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1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2.婚姻的形式:实行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 3.婚姻的缔结: 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得为
婚。
4.婚姻的终止: 可以因自然原因而消灭,还可以通过人为
方式而解除
(四)家庭继承制度
西周时期,在身份地位继承方面实行嫡长 子继承制。如果嫡长子先于父亲死亡,则由长 子正妻所出的嫡长孙代位继承;如无嫡孙,则 立嫡长子的同母弟为继承人;如无嫡长子同母 弟,再立其他庶子中的年长者为继承人。如妻 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在财产继承上, 作为法定的继承人,嫡长子同样取得了对家族 财产的支配权。其余子嗣只能在嫡长子的支配 下获得一部分利益。至于女子则只是通常在出 嫁时得到父兄给予的一份嫁妆。
(三)刑罚适用原则
1.矜老恤幼原则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
3.疑罪从轻惟赦制度
4.同罪异罚原则
• 三、民事法律内容
西周初期的民事关系尚不活跃。以 土地为主体的不动产归周天子所有,婚 姻、继承及家庭制度严格遵循宗法礼制, 买卖、交换也仅限于少量生活用品。到 西周中后期,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关 系渐趋复杂,涉及财产转移和交换行为 的民事关系也进一步活跃,以私人所有 权为中心的民事规则也得到了进一步的 发展。
(五)司法官责任制度
西周对司法官的责任已有一定要求。 《尚书》和《周礼》对司法官提出了在诉 讼中的执法要求,这是我国司法官责任制 度在法律上的首次明确。
(六)刑罚执行制度 西周刑罚的执行由大司寇统辖,下设 司圜、掌囚、掌戮等职官负责具体事物。 西周执行刑罚的场所有嘉石、圜土、囹 圄等。
本章小结
(二)行政管理体制
在西周中央国家机关体 系中,周天子的地位最高, 权力最大。西周初年,太师、 太保、太傅这“三公”作为 重要的辅臣帮助周王履行统 治职能。西周中期设立了卿 事寮和太史寮这样的辅政机 构。 西周的 地方行政机构,主要指周王 分封同姓子弟叔侄和异姓亲 戚及元老重臣所建立的四方 诸侯,和诸侯再次分封形成 的卿大夫。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的原则——三宥之法 即“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 曰遗忘”,对此三者皆可宽宥 原谅。 《尚书· 康诰》:“人有小罪, 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 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 乃惟眚灾, ……时乃不可杀。”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 三刺之法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 曰讯万民” 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 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凡是 疑案难案,都采取从轻处断或 加以赦免的办法,即所谓“五 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这也是其“明德慎罚”主张在 定罪量刑问题上的体现。
礼的核心:“亲亲”、“尊 尊” “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 自己的亲属,核心是“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 自己的尊长,核心是“忠”。
(三)周礼的性质与作用 《左传》“礼,所以经国家,定 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 训正俗,非礼不备;纷争辩讼, 非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 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 礼不亲;班朝、治军、三官、 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 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 庄。”——《礼记· 曲礼》
礼的核心:“亲亲”、“尊 尊” “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 的亲属,核心是“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 的尊长,核心是“忠”。
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一)宗法制度的概念及内容 1、概念 宗法,指血缘关系亲近的家族 一起在宗庙中祭祀组先,所形成 的规则,主要调整宗族内部的各 种关系。 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存 在的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 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 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本次课内容5
A、“礼不下庶人”是说调整奴隶主贵 族的礼,不适用于平民百姓。 B、“刑不上大夫”是指奴隶主贵族在 他们犯罪受到制裁的时候,他们可 以享受一些普通平民百姓享受不到 的待遇。 具体表现: ①官僚贵族犯罪“轻重不在刑书” 如:王之同族及有爵者,罪无论轻 重,按轻罪处罚 ②在刑罚处罚方法上享有特权 如:公族无宫刑、王之同族不弃市 ③在诉讼程序上享有特权 如:命夫命妇不躬座狱讼
第二章 周朝的法律
3、“行刑重轻”、“以刑去刑”:商鞅明确提出“行刑重轻” 原则,认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 ,“重刑连其罪,则民不 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韩非也声称 “重一奸之罪,而 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
4、公布法律、“明白易知”:商鞅即反复谈到:“为法,必 使之明白易知”;“行法,令明白易知” ;韩非明确主张: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鞭刑,是目前世界上很少有国家使用的一种酷刑。 新加坡鞭刑使用的是皮鞭,打鞭要求一鞭下去,皮肉 皆 开,疼痛难忍。打完一鞭后,医生便进行检查,一 旦发现受刑者不能承受下一次鞭打了,便停下来,过3 个月再继续打。而且,打鞭时,允许各家报纸的记者 去拍照,第 二天登在报纸上,传遍全国。 新加坡的鞭刑由国家最高法院执行。判鞭刑最高 的多到25鞭,鞭刑是打屁股。在新加坡,打劫、盗窃 被捉,至少要坐牢3年,打鞭5下。酒驾也被处以鞭刑 。 所以,很少有人敢以身试法去抢劫、盗窃、酒驾等 。 新加坡社会治安好,除法制严格外,也与他们的收 入高有关。
(二)契约制度
1、傅别---借贷契约 2、质剂---买卖契约 司约、士师作为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契约事务, 处理相关纠纷诉讼
(三)婚姻制度
1、婚姻制度的法律规定——礼 2、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
3、婚姻关系成立的条件
(1)父母主婚原则:婚姻须有“父母之命,媒妁 之言”,“男不亲求,女不亲许”,“匪媒不得” (2)同姓不婚原则:“同姓相婚,其生不蕃” (3)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 :纳采、问名、纳 吉、纳征、请期、亲迎。 “六礼”作为古代礼制的一部分被后世所继承,中国 封建时代各朝婚姻制度很大程度上受西周的影响。
4、婚姻关系的解除: “七去”(七出、七弃) “三不去
2西周的法制
第二章西周的法制周朝 (公元前1066 -前256)周朝存在约8O0年.从公元前11世纪中期到公元前256年,共传30代37王.可分为西周和东周两个时期。
西周建都镐京(今陕西西安附近),到公元前771年结束。
第二年,周平王迁都洛邑(今河南洛阳),开始了东周的历史。
周朝和各诸侯国的统治范围包括今黄河、长江流域和东北、华北的大部。
本章重点:立法思想、宗法制、婚姻制度、司法程序第一节立法指导思想一、“天讨、天罚” →→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之所欲,天必从之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二、亲亲、尊尊和有别亲其亲属,尊其尊贵,男女有别;“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孔子说“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三、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而入刑”相辅相成,互为表里。
凡是礼所允许的,就是刑所不禁止的,凡是礼所不许的,就是刑所严禁的。
2、正确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第二节法律形式一、礼→→精神原则和具体仪式(见28页解说)1、渊源:“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
” 《周礼》内容:大至天下九州,天文历象;小至沟洫道路,草木虫鱼。
凡邦国建制,政法文教,礼乐兵刑,赋税度支,膳食衣饰,寝庙车马,农商医卜,工艺制作,各种名物、典章、制度,无所不包。
2、作用:“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
”3、礼仪形式:五礼之说吉礼,是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天神、地祗、人鬼)凶礼,是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方面的礼节仪式。
宾礼,用于款待来朝会的诸侯及其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
西周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1年)
一、西周的建立与发展
周族原是陕西高原的一个古老部落,周文王(姬昌) 曾被商王封为西伯侯。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借助奴隶 反抗的力量一举灭商,建立了周朝,定都于镐京(今陕 西西安),因其位于后来东周国都洛邑(今河南洛阳), 故史称“西周”。西周建立后,政治、经济、文化日趋 发达,处于我国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其法制也达到空 前完备的程度。
重典治乱世
所 有 权
周王所有土地、奴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西 周 民 事 法 律 制 度
中后期私有权的确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财产 的占有、使用、处分权。
傅 别
契 约 关 系 及 形 式
傅别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是处理债权纠纷 的法律依据,傅,把契约写在竹简上;别,把契约 分为两半,债权人与官府,或立契双方各执一半 质剂,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是长短不同 的两种契约券书。长券叫质,短券叫剂。凡奴 隶、马牛、土地等要物交易用长券,珍奇异物 等动产交易用短券。 将文书内容一式两份书写于两件券书上,双方 当事人各执一件。特指财务收受赠与关系的契 约文书,其不构成债权债务关系。
13 15 13 14
婚龄
《周礼》:“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礼记》:“(女)有故,二十三而嫁”。 汉《白虎通》释曰:“男三十筋骨坚强,任为人 父。女二十肌肤充盈,任为人母,合为50,应 大衍之数,生万物也。” 政治的动乱,战争的频繁,以及统治阶级对赋 税、人力的需求,使婚龄不断发诸子均分 身份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 长”。
西周的诉讼制度
1、司法机构
中 央 地 方 大司寇 小司寇 士师 乡士 遂士 县士
第一节 西周时期的法律概况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西周是周朝的前段,是中国奴隶制社会的发展兴盛时期。
武王为有效控制大片土地,先是采取了分封制,将同姓宗亲和功臣分封各地,建立诸侯国,由此形成了后来春秋时期诸候争霸的基本格局。
武王死,其子成王继位,周公摄政。
周公外平叛乱,内制礼乐,使周王朝在文化与政治上空前统一。
传至昭王、穆王两代,周王室开始衰微,尤其是到周幽王时,因其宠幸美女褒姒,废皇后,其岳父申侯不满,于公元前年联合羌人杀了他。
至此,共经历11代、12王、275年的西周灭亡。
第一节西周时期的法律概况西周是宗法制度完善时期。
周人总结前朝统治的经验教训,建立起严密的国家组织机构,利用并改良了传统的礼,确立了礼治的统治方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其礼乐刑罚、典章制度,对中国后世几千年的政治结构、法律制度都有着深刻的影响。
其中以德配天和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是汉以后主流法律思想“德主刑辅”的直接渊源。
一、西周法制指导思想西周的法制思想继承并发展了夏以来的“神权法”思想,并在神权法思想基础上提出了“以德配天”和“明德慎罚”的理论,在敬天的同时,西周统治者又提出了维护宗法关系的“礼治”思想。
1、以德配天——对夏商神权法思想的修正和补充周人认为夏商统治者过分依赖于“天命”而亡国,因而提出了“以德配天”、“敬德保民”、“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的思想。
但是周人仍然崇敬上天,认为“天”至高无上,无所不能,但周人的“天”比商人的“天”更公正。
因为它不会厚此薄彼,专门亲宠一族一姓。
周人的天,只将“天命”(即统治权)交给有“德”的人。
所谓“有德”,就是得民心,其中心内容是“保民”。
因此“敬天保民”成为了周人为政的理念。
2、明德慎罚——西周法律思想的重要发展在“以德配天”的基本政治理论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
并以此作为国家处理立法、司法事务的指导理论。
所谓“明德”就是要崇尚道德,推崇德治,提倡德教。
即所谓统治者应自律并对人民施以耐心的教化;所谓“慎罚”就是应该审慎、宽缓的态度适用刑罚。
第二章西周的法制
九族宗亲
• 宗族是父系社会的产物,是古代宗法 制度的社会基础。有几个概念需要说 说。
家庭
• 家庭是宗族的基本单元。中国传统的家庭 单元是以成年男性为核心,通常的基本成 员还有“我”的妻子、子女、父母及未成 年的兄弟姐妹
家庭
• 姐妹和女儿是不列入族谱编制的,成年后一般要 外嫁到别的家族中去,成为外亲;
• 奴隶。总称为“臣(男奴)妾(女奴)”。 按种族来源有奚、羌、夷等名目,按其服 役内容有隶、鬲(li)、皂、舆、僚、台、 仆、牧等等称呼。主要来源于战俘及奴隶 的后代。
• 奴隶被视为牛马,毫无人身自由。
仆(受刖刑、头部有戒具象形)
妾(头部有戒具)
宗法制
• 宗法制是以祖先崇拜的祭祀活动为纽带、 确立在男权中心的家族中各成员地位和身 份的制度。
• 所有的耕地在理论上都归国王所有,所谓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每一里见方的 耕地都以“井”字形的深沟划成相等的9块 100亩地块,中央的一块是“公田”,由8 户人家共同耕种,收成全部归领主;边上 的8块授予每户一块,各自耕种,收成归农 民自己。土地不得买卖。每3年“换土易居” (轮换耕地和住房)。
• 确立嫡长子权利,以嫡长子继承家长权威, 形成宗族的直系“大宗”。
• 其他的儿子为宗族的分支,形成服从“大 宗”的“小宗”。
婚姻制度:目的与基本原则
• 婚姻的目的:“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 庙,而下以继后世也”——联系两大家族、 延续能够祭祀祖先的男性后代。
• 一夫一妻多妾制。
婚姻制度:结婚要件
宗族
• 古代人认为“姐妹”们(出嫁后)是“别 家”的人(外亲),虽也用父姓,但通常 不算在本宗族之内;
• 各代“媳妇”们是“自家”的人,随丈夫 列入本宗族,甚至结婚后可以在其娘家父 姓前冠以夫姓。
法制史(西周)
2)在刑书的时代,其编排体例不是以罪 在刑书的时代, 名来分类,而是按刑罚来分类, 名来分类,而是按刑罚来分类,规定每一种刑 罚中有哪些罪, 以刑统罪” 罚中有哪些罪,即“以刑统罪”。而礼的规定 则大不相同,国王有国王的礼, 则大不相同,国王有国王的礼,诸侯有诸侯的 大夫有大夫的礼。同时, 礼,大夫有大夫的礼。同时,根据礼仪适用的 不同场合,规定了不同的礼节仪式。 不同场合,规定了不同的礼节仪式。
另外,还需要注意: 另外,还需要注意: 一是礼的行为主体比较具体,分为国君、 一是礼的行为主体比较具体,分为国君、 诸侯、大夫等若干个级别; 诸侯、大夫等若干个级别;二是礼的编纂形式 以行为主体和不同场合的礼节作为体例安排的 线索。 线索。法律发展史是对具体的现象不断地进行 概括和抽象,从这一点上来说, 概括和抽象,从这一点上来说,刑是优先于礼 的。
第二节 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一、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 (一)礼 周公制礼的背景: 周公制礼的背景: 周原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小诸侯国, 周原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小诸侯国,社会发 展程度不如商,遗留有较多氏族社会习惯。 展程度不如商,遗留有较多氏族社会习惯。周 人灭商后, 人灭商后,需要解决如何对天下进行统治的问 题,周统治者将原来残留的礼加以整理并使之 完备,作为统治社会的重要规则。 完备,作为统治社会的重要规则。
1、从行为的主体来看,刑所规定的行为 从行为的主体来看, 主体是抽象的人, 主体是抽象的人,而礼规定的行为主体是具体 的人。 的人。 1)每一种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谁是主 每一种行为, 在每句前可以加上“凡是” 体。在每句前可以加上“凡是”,因此主体是 指除了国君以外的任何人; 指除了国君以外的任何人;
三、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西周时期“ 礼和刑有共同点,即它们的意志内容和法 礼和刑有共同点, 律目的相同。它们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律目的相同。它们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代 表统治阶级的利益,目的都是维护统治秩序, 表统治阶级的利益,目的都是维护统治秩序, 保护社会安宁。 保护社会安宁。 但是作为法律, 但是作为法律,它们有独自的发展历史和 独自的规范特征。这种特征表现在: 独自的规范特征。这种特征表现在:
中国法制史(全)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公元前1046年——前771年)第一节:立法概况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一)天罚思想(二)明德慎刑(三)礼治思想1、周公“制礼作乐”,将夏商的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这就是“周礼”。
2、礼的职能:(1)礼的首要职责是维护等级制度。
(2)礼的第二大职能在于预防犯罪,抑制反抗活动。
(3)礼还能起防民的作用。
3、西周的礼作为一种规范,兼有道德和法律双重属性、教化和防范两方面的意义,利用带有原始宗教色彩的“礼”实行统治,即“礼治”,是西周的一大特色。
二、西周的立法活动(一)周礼1、周公制礼是西周最早的立法。
2、周礼:周公“制礼作乐”,将夏商的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这就是“周礼”。
周礼成为维护分封、宗法、继承制度,调整政治权力、经济利益、婚姻家庭等各种规范的准则。
3、周礼的内容:“五礼”(1)吉礼:居五礼之首,是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2)凶礼: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方面的礼节仪式。
(3)宾礼:用于朝聘会同,是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
(4)军礼:用于征伐,是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5)嘉礼:;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4、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为孝,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为忠,要求下级服从上级,各级贵族都要听命于天子;亲亲与尊尊说明维护王权与族权是礼的核心。
(二)《九刑》1、《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2、《九刑》是周初旧有的九篇刑书,随着西周政权的稳定和阶级矛盾的尖锐,《九刑》又经过修订。
3、九刑的解释。
4、春秋时的叔向把“禹刑”、“汤刑”、“九刑”都看作“叔世”(乱世)的产物,不符合实际。
(三)《吕刑》1、吕侯主持制定了西周后期一部重要法典《吕刑》,又称《甫记》。
2、《吕刑》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西周法制
第三节 身份法律制度
社会等级 宗法制 婚姻制度 继承制度
一、社会等级
• 贵族阶层 • 以国王姬姓贵族为核心,分公、侯、伯、子、 男五级爵位,封国,统称“诸侯” 卿大夫:诸侯家族的分支亲属总称,授予领 地“采邑” 士:卿大夫家族的分支亲属。任低级职务, 是军队主力,享“食田”收入 • 平民阶层 • 国人:周部族的成员以及建立封国的各部族 成员。按“乡”编户,居住在国或采邑内,有 一定的政治权利。
3、宗法制与亲族关系
亲属按照父系计算 直 系 为 大 宗 , 旁 系 为 小 宗
同高祖的五代为亲属,分为五个等 级,以该亲属去世时应为他所穿的 丧服定名 — 五服:斩衰、齐衰( zi cui)、大功、小功、缌麻
三、婚姻制度
1、婚姻的目的:为子嗣而非情爱 “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 下以继后世也” —— 联系两大家族、 繁衍能够祭祀祖先的男性后代 婚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非 特别值得关注
• 礼仪:为贯彻礼仪而应该遵守的具体程序和方式等。 最低层次。如成年礼、婚礼、丧礼、敬师礼等
二、成文法
刑 一是指主要适用于外族的成文法律, 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内容为主。主要 有《九刑》和《吕刑》 二是指各种具体的刑罚。主体为死刑 和各种肉刑,也称为“九刑”
西周刑的特点是以刑统罪:将各种犯 罪分别附列在其应该判处的刑罚后面
第二章 西周的法制 (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1年)
第一节 法制指导思想 一、敬天保民、明德慎罚 “天”取代“帝”成为最高神 统治者只有尽心地侍奉上天,才能得到保佑 。 除祭祀外,还必须遵守道德准则 二、亲亲、尊尊、有别 亲属关系中强调对于尊亲属的尊敬和侍奉 社会关系中强调对地位尊贵者的尊敬 核心为“有别”,一切社会关系都要划分出等 级 三、礼乐政刑综合为治 社会秩序综合治理,四者各有其作用
法制史(西周)
3、五世而迁。 庶出的小宗,祭祀同宗的祖先,止于五代, 五代之后,则把祖宗迁出氏族宗庙,自立一宗,在 自立一宗之后,庶出的小宗也要在第五代以后,也 要迁出祖庙以此类推。所谓“君子之泽,五世而 斩”。 “继宗为祖,别祖为宗”。
第二节 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一、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 (一)礼 周公制礼的背景: 周原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小诸侯国,社会发 展程度不如商,遗留有较多氏族社会习惯。周 人灭商后,需要解决如何对天下进行统治的问 题,周统治者将原来残留的礼加以整理并使之 完备,作为统治社会的重要规则。
(三)礼的性质与作用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 法 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 言行规范的总称。 周礼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 强制性,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是与刑并列的一 种重要的社会行为规则体系。《礼记· 曲礼上》认 为礼是“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的 依据,《左传》隐公十一年则说,礼起着“经国 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的重要作用。
以德配天理论在法律方面的要求就是 “明德慎罚”。 明德:统治者要注重教化,以身作则, 敬天地鬼神,爱护百姓。 慎罚:统治者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 应该审慎宽缓。
慎罚的思想体现在法律方面,主要有以 下几点:
第一,刑罚世轻世重。在适用法律时, 要根据不同邦国的实际情况和时代特点,施 行不同的法律制度,即“刑新国用轻典,刑 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第二, “用中罚”。中:恰当,罪刑相 当。“刑罚中”的思想是“明德慎罚”的思 想在刑事法律制度中最基本的指导原则。
第三,“惟良折狱”。“惟良折狱”是 指要选用正直公允,道德淳朴的人来担任司 法长官,从司法以及诉讼制度方面,来保证 “用中罚”指导原则的实现。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西周是我国历史上第三个奴隶制国家,开国之王是周武王。
夏朝的末代王桀和商朝的末代王纣都因为残暴导致了国家的灭亡,所以西周总结前朝的经验教训,适应新形势,对法制进行重大改革,达到奴隶制法发展的最完备状态,成为中国传统法制的蓝本。
西周发展完备的礼治及其所构建起来的礼制秩序,对西周乃至日后的传统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第一节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一、敬天保民、明德慎罚西周统治者为什么要坚持“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呢?在夏、商时期,统治者的指导思想是“奉天罚罪”,统治的合法性来自于天的旨意。
到了西周,老百姓就不会相信这样的说法了。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西周统治的合法性,就成了西周统治者在建国之初首先要解决的难题。
夏、商的统治者坚持的是“天命不可移”,西周统治者要论证自己建立国家、反对商朝、攻打商朝的行为是合法的、正当的、有依据的,就要更改“天命不可移”的理论。
西周统治者运用反证法论证了天命是“可移”的,天命移到西周统治者是因为“天命归于德者”。
西周的统治者们还要去论证,周是不是“德者”,如果是“德者”,天命就可以归于他们身上,周政权的建立就有了合法性。
周的“德”体现在两个方面:(1)社会生活方面:敬天保民;敬天保民要求统治者尊敬上天,同时要时刻小心翼翼地以高标准的德严格要求自己,要“怀保小民”。
标榜“敬天”,最终落实到“保民”上。
“敬天保民”在最高统治者与最下层的老百姓之间搭建起紧密的联系,最高统治者再也不是绝对高高在上了,他必须关注民生,让老百姓生活得好。
(2)法律方面:明德慎罚。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
即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弄罚,不可轻率。
二、礼治思想周礼,即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法律资料]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2)三不去 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不得 休弃妻子:
有所娶无所归 与更三年丧 前贫贱后富贵
30
三、继承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 (政治身份的继承)
“立嫡以长不以贤 立子以贵不以长” 周幽王因废嫡立子而亡国
31
第五节
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主要司法机关 二、主要诉讼制度 1、起诉 2、审理 3、判决 4、上诉 三、监狱制度
西周土地买卖铭文 24
买卖契约:质剂
质—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 契约 剂—买卖兵器、珍贵之物所使用的较 短的契约。
契 约 关 系
借贷契约:傅别 租赁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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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制度
孔雀东南飞,五里一徘徊。十三能织素,十四学裁衣。 十五弹箜篌,十六诵诗书。十七为君妇,心中常苦悲。 君既为府吏,守节情不移。贱妾留空房,相见常日稀。 鸡鸣入机织,夜夜不得息。三日断五匹,大人故嫌迟。 非为织作迟,君家妇难为!妾不堪驱使,徒留无所施。 便可白公姥,及时相遣归。 —《孔雀东南飞》 红酥手,黄藤酒,满城春色宫墙柳。 东风恶,欢情薄,一杯愁绪,几年离索。 错!错!错! 春如旧,人空瘦,泪痕红悒鲛绡透。 桃花落,闲池阁,山盟虽在,锦书难托。 莫,莫,莫! —陆游《钗头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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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罪人不孥 : 反对诛族连坐,主张罪止一身 3、罔厉杀人: 不要杀无罪者,包含有不乱罚无辜、罪刑相 应 4、罪疑从轻: “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附从轻,赦从重” 5、宽严适中 制定刑法和适用刑罚不偏不倚,不轻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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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区别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 曰蠢愚” 7、同罪异罚: 八辟: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 八种人犯罪减轻刑罚的法律
第2章 西周法律制度
南京审计源、 (一)礼的渊源 1、“礼”的含义 、 2、“礼”的基本内容 、 (二)礼的性质与作用 1、性质: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 、性质:规范性、国家意志性、 2、作用:“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 、作用: 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 定亲疏、决嫌疑、别异同、明是非” 嗣”、“定亲疏、决嫌疑、别异同、明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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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 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想的产生及其发展 二、“礼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特征 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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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及 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其发展 (一)敬天保民 天命不可转移→天命转移给有“ 天命不可转移 天命转移给有“德”者→ 天命转移给有 敬天落实到保民 (二)明德慎罚 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罚” “德” 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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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礼”与“刑”的关系 、
(1)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 )作用上:礼禁于将然, 然。 (2)地位上:礼主刑辅。 )地位上:礼主刑辅。 (3)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 )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 上大夫。 上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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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二、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 政策
即刚刚夺取政权、建立新的国家,或是在刚刚征服的新 即刚刚夺取政权、建立新的国家, 的疆域里,用刑应该偏于轻缓,以稳定人心。 的疆域里,用刑应该偏于轻缓,以稳定人心。当国家安 政局平稳时,或是在政治稳定的邦国, 定、政局平稳时,或是在政治稳定的邦国,用刑则应该 继续 平和适中,不偏轻也不过重。当国家出现动荡不安时, 平和适中,不偏轻也不过重。当国家出现动荡不安时, 或是在出现骚乱的地域,就要“重典治乱世” 或是在出现骚乱的地域,就要“重典治乱世”,用严刑 峻法来镇压暴乱,恢复安定的社会秩序。 峻法来镇压暴乱,恢复安定的社会秩序。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3、群饮 《尚书.酒诰》:“群饮,汝勿佚,尽 执拘以归周,予其杀。”这是对聚众闹事,危害 王室统治,违反规定群聚饮酒者,一律处以死刑。 4、违背盟誓 在先秦时代,盟誓是一种特殊的具有 很强约束力的规范形式。 不能违背盟誓是一种具有极高强制性 的习惯法规则。 对于“违背盟誓”的行为,要“告而 诛之”。
(三)赎刑 赎刑是一种用一定数量的财货来折抵刑罚 的刑罚执行方法。 在西周时期,赎刑一般适用于疑案,或者 只针对少数上层贵族使用。用来赎抵刑罚的,主 要是青铜。 (四)流刑 流刑即流放,起源于氏族社会。在商代确 立的流刑到了西周有了更大的发展,但仍然大都 适用于奴隶主贵族,一般士庶不能适用。
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 法原则与刑事政策
三、法律形式
除了传统的“命”、“诰”、“誓”等王 命仍在社会起着法的调整作用外,“礼”这种习 惯法开始产生。 (一)周公制礼 周公在摄政期间,将夏、 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中 损益,加上周自己的礼 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 国的系统的礼制,此即 为周公制礼。
周公为何许人也?
“周公旦者,周武王弟也。自文王在时, 旦为子孝,笃仁,异於群子。及武王即位,旦 常辅翼武王,用事居多。„„封周公旦於少昊 之虚曲阜,是为鲁公。周公不就封,留佐武 王。„„其後武王既崩,成王少,在强葆之中。 周公恐天下闻武王崩而畔,周公乃践阼代成王 摄行政当国。”
在西周时期,维系整个社会的核心, 保证国家机器和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的主要规范, 是“礼”的精神,“礼”的规范。周礼在实际上 对全社会起着一种法律的调节作用,完全具备法 的性质。 1、周礼具有规范性; 2、周礼具有国家意志性; 3、周礼具有国家强制际上成为 西周社会不成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史记·鲁国公世家》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1]1
(二)婚姻关系的成立
1、遵循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婚姻“六礼” 纳采—说亲 纳吉—定亲 问名—合婚 纳徵—下聘 ——小定 ——大定 下彩礼
请期
——送好、传期
亲迎—迎娶
“六礼”
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 姻,必须经过“六礼”程序完成,即:纳 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六礼”作为古代礼制的一部分被后世所 继承。
“五过”
西周时期对司法官违法规定了明确的刑事 责任:“五罚不服,正于五过”,即凡属司法 官罚不当罪、徇私枉法者,均分别按“五过” 之罪加以处罚。“五过”的具体内容是“惟 官”,指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指借审判之 权而报恩抱怨;“惟内”指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指受人 请托而枉法。因这五种行为出入人罪的,对其 处罚原则是“其罪惟均”,以其罪罪之。
人》
(二)借贷契约——傅别
“听称责以傅别 ”——《周礼· 天官· 小宰》 郑玄注:“称责谓贷予,傅别谓券书也。听讼,责 者以券书决之。”
“质剂”“傅别”
西周的民事规范涉及所有权、债、契约等多方
面。西周时有专职的官员管理契约事宜,称为“司 约”,并以“质人”作为具体的管理人员。契约形 式分为“质剂”和“傅别”,“质剂”适用于买卖 关系,“傅别”适用于借贷关系。
大“ 命闻 文于 王上 。帝 ” , 帝 《 尚 休 书 , 康 诰 天 》 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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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昊 ” 天 有 《 诗 成 周 命 颂 昊 , 天 二 有 成 后 命 》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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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周时期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提出的原因 (二)“以德配天”的法律思想 (三)“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
疑罪从轻惟赦制度
若适用五刑有疑义,减为赎刑; 若适用五刑有疑义,减为赎刑;适 用赎刑有疑义,则应赦免刑事责任。 用赎刑有疑义,则应赦免刑事责任。 这一刑罚适用制度,也是“ 这一刑罚适用制度,也是“明德慎 法律思想的反映。 罚”法律思想的反映。
同罪异罚制度
1.
2.
一般人犯杀人或盗贼罪,要在闹市正法,并 一般人犯杀人或盗贼罪,要在闹市正法, 暴尸三天示众; 暴尸三天示众;而王族或有爵位的贵族犯死 则由甸师氏秘密执行,一般不当众行刑。 罪,则由甸师氏秘密执行,一般不当众行刑。 公侯贵族犯罪,应处死刑或肉刑者, 公侯贵族犯罪,应处死刑或肉刑者,由郊野 官秘密绞杀施刑;应处宫刑者, 官秘密绞杀施刑;应处宫刑者,由贵族们议 决减免。 决减免。 八辟之法,即亲、 八辟之法,即亲、故、贤、能、功、贵、勤、 八议”制度的滥觞。 宾八种特权人物 。“八议”制度的滥觞。
礼刑关系
其次,礼与刑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 其次,礼与刑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 西周实行宗法等级制度,奉行“礼不下庶人, 西周实行宗法等级制度,奉行“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 的法律适用原则。 刑不上大夫” 的法律适用原则。 左传》 所以整民也” 《左传》庄公二十三年 :“礼,所以整民也” 八辟之法” 犯法,则在八议, “八辟之法” :“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 书” 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周礼·秋官 小司寇》 秋官·小司寇 “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周礼 秋官 小司寇》 ) 公族无宫刑,不翦其类也” 礼记·文王世 “公族无宫刑,不翦其类也” (《礼记 文王世 子》)
礼刑关系
首先,礼的功能和作用在于正面的积极指导; 首先,礼的功能和作用在于正面的积极指导;刑 的功能和作用在于处罚及遏制犯罪。 的功能和作用在于处罚及遏制犯罪。 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汉书》卷四十八《贾谊传》 (《汉书》卷四十八《贾谊传》。 )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 里者也。 后汉书》卷四十六《 里者也。” (《后汉书》卷四十六《陈宠 传》。) “寓刑于礼”及“律出于礼” (《唐律疏议》 寓刑于礼” 律出于礼” 唐律疏议》 附录《重刻故〈唐律疏议〉 附录《重刻故〈唐律疏议〉序》)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本章是学习中国早期法律制度的重点,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明晰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沿革、发展,以及在此指导思想影响下,对西周法律制度的确定所产生作用。
要结合西周分封制与西周礼制两方面的因素,考察西周家国一体的国家政治模式。
对西周的法制指导原则和司法制度要做重点学习,这些内容通过以后儒家的改造之后,对中国整个封建王朝的法制都产生过影响。
【本章知识点】:1.西周法制指导思想形成的原因以及主要指导原则。
2.西周宗法制度的结构。
3.《周礼》与《吕刑》所代表的西周时期礼与刑间的关系。
4.西周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5.西周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6.西周在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主要特点。
7.西周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一、本节内容主要涉及周王朝建立时,在借鉴商王朝覆灭的教训下,就王朝政治与法律思想所做出的调整与发展。
其所确立的原则是“敬天保民”、“明德神罚”及“亲亲”、“尊尊”。
二、西周在全面借鉴、吸收商代文化的基础上,将西周部落有特色的宗法家族原则上升到国家指导原则上,即将维系宗法家族血缘、亲缘关系的尊卑等级扩展至整个国家范围,将体现这种关系的“亲亲”、“尊尊”原则作为国家法制的指导原则。
【概念辨析】:【难点分析】:如何理解西周法制指导思想形成的原因?1.历史原因:西周代商而取天下,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向本部落、和西周联盟的部落、被打败的商部落做出周取代商的合理解释,既要解决王朝权利、权威来源合法性的问题。
2.对商重神权的反思:比较商代重神权的指导思想,西周将“人”的地位提高。
在“天命在王”的基础上,西周要求王要敬重天,以天命来保民;王要有德行,将德落实在国家的各种活动中。
4.周自身在宗族关系上确立的原则:将“亲亲”、“尊尊”上升到国家政治、法制原则的高度。
第二节宗法制、礼与刑【基本内容】:一、宗法制宗法制是指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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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的产生及其影响
(二)“敬天保民” 1. 为什么要“敬天”: 自然崇拜,最高神“天”;天生万物、王权天授、恭行天命、 代天行罚、天人感应、天佑有德、违天不祥、积德行善: “天”有意识地化生了万物和人,为宇宙万物的主宰者, 具有无上的权威;帝王的权力也是天所赋予,帝王秉承天意 以行仁政,则得到上天的肯定和保护,否则将遭天谴,天将 降灾异警告。人与天有一种感应关系,天注视着人的一言一 行,人积善,天降吉祥,积不善,天降灾殃。 2. 如何敬天: 统治者要推行仁政;百姓要行善积德;祭天地祀祖宗 3. 敬天与保民的关系: 要“敬天”必须“保民”、“安民”。“敬天”是目的, “保民”是手段,只有“保民”,才可能“受天永命”
资料:西周的宗法等级制(2)
天子
天子 诸侯 大夫 士
天子 诸侯
诸侯(封国)
大夫(采邑)
大夫
平民 奴隶
士
士
平民
第一节 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二、“礼治”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特征:“亲 亲”、“尊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的立法指导思想
(二)“周礼”或“礼治”的基本原则: 1. “亲亲”: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 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宗法原则,维护家长制, 孝); 2. “尊尊”: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 一国之君(等级原则,维护君主制,忠); 3. “长长”:小辈必须尊重长辈; 4. “男女有别” :男尊女卑、男女授受不亲、同 姓不婚。
第二节 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二、礼的渊源、性质与作用 (二)礼的性质与作用
一般认为, “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 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 《礼记· 曲礼上》:“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 明是非”的依据。 《左传· 隐公十一年》:“礼,经国家,定社稷, 序人民,利后嗣者也。”
第二节 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第一节 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二、“礼治”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特征:“亲亲”、 “尊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的立 法指导思想
(三)“周礼”或“礼治”的基本特征: “礼不 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1. “礼不下庶人”:礼所赋予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 平民和奴隶一律不得享受。 2. “刑不上大夫” :刑罚的主要锋芒指向广大平 民。不是大夫以上贵族不受刑罚,而是在处罚方 式上享有某些特权。 《周礼》:“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 《礼记》:“公族无宫刑”
要点总结:
3. 宗法制度:渊源于父系氏族的家长制, 经夏商,至周代确立的一种血缘关系为纽 带,以父家长为中心,由家族组织与国家 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 政治形式。 4. 周公制礼(名解、简答、论述):周族 宗法制为基础,结合夏商两代习惯法,通 行全国的较为系统的礼制。 5. 九刑:周公所制,可能为九篇,或为九 种刑罚,并以此为篇目结构而成的法典体 系。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0年)
第二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 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史料:
礼记:战国到秦汉時期儒家论说或解释礼制的文 章汇编。到西汉前期《礼记》共有131篇。相传 戴德选编其中85篇,称为《大戴礼记》;戴圣选 编其中49篇,称为《小戴礼记》。 周礼:一部古代官制典籍,写作年代在春秋时, 补充定型于战国时期。汉代称《周官》,又叫 《周官经》,西汉末期刘歆始称《周礼》。 全书 分六篇,即天、地、春、夏、秋、冬六官(六宗) 国语:是关于西周、春秋時期周、鲁、齐、晋、 郑、楚、吴、越八国人物、事迹、言论的国別史 杂记,也叫《春秋外传》。相传为春秋末期鲁人 左丘明所作。
要点总结:
1. 以德配天:只有有德的人,才能得到上 天的眷顾。首先,周人认为“天”是公正 的,其与任何人都没有血缘关系,所以 “天命”是可以转移的。其次,天命的转 移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德”。再 次,“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 2. 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 提倡德教;“慎罚”就是主张适用法律、 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而不应该 “乱罚无罪,杀无辜”,一味用严刑峻法 来使民众服从。具体可以归纳为“实施德 教,用刑宽缓”,实际就是强调将教化与
周生活在渭水流域,其始祖姬弃被后世尊
本章导读:
为“农神”、“后稷”。后来,亶父建城 定居,建立国家,成为商的一个属国。到 周文王晚期,周势力强盛“三分天下有其 二”。公元前1027年,周武王率部族讨 伐商朝,与纣王大战于牧野,一举灭商, 建立了周王朝,定都镐京,史称西周。 西周初年,统治者认真总结了商灭亡的经 验教训,提出许多新的法制原则,对法律 制度也进行了重要改革,对于中国法制的 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第二节 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一、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 (二)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 1. 礼:即《周礼》,周初周公所制,内容非常庞 杂,涉及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典章制度和人 们的日常行为规范、礼节、仪式等。 2. 刑:《九刑》、《吕刑》(贯穿着“明德慎罚” 精神)。 3. 誓:《牧誓》(有不杀商军降兵的内容。) 4. 诰:周王对诸侯发布的命令,如:《大诰》。 5. 命:即王命,周王对某一具体事务临时发布的 命令。
二、礼与刑的关系
1. 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 “亲亲”,即要求在家庭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 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 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 心。 2. 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 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3. 礼的作用是“禁于将然之前”,而刑则是惩治“已然”犯罪的必要 手段,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互相联系、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的。 4. “出礼入刑”:《后汉书· 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 则人刑,相为表里”,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一旦超出了礼的 规范他就要落入到刑罚的制裁范围之中。 5.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 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 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 “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的产生及其影响
(四)“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在中国 法制史上的意义 意味着神权的第一次动摇。
反映了“民”力量的强大和其对历史的推动 作用。 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重民”、“重 德”、“仁政”的传统。 为春秋战国时期神权思想的进一步衰落和儒 家思想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第一节 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 产生及其影响
在商代达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被西周统治 者继承发展,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一)“以德配天” (二) “敬天保民” (三) “明德慎罚” 。
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的产生及其影响
(一)“以德配天” “天”或“上帝”不是哪一族独有的神,而是天下 各族所共有的神; “天命”属于谁,就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 。 “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 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 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 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其“德”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敬天、敬宗、保民。 统治者要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 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世界最大的祭天建筑——天坛
天坛祭天乐舞表演
乾隆祭天表演
1913年袁世凯祭天实拍
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的产生及其影响
(三)“明德慎罚” “明德” : 1. 要求统治者有德行修养。即恭行天命,尊崇天帝 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2. 要求统治者施“德政”。即实行安民政策,反对 暴政残民。 3. 要求统治者行“德教”。即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 使天下人民臣服。 “慎罚”: 1. 立法、司法必须宽缓、审慎。 2. 谨慎执行刑罚。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 民服从。
关于祭天
汉书· 郊祀志第五上
《虞书》曰:舜在璇玑玉衡,以齐七政(通过观测北斗星,来考察 日、月及金、木、水、火、土五星的运行是否有异常)。遂类于上 帝,禋于六宗(祭告上帝,祭祀天、地、春、夏、秋、冬),望秩 于山川(按等级望祭山川),遍于群神。揖五瑞(收集起公侯伯子 男五等侯爵所持桓圭、信圭、躬圭、谷璧、蒲璧五种玉制符信), 择吉月日,见四岳诸牧,班瑞。 岁二月,东巡狩,至于岱宗。岱宗,泰山也。柴(烧柴祭天),望 秩于山川。遂见东后。东后者,诸侯也。合时月正日,同律、度、 量、衡,修五礼(统一音律和长度、容量、重量的标准,修明吉、 凶、宾、军、嘉五种礼仪)、五乐(琴瑟、笙竽、鼓、钟、磬。另, 诸侯执五玉:璜、璧、璋、珪、琮),三帛(指纁帛、玄帛、黄帛) 二生(卿执羔,大夫执鴈)一死(士执死雉)为贽(见面礼)。 五月,巡狩至南岳。南岳者,衡山也。 八月,巡狩至西岳。西岳者,华山也。 十一月,巡狩至北岳。北岳者,恒山也。皆如岱宗之礼。 中岳,嵩高也。 五载一巡狩。
第二节 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二、礼的渊源、性质与作用 (一)礼的渊源
1. “礼”的渊源为祭祀,至迟在商代已出现。 2. 中国古人讲究祭祀祖先神,重视血缘纽带,因 而注重宗法。商代的宗法并不严谨。西周的宗法则 因“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的嫡长 子继承制的最终确立而系统化。 立嫡以长不以贤:正妻的儿子叫“嫡子”,身份出 生为贵。嫡子谁最大,谁就有权利继承家族的财产 和爵位。即使老大愚笨,甚至痴呆,只要活着就享 有优先继承权。 立子以贵不以长:只有嫡子才有资格继承财产和世 袭爵位,即使庶子比嫡子早出生也没有僭越或者窥 伺的权利。除非嫡子死了,才轮得到庶子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