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害通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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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国际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名称解释1.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编纂(广义和狭义):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有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以,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形成国际公约。

现在的编纂通常用于广义。

3.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力,包括属地最高权和属人最高权;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利,是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控制的,即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部和外部事物,而不受任何国家和其他权利的干涉。

4.干涉:狭义上来说是指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事物的强制或专横的干预,旨在对该另一个国家强加某种行为或后果。

相对宽泛的解释认为如果把干涉局限于胁迫性措施,结果就会将干涉的适用主要地限制在一些例外情况,那显然不可能是原来的用意。

5.属地管辖权:也称领土管辖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重要内容。

以领土内的一切属于领土之规则,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包括领土本身)和事有管理和支配的权利。

6.属人管辖权:也称国籍管辖权,一般是指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不论本国人的行为发生在何处。

7.保护性管辖权:般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其安全、独立和利益(包括本国人的饿生命、财产和利益),而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对该国国家或国民之犯罪行为实行的管辖。

8.普遍管辖权:是指所有国家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行为实行管辖,而不论罪行发生在何处。

9.国家豁免:泛指一国在外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法院的审判和强制措施的支配。

10.国家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

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权

也谈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李红云【学科分类】国际公法【出处】无【写作年份】2002年【正文】外国商船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的权利,这一点作为国际法规则是没有疑义的,但军舰是否享有同样的权利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

在理论上,对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以下简称“58年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82年公约”)有关条款有不同的解释;在实践中,各国作法也不相同。

多年来各种意见争执不下。

本文拟对几种主张作一综述,并着重研究82年公约通过后的国际实践,尤其是有关的国家立法,在此基础上分析这一问题的发展趋势。

一、对外国军舰无害通过领海问题的不同主张外国军舰在领海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主要涉及这样几个问题:(一)58年公约是否规定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二)82年公约是否规定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三)两个公约是否规定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应经事先批准或通知。

对这三个问题的主要意见如下。

(一)关于58年公约的规定58年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在本公约各条款的规定的限制下,一切无论有海岸或无海岸的国家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对这一条的理解有三种意见:第一种认为,“所有船舶”,在没有相反的意图时,包括军舰。

因此,军舰应象其它船舶一样,享有无害通过权;第二种意见认为,“所有船舶”,仅指商船,因为如果这项权利授予军舰,就应有单独的条款表述;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公约对此问题并未作出规定,因此应看国际习惯法。

〔1〕(二)关于82年公约的规定82年公约在领海的无害通过规则上基本沿用了58年公约的规定。

它在第17条规定,“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若将58年公约第14条与82年公约第17条进行比较,可以看到,除了措辞上的不同外,两个公约的规定几乎是相同的。

因此,对82年公约第17条的理解仍有上述三种意见。

(三)关于事先批准或通知目前在一些国家的实践中坚持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要事先批准或通知,其理由主要是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大会主席在全体会议上作的一项声明。

刍议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刍议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刍议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近年来,国际海洋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形成了许多不同的海洋法律制度,无害通过权就是领海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该权利同领海制度有重要关系,并随着领海制度的发展而在不断发展着。

然而军舰是否拥有无害通过权却一直受到争议。

因此,了解和掌握各有关海域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军舰的无害通过制度,对于海军的海上活动是十分必要的。

一、领海无害通过制度的形成(一)领海制度的确立。

领海,是有一定宽度的海水带,由一国主权管辖和支配,并且邻接内水或群岛水域。

早期有人主张目力所及说,但此说的缺陷在于领海宽度会因海岸的高低位置、天气的能见度以及观测者的视力等因素而具有不确定性。

宾刻舒克认为,武器的威力能够到达的地方,就是主权国家领王的范围。

他认为一个国家所管辖海域的范围是以其大炮射程的远近作为参考标准。

从当时的科技发展水平上来看,大部分国家从本国海岸向外发射火炮的射程在3海里左右。

在3海里领海宽度的时期,沿海国被认为有权为安全利益而关闭领海,禁止外国船舶进入或通过。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最终确立了,领海的海域面积是从领海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

(二)海洋自由原则的发展。

在中世纪初期之前,沿海国由于受当时的科技水平和生产力发展的限制,并没有对海洋海域主张权利,人们认为海洋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在海洋上航行是没有束缚的,当时的普遍观点是海洋是公有的。

从中世纪后半叶开始,随着航海技术的进步化及铁甲船的出现,一些人提出对海洋的某些部分享有主权的要求。

格劳秀斯提出了海洋自由的论断,其观点是海洋不能被任何人占为己有,在海上自由航行和贸易是每个人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

18世纪,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和海上贸易的日益扩大,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完全控制海洋,公海自由原则得到越来越多的法学家的承认。

随着领海和公海的划分,“海洋自由”也被表述为公海自由原则。

(三)无害通过制度的产生。

海洋自由对于各国的海上商贸往来和航海事业的发展必不可少,但是随着领海制度的逐渐发展,沿海国考虑到本国的沿海安全和近海利益,便要求一定宽度的近海主权。

无害通过制度研究

无害通过制度研究

无害通过制度研究本文旨在探讨无害通过制度的研究。

无害通过制度是指一国船舶在他国港口停留或通过时,不必事先获得许可或提交有关文件,只要不损害他国利益或违反有关国际法原则,即可自由通过或停留。

这项制度在国际海洋法和国际关系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制度特点、作用、实施方式等方面进行分析,并选取典型案例进行阐述。

无害通过制度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无害通过制度是在国际海洋法框架下确立的,是各国遵循的国际法原则之一。

其次,无害通过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方便船舶的航行和贸易,同时保障沿海国的安全和利益。

最后,无害通过制度要求沿海国不对外国船舶进行过多的干涉和限制,以保持海上交通的顺畅和安全。

无害通过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无害通过制度有利于促进各国之间的友好交往和经济发展。

由于船舶可以在无需事先申请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他国港口,这大大节省了船舶的时间和费用,提高了航运效率。

其次,无害通过制度还有利于促进国际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各国可以更加便捷地进行海洋科研、渔业资源开发和海底矿物资源开发等活动。

最后,无害通过制度还可以维护国际海洋秩序的稳定和和平。

无害通过制度的实施方式因国家而异。

一些国家在实践中严格遵循无害通过制度的原则,不对外国船舶进行过多的干涉和限制。

而另一些国家则可能采取一些措施来维护本国的安全和利益,如对外国船舶进行临检、搜查等。

在这种情况下,无害通过制度的实施就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下面我们选取两个典型案例来说明无害通过制度在实际运用中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是1958年的“英美海底电缆案”。

在这个案件中,英国和美国之间的海底电缆由于人为原因被破坏,而犯罪嫌疑人是巴拿马籍船舶上的船员。

由于巴拿马当时是美国的盟友,美国试图对这艘巴拿马籍船舶进行搜查和扣押。

但是,巴拿马政府提出了抗议,认为美国的行为违反了无害通过制度。

最终,在联合国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美国不得再对巴拿马籍船舶进行搜查和扣押。

另一个典型案例是2002年的“中美军舰相撞案”。

论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论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论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在各国航海能力都显著增强的今天,“无害通过权”作为国家利益与自由航行两种力量的妥协,更具有讨论的价值,尤其是关于军舰的通过,在国际上的声音更是不同,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并为我国提供方案,将是十分有意义的。

本文从无害通过的基本理论谈起,并通过外国军舰无害通过的实践和争议进行探讨,之后延伸到对于外国军舰无害通过制度的分析,最后,为我国的实践情况提供具体的建议,以期实现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在无害通过盛行的大背景下,维护我国权益。

标签:军舰;无害通过;声明无害通过权,具体要求为“不停止”和“一定速度”,这一权利有着其自己的起源背景,同时,该权利也是国家利益的形式来维护我国的领土安全和国家利益,将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一、无害通过权的缘起及作用(一)无害通过权的缘起在1876年,英国发生了一件大事,就是国王诉凯恩案,在这一案件中,“无害通过权”被提了出来。

10年之后,美国也通过文件对这一权利加以认可。

一直到了19世纪的末期,这一权利得到了基本的确立。

20世纪初期,在国际上出现了一个文件,将这一权利加以体现,这一文件就是《过境自由规约》,这个文件做出的组织是“国际联盟”,其中就初步规定了本权利的一些内容。

这一权利是两股力量较量的结果,首先对于一个国家来说,领海意味着主权的一部分,外国的船,尤其是军舰的通过无疑是对一个国家的侵犯,从这方面来讲,不论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国家都是绝对不会允许主权被侵犯事情的发生;另一方面,伴随着造船技术的发展,国际交流越来越多,经济类的活动肯定也就会越来越多,而交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命脉,海上航行难以避免通过别国的领海,可是这一需要是与国家主权存在一定冲突的。

这个时候,“无害通过权”无疑是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途径,这一权利要求“无害”,所以在经过的外国船不可以威胁到领海所属国的国家利益,这也是对于主权的一种保护。

同时这一权利也为全球经济发展铲除了阻碍,因为这种“通过”本质上来讲就是为了方便,不需要以侵犯他国主权为目的。

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

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

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
1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
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权利。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受政治或经济打击的国家和国民应享有无害通行权。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规定,“联合国宗旨之初衷是促进友好往来,促进各国的间接互助……”。

它要求各国政府尊重彼此的主权,以及彼此政治和社会状况各异的民众的常规生活权利。

因此,它规定,即使是以政治为基础的访问,也不会受到阻挠或影响。

在国际法上,无害通过是一项最基本的权利。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明确规定,“不分种族、宗教或政治信仰的国民可以跨越国界进行和平交往,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国家也必须尊重其权利”。

因此,除紧急情况外,任何国家均不得拒绝外国人无害通过。

鉴于无害通过权利的重要性,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无害通过法,以便实施无害通过制度。

例如,巴西从2015年开始有更加具体的法律规定,对外国人免签、通行证、联合国统一入境许可,以及其他无害通过措施的有效执行。

此外,中国亦非常重视无害通过的实施,鼓励外国游客到中国旅游,开放了许多便利的宾客政策,改进了外国游客签证程序,推出了无纸化办理流程,提供多项优惠政策,为外国游客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

无害通过制度获得普遍重视,但由于仍存在一些障碍,国际社会仍在积极努力,避免任何侵犯无害通过权利的行为,进一步确保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行权利的实施。

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权
一、无害通过的起源 二、无害通过的含义 三、无害通过的适用范围 四、无害通过对沿海国的影响 五、无害通过的适用主体
第一节 无害通过的起源
(一)领海的法律地位
年的《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对领海的概念的界定: ●1958 年的《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对领海的概念的界定: “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 海域,称为领海” 海域,称为领海”。 ●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采用类似的规定,但增 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采用类似的规定, 加了在群岛国的情形,主权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群岛国的情形 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加了在群岛国的情形,主权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国家的主权也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国家的主权也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两个海洋法公约的表述都意在明确领海的法律地位: ● 两个海洋法公约的表述都意在明确领海的法律地位:
(一)特定内水 采用直线基线的方法确定 领海宽度的基线, 领海宽度的基线,并且其效果 是使原来并不认为是内水的区 是使原来并不认为是内水的区 域被包围在基线以内而成为内 水,那么此种情形下的内水水 域应该适用无害通过权的规定。 域应该适用无害通过权的规定。
但是这种在内水中的特殊 的无害通过, 的无害通过,并不构成一 项完整的制度, 项完整的制度,只是为了 方便国际航行
●适用无害通过制度
●适用群岛海道通过制度 适用群岛海道通过制度
(三)特定国际海峡
公约确立了 过境通行 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的 适用, 适用,从而排除了无害通过 的适用。 的适用。
外国船舶或飞机自由地和继续 外国船舶或飞机自由地和继续 船舶或飞机 不停地、 不停地、迅速地通过用于国际航 行的海峡( 行的海峡(即使该海峡是完全处 在沿岸国的领海范围以内), ),由 在沿岸国的领海范围以内),由 公海的一个海域或专属经济区到 公海的另一个海域或专属经济区 的航行。 的航行。

过境通行制度和无害通过制度

过境通行制度和无害通过制度

过境通行制度和无害通过制度
过境通行制度和无害通过制度是国际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过境通行制度是指在国际关系中,一个国家允许另一个国家的军队、船只或飞机在其领土、领海或领空内通过,而不需要停留或受到检查的制度。

这种制度是为了保护和促进国际贸易、旅游、文化交流等领域的合作而存在的。

然而,虽然过境通行制度对于国际交流非常重要,但是这种制度并不意味着允许一个国家的军队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上进行军事行动。

无害通过制度则是指,在军事冲突时,一个国家允许另一个国家的军队在其领土内通过,并且不会对通过的军队造成威胁或危害的制度。

这种制度是为了保护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而存在的。

在这种情况下,被允许通过的军队不能在经过的国家进行军事行动,也不能使用任何武器或进行任何军事活动。

综合来看,过境通行制度和无害通过制度都是为了促进国际合作和维护国际和平而存在的制度。

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在和平时期为了促进国际交流而存在的,而后者是在军事冲突时为了维护国际和平而存在的。

试论军舰的无害通过权

试论军舰的无害通过权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时声明: “ 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有关沿 海 国无害通过 的规定, 不妨碍沿 海 国按其法律规章 要求外 国军舰 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批准才得通过该 国的权利 。 ” 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 我国的军事力量也逐 渐强大,只有实现航行 自由, 我国的航海事业才会得到更充分的发 展,而且从长远发展来看 ,我个人 比较支持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 。 第一 ,《 公约 》的 目的和宗 旨规定 “ 本着相互谅解和合作 的 精神解 决与海洋法 有关的一切 问题 的愿望 ……为海洋 建立一种 法律秩序, 以便利 国际交通和海 洋的和平用途 ……巩 固各国间符 合正义和权利平等 原则 的……”从 《 公约》的序言 中规定 的 目的 和宗 旨, 我们可 以得 出三个结论: ( 1 )《 公约 》是为解决与海洋法有 关的一切 问题; ( 2 )《 公约 》是为建立 一种新 的海 洋法律秩 序 ; ( 3 ) 巩固和平、安全、合作和友好关系 。从 《 公约》的宗 旨和 目的来 看, 军舰作为船舶 的一种, 对 于整 个海 洋法律制 度是不可或缺的 。 如果把军舰这样一种重 要的船舶排 除在 《 公约》之外, 那么 《 公 约》就是残缺不全 的, 也就无法 真正建立一种代表和平 、安全 、 合作和友好的新的海洋 法律制度 。因此, 从制定 8 2《 公约 》的宗 旨和 目的来看 , 军舰应 同其他船舶一样, 享有无害通过权 。 第 二 ,根 据 《 维也 纳 条 约 法 公约 》第 3 1 条和第 3 2条 规 定 , “ 条 约 解 释 应 该 就 其 用 语 按 照 上 下 文 并 参 照 其 目 的和 宗 旨所 具 有 的 通常 意 义 , 善 意 的 地 予 以解 释 。 ”要 得 出 船 舶在 《 公约 》中 的 真正涵义 , 还要结合 《 公约》的相关条文进行理解。8 2年 《 公约》 第2 9条规定 , “ 军舰是指属于一国武装部队、具备辨别军舰 国籍 的外部标志 、 由该 国政府正式委任并名列相应的现役名册或类似 名 册 的军 官指 挥 和配 备有 服从 正 规武装 部 队 纪律 的船 员 的船 舶。 ”从这个定义我们可 以看出军舰是属于船舶的。如果 《 公约》 没有 明确排除军舰 的适 用, 那么 “ 船舶 “ 一词 的涵义应 该是包括 军舰在 内的一切船舶 。 通过查看条文后可 以发现公约不仅没有 明 确排 除军舰 的适用 , 而 且 许 多 条 款 规 定 只 能 由军 舰 适 用 。例 如 , 《 公约 》第 2 9条规 定了军舰 的定义: 第 3 0条规定了军舰不遵守 沿海 国法规 的后果 ; 第3 1 条规定 了船旗 国对军舰造成损害的责任; 第 3 2条规定 了军舰 的豁免权 。 8 2 《 公约》1 9条第二款 中: “ ( a ) 对沿海 国的主权 、领土完整 或 政 治独 立 进 行 任 何 武 力 威 胁 或 使 用 武 力 ; ) 以任 何 种 类 的 武 器 进 行任何 操练 或演 习; ( e ) 在船 上起 落或接 载任何 飞机; ( f ) 在船 上 发射 、降落或 接载 任何军事装置 。 ”这类 活动 只能由军舰或其他 军用船舶才 能完成 。 另外通过对潜水艇无害通过的规定进行类 比 推 断,第 2 0条规定 ,潜水艇在行使无害通过时需要上浮水面, 展示 国旗 ,从这条可 以看 出,潜水艇享有无害通过权 ,潜水艇也 属于军事船舶 的一种 ,军舰也属于军事船舶 。 第三 ,近 年来, 我 国海军舰艇对外军事交往 的活动越来越 多, 出国访 问、海外护航 、海外撤侨 、联合军演等多种军舰活动都可 能涉 及到外 国军舰在我 国领海或我 国军舰在外 国领海 的无 害通 过 问题 。因此, 为了维护我 国军舰的权利, 实现海军 “ 走 出去”的 战略 ,我们应 以开放 的姿态对待军舰 的无害通过权 。 参考文献 : [ 1 ] 詹宁斯 、瓦茨. 奥本海 国际法 [

无害通过权和过境通行权的区别

无害通过权和过境通行权的区别

无害通过权和过境通行权的区分无害通过权:是指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不需要经过许可,均享有自由通过它国领海的权利。

过境通行权:是指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或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使用过境通行制,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权,即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的权利。

主要区别:1、适用范围不同:无害通过制度是适用于领海、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过境通行制度仅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2、适用对象不同:无害通过制度只适用于船舶;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船舶和飞机。

3、通过的方式不同:行使无害通过权的潜水艇要浮出水面并悬挂国旗;行使过境通行权的船舶可以潜入水下航行。

4、通过的区域不同:无害通过制只涉及水域部分,不涉及领海的上空;过境通行制不仅涉及水域部分,也涉及专属经济区的上空。

5、对海峡的适用不同:过境通行制度和无害通过制度适用的海峡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

过境通行制度指所有外国船舶或飞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以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为目的而行使的航行和飞越自由。

无害通过制度应适用于下列国际航行的海峡:(1)海峡内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2)海峡是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

(3)海峡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该岛向海一面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航道。

6、对研究和测量活动的要求不同:对于无害通过,绝对不允许进行研究和测量活动;在过境通行时,非经海峡沿岸国事前准许,不得进行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

7、船舶和飞机在通行时的要求或义务不同。

刘宗铭2015级法学1班1520040095。

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权.

也谈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李红云【学科分类】国际公法【出处】无【写作年份】2002年【正文】外国商船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的权利,这一点作为国际法规则是没有疑义的,但军舰是否享有同样的权利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

在理论上,对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以下简称“58年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82年公约”)有关条款有不同的解释;在实践中,各国作法也不相同。

多年来各种意见争执不下。

本文拟对几种主张作一综述,并着重研究82年公约通过后的国际实践,尤其是有关的国家立法,在此基础上分析这一问题的发展趋势。

一、对外国军舰无害通过领海问题的不同主张外国军舰在领海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主要涉及这样几个问题:(一)58年公约是否规定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二)82年公约是否规定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三)两个公约是否规定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应经事先批准或通知。

对这三个问题的主要意见如下。

(一)关于58年公约的规定58年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在本公约各条款的规定的限制下,一切无论有海岸或无海岸的国家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对这一条的理解有三种意见:第一种认为,“所有船舶”,在没有相反的意图时,包括军舰。

因此,军舰应象其它船舶一样,享有无害通过权;第二种意见认为,“所有船舶”,仅指商船,因为如果这项权利授予军舰,就应有单独的条款表述;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公约对此问题并未作出规定,因此应看国际习惯法。

〔1〕(二)关于82年公约的规定82年公约在领海的无害通过规则上基本沿用了58年公约的规定。

它在第17条规定,“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若将58年公约第14条与82年公约第17条进行比较,可以看到,除了措辞上的不同外,两个公约的规定几乎是相同的。

因此,对82年公约第17条的理解仍有上述三种意见。

(三)关于事先批准或通知目前在一些国家的实践中坚持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要事先批准或通知,其理由主要是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大会主席在全体会议上作的一项声明。

三国法之无害通过权

三国法之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权一、无害通过权的概念无害通过权是指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

注意:1.无害通过权的行使是沿海国领土主权与领海主权的根本区别。

即领土主权是完全的,而领海主权要受无害通过权的限制。

2.无害是指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

通过是指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不得停泊和下锚,除非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

3.对于非沿海国来讲,毋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的许可,即可无害通过其领海。

4.无害通过权只适用船舶,不包括飞机。

二、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可以制定有关无害通过的相关法规;可以规定海道包括对油轮、核动力船等船舶实行分道航行制;为国家安全,可在特定水域暂停无害通过。

2.义务不得取消或损害无害通过要求;不应对各国船舶有所歧视;不得仅以通过领海为由向外国船舶征收费用;对航行危险的情况应妥为公布。

三、中国的特殊规定外国军用船舶进入我国领海,须经我国政府批准,即外国军用船舶在我国领海没有无害通过权。

这是我国在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所作的一项声明。

四、例题“青田”号是甲国的货轮、“前进”号是乙国的油轮、“阳光”号是丙国的科考船,三船通过丁国领海。

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丁国有关对油轮实行分道航行的规定是对“前进”号油轮的歧视B.“阳光”号在丁国领海进行测量活动是违反无害通过的C.“青田”号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丁国许可即可连续不断地通过丁国领海D.丁国可以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征收费用【解析】无害通过是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一项适用于沿海国领海内的船舶通行制度。

具体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迅速地和连续不停地通过沿海国的领海而无需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

依据该公约,无害通过是任何国家都拥有的权利,沿海国不应对此进行妨碍。

同时,沿海国为了维护其秩序及权益,可以制定有关无害通过的相关法规,可以规定海道包括对油轮、核动力船等船舶实行分道航行制。

海洋自由与国家主权原则的平衡——以无害通过权对船舶的适用范围

海洋自由与国家主权原则的平衡——以无害通过权对船舶的适用范围

摘 要:无害通过权由海洋自由原则发展而来,具有深刻的法理基础和现实需求。

无害通过权并不是无限的权利。

无论是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宗旨还是从军舰的实际效用出发,无害通过权都不应当适用于军舰。

无害通过可适用于潜水艇,但受到一定限制。

维护海洋自由与国家主权的平衡,我国应当健全军舰通过的审批制度,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提升海上执法能力。

关键词:海洋自由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无害通过权一、海洋自由原则的历史发展人类进入封建社会之前,受制于落后的科学技术水平,人类对海洋的了解较少并且欠缺利用能力。

当时海洋被认为是“处于共同使用的状态”[1],并没有领海和公海之分。

随着航海技术水平的提升,各国对海洋的控制能力增强。

“地的理大发现”后,人们探索海洋、利用海洋的能力显著提高,海洋自由与国家主权的冲突逐渐显现。

1609年,“国际公法之父”格老秀斯发表《海洋自由论》,领海被认为是国家陆地领土主权的自然延伸,其法律地位在历届海洋法会议和其他国际公约的签订中得到肯定。

领海宽度由封建社会的100海里逐步统一为“领海基线起不超过12海里”。

确定领海的宽度中的纷争也是明显的:美国声称可以同意接受领海的最大宽度为12海里,但须以军舰自由通过海峡为条件;第三世界的许多国家强调其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最终在各方妥协基础上达成了共识。

然而对于军舰在领海是否具有无害通过权,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仍存在较大分歧。

二、无害通过权的法理依据无害通过权是伴随领海制度的确立而逐步形成的。

领海制度作为对海洋自由原则的保留,其确立之初在于加强对海盗的防御能力、抵抗来自海上的入侵势力,进而发展为巩固邻陆海域本身固有的政治经济权利的重要手段。

然而海洋与陆地物理属性显著不同,陆地形态固定并能够适合人类长久居住;海洋具有流动性,航行是唯一的生存方式。

无害通过权作为对国家主权的限制、对海洋自由原则的吸收,具有深刻的法理依据。

“无害通过权最初是为了世界经济的往来而设立,这也是它最本质的意图。

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

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

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是指一种国际公认的机制,旨在保护国家领土内海域及其领海主权。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国家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用来管理和协调邻近国家在领海内进行的各种活动,以确保这些活动的无害通过。

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的建立和遵守对于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详细讨论这一制度。

首先,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的领土主权和尊严。

每个国家都有权享有自己的领土主权,包括领海。

通过该制度,国家可以对进入其领海的船只和飞机进行必要的审查和监管,以确保其领土主权得到充分尊重。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遵守,可以有效防止非法侵入和侵犯领土主权的行为,保护国家的领土完整。

其次,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有利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

领海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通和贸易要道,国际航行自由的保障对于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繁荣至关重要。

通过该制度,所有国家都必须遵守国际法规定的航行规则,禁止任何威胁或破坏其他国家领土和安全的行为。

这有助于预防和化解可能引发冲突的事态,并维护国际社会的稳定与安全。

再次,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有利于促进国家之间的互利合作和交流。

在该制度下,国家可以进行各种跨国合作与交流,如渔业、航海、科考等活动。

国际社会必须遵守国际法和有关协议,确保这些活动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也鼓励国家之间进行对话与协商,解决潜在的争端和矛盾,以实现共同的利益和发展。

最后,在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下,国际社会还可以合作应对全球性挑战和威胁。

例如,各国可以共同开展海上搜救、环境保护等行动,应对海上恐怖主义、海盗和非法贩毒等问题。

这些合作行动有助于提高国际社会的安全水平,维护海洋环境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

总之,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的建立和遵守对于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这一制度,国家可以维护自身的领土主权和尊严,同时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

这一制度还促进了国家之间的互利合作和交流,有助于解决争端和挑战,共同应对全球性问题。

简述无害通过制度

简述无害通过制度

简述无害通过制度无害通过制度是指通过建立合理、公正、公开的制度来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防止无辜受害,促进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的一种方式。

无害通过制度是现代社会的必然要求,其核心是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一方面,无害通过制度可以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一个合理的制度体系可以确保人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宗教信仰等基本自由。

制度的完善可以预防和打击各种形式的歧视和迫害行为,保护少数群体的权益不受侵害。

通过制度的运行,人民可以在一个相对自由、开放的环境下表达自己的意见、参与公共事务,实现自身的价值和发展。

此外,无害通过制度还可以确保人民在社会和经济领域的权益。

另一方面,无害通过制度可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制度的完善可以预防和打击各种形式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通过制度的规范,可以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同时,无害通过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

通过制度的运行,社会各个群体可以在争议和冲突中找到公平和正义的解决方式。

此外,无害通过制度还可以促进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

一个有效的制度体系可以为人们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激发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通过制度的规范,人们可以在一个公正的环境中追求自己的梦想和目标,实现个人的发展和成长。

制度的完善还可以推动科技创新、文化繁荣等社会进步,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要实现无害通过制度,需要充分考虑以下几点。

首先,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具有公正性和合法性,遵循法治原则。

其次,制度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需求。

同时,制度的执行需要监督和评估,确保其有效性和公信力。

最后,普及法律和制度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是实现无害通过制度的重要保障。

总之,无害通过制度是维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发展的一种重要方式。

通过建立合理、公正、公开的制度,可以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推动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

简述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

简述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

简述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
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是指在领海内,外国船舶享有以和平方式无害通过的权利。

无害通过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也不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任何使用海的原则和规则。

无害通过制度是国际海洋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体现了沿海国主权和国际合作的精神。

在实践中,无害通过制度被广泛应用于各国领海领域,为维护国际海上交通秩序和促进各国经济文化交流发挥了重要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无害通过制度并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船舶。

例如,军舰、政府公务船等具有特定目的的船舶,在通过沿海国领海时,可能需要进行特定的申请或报备程序。

此外,沿海国也可以根据自身安全和利益的需要,对无害通过制度进行必要的限制和调整。

总之,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是国际海洋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为维护国际海上交通秩序和促进各国经济文化交流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实践中,各国应当遵守相关国际法和惯例,确保无害通过制度的顺利实施。

军舰的无害通过权

军舰的无害通过权

军舰的无害通过权及我国的现行法规摘要:无害通过权是传统海洋法赋予外国船舶的一项重要权利,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在《公约》中得到肯定, 但并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

目前已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就对此作了一些新规定。

我国政府于1996年5月正式批准该公约。

由于无害通过权在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事业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很有必要作一探讨。

关键词:军舰无害通过权争议观点我国规定无害通过权是指在不影响沿海国的安全、良好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前提下,外国船舶有尽快地、迅速地、不停顿地通过或穿越一国领海的权利,而无必要事先获得沿海国的许可或同意。

无害通过的依据是海洋自由原则,海洋自由原则认为整个海洋是公有物,可以被所有人利用,任何人不得主张权利,正如格老秀斯:“海洋是人类共有的,因为它无边无际,任何人都无法占为已有。

”海洋自由有利于各国间商业和经济的往来和航海事业的发展。

外国商船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的权利,这一点作为国际法规则是没有疑义的,但军舰是否享有同样的权利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

按照《公约》的规定, 军舰是指属于一国武装部队、具备辨别军舰国籍的外部标志由该国政府正式委任并名列相应的现役名册或类似名册的军官指挥和配备有服从正规武装部队纪律的船员的船舶 , 显然不是一般的船舶。

《公约》第三节关于领海无害通过章中的第一分节和第三分节详细规定了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

关于58年公约的规定,58年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在本公约各条款的规定的限制下,一切无论有海岸或无海岸的国家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关于82年公约的规定,82年公约在领海的无害通过规则上基本沿用了58年公约的规定。

它在第17条规定,“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若将58年公约第14条与82年公约第17条进行比较,可以看到,除了措辞上的不同外,两个公约的规定几乎是相同的。

论外国军舰的无害通过权

论外国军舰的无害通过权

学术之窗南方论刊·2019年第12期一、无害通过权(一)无害通过权的起源在18世纪之前,由于航海技术和军事力量的限制,各国并没有将沿海纳入领土的范畴,直至法学家宾刻舒克提出以火炮的射程范围确定国家管辖的海域,并由此界定领海的范围,在今日看来虽然有些荒谬,却是那个时代海洋法的雏形。

然而各国的海上力量参差不齐,有的航海大国仗着实力雄厚、坚船利炮,横行于外国领海,引发彼此的矛盾和争议。

为了调解航行自由和国家主权之间的矛盾,无害通过权这一概念在主要航海国家的支持下应运而生。

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了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权。

从本质上来说,无害通过权是沿海国主权和航海国的航行自由博弈妥协的产物,通过对沿海国的领土主权的限制来保障海上运输的商业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这类“限制”必须是以“无害”的航行作为前提,一旦通过领海的船舶是非“无害”的,在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中,民用船舶享有无害通行权早已无异议,但对于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行权各国仍未达成一致认识 随着航海技术的发展、经贸往来的增多以及各方面政治、军事、文化交流的日益频繁,无害通过制度已经潜移默化地成为了国际社会通用的惯例和规则。

(二)军舰无害通过权的争议关于军舰是否有“无害通过权”的争论最著名的案例是美苏两国的“黑海事件”。

1988年2月12日,两艘美国军舰在苏联塞瓦斯托波尔基地以南航行,距离海岸仅仅只有7海里。

苏联随即派出两艘护卫舰进行跟踪和警告,要求美方军舰离开苏联领海。

美方军舰以海上“无害通行权”为由拒绝立即离开。

苏联海军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毅然选择撞击美方的巡洋舰、捍卫自身领土主权的决定。

碰撞发生后,两方军舰互有损伤,美方军舰被迫撤离苏联领海。

事件发生之后,美苏两国剑拔弩张,相互指责是对方的过错。

美国国防部发表声明说,苏联军舰在美国军舰行使船舶的无害通过权航行于苏联领海时蓄意撞击美方军舰,造成军舰损伤,美国对此行为提出严厉的指责和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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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通过和过境 通行的简单对比
第四节 无害通过对沿海国的影响
沿海国有防止非无害通过 非无害通过的权利 (一) 沿海国有防止非无害通过的权利
为防止外国船舶的非无害通过, 为防止外国船舶的非无害通过,公约的 款规定, 第 25 条第 1 款规定,“沿海国可在其领
必要的步骤 以防止非无害 海内采取
的通过。 的通过。
具有国家领土的性质,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主 权。
为了维护领海主权和良好秩序: 为了维护领海主权和良好秩序: (1)沿海国有权制定领海的管理制度和规则,并要求来往 )沿海国有权制定领海的管理制度和规则, 的外国船舶加以遵守; 的外国船舶加以遵守; (2)作为国家属地优越权的重要内容,行使司法管辖权。 )作为国家属地优越权的重要内容,行使司法管辖权。
(二)对“通过”一词的理解 (1)通过的三种情形: )通过的三种情形:
●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 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 ●驶往内水而通过领海 驶往内水而通过领海 ●驶离内水而通过领海 驶离内水而通过领海
(2)享有该权利的船舶在通过领海时的方式是受 ) 到限制的,即应该“继续不停和迅速的进行” 到限制的,即应该“继续不停和迅速的进行”: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过境通行制度的例外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过境通行制度的例外
制度: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以下三种情形适用无害通过制度: (1)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用于国际 ) 航行的海峡。 航行的海峡。 (2)穿过某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 ) 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3)海峡是由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的,而且该 )海峡是由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的, 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 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 第 25 条第 3 款) ; 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 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 就有关事项制定法律和规章 法律和规章( ●就有关事项制定法律和规章 第 21 条) ; 指定或规定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指定或规定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第 22 条) ; 要求军舰立即离开领海( ●要求军舰立即离开领海 第 30 条) ; 在特定的情况下,行使刑事管辖权( ●在特定的情况下,行使刑事管辖权 第 27 条)
补充 两个附加条款
●潜水艇应该在海面航行并悬
挂其国旗。 挂其国旗。
●如果外国渔船不遵守沿海 国因禁止外国渔船在领海内 捕鱼而制定和公布的法律法 规,该外国渔船的通过不应 该被视为是无害的
第三节 无害通过的适用范围
领水
内水
领海
国 家 管 辖 海 域
群岛水域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毗连 沿海国所负担公布相关资料的义务
(1)沿海国应将其依据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而制定的关于无 ) 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妥为公布。 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妥为公布。 (2)沿海国应在海图上清楚地标出为外国船舶无害通过而指定 ) 的海道和为便利船舶通过而实施的分道通航制度。 的海道和为便利船舶通过而实施的分道通航制度。 (3)沿海国应将所知晓的、在其领海内对航行有危险的任何情 )沿海国应将所知晓的、 况妥为公布。 况妥为公布。
●“继续不停”:一般不包括停船和下锚,除非是发 “继续不停” 一般不包括停船和下锚, 生不可抗力、船舶遇难或是为了救助遇险的人员、船舶或 生不可抗力、船舶遇难或是为了救助遇险的人员、 飞机的情形 ●“迅速”:指根据船舶的性能、吨位,以一个合适 “迅速” 指根据船舶的性能、吨位, 的速度、选择便捷的航线通过领海。 的速度、选择便捷的航线通过领海。
●我国1992年2月25日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 法》,该法第6条第2款对外国军 用船舶在我国领海的航行制度作 了如下规定:“外国军用船舶进 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二)公海自由原则在领海的延伸
海洋自由原则
对海洋做出基本划分
公海自由原则
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中最为 主要和基本的内容, 主要和基本的内容,包括商船和 军舰在内的船舶都有权悬挂旗帜 在公海上自由航行。但是, 在公海上自由航行。但是,随着 社会的发展,在领海和其他海域 社会的发展, 可以看见海洋自由理论的影子, 可以看见海洋自由理论的影子, 尤其是公海航行自由在领海的延 伸。
科孚海峡案
科孚海峡案
年 10 月 22 日,英国军舰驶入属于阿尔巴 尼亚领水的科孚海峡北部,其中两艘驱逐舰触水雷爆炸, 尼亚领水的科孚海峡北部,其中两艘驱逐舰触水雷爆炸,造成 舰只严重损坏、 人的重大损失。英国、 舰只严重损坏、死亡 82 人的重大损失。英国、阿尔巴尼亚签订 特别协定,请求国际法院就:按照国际法, 特别协定,请求国际法院就:按照国际法,阿尔巴尼亚对于此 次在其领水内发生的爆炸和引起的损失是否负有赔偿责任的问 题进行裁决。 题进行裁决。 国际法院认为, ●国际法院认为,通过间接证据证明了阿尔 巴尼亚政府对布雷活动的知晓, 巴尼亚政府对布雷活动的知晓,这种知晓导 致阿尔巴尼亚政府的义务,即它有义务为了 致阿尔巴尼亚政府的义务,即它有义务为了 一般航行的利益公告在其领水内存在雷区, 一般航行的利益公告在其领水内存在雷区, 警告英国舰队其面临的危险。因此, 警告英国舰队其面临的危险。因此,法院确 认“这种严重的不作为导致了阿尔巴尼亚的 国际责任” 国际责任”。 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1946
●适用无害通过制度
●适用群岛海道通过制度 适用群岛海道通过制度
(三)特定国际海峡
公约确立了 过境通行 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的 适用, 适用,从而排除了无害通过 的适用。 的适用。
外国船舶或飞机自由地和继续 外国船舶或飞机自由地和继续 船舶或飞机 不停地、 不停地、迅速地通过用于国际航 行的海峡( 行的海峡(即使该海峡是完全处 在沿岸国的领海范围以内), ),由 在沿岸国的领海范围以内),由 公海的一个海域或专属经济区到 公海的另一个海域或专属经济区 的航行。 的航行。
大陆架的上覆水域 除去和专属经济区的重复区域) (除去和专属经济区的重复区域)
领海制度是无害通过产 生和存在的基础, 生和存在的基础,无害通过 权当然地适用于领海水域 领海水域。 权当然地适用于领海水域。
但是, 但是,随着海洋法及其 实践的发展, 实践的发展,无害通过适用 的空间范围已不限于领海, 的空间范围已不限于领海, 无害通过权也可以在特定的 无害通过权也可以在特定的 内水、群岛水域和特殊的用 内水、 于国际通行的海峡中予 于国际通行的海峡中予 以适用。 以适用。
的情形: (三)排除“无害性”的情形: 排除“
1. 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 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 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 或使用武力; 或使用武力 2. 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操练或演习 . 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操练或演习; 3. 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 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4. 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 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5. 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 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6. 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 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7. 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 . 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 币或人员; 币或人员 8. 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 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9. 任何捕鱼活动 . 任何捕鱼活动; 10. 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 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11. 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 . 公约 备的行为; 备的行为 19 条 第2款 12. 其他行为,即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 其他行为,即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二)对沿海国行使暂时停止外国船舶无害通 对沿海国行使暂时停止外国船舶无害通 暂时停止 过权利的限制
款规定,沿海国行使这项权利, 公约第 25 条第 3 款规定,沿海国行使这项权利,除“为保 护国家安全(包括武器演习在内)而有必要” 护国家安全(包括武器演习在内)而有必要”外,还应遵守下 列三个条件: 列三个条件 ( 1) 停止只能是暂时的 停止只能是暂时的; 暂停只有在正式公 暂停只有在正式公 ( 2) 暂停只能在其领海特定区域内; 暂停只能在其领海特定区域内 布后方发生效力 ( 3) 暂停在对外国船舶之间在形式上 或事实上不加歧视。
(二) 群岛水域 二
群岛国有权划定 群岛直线基线, 群岛直线基线,该基 线所包围的水域是群 线所包围的水域是群 岛水域, 岛水域,群岛水域的 地位既不同于内水, 地位既不同于内水, 也不同于领海。 也不同于领海。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通过他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国群岛水域可以有两种情况: 国群岛水域可以有两种情况:
无害通过权
一、无害通过的起源 二、无害通过的含义 三、无害通过的适用范围 四、无害通过对沿海国的影响 五、无害通过的适用主体
第一节 无害通过的起源
(一)领海的法律地位
年的《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对领海的概念的界定: ●1958 年的《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对领海的概念的界定: “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 海域,称为领海” 海域,称为领海”。 ●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采用类似的规定,但增 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采用类似的规定, 加了在群岛国的情形,主权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群岛国的情形 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加了在群岛国的情形,主权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国家的主权也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国家的主权也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两个海洋法公约的表述都意在明确领海的法律地位: ● 两个海洋法公约的表述都意在明确领海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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