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邮件、传真操作规则》20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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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邮件、传真操作规则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特规范公司、各子公司、项目公司EMS快递、传真、邮件联系规则。要求各部门经办人严格执行。本规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
1、快递(原则上要求使用EMS邮政速递)
(1)按合同约定的指定地址和联系人寄发快递。如合同没有约定送达地址和联系人,通过补充协议或其他方式明确送达地址
和联系人后寄发。如穷尽上述办法仍无法明确地址及收件人,
将法定代表人定为收件人。
法定代表人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index.html
(2)在快递单上明确注明邮寄文件名称,如“联系函(关于***的联系函\通知)”;
(3)寄件时需选要求回执;
(4)经办部门留存邮寄文件扫描件,原件归档企管中心,并按企管中心要求提交回执,企管中心将邮寄底单留存,保存期限
-长期。
2、邮件
(1)涉及合同履行的沟通内容(主要针对主张我司权利、维护我司利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质量问题通知、消缺通知、调
试通知、催货\催款通知等),如合同中明确约定指定邮箱,
且未对邮箱变更达成协议,则以该邮箱作为主张我司权利的
指定联系邮箱;
(2)如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指定联系邮箱,应发送邮件与对方业务接口人确认其身份、邮箱地址的有效性及真实性;
(3)指定邮箱应由专人使用、维护,未经公司领导同意不得删减邮件,如有违反一经查出从严处理。
(4)用指定邮箱发送邮件时需同时抄送公司统一规定的邮箱。
(5)定期完成往来邮件的备份工作。
3、传真
按企管中心现行传真办法执行。
各部门根据部门自身情况及业务需求,业务联系时可优先选用邮件方式对外沟通,如对方12小时(按业务紧急程度,最长不超过12小时)内无反馈,则应立即邮寄EMS快递、发送传真,并按上述规则完成相关工作。
凡对外主张我司权利、维护我司利益的联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质量问题通知、消缺通知、调试通知、催货\催款通知等)均须通过传真、邮件、快递三种形式并发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