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境通过、无害通过、自由通过的比较

合集下载

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通行制度

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通行制度

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通行制度作者:胡城军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5期首先讨论一下“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定义及其外延问题。

在有关的《海洋法》著述中有这样的定义:“可见,用于国际航行海峡是指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海峡。

”该定义把“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限定在地理范围上的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狭窄海道。

我认为这是对海洋法公约的一种误解。

为什么呢?因为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三部分“用于国际航行海峡”下有三节,不但规定了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过境通行制度,而且规定了连接公海与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和以专约规定的海峡通行制度,以及穿过公海的自由通行制度。

因此“用于国际航行海峡”应从广义上理解,不应仅理解为过境通行的海峡。

下面就简要介绍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几种通行制度。

一、自由通行制度根据《海洋法公约》第36条的规定,如果穿过某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则适用航行和飞越自由的规定。

如古巴与墨西哥之间的尤卡坦海峡,马达加斯加与坦桑尼亚之间的莫桑比克海峡等。

二、过境通行制度根据海洋法公约第37、38条,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实行过境通行的制度。

第一,通行不影响水域本身的法律地位,或者说不影响海峡沿岸国对这种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行使其主权或管辖权。

第二,实行过境通行制度的海峡的范围:(1)两岸为一国所有,宽度不超过24海里;(2)两岸分属两个或几个国家,海峡宽度不超过24海里。

第三,过境通行权对航行器的要求。

在用于过境通行的海峡中,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过境通行不应受阻碍。

过境通行包括一切船舶和飞机,既包括军用船舶也包括商船。

对潜艇的航行不像无害通过一样做出限制性的规定(如需展示旗帜),过境通行显然没有做出限制。

第四,过境通行权的条件:继续不停,迅速过境。

第五,过境通行行使的限制。

(0227)国际法复习思考题

(0227)国际法复习思考题

(0227)《国际法》复习思考题一.名词解释1.外交庇护2.内水3.国际地役4.归化5.毗连区6.内海湾7.庇护8.卡尔沃条款9.反报10.有限豁免原则11.普遍管辖12.领事13.登临权14.最惠国待遇15.基线16.国籍17.邦联18.强行法19.过境通行制20.条约二.简答题1.简述紧追权的内容。

2.简述可归因于国家的不当行为的类型3.《蒙特利尔公约》把哪些行为列为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罪行?4.简述《条约法公约》所规定的条约自始无效的条件5.现代国际法取得了哪些新发展6.如何理解公海自由制度?7.简述国籍的重要作用。

8.简述人权及其基本内容。

9.简述国际法的特征。

10.简述《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1.简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

12.简述国家管辖权的基本内容.13.简述属地管辖权的基本内容。

14.简述属人管辖权的基本内容。

15.简述保护性管辖权的基本内容。

16.简述普遍管辖权的基本内容。

17.简述国家的基本义务.18.简述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的基本内容。

19.简述绝对豁免与有限豁免的区别。

三.单项选择题(本题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1.下列哪一项不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构成要件()。

A.各国公认B.具有普遍意义C.构成国际法的基础D·为《联合国宪章》所确认2.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中的哪一条通常被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性说明?() A.第2条 B.第28条C.第38条 D.第 40条3.下列哪一个不是国际法上的主体()。

A.国家B.政府间的国际组织C.红十字会、绿色和平组织D.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4.以下选项中哪一项不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A.有确定领土 B.享有主权C.有一个政府D. 平等权5.国际法上其他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

A.对新国家的承认B.对新政府的承认C.对交战团体的承认D.对正在形成独立国家的民族的承认6.下面是对国家承认的方式之一事实上承认的表述,正确的是()。

(完整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各种航行制度

(完整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各种航行制度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各种航行制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五种航行制度,分别是无害通过制度、过境通行制度、航行和飞越自由制度、群岛海道通过制度、公海航行自由制度。

(一)无害通过制度《海洋法公约》第二部分第三节第17条规定,“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这里的“无害”是指,船舶在通过领海时,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

其中,《海洋法公约》规定不属于无害通过的行为包括,(a)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b)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c)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d)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e)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f)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g)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h)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i)任何捕鱼活动;(j)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k)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l)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无害通行制度,如上所述,除了对通过船只作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和限制时,同样对于沿海国来说,也存在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方面,《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享有保护权和征费权,第25条规定,“1.沿海国可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的通过;2.在船舶驶往内水或停靠内水外的港口设备的情形下,沿海国也有权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对准许这种船舶驶往内水或停靠港口的条件的任何破坏;3.如为保护国家安全包括武器演习在内而有必要,沿海国可在对外国船舶之间在形式上或事实上不加岐视的条件下,在其领海的特定区域内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

国际法名词解释以及简答题答案.doc

国际法名词解释以及简答题答案.doc

国际法一、名词解释:1、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与条约一样,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

2、国家: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组成现代国际社会的主要成员。

其构成的必要条件有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和主权,通常称为“国家的要素”。

3、国家领土: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上空与地下层。

4、边境制度:为了确保边境的安全,维护睦邻关系和便利边境居民的生活,相邻国家通常签订有关边境制度的条约,然后分别有各自的国内法做出详尽的规定。

一般地说,边境制度包括下列内容:(一)边界标志的维护;(二)界河与边境土地的利用;(三)方便地方居民的来往;(四)边境争端的处理。

5、领海:领海是邻接沿海国陆地领土或内水以外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6、毗连区:毗连区是邻接领海并由沿海国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7、登临权:登临权是指各国的军舰在共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8、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海牙公约规定,案犯所在国如果不引渡,应无例外地将这个案件提交有关当局,以便起诉,而有关当局应按照该国法律以对待严重性质的罪行的同样方式做出决定。

这项规定表明,缔约国对于空中劫持的案犯原则上应予引渡或起诉,这叫做“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9、国籍的抵触:国际的抵触是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具有两个以上国籍,或者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10、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是一国采取外交行动,保护本国公民在外国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所在国不法行为的侵害。

11、引渡:引渡是指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 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12、庇护: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遭受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与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也叫做领土庇护。

独角兽法考2019三国法基础讲义-第06节-国际法上的空间(2)-李毅

独角兽法考2019三国法基础讲义-第06节-国际法上的空间(2)-李毅

2.(用于国际航行的)国际海峡:定义、通过制度案例分析:马六甲海峡;霍尔木兹海峡、中国军舰通过日本鹿儿岛附近的吐噶喇海峡(1)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界定两端连接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一部分和公海及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2)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通过制度1)过境通行制: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都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

过境通行是专为连续不停和迅速通过目的而进行的自由航行和飞越,不得从事其通过所通常附带发生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

2)公海自由通过:适用公海自由通过的海峡是在该海峡中有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3)无害通过:适用无害通过的国际航行海峡,是由一国岛屿和大陆之间形成的海峡,该岛屿向海一面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航道,则在海峡中只是适用无害通过。

4)协定通过:如果该海峡的通过制度已有国际条约加以规范,则适用该国际条约。

3.公海自由、临检权和紧追权案例分析:日韩紧追之争【例题1】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修建了一座人工岛屿。

乙国拟铺设一条通过甲国专属经济区的海底电缆。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1-31,单选)A.甲国不能在该暗礁上修建人工岛屿B.甲国对建造和使用该人工岛屿拥有管辖权C.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拥有领土主权D.乙国不可在甲国专属经济区内铺设海底电缆【答案】B【例题2】甲国是群岛国,乙国是甲国的隔海邻国,两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

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1-33,单选)A.他国船舶通过甲国的群岛水域均须经过甲国的许可B.甲国为连接其相距较远的两岛屿,其群岛基线可隔断乙国的专属经济区C.甲国因已划定了群岛水域,则不能再划定专属经济区D.甲国对其群岛水域包括上空和底土拥有主权【答案】D五、国际空间法(包括领空和外层空间)(一)民用航空法——领空主权问题:军机及民航客机未经许可进入地面国领空的后果★★★国际民航安全制度(行为、管辖、引渡)案例分析:洛克比空难【例题】乘坐乙国航空公司航班的甲国公民,在飞机进入丙国领空后实施劫机,被机组人员制服后交丙国警方羁押。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国家豁免权:非经一国自愿同意,国家的行为不受他国法院管辖,国家财产不受他国的诉讼保全和强制执行。

2.国际法上的继承:由于某种法律关系的出现,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变动。

3.庇护:一国对于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4.平行开发制:一方面由海底局企业部进行,另一方面由缔约国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以合作的方式进行。

5.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辞如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使用时的法律效果。

6.国际法编纂:是指把不系统、不成文的国际法则加以整理和补充,编成成文化、系统化法典。

7.国籍:是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8.国家领土:是指处于一国主权支配、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

9.领海:邻接沿海国陆地领土或内水以外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10.毗连区:同一国领海相连,由该国行使管辖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的区域。

11.领事裁判权:即一国领事根据不平的条约享有的按照其本国法律对其本国侨民行使司法管辖的片面特权。

12.条约的修正:是指多边条约的全体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

13.条约的修改:是指多边条约的部分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

14.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

15.大陆架:是指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简答: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所固有的,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各项权利,也是国家不可缺少的和生存攸关的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

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重点国际法重点国际法的概念: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的特征:1.从主体来看,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权机构。

2.从调整的对象来看,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

3.从形成的方式来看,各国之间的关系是平等者之间的关系。

4.从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相互性来看,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是相互的和平等的。

5.从国际法规则的性质来看,大部分规则都属于任意性规则,不具有强制性。

6.从实施的方式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行政机关来执行国际法。

7.从司法权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司法体系来适用和解释国际法并解决各种国际争端。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者接受,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渊源:国际条约(契约性条约造法性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性法律原则其他渊源:司法判例、公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1.条约:方式(并用)1)在民商事领域,中国缔结和参加的条约可以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不需要转化,并且条约效力高于国内民事法律。

2)单行法和WTO规则必须经过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国际法基本原则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1.对内的最高权 2.对外的独立权 3.防止侵略的自卫权)二、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四、不干涉内政原则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六、民族自决原则(只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七、国际合作原则八、保护基本人权原则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民族、法人国家的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一定的政权组织和政府4.主权(根本属性)国家的类型1.单一国2.复合国3.永久中立国(瑞士、奥地利、土库曼斯坦)4.附属国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属地——优先属人保护性——还行为依据受害国与行为地均构成犯罪,双重犯罪原则,才能行使普遍性)国家豁免是指根据国家平等原则不受他国管辖的权利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1.商业交易 2.雇用合同 3.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 4.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 5.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6.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7.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2.3.4.5.7如有关国家之间另有协议,被告国亦可主张管辖豁免)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国际法主体对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形势的出现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和有关实体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国际法概念辨析(可以)

国际法概念辨析(可以)

一、概念辨析1、登临权与紧追权登临权指的是一国军舰对公海上的外国船舶,有合理根据认为其有海盗、贩奴、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等嫌疑的,享有登临该船的权利,并可检查该船悬挂的旗帜及船舶文件,甚至进行搜查。

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当局如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的权利。

2、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国际习惯指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实践形成的惯例,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引渡与遣返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遣返是指交战国将其所掳获的战俘送返他们的本国。

4、领海与领水领海指沿海国主权管辖下与其海岸或内水相邻的一定宽度的海域,或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均属沿海国主权管辖。

领水指是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包括内水和领海。

5、外交庇护与外交保护外交庇护是指一国利用本国驻外使馆为外国政治犯所提供的庇护。

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国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

6、斡旋与调停斡旋与调停都是当代国际交往中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斡旋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

调停指第三方向当事国提出实质性的建议作为谈判的条件,尽力调和,折衷争端各方对立的主张和要求,缓和或平息他们之间的敌对情绪,使争端双方达成协议。

7、调查与和解调查是在国际争端不涉及国家荣誉或根本利益而只起因于对事实的意见分歧,由双方订立专约,组成国际调查委员会,进行公正认真的调查,查明事实,以促进当事国自行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

和解(调解)是各种国际争端,凡不能以外交方法解决者,当事国双方可把争端提交和解委员会处理的一种方式。

三种海上通行制度

三种海上通行制度

三种海上通行制度一、自由通行制度根据《海洋法公约》第36条的规定,如果穿过某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则适用航行和飞越自由的规定。

如古巴与墨西哥之间的尤卡坦海峡,马达加斯加与坦桑尼亚之间的莫桑比克海峡等。

二、过境通行制度根据海洋法公约第37、38条,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实行过境通行的制度。

第一,通行不影响水域本身的法律地位,或者说不影响海峡沿岸国对这种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行使其主权或管辖权。

第二,实行过境通行制度的海峡的范围:(1)两岸为一国所有,宽度不超过24海里;(2)两岸分属两个或几个国家,海峡宽度不超过24海里。

第三,过境通行权对航行器的要求。

在用于过境通行的海峡中,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过境通行不应受阻碍。

过境通行包括一切船舶和飞机,既包括军用船舶也包括商船。

对潜艇的航行不像无害通过一样做出限制性的规定(如需展示旗帜),过境通行显然没有做出限制。

第四,过境通行权的条件:继续不停,迅速过境。

第五,过境通行行使的限制。

船舶和飞机在行使过境通行权时应承担下列义务:(1)毫不迟延地通过或飞越海峡;(2)不得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物理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3)除不可抗力或遇难而有必要外,不从事其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通常方式所附带发生的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4)遵守其他有关规定。

船舶还应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一般接受的关于海上安全的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包括《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遵守一般接受的关于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船舶污染的国际规章、程序和管理。

外国船舶非经实现准许,不得进行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

飞机还应遵守下列义务:(1)遵守民用航空组织制定的适用于民用飞机的《航空规则》,国有飞机通常应遵守这种安全措施,并在操作时随时适当顾及航行安全;(2)随时监听国际上制定的空中交通管制主管机构所分配的无限电频率或有关的国际呼救无线电频率。

简述无害通过制度

简述无害通过制度

简述无害通过制度(原创实用版3篇)目录(篇1)1.无害通过制度的定义与意义2.无害通过制度的主要内容3.无害通过制度的实施与影响正文(篇1)无害通过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允许某些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在不造成实际损害的情况下,免于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减轻社会矛盾,提高社会治理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无害通过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适用对象。

无害通过制度主要针对那些轻微违法行为,如交通违章、违规搭建等。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如犯罪行为,无害通过制度并不适用。

其次,适用条件。

要想适用无害通过制度,违法行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未造成实际损害;二是违法行为轻微,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三是违法行为及时纠正,不再构成违法行为。

再次,实施程序。

在实施无害通过制度时,相关部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是调查核实,确认违法行为是否满足无害通过制度的适用条件;二是告知义务,告知违法行为人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三是依法处理,对符合条件的违法行为进行无害通过处理。

无害通过制度的实施,对我国社会治理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方面,它有利于减轻社会矛盾。

对于一些轻微违法行为,无害通过制度给予了违法行为人改正的机会,避免了社会矛盾的激化。

另一方面,无害通过制度提高了社会治理效率。

通过这一制度,有关部门可以将有限的执法资源投入到更紧要的领域,提高社会治理的整体效能。

然而,无害通过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如在判断违法行为是否满足无害通过条件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主观判断的空间,导致执法不公。

因此,在实施无害通过制度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执法公正。

目录(篇2)1.无害通过制度的定义与意义2.无害通过制度的主要内容3.无害通过制度的实施现状与挑战4.我国应对无害通过制度的策略与建议正文(篇2)一、无害通过制度的定义与意义无害通过制度,是指在公海航行中,各国船舶可以自由通过他国领海,但不得进行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活动。

过境通行制度和无害通过制度

过境通行制度和无害通过制度

过境通行制度和无害通过制度
过境通行制度和无害通过制度是国际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过境通行制度是指在国际关系中,一个国家允许另一个国家的军队、船只或飞机在其领土、领海或领空内通过,而不需要停留或受到检查的制度。

这种制度是为了保护和促进国际贸易、旅游、文化交流等领域的合作而存在的。

然而,虽然过境通行制度对于国际交流非常重要,但是这种制度并不意味着允许一个国家的军队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上进行军事行动。

无害通过制度则是指,在军事冲突时,一个国家允许另一个国家的军队在其领土内通过,并且不会对通过的军队造成威胁或危害的制度。

这种制度是为了保护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而存在的。

在这种情况下,被允许通过的军队不能在经过的国家进行军事行动,也不能使用任何武器或进行任何军事活动。

综合来看,过境通行制度和无害通过制度都是为了促进国际合作和维护国际和平而存在的制度。

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在和平时期为了促进国际交流而存在的,而后者是在军事冲突时为了维护国际和平而存在的。

无害通过权和过境通行权的区别

无害通过权和过境通行权的区别

无害通过权和过境通行权的区分无害通过权:是指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不需要经过许可,均享有自由通过它国领海的权利。

过境通行权:是指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或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使用过境通行制,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权,即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的权利。

主要区别:1、适用范围不同:无害通过制度是适用于领海、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过境通行制度仅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2、适用对象不同:无害通过制度只适用于船舶;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船舶和飞机。

3、通过的方式不同:行使无害通过权的潜水艇要浮出水面并悬挂国旗;行使过境通行权的船舶可以潜入水下航行。

4、通过的区域不同:无害通过制只涉及水域部分,不涉及领海的上空;过境通行制不仅涉及水域部分,也涉及专属经济区的上空。

5、对海峡的适用不同:过境通行制度和无害通过制度适用的海峡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

过境通行制度指所有外国船舶或飞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以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为目的而行使的航行和飞越自由。

无害通过制度应适用于下列国际航行的海峡:(1)海峡内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2)海峡是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

(3)海峡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该岛向海一面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航道。

6、对研究和测量活动的要求不同:对于无害通过,绝对不允许进行研究和测量活动;在过境通行时,非经海峡沿岸国事前准许,不得进行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

7、船舶和飞机在通行时的要求或义务不同。

刘宗铭2015级法学1班1520040095。

国际海域通行制度之比较

国际海域通行制度之比较

国际海域通行制度之比较国际海域通行制度是各国在特定海域行使主权和管辖权的相关法规和制度的总称。

这些制度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全球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几种典型的国际海域通行制度进行比较分析。

一、国际海峡通行制度国际海峡是指连接不同国家之间的水道,是国际航行的重要通道。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各国在通过国际海峡时应当遵守一系列通行制度。

1.无害通过制度无害通过制度是指在通过国际海峡时,船舶应当遵守沿岸国制定的有关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得损害沿岸国的安全和利益。

具体来说,船舶应当保持航行安全,不得停靠在沿岸国规定的禁止停靠区域,也不得从事未经许可的活动。

2.过境通行制度过境通行制度是指船舶在通过国际海峡时,应当遵守有关国际法规和沿岸国制定的过境通行制度。

过境通行制度通常包括航行安全、船舶交通管理、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3.船舶国籍制度船舶国籍制度是指船舶在通过国际海峡时,应当遵守有关国际法规和沿岸国制定的船舶国籍制度。

船舶国籍制度通常包括船舶登记、船舶标识、船舶文件等方面的规定。

二、国际海底资源开发制度国际海底资源是指位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上的资源。

由于国际海底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涉及到多个国家的利益,因此需要制定相关的资源开发制度。

1.海洋资源开发原则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洋资源开发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是应当促进对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二是应当尊重沿岸国的主权和管辖权;三是在进行海洋资源开发时不得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四是在进行海洋资源开发时应当采取预防措施保护海洋环境。

2.海洋资源开发管理机构为了加强对海洋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各国通常设立海洋资源开发管理机构。

这些机构通常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制定和执行有关海洋资源开发的政策和法规。

同时,这些机构还负责审批和管理海洋资源开发项目,监督企业的开发和生产活动。

3.海洋资源开发许可制度为了规范海洋资源开发活动,各国通常实行海洋资源开发许可制度。

过境通行制度

过境通行制度

过境通行制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创设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两个新海区,也为这两类海区规定了一种新的通行制度:过境通行制,即任何外国船舶和飞机均可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的海道上通过,不受阻碍,但通过中的船舶和飞机应遵守海峡沿岸国和群岛国为此而设立的法律法规。

过境通行指所有外国船舶或飞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以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为目的而行使的航行和飞越自由。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了海峡沿岸国和过境者的权利和义务,即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

而其在行使过境通行时,应毫不迟延地通过或飞越海峡,并遵守沿岸国所制定的有关的法律和规章,不得对沿岸国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海峡沿岸国不应妨碍或中止过境通行,不得对过境船舶有所歧视,并应将其所知的对航行有危险的情况妥为公布。

? 过境通行与无害通过有不少相同之处,但两者又有许多差异,主要区别在于:过境者有所不同。

过境通行适用于所有船舶和飞机,包括潜艇水下潜行通过和军用船舶飞机的通过。

而无害通过则主要适用于非军用船舶,军用船舶通过要受到限制,即使在沿岸国同意的情况下外国潜艇通过也须上浮水面并展示国旗,无害通过不适用于外国航空器。

权利和义务有所不同。

沿岸国对适用无害通过制度的海峡拥有较适用过境通行制度的海峡更广泛的管辖权,公约对外国船舶在无害通过时所规定的义务,要更严格、具体。

相反,船旗国对过境通行是介于无害通过与航行自由之间的航行制度,它既保持了沿岸国的主权和管辖权,又使过境船舶和飞机享有更多的权利和自由。

[3]编辑本段过境通行权的例外(1)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2)虽为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但该海峡是由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的,而且该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3)穿过某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无害通过制度是领海的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外国在别国领海的惟一权利。

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重点二、1、国际责任制度:不法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 p105国际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结果责任以客观的损害结果是否存在来论的责任原则,主要就是指虽非国际责任主体的故意或过失,但有违反国际法的客观事实,并给其他国际法主体造成损害,或从事不为国际法所禁止的活动而给其他国际法主体造成损害。

结果责任的性质一是非过错责任;二是只与行为的实际结果有关,而与行为本身的实施过程无关,只有当发生实际的损害结果的情况下,才有必要确定行为是否为国家法不加禁止的行为;三是承担方式是唯一的,即赔偿。

(2)不法行为责任国际不法行为是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所作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

不法行为责任则是指责任主体从事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国际不法行为应具备两个要件:主观的:一国的某一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构成该国的国家行为;客观:该项行为违背国际义务。

责任形式:限制主权(全面或局部),恢复原状(被损害事物),赔偿,道歉。

2、海洋法和海事法(1)概念上:海洋法是指有关各种海域(如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峡、岛屿、群岛国和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底等)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见P147)“海事法”是指调整船舶在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发生的事故造成的船舶、其他财产损失和(或)人员伤亡的损害赔偿、损失分摊等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海洋法既是国际法的传统分支,又发展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海商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海洋法属于国际公法的范畴,后者则属于国际私法,民法范畴。

3、承认理论中的构成说与宣告说p90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它是一种政治行为,同时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构成说: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如果未经承认,即使完全符合国际法主体的条件,仍不能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

国际法论述题

国际法论述题

论述题1、试述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相互关系相同之处: 1、两者都是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2、行使的都是以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3、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管理、操作和使用都享有管辖权4、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范围内,两者是一个重叠的区域.。

不同之处:1、两者范围上有所差别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为200海里,则大陆架可以超过200海里而达到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2、两者权利所及的范围不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产资源等非生物资源以及定居种的生物,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则不仅包括200海里区域内大陆架的权利部分,还包括对上覆水域的生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养护、管理享有主权权利,以及对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享有管辖权;3、权利的依据不同沿海国对大陆架区域的权利,是根据事实本身从一开始就有的,是沿海国的“固有权利”。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不是根据事实而存在的,因此,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必须经过宣告,通过“主张”才能取得。

2、论述领海的法律地位领海的法律地位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水域。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国家对领海当主权就是领海主权。

国家对领海的主权是不需要宣告的。

领海主权处于沿海国的主权之下及于领海当海域,上空以及海底和底土。

根据国际法,领海主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领海上空的主权,外国飞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领海上空。

2、领海内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

沿海国对领海内一切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享有专属权。

3、领海的立法权。

沿海国有权制定关于领海的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保护、卫生、航行等法规。

4、领海的沿海航运权。

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

5、领海的属地管辖权。

沿海国在领海享有属地最高权,领海内的一切人和事物均受沿海国管辖。

海洋管理概论复习总结

海洋管理概论复习总结

海洋管理概论复习总结测绘工程学院吴建平2014-12-22第一章1) 海洋管理:政府以及海洋开发主体对海洋资源、海洋环境、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海洋权益等进行调查、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工作。

2) 海洋管理的主要内容:海洋资源管理、环境管理、经济管理、科技管理以及其它产业化管理、海洋信息管理、权益管理、海洋人力资源管理等。

3) 海洋管理的基本原则:海洋资源综合利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原则。

4) 海洋管理的基本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

5) 1958年9月4日,我国政府发表了关于领海的声明,声明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6) 1960年,我国提出了“国社并举,海淡并举,养捕并举”的渔业政策。

第二章7) 国际海洋法:国际上形成的有关海洋的各种法规的总称,即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为调整相互关系在不同海域就沿海国国家安全、海洋航行、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以及海洋科研与技术等制定的各种法律的总称。

8)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署和通过标志着国际海洋法律体系的确立。

1982年的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大会通过,1994年11月16 日生效。

9)登临权:登临权指的是一国军舰对公海上的外国船舶,有合理根据认为其有海盗、贩奴、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等嫌疑的,享有登临该船的权利,并可检查该船悬挂的旗臶及船舶文件,甚至进行搜查。

这是船旗国专属管辖的例外。

10)紧追权:在国际法中,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当局如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的权利。

11)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可将当代国际法的主要内容概括为“三一”:一峡(海峡)、一架(大陆架)、一岛(岛屿制度);“二国”:群岛国、内陆国;“三区”: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区域”;“四海”:内海、领海、闭海或半闭海。

12)国家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陆与领水之上的空中空间和领陆、领水之间的底土四部分组成。

国际法简答题

国际法简答题

1、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资格即具备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权利能力。

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作为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独立参加这种法律关系的资格,参与国际关系可完全自主,不受其他主体制约或限制。

倘若没有这种资格,就不具备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前提条件,不能以国际法主体身份参与国际事务。

(二)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即具备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行为能力。

在国际关系中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是建立和发展正常关系的基石,这就要求国际法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际关系并直接随国际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而不需要通过或借助于其他主体来实现。

实现的权利包括:缔结条约、派遣使节、参加国际组织、提出国际求偿等等;履行的义务包括:遵守国际法规则、尊重别国主权、履行国际条约等等。

如果没有这种能力,就不可能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自然不会成为国际法主体。

(三)是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国际社会成员这一条件表明:①进行国际交往,参与国际法律关系是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前提条件;②国际法主体必须是国际社会成员。

所谓国际社会成员是指国际关系中的平等参与者,其可以是国家、民族,也可以是组织。

2、无害通过与过境通过的联系和区别3、答:过境通过和无害通过:(1)共同点主要有:①过境通过制和无害通过制都对沿海国的领土主权构成限制;②都应继续不停和迅速通过;③都不得对沿海国造成损害;④沿海国都不应妨害其通过,都应将所知得对通过有危险的情况妥为公布。

(2)不同点主要有:①过境通过制仅适用于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无害通过制适用于领海、群岛水域、采用直线基线新划入的内水部分、由大陆和岛屿构成的但岛屿向大海一面有一条同样方便的航道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②过境通过制不仅包括船舶的通过,还包括飞机的通过;无害通过仅指船舶的通过,而且有些国家认为只包括非军用船舶的通过。

国际法概念辨析

国际法概念辨析

1、国际河流与多国河流多国河流是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

多国河流流经各国的河段分别属于各国领土,各国分别对位于其领土的一段拥有主权。

但多国河流的使用一般涉及流经各国的利益,因此,对多国河流的航行、使用、臂理等事项,一般都应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

每一沿岸国在对该河流行使权利时,都应顾及其他沿岸国的利益。

各国不得有害地利用该河流,不得使河流改道或堵塞河流。

国际实践中,多国河流一般地对所有沿岸国开放,而非沿岸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航行。

通过条约规定对所有国家开放航行的多国河流被称为国际河流。

通常,国际河流的法律地位和制度是由国际条约规定的,不同的国际河流可能有所不同。

国际河流流经各国领土的河段仍然是该国主权下的领土。

国际河流一般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航行。

国际河流的管理一般由条约成立的专门机构进行。

2、过境通行与无害通过的比较相同点:1.都要求继续不停和迅速通过,不得对沿岸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2.都必须遵守沿岸国的法律法规。

不同点:1.适用的范围不同a)过境通行适用于公海与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与公海和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b)无害通过适用于领海。

2.航行的主体不同a)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所有船舶,不论商船或军舰;而无害通过基本适用于商船,关于军舰的无害通过在国际上有争议b)过境通行既适用于船舶也适用于飞机,而无害通过仅适用于船舶,飞机没有无害通过的权利c)潜水艇在行使无害通过权时,必须露出水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而在过境通行时没有此种限制,即可以在水下航行。

3.是否可以被沿海国终止不同a)特殊情形下,沿海国可以终止外国船舶在本国领海的无害通过b)过境通行权不受沿海国的阻碍或中止。

3、庇护与域外庇护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的行为外交庇护,是指一国在驻外国的本国使馆、领馆中对包括接受国国民在内的外国人给予庇护,或在位于外国领域内的本国军舰、军用飞机或军事基地内对外国人给予其他形式的庇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过境通过、无害通过、自由通过的比较:
过境通过
无害通过
自由通过
概念
过境通行制度,是指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或公害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使用过境通行制,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权,即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
无害通过制度,是指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不需要经过许可,均享有自由通过它国领海的权利
研究和测量活动的要求
非经海峡沿岸国事前准许,不得进行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
绝对不允许进行研究和测量活动
科学研究自由,但应遵守一些基本原则
管辖国家
既受船旗国管辖,也受海峡沿岸国管辖
船旗国管辖为主,也受海峡沿岸国管辖
一般受船旗国管辖,也有普遍管辖
船舶和飞机在通行时的要求或义务
海洋法公约对于船舶和飞机的要求没有这么严格
适用对象
用于船舶(商船和军舰)和飞机
只适用于船舶(主要是商船),飞机须经他国同意
舶可以潜入水下航行
行使无害通过权的潜水艇要浮出水面并悬挂国旗
自由通过的船舶要悬挂所属国家的旗帜
通过区域
不仅涉及水域部分,也涉及专属经济区的上空
只涉及水域部分,不涉及领海的上空
不仅包括水面航行,而且包括对水体、海洋床底及其上空的使用权利
洋法公约对于在领海中通过的船舶有“无害”的要求。这些要求同时也是这些船舶的义务。
各国在行使公海自由时,除英应遵守有关的国际法规则,还必须估计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
自由航行制度,是指一切国家的船舶,不论军舰或商船,均有完全无阻碍地航行的自由。是公海自由的一项最基本制度,除此之外,船舶在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内也享有有航行自由
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害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领海、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
公海和专属经济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