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结算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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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2008-7-2 15:51:56 浏览:49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资金管理,提升企业资信水平,拓展筹融资渠道,提高资金整体运营效益,适应集团改革发展需要,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集团公司权属企业(以下简称权属企业)。
第三条省集团公司设立资金结算中心(简称结算中心),负责权属企业资金集中结算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结算中心主要职责是搭建筹融资平台,办理筹融资业务;集中内部资金,开展内部信贷;办理内部结算,监督资金运营。
第五条结算中心坚持安全、效益、流动性原则,依法对内部单位存款保密,维护资金自主支配权,存贷计息,有偿使用。
第六条结算中心负责管理权属企业结算账户。权属企业必须在公司结算中心开设内部结算账户;在所在地银行同时开设收入专用存款账户和支出基本存款账户。实行开户申请、销户备案、年度审验的账户管理制度。
第七条实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权属企业及其所属单位资金收入必须全部进入收入专户,该账户资金只能定向上存省集团公司结算中心账户。资金支出由权属企业申请,省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划拨到支出基本账户后,从该账户开支。对目前有融资能力的权属企业,资金上存后,结算中心及时划拨到其支出基本账户。
第二章内部存款管理
第八条权属企业在省集团公司结算中心的内部存款分为内部活期存款和内部定期存款。各单位收入专户上存于结算中心的存款为内部活期存款。内部活期存款可转为内部定期存款,根据开户单位需要,内部定期存款可及时解活。
第九条结算中心维护存款单位的资金自主支配权,权属企业支出基本账户资金不足时,由结算中心及时从其内部结算账户划拨。结算中心依据权属企业的资金预算及生产经营情况,核定其支出基本账户资金额度,对有融资能力的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结算中心比照国家规定支付内部存款利息,内部存款利率在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0%。
第三章内部借款管理
第十一条权属企业生产经营、项目投资资金不足可向结算中心申请内部借款。内部借款分为生产周转借款和项目借款。
第十二条权属企业因生产经营性资金临时短缺可向结算中心申请生产周转借款。
第十三条权属企业经省集团公司批准的工程项目投资资金不足,可通过结算中心向商业银行融资。项目借款需由相应单位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结算中心必须严格审查借款单位资信状况,对内部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以及借款担保人的偿还能力应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按期收回贷款。
第十五条内部贷款实行限额分级审批制度。限额以内由省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审批;超限额由财务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审签后,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对内部借款实施跟踪检查,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算中心有权提前收回。
第十六条内部借款业务由结算中心与借款单位签定书面内部借款合同。合同应约定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七条结算中心根据各单位在中心存款规模(积数)以及集中程度(集中资金占现金总流量的比率)评定内部资信等级。对信用等级好的单位,结算中心优先安排内部借款。
第十八条内部借款实行规模控制。生产周转借款除外部融资外放贷规模不得超过各单位在结算中心存款平均余额的80%;对同一借款单位的借款余额不超过各单位在结算中心存款平均余额总和的10%,内部信用等级较好的单位可适当放宽。项目借款规模视结算中心融资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借款单位必须按期归还内部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到期不能归还本息,结算中心有权从借款方银行账户以及内部结算账户直接扣回,不足部分可从担保单位账户扣回。借款方到期不归还内部信用借款,应按合同承担约定责任。
第四章联网结算
第二十条结算中心利用网上银行与各单位进行资金结算。各权属企业在所在地银行开设的收入专户和支出基本户均须开通网上银行功能。
第二十一条联网结算任务:及时准确地办理结算业务,保证资金汇路畅通;加强结算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科学组织票据传递,及时办理结算业务。
第二十二条联网结算纪律:严格遵守联网结算规程,不准出租、出借账户;谁的钱进谁的帐,结算中心不垫款;不准套取结算中心信用;办理结算业务必须准确、及时。
第五章会计核算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省集团公司结算中心根据有关法规制定资金结算和内部核算细则。统一使用金蝶K3系统结算中心模块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四条结算中心应真实记录、全面反映经济业务和财务状况。按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及资金结算报表。
第二十五条为鼓励内部单位存款,提高资金运营效益,省集团公司对贡献突出的业务人员和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六条结算中心应加强稽核工作。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结算管理、存贷款管理和安全防范等各项稽核检查制度,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管理细则
2008-7-7 17:11:15 浏览:94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结算中心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煤炭集团公司及权属企业资金结算中心。
第三条省煤炭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资金结算,开展集团内部单位资金集中、划拨等结算业务,利用金蝶K3软件系统结算中心模块对内部结算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提供会计核算信息,实现银企互联。
第四条结算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办理集团内部资金结算;根据权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预测生产经营所需周转资金,核定资金使用额度;根据权属企业经营活动和项目投资对资金的需求,开展内外筹融资业务;监督权属企业资金运营过程。
第五条结算中心依法对权属企业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自主支配权。对各权属企业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结算中心不得为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查询。
第二章账户管理
第六条各权属企业现有银行基本账户一律变更为收入专用存款账户,另行开设银行基本账户。所有货款及其他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全部进入收入专户,该账户资金只能定向上存结算中心,不能动用,但可查询。银行基本账户资金唯一来源为结算中心拨入款项,结算中心可通过网上银行进行查询、监督。
第七条各权属企业必须在结算中心开设内部账户,并预留结算中心印鉴。各权属企业远程登陆结算中心金蝶K3系统,可查询、打印本单位内部存款账户,填制收、付款申请单。
第三章内部控制及基本规范
第八条结算中心对网上银行和金蝶K3系统实行系统操作授权制度,严禁越权操作。操作人员使用的密码须严格保密,离岗即应退出有权操作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