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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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六)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八)审议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九)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第二章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五)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第三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的物业买受人确定。
房屋已经竣工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或者尚未出售的,按建设单位向房产管理部门现售商品房备案确认。
(七)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支持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根据业主委员会工作例会决议提出指导性意见。
(九)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3、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或不书面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同意多数业主意见。
第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表决)意见单、核实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身份等。

深圳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深圳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使用说一、本议事规则为示范文本二、使用者可在示范文本条文之外增加认为有必要补充的容深圳__________(物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示范文本第一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议事规则本议事规则_______________日业主大会会议审议过,专为本区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及业主委员会会议使用第二业主大会的议事范围(一)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制定、改(二)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和解聘(三)专项维修资(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四)业主大会的诉讼和仲裁(五)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罢免(六)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七)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八)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九)业主委员会不当决定的改变和撤销(十)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十一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业主大会会议采取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形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第四条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议(一_____以上业主提议(特区内指经持有物业全体业主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宝安、龙岗两区指物业管理区域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第五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在下列情况下,业主大会会议由所在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员会)负责召集(一)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集会议,经区主管部门责令,仍召集的(二)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集体辞职的(三)业主委员会被区主管部门责令解散的第六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召集人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提出本次业主大会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二)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会议议程(三)印制表决票或选票(四)在业主中推选若干表决票和选票的发票人、计票人和票人(五)核实业主身份(六)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事项议程公示,公示时间日(七)在会议召1日前向全体业主送达会议通知并在小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会议通知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业主委员委员候选人名单、总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八)其他会务准备工作第七业主大会以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程序如下(一)会议召集人就本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会议召集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二)会议召集人对本次会议需要决议事项进行说明(三)参加会议的业主对需要决议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四)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票(五)会议召集人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确定并宣布决议事项是否通过(六)会议召集人将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域内公告会议召集人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

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模板)

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模板)

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模板)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会议目的本次小区业主大会的目的是为了讨论和决策小区的重要事务,促进业主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发展小区。

第二条会议召开1. 会议根据需要由业主委员会召集,并提前公告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

2. 业主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视需要增加会议的频次。

第三条会议议程1. 会议议程由业主委员会制定并提前公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小区改善项目的讨论和决策;2) 小区维护和保安管理的规划;3) 小区公共设施的使用问题;4) 住户提出的建议和投诉等事项。

2. 业主可提前将议程相关意见和建议提交至业主委员会,将会在会议上进行讨论。

第四条会议准备1. 业主委员会负责会议的场地准备、音响设备和会议资料的准备等工作。

2. 会议资料应提前发放给与会业主,以便做好相关准备和讨论。

第五条会议主持1. 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持,负责议程安排、司仪工作和维护会场秩序。

2. 与会业主应尊重主持人的指导,自觉遵守会议纪律。

第六条发言规则1. 与会业主可申请发言,应在会议开始前登记,按照申请顺序依次发言。

2. 每位业主发言时间以五分钟为限,发言结束后,其他业主可提问或进行讨论。

第七条决策和表决1. 大会对重要事项进行集体决策,决议需经全体业主表决通过。

2. 决议结果以多数通过为原则,对于特定事项,需达到特定比例通过。

3. 议题的修改和重新表决,需符合相关法定程序。

第八条会议记录1. 会议记录由秘书处负责,记录会议要点和决议内容,并将记录公之于众。

2. 会议记录应保留至少一年,便于之后参阅和核查。

第九条会议纪律1. 与会业主应准时出席,不得在会议期间擅离或擅自离席。

2. 与会业主应互相尊重,保持良好的讨论秩序,不得发表攻击性言论。

3. 未在会议议程中的事项,应等到其他场合或者提前向业主委员会提出。

第十条会议决议的执行1. 会议决议一旦通过,所有与会业主均需执行,不得私自延迟或撤销。

苏州《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苏州《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第一章业主大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名称:O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O第三条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表决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应当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积极配合并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包括下列事项:(-)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S)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五)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六)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A)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物业管理区域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一);(二);(S)O如有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由本业主大会决定。

本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五条本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o本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本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讨论并决定以下内容:(一)业主委员会履职、财务收支情况和物业管理实施的情况;(二)业主委员会拟订的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方案以及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方案;(S)业主委员会制定的重大维修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四)物业管理的其他事项;(五)O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十五日内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书面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包括但不限于拟选(续)聘物业服务企业、计划外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安全事故需要及时处理等;(S)O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应当提交书面建议、联系方式和物业权属证明。

业委会大会议事规则(模板)

业委会大会议事规则(模板)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服务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名称******业主大会。

第三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基本情况物业服务区域名称:**** 。

物业服务区域地址:**** 。

物业类型:住宅物业。

建筑物总面积:25144.44㎡。

物业服务区域四至范围: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物业管理用房坐落位置:** 。

物业管理用房面积:69.39㎡。

物业经营用房坐落位置:** 。

物业经营用房面积:74.4㎡。

共有住宅业主** 户,商铺**户。

第四条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依法表决通过后,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五条业主大会由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决定物业服务区域内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共有和共同管理重大事项。

一个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六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物业服务区域调整、业主自行管理、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费、共有资金、业主委员会成员及专职工作人员补贴标准等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经__ _年___月___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1,第三条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接受本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一)业主大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二)业主委员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______.(三)业主委员会地址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

(四)物业管理区域范围:东至________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物业类型(多层住宅□小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办公楼□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楼□工业区□其他类型物业□)类。

(请用“√”表示)(六)物业管理区域概况:占地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

房屋总建筑面积:__ 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 ___平方米,__ _户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一)制定、修改《业主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三)决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审议和批准业主委员会拟定的物业服务合同条款;(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五)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六)设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审议活动经费的开支情况;(七)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更改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决定;(八)审议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九)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完整版)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完整版)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完整版)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___《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名称业主委员会名称应当明确规定。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性质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备案一、首次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向县房产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并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变更、注销的备案申请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负责管理日常物业管理事项,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拟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三)组织和实施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确定合格中标人;四)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五)及时了解业务,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六)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七)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八)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九)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制定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同设施设备的维修资金使用筹集或续筹方案,并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进行决定。

十)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状况进行全面考核评定。

十一)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6篇)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6篇)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6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xx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的全称为:**业主大会;物业类型:住宅区;建筑物总面积:60873。

48平方米;第三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本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依法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理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用心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制定和修改;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制定物业服务资料、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业主身份的认定,一般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准。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能够认定为业主。

第九条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

住宅区以一套房屋为一票。

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已出售但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成都市房管局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成都市房管局

附件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成都市房产管理局编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使用说明1、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4、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名称及其执行机构议事活动用房)业主大会名称: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座落: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依法、依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四条(与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房产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建筑区划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建筑区划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主动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条(一)业主大会名称: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三)物业类型:(四)物业管理区域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第三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 13 -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委员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产生。

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的监督,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规范服务行为。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宜居社区建设工作。

第五条业主大会于年月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在公示30天无异议后且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东莞市《业主委员会备案办事指南》中规定的材料送到物业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将变更内容报告物业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六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八)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九)。

业委会议事规则范本

业委会议事规则范本

业委会议事规则范本
一、总则
1.本规则是为了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证业主委员会的决策科学、民主、合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2.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管理和维护物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协商和签订合同。

二、会议召开
1.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2.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不能参加时,由副主任或者委托的其他委员召集并主持。

3.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才能进行。

会议决议应当经过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同意。

三、会议议程
1.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议程由主任提出,也可以由委员提出。

2.会议议程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一周通知所有委员。

四、会议记录
1.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应当准确、完整。

2.会议记录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三天内公布。

五、决议
1.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确认。

2.对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应当经过业主大会的批准。

六、法律责任
1.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违反本规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于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的决议,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该决议无效。

七、附则
1.本规则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2.对本规则的解释权归业主大会所有。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陕建发[2009]107号陕西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第三条本规则经年月日业主大会通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五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决定物业管理模式,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管理人;(三)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四)决定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五)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六)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修改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八)审议、批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年度活动经费、预算方案及人员薪酬;(九)制定、修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公共管理制度;(十)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方案;(十二)监督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维护,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十三)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十四)确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调整;(十五)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十六)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十七)法律、法规或者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十八)。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下列规定做好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的准备工作:(一)确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拟定业主大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制定征询意见票或表决票,做好会务组织、会务记录等工作安排。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展开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是物业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的议事机构,依法管理、决策小区内共有事权。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本议事规则经年月日业主大会通过,本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二章业主大会召开程序第五条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应当将召开会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小区内业主公告。

物业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房管局。

第六条征询意见。

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发放征询意见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小区内业主意见。

业主自己或者委托代理人(凭委托书)填写征询意见表,并签名有效。

第七条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可通过设立投票箱、上门或寄挂号信等形式回收物业小区内业主意见,并邀请所在街道、居委会指导、监督,或请公证处公证。

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发放和回收征询意见表可分步骤进行。

第八条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必须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的时间,通报征询意见结果,接受物业小区内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将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自会议结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小区内公告,并将有关材料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房管局备案。

第三章议事内容第九条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二)制定物业小区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三)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决定物业服务方式,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服务人;(五)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六)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七)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决定业主委员会成员报酬;(八)制定物业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方案;(九)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决定物业小区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一)(深圳市南山区城市假日小区(物业))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并经 2005 年月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组成)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本业主大会于年月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文明、和谐的环境。

第四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二)决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三)决定专项维修资(基)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九)审议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十一);(十二);第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大会召集人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六条(业主大会表决票的回收方式)业主大会表决票采用以下第一、二种形式回收:(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会议召集人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会议召集人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会议召集人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第七条(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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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7.09.29
•【字号】鄂建文〔2017〕61号
•【施行日期】2017.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
鄂建文〔2017〕61号
各市、县房管局、恩施州住建委及所辖县(市)住建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我厅制订了《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现将以上三个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1.《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3.《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29日。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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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设立、运作,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年月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业主大会宗旨本业主大会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三条业主大会的组成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的物业买受人确定。

房屋已经竣工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或者尚未出售的,按建设单位向房产管理部门现售商品房备案确认。

房屋所有权属2人以上共有产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一名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单位业主的,按该单位提供的书面有效委托证明中明确的人员确定。

第四条业主大会活动范围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应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应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根据杭州市有关规定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接受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与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等相关工作,并支持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展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四)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五)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六)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七)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八)审议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九)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十)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主大会召集主体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首届业主大会应由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组成的筹备小组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在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召集。

筹备组成员按《关于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组成。

业主委员会换届召开的业主大会会议,由本届业主委员会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召集。

本小区(大厦)逾期未换届按《关于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由所在地社区督促业主委员会召开,两个月后仍不能召开的,由社区负责成立筹备组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两种形式,具体由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按《关于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规定,100户以下的召开全体会议,100户(含100户)以上的以业主代表会议的形式议事。

1、召开全体会议(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接到会议通知不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须遵守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2、召开业主代表会议。

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会议的,业主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一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会议,具体推选办法由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确定。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要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不出席、所代表的业主也不另外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须遵守业主大会所作出的决定)。

业主大会决议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会议,一般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业主委员会指定的其他成员主持。

如意见不统一,可由社区党组织协调,若协调不成,由社区党组织确定主持人。

首届业主大会由筹备组组长主持。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1、征求(表决)意见单由楼道召集人或工作服务人员逐户送达并签字;2、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工作服务人员收取,当面投入投票箱内,也可由业主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将征求(表决)意见单投入投票箱内。

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或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进行统计汇总。

3、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或不书面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同意多数业主意见。

第八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一)会议筹备工作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表决)意见单、核实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身份等。

召开筹备组、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提交业主大会议案、意见单等情况。

(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形式;2、会议的日期、地点;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三)召开业主大会(四)通报大会议事决定及说明有投票权和参加人数等情况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备查。

第九条业主大会议题的限制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业主一般在一年以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十条业主委员会议事内容(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并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讨论,并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四)拟订《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六)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行驶、停放的管理制度、公共能耗的分摊办法、报业主大会决定;(七)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八)支持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根据业主委员会工作例会决议提出指导性意见。

(九)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十)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十一)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十二)(十三)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须依法按程序进行,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一旦形成决议,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不得串连业主抵制业主委员会议决议的贯彻执行。

不得以散发公开信、张贴大小字报的形式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二)会议通知及有关资料提前3日送达每位委员;(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四)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字;(六)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二条档案资料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下列档案资料:(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等书面材料;(三)各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的材料;(四)业主、使用人名册;(五)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摊,活动经费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向业主收取,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收取。

也可从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物管商业用房的经营收益中支出,在同期物业服务收费总额1%的额度内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实际需要确定使用额度。

业主委员会活动费用于下列开支: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2、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3、有关人员津贴。

具体额度由业主大会确定活动经费收支账目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印章的使用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

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用印必须实行登记制度,每次用印,使用人应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记录备查。

记录内容为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等。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管理印章的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生效本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第五章议事规则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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