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部门车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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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能,按照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要求,循依“厉行节约、安全高效”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委办公室负责车辆、司机的日常管理,车辆的调度,组织安全教育、检查,车辆维修保养事项的审批。

第三条车辆使用

⒈本着“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机动灵活、厉行节约”的原则,灵活掌握、统一调度,保证公务用车需要。

⒉市区范围内公务用车,由办公室自行安排。车辆因公需要去外埠时,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3.严禁公务车辆出租、出借;严禁公车私用,未经批准,下班后所有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地点(市政府)。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将车辆停放他处,须经办公室主任和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报请市纪委备案。

第四条车辆维修

1.驾驶员对所驾驶的车辆要定期维护和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维修,确保行车安全。

2.机关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制度。未经批准不能超项目维修、禁止到定点以外修理厂维修车辆。

3.车辆需要维修保养时,首先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告知工委办公室,经同意后,方可到定点厂维修保养。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送修,不得擅自增加维修项目。

4.车辆修理完毕出厂时,司机要进行验收,合格后在维修材料单上签字,并将维修材料单带回一份,以便结账时核查。

5.车辆在维修、保养期间,需要更换总成部件或费用较高部件时,须报请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更换维修。

6.建立车辆维修档案,车辆每次维修后要认真填写维修记录,包括维修部位、更换部件、保修时限等内容,以作车辆技术统计。

第五条车辆用油

车辆用油实行指标管理。实行“一车一卡定额加油制度”。除特殊情况外,禁止司机用现金加油。严格落实各项节油措施,集体公务活动时提倡集中乘车。

第六条车辆费用

机关工委所有车辆实行费用定额管理。对司机报销过桥费和高速公路费时,要在报销单的首页上标注本次报销票据的时间段。

第七条司机管理

1.司机的考核录用。新招录的司机先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试用,试用期满合格后,由办公室和司机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由人事处办理有关录用手续,建立用工档案。

2.司机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交通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3.司机要加强对交通法律、法规和驾驶技能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驾驶水平。搞好车辆维护保养,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卫生,及时发现排除故障,杜绝带故障出车。

4.严格司机考勤制度,司机出车完成任务后要立即返回,在休息室待命。不得擅自离岗,不得私自出车。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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