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凡例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doc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发文单位: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号:鲁劳社[2005]25号发布日期:2005-6-13执行日期:2005-8-1生效日期:1900-1-1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和《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精神,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经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准,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制定《药品目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是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和适应医药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规定,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实施工作。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调整或另行制定。
《药品目录》中的”凡例”,属《药品目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药品目录》进行解释和说明,内容与药品目录具有同等效力。
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不分甲、乙类;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甲类药品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乙类药品由各市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参保人员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个人自付比例。
对《药品目录》限定适应症的药品,要制定相应的审核支付办法,加强对使用这部分药品临床依据的审核。
对《药品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品,应允许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用医师处方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
各地要根据实际,适当放宽紧急抢救期间用药的范围并制定相应的支付管理办法。
三、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各市要在征求卫生、中医药、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明确支付办法,并纳入定点协议的范围。
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
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0年版)第一章:引言1.1 背景1.2 目的1.3 适用范围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1 药物分类2.1.1 化学药品2.1.2 中药材及制剂2.1.3 生物制品2.2 药品目录和编码2.2.1 药品名称2.2.2 药品编码2.2.3 申报要求2.3 药品价格管理2.3.1 药品价格政策规定2.3.2 药品价格调整与监控2.3.3 药品支付标准2.4 药品使用管理2.4.1 临床合理用药指导2.4.2 药品禁忌、限制和特殊使用管理第三章:工伤保险药品目录3.1 药物分类3.1.1 化学药品3.1.2 中药材及制剂3.1.3 生物制品3.2 药品目录和编码3.2.1 药品名称3.2.2 药品编码3.2.3 申报要求3.3 药品价格管理3.3.2 药品价格调整与监控3.3.3 药品支付标准3.4 药品使用管理3.4.1 临床合理用药指导3.4.2 药品禁忌、限制和特殊使用管理第四章:生育保险药品目录4.1 药物分类4.1.1 化学药品4.1.2 中药材及制剂4.1.3 生物制品4.2 药品目录和编码4.2.1 药品名称4.2.2 药品编码4.2.3 申报要求4.3 药品价格管理4.3.1 药品价格政策规定4.3.3 药品支付标准4.4 药品使用管理4.4.1 临床合理用药指导4.4.2 药品禁忌、限制和特殊使用管理第五章:附件附件一: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附件二:山东省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附件三:山东省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注释:1.法律名词及注释:在本文档中,涉及的法律名词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育保险条例》等。
1、本文档涉及附件2、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
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调整工作方案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版)》(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与加快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我省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和探索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相衔接,调整用药范围,适当提高用药水平,强化监控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理的基本用药需求。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适应。
药品目录的调整要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和探索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相衔接。
(二)坚持基本保障。
统筹考虑基金及各方面承受能力,保障参保人员临床基本用药需求,优先考虑价格合理、市场能够保障供应的药品,切实保障参保人员临床基本用药需求。
(三)坚持在政策稳定的基础上适度发展。
根据国家2009版药品目录和我省2005版药品目录,保持参保人员用药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根据各项保险保障能力、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和临床医药科技发展适当提高用药水平。
(四)坚持专家评审工作机制。
调整专家构成,完善评审机制,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的科学性与权威性。
药品目录完全由专家评审确定;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负责目录调整的组织工作,不参与备选药品咨询和投票遴选,不接受药品企业申报和推荐。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听取社会各方面对调整工作的意见,规范并公开评审程序,加强监督工作,严肃工作纪律。
(六)坚持统筹各项社会保障用药范围管理。
同步调整、统一发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调整后
亮丙瑞林微球硫辛酸(α-Fra bibliotek辛酸)西药
436 阿霉素 中文名称 中文名称 989 ★(989) 1145 ★(1145) 702 卡巴克络 英文名称 透明质酸钠 爱活尿通片 六神软膏 治糜灵栓 中文名称 药品名称 药品名称 药品名称
中药
793 927
附件
《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部分药品名称调整规范表
调整内容 类别 编号 药品名称 调整栏目 调整前
中文名称 326 亮丙瑞林 英文名称 中文名称 381 α-硫辛酸 英文名称 α-Lipoic Acid 阿霉素 卡巴克络 Carbazochrome 透明质酸钠 爱活尿通片 六神软膏 治糜灵栓 Thioctic Acid(α-Lipoic Acid) 阿霉素(多柔比星) 卡巴克络(卡络磺钠) Carbazochrome Sodium 透明质酸钠(玻璃酸钠) 复方梅笠草片 六神凝胶 治糜康栓 Leuprorelin α-硫辛酸 Leuprorelin Microspheres 亮丙瑞林
山东2010基药增补目录
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2010年版 农村基层部分(共210种,其中新增196种,目录品种增加剂型14种)一 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共142种)* 注:指该药品与括号内编号药品重复,但剂型不同。
★注:第33号的“银杏叶口服制剂”包括:杏灵颗粒(胶囊、片)、银杏叶丸(颗粒、胶囊、片、滴丸、口服液)、银杏蜜环口服溶液、银杏酮酯滴丸;第34号的“灯盏细辛注射制剂”包括:灯盏细辛注射液、灯盏花素注射液、注射用灯盏花素。
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2010年版 社区部分)(共206种,其中新增193种,目录品种增加剂型13种)附件: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说明年版 农村基层部分和社区部分)2009年8月,卫生部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年版),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
《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2010年版农村基层部分和社区部分)》(以下简称《增补药物目录》),是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的补充。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的,可分别从《增补药物目录》农村基层部分和社区部分中选用。
一、目录的构成《增补药物目录》共216种基本药物,包括两部分:农村基层部分和社区部分。
其中农村基层部分210种(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142种,中成药68种),社区部分206种(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143种,中成药63种)。
二、目录的编排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和中成药按药品品种编号,不同剂型同一主要化学成分或处方的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号;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的含义。
三、目录的分类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和临床科室用药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临床科室用药和功能主治分类。
临床各科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增补药物目录》分类的限制。
四、目录中品种的名称(一)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品名(Internationa l Nonproprietary Names,INN)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和“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或“婴幼儿用”等,剂型单列。
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
2010年山东省印发《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精神,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和《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的规定要求,制定了《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制定《药品目录》,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群众的保障水平,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药品目录》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与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提高了用药水平。
《药品目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三、《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
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统筹地区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
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即将公开面世
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即将公开面世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获悉,山东省日照市对基础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跟生养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停滞调解跟标准。
此次调解的内容主要包孕,药品目录中部分国家基础药物的应用制约、西药通用名后应用罗马数字分其余认定、部分缓解伤风症状的复方OTC制剂的改名、部分药品通用名称变更跟部分药品的认定。
对药品目录中部分国家基础药物的应用制约,《药品目录》豪华夏制约应用的国家跟省划定的基础药物,除卫生跟计算生部分另有划定的以外,取对消应用制约,全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国家跟省划定的基础药物在《药品目录》中属于乙类药品的,不再由团体先行自付必定比例用度,参照《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管理。
对西药通用名后应用罗马数字分其余认定,2010年医保目录印发时已收载的西药种类,后经国家食物药品监督部分同意,在通用名后应用罗马数字Ⅰ、Ⅱ、Ⅲ、Ⅳ等停滞分其余,改名后的药品属于省医保目录范围。
此次调解涉涉及部分缓解伤风症状的复方OTC制剂的改名。
在医保目录西药部分第215号“缓解伤风症状的复方OTC制剂”包孕种类中增长了氨麻美敏片、氨麻美敏片(Ⅱ)、氨麻美敏片(Ⅲ),氨麻美敏口服溶液,氨麻苯美片,氨酚伪麻美芬胶囊,氨酚伪麻美芬片、氨酚伪麻美芬片(Ⅱ)、氨酚伪麻美芬片(Ⅲ),氨咖黄敏口服溶液,洛芬葡锌那敏片”,删除了美扑伪麻片、氨酚伪麻美那敏片、美扑伪麻口服液、氨酚美伪麻片、美息伪麻片、双分伪麻片、双扑口服液、锌布片。
对部分药品通用名称变更,西药第270号“顺苯磺阿曲库铵”中文名称变更为“苯磺顺阿曲库铵”;西药第493号“拓扑替康”中文名称变更为“托泊替康”;西药第782号“溴米因”中文名称变更为“溴米那普鲁卡因”;西药第1020号“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安慰因子”中文名称变更为“重组人粒细胞安慰因子”;西药第1021号“重组人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安慰因子”中文名称变更为“重组人粒细胞巨噬细胞安慰因子”;西药1185号“复方甲硝唑”中文名称变更为“复方甲硝唑(甲硝维参)”。
1、最新版国家医保、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凡例)
序号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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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限定支付范围 (十二)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药品目录》 内药品所 发生的费用, 必须由医生开具处方或住院医嘱, 参保患者自 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 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儿童
的限定支付范围、 规格及支付标准, 支付标准包括医保基金 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 (十五) “备注” 一栏标为“限工伤保险” 的药品, 是 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 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 生
7 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十六) “备注” 一栏标为“限生育保险” 的药品, 是 生育保险基金可以支付的药品,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发生的与 生育有关的费用时也可支付。 (十七) 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方案内的药品, 不属于国 家免费治疗艾滋病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治疗艾滋病时, 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和抗血吸虫病药物, 不属于国家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 基本医疗 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十八) 参保人员使用西药部分第 254-266 号“胃肠外 营养剂” , 需经营养风险筛查, 明确具有营养风险时可予支 付。 消化道有功能患者使用时不予支付。 (十九) 参保人员使用西药部分“肠内营养剂” 第 1206-1219 号, 需经营养风险筛查, 明确具有营养风险, 且 应为不能经正常饮食补充足够营养的重症住院患者时方予 支付。 (十九) 中药饮片部分标注“□” 的指单独使用时不予 支付, 且全部由这些饮片组成的处方也不予支付。 五、 其他 (二十) 中成药部分药品处方中含有的“麝香” 是指人 工麝香, “牛黄” 是指人工牛黄。 含天然麝香、 天然牛黄、
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
复方磺胺甲噁唑 磺胺嘧啶 磺胺嘧啶 复方磺胺甲噁唑 甲氧苄啶
Compound Sulfamethoxazole Sulfadiazine Sulfadiazine Compound Sulfamethoxazole Trimethoprim
限重度感染 限儿童及吞咽困难者 限重度感染 限重度感染 限重度感染 限重度感染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20 21 22 23 24 ★(15)
哌拉西林他唑巴坦 (哌拉西林三唑巴坦) 舒巴坦 替卡西林克拉维酸 氨苄青霉素/丙磺舒 阿莫西林双氯西林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
Piperacillin and Tazobactam Sutbactam Ticarcillin and Clavulanate Ampicillin and probenecid Amoxicillin and dicoxacillin Amoxicillin and Clavulanate
口服常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缓释控释剂型 颗粒剂 口服液体剂 咀嚼片 注射剂 注射剂 注射剂 注射剂 注射剂
△
Cefdinir Cefixime
口服常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颗粒剂
乙 ★(38) 头孢地尼 乙 40 头孢泊肟酯 1.1.1.2.3.2 注射用 甲类 甲 41 头孢噻肟 甲 42 头孢曲松 乙类 乙 43 拉氧头孢 乙 44 头孢米诺 乙 45 头孢哌酮舒巴坦 乙 46 头孢他啶 乙 47 头孢唑肟 乙 48 头孢曲松他唑巴坦 乙 49 头孢哌酮他唑巴坦 1.1.1.2.4 第四代头孢菌素类药物 乙类 乙 50 头孢吡肟 乙 51 头孢匹罗 1.1.2 碳青霉烯类药物 乙类 乙 52 比阿培南 乙 53 法罗培南 乙 54 美罗培南 乙 55 帕尼培南倍他米隆 乙 56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 1.1.3 氨基糖苷类药物 甲类 甲 57 阿米卡星 甲 58 庆大霉素 乙类 乙 59 大观霉素 乙 60 奈替米星 乙 ★(58) 庆大霉素 乙 61 妥布霉素 乙 62 依替米星 乙 63 异帕米星 1.1.4 酰胺醇类药物 甲类 甲 64 氯霉素 乙类 乙 65 66 67 68 69 甲砜霉素甘氨酸酯 多西环素 四环素 土霉素 米诺环素
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
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一、前言本文档为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旨在指导和规范三项保险的药品使用和管理。
以下是详细的目录内容:二、药品分类2.1 神经系统药物2.2 循环系统药物2.3 消化系统药物2.4 呼吸系统药物2.5 泌尿系统药物2.6 生殖系统药物2.7 激素类药物2.8免疫系统药物2.9抗感染药物2.10 抗肿瘤药物2.11 抗过敏药物三、药品详细内容3.1 神经系统药物详细内容3.1.1 中枢神经系统兴奋药 3.1.2 中枢神经系统抑制药 3.1.3 镇痛药物:::3.2 循环系统药物详细内容3.2.1 心脏病治疗药物3.2.2 血管病治疗药物3.2.3 高血压药物:::3.3 消化系统药物详细内容3.3.1 消化系统激素药物 3.3.2 肝胆疾病治疗药物3.3.3 胃肠道疾病治疗药物:::3.4 呼吸系统药物详细内容3.4.1 支气管舒张剂3.4.2 咳嗽抑制剂3.4.3 抗过敏药物:::3.5 泌尿系统药物详细内容3.5.1 利尿剂3.5.2 抗结石药物3.5.3 尿路抗感染药物:::3.6 生殖系统药物详细内容3.6.1 避孕药3.6.2 促排卵药3.6.3 促性腺激素:::3.7 激素类药物详细内容 3.7.1 糖皮质激素3.7.2 甲状腺激素3.7.3 胰岛素类药物:::3.8免疫系统药物详细内容 3.8.1 免疫抑制剂3.8.2 免疫增强剂3.8.3 疫苗:::3.9抗感染药物详细内容 3.9.1 抗生素3.9.2 抗药物3.9.3 抗真菌药物:::3.10 抗肿瘤药物详细内容 3.10.1 化疗药物3.10.2 靶向治疗药物3.10.3 免疫治疗药物:::3.11 抗过敏药物详细内容3.11.1 抗组织胺药物3.11.2 抗过敏消炎药物3.11.3 抗过敏止痒药物:::四、附件本文档附带的附件包括:附件1-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申报表格;附件2-药品管理细则。
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凡例
凡例《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
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和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具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一)《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三部分。
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1241个,中成药1099个,民族药47个;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23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4个。
中药饮片部分所列中药饮片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包括中药饮片127种及1个类别。
其中,单方不予支付的有99种,单、复方均不予支付的有28种和1个类别。
(二)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甲、乙类。
西药部分甲类品种有349个,乙类品种有892个;中成药部分甲类药品品种154个,乙类药品品种945个。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费用支付时不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三)西药、中成药、民族药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
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涵义。
(四)西药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和临床科室用药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临床科室用药和功能主治分类。
临床各科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三、名称与剂型(五)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和“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或“婴幼儿用”等,剂型单列。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2.28•【字号】鲁人社办[2009]138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目录的通知(鲁人社办〔2009〕138号)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衔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现就《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甲类药品实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药品目录》采用分类实施的办法,甲类药品先行实施,乙类药品在我省新版药品目录发布后再实施,目前暂按《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版)》(以下简称《省药品目录》)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甲类药品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和“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或“婴幼儿用”。
中成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剂型不单列。
二、《国家药品目录》和《省药品目录》均列为甲类的药品,其限定支付范围暂按《省药品目录》规定执行。
《国家药品目录》对剂型作出调整的,其剂型按《国家药品目录》规定执行。
三、《省药品目录》乙类药品列入《国家药品目录》甲类的药品,其限定支付范围暂按《省药品目录》规定执行。
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续表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 Cilastatin 钠 Sodium 阿米卡星 庆大霉素 大观霉素 奈替米星 妥布霉素 新霉素 依替米星 异帕米星 氯霉素 多西环素 四环素 土霉素 米诺环素 红霉素
Amikacin
1.1.4氨基糖苷类
甲类 50 51 乙类 52 53 54 55 56 57
注射剂 注射剂 限淋病二线用药 限肾功能有损害者
5
分类
编号 84 85
中文名称
磺胺嘧啶银 甲氧苄啶
英文名称
Sulfadiazine Silver
剂型
备注
续表
外用散剂 软膏剂 Trimethoprim 口服常释剂型
Trimethoprim 注射剂 Sulfamethoxaz ole, Sulfadiazine 口服常释剂型 and Trimethoprim Pipemidic Acid Ciprofloxacin Ciprofloxacin Norfloxacin Ofloxacin Fleroxacin Gatifloxacin Gatifloxacin Lomefloxacin Lomefloxacin
注射剂 注射剂 注射剂 注射剂
1.1.2.4第四代头孢菌素 1.1.3碳青霉烯类
乙类 47 48
美罗培南
Meropenem Panipenem
注射剂 注射剂
帕尼培南倍他米隆 and
Betamipron
分类
编号 49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Imipenem and
剂型
注射剂
备注
限产酶菌或怀疑产酶菌 引起的重度感染的二线 治疗
1.2合成抗菌药 1.2.1磺胺类
甲类 81 82
复方磺胺甲噁唑 磺胺嘧啶
山东省基本药物目录表
美托洛尔 卡维地洛 哌唑嗪 地尔硫卓 硝苯地平 氨氯地平
缬沙坦
利血平 非诺贝特 曲美他嗪 氨溴索
祛痰药物
羧甲司坦
镇咳药物 镇咳药物 平喘药物
右美沙芬 复方磷酸可待因 二羟丙茶碱
平喘药物
特布他林
平喘药物 抗酸药物及抗溃疡病 药物 抗酸药物及抗溃疡病 药物 抗酸药物及抗溃疡病 药物
布地奈德 大黄碳酸氢钠 胶体果胶铋 铝碳酸镁
维生素类药物
复合维生素B
112
维生素、矿物质 类药物
维生素类药物
维生素B1
113
维生素、矿物质 类药物
维生素类药物
维生素B6
114
维生素、矿物质 类药物
维生素类药物
维生素C
115
维生素及矿物质 缺乏症用药物
维生素类药物
维生素D3
116
维生素、矿物质 类药物
矿物质类药物
碳酸钙D3
117
调节水、电解质 及酸碱平衡药物
Amoxicillin and Clavulanate 注射剂
头孢拉定
Cefradine
口服常释剂型
头孢克洛
Cefaclor
口服常释剂型 颗粒剂
头孢噻肟
Cefotaxime
注射剂
头孢哌酮舒巴坦
Cefoperazone and Sulbactam 注射剂
阿奇霉素
Azithromycin
注射剂
备注
10 抗微生物药物 抗生素类药物
托拉塞米 黄酮哌酯
非那雄胺 氨甲环酸 酚磺乙胺 甲萘氢醌
88 血液系统药物 促凝血药物
亚硫酸氢钠甲萘醌
89 血液系统药物 90 血液系统药物 91 血液系统药物 92 血液系统药物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凡例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一、凡例二、西药部分三、中成药部分四、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五、中药饮片部分凡例《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
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范围参照本目录执行。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目录正文具有同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一)《药品目录》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和中药饮片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其中西药部分1264个,中成药部分1315个(含民族药93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221个(含西药162个、中成药59个),共计2800个。
(二)西药、中成药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分甲乙类管理,西药甲类药品395个,中成药甲类药品242个,其余为乙类药品。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按照乙类支付。
(三)中药饮片部分除列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品种892个外,同时列出了不得纳入基金支付的饮片范围。
(四)《药品目录》包括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6个;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4个。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五)药品分类上西药品种主要依据解剖-治疗-化学分类(ATC),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主治分类,中药饮片按中文笔画数排序。
临床具有多种治疗用途的药品,选择其主要治疗用途分类。
临床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六)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
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
药品排列顺序及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三、名称与剂型(七)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剂型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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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0年版)》凡例
凡例
《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
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和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具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
(一)《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三部分。
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1241个,中成药1099个,民族药47个;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23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4个。
中药饮片部分所列中药饮片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包括中药饮片127种及1个类别。
其中,单方不予支付的有99种,单、复方均不予支付的有28种和1个类别。
(二)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甲、乙类。
西药部分甲类品种有349个,乙类品种有892个;中成药部分甲类药品品种154个,乙类药品品种945个。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费用支付时不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
(三)西药、中成药、民族药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
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涵义。
(四)西药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和临床科室用药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临床科室用药和功能主治分类。
临床各科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三、名称与剂型
(五)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和“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或“婴幼儿用”等,剂型单列。
西药通用名称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必须为口服剂型)一致,且法定说明书中明确适用于儿童的,其剂型为能够提高儿童用药顺应性的口服液体剂型、颗粒剂、口服散剂、栓剂、滴鼻剂的,可以限定在儿童使用时支付。
中成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剂型不单列。
为使编排简洁,在甲乙分类、给药途径相同的情况下,同一通用名称下的不同剂型并列,其先
13.西药部分第1252号的“抗蛇毒血清注射制剂”包括:抗蝮蛇毒血清注射剂、抗眼镜蛇毒血清注射剂、抗银环蛇毒血清注射剂、抗五步蛇毒血清注射剂、抗蝰蛇毒血清注射剂、抗蛇毒血清注射剂等。
14.中成药部分第★(439)号的“薯蓣皂苷口服制剂”包括:地奥心血康颗粒(片)、薯蓣皂苷片。
15.中成药部分第491号的“银杏叶口服制剂”包括:杏灵颗粒(胶囊、片)、银杏叶丸(颗粒、胶囊、片、滴丸、口服液)、银杏叶提取物片(滴剂)、银杏蜜环口服溶液、银杏酮酯滴丸。
第★(491)号的“银杏叶注射制剂”包括:银杏叶提取物注射液、注射用银杏叶提取物、舒血宁注射液(银杏叶注射液)、银杏达莫注射液。
16.中成药部分第★(497)号的“灯盏细辛注射制剂”包括:灯盏细辛注射液、灯盏花素注射液、注射用灯盏花素。
17.中成药部分第498号的“三七皂苷注射制剂”包括:血塞通注射液、血栓通注射液、注射用血塞通(冻干)、注射用血栓通(冻干)。
第★(498)号的“三七皂苷口服制剂”包括:血塞通颗粒(胶囊、片)、血栓通胶囊、三七通舒胶囊。
18.中成药部分第675号的“雷公藤口服制剂”包括:雷公藤片、雷公藤多甙片。
19.中成药部分第★(752)号的“复方红曲口服制剂”包括:脂必泰胶囊、血脂康片、脂必妥片。
20.中成药部分第861号的“虫草菌发酵制剂”包括百令胶囊(片)、金水宝胶囊(片)、至灵胶囊、宁心宝胶囊。
四、限定支付范围
(九) 《药品目录》“备注”栏中对部分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是指符合限定支付所规定情况下参保人员发生的药品费用,可按规定由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经办机构在支付费用前,应核查相关证据。
1.“备注”一栏中标有“△”的药品,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使用时由个人帐户支付的药品。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药不受此限定。
2.“备注”一栏标为“限工伤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备注”一栏标为“限生育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备注”一栏标注“限***和工伤保险”的,是指符合***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受此限制。
5.“备注”一栏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是指参保人员出现适应症限定范围情况并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支付。
该限定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应依据病情需要、按照药品法定说明书用药。
6.“备注”一栏标注为“限二线用药”的药品,支付时应有使用《药品目录》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依据。
(十)西药部分第1.5类涉及的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用药,
不属于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第1.3.1类和第2.1类中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和抗血吸虫病药物,不属于国家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五、其他
(十一)本目录所列的胰岛素和胰岛素类似物等药品,不含注射器等辅助器具。
(十二)中成药部分药品处方中含有的“麝香”是指人工麝香,“牛黄”是指人工牛黄、体内培植牛黄和体外培育牛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