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权
也谈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李红云【学科分类】国际公法【出处】无【写作年份】2002年【正文】外国商船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的权利,这一点作为国际法规则是没有疑义的,但军舰是否享有同样的权利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
在理论上,对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以下简称“58年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82年公约”)有关条款有不同的解释;在实践中,各国作法也不相同。
多年来各种意见争执不下。
本文拟对几种主张作一综述,并着重研究82年公约通过后的国际实践,尤其是有关的国家立法,在此基础上分析这一问题的发展趋势。
一、对外国军舰无害通过领海问题的不同主张外国军舰在领海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主要涉及这样几个问题:(一)58年公约是否规定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二)82年公约是否规定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三)两个公约是否规定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应经事先批准或通知。
对这三个问题的主要意见如下。
(一)关于58年公约的规定58年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在本公约各条款的规定的限制下,一切无论有海岸或无海岸的国家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对这一条的理解有三种意见:第一种认为,“所有船舶”,在没有相反的意图时,包括军舰。
因此,军舰应象其它船舶一样,享有无害通过权;第二种意见认为,“所有船舶”,仅指商船,因为如果这项权利授予军舰,就应有单独的条款表述;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公约对此问题并未作出规定,因此应看国际习惯法。
〔1〕(二)关于82年公约的规定82年公约在领海的无害通过规则上基本沿用了58年公约的规定。
它在第17条规定,“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若将58年公约第14条与82年公约第17条进行比较,可以看到,除了措辞上的不同外,两个公约的规定几乎是相同的。
因此,对82年公约第17条的理解仍有上述三种意见。
(三)关于事先批准或通知目前在一些国家的实践中坚持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要事先批准或通知,其理由主要是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大会主席在全体会议上作的一项声明。
刍议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刍议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近年来,国际海洋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形成了许多不同的海洋法律制度,无害通过权就是领海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该权利同领海制度有重要关系,并随着领海制度的发展而在不断发展着。
然而军舰是否拥有无害通过权却一直受到争议。
因此,了解和掌握各有关海域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军舰的无害通过制度,对于海军的海上活动是十分必要的。
一、领海无害通过制度的形成(一)领海制度的确立。
领海,是有一定宽度的海水带,由一国主权管辖和支配,并且邻接内水或群岛水域。
早期有人主张目力所及说,但此说的缺陷在于领海宽度会因海岸的高低位置、天气的能见度以及观测者的视力等因素而具有不确定性。
宾刻舒克认为,武器的威力能够到达的地方,就是主权国家领王的范围。
他认为一个国家所管辖海域的范围是以其大炮射程的远近作为参考标准。
从当时的科技发展水平上来看,大部分国家从本国海岸向外发射火炮的射程在3海里左右。
在3海里领海宽度的时期,沿海国被认为有权为安全利益而关闭领海,禁止外国船舶进入或通过。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最终确立了,领海的海域面积是从领海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
(二)海洋自由原则的发展。
在中世纪初期之前,沿海国由于受当时的科技水平和生产力发展的限制,并没有对海洋海域主张权利,人们认为海洋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在海洋上航行是没有束缚的,当时的普遍观点是海洋是公有的。
从中世纪后半叶开始,随着航海技术的进步化及铁甲船的出现,一些人提出对海洋的某些部分享有主权的要求。
格劳秀斯提出了海洋自由的论断,其观点是海洋不能被任何人占为己有,在海上自由航行和贸易是每个人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
18世纪,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和海上贸易的日益扩大,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完全控制海洋,公海自由原则得到越来越多的法学家的承认。
随着领海和公海的划分,“海洋自由”也被表述为公海自由原则。
(三)无害通过制度的产生。
海洋自由对于各国的海上商贸往来和航海事业的发展必不可少,但是随着领海制度的逐渐发展,沿海国考虑到本国的沿海安全和近海利益,便要求一定宽度的近海主权。
外国船只在专属经济区只能无害通过
外国船只在专属经济区只能无害通过美国防部认为,"鲍迪奇"号在12海里领海线以外的公海活动,但事实上,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条款,这一海域仍属于中国的"专属经济区"。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外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船舶航行、飞机飞越、铺设海底光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在行使此项权力时,必须遵守沿海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专属经济区不同于公海,它是受沿海国家管辖和支配的海域,沿海国对该区域内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并在其他一些方面享有管辖权,从而限制了其他国家在该区域内的非法活动。
此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规定:外国军舰、飞机在享有公约规定的航行和飞越自由的同时,要顾及到沿海国的权力,应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国际法规则,不得从事危害沿海国主权、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活动,即只能是通常所说的"无害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国对专属经济区享有监视、管理、控制的权力。
对在专属经济区航行或飞越的外国军舰和飞机等进行跟踪监视,也是各沿海国家通行的做法:一是显示和行使国际法赋予的主权和管辖权,维护本国领空领海主权和毗连区及其他经济水域的合法权益;二是防范外国军舰和飞机,警示其不得从事危害本国安全和其他利益的行为,否则有权采取强制行动予以阻止;三是防止外国军舰和飞机非法入侵本国领海、领空,以至对本国的主权和安全造成直接伤害。
因此,我军战机在专属经济区上空对美军的情报侦察船进行监视,这是完全正当的,也符合国际法的有关规定。
美国仍在坚持自己的逻辑美国媒体在报道中提到的"公海航行自由"原则,实际上是一项国际法惯例,通常是指国际海峡、公海海域和重要的海峡通道。
但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实行后,对公海的界定出现了一些争论。
根据传统国际法,领海以外就是公海;而新的海洋法制度则在领海以外划定了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100个本科法学专业国际法毕业论文题目参考选题
本科法学专业国际法毕业论文题目参考选题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是约束主权国家间行为的法律规则,国际法规则形成的方式有三点: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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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
论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在面对领海主权的问题上,每一个国家都会表现出强硬的态度,无害通过制度是领海的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外国在别国领海的惟一权利。
(1)无害通过的含义。
无害通过是指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毋须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继续不停地迅速地穿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在此定义中,通过应是:1,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2, 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穿过领海;而且这种通过应是继续不停地迅速进行,除公约允许的情况外不得停船和下锚。
在海洋法中,通过是有条件的:外国船舶要通过领海必须是无害的,无害指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也不违反国际法规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条第2款专门列举了12种非无害通过的情况,用于对无害通过适用的限制。
外国船舶在实行无害通过时应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规章。
非军用船舶的无害通过。
各国普遍承认并容许外国非军用船舶无害通过其领海,这早已成为公认的国际法规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没有疑义。
沿海国为了本国的安全在必不可少的情况下可以暂时停止外国船舶通过,但不得对任何国家的船舶在形式上和事实上加以歧视。
军用船舶的通过问题。
公约对这一问题规定得不够明确,但公约关于“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的规定,不能被简单地解释为已确定了军用船舶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另外在被允许通过领海的情况下,该外国军舰也应遵守沿岸国的法律和规章。
如有违反,沿岸国可令其离开领海。
在无害通过制度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什么是“无害通过”。
58年公约并没有对此下定义,而是在第14条规定了一个标准,即:“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
此项通过的进行应符合本公约各条款和其它国际法规则。
”除此之外,它还有两个附加条款。
一条是,如果外国渔船不遵守沿海国为禁止外国渔船在领海内捕鱼而制订和公布的法律法规,该外国渔船的通过不应视为无害的。
简述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
简述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领海,作为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海域,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经济价值。
在其中,无害通过制度是一项涉及国际关系、海洋法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无害通过制度的定义和意义无害通过制度是指,在沿海国领海范围内,非沿海国船舶和飞机有权无阻碍地通行,以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
这一制度在维护国际航行通道畅通、促进国际合作和地区安全稳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无害通过制度的国际法依据无害通过制度的国际法依据主要来源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该公约规定,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和其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享有航行和飞越自由。
同时,沿海国对领海范围内的一切外国船舶和飞机享有主权权利,但必须遵循国际法规定,允许无害通过。
三、无害通过制度的适用范围无害通过制度主要适用于沿海国的领海,包括内海、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和领海基线以外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在上述范围内,非沿海国船舶和飞机在遵守国际法和沿海国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享有无阻碍的航行和飞越权利。
四、无害通过制度的具体实践和案例在实际操作中,无害通过制度遵循和平、合作的原则,尊重沿海国的主权和安全。
例如,在国际争端中,通过国与沿海国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确保航行安全,维护地区和平稳定。
此外,无害通过制度也在应对海上紧急情况、打击跨国犯罪、自然灾害救援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五、我国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及政策立场我国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同时倡导国际海洋秩序的健康稳定。
在我国领海范围内,我们遵循无害通过制度,保障各国船舶和飞机的正常通行。
与此同时,我国政府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有关国家建立双边海上问题磋商机制,推动海上安全合作,共同维护地区和平与安宁。
总之,无害通过制度作为一项国际法规,在维护航行自由、促进国际合作和地区安全稳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论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论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在各国航海能力都显著增强的今天,“无害通过权”作为国家利益与自由航行两种力量的妥协,更具有讨论的价值,尤其是关于军舰的通过,在国际上的声音更是不同,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并为我国提供方案,将是十分有意义的。
本文从无害通过的基本理论谈起,并通过外国军舰无害通过的实践和争议进行探讨,之后延伸到对于外国军舰无害通过制度的分析,最后,为我国的实践情况提供具体的建议,以期实现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在无害通过盛行的大背景下,维护我国权益。
标签:军舰;无害通过;声明无害通过权,具体要求为“不停止”和“一定速度”,这一权利有着其自己的起源背景,同时,该权利也是国家利益的形式来维护我国的领土安全和国家利益,将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一、无害通过权的缘起及作用(一)无害通过权的缘起在1876年,英国发生了一件大事,就是国王诉凯恩案,在这一案件中,“无害通过权”被提了出来。
10年之后,美国也通过文件对这一权利加以认可。
一直到了19世纪的末期,这一权利得到了基本的确立。
20世纪初期,在国际上出现了一个文件,将这一权利加以体现,这一文件就是《过境自由规约》,这个文件做出的组织是“国际联盟”,其中就初步规定了本权利的一些内容。
这一权利是两股力量较量的结果,首先对于一个国家来说,领海意味着主权的一部分,外国的船,尤其是军舰的通过无疑是对一个国家的侵犯,从这方面来讲,不论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国家都是绝对不会允许主权被侵犯事情的发生;另一方面,伴随着造船技术的发展,国际交流越来越多,经济类的活动肯定也就会越来越多,而交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命脉,海上航行难以避免通过别国的领海,可是这一需要是与国家主权存在一定冲突的。
这个时候,“无害通过权”无疑是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途径,这一权利要求“无害”,所以在经过的外国船不可以威胁到领海所属国的国家利益,这也是对于主权的一种保护。
同时这一权利也为全球经济发展铲除了阻碍,因为这种“通过”本质上来讲就是为了方便,不需要以侵犯他国主权为目的。
论无害通过权的适用范围
所 谓 无 害 通 过 权 是 指 一 国 船 舶 只 要 不 损 害 沿 海 国 的 和 平 、良好 秩 序 或 安 全 . 可 以 驶 入 或 穿 过 另 一 就 国 领 海 的 权 利 。 国 商 船 在 他 国 领 海 享 有 无 害 通 过 外 权 是 传 统 海 洋 法 中 的 一 项 重 要 原 则 。 着 海 洋 法 的 随 新 发 展 . 项 原 则 也 增 加 了 许 多 新 的 内容 。 9 2 通 这 18 年 过 的 《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 以 下 简 称 《 约 》 就 对 无 联 ( 公 )
张领 海 主权 。 了沿海 国和 海 洋航 行双 方 的利 益 , 为 给
害 通 过 制 度 作 了 全 面 规 定 . 别 是 有 关 无 害 通 过 权 特
适 用 范 围 方 面 的 规 定 较 以 前 有 了较 大 的 变 化 。 9 4 1 9 年 《公 约 》 式 生 效 . 国 政 府 于 1 9 正 我 9 6年 正 式 批 准 该 《 约 》 有 关 无 害 通 过 权 的 这 些 新 规 定 必 须 得 到 包 公 。 括 我 国 在 内 的 各 国 的 普 遍 遵 守 。 此 深 入 研 究 和 探 因 讨 有 关 无 害 通 过 权 的 法 律 问 题 有 着 非 常 现 实 的 意 义 。 者 以《 约 》 依 据 . 无 害 通 过 权 的 适 用 范 围 笔 公 为 对
认 为 无 害 通 过 权 的 适 用 范 围从 适 用 海 域 可 分 为 领 海 、 定 内 水 、 岛 水 域 和 特 定 国 际 海 峡 ; 适 用 船 舶 可 分 为 特 群 从 商 船 、 舰 、 水 艇 和 特 种 船 舶 。 此 基 础 上 . 要 分 析 了我 国 的 有 关规 定 以 及 公 约 对 我 国 的 影 响 。 军 潜 在 简
试论军舰的无害通过权
、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时声明: “ 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有关沿 海 国无害通过 的规定, 不妨碍沿 海 国按其法律规章 要求外 国军舰 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批准才得通过该 国的权利 。 ” 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 我国的军事力量也逐 渐强大,只有实现航行 自由, 我国的航海事业才会得到更充分的发 展,而且从长远发展来看 ,我个人 比较支持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 。 第一 ,《 公约 》的 目的和宗 旨规定 “ 本着相互谅解和合作 的 精神解 决与海洋法 有关的一切 问题 的愿望 ……为海洋 建立一种 法律秩序, 以便利 国际交通和海 洋的和平用途 ……巩 固各国间符 合正义和权利平等 原则 的……”从 《 公约》的序言 中规定 的 目的 和宗 旨, 我们可 以得 出三个结论: ( 1 )《 公约 》是为解决与海洋法有 关的一切 问题; ( 2 )《 公约 》是为建立 一种新 的海 洋法律秩 序 ; ( 3 ) 巩固和平、安全、合作和友好关系 。从 《 公约》的宗 旨和 目的来 看, 军舰作为船舶 的一种, 对 于整 个海 洋法律制 度是不可或缺的 。 如果把军舰这样一种重 要的船舶排 除在 《 公约》之外, 那么 《 公 约》就是残缺不全 的, 也就无法 真正建立一种代表和平 、安全 、 合作和友好的新的海洋 法律制度 。因此, 从制定 8 2《 公约 》的宗 旨和 目的来看 , 军舰应 同其他船舶一样, 享有无害通过权 。 第 二 ,根 据 《 维也 纳 条 约 法 公约 》第 3 1 条和第 3 2条 规 定 , “ 条 约 解 释 应 该 就 其 用 语 按 照 上 下 文 并 参 照 其 目 的和 宗 旨所 具 有 的 通常 意 义 , 善 意 的 地 予 以解 释 。 ”要 得 出 船 舶在 《 公约 》中 的 真正涵义 , 还要结合 《 公约》的相关条文进行理解。8 2年 《 公约》 第2 9条规定 , “ 军舰是指属于一国武装部队、具备辨别军舰 国籍 的外部标志 、 由该 国政府正式委任并名列相应的现役名册或类似 名 册 的军 官指 挥 和配 备有 服从 正 规武装 部 队 纪律 的船 员 的船 舶。 ”从这个定义我们可 以看出军舰是属于船舶的。如果 《 公约》 没有 明确排除军舰 的适 用, 那么 “ 船舶 “ 一词 的涵义应 该是包括 军舰在 内的一切船舶 。 通过查看条文后可 以发现公约不仅没有 明 确排 除军舰 的适用 , 而 且 许 多 条 款 规 定 只 能 由军 舰 适 用 。例 如 , 《 公约 》第 2 9条规 定了军舰 的定义: 第 3 0条规定了军舰不遵守 沿海 国法规 的后果 ; 第3 1 条规定 了船旗 国对军舰造成损害的责任; 第 3 2条规定 了军舰 的豁免权 。 8 2 《 公约》1 9条第二款 中: “ ( a ) 对沿海 国的主权 、领土完整 或 政 治独 立 进 行 任 何 武 力 威 胁 或 使 用 武 力 ; ) 以任 何 种 类 的 武 器 进 行任何 操练 或演 习; ( e ) 在船 上起 落或接 载任何 飞机; ( f ) 在船 上 发射 、降落或 接载 任何军事装置 。 ”这类 活动 只能由军舰或其他 军用船舶才 能完成 。 另外通过对潜水艇无害通过的规定进行类 比 推 断,第 2 0条规定 ,潜水艇在行使无害通过时需要上浮水面, 展示 国旗 ,从这条可 以看 出,潜水艇享有无害通过权 ,潜水艇也 属于军事船舶 的一种 ,军舰也属于军事船舶 。 第三 ,近 年来, 我 国海军舰艇对外军事交往 的活动越来越 多, 出国访 问、海外护航 、海外撤侨 、联合军演等多种军舰活动都可 能涉 及到外 国军舰在我 国领海或我 国军舰在外 国领海 的无 害通 过 问题 。因此, 为了维护我 国军舰的权利, 实现海军 “ 走 出去”的 战略 ,我们应 以开放 的姿态对待军舰 的无害通过权 。 参考文献 : [ 1 ] 詹宁斯 、瓦茨. 奥本海 国际法 [
无害通过权和过境通行权的区别
无害通过权和过境通行权的区分无害通过权:是指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不需要经过许可,均享有自由通过它国领海的权利。
过境通行权:是指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或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使用过境通行制,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权,即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的权利。
主要区别:1、适用范围不同:无害通过制度是适用于领海、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过境通行制度仅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2、适用对象不同:无害通过制度只适用于船舶;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船舶和飞机。
3、通过的方式不同:行使无害通过权的潜水艇要浮出水面并悬挂国旗;行使过境通行权的船舶可以潜入水下航行。
4、通过的区域不同:无害通过制只涉及水域部分,不涉及领海的上空;过境通行制不仅涉及水域部分,也涉及专属经济区的上空。
5、对海峡的适用不同:过境通行制度和无害通过制度适用的海峡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
过境通行制度指所有外国船舶或飞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以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为目的而行使的航行和飞越自由。
无害通过制度应适用于下列国际航行的海峡:(1)海峡内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2)海峡是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
(3)海峡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该岛向海一面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航道。
6、对研究和测量活动的要求不同:对于无害通过,绝对不允许进行研究和测量活动;在过境通行时,非经海峡沿岸国事前准许,不得进行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
7、船舶和飞机在通行时的要求或义务不同。
刘宗铭2015级法学1班1520040095。
国际海域通行制度之比较
国际海域通行制度之比较国际海域通行制度是各国在特定海域行使主权和管辖权的相关法规和制度的总称。
这些制度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全球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几种典型的国际海域通行制度进行比较分析。
一、国际海峡通行制度国际海峡是指连接不同国家之间的水道,是国际航行的重要通道。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各国在通过国际海峡时应当遵守一系列通行制度。
1.无害通过制度无害通过制度是指在通过国际海峡时,船舶应当遵守沿岸国制定的有关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得损害沿岸国的安全和利益。
具体来说,船舶应当保持航行安全,不得停靠在沿岸国规定的禁止停靠区域,也不得从事未经许可的活动。
2.过境通行制度过境通行制度是指船舶在通过国际海峡时,应当遵守有关国际法规和沿岸国制定的过境通行制度。
过境通行制度通常包括航行安全、船舶交通管理、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3.船舶国籍制度船舶国籍制度是指船舶在通过国际海峡时,应当遵守有关国际法规和沿岸国制定的船舶国籍制度。
船舶国籍制度通常包括船舶登记、船舶标识、船舶文件等方面的规定。
二、国际海底资源开发制度国际海底资源是指位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上的资源。
由于国际海底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涉及到多个国家的利益,因此需要制定相关的资源开发制度。
1.海洋资源开发原则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洋资源开发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是应当促进对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二是应当尊重沿岸国的主权和管辖权;三是在进行海洋资源开发时不得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四是在进行海洋资源开发时应当采取预防措施保护海洋环境。
2.海洋资源开发管理机构为了加强对海洋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各国通常设立海洋资源开发管理机构。
这些机构通常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制定和执行有关海洋资源开发的政策和法规。
同时,这些机构还负责审批和管理海洋资源开发项目,监督企业的开发和生产活动。
3.海洋资源开发许可制度为了规范海洋资源开发活动,各国通常实行海洋资源开发许可制度。
科孚海峡案——无害通过、国家责任
科孚海峡案——无害通过、国家责任1946年5月15日,两艘英国军舰通过位于阿尔巴尼亚大陆与科孚岛北部之间的科孚海峡,遭到阿尔巴尼亚炮兵的轰击,但没有被击中。
英国立即向阿政府抗议,声称其军舰在海峡享有无害通过权。
阿政府则明白表示:外国船舶通过其领海必须事先通知并取得其许可。
为了试探阿尔巴尼亚的态度,一队由两艘巡洋舰和两艘驱逐舰组成的英国舰队在1946年10月22日驶入科孚海峡北部,两艘驱逐舰触水雷,造成军舰受损、许多海军人员伤亡的巨大损失。
事件发生后,英国通知阿政府,将在其海峡扫雷。
阿政府予以拒绝。
11月13日,英国海军单方面在海峡进行扫雷活动,阿尔巴尼亚予以强烈抗议,谴责英国严重侵犯了其主权。
英国将事件提交了联合国安理会。
安理会于1947年4月9日通过一项决议,建议有关国家“应立即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英阿两国接受了这项决议。
1947年5月22日,英国单方面向国际法院起诉。
阿尔巴尼亚则强烈反对英国单方面提出的请求。
〖双方主张及理由〗阿尔巴尼亚认为,英国单方面向国际法院起诉,不符合《国际法院规约》。
因为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只有在争端双方都接受了法院强制管辖权时,一方才能单方面向法院起诉,而双方并没有就此达成过协议。
但是它表示,尽管英国的起诉方式不正当,它还是接受法院的管辖权,准备出庭应诉。
同时它强调,它在本案中出庭绝不构成未来的先例。
然而,阿尔巴尼亚在以后的书面审理阶段,对法院的管辖权又提出初步反对意见。
它还提出,英舰必须在通过其领海时先通知并征得其同意,否则它对英舰触雷事件不负责任;英舰的擅自扫雷活动侵犯了它的主权。
英国提出,联合国安理会的建议可以构成法院管辖权的充分依据,英国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不需事先征得阿方同意,因此阿方应对英舰触雷事件负赔偿责任。
英军在事件以后的扫雷活动,其目的在于调查此前的爆炸事件,以收集证据,帮助国际法院;同时这也是一项自保或称自卫措施,以防止类似事件重演。
论沿海国对领海内外国船舶的刑事管辖权
论沿海国对领海内外国船舶的刑事管辖权李红云【学科分类】国际公法【摘要】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这是国际法已确认的。
然而,海域领土不同于陆地领土的是,沿海国要受到无害通过权的限制。
本文分析和探讨了领海及船舶的法律地位,研究了沿海国对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实践。
本文认为,在1958年之前,有关的国家实践是不确定的。
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十九条和82年《海洋法公约》第二十七条就外国船舶位于领海的不同情况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实际限制了沿海国行使管辖权。
上述两项公约未对港口内的管辖权问题作出规定。
实践中,该问题的解决是通过双边的领事条约的形式来解决的。
目前公约中对领海内外国船舶管辖权的规定反映了海洋法中贯穿始终的原则,在沿海国与其他国家的利益之间需求平衡。
【关键词】领海船舶港口刑事管辖权【写作年份】2003年【正文】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沿海国主权的支配,这是现代国际法理论和实践所肯定的。
根据属地优越权的原则,国家对领土上的一切人和事物行使管辖权,这当然就意味着国家在其领海内也享有此项权利。
领海不同于陆地领土,国家对领海主权的行使,还要受到一些习惯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因此,对于沿海国在领海内对外国船舶行使的民事、刑事、行政及其他事项上的管辖权的范围,还不能单纯用国家主权概念来决定,必须具体参照国际法作出的个别调整才能确定。
[1]本文探讨的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外国船舶的刑事管辖权,主要是指当外国船舶位于一国领海时,在船上发生的犯罪案件或者由于船舶的操作和活动而涉及违法行为的刑事案件应适用什么法律和应由何国法院受理的问题。
从原则上讲,如果犯罪事件是在一国领海内的船舶上发生,不管是何国船舶,只存在国内管辖的问题。
但是,由于船旗国制度的存在,这种事件往往带有国际因素。
因此,这种问题也会涉及国际法。
具体说,国际法决定国家可以采取各种形式的管辖权的可允许程度,而国内法则规定国家在事实上行使它的管辖权的方式。
三国法之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权一、无害通过权的概念无害通过权是指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
注意:1.无害通过权的行使是沿海国领土主权与领海主权的根本区别。
即领土主权是完全的,而领海主权要受无害通过权的限制。
2.无害是指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
通过是指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不得停泊和下锚,除非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
3.对于非沿海国来讲,毋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的许可,即可无害通过其领海。
4.无害通过权只适用船舶,不包括飞机。
二、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可以制定有关无害通过的相关法规;可以规定海道包括对油轮、核动力船等船舶实行分道航行制;为国家安全,可在特定水域暂停无害通过。
2.义务不得取消或损害无害通过要求;不应对各国船舶有所歧视;不得仅以通过领海为由向外国船舶征收费用;对航行危险的情况应妥为公布。
三、中国的特殊规定外国军用船舶进入我国领海,须经我国政府批准,即外国军用船舶在我国领海没有无害通过权。
这是我国在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所作的一项声明。
四、例题“青田”号是甲国的货轮、“前进”号是乙国的油轮、“阳光”号是丙国的科考船,三船通过丁国领海。
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丁国有关对油轮实行分道航行的规定是对“前进”号油轮的歧视B.“阳光”号在丁国领海进行测量活动是违反无害通过的C.“青田”号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丁国许可即可连续不断地通过丁国领海D.丁国可以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征收费用【解析】无害通过是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一项适用于沿海国领海内的船舶通行制度。
具体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迅速地和连续不停地通过沿海国的领海而无需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
依据该公约,无害通过是任何国家都拥有的权利,沿海国不应对此进行妨碍。
同时,沿海国为了维护其秩序及权益,可以制定有关无害通过的相关法规,可以规定海道包括对油轮、核动力船等船舶实行分道航行制。
【精品】论领海的法律地位
【关键字】精品论领海的法律地位摘要本文从领海的概念分析入手,将领海的法律地位分为两部分进行研究,即通过对沿海国的权利和非沿海国的权利着手进行分析,研究了领海的法律地位。
其中,笔者重点比较了我国在实践环节中对于无害通过制度同现行《海洋法》中存在的分歧,同时也借助国际法的一般原理进行探讨,分析了我国当前的领海法律地位的制度。
关键词领海;专属管辖权;无害通过;沿岸航运权引文: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全面推进生态海洋建设”的战略决策,2011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应重视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加快海洋经济发展。
”国家“开发海洋资源”的战略决策为解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能源瓶颈制约问题,保障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近年来,我国在钓鱼岛、南海诸岛等方面屡次同邻国发生冲突,随着各国对海洋权益的日益重视,对包括领海在内的海洋各区域的法律地位的确认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领海的概念及其宽度的历史沿革(一)领海的概念分析17世纪意大利法学家贞提利斯提出了国家领土包括毗连海域的主张,在法律上产生了最初的领海概念[1]。
关于领海的概念,按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条的规定,“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领海是与沿岸国家的海岸或内水相连的一定宽度的海域,该段海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处于沿岸国的主权管辖之下。
领海是沿岸国或群岛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主权不仅及于领海,也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国家可在不违背国际法的情况下,对领海行使一切主权,以保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安全。
(二)领海宽度问题的历史沿革关于领海宽度的问题,曾经一度争论很激烈。
早在18世纪初,荷兰法学家宾刻舒克提出了“大炮射程论”,即:“陆上国家的权力以其炮火射程所及的范围为限。
”由于当时大炮平均射程不到3海里,一些国家便以3海里为其领海宽度。
由于大炮的射程日益扩大,3海里的领海宽度并没有成为国际法的普遍规则,各国也采用不同的领海宽度。
海洋自由与国家主权原则的平衡——以无害通过权对船舶的适用范围
摘 要:无害通过权由海洋自由原则发展而来,具有深刻的法理基础和现实需求。
无害通过权并不是无限的权利。
无论是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宗旨还是从军舰的实际效用出发,无害通过权都不应当适用于军舰。
无害通过可适用于潜水艇,但受到一定限制。
维护海洋自由与国家主权的平衡,我国应当健全军舰通过的审批制度,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提升海上执法能力。
关键词:海洋自由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无害通过权一、海洋自由原则的历史发展人类进入封建社会之前,受制于落后的科学技术水平,人类对海洋的了解较少并且欠缺利用能力。
当时海洋被认为是“处于共同使用的状态”[1],并没有领海和公海之分。
随着航海技术水平的提升,各国对海洋的控制能力增强。
“地的理大发现”后,人们探索海洋、利用海洋的能力显著提高,海洋自由与国家主权的冲突逐渐显现。
1609年,“国际公法之父”格老秀斯发表《海洋自由论》,领海被认为是国家陆地领土主权的自然延伸,其法律地位在历届海洋法会议和其他国际公约的签订中得到肯定。
领海宽度由封建社会的100海里逐步统一为“领海基线起不超过12海里”。
确定领海的宽度中的纷争也是明显的:美国声称可以同意接受领海的最大宽度为12海里,但须以军舰自由通过海峡为条件;第三世界的许多国家强调其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最终在各方妥协基础上达成了共识。
然而对于军舰在领海是否具有无害通过权,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仍存在较大分歧。
二、无害通过权的法理依据无害通过权是伴随领海制度的确立而逐步形成的。
领海制度作为对海洋自由原则的保留,其确立之初在于加强对海盗的防御能力、抵抗来自海上的入侵势力,进而发展为巩固邻陆海域本身固有的政治经济权利的重要手段。
然而海洋与陆地物理属性显著不同,陆地形态固定并能够适合人类长久居住;海洋具有流动性,航行是唯一的生存方式。
无害通过权作为对国家主权的限制、对海洋自由原则的吸收,具有深刻的法理依据。
“无害通过权最初是为了世界经济的往来而设立,这也是它最本质的意图。
现代国际各国军舰无害通过问题论文
试论现代国际各国军舰的无害通过问题摘要:海洋是全球生命支持系统的基本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财富。
多少年来,海洋被誉为生命的摇篮、风雨的故乡、五洲的通道、资源的宝库,在人类进化和社会经济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现有的研究成果表明,覆盖地球表面面积70%的海洋蕴藏着极其丰富的资源,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
关键字:海洋军舰无害通过领海领海基线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开发利用海洋已成为可能。
从全球大环境来看,人口激增所带来的资源短缺、特别是能源与食品短缺问题已成为制约沿海国家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
随着世界人口的不断增加、人类生存环境的恶化、陆地资源的消耗和海洋开发技术的进步,世界各国在生存、发展及安全方面对海洋的需求日益增大,海洋已成为人类的第二生存空间和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地。
各国围绕着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所展开的竞争,已经演变成国际政治斗争的焦点之一,海洋已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实力与政治力量较量的重要舞台。
而往往军舰是一国对他国海洋权利构成严重威胁的主要工具,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是个长期争论并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
关于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的问题各说纷纭。
19世纪末期,欧洲著名法学家里维尔、李斯特等人主张军舰和商船一样享有无害通过权。
他们认为军舰无害通过领海是为维护他国的安全利益,是两国有好方面的体现。
但另外一些国际法学家不同意这种观点。
霍尔认为,无害通过权不及于军舰。
军舰不能根据商船享有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为理由来为其通过权作辩解,外国军舰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并非世界一般利益所要求的。
这种特权只是有利于个别国家而常有害于第三国,有时也对其通过的领海所属国构成危险或威胁。
最早涉及军舰无害通过问题的国际文件是1894年国际法学会通过的关于领海制度的规则。
规则第5条规定,一切船舶无区别地享有经由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但该规则第9条又指出,本规定不包括军舰和军舰一类的船只。
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关于军用船舶通过领海问题,经过激烈争论,在最后制定的《领海与毗连区公约》中,对无害通过权问题分为四个分节作出规定,即: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适用于商船的规则、适用于除军舰外的政府船舶的规则、适用于军舰的规则。
简述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
简述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
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是指在领海内,外国船舶享有以和平方式无害通过的权利。
无害通过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也不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任何使用海的原则和规则。
无害通过制度是国际海洋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体现了沿海国主权和国际合作的精神。
在实践中,无害通过制度被广泛应用于各国领海领域,为维护国际海上交通秩序和促进各国经济文化交流发挥了重要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无害通过制度并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船舶。
例如,军舰、政府公务船等具有特定目的的船舶,在通过沿海国领海时,可能需要进行特定的申请或报备程序。
此外,沿海国也可以根据自身安全和利益的需要,对无害通过制度进行必要的限制和调整。
总之,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是国际海洋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为维护国际海上交通秩序和促进各国经济文化交流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实践中,各国应当遵守相关国际法和惯例,确保无害通过制度的顺利实施。
军舰的无害通过权
军舰的无害通过权及我国的现行法规摘要:无害通过权是传统海洋法赋予外国船舶的一项重要权利,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在《公约》中得到肯定, 但并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
目前已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就对此作了一些新规定。
我国政府于1996年5月正式批准该公约。
由于无害通过权在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事业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很有必要作一探讨。
关键词:军舰无害通过权争议观点我国规定无害通过权是指在不影响沿海国的安全、良好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前提下,外国船舶有尽快地、迅速地、不停顿地通过或穿越一国领海的权利,而无必要事先获得沿海国的许可或同意。
无害通过的依据是海洋自由原则,海洋自由原则认为整个海洋是公有物,可以被所有人利用,任何人不得主张权利,正如格老秀斯:“海洋是人类共有的,因为它无边无际,任何人都无法占为已有。
”海洋自由有利于各国间商业和经济的往来和航海事业的发展。
外国商船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的权利,这一点作为国际法规则是没有疑义的,但军舰是否享有同样的权利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
按照《公约》的规定, 军舰是指属于一国武装部队、具备辨别军舰国籍的外部标志由该国政府正式委任并名列相应的现役名册或类似名册的军官指挥和配备有服从正规武装部队纪律的船员的船舶 , 显然不是一般的船舶。
《公约》第三节关于领海无害通过章中的第一分节和第三分节详细规定了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
关于58年公约的规定,58年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在本公约各条款的规定的限制下,一切无论有海岸或无海岸的国家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关于82年公约的规定,82年公约在领海的无害通过规则上基本沿用了58年公约的规定。
它在第17条规定,“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若将58年公约第14条与82年公约第17条进行比较,可以看到,除了措辞上的不同外,两个公约的规定几乎是相同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声明
一、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二百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对1992年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二条所列各群岛及岛屿的主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领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通知该国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2月25日施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
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
第六条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
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6月26日施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为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以及进行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查,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活动,行使主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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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摘要】作为一项国际权利,无害通过权是平衡领海主权和公海航行自由的产物。
无害通过在关于外国商船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的问题上一直没有争议。
但是,军舰是否同样地享有此项权利一直是个有争议的话题。
本文将通过对领海概念的分析,结合各国对军舰领海通过的实践做法,探究无害通过的适用范围,完善我国在此项内容上的管理权。
【关键词】领海无害通过军舰海洋法公约海洋是生命产生的摇篮,是维系生物存活的空间。
国际社会一直试图建立一个所有国家都能接受的国际法条约来解决问题,而1982年的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意图建立一个广泛的制度来规范所有对海洋和海洋资源的利用,并意图解决有关海洋法的所有问题。
然而,即便历时九年,对于“军舰无害通过权”的问题,《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似乎还是不那么明晰。
理论界对公约“无害通过”条款的解释各执一词。
我国作为《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正确认识公约对军舰领海通过的规定,对我国军舰在外国领海行驶和外国军舰在我国领海行驶都有重要意义。
一、领海制度与无害通过权的关系无害通过的概念是随着领海制度的产生而产生的,并作为领海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以领海法律地位以及领海宽度的确定为前提和基础。
(一)领海的法律地位和领海宽度的确定1、领海的法律地位1982年《海洋法公约》规定:“第二条: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沿海国的法律地位: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2.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底和底土。
3.对于领海的主权的行使受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1】追溯历史,领海的概念萌芽于古罗马时期、形成于中世纪【2】,与公海制度同时产生。
16世纪下半叶意大利法学家真提利斯提出,沿岸海域是毗连海岸的所属国的领土的延续,并把这种海域称作领水【3】。
一般认为,真提利斯最早使用了“领水”一词,该提法也是现代国际海洋法“领海”概念的最初表述。
1958年的《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对领海的概念作出明确的、并具有国际法效力的界定:“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4】。
从上文中可以看出,1982年也是从主权的角度对领海下了定义。
两个海洋法公约都明确了领海的法律地位——具有国家领土的性质,正如现在普遍接受的“沿海国对其领海的权利同该国对其领土其他部分行驶的主权权利在本质上没有不同”【5】原则一样。
领土是国家构成的四个基本要素之一,国家领土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在明确领海的领土性质之后,领海主权原则也逐渐由国际文件和国家实践所确立。
【6】出于本国安全和人民利益的需要,为了维护领海主权和良好秩序,一方面,沿海国有权制定领海的管理制度和规则,并要求来往的外国船舶加以遵守;另一方面,作为国家属地原则的重要内容,沿海国有权行使司法管辖权。
2、领海宽度的确立领海是从基线量起的一个连续的平均宽度的海水带【7】,这历来为人们所接受。
但关于领海的最大可允许宽度这一问题曾有过很多争论,并且各国实践也各不相同。
按照宾刻舒克的主张“陆上国家的权力一起武器所及的范围为限”,曾有一段时间一些重要国家同意这一限度为3海里,这在概念上是18世纪末大炮的最大射程。
因此,在1930年的海牙编纂会议上,即使大炮射程增大了,大多数国家仍然主张3海里的界限,【8】但很多国家则以成人另外一种保护性的毗连区为条件。
【9】因此,1930年国际法编纂会议并没有产生关于领水的公约。
1958年和1960年的两次日内瓦会议之后的年代,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主张并且实行12海里或更宽的领海宽度。
在1982年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召开之时,已有近80个国家主张领海宽度为12海里。
经过大多数国家领海宽度的实践,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终于在此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
《海洋法公约》第3条规定:“每一个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规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10】由沿海国确定的、不超过12海里的领海宽度为无害通过权的行使提供了空间。
(二)无害通过是领海主权与航行自由平衡的结果海洋自由原则的提出和确立奠定了近代国际海洋法的基础。
“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主张“海洋自由”,认为海洋是不能被占有的,是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范围;海洋对所有的人都应该是公开而且自由的,每个人都可以在海上进行自由航行和自由贸易。
他提出两项原则:第一,海洋不能是任何个人或国家占有的对象;第二,一国对公海的使用应该为其他国家留下可以利用的环境。
在海洋做出基本划分之后,在领海和其他海域仍然可以看见海洋自由理论的影子,尤其是公海航行自由在领海的延伸。
奥本海认为,无害通过权是实现公海航行自由所不可少的,“如果没有无害通过权,所有国家的船舶在公海航行事实上就不可能”。
【11】领海制度的产生和存在是沿海国领海主权与国际社会航行利益相平衡的结果,这一平衡会因领海制度项下具体内容的不同而有所偏重。
奥本海认为:“每一个国家依据习惯国际法都有权要求准许其商船在平时无害通过任何其他国家的领海”,这是“公海自由原则的一种结果”,并且“沿岸国在平时阻止通过其领海的自由航行的任何企图,在法律上都是不允许的”。
【12】为了实现一般的国际商业利益,国际社会在利益平衡的过程中给予商业航运极大的便利、并对沿海国的领海主权作出限制。
但是我们也应认识到,这种平衡绝不是静态的,会因具体情势的变化而有所倾斜。
如果商船的自由航行不是“无害的”,对沿海国的安全造成了威胁,此种自由通过的权利便不再被给予便利。
二、无害通过(一)无害通过的定义和范围适用所谓无害通过(innocent passage),是指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包括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为了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的目的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虽然通过必须是“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的,但它包括停船和下锚在内,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或由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或为救助遇险或遭难的人员、船舶或飞机的目的为限。
【13】无害通过制度的核心要素是在通过中对“无害”的满足,即船舶的通过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同时在通过过程中应遵守《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的国际法规则。
因此,无害通过权适用于领海水域,但是,无害通过权的适用范围已不限于领海,并且不是所有的领海水域都适用无害通过权。
(二)无害通过适用主体1、国际海洋法发展中关于军舰领海通过问题外国军舰是否有权行使无害通过权国通领海,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
在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上,国际法委员会提议国家可以使外国军舰无害通过以事先核准或通知为条件;但国家应“通常”给予无害通过。
【14】然而,该提案和其他任何提案都没有在1958年日内瓦会议的全体会议上获得多数。
其结果,所产生的公约没有关于明确处理这一事项的规定。
从1958年日内瓦公约条文规定的文本中可能理解为默示允许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或者理解为对这一问题既没有规定可以、也没有规定不可以。
1982年的《海洋法公约》基本沿袭了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中无害通过的制度框架,第二十九条是关于军舰的定义,第三十条逐字逐句与日内瓦的规定相同,是关于“军舰队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不遵守。
”可是,有一个新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船旗国对于不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规章或不遵守公约的规定或其他国际法规则,致使沿海国遭受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责任。
这一规定既适用军舰,也适用于其他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
公约第十九条第二款(b)项也明确规定:“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作或演习”是不符合无害通过的,而且这必定也适用于通过领海的军舰;但是,这也必定是习惯法的立场。
但是,这些船舶是否有权无害通过领海仍没有明确规定,并且同1958年公约一样,致使从各标题得出同样存在疑问的推论。
2、对海洋法公约中无害通过适用主体的解释(此小节针对1982年《海洋法公约》)条约解释是履行条约权利义务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正确的解释条文才能善意的履行条约。
由于实践中对《海洋法公约》无害通过权享有主体——“船舶”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因此我们首先适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的解释通则(General ruleof interpretation)判明该词的涵义。
(1)确定“船舶”的涵义船舶,船的通称,是指水上运载工具,用于交通、运输、捕鱼、港湾服作战等【15】。
按照不同的使用要求可以使船舶具有不同的技术性能、装备和结式。
最为典型的是军舰,按照不同的作战任务而建造不同的船体、配备不同器系统。
船舶在国防、国民经济和海洋开发等方面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通过查看具体条文,可以归纳出该部分主要提到如下几种船舶,依次是:①外国船舶。
以船舶的船旗国划分,本国之外都为外国,本节提到的所有船舶都属于外国船舶。
②潜水艇和潜水器。
以船舶的常规航行方式划分,此类船舶的最大特点是具有隐蔽性,在水下航行不易被识别和监控。
③油轮、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材料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或材料的船舶。
以船舶的推进方式和载运的物质划分,此类船舶具有潜在威胁,如果在沿海国领海发生事故,与其他船舶相比,将会给沿海国造成极大的损害。
④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
以船舶的用途划分,用来实现国际贸易和商业利益。
⑤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也是以用途划分,此类船舶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代表国家并在外国领海享有豁免权。
军舰可以包括②和③项的部分船舶,潜水艇是海军序列编制中的一个重要舰种,核动力推动技术在军事上的广泛应用极大地提升了军舰的远洋作战能力。
公约旨在解决一切海洋法问题、建立海洋法律秩序,那么在没有除外规则的情况下,公约的各部分制度就应该适用于海上活动的所有实施者——任何种类的船舶。
尤其是军舰,因为随着各国海军的发展、军舰数量的增多以及海军职能的多元化,军舰已然成为和平时期海洋上不可缺少的活动主体。
(2)军舰作为船舶的特殊性军舰,是指有武器装备,悬挂海军旗,在海上进行战斗活动的军用船只【16】。
《海洋法公约》对“军舰”作出了更加完善的定义:(1)属于一国武装部队,是国家海上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2)具备辨别军舰国籍的外部标志,即悬挂本国国旗和海军旗帜;(3)由海军军官指挥、配备现役海军船员,并对该船实施操作任务。
虽然军舰是海上武力的主要实施者,并因具体作战任务而配备不同的武器系统,但是,公约却未将“具有武器装备”作为军舰与其他船舶相区别的标志。
因为,非军用船舶出于自我防卫的目的也是可以配备武器的。
更为根本的原因是,公约划分“军舰”这一类船舶,不是看它具体做了什么,而是看它是什么、以存在状态作为标准。
因此,理解军舰的属性比查看军舰在海上的具体行为更为重要。
军舰是具有固有威胁的,既然军舰有潜在的危害,那又为什么符合无害通过的条件呢?《海洋法公约》在界定“无害”时,一方面采取概括式的规定,要求船舶通过领海时“不得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另一方面在该条第2款列举十二种非“无害”的行为【17】作为补充,侧重以通过的行为方式作为判断“无害”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