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晨宝马汽车集团董事会技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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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技术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提高汽车项目技术研发与设计水平,打造集团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集团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规定,参照国资委《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中有关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设立的原则,并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设立集团公司董事会技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集团公司董事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是根据公司治理需要,为完善集团公司董事会建设而设立的专业辅助决策机构,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提供决策建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集团公司下属公司是指集团公司下属上市公司、整车企业、直管子公司、核心零部件企业及集团公司其他重要子公司。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技术委员会设置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负责主持技术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技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并设办公室主任一名,依据工作需要设立委员若干名,委员分为内部工作委员与外部专业委员两大类。

第五条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与办公室主任原则上分别由集团公司分管规划系统的领导、集团公司发展规划部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内部工作委员由集团公司产品研发工作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产业链各相关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兼职担任;外部专业委员由集团公司有偿聘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等担任。内部工作委员和外部专业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提供技术研

发方面的专业建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华晨汽车工程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整车研发从立项可行性分析到产品正式投产的各阶段工作进行论证和评审,为集团公司董事会最终决策提供倾向性意见,并对研发项目关键节点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包括但不限于:

1、对研究院新车型开发项目的立项进行评审;

2、对研究院在新车型开发过程中的概念确认、产品设计及验证、工装开发及生产准备、生产启动、投产第一年与投产第二年等各大阶段的工作进行评审;

3、对产品设计的工艺可操作性进行分析和论证,对工艺方案提出经济评价和具体建议,使工艺能力与设计方案相匹配;

(二)深刻把握世界汽车技术发展趋势,为集团前沿技术研发方向和技术储备提供前瞻性建议,对新车型研发和储备提供前瞻性、战略性意见;

(三)了解产品开发流程及其他相关技术开发流程、研发项目阶段性评审标准等核心业务工作开展程序,并对产品开发流程优化、项目评审标准改善提供技术建议;

(四)对产品研发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难题、研发基础能力建设的短板进行创新性研讨或研究,为研究院提供创造性的建议和指导;

(五)协助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和研究院,对高端核心人才的技术能力和专业水平进行面试和测试,对集团公司遴选高端核心人才提供专业技术能力方面的审查建议;

(六)对现代大型汽车企业集团研发机构技术政策和技术知识管理体系进行研究和分析,对研究院的技术创新体制和政策、技术知识管理体系建设提出建议;

(七)集团公司发展规划部、研究院需要技术委员会提供帮助的

其他事宜;

(八)集团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技术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职责权限

负责内外部委员的管理,协调集团公司发展规划部搜集和准备技术委员会所需资料,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筹备技术委员会会议等基础工作。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技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被召集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条技术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应至少提前三十天明确会议议题,以便于委员进行专项调研。

第十一条在会议议程得到主任委员的确认之后方可发送会议通知,会议相关资料应与会议通知一并发送。在会议召开之前,被召集委员应通过阅读会议资料、调查、询问等方式充分了解会议的相关议题。

第十二条技术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召集委员出席,或者有一定数量的外部专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被召集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被召集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技术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电视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的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五条对于会议需要向董事会提交的议案应尽量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可进行投票表决,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被召集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或部分委员坚持其他意见的,可在议案中对不同意见进行阐述并给予说明。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技术委员会可邀请集团公司董事会非技术委员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技术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会议内容,出席会议的技术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与会议议案一同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技术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出席技术委员会会议的所有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改,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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