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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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香港)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香港)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审查委员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 提高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 保证提名委员会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联交所上市规则》”)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和人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聘任的执行委员会委员、财务负责人、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监管机关认定的或经董事会决议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每年度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在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召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也可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二章提名委员会的组成第五条提名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应超过二分之一。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的组成成员由董事会决定。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主席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由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选举产生。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非执行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提名委员会职责第九条根据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提名委员会主要具有下列职责:(一)定期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 并就任何拟作出的变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对其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挑选并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四)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五)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总经理)继任计划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六)就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或建议向董事会汇报, 除非受到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汇报;及(七)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Chapter One: 委员会职责1.1 定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澄清其职责和范围1.2 确定委员会成员资格和任期1.3 确定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权限和职责界限Chapter Two: 委员会运作2.1 定期召开议事会议并记录会议纪要2.2 建立候选人提名程序并维护候选人名单2.3 审核候选人资质、背景、能力和经验等相关信息2.4 确保提名程序公平、透明和公开Chapter Three: 委员会执行3.1 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评估和筛选3.2 提供有关候选人的报告和推荐给董事会3.3 对候选人被董事会选中后的条件和要求进行跟踪和监督3.4 定期向董事会提供有关提名委员会工作和成果的报告和建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委员会,其职责范围涉及到公司的管理层人员的提名和任命,这对公司的运营和业务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因此,在委员会的职责方面需要明确具体的规定。

首先,委员会需要定义它的职责和范围,以便在进行决策时能够准确把握职能。

其次,委员会需要制定规定委员会成员资格和任期,以确保有资格和专业的人员担任委员会成员,并保证委员会的稳定运作。

最后,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权限和职责界限需要明确,以避免出现决策重复或发生不必要的争执。

此外,委员会还应该定期评估和修改其职责范围、成员资格以及委员会与其他机构的关系,以确保其能够根据公司的需要进行升级和改进,并适应公司业务发展的变化。

综上所述,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职责非常重要,需要明确规定。

只要委员会成员始终站在公司的整体利益出发,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委员会运作将能够在公司的高质量管理和良好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运作是其工作中最重要且最具挑战性的部分。

本章会讨论委员会如何建立候选人提名程序,并维护候选人名单,以及审查候选人资格、背景、能力和经验等相关信息,以确保提名程序公平、透明和公开。

首先,委员会需要建立一个候选人提名程序,该程序应包括提名申请、资格审查和候选人评估等步骤。

银行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银行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银行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行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行监事会设立监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监事会根据本行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监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拟定监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监事组成,股东监事、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各一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监事长、二分之一以上外部监事或者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外部监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监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监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监事会根据本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决定予以更换:(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二)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本行公司章程和本工作规则的规定;(三)监事会认为不适合担任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监事会办公室承当提名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会务安排、议案提交和协调、督办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和职责:(一)对监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监事会提出建议;(二)负责拟定监事的选任标准和程序,对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审,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三)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四)对本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的薪酬(或津贴)安排;(五)负责拟定监事选举、调整、罢免等的方案;(六)组织实施对董事会和董事、监事会和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情况的综合评价工作并向监事会报告;(七)监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21.03.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施行日期】2021.03.12•【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会议的举行第二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三章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第四章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任免和辞职第五章询问和质询第六章调查委员会第七章发言和表决第八章公布第九章附则第一条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会议的举行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委员长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三会管理]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版)

[三会管理]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版)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的选择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具体职责:(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人员的人选;(四)对董事、总经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有权在认为必要时行使董事会赋予的任一职权。

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决定委托中介机构协助寻找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上述中介机构聘用期限及费用由委员会决定,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人员的产生机制,规范和完善薪酬、考核与提名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公司高管人员的人选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制定公司董事及公司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公司员工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四条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六条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研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二)拟定薪酬管理制度及实施方案;(三)确定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绩效考核的标准;(四)对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进行绩效考评并制订公司的有关奖罚办法;(五)研究董事及公司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六) 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管人员人选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提出建议;(七)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及高管人员人选;(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协调人事行政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向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其决策。

第十条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定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8-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8-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全体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作为召集人,由提名委员会委员选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情形;(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三)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

集团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集团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集团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规范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等工作,提高董事会决策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国资监管要求,按照《** (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授权,研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标准、程序和方法;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拟聘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并向董事会提出选聘建议等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建议。

第三条本规则所指高级管理人员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董事会研究决定聘任的人员。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研究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标准、程序、方法及管理制度,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物色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审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条件,向董事会提名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三)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背景调查、政治审查和德才表现考察,向董事会提出选聘建议;(四)对试用期满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并向董事会提出考察意见;(五)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向董事会提出高级管理人员续聘或解聘的建议;(六)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具体研究讨论事项通过《**(集团)公司法人治理主体“1+3”权责表》予以明确,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人员组成和办事机构第五条提名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应占多数,设主任委员1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董事的专业特长进行提名,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具备符合履职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国有企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模版

国有企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模版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工作制度,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公司章程‡(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提名委员会根据†集团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对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及方法等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提名委员会的组成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四名董事组成,包括三名外部董事和一名内部董事。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确定,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精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八条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发生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的情形,导致提名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人数时,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及时增选委员。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主任为该委员会秘书,协助该委员会履行职责,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相关事务。

第三章提名委员会的职责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研究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和方法以及总经理继任计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按照有关规定,向董事会提名总经理人选并进行考察,对总经理提出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和董事长提出的董事会秘书人选进行考察,向董事会提出聘任或解聘的建议;(三)对经理层提名拟聘任的副总经理以下、部门正职或二级单位正职以上(含)管理人员实施备案管理。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委员会的组成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经董事会通过可以连任。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其委员会成员资格自动丧失。

如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提名委员会人数不足3人时,应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条公司党群工作部、综合管理部作为提名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的支持部门。

第三章委员会职责第六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和方法,及总经理继任计划;(二)向董事会提名总经理人选并进行考察,对总经理提出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法律顾问人选进行考察;(S)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二)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S)定期或按照董事会的安排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在必要的情况下,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委员会会议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委员会定期会议由主任委员结合董事会定期会议计划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主任委员应在7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二)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S)2名委员提议时。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

精心整理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健全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制订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并报董事会审批;(二)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制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并报董事会审批;(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形成意见报董事会决策;(五)负责对经营层聘任的重要部门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评审,必要时提出质询、意见和建议;(六)负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寻访工作;研究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一)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应积极与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二)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可在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五)召集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十五日内,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和提价;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四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十五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国有企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国有企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国有企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负责推荐董事会成员的委员会。

其议事规则的制定对于保障委员会的顺利运作和有效推荐人选至关重要。

以下是我对于国有企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建议:一、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主持公正,遵守纪律。

任何人不能违反法律法规,有偏见和个人私心,违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程序,影响委员会公正、公开、公正的评选。

二、委员会秘书长应当负责有效组织、指导和监督委员会会议的开展。

该委员会的秘书长应当符合聘任条件,并受到董事会的委任。

三、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

召开会议应当依照规章制度提前通知所有委员,通知时间应当确定为委员会成员大多数能够参加的时间。

四、委员会应当由委员表决方式进行投票,并由委员会秘书长进行计票。

表决时应当以出席委员的多数数或委员会规章制度的规定为标准。

五、提名候选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国有企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的候选人应具备与被提名职位的重要级别、性质、类型、特点等相关的能力、经验、知识和潜质。

并应根据人才的专业特长和个人素质公正推荐优秀人才。

六、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真实、准确。

记录应当包括:委员会成员名单,所讨论的议题、表决结果,委员会秘书长的主持情况等重要方面。

七、委员会秘书长应当对会议记录尽快编制审定,并及时向董事会各成员通报委员会的决定结果。

委员会秘书长还应注意保障保密工作,并尽快向决定人和被提名志愿者通知提名结果。

总之,国有企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制定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的规章制度,合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到规范运作,保证公正、公开、公正的评选,以提高提名委员会的综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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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利,规范工作流程,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成员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其他公司领导等;“员工”指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以下职务人员。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第四条委员会3-5人,成员由董事会审议决定,成员全部由公司外部董事组成。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第六条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委员会职权第七条委员会主要职权包括:(一)研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标准、选聘程序和方法,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评价和组织考察,并向董事会提出聘任或解聘的建议;(三)组织拟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管理制度;(四)组织拟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绩效方案;(五)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组织绩效考核,提出考核建议;(六)对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提出考核结算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七)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委员会会议第八条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

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可采取多种方式召开,如现场会议、书面传签等。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二)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三)二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九条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各成员并将相关资料送达委员。

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2日以前通知各成员并将相关资料送达委员。

第十条委员会会议的通知和会务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综合管理部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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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
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提名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人员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董事会的审议决定,不能随意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召开。

临时会议须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尽量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三条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六条公司非委员董事受邀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也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八条提名委员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

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关系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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