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结算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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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保障政府投资效益以及财政资金的安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和《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深府规〔2018〕2号)、《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规〔2018〕2号)、《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参与深圳市市、区两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工作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预选中介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预选中介机构依照国家法规及行业规范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其委托的预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审查把关。

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预选中介机构审核质量进行核查。

财政、住房建设等其他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对预选中介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

第二章预选中介机构的确定和调整第四条预选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执业资格,具有较完善的内部执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经市财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市住房建设部门备案,且在近3年的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第五条市审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住房建设部门审核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四条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造价咨询机构,形成市预选中介机构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和市政府采购中心平台发布,供市、区建设单位使用。

第六条市审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住房建设等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场变化、预选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核查结果,对预选中介机构库进行调整。

第三章预选中介机构的使用第七条建设单位在预选中介机构库中选择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工作,依法需招标的应当招标。

内部单位借款管理暂行办法(定稿)

内部单位借款管理暂行办法(定稿)

内部单位借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单位借款行为,控制借款风险,优化资金配置效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二级出资企业(含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单位”是指集团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本办法所称“内部单位借款”是指所属出资企业向申请借款,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生产经营和偿还借款等方面的内部资金拆借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全资企业是指拥有100%股权控制权的出资企业;控股企业是指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但股权比例低于100%的出资企业。

控股企业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绝对控股企业是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股权比例大于50%(不含)的出资企业;相对控股企业是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但股权比例不高于50%(含)的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参股企业是指不具有控制权,不纳入合并报表的出资企业。

第五条内部借款原则。

(一)“逐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原则上只对二级出资企业提供内部单位借款,各级次出资企业按照法人治理结构对其所属出资企业内部单位借款实施分级管理,承担内部借款相关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同股同权,同责同利”原则。

内部单位借款主体各股东方原则上应权责利对等,共同按股比提供内部单位借款,不得扩大借款责任和风险。

(三)“主业突出,控制规模”原则。

内部单位借款投向应符合出资企业战略和主业定位,并与出资企业实际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还款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内部单位借款管理职责第六条财务部为内部单位借款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并完善内部单位借款管理办法与业务流程。

(二)根据资金情况及经营需要,合理安排调度资金,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定期不定期检查借款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监督资金使用合规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是集团内部单位借款工作的执行单位。

第七条出资企业为资金借贷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包括:(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制度及内部单位借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安全合规使用资金。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银行清算暂行办法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银行清算暂行办法

XX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银行清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资金及时、准确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XX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方案》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清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清算,是指通过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县财政局在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开设的地方财政库款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二)县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户)。

(三)县财政局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授权支付户)。

(四)县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

(五)根据上级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的特设专户。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为代理银行。

代理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代理银行应安全、及时、准确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管理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对本系统经办处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代理银行与人行淮南市中心支行签订代理财政性资金银行清算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人民银行XX县支行在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授权范围内会同县财政局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管理监督。

结算中心管理管理办法

结算中心管理管理办法

结算中心管理管理办法结算中心管理制度一、目的本管理文件明确了结算中心各项业务的管理要求与操作规范,以保证结算中心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提高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运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

二、范围本程序管理文件规范了结算中心开户、收款、付款、内部结算等业务的过程,适用于结算中心、发生收付款的公司各部门及在结算中心开户的控股子公司。

三、相关程序及制度·资金使用计划制度(p-z-·现金管理制度(p-z-·银行存款管理制度(p-z-四、业务流程、开户管理-结算中心内部开户涉及部门步骤说明控股子公司财务经理拟定《结算中心开户申请》,交控股子公司总经理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审批《结算中心开户申请》将《结算中心开户申请》提交财务管理部部长财务管理部部长审批《结算中心开户申请》,交结算中心主管会计结算中心主管会计为控股子公司开设帐户,将《结算中心开户申请》存档,通知控股子公司财务经理帐户名称及相关资料-银行开户开户子公司财务经理拟定《银行开户申请》,交开户子公司总经理开户子公司总经理审批《银行开户申请》将《银行开户申请》交财务管理部部长核实《银行开户申请》是否经过授权审批,提交财务总监审批;如公司需要开立银行帐户,由财务管理部部长拟定《银行开户申请》,交财务总监审批财务总监审批《银行开户申请》,经财务管理部部长交结算中心主管会计收到《银行开户申请》,安排结算中心外勤出纳办理银行开户手续结算中心外勤出纳持有关资料办理银行开户手续,取得《开户许可证》,交结算中心主管会计如为公司开户,将《开户许可证》存档;如为子公司开户,将《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存档,原件交开户子公司财务经理开户单位出纳填写《现金交款单》一式两联,连同现金交结算中心出纳结算中心出纳核对现金金额与《现金交款单》一致,收存现金,在《现金交款单》上加盖收讫章和名章,二联交开户单位出纳,一联交结算中心会计结算中心会计以《现金交款单》作原始凭证制作并打印电脑记帐凭证审核记帐凭证根据审核后的记帐凭证及所附《现金交款单》登记现金日记帐、开户单位提取现金管理将《现金支取单》交结算中心主管会计审核《现金支取单》各项目是否填写完全,是否经开户单位主管会计签字,开具日期距提款日期是否超过两天。

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制度

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制度

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作为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其自身体系的建设及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而在金融体系中,资金结算中心作为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其管理制度及运营规范的建立,对于保障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的公正、公开和高效,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制度概述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制度旨在从组织机构、制度规范、业务管理、安全监管等方面对资金结算中心的建设和运营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资金结算中心的稳健运营,为保障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安全做出积极贡献。

三、组织机构1、由国务院或者人民银行出资设立,成立资金结算中心,设有中心机构和调度中心。

2、中心机构下设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门、技术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等各职能部门。

3、调度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和控制各地分中心的运转,并在必要的时候调度各分中心间的资金。

4、中心机构及调度中心应当设立相应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构建良好的内部管理与协调机制。

四、制度规范1、资金结算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职责和权限。

2、一般情况下,中心应每天对清算系统进行回滚测试,以验证系统的可靠性和规范性。

3、在数据传输过程中,需要设置传输加密和校验机制,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

4、资金结算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流程和标准化运营规范。

5、在维护资金结算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方面,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和措施,对系统攻击、信息泄露等事件做好防护和应对。

六、业务管理1、资金结算中心的运营应当依法依规进行。

2、资金结算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做好风险管理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监控。

3、对于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合法机构,资金结算中心应当认真审核业务办理资格、业务规模和资金流程等重要目标。

4、资金结算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计费机制,合理定价,确保服务质量,提高资金流动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七、安全监管1、资金结算中心应当积极加强对参与客户的识别、比对和审核,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和监控机制。

资金集中管理规定

资金集中管理规定

资金集中管理规定 It was last revised on January 2, 2021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强化资金收支监管,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促进集团整体管理水平和管理效果的提升,根据《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银行存款和应收票据。

本办法所称银行存款,是指在银行帐户内的人民币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帐户,是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和一般存款帐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及所有二级以下单位。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资金结算中心(简称“结算中心”,下同),承办集团公司集中资金的具体收支结算和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资金集中管理工作。

结算中心是集团公司财务部门的内设机构,在财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结算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提出集团公司集中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审定后,负责组织实施;二、及时监控所属企业的资金流动情况,特别是资金的流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三、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查集团公司内部借款事项,认真评估内部借款的安全性,规避风险;四、检查、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五、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保证资金集中管理业务的有序开展;六、审查、汇总资金收支预算,准确预测集团公司总体资金需求,及时提出筹资或还款意见;七、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不再建立资金结算中心。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落实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二、编制资金收支预算,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三、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内部资金管理工作秩序;四、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集中管理资金收支和全面监控资金收支两个方面。

财政国库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国库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娄底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国库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运行成本,真实反映财政资金的实际支出数,有效防止对财政资金的挤占、挪用和截留,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湘财库[2003]2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级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国库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国库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第三条财政分局设立代管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暂存、代管性质的资金收支活动。

第四条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职责,并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三章用款计划的申报及用款额度的核定第五条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或预算控制数)的执行情况及预算单位的实际需要,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对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反映的支出项目,预算单位还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编制政府采购用款计划,下同).并于每月20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将下一月用款计划报送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第六条财政分局国库支付中心在每月25日前完成对预算单位次月用款计划(包括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授权支付用款计划)的审核工作,审核完成后,由财政分局预算股汇总报批。

第七条财政分局预算股根据预算资金的情况,于每月30日前将预算单位次月的用款额度(包括直接支付用款额度和授权支付用款额度)通知到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再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将额度下达到预算单位。

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用款额度在本年度内累加使用.第四章财政直接支付第八条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以下内容:(一)工资支出;(二)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资金;(三)基本建设资金;(四)财政统发的工资资金;(五)发放给干部职工个人的有关款项,包括未纳入财政工资统发单位的工资、津补贴、节假日补助、奖金等;(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七)水费、电费、固定电话费、卫生垃圾费、物业管理费;(八)在本地开支的累计结算超过1500元的招待费,累计结算超过2000元的修缮费、修理费、会议费、印刷费、设备购置费、单位小型会议用餐费、办公用品、燃料、资料的购买费用;(九)借支款;(十)上缴上级的各种款项;(十一)需要办理直接支付的其他款项。

资金结算中心资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资金结算中心资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资金结算中心资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集团公司内部资源配置,统筹安排调配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确保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根据《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用于规范集团公司与权属单位之间资金往来,包括集团公司归集使用权属单位资金、向权属单位发放内部借款以及向权属经营单位注入资本金的行为。

第三条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一)有偿使用原则。

集团公司与权属单位之间相互占用资金,均应参照市场资金价格支付资金使用成本。

(二)效益优先原则。

合理调配使用资金,发挥资金最大使用效益。

(三)预算控制原则。

按照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各项资金使用包括投资行为均实行预算控制,遵循“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的原则。

(四)安全性原则。

资金的投放和使用要有配套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预警机制,健全风险识别和应对预案,使每一项风险都在可监督、可控制范围内,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

第二章内部借贷第四条集团公司对权属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各权属单位在资金结算中心开立内部账户,现金收入通过资金结算系统每日归集到集团公司。

资金结算中心在保证各权属单位正常支付业务的前提下,将暂时“闲置”资金在权属单位之间调剂使用,以发挥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五条资金结算中心引入“内部银行”机制。

对于归集上来的权属单位资金,按照有偿占用的原则支付存款利息。

对于集团公司内部拆借资金,比照银行贷款业务,向权属单位收取贷款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六条在资金结算中心开立内部账户的权属单位均可成为资金结算中心贷款对象。

内部贷款原则上用于权属单位生产经营用流动资金,借款单位不得将所借款项用于投资有价证券、期货以及其他违规事项。

第七条内部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利率按不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其中: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含)以下的,按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执行;借款期限在六个月至一年(含)的,按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借款期限为一年至二年(含)的,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执行;借款期限为二年至三年(含)的,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执行。

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xxx有限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集团公司的有关要求,XX集团实施资金集中管理。

为了顺利实施资金集中管理,使资金集中管理达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资金使用成本,统一融资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有效整合资金资源,不断优化资金结构的管理目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范围:XX集团本部、军品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具体包括:xx有限公司(包括后勤辅助单位,模拟二级法人单位)、xx分公司、xx限公司(所属子公司)、xx工有限公司、xxxx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子公司)、xx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xx有限公司。

第三条资金集中管理的基本模式为模拟银行运作方式,在组织机构上成立资金结算管理中心,资金结算管理中心通过账户统一管理、收入统一管理、支出统一管理、信贷融资统一管理、统一内部结算管理、资金收支预算管理、资金平衡、资金审批管理、实施资金有偿调度使用。

通过资金预算、资金平衡、资金审批、资金支付、资金信息统计、资金分析达到资金的闭环管理。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四条XX集团及所属子公司、模拟法人单位、后勤辅助单位的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由资金结算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本地子公司的账户开设、使用、注销、上报、备案由资金结算管理中心统一办理。

外地子公司银行账户开设、使用、注销由各子公司书面报告,集团研究决定同意后由各子公司自行在当地办理。

第五条XX集团选择xx财务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为合作金融机构,利用合作金融机构的网上银行系统作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操作平台。

因特殊原因需要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合作的,必须经总会计师批准。

第六条资金结算管理中心在合作银行为当地子公司开设一个基本账户用于生产经营资金的收支业务,开设专用账户用于项目资金收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开设一般结算账户。

第七条资金结算管理中心为外地子公司在当地合作银行开设一个由XX集团管控的生产经营收入账户和一个项目资金收入账户,在外地子公司所在地分别开设一个生产经营支出账户和一个项目资金支出账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及集团公司本部、直属项目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成员单位)的资金结算业务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算中心资金结算业务包括:1、结算中心及成员单位的收款结算及资金上划业务。

2、结算中心对成员单位的资金下拨及代理成员单位的付款结算业务.3、成员单位的内部转账结算业务。

4、成员单位的票据结算业务。

第三条集团资金结算原则:1、“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使用”,对于下属成员单位收入账户转入结算中心总账户的资金,结算中心利用为成员单位建立的内部账户,核算分账户与总账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2、“集团资金结算中心不垫款",下属成员单位在结算中心的内部结算户余额不足时,结算中心不代下属成员单位垫款。

3、“恪守信用,履约付款”,结算中心严格按照集团规定为成员单位办理结算业务.第二章收款结算及资金上划第四条结算中心每日通过银行系统,自动将成员单位的收入账户上的所有资金上划到结算中心总账户.第五条结算中心须于每日银行资金上划后,根据银行到账通知,完成内部账户资金入账。

第六条结算中心根据收款凭证生成给下属公司的“贷记通知书",加盖结算中心印章后,作为成员单位的入账依据。

第三章资金下拨及委托付款结算第七条资金下拨处理流程1、结算中心每周根据审批后的资金收支计划生成“资金收支计划调度表”。

2、结算中心根据“资金收支计划调度表”生成“资金下拨单”,通过与网银接口,发送支付指令到银行,委托银行将资金从总账户下拨到成员单位支出账户。

3、结算中心根据划款成功的“资金下拨单"生成结算凭证,于当日记录成员单位内部账户的存款减少。

4、结算中心根据结算凭证生成“借记通知书”,并及时提供给成员单位作为入账依据。

第八条成员单位委托结算中心以成员单位名义对外付款处理流程:1、成员单位向结算中心提交委托付款书;2、结算中心对委托付款书的金额、支出项目、用途等内容进行逐级审核并填写结算中心付款账户;3、结算中心审核无误后,发送支付指令到银行,将资金下拨到成员单位支出账户并从支出账户划转到收款人账户,并编制结算凭证;(需要银行网银支持)4、结算中心根据结算凭证生成“借记通知书”,并及时提供给成员单位作为入账依据.第九条成员单位委托结算中心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付款处理流程。

公司结算中心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结算中心资金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结算中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合规地运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结算中心职责1. 负责公司内部资金的结算、调拨和监控;2. 负责公司对外支付、收款业务的办理;3. 负责公司银行账户的管理和监督;4. 负责公司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5. 负责公司资金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

三、资金管理制度1. 资金预算管理(1)公司结算中心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各部门需求,编制年度资金预算;(2)各部门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及时调整预算,确保资金使用合理;(3)结算中心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预算执行到位。

2. 资金结算管理(1)结算中心负责公司内部各部门、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结算;(2)结算中心根据公司业务需求,合理安排资金结算方式,确保结算及时、准确;(3)结算中心对结算业务进行审核,确保结算合规。

3. 银行账户管理(1)结算中心负责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2)结算中心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确保账户使用合规;(3)结算中心对银行账户资金进行监控,防止资金流失。

4. 资金调拨管理(1)结算中心根据公司业务需求,合理调配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率;(2)结算中心对资金调拨进行审批,确保调拨合规;(3)结算中心对资金调拨进行监督,防止资金违规使用。

5. 资金风险管理(1)结算中心建立健全资金风险管理体系,确保资金安全;(2)结算中心对资金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监控,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3)结算中心定期对资金风险进行评估,确保风险可控。

四、资金审批制度1. 资金支付审批(1)公司内部各部门、各子公司申请资金支付,需提交资金支付申请;(2)结算中心对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确保支付合规;(3)结算中心将审核后的资金支付申请提交给相关负责人审批。

2. 资金调拨审批(1)结算中心根据公司业务需求,提出资金调拨申请;(2)结算中心将资金调拨申请提交给相关负责人审批;(3)相关负责人审批通过后,结算中心进行资金调拨。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资金清算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资金清算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资金清算管理办法(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1994.03.19•【文号】•【施行日期】1994.03.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资金清算管理办法(暂行)(1994年03月19日)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人民币与外汇联网交易。

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人民币实行两级清算制度,即各分中心负责当地会员之间的清算,总中心负责各分中心的差额清算;外汇资金暂时实行一级清算制度,即总中心负责各会员之间的清算,以后条件成熟,外汇资金也实行两级清算制度。

三、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各分中心及会员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人民币帐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

四、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人民币与外汇资金于交易日后第一个营业日进行清算,人民币、外汇资金均应于该日内入帐。

五、人民币资金清算。

(一)每场交易结束后,总中心清算部根据“总中心轧差表”与各“分中心轧差表”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应于交易日后第一个营业日上午11:00前将人民币资金划人应收人民币差额的各中心帐户,同时将划款的银行回单传真给有关分中心清算部。

(二)每场交易结束以后,分中心清算部应对“分中心轧差表”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买入(卖出)外汇计算清单”,“会员结算清单”核对无误以后,应于交易日后第一个营业日上午10:00前办理当地会员间的清算;净买入外汇分中心应于该日上午11:00前将应付人民币差额划入总中心帐户,同时将划款的银行回单传真总中心清算部。

六、外汇资金清算。

(一)每场交易结束后,总中心清算部根据“分中心轧差表”与“会员结算清单”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于交易日后第一个营业日通过其境外帐户行将外汇资金划入净买入会员指定的帐户。

下午三点半前将有总中心有效签字或印章发电稿传真各分中心,分中心清算部收到发电稿,核对无误后发送有关会员作境外入帐处理。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房[2008]28号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房[2008]28号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房[2008]28号)各设区市房管局、建设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福州各县(市、区)支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开发银行省分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省分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福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福州市商业银行,省信用联社,厦门国际银行,平安银行福州分行,集友银行福州分行,恒生银行(中国)福州分行: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防范存量房交易资金风险,保障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省建设厅和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厅和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报告。

福建省建设厅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福建省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规避存量房交易的资金风险,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及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个人之间的存量房买卖,其他存量房买卖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制度,设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划转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

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办法综合模版

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办法综合模版

XXXX资金结算中心(XX)操作手册2007.05目录◆ XXXX资金结算中心(XX)管理办法 (2)◆基本组织架构、业务范围及岗位职责 (15)◆主要业务操作指南 (23)◆主要业务流程图 (30)◆内部账号和会计科目设置 (49)◆主要业务账务处理程序 (52)◆内部结算票据和表格样式 (63)◆XXXX资金结算中心(XX)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和业务范围第三章岗位设置和职责第四章账户和票据管理第五章资金收入和支出第六章内部融资金和保函第七章内部结算凭证使用和传递第八章账务处理和报表报送第九章结算纪律和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XX区域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率;规范资金结算中心(XX)(以下简称“结算中心)和各XX公司、专业公司行为,促进结算中心的健康发展。

根据《XXXX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XX区域生产经营和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资金结算中心(XX)”是在XX地区设立的,以办理XX区域内各成员单位现金收付、往来结算及提供其他中间业务的内部专设机构。

第三条纳入结算中心进行资金管理的单位为:在XX区域内,以(XXXX公司)和各子公司名义的各XX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包括:(一)XXXX公司(XX);(二)XX公司;(三)XX公司;(四)其他。

第四条结算中心为各单位办理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一)集中管理原则:结算中心集中办理XX区域内各单位现金收支结算;集中管理银行账户;集中保管收款收据和发票、票据、财务印章;集中管理保函和信贷证明。

(二)分灶吃饭原则:谁的钱记谁的帐,由谁支配。

各成员单位凡在资金结算中心有存款余额的均在预算额度内自由支配;(三)以收定支原则:各单位资金支出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收入,实行先收后支,有收才有支,结算中心不垫资。

(四)有偿使用原则:各单位在结算中心的存款、贷款均比照同期银行基准利率,实现一定的优惠。

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整体资金优势,提高资金效率,降低资金成本,防范资金风险,规范结算业务会计核算,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负责对集团公司各企业的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结算中心的资金管理通过在财务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系统进行.第二章结算中心宗旨及职能第四条结算中心宗旨:盘活存量资金,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资金沉淀,发挥资金规模效益,降低资金成本,优化集团公司融资结构,为集团公司经营和发展服务。

第五条结算中心职能(一)负责对集团公司各企业资金统一进行结算与管理;(二)负责拟定集团公司现金流量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负责资金日常调度和收支结算工作;(四)负责各企业新开账户的审核和批准;(五)负责结算中心的会计核算和制度建设;(六)负责拟定存量资金的运作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七)负责构建集团公司网上银行系统,统一设置集团公司系统帐户体系;(八)负责向各企业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确保资金安全;(九)负责构建资金流信息监控报告系统,监控各企业资金使用方向,实时提供资金流转情况,分析资金收支存在问题;(十)负责资金结算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结算中心管理第六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借鉴商业银行的管理经验和手段,努力做到内部管理的科学性和严密性,建立高效、有序、规范的内部运行机制。

第七条结算中心资金日常调度和运用,在集团公司资金领导小组授权范围内实施。

第八条企业在结算中心存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企业向结算中心借款,利率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第九条结算中心岗位设置(一)资金结算岗位:负责归集各企业资金,在批准的资金预算范围内录入拨付资金指令,整理银行单据,并与银行帐户核对无误。

(二)资金审核岗位:负责审核拨付资金录入指令是否符合批准的资金预算,审核付款,审核资金归集清单并与银行帐户系统核对无误,与结算中心台帐核对无误。

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

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

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强化资金收支监管,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促进集团整体管理水平和管理效果的提升,根据《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银行存款和应收票据。

本办法所称银行存款,是指在银行帐户内的人民币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帐户,是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和一般存款帐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及所有二级以下单位。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资金结算中心(简称“结算中心”,下同),承办集团公司集中资金的具体收支结算和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资金集中管理工作。

结算中心是集团公司财务部门的内设机构,在财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结算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提出集团公司集中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审定后,负责组织实施;二、及时监控所属企业的资金流动情况,特别是资金的流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三、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查集团公司内部借款事项,认真评估内部借款的安全性,规避风险;四、检查、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五、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保证资金集中管理业务的有序开展;六、审查、汇总资金收支预算,准确预测集团公司总体资金需求,及时提出筹资或还款意见;七、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不再建立资金结算中心。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落实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二、编制资金收支预算,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三、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内部资金管理工作秩序;四、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集中管理资金收支和全面监控资金收支两个方面。

“资金集中管理收支”是指,企业的资金收入和支出均通过集团结算中心统一归集和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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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管理暂行办法2008-7-2 15:51:56 浏览:49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资金管理,提升企业资信水平,拓展筹融资渠道,提高资金整体运营效益,适应集团改革发展需要,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集团公司权属企业(以下简称权属企业)。

第三条省集团公司设立资金结算中心(简称结算中心),负责权属企业资金集中结算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结算中心主要职责是搭建筹融资平台,办理筹融资业务;集中内部资金,开展内部信贷;办理内部结算,监督资金运营。

第五条结算中心坚持安全、效益、流动性原则,依法对内部单位存款保密,维护资金自主支配权,存贷计息,有偿使用。

第六条结算中心负责管理权属企业结算账户。

权属企业必须在公司结算中心开设内部结算账户;在所在地银行同时开设收入专用存款账户和支出基本存款账户。

实行开户申请、销户备案、年度审验的账户管理制度。

第七条实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权属企业及其所属单位资金收入必须全部进入收入专户,该账户资金只能定向上存省集团公司结算中心账户。

资金支出由权属企业申请,省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划拨到支出基本账户后,从该账户开支。

对目前有融资能力的权属企业,资金上存后,结算中心及时划拨到其支出基本账户。

第二章内部存款管理第八条权属企业在省集团公司结算中心的内部存款分为内部活期存款和内部定期存款。

各单位收入专户上存于结算中心的存款为内部活期存款。

内部活期存款可转为内部定期存款,根据开户单位需要,内部定期存款可及时解活。

第九条结算中心维护存款单位的资金自主支配权,权属企业支出基本账户资金不足时,由结算中心及时从其内部结算账户划拨。

结算中心依据权属企业的资金预算及生产经营情况,核定其支出基本账户资金额度,对有融资能力的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结算中心比照国家规定支付内部存款利息,内部存款利率在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0%。

第三章内部借款管理第十一条权属企业生产经营、项目投资资金不足可向结算中心申请内部借款。

内部借款分为生产周转借款和项目借款。

第十二条权属企业因生产经营性资金临时短缺可向结算中心申请生产周转借款。

第十三条权属企业经省集团公司批准的工程项目投资资金不足,可通过结算中心向商业银行融资。

项目借款需由相应单位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结算中心必须严格审查借款单位资信状况,对内部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以及借款担保人的偿还能力应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按期收回贷款。

第十五条内部贷款实行限额分级审批制度。

限额以内由省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审批;超限额由财务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审签后,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

对内部借款实施跟踪检查,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算中心有权提前收回。

第十六条内部借款业务由结算中心与借款单位签定书面内部借款合同。

合同应约定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七条结算中心根据各单位在中心存款规模(积数)以及集中程度(集中资金占现金总流量的比率)评定内部资信等级。

对信用等级好的单位,结算中心优先安排内部借款。

第十八条内部借款实行规模控制。

生产周转借款除外部融资外放贷规模不得超过各单位在结算中心存款平均余额的80%;对同一借款单位的借款余额不超过各单位在结算中心存款平均余额总和的10%,内部信用等级较好的单位可适当放宽。

项目借款规模视结算中心融资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借款单位必须按期归还内部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到期不能归还本息,结算中心有权从借款方银行账户以及内部结算账户直接扣回,不足部分可从担保单位账户扣回。

借款方到期不归还内部信用借款,应按合同承担约定责任。

第四章联网结算第二十条结算中心利用网上银行与各单位进行资金结算。

各权属企业在所在地银行开设的收入专户和支出基本户均须开通网上银行功能。

第二十一条联网结算任务:及时准确地办理结算业务,保证资金汇路畅通;加强结算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科学组织票据传递,及时办理结算业务。

第二十二条联网结算纪律:严格遵守联网结算规程,不准出租、出借账户;谁的钱进谁的帐,结算中心不垫款;不准套取结算中心信用;办理结算业务必须准确、及时。

第五章会计核算与监督第二十三条省集团公司结算中心根据有关法规制定资金结算和内部核算细则。

统一使用金蝶K3系统结算中心模块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四条结算中心应真实记录、全面反映经济业务和财务状况。

按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及资金结算报表。

第二十五条为鼓励内部单位存款,提高资金运营效益,省集团公司对贡献突出的业务人员和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六条结算中心应加强稽核工作。

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结算管理、存贷款管理和安全防范等各项稽核检查制度,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管理细则2008-7-7 17:11:15 浏览:94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结算中心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煤炭集团公司及权属企业资金结算中心。

第三条省煤炭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资金结算,开展集团内部单位资金集中、划拨等结算业务,利用金蝶K3软件系统结算中心模块对内部结算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提供会计核算信息,实现银企互联。

第四条结算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办理集团内部资金结算;根据权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预测生产经营所需周转资金,核定资金使用额度;根据权属企业经营活动和项目投资对资金的需求,开展内外筹融资业务;监督权属企业资金运营过程。

第五条结算中心依法对权属企业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自主支配权。

对各权属企业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结算中心不得为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查询。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六条各权属企业现有银行基本账户一律变更为收入专用存款账户,另行开设银行基本账户。

所有货款及其他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全部进入收入专户,该账户资金只能定向上存结算中心,不能动用,但可查询。

银行基本账户资金唯一来源为结算中心拨入款项,结算中心可通过网上银行进行查询、监督。

第七条各权属企业必须在结算中心开设内部账户,并预留结算中心印鉴。

各权属企业远程登陆结算中心金蝶K3系统,可查询、打印本单位内部存款账户,填制收、付款申请单。

第三章内部控制及基本规范第八条结算中心对网上银行和金蝶K3系统实行系统操作授权制度,严禁越权操作。

操作人员使用的密码须严格保密,离岗即应退出有权操作界面。

第九条结算中心设立记账(录入)、复核、系统维护、业务主管等业务岗位,办理结算必须严格遵守业务操作规程。

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分工,一人多岗,但同一笔业务记账和复核不能兼岗,必须由两个以上人员办理,重要单证和印章必须分管。

第十条内部结算数据一律通过网上银行传输,纸质凭单须由各单位财务部门(结算中心)负责传递。

结算凭单传递必须准确及时,手续严密,有交接记录。

第十一条结算中心在开户银行预留银行印鉴,启用中心业务专用章。

预留银行印鉴用于办理结算中心与银行的结算业务,业务专用章用于内部结算业务受理和凭证签发。

第十二条办理结算业务要求(一)各项业务须实时、序时、连续处理。

(二)数据录入(含网银系统下载)必须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数据)办理,确保数据准确。

(三)结算业务必须经过复核,包括由系统生成和下载的凭证、数据。

(四)结算中心必须定期与开户银行及内部开户单位对账。

(五)结算中心不办理现金业务。

第十三条结算凭证管理结算业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结算业务原始凭证包括银行票据及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结算中心内部结算凭证及相关附件。

结算中心内部结算凭证及其附件使用金蝶K3系统提供的单据,主要包括:1、内部收款单2、内部付款单3、内部结算单4、内部定期存款凭单5、内部定期解活凭单6、内部贷款凭单(二)记账凭证统一使用金蝶K3系统生成的复式记账凭证。

第十四条空白凭证管理结算中心应建立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保管登记制度,严禁空白凭证预先盖章备用。

内部结算凭单、内部定期存贷款凭单、印鉴卡及银行重要凭证均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十五条结算中心存贷款利息计算和收付对结算中心存、贷款利息的计算种类、利率和计算出的金额须认真复核,保证计算及收付正确。

(一)应收、付各内部单位的利息,一律通过网上银行收付,并打印存、贷款计息通知单。

(二)利息由金蝶K3系统自动计算,收付时间比照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金结算第十六条集中上存款项业务。

各权属企业收入专户存款由网上银行系统自动或结算中心手动定向划拨上存。

各单位从所在地开户银行取得收款和上存资金的银行单据。

第十七条正常拨款业务。

权属企业基本账户存款余额小于结算中心核定的定额且在结算中心有足额内部活期存款时,远程登陆省集团公司K3系统结算中心,填制请款单据,向结算中心发出请款信息,经结算中心审核即予拨付。

各权属企业从所在地开户银行取得银行收款单据。

第十八条内部借款业务。

权属企业因生产经营活动或项目投资需要,向结算中心申请生产周转借款(或项目借款)时,结算中心凭经批准的内部借款手续,向内部借款单位基本账户放款。

权属企业和结算中心分别凭内部周转借款(或项目借款)合同和银行收付款单据记账。

到期还款时,权属企业可向省集团公司K3系统结算中心发出还款信息,由结算中心在内部单位存款账户划款还账,也可由权属企业直接在其基本账户汇款还贷。

第十九条内部活期存款转定期存款业务。

经权属企业申请,内部活期存款可转为内部定期存款。

办理时由申请单位填写两联内部定期存款申请单,第二联加盖预留结算中心印鉴。

结算中心审核并转存后第一联加盖结算中心业务专用章随内部定期存款单一同交存款单位。

内部存款单位和结算中心分别凭第一、二联记账。

第二十条内部存借款利息收付业务。

结算中心按规定的时间收取内部生产周转借款(或项目借款)利息,支付内部活期存款利息。

计息通知单由各单位从结算中心取得。

(一)结算中心收取内部借款利息由K3系统计息并打印计息单,经审核在内部借款单位结算中心账户划款。

(二)结算中心支付内部存款利息由K3系统计息并打印计息单,经审核将内部存款利息记入内部单位结算中心账户。

第二十一条内部定期存款解活及计息业务。

内部定期存款到期时,应将内部定期存款单交结算中心,结算中计息并填制两联计息单,第一联加盖业务章交定期存款解活单位记账,第二联经定期存款解活单位经办人签字后随收回的内部定期存款单留结算中心记账。

第二十二条权属企业间往来结算业务。

结算原则上由各权属企业通过银行收入专户或基本账户自行办理,特殊情况通过结算中心结算。

确需通过结算中心办理的往来结算业务,可通过登陆省集团公司K3系统结算中心,填制内部委托收款或付款单,经结算中心审核后办理内部收付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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