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的通知附件一、二、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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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7.09•【字号】陕建发[2012]177号•【施行日期】201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陕建发[2012]177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韩城市住建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规划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地铁办:上半年我省连续发生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生产事故,暴露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隐患消除不彻底,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为了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半年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通报今年我省建筑施工共发生安全事故4起,死亡6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大幅上升,事故多数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有关,应引起各单位、各部门的高度重视,采取强有力措施予以遏制。

六月三十日下午,略阳县医院门诊综合楼工地,正在施工的塔吊吊笼突然坠落,造成2人死亡,施工单位:陕西光洲建安公司,监理单位:汉中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五月十三日上午,府谷中学1号楼在进行二次装修时,1名作业人员从龙门架上坠落身亡,施工单位:府谷县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榆林方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五月十日上午,神木县成泰花园二期15号楼工地,在塔吊顶升时倒塌,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施工单位:榆林市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陕西成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四月十日下午,汉中市汉台区萃庭小区27号楼工地,在拆除电梯井水平防护时,2名作业人员坠落身亡,施工单位:陕西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陕西中航建设监理公司。

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黑建安[2010]5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现将《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细则》二O一O年三月一日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杜绝和减少建筑起重机械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及相关规范、规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在我省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安装、拆卸、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

第三条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单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起重机械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并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进入我省的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安装拆卸企业和使用单位,应遵守本细则规定。

第六条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业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起重机械操作。

第七条塔式起重机投入使用前,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安装安全监控报警和运行工况显示与记录装置,实施对塔式起重机的动态监控管理;未安装安全监控报警和运行工况显示与记录装置的塔式起重机不得投入使用。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特种设备、设施专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特种设备、设施专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特种设备、设施专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各单位:在集团公司3-4月份组织进行的项目安全检查时,发现部分项目部在建筑施工特种设备、设施的使用和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安全问题,特别是卸料平台的搭设和管理等隐患较大,极易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2014年,集团公司房建项目大幅增加,塔吊、吊篮、施工升降机等各种特种设备和设施使用数量呈现快速增加态势,而大量的特种设备、设施如果管理不到位,很容易发生群死群伤的安全生产恶性事故。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对建筑施工特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建筑施工机械和设施安全运行,集团公司决定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一次建筑施工特种设备、设施的安全专项大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集团公司所有在建项目部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龙门吊及大型起重吊装设备;附着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作业吊篮、卸料平台等。

二、检查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集团公司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等安全管理办法等。

三、检查重点各种建筑施工特种设备、设施的租赁、搭设、安拆合同或方案签订和编制、审批是否符合规定;安全技术交底、检查验收和签字是否规范;特种设备的检测与备案是否办理完毕;特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四、时间安排5月6日--5月20日,项目部按要求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和完善;5月20--6月30日,分公司、集团公司进行检查和督察。

五、工作要求1、本次专项检查以项目部组织开展自查为主,分公司、集团公司监督检查、抽查为辅进行。

各项目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边查边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不留死角,确保项目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和设施安全运行、管理有效。

2、集团公司、分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责任单位在自查阶段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管,确保整改到位。

3、集团公司将把建筑施工特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今年全公司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来常抓不懈,并确保抓出成效。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7]71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7]71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7〕71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七年一月十八日附件: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规范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安装、拆卸、检测和人员培训考核,保障起重机械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租赁、使用、安装、拆卸、检测等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等。

第三条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拆装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租赁单位、拆装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起重机械登记编号管理第四条本市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首次出租或者使用时,应当到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建委进行起重机械登记编号。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排查和专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排查和专
( 二 ) 检查 内容
1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和检查情况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情况 ,重点检 查建筑起重机械标; 佳节、主要部件连接、紧固 ,多塔 同时作业防碰撞措施 ,安全保护装 置是否齐全有效,吊具、索具等是否有维护、保养记录 ,以及附墙、项升验 收情况 ; 3 . 施工 、监理、安装、租赁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责任单位履 行建设部 1 6 6 号令 、建质 [ 2 0 0 8 ] 7 6 号文、 广西壮族 自治 区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 桂建质 [ 2 0 1 5]6 号) 规定职责情 况。
( 三 ) 检 查 时 间
专项检查于1 O ]1 F 7日起开始 ,具体行程由各检查小组另行通知。
( 四) 工 作 要 求
1请各市住房城 乡建设委 ( 局 ); 隹备书面汇报材料一份,内容主要包括 :执行建设部令 第1 6 6 号 、建质 [ 2 0 0 8 1 7 6 号和 广西 ; 士族 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 ( l 柱建质 ( 2 0 1 5]6 - % )以及 当地租赁企业数量、建筑 起重机械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
自治 区住房城 乡建设 厅关于 开展 区建筑起重机械 安全 隐患排查和 专项 安 检查 的通 知
( 桂建质 [ 2 0 1 6]4 1 I I )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局 ): 近期,我 区陆续发生了四起 因塔式起重机使用、安装和拆卸导致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一起是9 月1 7日南 宁市五象新区 某项目在浇筑基础混凝土时,因调运混凝土的塔 式起重机钢丝绳意外断裂,导致1 名工人被掉落 的料斗砸中死亡。 第二起是9 ]2 F 3日 钦州市钦南 区某项 目在安装塔式起重机时 ,因千斤顶 螺柃松动失稳 ,导致塔 式起重机倾覆 ,造成 1 死1 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起是 1 O F ] 7日桂平市某项 目在塔 式起重机安装顶升过程中,因液压机械故障 引起配重倾斜 ,导致吊臂上 的作业人 员从3 2 米高处坠落 ,造 成2 人 死亡。第四起是 1 O ]8日平南县某项 目在塔 式起重机拆卸过程 中,因 吊臂倒塌导致作业人员从高处坠落 ,造成2 F 死2 伤的生产安 全事故。这些接连发生的与建筑 起重机械有关的事故绝 不是偶然现象 ,须引起各地 的高度重视。为进~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建筑起重设备专项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陕建发[2010]136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建筑起重设备专项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陕建发[2010]136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建筑起重设备专项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正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建筑起重设备专项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陕建发[2010]136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2010年7月3日12时50分,商洛市商州职业技术学院新建图书综合办公楼工程塔吊在顶升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

事故目前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根据事故现场勘察分析,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一是在塔吊顶升过程中,顶升平衡力矩出现较大偏差,导致塔机套架以上部分倾覆倒塌;二是该塔吊塔身最上面自由端标准节锈蚀严重,标准节横腹杆及斜腹杆断裂处存在明显的焊缝疲劳缺陷。

以上双重因素叠加造成此次事故,属于塔机安装企业管理不到位和安装人员操作失误而出现的责任事故。

7月6日上午10时许,西安美术学院在建8号楼外用于安装隔热材料的高空吊篮钢丝绳断裂,造成吊篮内正在作业的3名工人坠落,其中1人重伤,事故正在调查之中。

近期我省持续高温天气,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带来较大影响,西安、汉中、安康连续发生高空坠落事故。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确保我省建筑施工安全形势稳定,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决定从即日起在全省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含高空吊篮,下同)专项安全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开展起重机械隐患专项检查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租赁、安装、监理、建设等单位要认真汲取这次事故教训,要切实加强对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务必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层层把关,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今年以来,省厅相继下发了《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通知》,都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锡建质安〔2018〕38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锡建质安〔2018〕38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正文:----------------------------------------------------------------------------------------------------------------------------------------------------关于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锡建质安〔2018〕38号各市(县)、区住建局(建设局),市安监站,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全面排查建筑起重机械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防范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省住建厅《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建传〔2018〕14号)、市安委办《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锡安办〔2018〕44号)和《关于开展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锡安〔2018〕14号)要求,结合江苏省住建厅夏季“保安全攻坚专项行动”督查我市反馈的问题和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检查范围为全市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重点突出对备案和使用年限较长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工况较差的建筑起重机械、市场区域集中度较高的建筑起重机械,原则上以“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一体化管理系统”(综合信息平台)全市在用建筑起重机械的数据作为抽查清单,采取随机抽查形式。

二、时间及人员安排时间安排:2018年9月10日起。

本次设一个检查组,由局质安处以及市安监站有关负责人带队,配备相应的安全执法检查人员,并邀请相关技术专家。

三、检查重点内容(一)档案资料抽查1、在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告知、检验检测、使用登记和维保等管理程序是否到位。

2、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有针对性,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审批是否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37号)要求,是否存在代签字现象,是否与信用手册中人员一致。

关于开展合肥市建筑起重机械和附着升降脚手架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合肥市建筑起重机械和附着升降脚手架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合建质安监[2011]6号关于开展合肥市建筑起重机械和附着升降脚手架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各施工总承包、监理、起重机械安装工程和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企业:为认真贯彻3月1日国家住建部召开的全国建筑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落实我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治理要求,确保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和附着升降脚手架的使用安全。

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建筑起重机械、附着升降脚手架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为了保证本次建筑起重机械、附着升降脚手架专项检查活动高效和有序开展,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沈龙泉副组长:魏邦仁成员:综合监督科监督人员二、检查方式与时间本次检查采取施工企业自查和监督机构抽查相结合。

各企业应于3月7日起对现有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和附着升降脚手架的安全运行使用状况及安全档案的建立,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并填写《合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自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于3月18日前报送我站;我站将于3月21日起,根据企业自查情况采取看现场、查资料、测实物的方式对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和附着升降脚手架进行抽查。

三、检查内容1、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对建筑起重机械和附着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监理)履责情况;2、建筑起重机械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是建筑起重机械进场自检、安全检查验收和维护保养制度落实情况;3、建筑起重机械各类安全保护装置(限位、保险、附墙)齐全有效情况,重点是施工升降机防坠装置是否做到一年一检验,塔式起重机力矩限制器铅封是否完整;4、安拆行为规范情况,重点是安拆合同是否书面签订,安拆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具备,安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是否配备齐全(司机、指挥、司索)并持证上岗;5、塔式起重机作业环境安全情况,重点是防外电、防碰撞等各项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多塔作业时是否采取切实可行的防碰撞措施;6、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是否经过检测检验和联合验收;安装、拆除、顶升、附墙等是否有专项施工方案及验收调试记录;基础、附墙预埋等隐蔽工程是否有验收记录;7、《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手册》是否认真及时填写;8、附着升降脚手架防倾、防坠装置是否符合要求,附着支承结构是否可靠,是否经过检测验收;9、专项治理文件落实情况。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方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方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管处《关于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建管安( 2022 )107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大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检查,防范各类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市建管处有关工作要求,同时结合我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检查活动,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措施,排查治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提高从业人员按章操作的自律性和安全防范意识,杜绝人的不安全行为,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有序进行。

二、组织领导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开展工作。

三、检查范围公司在建工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四、检查内容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组织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设备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是否完整、齐全、有效;(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现场是否留有与设备产权(租赁)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安拆合同、安全协议等;(四)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是否做到持证上岗;(五)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及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办理情况;(六)项目部、设备租赁单位是否落实起重机械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等制度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拆卸及起重吊装作业时,是否履行安全职责,落实监督、旁站、检查验收;(七)建筑起重机械的各种安全装置是否安全可靠,吊索、吊具是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八)施工现场是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及“十不吊”等要求进行起重吊装作业;(九)群塔作业是否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十)施工现场其他安全事故隐患。

五、检查时间各项目部在4月29日前完成对所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自查工作,并于5月5日前整改完毕,上报公司专项检查小组,公司在5月6日组织进行专项检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京建发[2017]18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5.09【实施日期】2017.05.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17〕180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建筑机械分会,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租赁单位、设备拆装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7〕86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2017年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17年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5月9日附件:2017年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履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进一步规范属地行业部门在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安全监督以及设备登记编号和使用登记备案等工作,坚决杜绝因建筑起重机械造成的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7〕86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成立2017年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组,由施工安全管理处处长担任组长。

工作组成员单位包括施工安全管理处、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建筑机械分会。

二、职责分工施工安全管理处负责组织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制定对设备租赁单位、设备拆装单位、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检查计划,负责对设备拆装单位、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抽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3.09•【文号】市监特设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根据近年来特种设备事故统计和原因分析,在桥式、门式起重机使用过程中,由于高度限位装置的配置不当、缺失、损坏和失效等原因引起的事故所占比例较高。

同时,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无证操作、违章操作,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

为进一步落实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减少事故发生,保障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安装(加装)高度限位装置,提高设备本质安全(一)新出厂桥式、门式起重机。

自2021年5月1日起,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对新出厂的桥式、门式起重机,应当同时安装两种不同形式的高度限位装置(以下简称“双限位”装置),如重锤式、断火式、压板式高度限位器等任意两种。

(二)在用桥式、门式起重机。

2022年3月31日前,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桥式、门式起重机加装一套不同于原配置形式的高度限位装置,确保该设备满足“双限位”装置的要求。

(三)例外情况。

对于已经安装了传动式高度限位装置(如齿轮、蜗轮蜗杆传动式高度限位器等)的新出厂或在用桥式、门式起重机,不再要求设置“双限位”装置。

二、发挥检验机构把关作用,积极开展监督检查(一)检验和试验。

各型式试验机构和监督检验机构要按照要求做好检验和试验工作。

1. 新出厂或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桥式、门式起重机检验。

自2021年5月1日起,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机构对新产品进行型式试验,监督检验机构对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进行监督检验时,应增加“双限位”装置的检验项目(已安装传动式高度限位装置的除外)。

关于加强建筑企业起重设备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企业起重设备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企业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的通知各建设,监理、施工及相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加强我区建筑企业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设备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起重机械设备专项检查工作,确保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灵敏、可靠和设备的安全运行;二、设备使用单位要在6月底和7月初进行一次起重机械设备运行安全的专项检查工作。

无起重机械设备安(拆)装资质的单位,必须请具有起重机械设备安(拆)装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上报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三、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在建工程起重机械设备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专项检查,并做好登记。

对设备检查单位必须具有起重机械设备安(拆)装资质,检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四、监理单位每月应对施工单位的起重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记录和从业人员资格进行检查,对上报的月度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记录进行核实,并签字确认后报送;五、从2011年7月开始,在建工程起重机械设备的检查维修、维护保养必须落实具有专业起重机械设备安(拆)装资质的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管理制度,并将本单位在建工程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维修保养情况于每月的25日前定期上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六、上报的起重机械设备的检查维修、维护保养资料必须盖有设备检查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的印章。

以上通知要求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和严格执行,凡今后由于自查工作不到位,起重机械设备检查、维护、保养制度不落实,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存在严重隐患的将按相关法规条款进行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9.11•【字号】沪建管[2014]755号•【施行日期】2014.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管〔2014〕755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升降脚手架、物料提升机及桩机等。

第三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管委)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管委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工作。

区(县)及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受监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程,积极参与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维护行业发展利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设部关于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整治检查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设部关于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整治检查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设部关于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整治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1.06•【文号】质检锅联函[2003]74号•【施行日期】2003.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设部关于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整治检查的通知(质检锅联函[2003]74号)天津市、江苏省、河南省、山东省、四川省、重庆市、甘肃省、新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建委(建设厅):今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国质检锅联〔2003〕170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要求开展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各地积极开展了此项工作。

为检查落实专项整治的效果,研究解决起重机械生产、使用安全中存在的问题,经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与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协商,决定于11月中旬开始对你省(市)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各组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组组成检查分4个组进行,每组人员不超过4人(其中包括专家),每组负责检查两个省,由国家质检总局、建设部各派出2名人员参加,检查地区和组长单位如下:第一组:天津市、江苏省,建设部为组长单位第二组:河南省、山东省,建设部为组长单位第三组:四川省、重庆市,国家质检总局为组长单位第四组:甘肃省、新疆自治区,国家质检总局为组长单位二、检查方式1.听取汇报检查组每到一省(市),听取当地质检、建设及有关部门汇报,全面了解当地起重机械安全状况,时间为半天。

2.分组检查检查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通知》要求,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使用和其他行业使用起重机械2个小组,对起重机械生产制造、安装和使用单位进行检查。

检查按照《起重机械专项整治检查提纲》(附件一)进行。

每省(市)检查至少2个地市,一个地市至少检查3个单位。

汕头市建设局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报-汕府建通[2010]76号

汕头市建设局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报-汕府建通[2010]76号

汕头市建设局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

正文:
---------------------------------------------------------------------------------------------------------------------------------------------------- 汕头市建设局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报
(汕府建通[2010]76号)
各区县建设局,各安监站,各施工、监理企业:
现将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报》(粤建质函〔2010〕16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报》指出的我省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我市同样存在。

各部门、各企业要按照我局《印发汕头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建[2010]16号)确定的整治内容,继续深入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整治,全力消除安全隐患,严防建筑起重机械伤害事故发生。

二、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分包合同时,应认真审核分包企业和经办人员的合法性、真实性,对签名、印章的真实性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核实,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三、各安监机构要在施工总承包、监理企业审查的基础上,在每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拆卸作业前,现场核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特种作业资格证原件等相关资料,防止企业将安装资质违法出让给租赁单位或个人用于承揽安装拆卸业务。

附件:关于开展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报(粤建质函〔2010〕165号)(略)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结束——。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安〔2017〕23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安〔2017〕23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安〔2017〕2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今年以来,全国范围内接连发生建筑起重机械倒塌、折臂、坠落等伤亡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上半年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也发现我省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很多安全隐患,问题突出。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防范和遏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

各级住建部门要严格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17〕39号)要求,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等手续的办理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安装、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的,或者安装单位未进行自检、未向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检验检测机构出具鉴定结论严重失实或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文件和未到现场即出具检验检测结果等现象的,要严格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二、切实加强对有关责任主体的监管。

各级住建部门要督促建设、施工、监理、产权单位、安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各方责任主体严格落实各自企业主体责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和建筑材料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和建筑材料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和建筑材料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02•【字号】津建设材〔2015〕347号•【施行日期】2015.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原材料工业正文市建委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和建筑材料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津建设材〔2015〕347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区(县)质安监管支队、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2015年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百日大检查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备案、租赁、安拆、使用等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设备租赁企业、安拆企业、施工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加强对进入工地内建筑材料质量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建材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用于工程建设,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我委定于2015年9月至11月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和建筑材料专项检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市在施工程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等建筑起重机械和影响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钢材、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筑构件、砌块、门窗、电线电缆、墙体保温、防水材料等建筑材料。

二、检查组织本次专项检查由我委设备材料安全管理处、质量安全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建材协会、工程机械协会等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2个检查组,分别对建筑起重机械和建筑材料进行专项检查。

本次专项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的形式,各区县建委和质量安全支队组织好在施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前准备好工程相关资料,做好检查准备。

三、检查内容1.资料检查。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检验验收、使用登记、维修保养、淘汰报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制度执行情况。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02.02•【字号】珠规建质[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珠规建质〔2010〕4号)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各施工、监理单位:2009年12月,东莞、深圳接连发生2起建筑起重机械坍塌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9人死亡,3人受伤,给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造成了较大压力,同时也反映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12月9日至14日我局在全市组织开展了一次建筑起重机械拆装和使用状况的专项检查,发现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在拆装、使用、维护中都还存在一些问题。

为深入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进一步强化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粤建质函〔2010〕11号)的要求,我局决定从2010年2月10日至3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

现将《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二O一O年二月二日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进一步强化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粤建质函〔2010〕11号)的要求,我局决定从2010年2月10日至3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迅速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迅速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迅速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2.07•【字号】粤建质函[2009]62号•【施行日期】2009.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迅速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粤建质函[2009]62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今年12月4日16时15分左右,东莞市一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塔吊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顶升、拆卸和使用过程的安全使用监管,我厅决定结合近期开展的今冬明春施工安全检查工作,于12月9日至12月18日在全省组织开展一次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吊、施工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拆装和使用状况的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一)全面排查和消除各地区所有在建工程在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隐患。

(二)认真查找各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有力措施,加大监管力度。

二、检查内容(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管理的情况;(二)安装拆卸单位是否取得专业承包资质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包括指挥、司索、司机等)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上岗情况;(四)建筑起重机械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五)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顶升、拆卸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批以及组织实施情况;(六)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情况;(七)相关工程的项目部是否针对建筑起重机械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组织实施检查分两阶段进行,时间从12月9日至12月18日。

第一阶段,由各市组织对所有在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拆卸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检查;第二阶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各地检查的基础上,对建设规模较大的部分城市进行重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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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物料提升机检查情况记录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
项目设备管理员设备管理单位
设备型号设备产权编号
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标准检查情况整改情况
1 限位保险
装置
*停靠装置、超高限位装置、
*断绳保险装置是否有效;
*高架提升机下极限限位器、缓冲器和超
载限制器是否有效。

2 架体*架体安装拆除专项方案及审批;
架体基础符合要求;
*架体垂直偏差不超过规定;
架体与吊篮间隙不超过规定;
架体外侧应设置立网防护并确保严密;开口处应加固。

3 架



*附墙装置(或缆风绳)设置根据提升
机安装方案实施;;
缆风绳必须使用钢丝绳;
地锚设置牢固可靠;
缆风绳钢丝绳直径不小于9.3mm,角度
符合45°~60°;
连墙杆的位置符合规范要求;
连墙杆连接牢固可靠;连墙杆不得与脚
手架连接;连墙杆材质或连接做法应符
合要求。

4 钢丝绳*钢丝绳磨损未达到报废标准;
钢丝绳不得锈蚀缺油;
绳卡使用符合规定;
钢丝绳应有过路保护,不得拖地。

5 楼层卸料
平台防护
卸料平台两侧设置防护栏杆,防护严
密;平台脚手板铺设严密、牢固;平台
设置防护门,并确保即时关闭;防护门
定型化、工具化;地面进料口防护棚设
置符合要求。

6 吊篮吊篮安全门齐全有效;
安全门定型化、工具化;
*施工人员不乘座吊篮上下;
吊篮提升不得使用单根钢丝绳。

7 传动系统卷扬机地锚设置牢固可靠;
卷筒钢丝绳缠绕整齐;
第一个导向滑轮距离不得小于15倍卷筒宽度;滑轮翼缘无破损,不与架体柔性连接;
卷筒上应设置防止钢丝绳滑落保险装置;滑轮与钢丝绳匹配。

8 联络信号联络信号方式合理、准确
9 卷扬机操
作棚
卷扬机应设置符合要求的操作棚,
10 避雷防雷保护范围以外应有符合要求的避雷装置。

11 安装验收*安装完毕及设置附墙装置后投入使用必须有验收合格手续和责任人签字;验收单必须有量化验收内容。

注:带“*”标记为保证项目。

附件二:
施工升降机检查情况记录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
项目设备管理员设备管理单位
设备型号设备产权编号
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标准检查情况整改情况
1 安全装置*梯笼安全装置经试验确保灵敏;
*门连锁装置起作用;
*底层进料口防护门电气限位、机械连锁装置上下限位、极限限位、梯笼天窗限位、断绳保险装置灵敏有效;
*安全防坠器未达报废年限,并确保在检测有效期内。

2 安全防护地面梯笼出入口设置符合要求的防护棚;
*每层卸料口设置防护门;
防护门确保有效使用;
卸料台口搭设符合要求。

3 司机*司机不得无证上岗作业;
司机与办理使用登记的人员一致;
司机有交接班制度并确保执行情况良好。

4 荷载*不得超过规定承载人数,并有相关控制措施;
不得超过规定重量,并有相关控制措施。

5 架体稳定*架体垂直度符合说明书及相关规范的规定;
架体与建筑结构附着符合要求;
架体附着装置不得与脚手架连接;
*附墙装置的设置必须严格根据专项方案实施,专项方案必须经过审批;
*附墙装置必须由该升降机生产厂家生产。

6 联络信号有准确的联络信号。

7 电气安全电气安装符合要求;
电气控制有漏电保护装置和相序保护装置。

8 避雷在避雷保护范围外有符合要求的避雷装置。

9 安装与
拆卸
*安装与拆卸必须有安装方案,并严格
按照专项方案实施;
*方案经过审批。

10 安装验收*电梯安装及设置附墙后投入使用必须有验收合格手续和责任人签字;
验收单必须有量化验收内容。

注:带“*”标记为保证项目。

附件三:
塔吊检查情况记录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
项目设备管理员设备管理单位
设备型号设备产权编号
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标准检查情况整改情况
1 安全保险装置*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小车变幅限制器、回转限制器灵敏有效;
吊钩保险装置、卷扬机卷筒保险装置灵敏有效。

2 附墙装置
*塔吊附墙装置的设置必须严格根据
专项方案实施,专项方案必须经过审
批;
*附墙装置必须由该塔吊生产厂家生
产。

3 安装与拆卸*安装与拆卸必须有安装方案,并严格按照专项方案实施;
*方案经过审批。

4 司机指挥*司机、指挥持证上岗,并与办理使用登记的人员一致;
高塔指挥应使用旗语或对讲机。

5 基础基础坚实、平整,不外露,有可靠维护,有排水措施,不积水
6 电气安全*塔吊与架空线路保持安全距离,或有可靠防护措施,防护措施符合;塔身有重复接地,
接地、接零符合要求。

7 多塔作业*两台以上塔吊作业,应有可靠防碰撞措施,及相关方案。

8 钢丝绳
*起重钢丝绳磨损、断丝不超标;滑
轮不破边,有有效可靠的防脱槽装
置。

9 吊索吊具*不使用自制吊钩。

吊索的固定绳卡数量不少于3只,吊索使用钢丝绳磨损、断丝不超标。

10 安装验收*安装完毕及设置附墙装置后投入使用必须有验收合格手续和责任人签字;
验收单必须有量化验收内容。

注:带“*”标记为保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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