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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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利用虚假交易、虚假证明等手段,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一种经济犯罪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严重危害国家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我国法律有明确的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法定罪名为“偷税罪”,主要是指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虚构或者变造、销毁、转让、出租、购买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我国刑法规定了以下的量刑标准:首先,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后,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从以上量刑标准可以看出,我国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

这也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维护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的决心和严肃态度。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国家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法律必须给予严厉的惩处。

同时,对于从业人员来说,也要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责任和惩罚。

总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的量刑标准,并且给予了严厉的惩处。

对于从业人员来说,要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以免触犯法律,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和惩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特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特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特点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义及其犯罪特点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因及其影响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识别手段及防范措施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处罚及其效果评估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案例分析及其警示意义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义及其犯罪特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未实际发生交易而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税务犯罪。

该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财务造假。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虚增企业的进项,达到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同时也可以降低企业的增值税负担,改善企业的经济情况。

2.性质恶劣。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其破坏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对国家和社会的财政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3.逐利性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了获得不当利益而实施的违法行为,通常是企业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而采取的手段。

4.隐蔽性高。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非常隐蔽的经济犯罪行为,大多数情况下,由于涉及到企业内部人员之间的勾结,很难被外部人员发现。

5.危害性极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会损害企业和国家的财政利益,还会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危害,甚至会导致金融风险的产生。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因及其影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企业利益诉求。

企业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采取虚增销售、虚高进项、虚开专票等手段,在获得更多利益的同时,滥用税收政策,严重影响了财政秩序。

2.税收管理不到位。

税务系统在监管和管理的过程中,存在因人员不足、主体监管不严、技术装备不足等原因,导致税收管理的漏洞,容易被企业恶意利用。

3.缺乏法律意识。

一些企业主和财务人员对税收管理和税收法律意识不强,往往忽略法律的约束和规定,从而容易陷入虚开专票的误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严重破坏税收秩序,影响国家财政收入。

2.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破坏市场竞争规则。

上下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法律风险

上下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法律风险

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风险《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是上下游税务机关进行案件协查而产生的内部文书,虽然是委托方税务机关对上游企业虚开行为的“证实”,但其只是违法信息线索,其真实性需要下游税务机关配合检查。

在认定虚开时,不能过度强调资金回流的作用,尤其不能在未形成完整链条或未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就定性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各类涉税违法行为是近年来各地稽查局最主要的工作。

在日常的稽查检查工作中,根据《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能否判定下游受票企业逃税,根据资金回流能否判定企业虚开,这两个问题引发了诸多争议。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与逃税的关系《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最早出现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51号)(目前全文废止)。

该文件第二条规定:“涉及增值税抵扣凭证税收违法案件的协查(以下简称协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在案件检查过程中,案发地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检查发现有疑问或者已确定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及相关信息发送给涉案地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受托方对增值税抵扣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和反映的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处理、取得相关证据并反馈协查结果的工作。

”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已确定虚开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案件,委托方应在通过网络发送委托协查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将纸质《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按照案件保密的有关要求寄送受托方。

”之后在《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3〕66号)第九条规定:“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的协查,委托方应当按照受托方一户一函的形式出具《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并在所附发票清单上逐页加盖公章,随同《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寄送受托方。

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起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协查函的,委托方应当在发送委托协查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寄送《通知单》以及相关证据资料。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委托方已开具《通知单》的,受托方应当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立案检查。

虚开发票案例分析及法律合规建议

虚开发票案例分析及法律合规建议

虚开发票案例分析及法律合规建议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虚开发票问题日益突出,给社会经济秩序和税收管理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旨在对虚开发票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合规建议。

一、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公司虚开发票案例据调查,某公司为牟取利益,利用与供应商合谋的方式虚开了大量发票,造成了严重的税收损失。

该公司通过虚构交易、恶意伪造合同等手段,获取了海量的增值税发票,通过与其他企业合作进行抵扣,将应纳税额大幅度降低。

案例二:个人虚开发票案例某个体工商户通过伪造购买凭证,虚开了大量发票,并将其卖给其他企业用于抵扣税款。

这种行为侵害了国家税收利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二、法律规定针对虚开发票问题,我国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和处罚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偷税、逃税行为。

虚开发票属于逃税行为,一经查实将受到行政处罚,并需要追缴欠税金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税务机关发布的《关于查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通知》提出,虚开发票属于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法律责任,并追缴相关税款。

三、法律合规建议为解决虚开发票问题,建立健全税收管理体系,以下为法律合规建议:1.加强税收宣传税务部门应加大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宣传力度,提高税收法律法规的知晓率。

通过宣传税收合规性和风险防范,引导纳税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加强对发票开具、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管。

提高发票安全性,加强发票信息的真实性核验,防止虚开发票的产生。

3.加大执法力度税务机关应加大对虚开发票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跨部门合作的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打击虚开发票的合力。

对虚开发票案件的查处应及时、公正、严厉,形成有力的震慑力。

4.加强政府监管相关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税务机关的监管,确保税收工作依法严肃进行,打击虚开发票行为,保护国家财政收入。

【裁判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无罪案例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无罪案例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无罪案例裁判要旨【刑事法库】创办宗旨传播刑事领域理论热点,分享办案实务经验技巧总结类案裁判规则要旨,权威解读最新法律法规详细解析热点疑难问题,定期发布两高指导案例【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投稿邮箱:**************商务合作微信号:anpine摘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常见的税务犯罪之一,也是市场经营管理人员容易触犯的罪名,特别是进入营改增时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进入多发期,税务犯罪辩护将成为律师执业的重要业务之一。

本文对法院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无罪案例的裁判要旨进行梳理,以期为各位同行提供参考。

一、行为人未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12月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其中第一个案例为“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该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就意味着在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

(二)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18)冀11刑终229号中表示,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认为购货方王利民与销售方张某1存在真实货物交易,销售方开具发票的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所获得,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罚条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罚条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2024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总结

2024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总结

2024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总结2024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企业故意虚报销售额或虚列购买开支,并利用这些虚假的发票抵扣税款,从而获得非法税收减免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涉及税务违法,还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财政利益。

税务部门需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特别是对于重大的案件,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首先,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风险评估和监管。

通过对企业的财务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和比对,可以快速发现存在虚开行为的企业。

同时,加强对虚开风险较高的行业的监管,对于涉案较多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控,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税务部门需要加强对发票管理的监测和控制。

通过建立电子发票系统,实现电子发票的全程监控,可以有效防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生。

同时,加强对发票的核验和审查,对涉案企业的发票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再次,税务部门应建立起严格的稽查制度,加强对虚开案件的查处力度。

对于发现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要及时组织专案组展开调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恶劣情节和特别严重的案件,要加大处罚力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儆效尤。

此外,税务部门还应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通过组织税收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活动,引导纳税人遵守税收法规和税收诚信原则,减少虚开行为的发生。

最后,税务部门还需要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加强合作。

通过信息共享和协作,共同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形成合力,确保税法的执行效果。

总之,针对2024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税务部门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加强对企业的风险评估和监管,加强对发票管理的监测和控制,建立严格的稽查制度,加强对虚开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教育,以及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合作。

只有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才能有效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生,维护税收秩序和国家财政利益。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治对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治对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治对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未发生实际经济交易、却通过虚假手段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是对国家税收的一种欺诈行为,也是犯罪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也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也是一种非常不利的行为。

为了有效预防和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和措施,加强管理监督,提高发票管理的便捷性和透明度。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危害和成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危害主要体现在:损害国家税收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影响企业信誉、导致商品价格增加、损害社会利益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税收管理不严格,征管体制不完善。

二是税务部门管理方式不够先进。

三是相关管理措施不够完善,存在漏洞。

四是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没有足够的认识,法制观念不够强烈。

在预防和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上,应该采取以下政策和措施:1.加强立法、加大惩处力度。

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发票管理制度,提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

2.加强信息化建设。

税务部门应加大对发票数据的监控,建立健全发票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发票管理的透明度和便捷性。

3.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对税法知识的普及宣传,提高纳税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识和警惕,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

4.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强化税收征管力度,建立健全纳税人诚信体系,加强对发票的核查和监督。

完善相关税收征管制度,强化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预防和打击。

5.加强执法力度。

加大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开具、购买、使用等违法行为。

6.加强协作检查。

税务部门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协作检查,共同推进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

三、企业应该做好防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工作1.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落实发票领用、填发和存储的管理制度。

2023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总结

2023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总结

2023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总结2023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对经济秩序和税收收入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加强了对纳税人的监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税务处理。

一、加强征管监督税务机关在征管监督方面加强了力度。

通过加强对纳税人的税务咨询和指导,提高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和税收合规意识。

同时,加大对纳税人的日常稽查力度,加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测和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

二、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税务机关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的互通共享。

通过与工商、银行等部门的数据对比和核实,发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线索,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税务核查和处理。

三、加大执法力度税务机关加大了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打击力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予以立案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处理,如暂停发票领购资格、收缴销售款项等。

四、加强宣传教育税务机关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纳税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的认识,增强对该行为的警惕性。

通过宣传案例和典型事例的解析,教育纳税人识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法和套路,防止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被害者。

五、完善法律体系税务机关与立法机关合作,完善法律体系,提出更加严格的处罚措施和制度机制。

加大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力度,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的打击效果。

总结来说,2023年税务机关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了征管监督、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完善法律体系等。

这些措施有效地打击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维护了税收秩序和经济发展的稳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治对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治对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治对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没有真实交易背景,利用虚假交易或其他手段虚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违法行为,在我国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财产利益,应予以严厉打击和防范。

下面将阐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危害以及防治对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损害税收秩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企业偷逃税款,国家税收遭受巨大损失,财政收入减少,影响了国家税收秩序的正常运行。

2. 冲击市场经济秩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现使市场经济秩序失去公正和公平的竞争环境,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

3. 损害企业信誉和形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给企业带来法律和经济风险,造成企业信誉和形象的受损,影响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要加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打击力度,从法律层面明确规定相关行为的违法性和处罚力度,提高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成本。

2. 强化税务管理。

加强对企业的税收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企业税收信用评价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企业可能存在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3. 加强信息共享和互通。

税务部门应与公安机关、工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联合打击和防范。

4. 增强企业自律意识。

企业要提高识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避免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交易。

5.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公众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识和警惕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国家和社会的财产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害。

为了有效防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从法律、税务管理、企业自律等多方面采取措施,综合施策,形成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力,维护税收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如何理解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刑法定性

如何理解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刑法定性

审计实务中如何理解“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刑法定性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指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发票是审计工作中经常需要面对、认定与处理的违法情形,本文尝试结合审计实务对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刑法定性予以阐述。

一、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主要犯罪手段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可以分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违法形式,其主要犯罪手段为:一是开具“大头小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货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在存根联、记账联填写较小数额,在发票联、抵扣联上填写较大数额。

销货方在纳税时出示记账联,数额较小,销项税额相应减少;购货方以抵扣联抵扣进项税,数额较大,抵扣税额相应增多。

销货方和购货方均可通过此种方式偷逃国家税款。

二是“拆本使用”,单联填开发票。

销货方把整本发票拆开使用,自己保存的发票存根联和记账联按照商品的实际交易额填写,开给购货方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填写较大数额,从而使购货方达到多抵扣增值税税款的目的。

三是“撕联填开”发票,又称“鸳鸯票”。

将增值税发票的记账联、抵扣联、发票联、存根联拆分使用,各联内容不一致。

四是“对开”。

即开票方与受票方在无贸易背景的前提下,互相为对方虚开增值税发票,互为开票方和受票方。

五是“环开”。

即几家关联单位或个人串通,在无贸易背景的前提下,一个接一个,成环状虚开增值税发票。

六是“代开”。

即开票方应第三方要求,按其指定的受票方名称、商品品种、数量、金额等虚开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刑法定性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为“虚开”,“虚开”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风险规避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风险规避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最重要的发票型之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全国重点打击的危害税收征管的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发票专业知识的匮乏,在日常经济业务往来中,纳税人可能会有意或者无意的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文将对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相关风险的规避进行分析。

一、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从取得发票方的主观态度来看,存在恶意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应分别对其进行处理:(一)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国目前采用的增值税计算方法为购进扣税法,即在计算进项税额时,按当期购进商品已纳税额计算。

实际征收中,采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扣税凭证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办法计算应纳税款。

纳税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出于少纳税款的目的,往往故意做大进项税额,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常用的方式之一。

恶意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的,根据《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除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外,还要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

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于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坚决制止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由于非主观原因,有时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中给予明确。

首先,国税发[2000]187号文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2)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2024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总结

2024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总结

2024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总结引言:在现代社会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还造成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因此,税务部门对虚开发票的查处工作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力求从根源上遏制虚开发票的问题。

本文将对2024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各种处理方式的效果和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期在未来更加有效地打击虚开发票行为。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危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收损失,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虚开发票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使国家无法获得应有的税收收入;2. 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给合规纳税企业带来不公平竞争环境;3. 增加企业税收负担,由于虚开发票造成税务风险,企业可能面临工商、税务以及司法等多个部门的处罚和诉讼风险;4. 降低国家信用度,造成国家形象受损,给投资环境带来负面影响。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的主要方式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税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查处手段和处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 增加稽查力度,加大对有虚开嫌疑企业的税务稽查力度,加大对虚开发票的打击力度;2. 强化数据比对,通过税务信息系统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数据进行比对,查找企业之间的交易关系,识别虚开发票行为;3. 加强追踪溯源,对涉嫌虚开发票的纳税人进行追踪调查,准确查明虚开的原因和手段;4. 加强行业监管,对容易产生虚开行为的行业进行加强监管,针对问题突出的企业实施专项检查和监督;5. 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对纳税人的法律教育,提高纳税人的合规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

三、税务处理的效果分析通过上述税务处理的方式,2024年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进行了严肃打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税务查处力度加大,对涉嫌虚开发票的企业进行了税务稽查,发现了一批涉嫌虚开的企业,起到了震慑作用;2. 数据比对功能发挥作用,通过数据比对,及时发现了一些虚开发票的关联企业,并加以处置;3. 追踪调查取得突破,通过追踪调查,查明了部分虚开发票的原因和手段,并对涉案企业进行了处罚;4. 行业监管加强,对容易产生虚开行为的行业实施了专项检查和监督,提高了企业的合规意识;5. 法律教育取得成效,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有所提升,降低了虚开发票的风险。

【会计实操经验】三种情形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计实操经验】三种情形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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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三种情形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

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公告列举了三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准确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需要把握以下几点: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

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

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

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虚开增值税发票量刑标准

虚开增值税发票量刑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与司法解释[释义]构成本罪,必须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增值税发票的专用发票的行为。

[刑法条文]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6.10。

17 法发〔1996〕30号)为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依法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现就适用《决定》的若于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五、根据《决定》第五条规定,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刑法规制

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刑法规制
制改革, 建立以增值税为主 体税种的税制结构后, 增值税历来是国家获取财政 收入 的 第 一 大 税 种: 2 01 0 年 国 家 总 税 收 为 7 321 0. 7 9 亿元, 其中国内 增值税税 收为 21 093. 48 亿元, 占到 28. 81 % 之多 ; 2009 年国 家 总税 收 为 59 521 . 59 亿元, 其中国内增值税税收为 1 8481 . 22 亿元, 占 到将 近 31 . 05% ; 2008 年国 家 总税 收 为 54 223. 7 9 亿 元, 国内 增值 税税 收 为 1 7 996. 94 亿 元, 占到33. 1 9% 之多 �增值税在获取财政收 入方 面起着巨大的作用, 这也使得增值税研究具有实践 意义 �增值税征收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道道课征 , " , � 税不重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第 " : 四条规定 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 而在税收实务过 程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是当期销项税额和当期进 项税额的依据 , 经营者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所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是自己当期销项税额的依据, 同时也 � �这就使得增值 是购买者当期进项税额的依据 � 税专用发票除了类似与普通发票所具备的财务记 账功能之外, 又具备一项重要的功能� � �增值税专 用发票可以作为经营者抵扣税款的依据� 自 1 994 年增值税被确定为国家第一税种之后, 便有经营者 利用增值税这一特点, 在增值 税专用发票上做 文 章,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期达到自己或逃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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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风险规避

【热门】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风险规避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风险规避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最重要的发票型之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全国重点打击的危害税收征管的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发票专业知识的匮乏,在日常经济业务往来中,纳税人可能会有意或者无意的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文将对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相关风险的规避进行分析。

一、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从取得发票方的主观态度来看,存在恶意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应分别对其进行处理:(一)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国目前采用的增值税计算方法为购进扣税法,即在计算进项税额时,按当期购进商品已纳税额计算。

实际征收中,采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扣税凭证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办法计算应纳税款。

纳税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出于少纳税款的目的,往往故意做大进项税额,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常用的方式之一。

恶意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的,根据《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除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外,还要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

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于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坚决制止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由于非主观原因,有时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中给予明确。

首先,国税发[2000]187号文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2)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增值税发票虚开定性分析及防范对策

增值税发票虚开定性分析及防范对策

增值税发票虚开定性分析及防范对策作者:陈墨雨来源:《中国市场》2020年第10期[摘要] 虚开增值税发票违法行为的猖獗是我国税款流失严重的要因之一,虽然税务稽查部门重拳打击虚开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纵观整体势态仍不容乐观。

文章在依据现阶段存在的虚开增值税发票违法行为基础上,分析虚开行为屡禁不止的成因、提出判断标准,并通过制度优化税收系统、加强税收宣传等措施,防范虚开势头蔓延,促进税收法治。

[关键词] 虚开;增值税发票;“营改增”[DOI] 10.13939/ki.zgsc.2020.10.1421 前言虚开增值税发票违法行为对我國税收收入造成了严重侵害,虚开发票大案要案中的发票金额动辄上亿元,即便各地税务稽查部门已经将“打虚”工作列入重点,仍无法杜绝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频发。

因此,增值税发票的管控不能浮于表面,税务机关包括司法机关理应深入研究并界定“虚开”标准,有针对性地精确打击违法行为。

2 增值税发票虚开的类型与分析随着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虚开行为从单纯的开具虚假发票到真票假开,由单纯为了抵扣骗取国家税金到利用虚假发票从事各类非法目的虚开。

现阶段,主要虚开形式是抵扣税款的虚开,履行对赌协议的虚开以及骗取出口退税的虚开三大类。

以下以抵扣税款的方式进行虚开情况进行举例说明:建材经销商通过从建材购买方出售建材,建材购买方主要是建筑企业和个人。

发票需求方一般是生产型企业或出口型企业,它们均可以通过建材经销商获得增值税发票。

通过上述关系可以看出,建材经销的途径就是出售给两类对象,个人需要的建材产品一般并不需要增值税发票,而建材企业在“营改增”实施前也并无开票需求或通过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少开建材采购的发票。

那么建材经销商在自开或代开额度内或趋利为目的的情况下,缴税开票“出售”给有发票需求的企业进行抵扣逃税。

需求方多为高附加值或高人工成本的企业,该类企业需要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地提高自己生产成本,方便进行增值税抵扣。

2024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总结

2024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总结

2024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总结____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个严重违反税收法规的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对此进行处理的目的是保护税收秩序, 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本文将对____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进行总结, 包括背景介绍、问题分析、法律依据、税务处理措施等方面。

一、背景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没有真正存在交易的情况下, 将发票信息虚构并报销取得增值税退税款项的行为。

虚开发票的存在严重损害了税收征管的公信力和税收的公平性, 对国家财政收入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并且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经济发展。

二、问题分析在____年,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依然存在, 这主要与以下几个方面因素有关:1.法律法规不完善: 当前的税法对虚开发票规定不够明确, 存在漏洞, 给了一些人利用的空间。

2.税务机关的监管不到位:税务机关在识别虚开发票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 对于一些高手操作的虚开发票案件难以立案查处。

3.税务稽查手段不完善:当前的税务稽查手段比较有限, 很难做到全面监控和检查, 使得虚开发票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三、法律依据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以下几个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该法规定了增值税的基本规则和税款的计算方式, 对虚开发票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该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和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 为税务机关处理虚开发票提供了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法》:该法规定了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程序和方式, 为税务机关处理虚开发票提供了操作指南。

四、税务处理措施针对____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1.加强税务机关的监管能力: 税务机关可以加大对虚开发票行为的监管力度, 提高发票信息核验的准确性和速度。

通过完善税务机关的制度和技术手段, 提高虚开发票案件的查处率。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治对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治对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治对策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企业或个人为了逃避税收监管,而制造的不存在的交易、虚假的发票记录,用来骗取国家税收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违法行为,对国家税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也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危害1. 导致国家税收损失。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导致企业逃税,给国家税收带来严重的损失。

据统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年给国家带来数以百亿计的损失。

2. 扰乱市场秩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在会导致正常企业竞争的不公平,扰乱市场秩序,导致良性竞争环境的破坏,对经济发展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

3. 损害国家信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也会对国家的形象和诚信度造成严重的损害,给国家的正常经济交往和外交关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治对策1. 加强政府监管。

政府应当完善税收监管制度,强化对于发票的真伪查验,建立完善的发票信息互联网平台,加强对虚开发票的监控和打击力度,提高虚开发票的成本,减少其发生的可能性。

2. 加大力度打击虚开发票。

加大力度打击虚开发票的行为,严惩不法分子,提高违法成本,增大违法风险,让不法分子付出应有的代价,以震慑更多人不敢从事虚开发票的行为。

3. 完善法规制度。

完善相关法规和制度,对于虚开发票的行为给予具体、明确的法律定义,并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从源头上规范市场秩序,将虚开发票的行为纳入法治轨道,加强预防和打击的力度。

4. 提高企业自律意识。

企业要提高自律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自觉抵制虚开发票的行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发票使用,自觉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5. 宣传教育。

加大对于虚开发票的危害性的宣传教育,倡导正当经营,营造风清气正的经营环境,增强公众对于虚开发票的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促进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形成抵制虚开发票的社会风气。

四、结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对于国家税收和经济秩序的严重破坏,对于虚开发票的行为应当及时、从严打击,从源头上堵塞漏洞,构建完善的防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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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严重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限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本案中,当事人利用行政审批手续简化后增值税发票即办领取、零售企业没有辅导期的便利,采取快速登记、快速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快速领票开票、快速走逃的手法,在全国各地成立若干个链条式上下游企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先期成立的上游企业开出的真假增值税发票,然后又迅速连环开往关联下家,层层洗白后再寻找需要抵扣发
票的买家,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因此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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