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议事规则-专业技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会计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规章制度一、前言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活动与会计、审计、税务等行业的专业性紧密相关,其管理制度、规章制度的健全与否将直接影响到事务所的发展和运营,管理规范化对维护事务所经营的正常秩序、提升业务能力、降低交易风险有着显著效果。
本文围绕会计师事务所中的管理规范、内部控制、安全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保密等方面展开,旨在为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提供一些可借鉴、可执行的管理方案和规章制度。
二、会计师事务所管理规范1. 会计师事务所在93号文的明确要求下,制定并实施了《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为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基本保障。
2. 会计师事务所应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坚持专业、公正、独立的精神,确保客户的利益最大化。
3. 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专业团队,当所接受的客户服务合同时,必须有一位具有会计师执业证书的负责人,具体服务人员应根据客户的需求,拥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背景。
4. 会计师事务所应遵循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和执行打击非法活动和避税行为的政策和措施,防止自身违规行为带给客户的风险及自身的致命伤。
三、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1. 会计师事务所应规范其内部控制,确保外部客户的信任感和行业的安全发展。
2. 为确保财务资产的安全性和效益,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相应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管理的透明度,降低虚假财务报表的风险,保护财务帐蓬安全性。
3. 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还应包括公告和通告例行的发出制度、签收收发文件的制度、财务审计的规定和稽核等制度。
四、会计师事务所安全管理1. 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领导力,对所内信息安全保护的态度应视为至高棋局。
2. 会计师事务所应采用专业技术手段,加密保密文件、资料,提高数据的安全性。
3. 会计师事务所应通过外包的方式解决一些非核心业务,减少人力恶性竞争行为的发生,确保合力协同,达到公司与客户利益的最大化。
五、会计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保护1. 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内部人员教育,确保每位从业人员了解并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表填表说明
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表填表说明一、基本原则1.信息填列应当有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内应当附列相关原始凭据。
填列信息以2018年12月31日为时间基准。
2.综合评价表中部分指标信息将从中注协的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提取(其中包括事务所、合伙人、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等基本信息和事务所上报财务模块的数据),不需要事务所填报。
3.涉及相关部门指标时,应根据相关部门的证明填列。
比如,社保缴纳情况指标,应当根据社保部门开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填列;奖励和处罚指标,应当根据相关部门加盖公章的处罚或惩戒文件填列;涉及注协的相关指标,根据各地方注协出具各类文件填列等。
部分涉及分所情况的指标,没有分所或本身为分所的事务所不需填报。
4.2019年度综合评价是对事务所2018年度的经营、内控、员工等情况进行评价(处罚、惩戒信息为2017-2018年度的情况)。
定量指标应区分不同情况选取不同原始凭据进行填列。
比如,收入、支出、捐赠、员工人数等定量指标,应当根据第三方开具的原始凭证填列,例如税务部门开具的税费缴纳证明、发票等;会议次数,应当根据会议纪要、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董事会)决议等填列;新闻报道的相关指标,应当根据相关报道的原件或复印件填列等。
5.对定性指标,应区分不同情况提供不同原始材料。
比如,制度建设相关指标,应当根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董事会)通过制度的决议和制度文本填列;学历、社会职务等指标,应当根据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有关部门颁发在有效期间的证书或相关文件填列等。
二、注意事项1.请使用Excel 2007及以上版本打开综合评价电子表格,如因Excel版本过低不能打开,请自行下载Excel版本转换工具解决。
2.请在绿色区域填列,红色区域为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取数的指标(已锁定),空白区域为非填列区域,填列后无效。
3.请正确填写事务所名称和事务所代码,且必须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一致。
4.所有涉及比例的指标,填列时无须填写“%”,直接填入“0—100”间的数字即可,如,合伙人(股东)最大出资比例为“20%”,填入“20”。
会计师事务所规章制度(最新)
会计师事务所规章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客户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员工,包括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及其他行政人员。
第三条本所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共同维护本所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本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合伙人制度,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五条合伙人会议负责制定和修改本所的规章制度,决定重大经营事项,选举和罢免执行合伙人。
第六条执行合伙人负责本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若干业务部门,各部门设部门经理一名,负责本部门的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本所设立行政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负责本所的行政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九条本所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审计、验资、会计咨询、税务筹划、管理咨询等。
第十条接受业务委托前,应进行客户背景调查,评估业务风险,签订书面业务委托合同。
第十一条业务委托合同应明确业务内容、收费标准、完成时间、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十二条各业务部门应根据业务委托合同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确保业务按时、保质完成。
第十三条业务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进行操作,确保业务质量。
第十四条业务完成后,应出具相应的报告或意见书,经三级审核后交付客户。
第十五条各业务部门应定期对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总结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质量控制第十六条本所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业务质量和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质量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承接、业务执行、三级审核、业务总结等环节。
第十八条业务承接阶段,应评估客户诚信度、业务风险,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十九条业务执行阶段,应严格按照执业准则和本所内部规定进行操作,确保业务质量。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前言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充分体现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和成效,把建立健全事务所内部决策和管理机制,提高事务所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能力,切实维护公众利益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具体行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结合我省实际,省注协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示范文本(试行)》,分治理层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三个部分,共设37项制度,其中,治理层管理制度5项,质量控制制度11项,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21项。
以期为事务所制定并执行各项内部治理制度,构建完整、科学的内部治理机制提供参考。
由于时间仓促,加之水平有限,文中难免有不足之处,希望读者不吝指正,以便修订时改进。
会计师事务所治理层管理制度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设立本事务所的股东分别为:第三条事务所依法设立,其一切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章程的约定。
第四条事务所注册名称为:中文名称:[地名][字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名称:[ ]C。
P。
A。
LTD第五条事务所住所:[所在地全称,邮政编码]第六条事务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大写)元。
第七条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年](注:建议事务所选择20年或永久存续),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股东会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1范本中“[ ]”所列内容由事务所自行填写或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填写。
第八条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事务所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所,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各类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
学院各类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第一部分党总支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为了更好地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更好地履行党总支的职责,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院的贯彻执行,切实保证党总支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本院实际出发;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充分发扬民主;3.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二、主要职责1.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议、决定在全院的贯彻执行。
2.加强全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研究确定院属各党支部的设置,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3.领导和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制定党总支的工作计划。
4.协助校党委做好本院领导班子人选的考察、推荐工作。
做好本院系、所、办公室干部的培养和管理工作。
涉及行政干部,要听取院长意见。
5.做好本院师生中的发展党员及党支部和党员的评优工作。
6.领导本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7.参与讨论和决定本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人事财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院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议事程序1.院党总支委员会由党总支书记主持,特殊情况党总支书记不在而又必须召开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时由党总支副书记主持。
出席会议的委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对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主持人事先征询意见,事后通报会议的决定。
2.党总支委员会每次的议题由总支书记、副书记和委员根据院党委安排、要求和本院工作的实际情况拟定,并事先通知与会人员。
3.对有关涉及全院的重大事项,可采用召开总支扩大会议的方式,请党支部书记出席会议。
4.所有议题的讨论必须充分听取各位委员意见,最后的决议须经多数委员赞同才能形成,对一时难以形成决议的需进一步充分调查、认真研究后再讨论方能形成决议,允许委员保留个人意见。
5.形成决议的形式一般以口头表态或举手通过来进行,坚持少数服从多数。
会计师事务所规章制度(范文)
会计师事务所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活动,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户利益,维护事务所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员工,包括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助理人员及其他行政人员。
第三条本所秉持“诚信、专业、高效、创新”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会计、审计、税务及咨询服务。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本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合伙人制度,合伙人会议是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决定重大经营事项。
第五条事务所设主任会计师一名,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向合伙人会议汇报工作。
第六条事务所设立以下职能部门:1. 审计部:负责各类审计业务,包括财务报表审计、专项审计等。
2. 税务部:负责税务咨询、税务筹划、税务申报等业务。
3. 咨询部:负责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等业务。
4. 行政部:负责行政事务、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
第七条各部门设部门经理一名,由主任会计师提名,合伙人会议批准,负责部门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八条本所员工分为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助理人员及行政人员四类,各类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工作经验。
第九条员工入职需经过严格的招聘程序,包括简历筛选、面试、背景调查等,确保人员素质符合要求。
第十条员工入职后需接受岗前培训,熟悉事务所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及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一条事务所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各类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提升员工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员工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
第十三条员工应保守客户及事务所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员工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接受客户的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五条事务所承接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自愿的原则,不得承接违反法律法规的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4篇)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规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原则是依法、公正、透明、安全。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目标是提高服务质量、规范行业秩序、保障客户权益。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师行业规范,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应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注重实效,保证工作质量。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和完善业务流程,规范操作,严格按照流程进行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设立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负责决策、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由所内的合伙人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任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设立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招聘、培训、评估和激励人员。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设立财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和预算核算。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设立法务部门,负责法律事务的处理和合规监督。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明确业务范围,确保业务水平和质量。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设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派遣和监督。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制定标准化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提升团队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客户档案和案卷管理制度,保护客户隐私。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法组织内外部审计,进行自查和互查。
第二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财务、人力和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对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质量管理评审制度,定期对所内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和解决客户投诉。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信息安全进行保护和管理,确保客户信息的保密性。
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尽职调查指导手册
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目录1概述 (2)2 公司基本情况 (2)2.1 设立与发展历程2.2 组织结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2.3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2.4 业务发展目标2.5 高管人员调查2.6 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3 业务与技术情况 (8)3.1 行业及竞争概况3.2 采购情况3.3 生产情况3.4 销售情况3.5 技术及研发情况4 财务情况 (12)4.1 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4.2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4.3 财务比率分析4.4 与损益有关的项目4.5 与资产状况有关的项目4.6 现金流量4.7 纳税情况1概述➢本工作指引作为尽职调查工作的参考性文件,需要根据不同公司的具体情况,并结合调查人员的工作经验进行分析使用。
➢本工作指引需配合尽职调查相关工作表格一起使用,包括会计科目分析底稿、关联交易及往来统计表、或有事项统计表以及土地房产统计表。
2 公司基本情况2.1 设立与发展历程设立的合法性➢取得公司设立时的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资协议、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核查其设立程序、工商注册登记的合法性、真实性。
历史沿革情况➢查阅公司历年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工商年检等资料,了解其历史沿革情况。
股东出资情况➢了解公司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是否一致。
➢关注自然人股东在公司的任职情况,以及其亲属在公司的投资、任职情况。
➢查阅股东出资时验资资料,调查股东的出资是否及时到位、出资方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等情况。
➢核查股东是否合法拥有出资资产的产权,资产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以及其出资资产的产权过户情况。
对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现金资产出资的,应查阅资产评估报告;对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查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主要股东情况➢了解股东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的情况。
➢主要股东的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生产经营等情况;主要股东之间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情况及相关协议;主要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质押、冻结和其它限制权利的情况;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重大权属纠纷情况;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变化情况或未来潜在变动情况。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等六个专门委员会暂行规则和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等六个专门委员会暂行规则和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公布日期】2008.05.05•【文号】中总协[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05.0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等六个专门委员会暂行规则和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中总协[2008]18号)各地方协会(研究会)、分会、专门委员会: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下设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维权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外事委员会暂行规则及其组成人员名单已于2008年4月15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1、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暂行规则及组成人员名单2、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学术委员会暂行规则及组成人员名单3、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暂行规则及组成人员名单4、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暂行规则及组成人员名单5、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财务委员会暂行规则及组成人员名单6、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外事委员会暂行规则及组成人员名单二OO八年五月五日附件1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暂行规则一、为了加强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咨询管理工作,根据《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总协)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
二、专家咨询委员会是中总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中总协理事会负责。
秘书处作为中总协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1、对总会计师行业发展和协会工作方向提供决策参考意见;2、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建言献策;3、对总会计师工作及企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探索;4、为协会会员单位提供政策和业务咨询服务;5、受托参与协会其他研究咨询工作。
四、咨询委员会由15名委员组成,其中中总协秘书处代表3名、有关各部门代表12名。
公司三会议事规则及内控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三会议事规则及内控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为“《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应当认真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平对待全体股东,并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四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公司其他高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第五条董事会的组成人数及独立董事的比例,由《公司章程》确定。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设董事秘书一名,不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四个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草案,并根据《公1司章程》规定履行其职责。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和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二)研究公司内外部发展环境并提出建议;(三)审核须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投资、融资、重组和资产并购等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13个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13个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佚名【摘要】@@ 2010年12月6日,中注协发布<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会协[2010]100号).经中注协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注协共设13个专门(专业)委员会,分别是战略委员会、行业信息化委员会、审计准则委员会、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财务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注册管理委员会、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中国注册会计师>编辑委员会和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这13个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如下:【期刊名称】《中国注册会计师》【年(卷),期】2011(000)001【总页数】10页(P24-33)【正文语种】中文2010年12月6日,中注协发布《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会协[2010]100号)。
经中注协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注协共设13个专门(专业)委员会,分别是:战略委员会、行业信息化委员会、审计准则委员会、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财务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注册管理委员会、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中国注册会计师》编辑委员会和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
这13个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工作,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中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战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战略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一)指导行业重大发展战略的研究与制定;(二)指导和监督行业重大发展战略的实施;(三)就行业发展中的重大政策和问题协调有关政府部门。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共11人,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相关政府部门代表以及会计审计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事务所会议制度模板
事务所会议制度模板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提高事务所议事效率,保证每个人发言权,明确事务所会议的议事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 权力与义务所有成员在会议中具有平等的权力,包括参加会议权、提案权、发言权、提名权、投票权、任职权等。
成员必须遵守会议制度,履行会议相关义务。
(二) 法定人数会议必须达到法定人数方可议事。
法定人数为必须到场的最少成员人数。
如会议未能达到法定人数,会议延期。
(三) 多数人决策会议决议必须经过超过成员总数60%的人员参加投票。
少数人应尊重和遵守多数人的决定。
(四) 沉默表示同意未参加投票的与会者在多数人决定时,用沉默表示同意。
(五) 特殊决议限制或剥夺成员的权力、改变已经决定的事项,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表决通过。
(六) 发言秩序会议中,一个成员发言时,其他成员不得打断。
一个成员得到主持人给予的发言地位后,其他成员不得中断其发言。
第三条会议类型与组织(一) 定期会议事务所应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部门会议和其他专门会议。
全体成员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二) 临时会议根据需要,事务所可召开临时会议。
临时会议由主持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召开。
(三) 会议组织会议由主持人主持,会议记录员负责记录会议内容和议定事项。
会议组织者应提前将会议通知发送给所有成员,并告知会议议程。
第四条会议议程与议事规则(一) 会议议程会议议程包括开场致辞、工作报告、议题讨论、投票表决、工作总结等环节。
(二) 议事规则1. 会议议题由成员提出,主持人审核后列入会议议程。
2. 会议讨论顺序按照议程进行。
如有特殊情况,主持人可调整讨论顺序。
3. 成员有权就议题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发言时,其他成员不得打断。
4. 议题讨论结束后,进行投票表决。
投票结果分为同意、反对、弃权。
5. 会议决议经投票表决通过后,由会议记录员记录,并予以公告。
第五条会议纪要与执行(一) 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根据会议记录整理而成,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议题、讨论意见、表决结果等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规章制度<div style=' 5px 0px 20px; 0px 0px-15px;'1.会计师事务所管理规章制度2.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道德规章制度3.会计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章制度1、会计师事务所管理规章制度为了进一步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业务开拓的主动性,加强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一)、组织机构及岗位设置主任会计师(董事长)总经理(二)岗位任职条件1.主任会计师:具备优秀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经营理念,能团结带领全体同仁共同奋斗,使事务所得到健康稳步发展;同时,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能有效地控制事务所的执业风险,并能为事务所经营风险承担主要责任。
2.总经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先进的经营理念;具备优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具备很强的业务开拓能力和客户工作经验;具有优秀的团队管理和项目管理经验。
业务知识广博,能全面领导事务所的各项业务工作。
3.副主任会计师、副总经理:具备精湛的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历;能有效协助主任会计师和总经理制定全所各项管理规范;具备很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业务开辟能力;在分管范围内,能有效地展开各项事情。
4.部门经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具备相关执业资格;有较强的业务开拓能力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具有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能很好的组织、协调、指导本部门人员完成所里分配的各项业务。
5.高级项目经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关执业资历;具备丰富的执业经历和精湛的执业水平,能有效掌握风险;具备较强的协调和沟通能力,能够担任项目负责人完成大型的审计或评估等项目。
6.项目经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关执业资格;具备较高的执业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能够担任项目负责人完成各类审计或评估项目。
7.项目助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通过执业资历考试或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历或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备二年以上事情经历,具有敬业合作精神和一定沟通能力。
会计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确保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员工,包括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所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所设董事会,负责制定本所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管理制度,监督本所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五条本所设监事会,负责对本所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维护本所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所设合伙人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所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发展方向、合伙人变动、重大投资等。
第七条本所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所的日常经营管理,执行董事会和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第八条本所各部门职责如下:1. 审计部:负责为客户提供审计服务,包括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
2. 税务部:负责为客户提供税务筹划、税务咨询、税务申报等服务。
3. 咨询部:负责为客户提供管理咨询、风险评估、战略规划等服务。
4. 人力资源部:负责本所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等工作。
5. 行政部:负责本所的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九条本所业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客户至上: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2. 独立客观:保持独立性,确保审计、鉴证业务的客观公正。
3. 风险控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质量。
4. 持续改进: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业务承接:1. 业务承接应遵循客户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
2. 业务承接前,应充分了解客户背景、业务性质和风险状况。
3. 业务承接后,应及时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业务执行:1. 业务执行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
2. 业务执行过程中,应保持独立性,不得受任何不当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议事规则
会计师事务所议事规则第一篇:会计师事务所议事规则“三会”议事规则一、股东会议事规则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以章程约定的表决形式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议应按照以下程序召开:①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召开股东会会议需提前十五天通知全体股东,并告知会议内容。
②股东会议必须由全体股东出席,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股东参加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③股东会会议应作好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形成的决议上签名。
④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⑤股东会会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会议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a、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会议普通决议通过:(1)决定事务所经营方针和工作规则;(2)审议批准增减股东和股东股权转让方案;(3)审议批准设立异地分所分公司;(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年度财政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或弥补亏损方案及劳动报酬等方案;(7)审议批准各项管理制度及业务标准程序;(8)应当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会议作出普通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b、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会议特别决议通过:(1)事务所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或清算;(2)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变更;(3)审议批准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4)修改章程;(5)审议批准加入国际成员所;(6)选举和更换董事长主任会计师;(7)选举更换董事及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8)应当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会议作出特别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董事会议事规则①董事会是股东会的常设机构,在股东会会议闭会期间,负责事务所的重大决策。
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1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部分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决定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则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自动退出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设组长1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提供有关资料:1.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负责人向投资评审小组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2.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3.对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谈情况的评审;4.由投资评审小组对前述事项评审后,签发书面意见,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规程
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研究指导注册会计师执业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充分发挥AA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的专业指导作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据《AA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成立新一届省注协专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委员会是由省注协、会计师事务所、学术界和其他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的致力于行业政策与专业理论研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专业指导、技术咨询和专业服务的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委员会的领导机构为省注协理事会。
第二章委员的条件、产生与任期第四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专业资历、年龄层次和身体状况等方面具备履行其工作职责的能力和条件。
第五条委员会委员由各相关单位推荐,经省注协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
第七条专业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名。
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专家小组工作制度。
每个专家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负责召集本小组的活动及课题研究,起草、汇总有关文字材料。
第三章机构设置和经费保障第八条委员会是行业自律性工作机构,对省注协理事会负责,省注协秘书处负责委员会的组织联络、课题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九条委员会活动经费、课题经费由省注协统一安排,在会费中列支。
第十条承担研究报告和咨询报告项目的,由省注协参照有关标准,结合实际工作量给予承担人一定的工作报酬。
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开展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咨询和技术指导,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理解差异,引导和促进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执业,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
第十二条与境内外同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增进同行在专业技术上的沟通与了解,提高行业理论研究水平。
第十三条开展对执业准则和专业技术的理论研究,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定的各项执业准则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计事务所会议管理制度
会计事务所会议管理制度会计事务所11.总则22.围本会议管理制度适用公司主办的各种行政办公会议、各种联谊会、座谈会等。
33.会议分类及组织3.1全公司会议归纳为三类:3.1.1公司级会议:主要包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扩大)会,中层干部会、全公司员工大会及各种专业研讨会,应分别报请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召开。
3.1.2专题会议:系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召开的技术、业务综合会由主管业务部门负责组织。
3.1.344.例会执行与安排4.1公司原则上每两周召开工作例会一次,工作例会是各部门沟通信息的主要渠道之一,也是公司管理决策和实施工作指导的重要形式。
为增强公司各部门管理人员的管理角色意识,发展管理人员的交流、沟通能力,每两周工作例会实行“轮值主席制”,即每次工作例会由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轮流出任会议主席,负责会议召集和主持。
4.2会议主席制要求轮值主席在会前作好充分的准备,了解本次会议各部门需要汇报或讨论的重要问题,形成书面的主持提纲。
55.各级会议的筹备细项会议级别会议类型简要描述需准备事项A有政府官员、媒体、业主或合作单位等参加的重要会议1、2、3、4、5、6、7、8、10、11;如会议安排在外地,尚需准备12、13,第9项视具体情况而定B重典会议、员工大会、联欢会等1、2、3、5、6、7、8、9、11如安排在外地,尚需准备12、13C有实业及兄弟公司人员参加的会议;顾问团会议等1、5、6、7、8、10;第2、9项视具体情况而定D公司部会议5、14需准备事项明细:1)会议总体方案2)邀请函3)纪念品4)酬费5)会场预定6)会场布置(主席台、有公司标识的会标、灯光、音响、座位、应急疏散方案等)7)茶水饮料8)摄影或摄像9)宴会10)会议资料发放11)新闻稿件的发放12)住宿安排13)交通工具14)参会通知66.会议室的管理6.1会议室由办公室归口管理。
6.2各部门需要使用会议室须事先向办公室提出使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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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所专业技术标准与培训工作,规范专业技术标准与培训工作的开展,本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决定设立事务所专业技术委员会。
第二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协议》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专业技术委员会是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下设专门议事机构,对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专业技术委员会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协议》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事务所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专业技术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符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协议》、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六条专业技术委员会成员由六至七名委员组成,委员由事务所合伙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担任。
本所技术标准与培训部门负责实施事务所专业技术标准与教育培训工作。
第七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专业技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副主任一名。
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当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代行其职责。
第九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专业技术标准与培训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三分之二时,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三分之二以前,专业技术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事务所技术标准与培训部门根据专业技术委员会的要求,负责筹备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资料。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指导对事务所进行内部专业技术标准的制订与培训监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本事务所相关制度建设
1、审议技术标准部门拟定的标准化管理制度,并向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
2、组织审议技术标准部门修订的专业技术标准。
(二)技术支持
1、指导技术标准部门撰写或修订本所的专业技术标准;
2、指导技术标准部门进行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标准反馈工作;
3、指导技术标准部门对员工及客户的信息咨询工作;
4、指导技术标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收集行业信息资料并及时提供给业务部门;
5、组织并参与客户及本所各部门重大业务问题的咨询。
(三)培训
1、负责监督本所员工的业务培训工作;
2、负责监督年度客户的培训组织工作。
(四)其他职责
1、对发生突发的例外事项进行审议;
2、对其他影响本事务所发展的重大专业技术标准与培训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监督以上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对以上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4、每年年初由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拟定工作计划,年末形成工作总结,并上报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审议;
5、审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并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履行职责时,事务所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专业技术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专业技术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
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五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二十六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
第二十八条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提议召集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技术标准与培训部门经理以及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
如某位委员同时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不一致,则其可按自身的意见和被代理人的意见分别表决一次。
如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六章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或其他指定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专业技术委员会决议。
专业技术委员会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应于会议的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六条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及会议记录作为事务所档案由事务所专业技术委员会收集整理交事务所档案室归档,在事务所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议事规则自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议事规则由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