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议事规则-专业技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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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所专业技术标准与培训工作,规范专业技术标准与培训工作的开展,本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决定设立事务所专业技术委员会。

第二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协议》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专业技术委员会是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下设专门议事机构,对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专业技术委员会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协议》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事务所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专业技术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符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协议》、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六条专业技术委员会成员由六至七名委员组成,委员由事务所合伙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担任。本所技术标准与培训部门负责实施事务所专业技术标准与教育培训工作。

第七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专业技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

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当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代行其职责。

第九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专业技术标准与培训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三分之二时,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三分之二以前,专业技术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事务所技术标准与培训部门根据专业技术委员会的要求,负责筹备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资料。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指导对事务所进行内部专业技术标准的制订与培训监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本事务所相关制度建设

1、审议技术标准部门拟定的标准化管理制度,并向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

2、组织审议技术标准部门修订的专业技术标准。

(二)技术支持

1、指导技术标准部门撰写或修订本所的专业技术标准;

2、指导技术标准部门进行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标准反馈工作;

3、指导技术标准部门对员工及客户的信息咨询工作;

4、指导技术标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收集行业信息资料并及时提供给业务部门;

5、组织并参与客户及本所各部门重大业务问题的咨询。

(三)培训

1、负责监督本所员工的业务培训工作;

2、负责监督年度客户的培训组织工作。

(四)其他职责

1、对发生突发的例外事项进行审议;

2、对其他影响本事务所发展的重大专业技术标准与培训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监督以上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对以上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4、每年年初由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拟定工作计划,年末形成工作总结,并上报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审议;

5、审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并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履行职责时,事务所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专业技术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专业技术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五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二十六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

第二十八条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提议召集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技术标准与培训部门经理以及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如某位委员同时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不一致,则其可按自身的意见和被代理人的意见分别表决一次。

如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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