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扩大开放担当实干加快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的决定》、《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厅发〔2020〕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发〔2015〕57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监督是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章制度,对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管理监督。
第三条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坚持“遵循规律、统一标准、放管结合”的原则。
(一)坚持遵循规律。
根据科技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开展资金管理监督工作,既要强化监督的刚性约束,又要充分发挥监督的服务和保障作用。
(二)坚持统一标准。
自治区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检查和监管应统一标准。
在检查监督过程中发现检查和监管标准不一致或相互冲突时,应先提请标准制定单位统一标准。
(三)坚持放管结合。
既要充分尊重科研人员主体地位,精简优化监督流程,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又要充分运用监督结果,完善考核问责机制。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四条自治区科技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和抽查,具体职责包括:(一)牵头制定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监督计划,开展科技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抽查;(二)核定因故需终止实施项目的剩余财政资金并配合自治区财政部门予以收回;(三)配合各检查组对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四)加强科研诚信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联合惩戒。
第五条自治区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开展对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督促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6.06.28•【字号】桂科政字〔2016〕78号•【施行日期】2016.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桂科政字〔2016〕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的监督,建立和完善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管理体系,提高科技项目实施绩效和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5〕57号)和《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监督工作暂行规定》(桂科政字〔2016〕53号)以及有关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是指自治区科技厅作为监督主体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单位协助配合开展的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工作。
第三条科技项目监督是指对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广西自然科学基金、广西科技重大专项、广西重点研发计划、广西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广西科技基地和人才专项)项目或课题(以下统称“项目”)从申报到结题验收等全过程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纪行为追究责任的工作。
第四条科技经费监督是指对科技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纪行为追究责任的工作。
第五条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对象是科技项目主管部门、科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等。
第六条科技项目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和设区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开展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检查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2•【字号】桂政办发[2010]132号•【施行日期】201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3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有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实施管理、科技成果推广的具体管理、技术市场的具体管理等职责。
(三)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四)加强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职责,推进全区创新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牵头拟订全区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广西科技计划,拟订和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三)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地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参与编制自治区重大科学工程建设规划,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自治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进步与经费【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6]115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6.09.20【实施日期】2016.09.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20日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和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原则、筹措方式及支持方向第二条为强力推动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2017年至2020年,设立自治区本级财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归口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厅际联席会议)管理。
第三条加大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对创新驱动发展的支持,建立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与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
统筹使用上述两项资金,重点瞄准关系广西经济发展的重大科技研究、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研平台建设、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等。
第四条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关系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研究、重大科技攻关和国家级、自治区级创新平台等建设。
其他资金按照“来源不变、渠道不乱”的原则,统筹用于支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确定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各项任务,主要包括:引导企业开展创新、加强创新平台建设、激发人才创新活力,以及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推进创新开放合作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6•【字号】桂政办发[2000]78号•【施行日期】200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78号)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是主管科技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原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的自治区海洋开发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广西海洋局),划归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管理。
(二)划入的职能将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研究提出科技发展的方向、重点及相应政策措施,编制中长期和年度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的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的职能,交给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三)增加的职能1.承担自治区科学技术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对地、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班子科技与经济结合工作实行目标考核。
2.负责区内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审批、登记工作。
3.负责自治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自治区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30•【字号】桂政办发〔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3月30日广西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在扩投资稳增长、优结构增动能、促改革惠民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拓展民间投资空间(一)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
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西部陆海新通道、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基础设施补短板“五网”建设三年大会战、“两新一重”等重大战略项目建设,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优先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实现每年民间投资重大项目数量占比超过50%。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牵头负责)(二)支持民间资本更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在自治区本级试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PPP项目实施方案、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联评联审工作机制。
(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对民营企业参与并已交工验收、投入运营的PPP项目,原则上不得晚于1年内开展竣工验收。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等牵头负责)(三)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工业振兴三年行动。
加大高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对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园区平台引入民间资本建设的高标准厂房,自治区财政参照园区平台和国有企业建设高标准厂房的补助政策给予投资补助支持。
鼓励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根据地方特色产业集群为民营企业高标准规划建设定制厂房,减轻民营企业非生产性投入压力,满足企业“拎包入驻”需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13•【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68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6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5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2022年5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技创新投入第三章企业科技创新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五章科技创新人才第六章成果转化与产业创新第七章科技创新开放合作第八章科技创新生态第九章科技创新保障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广西,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创新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科技创新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发挥政府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调动各类创新主体积极性;坚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通过市场需求引导创新资源有效配置;坚持开放合作,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深度融合。
第四条自治区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全区科技创新资源,强化创新资源集聚地区带头作用,扶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境地区、欠发达地区发展科学技术事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制定科技创新政策,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参与科技创新活动并为其提供良好创新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5•【字号】桂政办发[2012]282号•【施行日期】2012.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8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25日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广西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2〕41号)精神,加快广西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到2015年,科技人才资源开发进展明显,人才队伍规模进一步壮大,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人才结构逐步优化,人才的学科结构、知识结构逐步改善;紧缺人才培养引进工作显著加强,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产业集群急需的人才基本得到满足。
到2015年,全区专业技术人才总量达到104万人;每万名就业人员的研发人力投入达到43人年以上;高级技工水平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5%以上。
二、主要任务(一)实施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
从自治区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要科研创新平台和优秀企事业单位的发展需要出发,立足于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以项目为载体,以业绩为导向,大力培养和吸引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
到2015年,争取累计选聘50名“八桂学者”,培养和吸引50名高层次领军人才,培育50个以八桂学者为核心、200-300名中青年科研技术骨干为中坚的高水平科研创新团队;争取累计选聘100名左右各行业各领域自治区“特聘专家”,带动培养500名左右中青年科研技术人才;遴选30名左右优秀中青年高层次科研人才作为院士后备人选进行重点培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8•【字号】桂政发〔2014〕60号•【施行日期】201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需要,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不包括用于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等支出。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自治区本级配套资金和自治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管理,不属于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科学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厅、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审计厅和监察厅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安排规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27•【字号】桂政办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月27日广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为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更好发挥带动就业、支撑创新作用,充分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全面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满足创新创业需求为导向,建立和完善创新创业生态体系,最大程度促进社会创业就业,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动能,为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行动目标。
通过实施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创新创业主体培育、创新创业型产业集聚融合发展、创新创业人才引育、创新创业金融支撑、创新创业开放合作水平提升、创新创业营商环境攻坚、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升级八大行动,到2023年全区创新创业生态持续优化,体制机制更加健全,企业创新主体活力充分释放,带动就业、支撑创新作用不断增强。
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实施办法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桂发〔2018〕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科技创新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的通知》(桂政发〔2018〕51号)精神,激发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全区工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投入奖补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从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或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对企业自主投入研发经费开展的研发活动给予后补助,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本办法所称研发准备金制度是指企业规范研发准备金的形成、使用、核算、信息披露等事项的管理措施。
第二章奖补范围和方式第三条本办法的奖补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广西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
企业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二)企业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在科技部门备案或纳入统计部门研发活动统计名录,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且符合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
纳入统计名录的企业需完成研发活动报统工作。
(三)按规定申报并享受了税务部门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第四条企业研发投入奖补资金采取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方式。
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可以选择以下符合条件的一种奖励方式申报,不可重复、交叉申报奖励。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有企业研发投入奖补资金核算由基础奖补部分和增量奖补部分累计,标准如下:1.基础奖补部分按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实际研发费用投入分段核算、累计奖励。
年度研发费用投入不超过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支出额的3%核算;超过1000万元、不足1亿元(含)的部分,按2%核算;高于1亿元的部分,按1%核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关于自治区本级部分科技专项资金专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关于自治区本级部分科技专项资金专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7.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7.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关于自治区本级部分科技专项资金专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公告自治区审计厅派出审计组于2017年3月3日至6月30日对自治区部分科技专项资金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并出具了《自治区本级部分科技专项资金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桂审行报[2017]56号)。
我厅高度重视,厅党组和厅长办公会专题研究部署,成立由厅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厅长担任副组长,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审计整改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梳理问题清单、研究整改措施、督促落实整改,确保整改取得实效。
现将审计整改情况公告如下:一、立行立改,建章立制,抓好存在问题整改先后制定了《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西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广西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明确责任,阳光管理,全程留痕。
(一)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环节。
针对审计组指出的对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建议环节缺少制度规范的情况,我厅已制定《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内部管理流程》,明确从项目指南编制到项目办结的完整流程,明确各业务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职责。
(二)实现评审专家信息动态管理。
针对审计组指出的有部分项目评估执行回避制度不到位的情况,我厅已出台《广西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专家从筛选入库条件、抽取原则、评审项目回避原则以及对专家的监管等相关要求。
定期更新项目评审专家库,加强对专家的培训,对专家实行绩效考核,增强专家自律意识,提升业务水平。
对项目评审过程采取不定期抽检方式,如发现专家违反评估纪律,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财规[2018]6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5.31【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8〕6号)有关市、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区直有关单位:为规范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保证补助资金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切实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6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保证补助资金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切实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6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包括:一是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新增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的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二是自治区其他相关部门统筹用于乡村振兴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统筹资金)。
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引导和激励科技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5〕57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1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广西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技人员开展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支持对象为在广西境内注册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或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的创新主体工作,且符合基金项目申报条件的科技人员。
申请资助的科技人员所在单位为项目依托单位。
第四条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拨款,同时依法接受社会团体、机构、个人以及各市、县财政等资金开展联合资助.第五条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资金管理应遵循“尊重科学、依靠专家、择优扶持、公正合理”的原则,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第六条财政厅根据自治区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广西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自治区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科技厅依法负责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的组织协调,函商财政厅后下达项目资金并监督管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资助项目进行具体管理。
第八条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相关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它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7.29•【字号】桂科规字〔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和能力建设,进一步激励企业发挥科技成果引进转化的主体作用,加大引进区外科技成果在桂转化及产业化,推动产业技术高质量发展,现将修订后的《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24年7月29日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现产业化的,给予财政性奖励补助的相关要求,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广西技术创新引导专项中设置的,对企业购买我区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发展需要的科技成果并实现转化的,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的科技计划项目。
办法所称购买科技成果,是指企业通过出资购买、作价入股、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等获得技术成果的行为。
办法所称技术交易额,是指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过程中实际支付的技术转让、许可和技术开发(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费用(不含仪器、设备、设施、软件费)。
第三条支持企业购买改造升级制糖、机械装备、汽车、现代农业、生物医药等传统产业,发展壮大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及储能、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未来制造、未来信息、未来材料等未来产业,为加快构建广西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技术支撑的科技成果。
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
目录
1 国家科技体制改革背景简介 2 广西科技计划改革与管理制度 3 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全流程
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改革文件
两个改革文件的出台,直接 指导科技资源配置改革,并 对创新效率产生重大而深远 的影响!
广西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 建立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厅际联席会议
▪ 广西技术创新引导专项——按照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不同阶段的需 求, 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 和金融资本进入技术创新领域,以创业投资、风险补偿、后补助 、绩效奖励等政府引导的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 、产业化,激励企业加大自身科技投入,发挥技术创新的主体作 用。
从申报的角度学习政策制度
▪ 广西技术引导专项
▪ 《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 《广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股权和分红奖励办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 《加快培育瞪羚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方向69
▪ 《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暂行管理办法》
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
广西科技项目评估中心 2021年5月
目录
1 国家科技体制改革背景简介 2 广西科技计划改革与管理制度 3 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全流程
十八大以来科技体制改革的系统布局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部署10方面143条政策措施,2020年 全面收官,形成了从法律到政策到措施到行动的完整落实体系,在一 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实质性突破,在实践中彰显了改革效果。
方向71
▪ 《关于开展广西市县领导联系推动创新驱动乡村产业振兴试点工作的指导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征集2024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征集2024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5.22•【字号】桂科发〔2024〕56号•【施行日期】2024.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征集2024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3〕276号)以及相关管理要求,为做好2024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征集工作,现面向全区征集项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支持范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本年度重点支持以下三类项目:(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落地项目,聚焦我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未来产业布局,在新材料、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生物医药、工程机械、化工等领域,加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力度,推动高质量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
优先支持实现成果产业化应用并预期能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创新性强、应用明确、技术成熟度高、能解决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问题、开发新产品、对产业链起到带动作用的关键技术集成示范与转化应用的项目。
项目要求:项目突破关键核心技术1项以上,年新增产值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实施期内获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引进或培养高级工程师2人以上,培训相关技术人员200人次以上,实施期不超过3年。
原则上要求企业牵头,优先支持产学研合作项目。
配套资金与所申请财政资金的比例不低于3:1。
支持强度:每项100—300万元。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基地,推动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创新平台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0年第2期文件共4章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1.建立鼓励企业创新的普惠机制,激发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全区工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是指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实际研发费用,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申报,并经税务部门核实后的申报数据为准;本办法所称“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是指企业核定的R&D 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3.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指导企业建立研发投入独立核算制度,加强各部门间的协作,对企业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予以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设立“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专项。
自治区财政从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及增量增幅,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实施办法》(桂科政字〔2019〕69号)规定执行)。
5.引导各设区市政府出台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具体措施。
6.自治区本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研发投入强度大的企业,提高中小型企业承担研发任务的比例。
对承担自治区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原则上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亿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5%;销售收入在20亿元至100亿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销售收入在100亿元至200亿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5%,销售收入在200亿元至300亿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销售收入在300亿元以上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0.5%,原则上对没有研发经费投入的企业不予支持。
7.优先支持研发投入大的企业建设研发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11•【字号】桂政发〔2018〕25号•【施行日期】2018.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动力,加快创新型广西建设,现就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主体作用,激励企业提高研发投入比例(一)引进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
结合招商引资项目,重点引进一批跨国公司、行业领军企业和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型企业,培育有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
对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6〕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7〕60号)等文件规定的政策扶持条件的公司或企业,鼓励其积极申报争取相关政策扶持。
(二)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
支持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后备库,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其中,对首次通过认定的企业每家奖补10万元,对重新获得认定的企业每家奖补5万元。
支持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成效显著的市、县(市、区),自治区在分配相关科技专项资金和科技计划厅市会商项目立项时予以倾斜支持。
(三)培育发展“瞪羚企业”。
每年重点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的“瞪羚企业”,通过科技计划支持其开展创新活动;对经核定具有一定规模的“瞪羚企业”,连续3年按每年企业自筹资金投入研发经费总额的2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引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提高研发经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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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进步与经费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6]115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20
【实施日期】2016.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
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6〕1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20日
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
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和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原则、筹措方式及支持方向
第二条为强力推动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2017年至2020年,设立自治区本级财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归口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厅际联席会议)管理。
第三条加大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对创新驱动发展的支持,建立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与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
统筹使用上述两项资金,重点瞄准关系广西经济发展的重大科技研究、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研平台建设、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等。
第四条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关系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研究、重大科技攻关和国家级、自治区级创新平台等建设。
其他资金按照“来源不变、
渠道不乱”的原则,统筹用于支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确定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各项任务,主要包括:引导企业开展创新、加强创新平台建设、激发人才创新活力,以及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推进创新开放合作等。
在存量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也可用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确定的其他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任务。
第五条按照“先盘活存量、后使用增量、不突破总量”和“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使用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有关资金。
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盘活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用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存量资金。
第六条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
通过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财政科技计划资金后补助、贷款贴息、保费补贴、担保补贴等,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等参与科技创新,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引导作用。
第七条鼓励市县加大投入。
全区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增加财政科技投入。
第八条完善投入方式。
按照“一次核定、分年安排、滚动使用”的原则,通过编制有关财政中期规划,将财政科技投入从一次性拨款向更加注重滚动支持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