件关注度的提高以及维权意识的深化加强,精神损伤司法鉴定案例日趋增多。
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2009年12月26日我国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而,今后精神损伤鉴定的案例将越来越多。
然而,在涉及对受害人造成损伤的司法鉴定中,经常需要明确伤害因素与损伤后果之间的关联性(以下简称“因果关系”),即伤害因素参与度(同损伤参与度)的评估问题。
如何在鉴定中剔除诸如受害人自身素质及伤前自身疾病等因素对创伤后精神损伤的影响,以量化的指标将真正起作用的伤害因素表现出来(即参与度),一直是法医精神病鉴定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由于法医学精神损伤鉴定的目的是要确定精神损伤的性质及其严重程度,其中最重要的环节是明确伤害事件与精神损伤之间的因果关系或关联关系,分清伤害因素和自身因素在精神损伤结果中作用大小或比重,从而方便法庭判定加害方的责任大小和赔偿额度。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到底要不要考虑损害参与度?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到底要不要考虑损害参与度?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4号:不考虑!【基本案情】荣宝英申请并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1.荣宝英左桡骨远端骨折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左下肢损伤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
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其个人体质的因素占25%。
2.荣宝英的误工期评定为150日,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
一审法院据此确认残疾赔偿金27658.05元扣减25%为20743.54元。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8日作出(2012)锡滨民初字第1138号判决:一、被告永诚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荣宝英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5343.54元。
二、被告王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荣宝英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4040元。
三、驳回原告荣宝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荣宝英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6月21日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作出(2013)锡民终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2)锡滨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二、被告永诚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荣宝英52258.05元。
三、被告王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荣宝英4040元。
四、驳回原告荣宝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交通事故中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是否应当扣减时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
本案中,虽然原告荣宝英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荣宝英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原审判决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中将荣宝英个人体质状况“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为由,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作相应扣减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上海高院:三种情形要考虑参与度确定侵权人承担的责任比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类案办案要件指南》……3、参与度对责任的影响【审查要点】原则上不影响责任比例。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损伤参与度问题探析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损伤参与度问题探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尤其在交通拥堵的城市中,事故频繁发生。
在交通事故中,损伤参与度问题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哪些角度来探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损伤参与度问题,包括人身损害、车辆损害和损失分担等方面。
一、人身损害的参与度问题1. 人身损伤受害方的参与度在交通事故中,人身损伤受害方包括的内容往往很多,这涉及到了受害人本人的身体受伤和医疗及其他后续处理费用、工作和生活中的影响等。
在确定人身损伤受害方的参与度时,主要考虑的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方和受害人的贡献。
2. 责任方的参与度在交通事故中,责任方的参与度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
若责任方完全承担责任,则受害人的参与度就为0;若责任方没有完全承担责任,则受害人的参与度就为一定的比例,比如根据司法判例,车祸受害人要承担自己10%、20% 等的责任,这就是损伤参与度。
3. 人身损害鉴定的参与度人身损害鉴定是交通事故赔偿的基础之一,通常安排司法鉴定机构做相关的鉴定,包括个人的损失,工作的损失,医药费、营养费、生活费以及残值差价等。
而人身损害鉴定的参与度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而定,根据鉴定出来的结果,判定双方责任比例。
二、车辆损害的参与度问题1. 车辆损害的分析车辆损害通常包括车辆的损伤和维修费用,车亏损等。
在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害的参与度也是根据事故责任的比例确定的。
2. 责任方的参与度车辆损害中,责任方的参与度与人身损害中基本相同。
若责任方完全承担责任,则车辆损失的参与度为0;若责任方没有完全承担责任,则车辆损失的参与度就为一定比例。
3. 车辆损伤鉴定的参与度车辆损伤鉴定与人身损伤鉴定一样,也是交通事故赔偿的基础之一。
其基本流程是先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调解,如调解失败则送达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鉴定,这里的鉴定通常是由车辆鉴定机构做鉴定,根据其结果来确定车辆损失分担的责任。
三、损失分担的参与度问题1. 损失分担的加减法在确定损失分担时,会对各种损失进行统计和归纳,如理赔的损失、法律和律师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送诊费、直接财产损失等。
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鉴定
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鉴定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鉴定是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程度进行评定的工作。
它是依据交通事故的发生过程、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参与者的行为等因素来确定各方的责任和赔偿金额的一种方法。
在鉴定交通事故的损伤参与度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需要考虑交通事故的发生过程。
这包括事故的类型、时间、地点、速度、交通规则等。
通过调查和分析这些信息,可以判断出事故的责任方和造成的损害程度。
其次,需要考虑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程度。
这包括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势、医疗费用、工作能力的损失等。
通过对受伤人员的医疗记录、病历、诊断报告等进行分析,可以评定损伤的严重程度。
同时,还需要考虑参与者的行为因素。
这包括参与者在交通事故中的行为表现、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是否具备执照等。
通过调查和询问参与者的证词,可以了解到他们在事故中的行为是否合理,从而判断其责任和赔偿金额的大小。
在进行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鉴定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
首先,要遵循事实查明的原则,确保鉴定结果真实可靠。
其次,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评定各方的责任和赔偿金额。
最后,要遵循及时便捷的原则,尽快完成鉴定工作,为事故受害者提供及时的赔偿。
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鉴定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工作。
通过科学的鉴定方法和公正的评定标准,可以确保被害人得到合理的赔偿,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
同时,交通事故参与度鉴定也可以起到预防作用,让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上更加谨慎驾驶,遵守交通规则,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总之,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鉴定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通过科学的方法和公正的评定标准,可以评判交通事故参与者的责任和赔偿金额。
这对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保障受害人的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也需要依靠法律法规的支持和监管,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法医鉴定‖“损伤参与度”是什么?
法医鉴定‖“损伤参与度”是什么?2014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该指导案例曲解“损伤参与度”的真实含义,并且违反侵权责任赔偿的法理,起了错误的指引作用。
损伤参与度是评价人身损害后果的,而不是确定侵权责任的过错或者因果关系。
损伤参与度由事故寄与度发展而来,虽没有统一的定义和鉴定标准,但已成为评价受害人自身疾病(或残疾)和损伤共同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比例关系的一个公认指标。
一、事故寄与度事故寄与度是日本昭和大学医学部法医学主任教授、日本赔偿医学会会长渡边富雄(1984)首先提出的,是用以确定身体障碍与交通事故等关系的一个指标。
在已有某种疾病的人于交通事故后死亡,依据交通事故(原因)对死亡(结果)寄与何种程度的关系来判断肇事者应负责任的程度。
如在行为与损害之间确实存在因果关系,则原则上应对有因果关系的部分(寄与度)负赔偿的责任。
如确定寄与度为80%,则应按照通常赔偿费的80%给付。
为了确定事故、疾病与死亡间的关系,对交通肇事的遇难者必须施行解剖。
根据解剖结果及其他有关资料结合渡边富雄提出的标准判定事故寄与度:1.与事故无关的伤病及与事故有关的伤病混在,若确实由前者造成死亡(伤害、后遗障碍),则是寄与度为0%。
2.由事故诱发疾病发作,于事故后短期间内死亡,事故寄与度为10%。
3.已发现可能由事故造成的伤病,但其作为死亡(伤害、后遗障碍)原因不如其他伤病,事故寄与度为20%。
4.已发现可能是主要由事故造成的伤病,但其作为死亡(伤害、后遗障碍)原因不如其他伤病,事故寄与度为30%。
5.已发现事故可能是决定性原因的伤病,但其作为死亡(伤害、后遗障碍)原因不如其它伤病,事故寄与度为40%。
6.既有与事故无关的伤病,又有事故引起的伤病,但两者单独都不可能造成死亡(伤害、后遗障碍),事故寄与度为50%。
7.既有与事故无关的伤病,又有事故引起的伤病,两者引起死亡(伤害、后遗障碍)的盖然性都较高,事故寄与度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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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参与度鉴定司法审查及法律适用南京市江宁区法院黄祝祯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逐年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日益严峻,与之相对应的,则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直接影响到各道路交通事故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交强险制度的有效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补偿,充分发挥了强制保险的公共属性和社会保障功能。
但在司法实践中,作为盈利性的商业保险公司为分散其承保风险,在利润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对因受害人因自身特殊体质、原有疾病等情形与交通事故共同导致受害人损害案件中往往申请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与受害人原有疾病、特殊体质对损害后果所起作用的参与度进行鉴定,并据此认为应当按照参与度比例计算其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亦缺乏统一可操作性的裁判标准,有法院按照损伤参与度比例直接确定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1,有法院则不区分损伤与疾病的参与度比例,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有法院则是区1如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建民初字第2795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王本志诉周小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采纳参与度鉴定意见,计算了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对其他费用则未按照参与度比例进行计算。
2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24号指导性案例:《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法院按照交通事故参与度比例计算残疾赔偿金,二审法院改判,没有支持保险公司关于按参与度比例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抗辩意见。
分赔偿项目在诸于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参与度比例,但对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全额赔偿。
3不同的处理方式直接攸关当事人切身利益,导致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预期不明确,影响了裁判结果的公信力,由此引发争议,有必要予以厘清。
上述三种处理方式区别在于对损伤参与度鉴定对赔偿义务人赔偿责任大小的确定的认识不同,反映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损伤形成原因的复杂性,其核心在于在“多因一果”4即损伤与受害人原有疾病、特殊体质等因素共同作用下导致的伤情损失的分担。
由于认识的不同,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缺乏统一的裁判尺度,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客观存在,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损害了法律的威信,理论和实务界对该问题也未给予足够的重视。
笔者在本文将着重探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损伤参与度鉴定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以其能够抛砖引玉,力求为今后处理人身损害类案件5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通识性意见,以求教于大家。
二、损伤参与度鉴定之一般分析(一)概念检视所谓损伤参与度,是指在损伤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诸因素3如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杭萧民初字第2083号民事判决书关于《顾某某诉赵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采纳了参与度鉴定意见,但认为参与度鉴定意见只应适用于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他赔偿项目因是直接损失,则不应按参与度鉴定比例计算。
4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多因一果”概念与侵权责任法上的“多因一果”应有所区分,通常侵权责任法是“多因一果”中的“多因”侧重于过错的共同性,其建立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因果关系判定及责任认定的基础在于“过错”,而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损伤与受害人原有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多因”侧重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在此将在下文做进一步阐述。
5本文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损伤参与度问题予以重点探讨,实则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生命权、健康权纠纷等案件亦具有参考价值。
共同作用导致某种后果,即暂时性损害、永久性功能障碍和死亡,损伤在其中所起作用的定量分割(或因果比例关系)。
6因此,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是指同时存在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受害人原有疾病、特殊体质、残疾等众多致害因素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中,判断交通事故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受害人损害后果上的参与度,也即原因力比例。
只有同时存在几个可能引发交通事故受害人损害后果的原因时才需要判断参与度,即判断交通事故过错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二者的关联程度。
关联程度的大小是对交通事故过错行为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害后果进行的定量因果分析,通过可量化、可视的、具体的方式对受害人损害后果与交通事故过错行为作出的具体化和直观化表述,从而便于司法人员作出判断,确定交通事故侵权人的过错行为对伤者的损失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的大小。
需要注意的是,参与度鉴定是法医学上的概念,其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与交通事故过错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所作出的判定,依据是法医学标准,是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损害后果做的病理原因的量化分析,是病理上的因果关系,属于事实判断范畴,与我国侵权责任法上规定的因果关系不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不能简单的将损伤参与度鉴定的比例直接作为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大小的依据。
我国侵权责任法以过错责任为基础,确定交通事故侵权人及损害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在于当事人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及过错大小,因此关于对于交通事故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受害人原有疾病、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室伤与病关系研究组:《外伤在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参与度的评判标准$(草案)》,《法律与医学杂志》1994年第2期。
残疾、特殊体质等多种原因造成损害后果的“多因一果”比例的判断与侵权责任法上的“多因一果”具有本质区别,前者是病理上的损害后果成因,后者则从责任归属的角度依据个人过错程度大小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大小,两种“多因一果”法律意义大相径庭,而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经常陷入的误区,如何在二者之间搭建一个桥梁,运用病理上定量比例的因果关系的科学性,合理确定侵权责任法意义上各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从而较好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则是审判实践需要回答的现实问题,也是本文力求解决的问题。
(二)参与度概念的演变及其司法运用法学家对损伤相关伤/病在人身伤害事件结果中的相关程度判断早已认为不能单纯地以“有或无”的二者择一的思考方法去判断,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早已经抛弃了是和否的二分法因果关系,而是已经采用比例因果关系,这为因果关系的定量划分提供了基础。
1968日本的加藤一郎、野村好弘就提出在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引起损害时,必然涉及如何采用分割的方法将损害结果归结各自不同原因的判断问题,并进一步提出判断外因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应引入定量比例因果关系。
71980年日本法医学家渡边富雄教授在采用了定量比例的方法对交通事故和损害结果(死亡、后遗障碍)进行研究,提出“事故寄予度”的概念,并以该概念来确定事故在损害结果中所起作用的大小。
国内方面,1986年“事故寄与度”的概念被引入我国法医学界,受到学者的高度重视,我国法医学界将该词改称为“损伤7参见何颂跃:《损伤参与度的评定标准》,载《法律与医学杂志》1998年第1期。
参与度”。
8其后,有学者提出因果关系赔偿比率的构想,在有直接关系时,视损伤对后果发生的作用大小比率分别为100%、75%、50%、25%;无因果关系时,比率则为0%共五等,此后法医学界对损伤参与度标准的制定开始趋向于五等级划分,并提出了损伤与疾病所致后果之间的5等级比例关系表。
而在司法适用方面,则应首推1994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室伤与病关系研究组制定出5等级10段的《损伤在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参与度的评判标准(草案)》,从因果关系参与度、损伤程度评定、赔偿三个方面探讨了具有我国特色的伤病因果关系评定标准内容,是符合侵权法基本赔偿原则的参与度评定方法,因而具有深远的影响意义。
9由于引入参与度概念,通过因果关系的量化,对损伤、疾病等多种原因在受害人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比例进行了科学界定,能够较为合理的区分各因素的作用力,但由于司法实践中的误用,将法医学上的因果关系比例简单的套用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比例,从而确定交通事故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比例,其症结在于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未能准确区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因果关系的不同法律意义,由此引发争议,有必要予以澄清。
(三)损伤参与度鉴定之法律效果检视1、理论回顾:事实上因果关系与法律上因果关系无论是法学理论研究还是法律实践,因果关系都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从刑事法律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到民事法律中的侵权责任、8转引自陈燕娜:《关于医疗事故纠纷中损伤参与度问题的研究》,载台江法院网闽都法学栏:/public/detail.php?id=1303,访问日期2014年7月11日。
9参见刘鑫:《医疗损害鉴定之因果关系研究》,载《证据法学》2013年第21卷(第3期)。
违约责任的构成,都离不开因果关系。
在法律层面上,一般把因果关系分为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两类,即因果关系两分法。
10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概念一般是为了揭示在涉及法律争诉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行为中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具体关联情况。
事实因果关系是指从纯粹的客观科学规律和事实的角度出发,观察和分析加害人的加害行为与受害人受到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的客观联系,即从客观事实的联系上分析归纳出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范围,这与一般的科学探索活动相同。
11事实上因果关系属因果律之问题,判断事实上因果律,与法律政策无关,纯属客观事实之判断,不应加入法官个人之主观价值判断。
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更多的出于政策考量。
反之,法律上因果关系非属事实上因果律之判断,而系在事实上因果关系成立后,探求被告是否应对原告损害负责,亦即基于法律政策或其他考虑,被告责任应如何限制之问题。
12从而要避免使加害人因社会生活中的因果关系链条无限延伸而承担过重的责任。
在民事侵权领域,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后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用“相当因果关系学说”,其重点在于注重行为人之不法行为介入社会之既存状态,并对现存之危险程度有所增加或改变。
亦即行为人增加受害人既存状态之危险,或行为人使受害人暴露于与原本危险不相同之危险状态,行为人之行为即构成结果发生之相当性原因。
13我国侵权责任法亦采用这一基本立场来判断行为人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10王卫国:《现代民法的因果关系理论》,《外国法学研究》1986 年第4 期。
11参见刘鑫:《医疗损害鉴定之因果关系研究》,《证据科学》2013年第21卷(第3期)。
12参见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版第141页。
13同上第8页。
的发生的因关系,从而确定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2、困境:直接引用or辅助参考与损伤参与度这一法医学概念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原因力”。
原因力是指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