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1
会计师事务所-议事规则-专业技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专业技术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所专业技术标准与培训工作,规范专业技术标准与培训工作的开展,本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决定设立事务所专业技术委员会。
第二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协议》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专业技术委员会是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下设专门议事机构,对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专业技术委员会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协议》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事务所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专业技术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符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协议》、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六条专业技术委员会成员由六至七名委员组成,委员由事务所合伙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担任。
本所技术标准与培训部门负责实施事务所专业技术标准与教育培训工作。
第七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专业技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副主任一名。
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当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代行其职责。
第九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专业技术标准与培训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三分之二时,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三分之二以前,专业技术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
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一、目的专业委员会是为了促进专业领域的交流与发展,推进专业事务的顺利进行而设立的。
为了规范委员会会议的议事规则,提高会议效率,保障会议质量,制定本《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会议召集1. 会议召集人应提前确定,并负责制定会议议程和通知。
2. 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开始前合理的时间内发送至与会人员,并注明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
三、出席与缺席1. 委员会成员应根据通知准时出席会议,严禁无故缺席。
2.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应提前通知召集人,并说明原因。
四、议事程序1. 会议正式开始后,召集人宣布会议开启,根据议程主持会议。
2. 召集人根据会议议程邀请与会人员发表讨论意见或陈述情况。
3. 会议应按照提前制定的议程进行,确保议题得到充分讨论。
4. 在讨论较为复杂或争议较大的议题时,可以设置时间限制,保证其他议题的正常进行。
5. 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应保持秩序,尊重他人发言权,不得打断他人发言。
6. 会议结束前,召集人汇总讨论结果,并邀请与会人员表达对会议的总结与建议。
五、议事记录1. 会议应指定专人担任记录员,负责记录会议过程中的讨论内容、提纲和决议等。
2. 记录员应全程记录,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会议结束后,记录员应整理会议记录,将其保存备查,并向全体与会人员发送会议纪要。
六、决议与执行1. 在会议讨论结束后,召集人应对各项议题进行总结,并根据讨论结果形成决议。
2. 决议应当经过全体委员一致通过,并签名确认。
3. 召集人应将决议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并跟进执行情况。
七、其他事项1. 会议期间禁止私自录音、拍照或以其他方式记录会议内容。
2. 会议中如需发言,请提前向召集人申请,并按照指定顺序发表意见。
3. 委员会成员有义务保守会务秘密,不得泄露与会内容。
八、修订与生效1. 对《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的修改应经全体委员一致通过,并签字确认。
2. 修订后的规则立即生效,并应通知所有委员会成员。
各类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
学院各类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第一部分党总支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为了更好地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更好地履行党总支的职责,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院的贯彻执行,切实保证党总支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本院实际出发;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充分发扬民主;3.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二、主要职责1.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议、决定在全院的贯彻执行。
2.加强全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研究确定院属各党支部的设置,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3.领导和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制定党总支的工作计划。
4.协助校党委做好本院领导班子人选的考察、推荐工作。
做好本院系、所、办公室干部的培养和管理工作。
涉及行政干部,要听取院长意见。
5.做好本院师生中的发展党员及党支部和党员的评优工作。
6.领导本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7.参与讨论和决定本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人事财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院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议事程序1.院党总支委员会由党总支书记主持,特殊情况党总支书记不在而又必须召开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时由党总支副书记主持。
出席会议的委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对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主持人事先征询意见,事后通报会议的决定。
2.党总支委员会每次的议题由总支书记、副书记和委员根据院党委安排、要求和本院工作的实际情况拟定,并事先通知与会人员。
3.对有关涉及全院的重大事项,可采用召开总支扩大会议的方式,请党支部书记出席会议。
4.所有议题的讨论必须充分听取各位委员意见,最后的决议须经多数委员赞同才能形成,对一时难以形成决议的需进一步充分调查、认真研究后再讨论方能形成决议,允许委员保留个人意见。
5.形成决议的形式一般以口头表态或举手通过来进行,坚持少数服从多数。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以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五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经董事长提议,董事会通过后可以连任。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各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委员会指定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职责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基本制度的执行和实施。
(三)帮助指导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和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2.18【实施日期】2009.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2009年12月18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宗教华侨委员会等。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名称变动,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专门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领导。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条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决定和行使职权。
第四条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其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名,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因故不能担任本职务的,在大会期间,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辞职报告,由大会通过;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五条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担任上述职务的,应当辞去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六条专门委员会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聘任或解聘专门委员会顾问。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
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引言概述: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是一个组织机构或者团体的基本规范和指导原则,旨在为该机构的运作和发展提供方向和支持。
本文将详细阐述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的四个部份,包括成立目的、组织结构、职责和权力以及会议程序。
一、成立目的:1.1 确定目标和愿景: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的首要目的是明确组织的目标和愿景,为全体成员提供明确的方向和目标。
1.2 确定委员会的职责:章程应明确规定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和推动组织的战略计划、提供专业指导和建议、监督和评估组织的运作等。
1.3 促进合作与沟通:章程应促进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合作与沟通,确保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决策制定。
二、组织结构:2.1 委员会成员:章程应明确规定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和资格要求,包括专业背景、经验等。
成员应代表各个相关利益方,并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2.2 主席和副主席:章程应规定主席和副主席的选举和任期,以及他们的职责和权力。
主席负责组织和主持会议,副主席在主席缺席时代理主席职责。
2.3 委员会秘书:章程应规定委员会秘书的职责,包括记录会议记要、协助主席组织会议和处理日常事务等。
三、职责和权力:3.1 制定战略计划:委员会负责制定组织的战略计划,包括明确目标、制定行动计划和评估执行情况等。
3.2 提供专业指导和建议:委员会应提供专业指导和建议,匡助组织解决问题和面临的挑战,推动组织的发展和创新。
3.3 监督和评估运作:委员会负责监督和评估组织的运作,确保组织按照既定目标和计划进行,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四、会议程序:4.1 会议召集:章程应规定会议的召集方式和频率,以及提前通知的要求。
会议可以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进行,确保所有委员能够参预。
4.2 议程和议事规则:章程应规定会议的议程和议事规则,包括主席的权威、发言顺序和时间限制等,以确保会议的秩序和高效进行。
4.3 决议和行动计划:章程应规定会议决议的形式和执行方式,明确决议的约束力和责任人,确保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
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一、目的和任务专业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提供专业指导和支持,促进组织内相关专业领域的发展。
委员会的任务是制定并推动实施与所涉及专业领域相关的策略、政策和计划,为组织的决策提供专业建议和指导。
二、组织结构1. 委员会由一位主席和若干委员组成。
主席由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委员由主席提名并经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批准任命。
2. 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对组织的业务和目标有深入了解。
3. 委员会设有秘书,由组织指定专业人员担任,负责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会议安排。
三、职责和权限1. 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并制定专业指导和支持的计划和策略。
2. 委员会应就组织内相关专业领域的问题提供专业建议和指导,包括但不限于:a. 制定和审查相关政策和流程;b. 评估和监督组织内相关专业领域的运营和绩效;c. 提供专业培训和发展计划;d. 指导组织内相关专业领域的研究和创新;e. 与外部专业机构和组织建立合作关系,促进专业交流和合作。
四、工作流程1. 委员会应根据需要制定工作计划和议程,并及时通知委员会成员参加会议。
2. 委员会会议应有明确的议事规则,确保会议高效、有序进行。
3. 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预会议,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并就相关议题进行讨论和决策。
4. 委员会应形成会议记要,记录会议讨论的要点和决策结果,并及时向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报告。
五、任期和评估1. 委员的任期为两年,可以连任一次。
主席的任期由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决定。
2. 委员会应定期进行自我评估,评估委员会的工作效果和成员的表现,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六、保密和利益冲突1. 委员会成员应严守组织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组织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
2. 委员会成员应避免利益冲突,不得以个人或者他人利益为前提提出建议或者决策。
七、章程修订本章程的修订应由委员会成员提出,并经过全体委员会成员的讨论和表决。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以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五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经董事长提议,董事会通过后可以连任。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各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委员会指定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职责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基本制度的执行和实施。
(三)帮助指导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和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XXX股份有限公司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收藏)
XXX股份有限公司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收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和规范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包括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董事会对需决策事项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履行对其下属委员会的监督职能,不得因权利交由下属委员会行使而免除其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各专门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二章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公司发展部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负责审核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以及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六)负责推进完善公司规划管理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系;(七)负责研究和协调规划编制、固定资产投资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八)负责审查、规划固定资产投资的评估报告;(九)负责根据规划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进展情况报告,不定期召开会议进行专门讨论重大事务;(十)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十一)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公司特决定设立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隶属于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分之二的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经营管理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营管理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逐步建立起规范明晰的集团化管控模式,确保各经营单位的整体运营效率,根据公司2011[005]号文《关于明确管理体系的通知》,对“经营管理决策委员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经公司董事会同意设立“经营决策管理委员会”(Executive Management Committee,简称EMC),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EMC作为公司常设管理组织而设置,以实现跨条块、跨部门行使公司决策权及管理权,协调各经方高效运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第三条 EMC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层经营管理团队成员组成。
第四条 EMC成员由7名委员组成,采取“1+3+3”结构。
其中,设委员会主席一名,由公司CEO担任;常务委员三名,由主席提名担任;委员三名,由公司经营委员会推选担任。
其中一名委员兼任秘书长。
每届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
若在每届期满前个别委员因主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担任时,由委员会主席决定更换人选。
第五条 EMC主席及委员的职责权限如下主席:1、领导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职;2、召集定期会议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3、主持会议并签发决议;4、确保委员会讨论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通过、否决或再议)。
委员:1、出席会议并就议案发表意见且行使表决权;2、提出议案;3、充分了解本议事规则,熟悉与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以确保履职能力。
4、常务委员承担上述委员职责,同时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当然担任。
第六条 EMC设委员会秘书组,主要配合委员会秘书长负责委员会日常运作、会议准备、会议记录、资料收集及档案管理等辅助性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秘书工作组组长及非EMC委员的经营委员会相关成员,因工作或议案相关等必要性,经EMC主席同意后,可列席会议。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第八条 EMC下设风险委员会、业务委员会、人力委员会及战略合作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
第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为5—9人结构。
学术委员会会议及其议事规则
学术委员会会议及其议事规则
一、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内部设置的对教学、科研方面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决策的学术机构。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在学院主任领导下的学术性评议、决策机构。
二、学院学术委员会由系领导和本学院的专家、教授组成,以专家、教授为主,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主任、副主任人选在群众推荐基础上由学院主任与党总支书记商量后提出推荐名单,由院务会议讨论决定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其他委员由院务会研究决定。
学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其主任召集并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工作需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会议议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一副主任研究确定。
学院学术委员会必须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充分发扬民主,倾听专家、教授的意见,按规定做出决定。
四、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审议本学院学科、专业的设置。
2.审议本学院教学、科研计划方案。
3、评定本学院教学、科研成果。
4、组织学院内学术报告会。
推动系及教研室开展学术活动。
5、对本学院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学术水平评议。
6、研究落实学校规定和学院主任交办的其它任务。
党总支委员会议、院务会议和学院学术委员会议,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
会议决定的事项,必要时可形成正式文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印发。
会议决定的问题,应由分管负责人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
附件13: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涉及专业问题的研究,对注册会计师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
中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一)研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二)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三)对相关业务规范的起草、制定等提供咨询建议;(四)与有关政府部门沟通,就有关专业问题提出建议。
第三条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共29人,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相关政府部门代表以及会计审计、破产清算、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担任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职务;(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五条会计审计、破产清算、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六条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由中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
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第八条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一)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的会议议程由秘书处提出,报经主任委员批准,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委员开会;(二)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三)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四)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会议;(五)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必要时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委员会相关会议内容,但重大事项应采取会议方式;(六)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会议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XXX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设立XXX,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
第二节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独立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不设常设机构。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内设巡察员,其职能之一即为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巡察员开展工作时可组织相关人员配合其工作。
在执行内审工作时应成立审计工作组。
第三节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表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XXX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在监事会提出审计要求时,XXX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节决策程序第十条巡察员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筹办工作,供给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规定
一、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规定(一)《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根据2002年证监会与前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其第五十三条至五十六条对各专门委员职责进行了简要描述:1、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2、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3、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3)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于第五十七条和五十八条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方式做了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200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其第十七条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还可以设立薪酬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应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席。
”第十八条至二十一条对各董事会专业委员的职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1、审计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有:(1)检查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2)与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审计程序进行交流;(3)推荐并聘任会计师事务所;(4)检查内部控制结构和内部审计功能;(5)检查公司遵守法律和其他法定义务的状况;(6)检查和监督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所有形式的风险,如财务风险(包括物流风险、资金风险、担保风险、投资风险)、高级管理人员违规风险和电脑系统安全风险;(7)检查和监督公司行为规则。
业委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南山区浪琴屿花园业主委员会章程及议事规则(2007年版)为明确深圳市南山区浪琴屿花园(以下称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权力和义务,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有效代本小区表业主行使权利,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深圳市相关法规的规定,在所在辖区社区工作站的指导下,结合本小区的具体情况,特修改、制定本《浪琴屿花园业主委员会章程及议事规则(2007年版)》(以下称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浪琴屿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称业主委员会)是本小区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由业主大会依法及本小区《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并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生效。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是本小区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向业主大会报告,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在《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本章程授予的职权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实现本小区业主的共同愿景而努力奋斗。
(本小区业主的共同愿景是:通过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单位的共同努力,人人成为遵约守法、知荣明耻、讲究公德的合格居民;把本小区建设成服务完善、邻里和睦,相互关爱、安全、文明、宜居的家园;让我们的社区成为管理有序、环境优美、社会和谐的高尚社区。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职责、权力、义务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五人。
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
主任、副主任在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业主委员会可聘任专职或兼职执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和副主任参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都暂定为义务服务性质,不领取报酬和津贴。
执行秘书可领取适当津贴,执行秘书的津贴数额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建议,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该费用从物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按时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工作;3.代表业主大会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5.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或居民委员会做好本小区的社区管理工作;6.公布业主委员会及委员的有效联系方式,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7.保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以及本小区的工程建设资料、公共档案、对外合约等文件;8.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委员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委员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1.会议主席会议宣布议事开始。
2.当委员需要发言时,必须先在滚动发言名单中注册并等待主席宣布他们的名称。
3.在发言期间,每位委员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发表自己的意见。
4.按照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委员必须等待自己的名称被宣布后才能发言。
如果一个委员已经发表了他们的看法,他不能再次发言,除非主席特
别邀请他们发表更多的观点。
5.每个委员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如果需要更长时间,必须已
事先在会议上申请。
6.在总结期间,委员可以提出以下建议: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委员会员可以按照他们的意愿投票,大多数原则适用于决策。
7.会议结束后,委员会成员可以就会议中讨论的任何主题,不论是已经
表决的还是未表决的,提出书面声明并提交给主席。
以上是委员全体会议的议事规则,希望能够引导大家在会议上进行正常的交流和讨论,并确保会议的有效性。
为了充分利用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委员们必须遵循这些规则并尊重其他委员的权利。
通过这些规则,委员们可以保持对会议的控制,并以最有效的方式讨论并决定各个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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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部分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决定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则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自动退出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设组长1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提供有关资料:1.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负责人向投资评审小组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2.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3.对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谈情况的评审;4.由投资评审小组对前述事项评审后,签发书面意见,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审议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包括通知当日,不包括开会当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信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所作决议应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四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必要时,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相关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在本议事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第二部分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公司决定设立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作为制订和管理公司高级人力资源薪酬方案、评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指标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制订、管理与考核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议事规则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不受任何部门或个人干预。
第二章 人员构成第四条 薪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六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证劵交易所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外,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
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薪酬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少于三名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委员会下设专业工作组,设组长1名。
第八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九条 薪酬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拟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二)拟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三)拟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与薪酬标准;(四)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五)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六)拟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七)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委员会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职责、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请股东大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直接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薪酬委员会制订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需经董事会审议、征求独立董事意见并报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三条 薪酬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审议后,应形成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
第十四条 薪酬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一)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经营目标;(二)公司定期报告;(三)公司财务报表;(四)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会议记录;(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对于未公开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会议召开与通知第十七条 薪酬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薪酬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薪酬委员会临时会议;主任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开会要求。
第十八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他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二十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包括通知当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通知期限要求。
第二十一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会议议题;(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三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件、专人送达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第二十四条 薪酬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姓名;(二)被委托人姓名;(三)代理委托事项;(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见进行表决的说明;(五)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二十八条 委员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权。
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九条 薪酬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条 薪酬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形式。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一条 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一事一议原则。
每一议案审议完毕后即对该议案进行表决,一项议案未获表决之前,不得对下一议案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 必要时,薪酬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对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委员进行考评时,该委员应该回避考评和表决,相关决议由其他委员审议通过。
委员回避后,薪酬委员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当场统计公布,并记录在案。
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表决。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第三十六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应记录备案,记录人员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三)会议议程;(四)委员发言要点;(五)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六)其他应当说明和记载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