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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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问题

摘要民事诉讼法即将修改,其中最令人瞩目的莫过于拟增加公益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增加公益诉讼,反映了我国在法治进程中已经开始重视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之法律救济。但是,公益诉讼的探索在我国毕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提起的方式以及可能遇到的障碍的解决方法,在理论界仍有不少的争议。本文从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出发,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对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谦抑性原则

一、检察机关应是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4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明确了检察机关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同时,《刑事诉讼法》第 77 条关于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也肯定了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另外,在《民事诉讼法》第

15条规定的支持起诉条款中也间接肯定了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

人的资格。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着天然优越性

首次,相对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中

立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没有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牵涉,更适合

代表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其次,相比于其他社会团体,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仅是诉讼主体,更有着法律

监督者的特殊身份,拥有法定的调查权,相比于其他社会团体提

起公益诉讼过程中容易遇到的调查事实取证困难的现状,检察机

关能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再者,检察机关作为专业的司法机关,拥有专业法律知识的

检察人员和专门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拥有提起公益诉讼的客观

条件。在国外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也多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合格

主体。

因此,作为法定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和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侵

害公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仅是检察监督权的表现,

同时更是维护公共利益所不容推辞的责任。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要方式及原因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主要包括三种方式:直接起诉、民事

督促起诉和支持起诉。直接起诉是指检察机关作为原告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民事督促起诉是指对于侵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相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怠于行使监管职责,检察机关依法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自己的职责,使

其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从而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支持起诉

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支持原告的诉求的机关,以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能最终得到

法院确认、支持,达到胜诉的目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三

种方式各有不同的侧重点,在实践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笔

者所在地区广州为例,广州地区检察机关在探索公益诉讼的实践

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总体而言广州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体现以

下几个特点:一是集中于督促、支持起诉,直接起诉较少,以

2011 年为例,广州全市检察机关开展督促、支持起诉 50 件,而

无直接起诉案件;二是督促起诉和支持起诉有机结合,检察机关在

办理部分督促起诉案件时,在督促有关单位起诉时,为保证诉讼

过程的顺利开展,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并派员参加

法院的庭审活动,发表支持起诉意见。①

三是案件类型集中于犯罪造成的侵犯国有资产案件,对于侵

害公共利益而提起的公益诉讼数量较少。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应

有以下几点:

首先,检察机关的业务特点决定了其公益诉讼的线索来源集

中于犯罪造成的国有资产的流失。检察机关身负公诉职能和反贪

职能,因此,对于普通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

能够较快地掌握,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而对于

其他诸如国企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公共工程招标、发包

过程中的侵害国有资产行为以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等,却

因诸如线索来源等客观原因而较难开展。

其次,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职能在社会上并不为群众所熟知。不少群众不了解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即使有了解,一般对检

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理解也仅限于直接起诉,而并不了解督促

和支持起诉,由于直接起诉的案例较少,也导致群众质疑检察机

关开展公益诉讼的可能性,因此,在遇到侵害国有利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时,并没有想到向检察机关反映,从而也在客观上造成了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线索来源的狭窄。

再次,对于检察机关直接起诉,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导致检察机关直接提起公益诉讼面临诸多程序上的障碍,客

观上也影响了检察机关直接起诉的数量和成功率。

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注意的问题

(一)坚持职能定位,防止角色错位

检察机关应该首先是法律监督机关,基于法律监督职能来维

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因此,即使作为国家、社会公

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也不应该偏离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在

民事诉讼中,应当保持当事人之间的力量均衡,检察机关作为国

家机关,应当谨慎参加诉讼,避免打破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均衡的

状态。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也应当坚持以事实

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避免过分陷入“诉讼当事人”的

身份当中。具体而言,在民事督促起诉中,检察机关的职责主要

应当是监督被督促单位及时行使诉权,提起民事诉讼,以通过正

当的民事诉讼途径维护国有资产及社会公共利益,除非被督促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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