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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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系的主体 , 环境 法的调整对象不能从传统 的社会关系扩展到理论 中的非社会关 系进 行论述 , 因此得 出结论 : 环境 法不
能调 整 人 与 环境 的 关 系 。 关 键 词 人 类 中心 主义 调整对象 主体 客 体
中图分类号: D 9 1 2 . 6
文献标识码 : A
须在 自由 意志 的前 提 下 具 有 权利 能力 和 行 为 能 力 ,即必 须 能

明确而具体地主张 自己的权利 、 能严格地履行义务 , 并且 能在
违 反 法律 时承 担 不 利 的 法 律 责任 。 意志 自由是成为法律主体的必要条件 。自由意志和理性 是 人 类所 独 有 的 , 环 境 是 一 个 抽 象 的整 体 , 但 环 境 要 素 并 不具 备 自 由意 志 。 它们 既不 可 能 主 张 、 享有 、 行使 这 些 所 谓 的 “ 权 利” , 也不 可能履行义务或为其行为所产生 的不利后果承担 责 任 。因 此 环境 不 能成 为 法 律 关 系 的主 体 ,它 只 是 权 利 义务 所 指向的客体。 有 些 学者 主 张 设 置 环 境 “ 代理人” 制 度 以帮 助 其 行使 权 利、 履 行义 务 , 由此 赋 予环 境 法 律 主 体 资 格便 没 有 障 碍 , 这 种 观 点 也 是 错 误 的 。因为 民法 上 的 代 理制 度 是 在 人 类 意 志 自由 的社 会 关 系 的 基础 上建 立 的 :法 定代 理和 指 定 代 理 是 基 于 血 缘亲族关系和其他 人类社会关系;委托代理需要被代理人按 照 自己的 自由意志进行委托授权 ,如果代理人违背 了被代理 人 的意 志 ,被 代 理 还 可 以更 换代 理人 。而 没 有 意 志 的 环境 要 素 或 者 虽 有 一 定意 识 却 无 法 自由表 达 的 环 境要 素 都 不 可 能 适 用 人 类 法 律体 系 中 的 “ 代理制度” 。 因次 , 以代 理 制 度 主 张赋 予 环 境 主 体 资 格 的 主张 也 是 不 能 成 立 的 。 3 环境法 的调整对象仅包括人与人之间的社 会关系 有 些 关 于 环境 法 能 否 调 整 人 与环 境 的 关 系 的讨 论 是 源 于 对“ 调解” 这个概念 的不 同理解 。笔者认为 , “ 调整 ” 这个概念 有 广 义 和 狭 义两 种 解 释 : 广 义 的调 整 , 仅 指 在一 定 范 畴 内起 作 用, 不具备特定的法律 内涵; 狭义 的调整, 即“ 调整对象” , 是指 某 种 法 律 关 系 或 社会 关 系 。在 环 境法 上 , 人 类 是 主体 , 环 境 是 客体 ,而法律关系是指主体与主体之 间的关系 。如果仅从广 义角度理解, 认 为环 境 法 可 以协 调 人 与 自然 的 关 系 , 当然 无 可 非议 ; 但 如 果 从 狭义 的角 度 理 解 , 认 为 环 境 法可 以调 整 人 与 环 境 的关系即是把环境作 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 ,那么这种 观 点是 不 可 接 受 的 。 有 些 学 者 认 为 ,法 律 的调 整 对 象 只 能是 社 会 关 系 的 传 统 观 点可 以被 突 破 , 法 的 调整 对 象 也 可 以 是 非社 会 关 系 , 并 且 认 为 基 于 环 境 法 自身 的特 点 ,调 整 人 与环 境 的非 社 会 关 系 应 当 成 为 其 主 要 的 调 整 对 象 。笔 者 认 为 环 境法 的调 整 对 象 只 能 是 人 与 人 之 间 的社 会 关 系 。 人 与 人 之 间 存 在 着 环 境 社 会 关 系 , 即人 与人 之 间 关于 环境 的关 系 , 意指 人 与人 之 间在 开 发 、 利用 、 保 护 和 改 善 环 境 的 活动 中所 产 生 的 社会 关 系 。只有 这 种 关 系 才 可 以被 纳 入 环 境 法调 整 的视 野 ,因 为 人对 于 环 境 的 责 任 实 质 上 人 是 对 其 他 环 境利 用人 的责 任 ,这 也 是 由环 境 法 的 性 质 所 决定 的 。 综上所述, 在“ 人 类 中心 主 义 ” 的 知 识 背景 之 下 , 环 境 是 环 境 法 律 关 系 的客 体 ,环 境 法 的调 整 对 象 只 能是 人 与 人 之 的 环 境 社会 关 系 。因 此 ,环 境法 不 能 调 整 人 与 环境 的关 系 。但 为 了人 类 的可 持 续 发展 和 长 远 利 益 , 人 类应 当保 护 环 境 , 这 也 是 环 境 法 的 目的和 功 能 之 一 。

2021司法考试环境法真题及答案

2021司法考试环境法真题及答案

2021司法考试环境法真题及答案一、单选题1. 关于环境法的定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环境法是指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B. 环境法是指调整环境保护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C. 环境法是指调整环境保护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D. 环境法是指调整环境保护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答案:B2. 以下哪项不属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A. 环境污染B. 生态破坏C. 资源耗竭D. 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管理答案:D3. 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下列哪项?A. 保护优先B. 预防为主C. 综合治理D. 发展优先答案:D4. 下列哪种行为不属于环境违法行为?A. 非法排放污染物B.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C. 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D.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提供虚假报告答案:D5. 下列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A.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制度B.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C.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估的制度D.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预测的制度答案:D二、多选题1.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以下哪些方面?A. 环境污染B. 生态破坏C. 资源耗竭D. 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管理答案:A、B、C2. 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A. 保护优先B. 预防为主C. 综合治理D. 发展优先答案:A、B、C3. 环境违法行为的种类包括以下哪些?A. 非法排放污染物B.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C. 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D.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提供虚假报告答案:A、B、C、D4.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哪些?A.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B.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C.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D.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监督管理答案:A、B、C、D三、判断题1. 环境法是指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论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下)

论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下)

论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下)二、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中有没有规定或体现、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资源法能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对这个问题不应该仅仅从概念、抽象思维上找答案,而应该从现实的、现行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中找答案,从环境资源法的实施中找答案。

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人们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活动对环境资源负载能力和净化能力并没有形成过度的冲击,这时人们对环境资源的行为被认为是对其他人无关的个人自由行为,与矛盾尖锐的人与人的关系相比,人与自然的关系相当平静,国家法律的注意力是保护与人们至关重要的政治权利、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来不及考虑通过法律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

这就是以往法律或法学理论较少涉及人与自然关系的根本原因。

在我看来,当今所有的环境资源法律或法规,都毫无例外地包含人与自然的关系、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一部良好的环境资源法律应是一张人与自然关系的关系网,应是一幅反映、描绘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关系的蓝图。

(一)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关系的概念和含义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指由环境资源法所确认、规定并在环境资源法实施中形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这一概念包括如下含义:1.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环境资源法所规定的关系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在环境资源法(包括环境资源法的各种渊源)中有明确规定或体现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没有在环境资源法中规定或体现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属于环境资源法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即并不是所有的、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人与自然的关系都是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首先,环境资源法中所规范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现实存在的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反映;但是,正如前面所分析的,现实生活中的人与自然关系种类很多,环境资源法调整的仅仅是现实生活中人与自然关系的一小部分;正如现实生活中的人与人关系很多,法律只能调整其中一部分的道理一样。

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作者: 李强
作者机构: 长春工业大学,吉林长春130000
出版物刊名: 现代交际:学术版
页码: 28-28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12期
主题词: 环境法 调整对象
摘要:法律部门的划分,其依据就是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而且调整方法的确立也是与调整对象有密切关系的,调整对象不同,调整方法就有所区别。

比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规范大多是任意性规范,法不禁止即自由,将更多的选择权交由作为平等主体的私人来完成。

这一点就与行政法和刑法有所不同。

环境法要想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必须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只有调整对象确定,那么环境法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法律部门之间的划分并不是完全没有重合之处的,在法律部门之间是存在交叉地带的.。

环境法国际公约排污权

环境法国际公约排污权

二、环境法的特点
1、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环境法不仅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 关系,不仅维护执政阶级的社会环境、社会关系和社会 秩序,也保护人类共享的自然环境,强调保护人与自然 和谐共处的关系和秩序。
2、综合性。 环境问题的综合性、环境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 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法是一个高度综合化的法律部门。
排污权交易的意义
排污权交易作为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安排,它 对企业的经济激励在于排污权的卖出方由于超量减 排而使排污权剩余,之后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 经济回报,这实质是市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补偿。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可使企业为自身的利 益提高治污的积极性,使污染总量控制目标真正得 以实现。
排污权交易的起源
根据庇古理论,要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环 保部门需要:计算每个企业的允许排污量; 监测排污水平,以促使每个企业遵守排污法 规;对违规排污的企业实施惩罚。
然而,从总体效率来看,经济学家们认为这 种政策并不是十分有效的:如果在排污企业 之间转移庇古税,则花费相同的环境治理费 用也可以达到更好的环境治理效果;或者, 花费更低的治理费用也可达到相同的治理效 果。
三、环境法的作用
(1)环境法能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2)环境法有利于全体公民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的
提高; (3)环境法是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有力武器; (4)环境法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和交流


四、环境法律关系
(一)概念:
环境法律关系是环境法主体之间,在开发、利用、保护 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法律规范所确 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国际习惯
三、我国参加的主要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介绍

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刘国涛)

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刘国涛)

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刘国涛*(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250014)环境法除了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之外,是否及如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一个长期以来颇有争议的环境法学基础理论问题,法理学界也十分重视,是一个需要澄清的热点问题。

概括地讲,当前关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环境法只能调整人与人的关系。

这是较传统的说法。

2.环境法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

没有明确用“直接”和“间接”这两个词。

这是当前较流行的说法。

3.明确认为环境法只能直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但又可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4.认为环境法律关系既包括人与人的关系,也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但没有闸述在实定法中是否及如何确立“自然”的主体地位,“自然”的权利及救济方式。

5.认为环境法能够直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并力图在实定法中确立“自然”的主体地位,也就是说猫、狗等也可作原(被)告,彻底打破了传统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概念。

环境法能够直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是没有争论的,问题的焦点在于环境法能否及如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毫无疑问,环境法学界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对环境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积极的影响。

生态伦理学也对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对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原则、价值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但是,就前述几种观点而言,我们却仅能赞同第三种观点,即认为环境法能够直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可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理由如下:一、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之一是“意志性”,环境法调整的直接对象是环境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

康德认为,人与动物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就在于人是地球上唯一有理性的生物,人不像低等动物仅仅根据其本能来行动,而是根据意志来实施有选择的行为,这种选择行为可以由纯理性决定,而形成自由意志的行为。

意志是一种渴望做出决定的能力,它既包括有意的选择行为,也包括单纯的愿望行为。

同时,他还认为“自然的最高目的只能是人,因为人在自然之中与众不同,他能够形成目的概念,能够借助他的理性将一切有目的而形成的东西构成一个目的体系,并且使它们从属于他的目的之下。

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问题的类别类别
( 1 )由于国内或地区内的环境污染物随环境 的正常循环流动而扩大,或因废弃物跨越边境 转移等而导致的对他国环境的损害问题。如跨 境大气污染、酸雨、跨境水污染等。 ( 2 )由于大规模开发自然资源导致的对地区 生态系统的破坏。如对热带雨林的过度开发等; (3)由于人类长期的生产生活活动带来的地 球整体环境改变问题,如气候变暖、臭氧层耗 竭、生物多样性破坏等问题。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主权独立原则与环境保护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 可持续性发展原则 预防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可持续性发展原则




代际公平( inter-generational equity):地球上 每一代人之间在利用自然资源方面应当享有平等的权 利。前一代人应当为后人保存自然和文化资源的多样 性和环境质量,使地球环境能够完好地流传给后人。 代内公平( intra-generational equity):同一代 人之间,不论其国别、民族、种族、性别、文化等方 面的差异,在利用自然资源方面均享有同等的权利。 可持续利用:是指以可以持续的方式利用自然资源, 各国应当改变现行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并推行适当的 人口政策。 环境与发展的一体化:即把环境保护与经济和其他方 面的发展结合起来考虑,协调统一,不能以牺牲环境 为代价发展经济。
联合国国际环境与发展大会

1992年,联合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国际 环境与发展大会,有170多个国家领导人出席, 盛况空前。大会也被称为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 会,简称为地球峰会,每10年举行一次。会议 通过了《21世纪议程》(Agenda21)和《里约 环境与发展宣言》,签署了《气候变化框架公 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文件,提出了 “可持续性发展”的原则,国际环境法得到进 一步完善

环境法期末考试重点

环境法期末考试重点

1、简述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环境保护法,在广义上又称为环境法,是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体健康,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要素,防止环境破坏的法律规范,一是关于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环境的法律规范。

另外还包括防止自然灾害和减轻自然灾害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规范。

环境保护法除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公益性、世界共同性、地区特殊性等特征。

2、简述噪声污染的特点噪声既是一种公害,它就具有公害的特性,同时它作为声音的一种,也具有声学特性。

(1)噪声的公害特性由于噪声属于感觉公害,所以它与其它有害有毒物质引起的公害不同。

首先,它没有污染物,即噪声在空中传播时并未给周围环境留下什么毒害性的物质;其次,噪声对环境的影响不积累、不持久,传播的距离也有限;噪声声源分散,而且一旦声源停止发声,噪声也就消失。

因此,噪声不能集中处理,需用特殊的方法进行控制。

(2)噪声的声学特性简单地说,噪声就是声音,它具有一切声学的特性和规律。

但是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和它的强弱有关,噪声愈强,影响愈大。

衡量噪声强弱的物理量是噪声级。

3、简述可持续发展的内涵(1)突出发展的主题,发展与经济增长有根本区别,发展是集社会、科技、文化、环境等多项因素于一体的完整现象,是人类共同的和普遍的权利,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享有平等的不容剥夺的发展权利;(2)发展的可持续性,人类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能超越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3)人与人关系的公平性,当代人在发展与消费时应努力做到使后代人有同样的发展机会,同一代人中一部分人的发展不应当损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4)人与自然的协调共生,人类必须建立新的道德观念和价值标准,学会尊重自然、师法自然、保护自然,与之和谐相处。

中共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把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以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基本要求,指出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

环境法调整对象探微

环境法调整对象探微

作者: 慎先进[1];王海琴[2]
作者机构: [1]三峡大学法学院,湖北宜昌443002;[2]三峡大学科技学院,湖北宜昌443002出版物刊名: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页码: 88-89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11期
主题词: 环境法;调整对象;人与自然;环境社会关系
摘要:环境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是其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基石,因此,研究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对于环境法学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学界对于环境法能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形成众多观点。

笔者认为,环境法不能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仍然是人与人的关系,具体是指环境社会关系。

环境法学总复习教案

环境法学总复习教案

环境法学总复习教案一、教学目标1. 了解环境法的基本概念、特点和作用。

2. 掌握环境法律关系、环境法律规范和环境法律责任。

3. 熟悉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

4. 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为实际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二、教学内容1. 环境法的基本概念与特点1.1 环境法的定义1.2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1.3 环境法的特点2. 环境法律关系2.1 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2.2 环境权利与义务2.3 环境法律关系的变动3. 环境法律规范3.1 环境法律规范的种类3.2 环境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效力3.3 环境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4. 环境法律责任4.1 环境违法行为的种类4.2 环境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4.3 环境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5. 我国环境法律体系5.1 环境法律体系的构成5.2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5.3 环境标准制度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环境法的基本概念、特点、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和法律责任。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环境法律案例,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 小组讨论法:分组讨论环境法律问题,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意识。

4. 考察调研法:组织学生考察环境法治建设情况,了解环境法律实践。

四、教学安排1. 课时:共计32课时,每课时45分钟。

2. 教学计划:第1-4课时:环境法的基本概念与特点第5-8课时:环境法律关系第9-12课时:环境法律规范第13-16课时:环境法律责任第17-20课时: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五、教学评价1. 平时成绩:考察学生课堂表现、作业完成情况和课堂讨论参与度。

2. 考试成绩:闭卷考试,测试学生对环境法学知识的掌握程度。

六、教学内容6. 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6.1 大气污染防治法6.2 水污染防治法6.3 噪声污染防治法6.4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6.5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7. 自然保护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7.1 生物多样性保护法7.2 森林法7.3 草原法7.4 野生动物保护法7.5 矿产资源法8. 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与生态文明建设8.1 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概念与意义8.2 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与任务8.3 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9. 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法律制度9.1 环境监测法律制度9.2 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9.3 环境数据管理与应用10. 环境法律责任与纠纷解决10.1 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0.2 环境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10.3 环境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10.4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七、教学方法1. 讲授法:系统讲解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自然保护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环境法调整对象探微

环境法调整对象探微
主 义 ”和 “ 生态 中心 主义 ” 的环 境权 观 ,但 实 际上
有 的学 者认 为 环境 法 调整 人 与人 关 于环 境 的权
收 稿 日期 :2 1 - 5 2 0 10 — 6
作者 简介 :慎先进 ( 9 0 17 一)男 ,湖北 当阳人 ,法学硕士 ,三峡大学法学 院副教授 ,主要研究 :环境法 ; 王海琴 ( 9 7 17 一)女 ,湖北枣 阳人 ,三峡大学科技学院讲师 ,主要研究 :刑法学 。
对 于环 境权 能 否法 律 化 的 问题 ,学 界提 出了截 高 ,环 境 的价 值 日益 引起 人 类 的关 注 和重 视 。人 类 然不 同的意 见 ,但 绝 大多 数环 境 法学 者 对此 持肯 定
随着 人 类 社会 的进 步和 人类 认 识 能力 的显著 提
正在 以更为 全 新 的视 角 和更 为 广 阔 的范 围去 审视 身 态度 。倡 导 环境 权 的学 者 就如 何 实现 环境 权 的法 律 处其 中的生 态 系统 ,保 护环 境 、尊 重 环境 、协调 人 化 ,主要 是 私权 化 ,提 出 了不 同的理 论 。具 体 到如 与 自然 的关 系成 了人 类 社会 的普 遍 共识 。作 为实 现 何 构 建 环境 权利 体 系 ,学 者们 众说 纷 纭 。导 致这 些 环境 正 义 的重 要 手段 ,环境 法 的重 要 性逐 渐 得 到认 争议 的一 个重 要原 因在于 环境 法调 整对 象 的迷 茫 。
笔者认为环境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虽然其产生的直接社会动因似乎有别于其他的传统法律部门包括人与自然关系的恶化国家的生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等但归根结底它是统治阶级在协调社会的经三峡论坛2011年第6期总第244期112济利益与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环境基础这一现实需求之间所作的政治选择是统治阶级意12而作为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不论其起源过程如何复杂或特殊都是基于对人的行为的规范化调整这一初始原因都是为了实现对人的行为的社会调整

环境法复习资料简答论述01

环境法复习资料简答论述01
0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作用:
1,进行环境资源管理的法律依据。2,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律武器。3,提高公民环保意识、维护公民环境权益的法律保障。4,协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手段。5,维护我国环境权益、促进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法律工具。
0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10我国环境管理机构及其职权:
环境保护部:作为环境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权包括:1,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环境规划,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2,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3,组织制定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4,指导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工作;5,组织和协调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和交流;6,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7,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8,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
09环境管理体制发展与演变的一般规律:
(一)分散管理体制。(是指没有专门的环境行政管理机构,环境管理的职权分散在各个相关的部门之中。)(二)单一管理体制。(政府为了集中消除环境污染和公害,成立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将所有的环境资源保护权集中到一个机关。)(三)综合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在赋予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较大权限的同时又保留其他国家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的一定环境管理权,一般采取的措施如提高环境保护机构的地位并增加其职能、设置强有力的跨区机构、建立高规格的环境管理协调机构等。)
08环境管理体制的重要性:
环境管理体制通过管理机构的设置使得环境管理职权得到落实并成为进行管理的基础,是环境管理的组织保障,其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环境管理的效率和结果,因此,一个科学、合理的环境管理体制,是进行卓有成效的环境管理所应当具备的先决条件,是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基本制度保证。它不仅可以大大提高环境管理工作效率、充分发挥环境管理在环境保护中作用,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策不合理、法制不健全、技术经济不发达所带来的不足。

环境法

环境法

一、什么是环境法?环境法是指以保护和改善、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损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一定义包含如下内涵:1环境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损害2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类在从事环境利用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环境利用关系3环境法的范畴既包含直接确立环境利用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其他法律部门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

二、环境权?三、预防原则指对外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所产生的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环境破坏等应当事前采取预测、分析和防范措施,以避免、消除由此可能带来的环境损害。

预防原则的适用表现在:1合理规划、有计划地开发利用环境和自然资源2运用环境标准控制和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3对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的活动实行环境影响评价4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慎地对待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开发利用活动四、源头预防制度源头预防基本制度是对影响环境行为的抽象性、预防性管理,主要有环境规划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规划是政府为实现行政上的环境保护目标,在综合考虑各种制度和方法以及相关利益的基础上编制的环境保护工作总体安排和实施方案。

环境标准是指为了保护人群健康、保护社会财富和维护生态平衡,由法律授权的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就环保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规范性技术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一般指决策者在作出可能带来环境影响的意思决定之前,事先对环境的现状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提出各种不同的替代方案,并就各种方案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预测、评价和比较,从而选择最适合于环境的意思决定。

五、环境影响制度的基本内容1)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1规划,2建设项目,3经济、技术政策2)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1信息公开,2参与对象的确定3公众参与的方式和期限,4公众的意见反馈3)环评机构的管理六、不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后果:1未依法进行环评的规划,不得组织实施2未依法进行环评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3对不依法进行环评的责任人进行追究。

环境法重点1[整理]

环境法重点1[整理]

环境法重点1[整理]环境的概念:是以人类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的整体,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

环境法所涉及的主要是指自然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自然资源: 是指在自然界中存在的,在一定技术条件下能够为人类利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

自然资源是社会物质财富的来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使环境条件或因素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环境问题的种类:1,第一环境问题,第二环境问题(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全球主要环境问题:威胁人类生存的十大环境问题(百度) 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的耗损与破坏,生物多样性减少,酸雨蔓延,森林锐减,土地荒漠化,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危险性废物越境转移 21世纪中国面临的十大环境问题大气污染问题水污染问题垃圾处理问题土地荒漠化和沙灾问题水土流失问题旱灾和水灾问题生物多样性破坏问题土壤污染三峡库区环境问题持久性有机物污染问题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条约规定的涵义:强调人类追求健康而富有成果的生活权利应当是和坚持与自然相和谐方式的统一;强调当代人在创造与追求今世发展与消费的时候,应承认并努力做到使自己的机会与后代人的机会相平等,不能允许当代人片面地、自私地为了追求今世的发展与消费,而毫不留情地剥夺了后代人本应合理享有的同等的发展与消费的机会。

几层含义:(了解)可持续发展特别强调的是发展,把消除贫穷作为一项不可缺少的条件。

可持续发展认为发展与环境保护相互联系,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可持续发展认为,每个人都享有正当的环境权利,即享有在发展中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和享有清洁、安全、舒适的环境权利。

环境资源法重点总结

环境资源法重点总结

环境资源法重点总结环境资源问题:由于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的运动变化而给人类造成的一切有害影响与危害。

分类:1.第一类环境问题(原生环境问题),是由火山、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引起的环境问题2.第二类环境问题(人为环境问题或者次生环境问题),由人类活动作用于自然界并反过来对人类自身造成有害影响与危害的环境问题环境资源法(简称环境法):是指关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各类法律规范与法律渊源的总与。

环境资源法的四层意思:(一)环境法是法的一种(二)环境法是某类法律规范、法律规定与其他有关法律渊源的总称或者综合体。

(三)环境法调整的是因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四)环境法要紧调整因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所发生的环境社会关系。

环境资源法的性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在性质上属于社会法规范,它是典型的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立法目的的法律部门环境资源法的特征(一)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环境法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调整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

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反映了包含环境法在内的法的共性,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反映了环境法的特性。

从总体上看,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环境法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的基本原因。

环境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是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志,也是环境法具有综合性、科学技术性与公益性的基础。

(二)综合性目前整个环境法体系已经向涉及环境、经济、社会这三个领域的可持续环境法的方向进展。

环境法的综合性要紧表现在如下方面:①环境法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②环境法的主体广泛,客体及内容丰富。

③环境法的调整机制包含市场机制、行政机制与社会机制等三大机制,它的法律措施涉及经济的、行政的、技术的宣传教育的各类手段。

④环境法的法律规范是有关法律规范、技术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综合,不但包含具有特色的环境法规范,而且包含有关的宪法规范、民法规范、行政法规范、刑法规范、经济法规范、诉讼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

环境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环境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第一章环境与环境保护绪论一、名词解释1。

环境: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2.人类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围绕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

3.自然环境:是指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

4。

自然资源:是自然界形成的,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可供人类利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的总和。

5。

环境问题: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质量下降或生态系统失调,对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健康和生命产生有害影响的现象。

6.原生环境问题:又称第一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界的运动引起的环境问题。

7。

次生环境问题:又称第二环境问题是指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

8。

环境破坏:由于人们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活动造成的环境破坏和自然资源浪费.9。

环境污染:由于人们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使环境质量恶化,影响了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或影响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以至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现象。

10.环境保护:为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为目的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诸多措施和行动的总称。

11。

可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

12.环境保护法学,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这一新兴部门法为其主要研究对象,是法学与环境科学相结合的一门边缘性科学,具有明显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它也是我国近年来发展最快的一个法律分支学科。

二、简答题1.简述人类环境的概念以及环境科学对环境的分类.(1)人类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围绕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简答题整理(部分)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简答题整理(部分)

《环境保护法》中环境的概念、3内涵我国《环境保护法》给环境下的定义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与乡村等。

内涵:1、环境的范畴被限定在对人类生存发展有影响的自然因素范围内2、这种自然因素包括各种天然的环境因素也包括经过人工改造的环境3、历史遗迹与自然状态也因其自然的本质属性而属于环境的范畴环境利用行为的概念及3构成要件环境利用行为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从事的、由立法所确认的对环境有影响的行为。

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构成要件:1、环境利用行为的主体是人2、行为在主观(目的)上是为了满足人类生存与发展需要3、行为的结果是获取环境要素或者从环境要素中谋取利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与4内涵内涵: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类在从事环境利用行为中形成的环境利用关系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与资源,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破坏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范畴及包含直接确立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其他部门法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索要控制的对象是可事前预见的人为原因导致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及3特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指受法律调整的环境利用行为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环境利用关系特征: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具有多种牵连性质的法律关系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以人类平等利用环境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结合并体现自然生态规律的人类意志环境法的科学技术性特征的3表现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制定必须遵循生态平衡等自然规律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内容以环境科学、生态科学为基础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实施必须依靠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等科技手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5基本制度1、环境标准制度2、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制度3、环境费制度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5、治理、恢复与补救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及意义环境影响评价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提示法名词解释

环境提示法名词解释

环境提示法名词解释【专业术语】环境法环境法是指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一定义包含如下内涵:第一,环境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第二,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类在从事环境利用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环境利用关系;第三,环境法的范畴既包含直接确立环境利用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其他xx部门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

环境立法目的环境立法的目的,是立法者拟通过实定法实现的环境保护理想和目标,是确立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思想和理论结晶。

【专业术语】环境环境一般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各国环境立法对环境的定义方法包括三类:第一类是概括性地将环境在立法上作类别化描述,第二类是采用类别化的方法在立法上作列举式描述,第三类是采用概括加列举式的方法在立法上作出规定。

自然资源自然资源与环境是密不可分,属于环境要素中可被人类利用的自然物质和能量。

例如《中国自然保护纲要》所列举的自然资源大多都已为《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的解释所包含,而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也直接改变着环境的结构,从而对环境造成影响。

生态系统生态系统(ecosystem)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以及生物与生物之间相互作用,彼此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交换,形成的不可分割的自然整体。

环境问题在环境科学研究中,一般将环境问题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指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这被称为第一环境问题或原生环境问题;另一类是指由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或自然破坏,这被称为第二环境问题或次生环境问题。

作为环境立法控制对象的环境问题,主要是指第二环境问题。

据第二环境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它主要又可以分为环境污染问题和生态破坏问题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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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其次,从哲学层面上讲,人与人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

对于人而言,也是同等重要的。

马克思,恩格斯在《费尔巴哈》一文中提到: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

因此,需要确定的具体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受肉体组织制约的他们与自然界的关系(1)。

又说,任何历史记载都应当从这些自然基础以及它们在历史进程中由于人们的活动而发生的变更出发。

观念,思维,人们的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关系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产物也是这样。

这些个人所产生的观念,是关于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或者是他们之间的关系,或者是关于他们自己的关于肉体组织的观念。

这样,生命的产生——无论是自己生命的产生(通过劳动)或是他人生命的产生(通过生育)——立即表现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一方面是社会关系(2)。

到现在为止,我们只是主要考察了人类活动的一个方面——人们对自然的作用,另一方面,是人对人的作用(3)……可见,马克思,恩格斯界定了三种关系的存在:一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二是物与物的自然关系,三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以上三种关系中,能够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涉及到人的利益的关系有两种.一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二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只有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融洽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谐了,人类才能正常地生存与发展.可见,这两种关系对于人而言都尤为重要,不可偏废.然而,历史和现实又无数次的证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正常与稳定是以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与共生为基础的.98年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特大洪水,至今令人不堪回首.我们在欣喜中华民族团结力量的伟大时,也遗憾的发现,在洪水肆虐下,社会变得动荡与不安.少数不法分子趁火打劫,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可见,人与自然的关系一旦遭到破坏,则不得不波及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而最终触及到人类的根本利益.可见,法律的调整范围应当也必须涉及到两种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2 环境法对传统调整论的发展传统的法律调整理论认为法律只能调整社会关系。

这是为什么呢?在法律层面上,那是因为在法律作为调整工具出现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在人与自然关系主要是以和谐为背景的情况下,在自然的反作用对人的利益损害不大的情况下,法律都是以调整社会关系为主的,一旦社会关系稳定,有序,和谐了,利益则将得到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只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法律天生就不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它还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一旦条件成就,调整的时机到来,法律将理所当然地担当起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任务来.我们不能用停滞的眼光来看待法律的调整功效,想当然地认为:长久以来法律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那么它就只具有调整社会关系的属性.或者说,即使法律调整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我们也视而不见,一味地我行我素,生拉硬扯地将这一关系统归于社会关系.很多法学大师们囿于传统,在调整论上面难以有突破和创新.从哲学角度来讲,长期以来,在笛卡尔的人为主体,自然为客体的主客两分所导致的人类中心主义的影响下,人类否认大自然的内在价值,仅把其当作工具盲目地使用,更不假思索地自以为是地将其排斥在法律主体之外,在法律关系模式型构中把人与自然主客体截然两分,以人类所谓的理性与自信,抱着功利的心态,将人与自然对立起来,只顾人的生存与发展,为最大限度地谋取和占有眼前的物质利益,贪婪,自私地对大自然进行征服和掠夺。

最终的恶果则是愈演愈烈,令人触目惊心的环境危机的降临,也使得法律的调整对象范围自然地缩小了。

诚如笔者上文所言,法律本应调整两种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其根本任务是实现人类利益的最大化.环境法以部门法的形式出现以前,法律多以调整社会关系为主,当然,也有少量法律以零星的形式调整过人与自然的关系.如<<汉谟拉比法典>>(公元前半场8世纪)规定了对林木,牧场的保护,还规定了鞋匠住在城外,以免污染环境;在俄国彼得大帝时规定了严厉的保护森林的措施,某些树种和水资源被宣布为禁区,1719年,首次对污染,堵塞涅瓦河和其他河流规定严厉的处罚措施等;在我国,保护自然资源与环境的制度和法令并没有因朝代的反复更替而废止,在<<六韬.虎韬>>中记载了中华民族最早的环境立法——炎帝颁布的为了维护生态的禁令,“春夏之所生,不伤不害,谨修地利,以成万物,无夺民之所利,则民顺其时矣。

”西周时候更制定了严厉的保护生态的法令,其《伐崇令》中规定“勿伐树木,勿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

”又如,西汉的景帝曾下诏:“令郡国务勤农桑,益种树,可得衣食物。

”(4)等等。

虽然这些内容零星,分散,但业已证明了法律在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方面的作用。

法律的这种调整作用,当以环境法表现地最为充分。

笔者以为,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产生,其根本原因是人与自然关系的日益恶化和对立.它又是在人与自然的矛盾日益增长和难以调和的基础上得到发展.随着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人类的进步,传统的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为目的的法律部门已难以对人类利益作出充分和完整的保护,于是,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作用就日益显露,并集中体现在了环境法这一代表性的法律部门之中。

可以说,环境法就是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以及人与自然之间关系为目的的,以最广泛地保障人类利益为使命的所有调整人类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而产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渊源的有机组合.对于环境法调整论的事实证明,可由以下例子作出。

在一条河流的上下游,分别有A和B两家企业。

A是造纸厂,B是一家大型渔场。

A企业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向了河流,使河流水体受到了污染,以致B企业大量种鱼死亡,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这时候,由于相关的环境法律的介入,迫使A企业的污水达标排放或A企业关闭,从而减少了对河流的污染,水环境不仅得以恢复,也减少了B的损失。

在这一过程中,该相关的环境法律作为调整的主体,而调整对象则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排污者和与河流污染有利益冲突的人之间)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与河流污染有利益冲突的人与河流水体之间)因为环境具有共有性和整体性的特征,所以,确切地说是调整了整个人类与该河流水体乃至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

上述例子形象地说明了环境法调整对象的双重性。

亦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与非人自然物是否成为法律主体无关,当法律未加以调整时,不论是人还是自然都不是法律主体,而一旦法律对人与自然进行调整,人与自然则都成为了法律关系的主体。

环境法对传统调整论的突破和发展,是对旧有的人类思维模式,思考习惯以及价值追求和处世方略的修正。

虽然正处于发展阶段,方兴未艾,但却已在人类重新定位人与自然的关系及法律关系模式的重新构建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3 新调整论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人与自然环境的思想,是有关人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以及如何协调人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调整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依据。

概括说来,马克思主义早就内蕴了新调整论的思想。

第一,认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活动并表现自己的基本条件。

“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 (5),“人靠自然界生活”,“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 (6)。

等等。

第二,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社会永恒存在的、不断发展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正如马克思所言,人们愈来愈认识到人类“自身和自然界的一致,而那种把精神和物质、人类和自然、灵魂和肉体对立起来的荒谬的、反自然的观点,也就愈不能存在了” (7) 。

第三,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互为前提和影响的关系。

“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以人自身的活动首先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 (8);“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

他们如果不以一定的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

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关系和联系;只有在这些社会关系和联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

”(9)第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人与自然关系的主要内容和理想目标。

人与自然的统一与和谐,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

马克思在《一八八四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揭示,“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

”(10)第五,社会科学应该与自然环境这一基础相协调,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综合,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在科学研究中的综合,是科学发展的方向和趋势。

正如恩格斯所言: “我们不仅生活在自然界中,而且生活在人类社会中,人类社会同自然界一样也有自己的发展史和自己的科学。

因此,任务在于使关于社会的科学,即所谓历史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总和,同唯物主义的基础协调起来,并在这个基础上加以改造。

”(11)马克思也说: “历史本身是自然史的即自然界成为人这一过程的一个现实部分。

自然科学往后将包括关于人的科学,正像关于人的科学包括自然科学一样:这将是一门科学。

”(12)第六,法与自然关系密切.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指出: “法律只有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 (13 “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

”(14);人们往往忘记了他们的法权起源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正如他们忘记了自己起源于动物界一样。

”(15)上述观点,为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特别是为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环境法学理论,奠定了思想和理论基础。

4 发展中的生态伦理价值观对环境法调整论的影响现代环境伦理学的发展,是以人与自然平等共生,和谐共处为哲学基础的。

在中国,早在西周时期,就出现了这一哲学基础的雏形“天人合一”的理念。

尔后,这一理念经过中国历代哲学家所遵循和发展,成为了中国近代环境伦理哲学的基础。

孔子将人与自然的关系放在道德范畴来考量,他说: “知者乐水仁者乐山.” (16)孟子则以“诚”这一概念来阐述天人关系,孟子说: “诚身有道,不明乎善,不诚乎身矣.是故诚者,天之道;思诚者,人之道也.” (17)汉代董仲更是认为,天,地,人三者处于不同位置, “事各顺于名,名各顺于天.天人之际,合而为一.” (18)道家提出道的范畴以统领人与自然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充分论述了“天人合一”的整体观。

老子无为原则所追求的“其政闷闷,其民醇醇” (19)的境界,与庄子的“配神明,醇天地,育万物,和天下” (20)的理想,都是指人与自然融为一体,将社会秩序和自然秩序和二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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