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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系的主体 , 环境 法的调整对象不能从传统 的社会关系扩展到理论 中的非社会关 系进 行论述 , 因此得 出结论 : 环境 法不
能调 整 人 与 环境 的 关 系 。 关 键 词 人 类 中心 主义 调整对象 主体 客 体
中图分类号: D 9 1 2 . 6
文献标识码 : A
须在 自由 意志 的前 提 下 具 有 权利 能力 和 行 为 能 力 ,即必 须 能

明确而具体地主张 自己的权利 、 能严格地履行义务 , 并且 能在
违 反 法律 时承 担 不 利 的 法 律 责任 。 意志 自由是成为法律主体的必要条件 。自由意志和理性 是 人 类所 独 有 的 , 环 境 是 一 个 抽 象 的整 体 , 但 环 境 要 素 并 不具 备 自 由意 志 。 它们 既不 可 能 主 张 、 享有 、 行使 这 些 所 谓 的 “ 权 利” , 也不 可能履行义务或为其行为所产生 的不利后果承担 责 任 。因 此 环境 不 能成 为 法 律 关 系 的主 体 ,它 只 是 权 利 义务 所 指向的客体。 有 些 学者 主 张 设 置 环 境 “ 代理人” 制 度 以帮 助 其 行使 权 利、 履 行义 务 , 由此 赋 予环 境 法 律 主 体 资 格便 没 有 障 碍 , 这 种 观 点 也 是 错 误 的 。因为 民法 上 的 代 理制 度 是 在 人 类 意 志 自由 的社 会 关 系 的 基础 上建 立 的 :法 定代 理和 指 定 代 理 是 基 于 血 缘亲族关系和其他 人类社会关系;委托代理需要被代理人按 照 自己的 自由意志进行委托授权 ,如果代理人违背 了被代理 人 的意 志 ,被 代 理 还 可 以更 换代 理人 。而 没 有 意 志 的 环境 要 素 或 者 虽 有 一 定意 识 却 无 法 自由表 达 的 环 境要 素 都 不 可 能 适 用 人 类 法 律体 系 中 的 “ 代理制度” 。 因次 , 以代 理 制 度 主 张赋 予 环 境 主 体 资 格 的 主张 也 是 不 能 成 立 的 。 3 环境法 的调整对象仅包括人与人之间的社 会关系 有 些 关 于 环境 法 能 否 调 整 人 与环 境 的 关 系 的讨 论 是 源 于 对“ 调解” 这个概念 的不 同理解 。笔者认为 , “ 调整 ” 这个概念 有 广 义 和 狭 义两 种 解 释 : 广 义 的调 整 , 仅 指 在一 定 范 畴 内起 作 用, 不具备特定的法律 内涵; 狭义 的调整, 即“ 调整对象” , 是指 某 种 法 律 关 系 或 社会 关 系 。在 环 境法 上 , 人 类 是 主体 , 环 境 是 客体 ,而法律关系是指主体与主体之 间的关系 。如果仅从广 义角度理解, 认 为环 境 法 可 以协 调 人 与 自然 的 关 系 , 当然 无 可 非议 ; 但 如 果 从 狭义 的角 度 理 解 , 认 为 环 境 法可 以调 整 人 与 环 境 的关系即是把环境作 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 ,那么这种 观 点是 不 可 接 受 的 。 有 些 学 者 认 为 ,法 律 的调 整 对 象 只 能是 社 会 关 系 的 传 统 观 点可 以被 突 破 , 法 的 调整 对 象 也 可 以 是 非社 会 关 系 , 并 且 认 为 基 于 环 境 法 自身 的特 点 ,调 整 人 与环 境 的非 社 会 关 系 应 当 成 为 其 主 要 的 调 整 对 象 。笔 者 认 为 环 境法 的调 整 对 象 只 能 是 人 与 人 之 间 的社 会 关 系 。 人 与 人 之 间 存 在 着 环 境 社 会 关 系 , 即人 与人 之 间 关于 环境 的关 系 , 意指 人 与人 之 间在 开 发 、 利用 、 保 护 和 改 善 环 境 的 活动 中所 产 生 的 社会 关 系 。只有 这 种 关 系 才 可 以被 纳 入 环 境 法调 整 的视 野 ,因 为 人对 于 环 境 的 责 任 实 质 上 人 是 对 其 他 环 境利 用人 的责 任 ,这 也 是 由环 境 法 的 性 质 所 决定 的 。 综上所述, 在“ 人 类 中心 主 义 ” 的 知 识 背景 之 下 , 环 境 是 环 境 法 律 关 系 的客 体 ,环 境 法 的调 整 对 象 只 能是 人 与 人 之 的 环 境 社会 关 系 。因 此 ,环 境法 不 能 调 整 人 与 环境 的关 系 。但 为 了人 类 的可 持 续 发展 和 长 远 利 益 , 人 类应 当保 护 环 境 , 这 也 是 环 境 法 的 目的和 功 能 之 一 。

浅析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

浅析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

浅析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作者:廖子劲来源:《科教导刊》2009年第34期摘要本文通过对比以往关于环境资源法调整对象的各种论断,提出了环境资源法调整对象不仅仅包括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更重要的是,基于环境资源法对人类社会的特殊作用和贡献,还应该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直接关系。

表述了自己对环境资源法这一概念做出的定义,并对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的这两层关系作了详细论述。

关键词环境资源关系公益法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1 传统的法律调整对象仅包括社会关系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社会关系是法的调整对象。

每一部特定的法律规范都有特定的社会关系作为其调整的对象。

比如,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以及监督行政关系;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它社会关系。

总的来说,社会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总称。

正如马克思指出:社会关系源于人,因为有了人类,人与人之间便产生了各种复杂的关系,这些关系就统称为社会关系。

2 人类不可能离开环境单独存在然而,任何国家社会的存在,任何人的存在,并不是依靠社会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

国家社会团体个人的生存发展,无一例外地都需要有物质基础作为保障。

而提供给人类各种物质基础的载体,便是自然环境。

环境是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

“环境”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水生生物……等等。

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环境资源的支持,同样的,环境在提供给人类生存基础条件的同时,又承载着人类对大自然的影响。

这些影响当中,有些是积极地,有些是消极的。

这种人与环境的直接相互关系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去认识:2.1 人类生存对环境是具有依赖性的人类通过劳动实现对自然界的作用,引起自然界的变化,改变自然界的面貌。

人类的生活过程消费着各种资源,不断地与自然界进行物质、能量、信息交换。

2021司法考试环境法真题及答案

2021司法考试环境法真题及答案

2021司法考试环境法真题及答案一、单选题1. 关于环境法的定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环境法是指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B. 环境法是指调整环境保护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C. 环境法是指调整环境保护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D. 环境法是指调整环境保护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答案:B2. 以下哪项不属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A. 环境污染B. 生态破坏C. 资源耗竭D. 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管理答案:D3. 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下列哪项?A. 保护优先B. 预防为主C. 综合治理D. 发展优先答案:D4. 下列哪种行为不属于环境违法行为?A. 非法排放污染物B.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C. 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D.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提供虚假报告答案:D5. 下列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A.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制度B.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C.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估的制度D.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预测的制度答案:D二、多选题1.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以下哪些方面?A. 环境污染B. 生态破坏C. 资源耗竭D. 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管理答案:A、B、C2. 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A. 保护优先B. 预防为主C. 综合治理D. 发展优先答案:A、B、C3. 环境违法行为的种类包括以下哪些?A. 非法排放污染物B.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C. 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D.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提供虚假报告答案:A、B、C、D4.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哪些?A.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B.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C.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D.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监督管理答案:A、B、C、D三、判断题1. 环境法是指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浅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浅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浅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其次,从哲学层面上讲,人与人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

对于人而言,也是同等重要的。

马克思,恩格斯在《费尔巴哈》一文中提到: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

因此,需要确定的具体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受肉体组织制约的他们与自然界的关系(1)。

又说,任何历史记载都应当从这些自然基础以及它们在历史进程中由于人们的活动而发生的变更出发。

观念,思维,人们的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关系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产物也是这样。

这些个人所产生的观念,是关于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或者是他们之间的关系,或者是关于他们自己的关于肉体组织的观念。

这样,生命的产生——无论是自己生命的产生(通过劳动)或是他人生命的产生(通过生育)——立即表现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一方面是社会关系(2)。

到现在为止,我们只是主要考察了人类活动的一个方面——人们对自然的作用,另一方面,是人对人的作用(3)……可见,马克思,恩格斯界定了三种关系的存在:一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二是物与物的自然关系,三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以上三种关系中,能够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涉及到人的利益的关系有两种.一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二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只有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融洽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谐了,人类才能正常地生存与发展.可见,这两种关系对于人而言都尤为重要,不可偏废.然而,历史和现实又无数次的证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正常与稳定是以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与共生为基础的.98年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特大洪水,至今令人不堪回首.我们在欣喜中华民族团结力量的伟大时,也遗憾的发现,在洪水肆虐下,社会变得动荡与不安.少数不法分子趁火打劫,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可见,人与自然的关系一旦遭到破坏,则不得不波及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而最终触及到人类的根本利益.可见,法律的调整范围应当也必须涉及到两种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环境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环境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环境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A. 环境与资源的保护B. 环境与资源的利用C. 环境与资源的开发D. 环境与资源的治理答案:A2.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哪项?A.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B. 污染者付费C. 环境有偿使用D. 所有上述选项答案:D3. 以下哪项不是环境法的法律制度?A.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B. 环境标准制度C. 环境监测制度D. 环境税收制度答案:D4. 我国环境法规定的环境污染防治包括哪些方面?A. 大气污染B. 水污染C. 固体废物污染D. 所有上述选项答案:D5. 环境法中,环境权是指什么?A. 公民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B. 公民享有破坏环境的权利C. 公民享有利用环境的权利D. 公民享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1. 环境法中的环境要素包括以下哪些?A. 大气B. 水体C. 土地D. 生物答案:ABCD2. 环境法的调整范围包括以下哪些?A. 环境污染防治B. 生态环境保护C. 自然资源保护D. 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答案:ABCD3. 环境法的法律手段包括以下哪些?A. 行政手段B. 经济手段C. 法律手段D. 科技手段答案:ABC三、判断题1. 环境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对)2. 环境法只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涉及人与自然的关系。

(错)3. 环境法的实施不需要公众参与。

(错)4.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污染者付费原则。

(对)5. 环境法的法律制度不包括环境标准制度。

(错)四、简答题1. 简述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答: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与人之间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2. 阐述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答: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环境有偿使用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等。

3. 描述环境法中的环境权。

答: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包括清洁空气、清洁水等基本环境要素的权利,以及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的权利。

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作者:李强来源:《现代交际》2011年第12期[摘要]法律部门的划分,其依据就是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而且调整方法的确立也是与调整对象有密切关系的,调整对象不同,调整方法就有所区别。

比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规范大多是任意性规范,法不禁止即自由,将更多的选择权交由作为平等主体的私人来完成。

这一点就与行政法和刑法有所不同。

环境法要想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必须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只有调整对象确定,那么环境法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法律部门之间的划分并不是完全没有重合之处的,在法律部门之间是存在交叉地带的。

[关键词]环境法调整对象[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1)12-0028-01一、环境法调整对象的不同理论在中国知网上,从1994年至2011年十余年间,直接以“环境法调整对象”为题的论文不到二十篇。

对于环境法调整对象的观点虽然各有不同,但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两大类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另一种观点是,环境法除了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外,还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对于第一种观点来讲,主要代表人物为王社坤、李可等,王社坤在论文《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李可在著作《马克思恩格斯环境法哲学初探》中将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确立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对于第二种观点来讲,主要代表人物有常纪文、胡新建、孙晓东等,常纪文在论文《再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评“法只调整社会关系”的传统法观点》、胡新建在论文《关于环境法调整对象的再审视》、孙晓东在论文《环境法调整对象的法理分析》和《环境法调整对象的探讨》中就对传统的以社会关系为法律的调整对象进行了批判,从而指出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应当进入环境法的调整范围。

还有的学者试图突破这两种观点,比如吴真在《从公共信托原则透视环境法之调整对象》中指出了两种观点各有得失,应当从新的角度认识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她认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应为国家、公众与资源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构成的特定社会关系。

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刘国涛)

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刘国涛)

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刘国涛*(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250014)环境法除了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之外,是否及如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一个长期以来颇有争议的环境法学基础理论问题,法理学界也十分重视,是一个需要澄清的热点问题。

概括地讲,当前关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环境法只能调整人与人的关系。

这是较传统的说法。

2.环境法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

没有明确用“直接”和“间接”这两个词。

这是当前较流行的说法。

3.明确认为环境法只能直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但又可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4.认为环境法律关系既包括人与人的关系,也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但没有闸述在实定法中是否及如何确立“自然”的主体地位,“自然”的权利及救济方式。

5.认为环境法能够直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并力图在实定法中确立“自然”的主体地位,也就是说猫、狗等也可作原(被)告,彻底打破了传统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概念。

环境法能够直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是没有争论的,问题的焦点在于环境法能否及如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毫无疑问,环境法学界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对环境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积极的影响。

生态伦理学也对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对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原则、价值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但是,就前述几种观点而言,我们却仅能赞同第三种观点,即认为环境法能够直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可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理由如下:一、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之一是“意志性”,环境法调整的直接对象是环境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

康德认为,人与动物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就在于人是地球上唯一有理性的生物,人不像低等动物仅仅根据其本能来行动,而是根据意志来实施有选择的行为,这种选择行为可以由纯理性决定,而形成自由意志的行为。

意志是一种渴望做出决定的能力,它既包括有意的选择行为,也包括单纯的愿望行为。

同时,他还认为“自然的最高目的只能是人,因为人在自然之中与众不同,他能够形成目的概念,能够借助他的理性将一切有目的而形成的东西构成一个目的体系,并且使它们从属于他的目的之下。

论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

论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

论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作者:曹兴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2期摘要环境资源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在人类生存环境日益恶化的背景下,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而对于其调整对象是否应当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目前学界仍存在颇多的争议。

本文将以人与自然的关系为视角,将人与自然的关系划分成广义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和狭义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并支持狭义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应当作为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

关键词环境资源法律部门调整对象作者简介:曹兴国,大连海事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262-02随着人类生存环境不断遭到破坏,保护环境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而环境资源法作为所有环境保护手段中最具强制力保障的一种手段,也正受到愈来愈多的重视。

然而,这一新兴的法学学科,在很多的基础问题上目前仍存在着争议。

其中,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否能够成为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学界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问题。

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解决的是一部法最基础的问题,它决定了该法律部门的性质、特征以及涵盖的范围,因此,明确环境保护法的调整对象,对于环境保护法的完善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推进环境保护工作也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争议之现状目前理论界对于该问题的争论主要可以分成传统调整论和新学派调整论两个派别。

坚持传统调整论的学者认为法的调整对象只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在他们看来如果把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那么以下几个问题将难以得到解释:(1)如果把“自然”作为环境资源法的一方主体,那么应当由谁为其设定权利义务?如果由人类来加以设定的话,人类有这个资格吗?(2)如果由人类来为其设立设立权利义务,“自然”会同意人类所做出的设定吗?(3)“自然”作为一方法律主体又如何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如果其违反义务,又将如何承担法律后果?(4)在人和“自然”的利益发生冲突时,由谁来做公正的裁决?如果是人类来做最后的裁决的话,那么“自己做自己的法官”是否还具有公正性呢?坚持新学派调整论的学者则认为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应当而且能够涵盖人与自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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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College of science&technology Xinjiang University学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指导教师:学生姓名:专业:法学班级:完成日期:2016年4月26日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存在下列情形:1.购买论文2.由他人代写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4.伪造数据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等情形。

文章除了文献综述部分,均是根据自己所学知识,期刊或者网站,信息均经过了自己的处理,结合自己的所学内容叙述。

论文课题的研究经过老师建议,绝对属实。

特此说明。

本人签名: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学生姓名学号专业法学班级论文(设计)题目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论文(设计)来源指导教师要求完成的内容发题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指导教师签名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的总体水平提高了不少,科学发展的同时,对目前的环境和经济带来一些不好的影响,这些不好的影响主要表现为,环境恶化,水土流失,沙漠化等许多灾难对了人类的说话环境带来了不可测量的结果,目前我国环境部门,为了控制这些环境问题已经投资了巨大财产,投入力度增加,并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现在环境恶化,沙漠化等,已经变味对我国经济,商业和其他方面的灾难超过了其他任何一方面。

因此,增加对环境的投入力度,控制环境恶化是目前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随着我国对环境法的,重视这些问题早晚会解决的,并且处理这些问题,对人类造福,解决我国目前存在的威胁下,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环境法、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环境的恶化及控制,环境法的意义ABSTRACTWith the overall level of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as improved a lot,scientific development,at the same time,on the environment and economy bring some bad effects,these bad effects mainly manifested as,environmental degradation, soil erosion,desertification and many other disasters to human speech environment brought no measurable results,at present,China's environmental departments,in order to control these environmental problems has invested huge property,investment increase and environmental problems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now the deterioration of environment,desertification,have soured on China's economy,business and other aspects of disaster than any other aspect.Therefore,increase the investment on the environment and control the deterioration of the environment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problems existing,along with the our country of environmental law,pay attention to these problems sooner or later to solve and processing these problems,for the benefit of mankind,solving the threats existing in our country,have important reference significance.Keyword:Environmental law、environmental law of the adjustment of the object、the deterioration of the environment and the control of the significance of environmental law目录1环境法的概念,特点及基本原则 (1)1.1环境法的概念 (1)1.2环境法的的作用 (1)1.3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1)2环境法存在的问题及现状 (1)2.1环境法存在的问题 (1)2.2新环境法的现状 (1)3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及调整的关系 (1)3.1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1)3.2环境法的调整的关系 (1)4.环境法的修改和完善 (1)4.1环境法的修改 (1)4.2环境法的完善 (1)结束语 (1)致谢 (2)参考文献 (3)绪论环境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它是法学和环境科学相结合的一门边缘学科,有明显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

人是整个生态系统中最关键的一个子系统,是自然的守护者。

人类之所以能充当自然的守护者,其它动物不能,就因为人类比其他动物更有尊严,人类拥有精神世界,拥有道德的需要,拥有其他动物不可能拥有的属性——主观能动性。

那种认为“环境法直接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人,忽略了“法律关系的相关性、对称性、可逆性、双向性,没有注意到人对物、人与自然的关系实质上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相互性”。

而且这种观点意味着自然与人处于平等的地位,把人等同于自然或其它动物,是对人主观能动性的否认。

所以,“环境法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观点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在实践上具有脱离现实的虚幻性,客观上减弱了环境法的作用环境法学研究的范围十分广泛,目前,它已涉及到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自然资源保护法、国际环境法等。

环境法学研究的方法,除了要运用一般的法学研究方法外,还要运用环境科学的研究方法,以生态理论为指导,从法学的角度研究如何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来协调社会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

1.环境法的概念,特点及作用1.1环境法的概念关于环境法的称谓,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称谓,甚至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时期也有着不同的称谓。

环境法内容主要包括污染防治和自然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两个方面,而“污染控制法”等称谓容易被人理解为只限于对环境污染的防治,而未能概括环境法的全部内容。

为此,采取这一称谓的国家在保留过去称谓的同时,也称其为“环境法”。

中国法学界比较公认的为“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法的保护对象是一个国家管辖范围内的人的生存环境,主要是自然环境,包括土地、大气、水、森林、草原、矿藏、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风景游览区和各种自然景观等,也包括人们用劳动创造的生存环境,即人为的环境,如运河、水库、人造林木、名胜古迹、城市及其他居民点等。

环境法的作用,是通过调整人们(包括组织)在生产、生活及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把人类活动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限制在最小限度内,维护生态平衡,达到人类社会同自然的协调发展。

环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同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一类是同防治工业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恶臭物质、有毒化学物质、生活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以及同防治噪声、振动、电磁辐射、地面沉降等公害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1.2环境法的特点1.综合性环境保护法保护的对象相当广泛,包括自然环境要素、人为环境要素和整个地球的生物圈;法律关系主体不仅包括一般法律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组织,也包括国家乃至全人类,甚至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

运用的手段采取直接“命令——控制”式、市场调节式、行政指导式等多元机制相结合的方式。

由于环境保护法调整的范围广泛、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运用的手段多样,从而决定了其所采取的法律措施的综合性。

它不仅可以适用诸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的功能公法于以解决,也可以适用民商法等私法予以救济,甚至还可以适用国际法子以调整,不但包括上述部门法的实体法规范,电包括程序法规范。

2.技术性由于环境保护法不仅协调人与人的关系,也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环境保护法必须与环境科学技术相结合,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科学规律的要求,这些要求往往通过一系列技术规范、环境标准、操作规程等形式体现出来。

环境保护法的立法中经常大量直接对技术名词和术语赋予法律定义,并将环境技术规范作为环境法律法规的附件,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这些大量的环境技术法律规范使环境保护法具有了较强的技术性。

1.3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预防为主原则是针对环境问题的特点和国内外环境与资源管理的主要经验的教训提出的。

西方工业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大体都走了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几乎没有例外。

在些发展中国家也在步发达国家的后尘。

但是,从世界环境明显恶化的60年代开始到70年代出“环境危机”的情况来看,经济的发展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而其后果是使社会的经济为之付出了重大的代价。

从这一历史教训中,人们认识到:在处理环境问题上,采取“预防为主”的方针是极为重要的。

这是因为:1.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

例如重金属的污染、地下水的污染就很难消除;由于植被破坏造成的水土流失、土壤沙漠化或者物种的灭绝,也很难恢复或者根本无法恢复。

这种状况将给人类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

2.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以后,再进行治理,从经济上来说是最不合算的,往往要耗费巨额资金。

60年代至70年代,发达国家和环境投资一般要占到国民总值的1%至2%。

日本1970年环境投资占国民总值的1%。

到1975年上长到2%。

欧洲共同体作了一个估算,如通过治理解决环境问题,总投资需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若以正常国民经济增长为5%的话,大部分要花到环境投资上去了,这不能不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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