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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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
在面对领海主权的问题上,每一个国家都会表现出强硬的态度,无害通过制度是领海的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外国在别国领海的惟一权利。
(1)无害通过的含义。
无害通过是指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毋须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继续不停地迅速地穿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在此定义中,通过应是:1,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2, 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穿过领海;而且这种通过应是继续不停地迅速进行,除公约允许的情况外不得停船和下锚。
在海洋法中,通过是有条件的:外国船舶要通过领海必须是无害的,无害指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也不违反国际法规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条第2款专门列举了12种非无害通过的情况,用于对无害通过适用的限制。
外国船舶在实行无害通过时应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规章。
非军用船舶的无害通过。
各国普遍承认并容许外国非军用船舶无害通过其领海,这早已成为公认的国际法规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没有疑义。
沿海国为了本国的安全在必不可少的情况下可以暂时停止外国船舶通过,但不得对任何国家的船舶在形式上和事实上加以歧视。
军用船舶的通过问题。
公约对这一问题规定得不够明确,但公约关于“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的规定,不能被简单地解释为已确定了军用船舶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另外在被允许通过领海的情况下,该外国军舰也应遵守沿岸国的法律和规章。
如有违反,沿岸国可令其离开领海。
在无害通过制度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什么是“无害通过”。
58年公约并没有对此下定义,而是在第14条规定了一个标准,即:“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
此项通过的进行应符合本公约各条款和其它国际法规则。
”除此之外,它还有两个附加条款。
一条是,如果外国渔船不遵守沿海国为禁止外国渔船在领海内捕鱼而制订和公布的法律法规,该外国渔船的通过不应视为无害的。
(第14条第5款)另一条是,潜水艇应在海面上航行并悬挂其国旗。
(第14条第6款)很明显,58年公约除了对渔船和潜水艇的行为作了规范外,对其他什么行为或情况是损害了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并没有作出规定,而且,它在指出外国渔船的捕鱼行为是非无害的同时,并没有说明潜艇如建反第14条第6款的行为是否为非无害。
这样,解决这些问题在傻就留给了82年公约。
82年公约在第19条第1款沿袭了58年公约的第14条的规定,但在第19条第2款中较详细地列出了12种活动,外国船舶如果在领海内从事了这12种活动中的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即应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完全。
这些活动是:
(a)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它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b)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操练或演习;
(c)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d)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际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e)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f)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g)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h)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i)任何捕鱼活动;
(j)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k)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它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1)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它活动。
上述12种活动中,前多种上都是比较明确的非无害通过的活动,只有第12种活动,有很大的伸缩性,因此容易引起争论。
外国商船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的权利,这一点作为国际法规则是没有疑义的,但军舰是否享有同样的权利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
在理论上,对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以下简称“58年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82年公约”)有关条款有不同的解释;在实践中,各国作法也不相同。
多年来各种意见争执不下。
本文拟对几种主张作一综述,并着重研究82年公约通过后的国际实践,尤其是有关的国家立法,在此基础上分析这一问题的发展趋势。
一、对外国军舰无害通过领海问题的不同主张
外国军舰在领海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主要涉及这样几个问题:(一)58年公约是否规定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二)82年公约是否规定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三)两个公约是否规定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应经事先批准或通知。
对这三个问题的主要意见如下。
(一)关于58年公约的规定
58年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在本公约各条款的规定的限制下,一切无论有海岸或无海岸的国家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对这一条的理解有三种意见:第一种认为,“所有船舶”,在没有相反的意图时,包括军舰。
因此,军舰应象其它船舶一样,享有无害通过权;第二种意见认为,“所有船舶”,仅指商船,因为如果这项权利授予军舰,就应有单独的条款表述;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公约对此问题并未作出规定,因此应看国际习惯法。
(二)关于82年公约的规定
82年公约在领海的无害通过规则上基本沿用了58年公约的规定。
它在第17条规定,“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若将58年公约第14条与82年公约第17条进行比较,可以看到,除了措辞上的不同外,两个公约的规定几乎是相同的。
因此,对82年公约第17条的理解仍有上述三种意见。
(三)关于事先批准或通知
目前在一些国家的实践中坚持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要事先批准或通知,其理由主要是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大会主席在全体会议上作的一项声明。
该声明指出,提案国愿重申,“它们的这项决定不影响沿海国依照公约草案第19条(关于无害通过的意义)和第25条(关于沿海国的保护权)采取措施,保障其安全利益。
我国学者的论断也有利于支持外国军舰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
我国著名国际法学家周鲠生在六十年代写成的《国际法》中指出,“按照1958年日内瓦公约通过的《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的规定,则无害通过权对一切国家的船舶,不分军舰商船,一律适用。
这肯定不能代表一般国际实践,不是一切国家所能接受的规则,事实是已经有国家作了保留的。
”因此,按照周的主张,58年公约是规定了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的。
我国参加了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沈韦良、许光建指出,“1958年《领海公约》规定,一切国家的船舶,不分军用或民用,都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现在的公约虽对军舰的通过作了一些进一步的限制,但基本上仍沿袭了1958年《领海公约》的规定。
”
同样参加了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陈德恭指出,“关于外国船舶,特别是军舰无害通过沿海国领海问题,历来是一项很有争议的问题。
……在1958年《领海和毗连区公约》中规定了所有外国船舶(包括军舰)在沿海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
从沈、陈的文章中可以得出的结论也是:58年公约是规定了军舰的无害通过权的,而沈文进一步指出,82年公约在军舰问题上基本沿袭了58年公约的规定。
对无害通过问题研究颇深的邵津教授曾撰文指出,“两个公约关于领海无害通过的基本规定是相同的或几乎相同的。
”
这样,很容易得出的结论是:既然58年公约规定了军舰的无害通过权,而82年公约与58年公约对此问题的规定相同或基本相同,那么,至少可以从沈韦良和陈德恭的著作中可以推论出,他们是承认82年公约规定了外国军舰的无害通过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