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八章 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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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适用冲突规范的五大制度

国际私法适用冲突规范的五大制度

国际私法适用冲突规范的五大制度五大制度主要包括: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制度。

五大制度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限制外国法适用扩大本国法适用的作用。

反致通常是通过直接反致、间接反致来达到限制外国法适用的;识别则通过将法律关系定性归人能够适用本国法而不适用外国的法律关系范畴,来达到排除或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目的;外国法的查明通常伴之以“如果查明不了就适用法院地法”的规则,从而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目的;至于利用公共秩序保留、宣告法律规避行为无效则更是直接限制、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手段。

当然这些制度本身的存在并不完全就只这一个目的,但以此为线索将其串起来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这些制度。

(一)反致反致包括三种:1.直接反致(A-B)(1)指对某一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或外法域法,而该外国法或外法域法的冲突规范却指定此种法律关系应适用法院地法,结果法院使用了法院地法。

(2)直接反致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法院地法承认其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或外法域法包括冲突规范。

如果该被援引的外国法或外法域法不包括冲突规范,仅指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话,则不会发生反致。

2.转致(AfBfC)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法律,结果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最终适用了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

这种法律适用程序即构成转致。

[例]甲国公民A (男)与乙国公民B (女)在乙国结婚,因工作关系移居丙国,数年后,A在丙国死亡,其前妻之子女在丙国法院提起了要求继承A在丙国遗产的诉讼,并认为A与B之间的夫妻关系不成立,否认B的继承权,关于A 与B之间夫妻关系的成立,依丙国国际私法的规定应适用乙国法律,但是依乙国法律应适用丈夫本国法的甲国法律,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丙国法院适用甲国法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1999年卷一 25题)A.反致B.间接反致C.转致D.双重反致[答案]C.3.间接反致(AfBfC)又称“大反致”,指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但依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而依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本案又应适用甲国或甲地区的法律(即法院地法),最后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本国或本地区的实体法对该案件做了处理,即构成间接反致。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第二节 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
第三节 系属公式
第四节 准据法
第四章 冲突规范的有关制度
第一节 识别
第二节 反致
第三节 公共秩序保留
第四节 法律规避
第五节 外国法内容的证明
第二编 分 论
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三节 国家
第四节 国际组织
第五节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六章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二章、第三章 授课时数:4学时/章
第五章—第十三章 授课时数:1学时/章
机动 2学时
期末考试 2学时
总计 34学时
以教师讲授为主,辅之以案例分析,兼采课堂讨论。
期中提交一篇论文(占30%),期末闭卷考试(占70%)。
第十章 涉外继承权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涉外继承权概述
第二节 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第三编 专 论
第十一章 区际法律冲突
第一节 区际法律冲突概述
第二节 区际私法概述
第三节 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
第四编 程 序 论
第十二章 国际民事诉讼
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国际私法课程详细信息
课程号
02939995
学分
2
英文名称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中文简介
本课程将集中讨论国际私法的若干重要领域,诸如法律适用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基本规范和基本制度,同时从国内外的有关理论与实践入手,着重研究涉外民商事主体、涉外物权、涉外知识产权、涉外债权、涉外婚姻家庭、涉外继承权等领域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鉴于我国现已成为一个多法域国家(内地、香港及澳门),本课程还将单独阐述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为使涉外民商事当事人的实体权益能够得到充分、切实的保障, 本课程亦将对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做深入细致的分析。

国际私法中法律适用(2篇)

国际私法中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经济、文化交流日益频繁,涉及不同国家法律关系的案件也日益增多。

国际私法,作为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核心问题之一就是法律适用。

本文将从国际私法中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冲突规则、以及我国法律适用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国际私法中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 确定性原则确定性原则要求法律适用具有明确性和可预测性。

在国际私法中,确定适用何国法律是解决法律冲突的前提。

因此,各国在制定国际私法时,应尽量使法律适用规则具有明确性,便于当事人预见和遵守。

2.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时,应当公平、合理地解决法律冲突,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国际私法中,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保护上。

3. 国际礼让原则国际礼让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中,各国应当尊重他国法律,按照国际惯例和相互尊重的原则,合理确定法律适用。

这一原则有助于促进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和谐发展。

4. 保护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要求在国际私法中,各国应当优先保护本国利益,特别是在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

然而,保护主义原则并非绝对,各国在适用时应兼顾国际礼让原则和公平原则。

三、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则1. 物权关系的冲突规则在国际私法中,物权关系的冲突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属地原则:以物之所在地法为准据法。

(2)属人原则:以当事人国籍国法为准据法。

(3)最密切联系原则:以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准据法。

2. 债权关系的冲突规则在国际私法中,债权关系的冲突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合同关系:以合同缔结地法或合同履行地法为准据法。

(2)侵权行为:以侵权行为发生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为准据法。

(3)不当得利:以不当得利发生地法或不当得利地法为准据法。

四、我国法律适用实践1. 国际条约优先原则我国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规则

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规则

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规则:一个全面的视角国际私法,作为一门处理涉外法律关系的学科,其核心在于确定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在特定案件中的适用。

本文将全面阐述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包括冲突规范、实体规范以及程序规范。

一、冲突规范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重要的规则之一,它确定了个案中应适用的法律。

冲突规范描述了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应当考虑的特定连结点,并指明了应当适用的法律体系。

这些连结点可以是人的国籍、住所、公司注册地、合同签订地、物之所在地等等。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将案件事实与连结点所指向的法律体系进行比较,最终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二、实体规范除了冲突规范,国际私法还涉及实体规范的适用。

实体规范确定了涉外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它们可能基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制定,并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特定法律体系的价值观和原则。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需要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结合相关实体规范的内容,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实体规范可能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因此,在国际私法的实践中,如何平衡不同法律体系的利益是一个重要的挑战。

三、程序规范国际私法的程序规范同样重要,它们为涉外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框架。

程序规范包括管辖权、证据规则、诉讼时效等规定,它们确保了涉外案件的公正和效率。

首先,管辖权规则确定了审理涉外案件的适当法院,这可能因案件的性质和连结点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其次,证据规则确保了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从而影响案件的裁决。

最后,诉讼时效规则确定了权利丧失的时间限制,这对于跨国案件尤为重要,因为不同国家的诉讼时效期限可能存在差异。

四、法律选择方法国际私法还涉及法律选择方法的问题。

不同的方法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因此,选择适当的方法对于确保公正裁决至关重要。

一般而言,国际私法的法律选择方法包括客观方法和主观方法。

客观方法侧重于确定与案件事实最相关的法律体系,而主观方法则更多地考虑了当事人的意愿和意图。

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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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及难以确定所 在地时的变通处理
(二) 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物或财产的法律 适用 1. 运输中的物 2.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国解 散时的财产 3.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 4.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 5.国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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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及难以确定所 在地时的变通处理
(三)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86条只规定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 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土地、附着于土 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均为 不动产。 我国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章第36—40 条对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作了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适 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 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 在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 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 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 法律。 10


(三)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此外,我国1992年《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 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其第271条规定:“船 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 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其第 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律。”我国1995年《民用航空法》第185条规定:“民用航空器 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的法 律。”其第186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 籍登记国法律。”其第187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 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光船租赁,又称为船壳租船、光船租船,简称光租,是指船舶 出租人提供一艘不包括船员在内的船舶出租给船舶承租人使用 一段时间,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租船方式。光船租船的 主要特点之一是:承租人为了方便营运标的船舶,通常可以在 租期内更改船壳油漆颜色、烟囱标志、船名、国籍等。

国际私法第八、十章 合同、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

国际私法第八、十章 合同、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

第八章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 (2)第一节物权的法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the Situs Rule (2)一、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冲突 (2)二、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2)三、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3)(一)从动产随人到物之所在地法 (3)(二)动产依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确立 (3)四、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3)1、物之所在地法的原理 (3)2、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3)3、物之所在地法的例外:物在哪? 主要是指动产 (4)4、中国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4)第二节国有化问题 (6)一、国有化和国有化法令的效力问题 (6)二、国有化的补偿问题 (7)三、中国有关国有化的立法和实践:采取的发展中国家的主张 (7)第三节信托的法律适用 (7)一、信托的法律冲突 (7)第四节国际破产的法律问题 (8)一、单一破产制vs复合破产制 (8)第十章合同的法律适用 (9)一、涉外合同与合同的法律冲突 (9)二、确定合同准据法的理论 (9)三、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方法 (9)1、当事人意思自治 (9)2、最密切联系法 (9)3、特征履行法 (9)四、我国的有关规定 (10)(一)当事人意思自治 (10)五、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的适用 (14)第八章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8-1物权的法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the Situs Rule8-2国有化的法律问题Nationalization8-3信托的法律适用Trust8-4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Intermational Bankruptey第一节物权的法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the Situs Rule 物之所在地法是由14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首先提出来的,但是当时只适用于不动产,对动产则是适用“动产随人”或“动产附骨”的原则一、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冲突(一)物权的主体(二)物权的客体(三)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四)物权的取得与变动规则(五)物权的保护方法【案例】中国公民张XX购买了厦门市住房一座,房主登记为张XX。

《国际私法》第八章-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

《国际私法》第八章-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

第八章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第一节物之所在地法一、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该原则是由14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首先提出来的,但当时只适用于不动产,对动产物权则适用“动产随人”或“动产附骨”的原则,即动产物权,应随人之所至,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来解决。

19世纪以后,对动产和不动产统一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渐居主导地位。

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据1.主权说:齐特尔曼、弗兰根斯坦2.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3.利益需要说或实际需要说:巴尔、毕耶4.方便说和控制说:戴西、莫里斯我国:由物权关系本身性质所决定。

理由:综合上述说法。

三、物之所在地的确定以及难以确定时的变通处理(考点)1.不动产:物理上的所在地。

2.有体动产:一般情况下为物理上的所在地。

特殊情况下可能为注册地、主营业所所在地等。

3.无体动产:一般以其能被有效追索或执行的地方为其所在地。

变通处理:1.运输中的物:送达地(我国)、发送地、所有人属人法等。

2.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国解散时的财产:原则上为属人法。

3.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发,不动产适用遗产所在地法。

4.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占有者属人法处理。

5.国家财产:财产所属国法。

我国的相关规定: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第三十九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条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2.《海商法》第二百七十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二百七十一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财产分割的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适用

财产分割的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适用

财产分割的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适用在国际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是一项重要且敏感的议题。

夫妻在离婚时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然而,涉及国际因素时,财产分割涉及到适用的法律体系的问题。

本文将讨论财产分割的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适用的问题。

一、国际私法适用国际私法是指管辖离婚案件中的法律体系,其中包括离婚的条件、程序、效力等方面。

在财产分割中,国际私法适用涉及到如下几个方面。

1. 适用法律的选择在国际离婚案件中,涉及到不同法域的法律问题。

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法院通常会根据各当事人的国籍、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适用法律。

因此,在财产分割中,法院可能会选择适用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或者与案件有关财产所在地的法律。

2. 分割标准的适用不同国家的财产分割标准存在差异。

有些国家采用共同财产制度,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而另一些国家则采用偶然制度,根据夫妻双方的贡献程度来分配财产。

国际私法将适用当事人所在地的法律或者双方协议来确定财产分割的标准。

3. 分割权利和程序规定的适用国际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分割财产的权利和程序规定也因国家而异。

一些国家会规定离婚后对财产的分割权利,例如,一方有权获得居住权、抚养权等;而其他国家可能没有明确的规定。

此外,关于分割财产的程序规定也因国家而异,包括起诉时效、争议解决方式等。

国际私法将适用当事人所在地的法律或者案件所在地的法律来确定分割权利和程序规定。

二、国际公法适用国际公法是指在财产分割中适用的国际公约、条约和国际惯例法等。

虽然国际私法决定了国际离婚案件适用的具体法律体系,但国际公法在财产分割中也具有一定的影响。

1. 国际公约和条约一些国家之间签订了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国际公约和条约,这些公约和条约可以适用于涉及该国的离婚案件。

例如,国际财产分割公约规定了夫妻财产的分割原则和程序,各缔约国应予以执行。

2. 国际惯例法国际离婚案件的处理中,国际惯例法也可能适用于财产分割的相关问题。

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二~三编【圣才出品】

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二~三编【圣才出品】

第二编 财产权第八章 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物之所在地法1.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及其在各国立法实践中的运用(1)“物之所在地法”,是由14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首先提出来的,但当时只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及其在各国立法实践中的运用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据物之所在地法 物权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与物之所在地法的其他表述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及难以确定所在地时的变通处理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国有化及其域外效力国有化中的国际私法问题国有化的补偿问题信托的法律适用 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 信托 信托的准据法及其适用范围 《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 信托的承认其他有关规定 国际破产与国际破产法 国际破产的管辖权国际破产 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我国关于国际破产的立法与实践 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适用于不动产,对动产物权则适用“动产随人”或“动产附骨”的原则,即动产物权,应随人之所至,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亦即原属城邦的法律)来解决。

这主要是由于在法则区别说时代,动产还不具有不动产那样的重要性,因而可以作为属地管辖的例外。

(2)到19世纪,尽管这一古老的原则仍为某些国家的民法典所坚持(如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第7条、1889年《西班牙民法典》第10条、15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300条等),但从那时以后,对动产不动产统一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渐居主导地位。

如英、美等国是统一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原则的,中南美洲国家、亚非国家也普遍接受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原则。

把物之所在地法同样适用于动产物权也是原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及现在独联体、东南欧若干国家的基本主张。

此外,1889年《蒙得维的亚国际私法条约》第32条、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第105条,也在总的原则上支持对所有的财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2.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据尽管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已成为解决不动产、动产物权关系法律适用的主导原则,但对其根据学者们的主张主要可分为:(1)主权说齐特尔曼和弗兰根斯坦等主张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所在地国家主权的需要。

国际私法第8章 冲突法的一般问题

国际私法第8章 冲突法的一般问题

(四) 解决识别冲突的方法
识别方法 法院地法说 主要代表人物 康恩、巴丹、努 斯鲍姆 沃尔夫德帕涅 理 论 根 据 ①冲突规范是国内法;②法官熟悉本国法律概念;③在解决 识别冲突之前,外国法还没有得到适用。 如果不依解决争议问题的准据法进行识别,尽管内国冲突规 范指定适用外国法,结果等于没有适用。 冲突规范的概念与实体法的概念并不必然同一,由于冲突规 范总是涉及不同国家的实体法,必须依在比较研究基础上形 成的一般法律原则进行识别。 识别问题实质是冲突规范的解释问题,没有统一的规则。
不仅不适用外国法,当事 当事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人可能要负担法律责任
地位和立法 主要处于学说阶段,大多 国际私法的一项原则,各国 上的表现不 数国家的立法没有规定 立法均有规定 同
(三)法律规避的效力 有关法律规避的效力,各国立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方面存 在较大分歧,大致可归纳为三种情况: 1. 肯定规避外国法的效力; 2. 仅仅否定规避内国法的效力; 3. 所有的法律规避行为均为无效。 我国立法对法律规避问题未作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 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但对于规避 外国强行法的的行为是否有效,则无规定。 <规定>第六条: 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 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不是

不是
不是

不是

三、 先决问题 (一)先决问题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 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 这时,把当事人争讼的问题叫“本问题”,而应当首先解决的 问题叫做“先决问题”。 构成先决问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国际私法 第八节 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

国际私法 第八节 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效力: 只要该法律选择的协议是有效的,它当然具有约束双方当事人和法院的效力。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 只能是被选择国家的实体法。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限制: 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时必须受“善意”“合法”,以及合同或当事人与所选择法律 不得毫无联系、不得有意规避有关国家的强制性法律、不得以损害第三方的利为目 的等方面的限制。对不动产合同,国内或国际立法多不允许当事人选择不动产所在 地以外的法律,或规定只能直接适用(即不需要当事人选择)不动产所在地法。
在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时应注意: (1)涉外合同适用中国法作准据法的有三种情况: ①某些种类的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如三种外商投资企业合同) 。 ②合同当事人合意选择了中国法。 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法院认为中国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因而 应适用中国法。 (2)这里所指的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均应理解为实体法条约或惯例。 (3)《民法通则》《海商法》《民用航空法》都规定,在适用“国际惯例”时,不 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准据法的确定经历了以下三个历史发展阶段: (1)合同的准据法完全采用客观化标准来确定,即自巴托鲁斯起,主要是指合同 缔结地法。 (2)第二个历史阶段是自杜摩兰提出“意思自治”说以后。 (3)第三个历史发展阶段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学者提出“合同自体法”理 论后,逐渐进入了以合同原则上应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而在当事人未 选择法律或法律选择无效时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阶段。 这是国际上通行方法。
国际私法
第八节 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
本节学习指南
重点掌握 涉外合同关系准据法确定的一般制度 我国关于涉外合同关系的冲突法规则及相关制度。
国际私法上讨论的合同的含义 指营业所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间订立的以提供 有形或无形财产或服务(包括劳务)为标的,并 且必然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或有关国际条约的 适用的协议。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法》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法》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法》国际私法是指国家或地区之间解决跨国私法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体系。

在国际社会中,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因此,为了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国际私法的地位和作用变得愈发重要。

作为国际私法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书,《法律适用法》被广泛采用和遵守。

本文将对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法》进行深入探讨,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该法律。

一、《法律适用法》的定义《法律适用法》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文书,旨在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确保各国法律之间的协调和统一。

这部法律规定了涉外民事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的原则和方法,为跨国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二、《法律适用法》的基本原则《法律适用法》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以确保法律的适用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进行。

以下是其中的几个重要原则:1. 主体平等原则:各国法律主体在跨国民事关系中应当享有平等地位,无论其国籍、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社会地位等因素。

2. 管辖权原则:国家在适用法律时应遵循司法管辖权的原则,即以国内法为基础,合理确定适用该法律的权利和义务。

3. 单一适用原则:针对一个具体的跨国纠纷案件,应仅适用一种法律。

这一原则有助于减少法律冲突和混乱,并提供对当事人更加明确和可预测的法律适用结果。

4. 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领域,各主体享有自由订立和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

这一原则确保了当事人在跨国合同中的自主决策权和合同自由。

三、《法律适用法》的适用范围《法律适用法》广泛适用于各个领域的跨国民事案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纠纷:当涉及跨国合同纠纷时,根据《法律适用法》,应确定合同的准据法以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2. 侵权责任纠纷:在跨国侵权责任纠纷中,根据《法律适用法》,应综合考虑各国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因素,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3. 私人国际法:个人的婚姻、离婚和继承等个人关系问题,也涉及到国际私法。

《法律适用法》为此类个人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原则。

国际私法(第五版)

国际私法(第五版)
需要,为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编写的教材之一。本书采用了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国际私法学体果,共分5编18章深入系统地阐述了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本书
运用比较的方法对上述内容进行了深入透彻、多层面和多角度的、繁简适度的阐述和论析,反映了国内外国际私
法学研究的成果。在理论创新、系建构、文风改进和注释规范等方面,亦有新的进展和突破。本书可作为高等学
第五节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
第六节在线仲裁
第一节国际商事和解
第二节国际商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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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目录分析
3
第一章涉外民
事关系与国际
私法
第二章国际私
法的历史
第三章冲突规

1
4
2
5
第四章准据法
确定中的几个
一般性问题
第五章外国人
民事法律地位
第六章国际
私法关系的
主体
第七章法律
行为与代理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
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即适用所涉各法域互有差异的实体民法规范,会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
的现象,从而必须解决究竟应该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来作出判决的问题,也就是法律选择的问题。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
第二节离婚
第三节婚姻的效力
第四节父母子女关系

国际私法条文

国际私法条文

国际私法条文【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国际私法的概念及作用二、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规定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2.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3.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4.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5.债权关系的法律适用6.知识产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三、国际私法在中国的实践案例分析1.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适用2.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的法律适用四、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的影响正文一、国际私法的概念及作用国际私法是一门涉及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学科,主要调整跨国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国际交往中,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这就需要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从而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国际私法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其主要作用是明确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为国际民事争议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

二、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规定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该法的规定确定。

该法规定了一系列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包括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夫妻财产关系、继承关系、物权关系、债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等。

2.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如果涉及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44 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在国际继承关系中,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一般来说,遗产的法定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都需要依据被继承人所在国家的法律进行规定。

4.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在国际物权关系中,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等法律关系,都需要依据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进行规定。

而动产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或者行为地法。

5.债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在国际债权关系中,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等法律关系,一般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或者行为地法。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第一章: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1、《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民通意见》补充说明“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

”3、《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民通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

)第二章: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一、结婚: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外国人本国法。

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可以采取领事婚姻,也鼓励在当地按当地法律办理,同时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实质要件。

短期在境外的(如旅游)结婚必须适用中国法。

二、离婚: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适用(2篇)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私法在解决跨国法律冲突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私法上的法律适用原则、方法及其在我国的具体实践,以期为我国国际私法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引言国际私法,又称冲突法,是研究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相互冲突与协调的法学分支。

在跨国经济、文化、技术交流日益频繁的今天,国际私法在解决法律冲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际交往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国际私法上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

二、国际私法上的法律适用原则1. 确定性原则确定性原则要求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必须明确法律规定,避免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

为此,国际私法上采取了以下措施:(1)明确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2)对法律概念、术语进行明确界定;(3)制定具体的法律适用规则。

2. 协调性原则协调性原则要求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各国法律制度之间应相互协调,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冲突。

为此,国际私法上采取了以下措施:(1)通过国际条约、惯例等方式,协调各国法律制度;(2)在缺乏国际条约、惯例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寻求合理的法律适用途径。

3. 公平性原则公平性原则要求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法律适用结果公正、合理。

为此,国际私法上采取了以下措施:(1)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2)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合理适用法律。

4.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要求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考虑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制度。

为此,国际私法上采取了以下措施:(1)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制度;(2)在多个法律制度中,选择最符合案件实际情况的法律制度。

三、国际私法上的法律适用方法1. 确定准据法确定准据法是国际私法上的核心问题。

在确定准据法时,通常遵循以下方法:(1)当事人意思自治;(2)最密切联系原则;(3)适用法院地法。

2. 法律适用顺序在确定准据法后,还需考虑法律适用顺序。

国际私法(二)十

国际私法(二)十

国际私法(二)十————————————————————————————————作者:————————————————————————————————日期:第八章法律行为与代理1.法律行为成立的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普遍地认为应当依()A.行为地法B.该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C.当事人的本国法D.当事人的住所地法2.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一般应适用()A.代理行为地法律B.被代理人经常居所地法律C.代理人经常居所地法律D.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第九章财产权1.各国解决涉外物权关系冲突最普遍适用的是( )A.物之所在地法B.所有人国籍国法C.所有人住所地法D.物权登记地法2.下列物权关系中哪些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A.国家财产B.物权的保护方法C.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物权D.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的物权E.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3.外国法人解散或终止时,其财产的归属问题一般应适用()A.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分别对待B.法人属人法C.物之所在地法D.最大股东属人法4.美国人约翰将其在我国所购住宅一套转让给法国人巴姆,后两人发生争议诉至人民法院,该案应适用()A.美国法B.法国法C.中国法D.可以选择适用美国法或法国法5.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法律的情况下,动产物权适用()A.原所有人经常居所地法律B.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C.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D.法院地法律6.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这一冲突规范属于()A.单边冲突规范B.有条件的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C.双边冲突规范D.无条件的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7.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于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在当事人未选择所适用的法律时,应适用()A.运输起运地法律B.运输目的地法律C.发送人经常居所地法律D.有关运输合同的准据法8.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有价证劵适用的法律是()A.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B.有价证劵发行人主营业地法律C.有价证劵发行人登记地法律D.与该有价证劵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9.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涉外物权关系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的情形有()()()()()A.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B.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的法律适用C.有价证券的法律适用D.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E.不动产物权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A.行为地法B.船舶所有人国籍国法C.船旗国法D.船舶所在地法11.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A.船舶所在地法律B.船舶所有人国籍国法律C.取得行为发生地法律D.船旗国法律12.《海商法》规定,船舶的抵押权适用()A.抵押人经常居所地法律B.抵押登记地法律C.船旗国法律D.抵押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13.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A.船舶所在地法律B.船舶所有人国籍国法律C.物权行为发生地法律D.原船舶登记国法律14.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A.船舶所在地法律B.船舶所有人国籍国法律C.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D.船旗国法律15.中国南方某航运公司将其所有的一艘悬挂巴拿马国旗的远洋货轮转让给印度一家航运公司,该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适用的法律是( )A.中国法律B.巴拿马法律C.印度法律D.船舶所在地国法律16.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旗国法适用下列事项()()()()()。

第八章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

第八章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

主张此说的人还认为:物权是具有“对世
效力”的,即它应受到每一个人的尊重。 如果土地所有权按照现在所有人的属人法 来决定,则同一土地上的权利就将因所有 人的不同或所有人住所的不同而随时发生 变更,所有权的附随的权利与义务如相邻 关系等,也会因上述情况的出现而发生改 变,这显然是不符合公共利益和实际需要 的。
在国际私法中,需要研究的是国有化法令
的效力是否能及于外国人在其境内的财产 和本国人在外国的财产。
(一) 国有化法令对本国人在外国 的财产的效力
“动产附骨”(mobilia
ossibus inhaerent)的冲突原则,意思就是动产物 权,应随人之所至,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亦即原属城邦的法律)来解决。后来,在 欧洲大陆,对动产不动产统一适用物之所 在地法渐居主导地位。
如英、美等国是统一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这
一原则的,只是在美国有些州的民法中, 却保留着过去从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 抄来的公式。 中南美洲国家都主张对动产不动产一概适 用物之所在地法。 亚非国家也都一致采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把物之所在地法同样适用于动产物权也是 原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及现在独联体、 东南欧若干国家的基本主张。
散时的财产 关于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国 解散时,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不应适 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应依其属人法解决。 但外国法人在所在国因侵害当地国家利益 而被内国取缔时,其财产的处理通常适用 内国法。
2.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 在涉外遗产继承问题上,有的国家对遗产
不分动产与不动产,概依被继承人的属人 法处理,而排斥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但 有的国家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 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 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遗产所 在地法。中国的规定即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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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
第一节物之所在地法
一、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
该原则是由14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首先提出来的,但当时只适用于不动产,对动产物权则适用“动产随人”或“动产附骨”的原则,即动产物权,应随人之所至,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来解决。

19世纪以后,对动产和不动产统一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渐居主导地位。

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据
1.主权说:齐特尔曼、弗兰根斯坦
2.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
3.利益需要说或实际需要说:巴尔、毕耶
4.方便说和控制说:戴西、莫里斯
我国:由物权关系本身性质所决定。

理由:综合上述说法。

三、物之所在地的确定以及难以确定时的变通处理(考点)
1.不动产:物理上的所在地。

2.有体动产:一般情况下为物理上的所在地。

特殊情况下可能为注册地、主营业所所在地等。

3.无体动产:一般以其能被有效追索或执行的地方为其所在地。

变通处理:
1.运输中的物:送达地(我国)、发送地、所有人属人法等。

2.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国解散时的财产:原则上为属人法。

3.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发,不动产适用遗产所在地法。

4.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占有者属人法处理。

5.国家财产:财产所属国法。

我国的相关规定: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第三十九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条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2.《海商法》
第二百七十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二百七十一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第二百七十二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3.《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一百八十六条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二节国有化中的国际私法问题(了解)
一、什么是国有化?
国有化通常是指主权国家或政府依据本国法律,将某些原属私人(包括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财产和权利收归国有,由国家或它的机构加以控制和使用并予以一定补偿的一种法律措施。

二、国有化法令对本国人在外国的财产的效力
否定外国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的理由:
(1)外国国有化法令或措施是惩罚性的,其效力不及于国外;
(2)违反公共政策;
(3)以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来否定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
(4)以有关外国未被承认为由,拒绝承认其国有化措施的域外效力
三、国有化法令对外国人在本国的财产的效力和补偿
关于国有化法令或措施对外国人在本国境内的财产和效力。

对于补偿问题,各国做法不同,归结起来大致有三种:
(1)不予补偿;
(2)给予“充分、有效、及时”的补偿;
(3)给予“适当、合理”的补偿。

适当、合理的补偿已被一系列国际文件和国际实践所确认,逐渐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一项国际法原则。

四、我国关于国有化问题的立场和实践
我国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一般不征收、征用,更不会进行大规模的国有化,即使在将来非常特殊的情况下,确有必要征收、征用或国有化时,亦会给予外国投资者合理的、不低于原财产价值的补偿。

我国政府的上述立场不但在我国的国内立法,而且在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都有规定。

第三节信托(了解)
一、信托的概念
信托通常指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文件所定,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

信托起源于英美衡平法。

二、信托的特征
(1)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
(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3)有限责任
(4)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尽管信托制度在英美法系形成后,也被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但两大法系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不少差异:
(1)信托定义的区别;
(2)信托财产权的构成不同;
(3)信托制度内容不同;
(4)信托的生效要件不同。

三、信托的法律适用
1.涉外信托关系的法律适用
2.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关于信托的准据法及其承认的公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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